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了建政工作。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建政工作在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间创造出了一个地理上的二元“空间区隔”,推动了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民族意识不但没有加强,相反遭到了削弱,国家意识得到了弘扬,有利于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
关键词:新中国;20世纪50年代;民族地区;建政工作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课题《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研究》(11XDJ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伍小涛,男,博士,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中共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开展了建政工作。少数民族的建政工作,实质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时过60年,回头看民族区域自治。一些学者提出了反思。
一、20世纪50年代民族地区建政工作中的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问题
马戎教授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把族群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族群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利和‘自治地域’,确保了‘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区内当家作主’,确保了在行政体制、干部任命、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各个方面少数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下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在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中,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强调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时,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族群各项政治权利时,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些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1]马戎教授的反思,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为了回答其问题,我们首先从其关键词“民族意识”着手。
所谓民族意识,就是“人们对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认识,亦即认同(identification),是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心理和观念的总和。民族意识是对民族的社会存在的反应,而民族的社会存在主要是指民族生活环境,民族存在和发展客观条件、现实状况,以及民族的特征与历史传统等。”[2]44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政治结构,是一种典型的二元结构,即社会分成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但少数民族社会的政治结构与汉族的政治结构有很大的不同。汉族自秦始皇建立郡县制以来,王朝就垄断了国家权力,并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控制着整个社会。皇权成为了国家权力的主要体现和代名词。而少数民族除了入主中原的个别民族,如蒙古族、满族等外,基本上没有国家的观念。他们认同是本族的王公、旗主、土司、款首、寨主和阿訇等。地方史书记载:“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以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土官虐使土民非常法,所生女有姿色,土官辄唤入,不听嫁,不敢与人也。有事控于土官,土官或判不公,含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3]因此,民族意识在传统社会里,不但没有削弱,相反得到了加强。有人在考察云南回族的社会变迁中指出:“700多年来,云南回族始终保持着自己的民族文化特性,即使在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文化包围圈中也始终未被同化,这就是伊斯兰教的作用,无论是在内地的聚居区或是在边疆散居区都是如此;他们习惯于在回族群体内部顽强地进行宗教和民族意识的教育,把清真寺作为从事这种教育和共同议论民族大事的中心场所,这就使回族内部自然形成了包括管事、阿訇、乡老等参加的民间管理体系,来管理和指导本民族内部一切事务,以此来抵御外界压力的渗透。”[4]
新中国一成立,中国共产党就反复强调国家意识。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开幕式上指出:“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中国人从来就是一个伟大的勇敢的勤劳的民族。……我们团结起来,以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大革命打倒了内外压迫者,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了。我们的民族将从此列入爱好和平自由的世界各民族的大家庭,以勇敢而勤劳的姿态工作着,创造自己的文明和幸福,同时也促进世界的和平与自由。”[5]1954年9月,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也强调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所以我们的国家能够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起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各民族都必须加强和巩固我们祖国的统一,必须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建设伟大的祖国而努力。”[6]
在国家意识的植入下,无论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是广大群众,其民族意识都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就少数民族干部来说,在培养和使用上,中国共产党非常强调政治的作用。在培养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应以中国历史与中国状况(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历史与各民族社会经济情况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为长期班政治课的基本内容。短期班依此方向,规定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具体课程。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该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7]12-13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长兼中央民委主任李维汉指出,共产主义化,是培养干部的最高原则,各民族中的党员干部要朝着这个方向积极努力。“大力提高现有少数民族干部的质量,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共产主义的领导骨干,特别是县、区领导骨干。”[8]
同时,在民族区域自治中,中国共产党也进行了一定的政治动员。广西大瑶山区域自治中,工作队的做法是:“访苦访贫,实行三同,发现好人,培养积极分子,进行诉苦教育,扎正根子,通过根子去窜连,通过窜连来发动群众起来发展生产,当家作主,搞好团结。”[13]496通过这一系列步骤,大瑶山群众真挚地说:“我们过去被国民党推下水,今天共产党和毛主席把我们救了起来,我们才能当家作主,现在我们看得清楚了,我们大瑶山只有一条路――永远跟着共产党走,永远跟着毛主席走。”[13]508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提高了民族意识,而是提高了国家意识,政党意识。
因此,马戎教授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可避免地把我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些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2]24之说经不起历史的推敲。
二、20世纪50年代民族地区建政工作中的自治地区和非自治地区问题
马戎教授还认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体制使中国大陆的行政管理体系出现了两类性质有别的行政单位:自治地区和非自治地区(汉族地区)。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政府对于自治地方政府的政策(干部的民族成分、税收和财政补贴等)、对于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成员的政策(计划生育、考试加分等),与非自治地方的政策是有区别的。由于在政策上的差别,‘自治地方’和‘非自治地方’这一体制在居民们的心目中也创造出了一个地理上的二元‘空间区隔’”[14]。笔者在此不认同马戎教授的看法,并以西藏藏族自治区的实例进行说明。
我们知道,西藏在新中国成立前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中央设立理藩院,民国设立“蒙藏事务局”或“蒙藏事务委员会”来管理西藏少数民族事务,但西藏享受高度的独立性。20世纪30年代后,国民党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一再重申,只要西藏政府承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便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西藏俨然成为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王国”。在这个“独立王国”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民族认知和民族意识。“西藏人是相信转世的:人在生前若行了善,死后就能转生入善道;如造了恶,死后就要堕入恶道,或是变为饿鬼,或是变为畜生。……因此,西藏人在一个人断气后,他的家属一定要请喇嘛开路,喇嘛如请不来,可以把尸体运到喇嘛住的地方。”[15]
从20世纪50年代的西藏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要遵从中央的施政纲要。正如特里尔所说:“中国是一个由乡村组成的社会,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政府能像毛的政府那样,将其影响渗透到每一个村落。这种变化不是经济的或技术的变化。”“这变化――正如毛三十年前所参加发动的湖南农民运动一样――是组织上和心理上的。”[18]
对于少数民族大众优惠的待遇,只要是具有少数民族身份,不管是在非民族区域,还是民族区域都同样享受。所以马戎教授的二元结构与二元区隔是人为的想象,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