放开“供给”,亟需政策引导
包含出版业在内的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不在需求,而在供给,“十三五”期间,服务业一定会加速开放,在医疗教育养老健康金融等领域对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扩大开放。在民营书业已经成为中国出版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新情境下,试点或逐步对民营书业开放出版权的时机与条件是成熟的。毕竟,全球化的文化竞争是国家、民族之间的文化竞争,在出版行业不应演绎为我国国有出版企业与其他国家的全民出版企业的竞争。如何改变国内缺少文化(出版)航母,缺少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出版)品牌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给予民营书业合法的出版资格,就应该在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控制力的前提下,大力倡导民营文化机构与出版社的资本合作、逐步降低出版业的资本准入门槛和对股本比例限制(从绝对控股到相对控股),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力出版产业、引领出版业转型的积极性,充分释放民营资本的文化创造力,应该是一个迫切的选项。
两大瓶颈,制约民营书业发展
民营书业面对的现实的瓶颈之一:民营策划、发行公司需要与资本市场对接,需要成为公众性企业,但它们只是流通性企业,只能从出版社购进图书,然后卖出去,纸款、印刷款等生产环节的重要成本无法合法地体现在自己的账面上。是否由出版社支付印刷费、纸款、稿费等,仍然被作为是正常的合作出版还是“买卖书号”的重要认定标志。在已经上市或处于上市准备期的民营公司,出版社、印刷厂(纸厂)、策划发行公司之间的结算环节无可规避地进入了人为架构的“体内循环”状态;而部分有一定规模、尚无上市计划的民营公司,前几年则通过当地政府协调或当地税务部门出于集聚税源等的考量,认可了其与印刷厂(纸厂)间的直接结算。
如能赋予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策划公司以租型权,由出版社、出版物策划与制作公司及印刷厂(纸厂)之间自行商定民营公司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印刷生产环节的业务流程,自愿约定费用支付主体,让民营公司由流通性企业合法地成为制造型企业,则既没有突破出版社在出版物内容导向与质量的控制权,又将极大释放民营公司的创造力量,有力助推民营公司做大、做强。
瓶颈之二:由于中级及以上编辑的职业资格考试不对民营公司从业人员直接开放,导致在教辅出版物内容与编校质量的责任主体错置,民营公司的内容生产与编辑人员没有如其他服务性、技术性、创新型行业那样具有一条通畅的、社会化的职称晋升通道,无法形成职业的归属感与自豪感,队伍建设前景堪忧。
有一定历史与规模的民营公司无疑都拥有一群资深的编辑,他们大都具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在选题策划、内容质量打磨、编校质量提升等方面,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并起着核心的作用。但和出版社年轻的同行及进入出版社的曾经的部下、徒弟相比,他们既不可能通过努力拥有中级以上的编辑资质,更没有“责任编辑”的署名权。
打破瓶颈,释放产业活力
打破以上两大现实瓶颈的建议是:
对与出版社进行出版合作的民营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并设立必要的门槛,赋予有一定品牌、规模及专业编辑团队的民营公司与出版社进行出版合作的资格,明确民营公司作为与出版社合作的图书的内容质量与编校质量的责任主体,建立必要的考核与奖惩体系;同时,将中级及中级以上编辑资质考试向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直接开放,对获得初级、中级编辑资格的图书制作公司的人员,允许在制作与出版分离的图书中以第二责任编辑、助理编辑或责任校对名义署名,从而为民营书业内容生产的从业者打通职业生涯发展通道,让这个行业能够吸纳更多有创意、有才华、有责任心与奉献精神的精英人才加盟。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图书制作公司编辑人员参加出版方面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等。
目前,民营书业企业与出版社之间的合作绝大部分是按照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进行的,制作与出版一直是有序地分开的。如果有区别,那就是随着民营力量的成长,出版合作的内容提供方由个人更多地转变为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如能从制作与出版分开的角度,首先突破上述两大现实瓶颈,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规范有序参与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使得国有出版社、民营制作公司的功能、职责进一步明确,无疑能够规范现行出版合作形态,提升合作运营效率,进一步释放民营机构内容生产的创造力,以推动出版业在“十三五”期间获得健康繁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