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霍布斯那里,第一哲学就是形而上学的别称。霍布斯在他的哲学分类表中,把第一哲学归属于哲学两大部类中的自然哲学名下。但是,他对第一哲学却没有做出过明确的界定,只是说第一哲学相当于普遍的定义。后来,在《霍布斯对托马斯怀特论宇宙之批驳》中,他对第一哲学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当怀特说哲学不能用逻辑的方法加以研究时,霍布斯写道:哲学是这样一门学问,它研究一切一般而又普遍的定理在此,有关存在一般之属性的定理会得到证明,这门科学被称作第一哲学。因此,它处理存在、本质、质料、形式、质量、原因、结果、运动、空间、时间、位置、真空、单一性、数以及所有亚里士多德讨论过的其他观念,人们现在把第一哲学称作形而上学。从这段话我们可以归纳出霍布斯形而上学的两个特征。第一,和亚里士多德一样,形而上学关心的是存在一般的属性;第二,形而上学的目标是为其他科学提供基础,这些特殊科学包括物理学、伦理学和政治学,它们只研究具体的存在者。
一、形而上学命题
霍布斯所谓的对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概念的定义实际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形而上学命题,例如,我们一说起笛卡儿,就会想到他的三个著名的形而上学命题:心灵的非物质性、上帝的存在以及心物的二分等。
但是,如何才能断定一个自然哲学命题就一定是形而上学命题而不是其他的命题呢,这里我们不妨惜用沃特金斯的判断标准。沃特金斯说,一个对世界做出真实断言但是又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的命题就是形而上学命题。可是我们又该如何判断一个命题是真实断言呢,沃特金斯认为,如果一个命题不但本身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而且还与本身可经验地加以检验的另一个命题相矛盾,那么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真实断言。举例来说,当霍布斯说,一切运动对一切无论什么样的物质都会产生某种影响时,这是否也意味着,我打一个喷嚏也会影响到遥远的银河系呢,打喷嚏能否影响到遥远的银河系,这是一个常识,因此这是可以经验地加以检验的,而霍布斯的命题显然与此相矛盾,并且它本身也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所以霍布斯的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真实断言,因而它正是一个形而上学命题。
当霍布斯写下他的这个命题时,他同时代的数学家约翰瓦里斯就写信讥讽他道,跳蚤的一跃不会传导到印度群岛。霍布斯随即回信反唇相讥,如果我问你,你怎么知道,你也许狐疑满腹,却回答不出一个字来。瓦里斯是在用经验命题来反驳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命题,因此是用错了武器。比如说,如果我们拿常识的标准来衡量燕山雪花大如席,显然会觉得这句诗荒唐至极,因为根据经验来说,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大如席的雪花。毫无疑问,霍布斯老家的跳蚤的一跃,的确不能引起印度群岛那里任何可观测得到的变化,但是这却不意味着它在那里无论什么变化也没有引起。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短论》中的一个形而上学命题。《短论》是霍布斯重要的哲学著作,里面的许多有关自然的观念为霍布斯后来的政治哲学埋下了伏笔。就是这样一本重要的著作,却被施特劳斯弃之不顾,他认为这只不过是一本自然哲学著作,因此与我们的目的关系不大而施特劳斯所说的目的,就是要寻找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开端。施特劳斯认为与他的目的有关的两个文献,一个是霍布斯为自己的译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所写的导言,另一个是他为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所作的两篇英文汇纂。其实,《短论》不仅有关于物理世界的论述,也有关于人在物理世界中之自然状况的论述。据沃特金斯说,书里的观念除一个以外,所有其他的观念都基本上毫无改变地存续到他后来的哲学和政治著作中去了。这一例外就是霍布斯在本书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流射论。
太阳离我们人类十万八千里,可是它还能把它的光传导给我们,霍布斯深深地被这种自然现象所迷惑。于是,它开始思考如下这个问题:一个物体如何能够作用于另一个离自己较远的物体呢,霍布斯认为,物体的相互作用必须相互接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离自己很远的物体的作用,可能会以两种可能的方式实现,即要么前一个物体先向其周围的物理介质发出一种运动,这个运动经过层层传递,最后影响到后一个物体;要么前者从自身抛出许多微粒(霍布斯称其为物素,species),有些微粒于是撞击到后者。假定这种作用通过第一种方式来实现,那么就会得出平行受光面比垂直受光面更加明亮的荒谬结论来。既然这显然有悖于经验,那么前一个物体一定是以第二种方式来实现其作用的,也就是说,太阳是通过流射来传递其光芒的。
然而,霍布斯后来认识到流射理论也有它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果物体不停地发送出如此众多的实在的物素而本身又得不到供应,它们将何以自存,这真难以确定。况且,如果发光体把自己的流出物永远不停地甩出去,这就要求它必须拥有内在的自我运动的能力。可是霍布斯已经说过无物能把运动给予自身(见前引霍布斯的手稿),更何况他在该书的第一部分结论十中也声称没有东西能够移动自己。有鉴于流射论存在的以上困难,霍布斯最终不得不放弃了这种理论,因此它没能存续到他后来的政治思想中去。
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善恶标准
霍布斯在《短论》开篇写道:
没有被添加也没有被减去的东西将保持原来的样子。
根本没有与它物接触的东西,就既不会被添加什么,也不会被减去什么。
这两个形而上学命题可以概括为一个命题,即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这个命题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霍布斯如何看待意愿、思想和感觉等精神活动。我们知道,笛卡儿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从他唯一绝对确信的真理我思,故我在出发,推导出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一个理性。这个我就是心灵,笛卡儿认为这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是心灵实体。思想(包括怀疑、意愿、想象、感觉等)就是这个精神性实体的属性。霍布斯却反对这种推论,他说,说我在运思,所以我是思,这比说我在散步,所以我是散步的实体好不到哪里去,它们都不是好的推理。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假如这种推理有效的话,这就意味着有多少活动就有多少实体。霍布斯的主张是,所有活动的主体只能以有形体的样式来想象,因为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非物质的东西会完成某种活动。
和笛卡儿不同,霍布斯不认为思想、意愿、想像和感觉等都是心灵的属性,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告诉我们,这些既不是物质的东西,也不是非物质的东西,它们只是物质的东西当中所发生的变化,因为只有物质的东西才能被其他物质的东西所推动,从而引起它们的变化。思维、感觉、想像和意愿都是某些种类的物体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这里某些种类的物体就指人的感官,它们之所以被迫是因为它们受到了外物的撞击,而不是它们主动去撞击外物,外物对感官的撞击留在我们大脑里的东西就是观念或印象。
既然意愿等都是感官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当我伸手拿杯子时,看起来好像是我们把物体拿到了我们这里,而实际上不如说是物体通过位移把我们吸引到它那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使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目的因实际上只不过是伪装起来的动力因,也就是说,看起来好像杯子是目的因,而实际上它不过是动力因,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来说就是,杯子是施动者,我是受动者。由此我们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颠倒了传统的施动者和受动者的观念。
于是我们也就明白,为什么霍布斯会否定自由意志。因为当我想要某物时,我不是我们通常以为的施动者,它只是一个受到某物推动的受动者。因为我的意志是受到某物的推动的,因此我的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它是受到这物的推动而不是主动去要此物的。霍布斯说,没有东西从自身获得其发端,它是受到自身以外其他直接的施动者的作用以后而发其端的因此,起初当一个人对某物有欲望或意愿(而他对此物不久之前还没有欲望和意愿),他的意愿的原因却不是意愿本身,而是其他不受他掌控的东西。霍布斯在《短论》中也说,欲望的行为是动物精气(animal spirits)朝着移动自己的事物的运动。这个事物就是动力因,或施动者。欲望是被移向这个事物的被动的能力。
因此,在一个人们除了追求因果地(causally)吸引着他们的事物、此外便别无其他选择的世界上,可以被他们称作善的也正是那些事物,即善对每个事物来说,都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它们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的东西。目应地,恶就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每个事物从自己这里排斥出去的东西。霍布斯又补充说,对一个人来说是善和他想要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未必如此吸引一个人的东西,不一定吸引另一个人。
霍布斯甚至不忘记把善恶观念与运动联系起来。霍布斯认为,动物有两种运动,一种是生命运动,一种是动物运动或意愿运动。生命运动从出生起就开始,而且终生不间断:如血液的流通、脉搏、呼吸、消化、营养、排泄等过程便属于这类运动。而生命之源则位于心脏。当意识中的运动传播到这里,必然会引起生命运动的变化或改变,即要么促进它,要么延缓它;要么协助它,要么阻碍它。当阻碍它时,这意识中的运动就是快乐;当延缓它时,它就是痛苦、麻烦、忧伤等。人往往会把自己想要的东西称之为善,把自己讨厌的东西称之为恶;快乐是人想要的东西,因此快乐是善,痛苦是人讨厌的东西,因此痛苦是恶;有助于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快乐,那么它就是善,阻碍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痛苦,它便是恶。下面一段话是霍布斯著名的善恶宣言: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成为恶;轻视的东西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独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则是从代表国家的人身上得出的;也可能是从争议双方同意选定,并以其裁决作为有关事物的准则的仲裁人身上得出的。
正是从这里,霍布斯得出了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重要论点,即不存在天生(或根据自然而来,by nature)的区分善恶的共同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共同标准,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标准;而为了使一个共同标准能够建立起来,就必须确立一个主权者,这个主权者的命令即民法(civil law)就是共同的标准,它规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
三、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自由
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所隐含的肯定含义是只有有了推动才会有变化。一旦这种推动施加给某物,它不但会运动起来,而且,只要它不受阻碍的话,它就会永远运动下去。霍布斯说,无论什么东西被推动起来,只要它旁边没有它物促使它静止下来,它就会永远移动下去。,既然运动对霍布斯来说是如此基本的观念(因为自然现象的原因没有不在于运动的),那么,可想而知,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也不会离开他的运动观念。实际上霍布斯确实是以运动来定义自由的,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
由于霍布斯坚持运动只能是物体的运动,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物体;如果不受阻碍的运动就是自由,那么万物的运动只要不受阻碍,万物就都可以有自由。这当然也包括人,即人的自由也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因为人也是物体。可是,虽然人也是物体,但人却不仅仅是物体,因为,和单纯的物体比起来,人还多出了一个东西,这多出来的东西就是意志。霍布斯其实并不想使用意志这样的词,因为这会给人错误的印象,使人们以为他也承认意志是一个东西(实体)。于是霍布斯急忙出来澄清。意志与其被称作意志,还不如被称作意愿的行为它不是意愿的能力,而是在斟酌之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意志既然是欲望,而欲望又是什么呢,霍布斯当然不会说欲望是又一个实体,他认为欲望是无法测量的极细微的身体的运动,霍布斯称这种极细微的运动为意动。
由此观之,人的自由就不单单是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了,它应当是人的意愿(voluntary)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霍布斯对自由人的定义是: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 to do what he has a will to do)的人。霍布斯甚至认为,一个在劫匪持枪逼迫之下遂主动顺从劫匪的人也是自由人,因为劫匪并没有禁止他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即他还可以避免被射杀。
由人的自由,霍布斯又论到臣民的自由。既然万物的不自由都是由于受到了外物的约束,接下来,霍布斯就不得不说说外物的约束都有哪些。我们已然知道,霍布斯把物体分为自然物体和人为物体两种,那么,外物的约束也应该分为自然约束和人为约束两种。而这人为的约束在国家状态下就是民法(civillaws )。
在自然状态下,人只受到物理障碍(自然物体)的限制。换句话说,这些物理障碍一旦被除去,人就会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一当人们相互立约而放弃他们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从而进入国家状态之下,他们就失去了这种自由。然而,在进入国家状态时,他们虽然放弃了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the right to all things ) ,他们并不是放弃了所有的权利,他们是带着他们保留下来的某些权利进入国家的,这些保留下来的权利包括:民法不禁止的行动权,自我防卫权,使用食品、药品、空气以及其他为生存所必须的东西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霍布斯所谓的臣民的自由。
亚里士多德教导说,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享有比任何其他政体下的人民更多的自由,霍布斯却认为这种学说是一派胡言,因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政体中,主权者都拥有同样大的权力,因此任何政府形式下的人民所受到的约束也都是一样的。虽然路加城的城楼上写着耀眼的自由两个大字,那里的人具有的自由却不比其他城邦更多,他们也没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摇役。
四、生命运动和自然平等
霍布斯早期相信人的感觉一知觉产生于体内运动的变化,而我们从以上论述中也已经得知,快感和痛感既然也是感觉,它们也同样产生于体内运动的变化,只不过体内运动在这里是指生命运动。快感和痛感产生于生命运动,这隐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它说明心灵永恒的宁静在今世是不存在的。原因是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也不可能没有畏惧,正如同不可能没有感觉一样。另一层含义是,它说明满足的状态不是快乐,因为这种状态并不包含任何对生命运动的促进。霍布斯说,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而在于不断加速生命的运动,从而释放出更多的快乐。这说明幸福是一种动态而不是静态,幸福是欲望不断前进的过程, 幸福不在于已经兴隆,而在于正在兴隆。由于人可以无止境地促进生命的运动,因此,获得幸福的进程也是无止境的,这意味着,不存在最大的幸福或最高的善。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级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但是我们却不能无限止地延缓生命的运动,因为生命运动一旦停止,这种延缓也跟随着终止。生命运动的停止意味着死亡,因此死亡是最大的恶,最大的不幸。因此,霍布斯说,每个人都趋善避恶,而自然之恶中的首恶就是死亡。趋善避恶是人的自然冲动,这种冲动一点也不亚于石头的自由下落。
霍布斯认为恶中之首恶就是为他人所杀,霍布斯称其为暴死( violent death ),它最为人所厌恶。同时,霍布斯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相信人类中间和自然界一样存在着天生的等级。亚里士多德相信这种天生的差别是质量上的差别,霍布斯却不同意这种看法。既然人共有一心,共有同样的精神能力,都为物质所生,为推动所动,即使有这种天生的等级,这种等级也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于是,人对暴死的厌恶,再加上在自然状态这样的战争状态中人人都有可能暴死于他人之手,就产生了霍布斯公民哲学最重要的原则,即自然平等原则(natural equality )。霍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但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们却很不情愿承认这种平等,尤其是在他们具有优势力量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表现得既傲慢又狂妄。由于人出于自负和骄狂往往会招致生命危险,因此它们便为霍布斯的第九条自然法所禁止,即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条准则就是骄狂。
至此,霍布斯为其公民哲学算是打好了地基,在此地基之上他就要着手建造他的整个政治哲学大厦了。
霍布斯的思想是一副完整的图画,其各个部分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体系。既然一个作者的所有观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那么这些观念之间一定存在着逻辑联系,这种逻辑联系意味着,霍布斯的某些形而上学观念蕴含了其政治哲学观念。而这种蕴含又意味着,政治哲学观念是形而上学观念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