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列宁晚年,为了防止官僚主义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问题进行了艰苦探索和制度创新,形成了依靠执政党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列宁的权力制约思想和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党和国家的权力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列宁;权力制约思想;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当代价值
基金项目:陕西省重点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梦的科学体系研究”(2014ZD01)。
作者简介:梁丹丹(1987-),女,山东临沂人,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主建设滞后、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等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种情况,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力制约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和探索,初步形成了依靠执政党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列宁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是一笔宝贵的理论遗产,对现阶段我们党更好地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苏维埃政权初期权力高度集中及其后果
权力具有强制性、扩张性、腐蚀性和排他性等特点,当权力得不到约束而被无限使用甚至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俄国本来就是一个封建专制传统非常久远和浓厚的国家,虽然1861年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使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并没有铲除封建主义,沙皇封建专制的根基依然十分牢固,资本主义在俄国发展十分缓慢,民主机制发育不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由于当时国内战争的严酷现实,苏维埃俄国不得不采用战时共产主义这种非常措施来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在战时情况下,实行保证统一行动和统一意志的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战争的结束,国内政策由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转变,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开始活跃,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权力结构形式却没有改变,其与社会现实要求发生诸多矛盾,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一,企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机关。在俄国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按专业划分的中央经济部门,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在社会经济联系上,各企业、部门之间有关经济利益方面的联系,须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协调、分配。比如,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无条件调拨集体单位、有关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财产、原材料、产品等。在地位上,企业基本是国家机关、行政部门的附属品,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产量、销售等由国家机关统一管理。在运转上,企业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企业间基本不存在竞争,无需担心生存风险。企业从立项审批到建成投产或是倒闭、合并、转让等,也由国家机关或政府负责并统一安排。在管理上,国家机关对企业有着严格的计划,主要实行统购包销制度,国家统收统支,各种物质资料大都由经营主管部门包办。严重束缚了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使原本就经营不善的企业对国家机关产生依赖。另外,在俄国生产力落后的前提下,为保证人人能就业,国家机关还统包劳动计划和就业,统一编制人事计划,下达招工指标。并统一企业工资额度,甚至把晋级面和增长额度也纳入计划,因此,企业内部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铁工资”“铁饭碗”等现象。
第二,国家机关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执政党。共产党是苏联唯一的执政党,领导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国家机关。斯大林曾明确指出:苏联实行共产党一党领导体制和“党的垄断”,不允许其他政党和组织分掌权力。[2]苏联国家机关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内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的手中,正如斯大林所说的那样:“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3]
第三,执政党的权力集中于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苏联名义上是联邦制,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地方的权力归同级党委,全国的权力归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而真正的权力部门是形同虚设的。伴随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愈演愈烈,斯大林明确提出:“最高机关是中央全会”,“中央全会决定一切”,而“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4]实际上,政治局的权力已经超越了中央委员会。
可见,在苏联“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党的领导机构,而党的领导机构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党的领袖集团,领袖集团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斯大林个人手中”。[5]这种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
首先,自上而下干部任命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苏俄的革命道路与中国“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不同,它首先在彼得格勒和莫斯科等中心城市取得胜利,然后扩展到全国。因此为了使布尔什维克党迅速接管各地方政权,列宁不得不采用委任制的方式,向各地派出大批干部,他还亲自签署命令任命一批特派员去建立地方苏维埃政权,要求当地党的组织、军队和人民群众全力支持被委派者的工作。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一项最为有力的措施。但是,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后,这项措施并没有立即废止,相反却被进一步强化。这种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严重破坏。由于干部只对上负责,不用对群众负责;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结果难免造成党群关系疏离。 其次,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官僚主义盛行。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党内官僚主义迅速滋生蔓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效率低下,官员享有特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列宁本来就对沙皇专制统治时期的官僚主义现象极为憎恨,因而对新型国家政权内部出现的官僚主义现象痛心疾首。列宁曾经认为官僚主义是由于革命后大量使用旧官吏和受小生产意识的影响造成的,因此可以用加强集中制的办法来解决官僚主义的问题,但结果事与愿违,民主受到更大的限制。当他意识到集中制造成新生政权中日益滋长的官僚主义现象以后,深感忧虑,因而警告说:“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6]
二、列宁“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及其制度设计
由于权力过度集中而不受约束,官僚主义和腐败猖獗,对苏维埃政权造成严重危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紧张,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受到威胁,促使列宁开始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的治本之策。在思考和探索消除官僚主义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过程中,列宁逐渐形成了以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这种“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从而为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群众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运行只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列宁历来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对生产、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面对愈演愈烈的官僚主义,他尖锐地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由“人民公仆”变成官僚,人民群众不仅要有普选权和罢免权,更要强化人民监督,使人民群众成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体。列宁认为,执政党“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8]因此要让所有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人都暂时变成“官僚”。为了进一步到专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发掘新的力量,他建议从工农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充实到新组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去。在列宁看来,只有发动群众,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工作,才能真正消除官僚主义的危害。
三、列宁权力制约思想的当代价值
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探索和制度创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尽管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在苏联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其理论价值是不容否定的。研究、继承和发扬这笔宝贵的理论遗产,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建立新型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价值。
第三,充分发挥法治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保障作用。针对党内权力集中和滥用的情况,列宁晚年尤其重视利用法治的作用,不仅强调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特别强调法治要严明。1918年5月,针对莫斯科革命法庭轻判犯有贪污和受贿罪的公务人员,列宁立即致函俄共(布)党中央,强烈要求重审此案并重罚滥用权力者。列宁不能容忍不正之风的存在,强调在腐败或不正之风相同的情形下,对共产党员的惩罚要加倍。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党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严重损坏了党的威信,损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也危及到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顺乎民意,强力反腐,并开始把反腐败纳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制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中将起到里程碑作用。在立法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政府立法,积极建立咨询机制、反馈机制等推进政府部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此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在实施上,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
一、权力科学运转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完善依法独立公正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严格司法;在宣传上,大力推进普法和守法教育,鼓励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立健全普法守法教育机制,还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宪法至上的尊严和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得到切实贯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胆敢以身试法而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必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总之,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做到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建立各种相关体制机制等,逐步形成科学有效、实施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列宁“三位一体”权力制约思想,对于我们党领导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