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与之相伴的是很多企业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走入企业的“夕阳”状态。强制清算或是破产清算是企业划上句号的必要流程。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不论从实体或是程序上都非常接近,甚至于在《清算纪要》中规定,清算中部分情形下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异同呢?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又是如何衔接的呢?
【关键词】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
(一)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