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来云南考察,明确提出云南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到大理调研时,他强调:“云南有很好的生态环境,一定要珍惜,不能在我们手里受到破坏”,他还叮嘱当地干部一定要改善好洱海水质。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描绘了宏伟蓝图,是我们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各项工作的基本遵循。
实现绿色崛起必须有可持续性的法律保障。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善于运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在,国家立法层面正在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研究制定节能评估审查、节水、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目的就是用法律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监督工作:
要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围绕环境污染防治、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湿地保护、九大高原湖泊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环境工程建设,严厉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同时对重大刑事案件还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落实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各地检察机关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工作重点。如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要重点关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要重点关注林业资源领域中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案件。总之,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
要健全检察环节保护环境资源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着力完善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类案监督机制,坚决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2015年3月起,云南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察院的部署,将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不正常情形。另外,检察机关还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积极探索提起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同时,还要充分运用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建设。检察机关必须主动融入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服务重大环境行政决策、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的措施和途径。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结合司法办案,积极采取阳光公诉、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等手段,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同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律意识。
总之,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不断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执法监督力度,服务保障好云南的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好云南的一方净土和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