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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2)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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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2)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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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形成一种权利文化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实际上就是要为我国民法发展找寻一个基点,这也是我国民法现代化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一提到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有的学者往往自然地由此联想到目前中国民法所面临的法典化问题,从而几乎将民法现代化与民法法典化二者相等同看待,并赋予了中国民法法典化太多的历史使命。

[73]其实,是否法典化,完全是一种或然性(而不是唯一性)的制度选择(而真正成为问题的是选择一种模式以后的相应配套制度健全问题)[74];而且,法典化与所谓“民法学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并不是当然地具有一致性,相反会经常相互抵牾。法律往往可以被分为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文化三个层面,而始终贯彻其中的是所谓的“法律理念”。

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现代化,其最终是要建立一种能够贯彻私法理念的法律文化,而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权利文化”。有一种几乎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东西方法律观念存在差异:西方人认为法律是正义和权利的象征,因此市民们应该为确保法律公正和权利得以实现而进行斗争;但东方人则认为正人君子都以礼为治并重视社会责任,因而人们较为注重伦理和精神方面,而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补救性技术。

[75]由此,人们得出一个结论认为:西方是一种权利文化,而东方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一种文化。然而,也许正如大木雅夫教授所说,我们关于东西方人在权利意识方面的这种知识可能是错误的,它不过是“学者们的童话”而已。

“一般说来,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Lawsuits consume time, and money, and rest, friends.),对东西方而言,都是一种常识。国民性中的所谓‘好讼’或‘厌讼’倾向之说,恐怕归根结底还是起因于学者的分类癖。

”[76]但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已不再那么关注这种东西方差异,更多地是展开了后现代主义的讨论。考夫曼教授对后现代法学的种种学说进行考察后认为,“根据许多后现代论者的观点,现代论者对自由问题的理解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作为可能性的自由性太可以任意选择了(外部行为能力的范围越大,自由性越大),以至于人们最终完全可以将这种空洞的自由抛弃,紧接着当然还可以将罪责和责任(Schuld und Verantwortung)如此抛弃。”[7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19世纪末开始的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

私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往往是近代法中所谓的权利本位原则之下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私权。

私权处于不断地发生、变更和消灭中,而在私权变动的各个法律构成要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行为,特别是契约。这样,私权和私法法律行为就与公权和公法行为区别开来,相应的诉讼原则上也通过不同的程序进行。

[78]私法是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但即使是最能够体现意思自治的契约领域,今天也让人们感到,它并非是一个“自在自为”的地方。就拿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 1818-1892)在法学上的 “伟大发现”——即缔约过失理论来看,它本身就是在理性主义之外,来寻求所谓的法律正义。

这一理论认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至于契约是否成立,此一可非难的行为与契约内容是否有关,均所不问。”[79]这种契约责任的确立,实际上违背了过去严格定义下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精神(甚至连契约还未达成),而是在借用“诚实信用”之类的虚妄条款,去实现所谓的实质正义。

典型的代表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的规定:“在谈判和缔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之。”[80]而这些谈判和缔约前的所谓“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很多:“无效原因的告知”(第1338条);“法律或行业规范的自动插入”(第1339条);“惯例条款的适用”(第1340条);“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的承担”(第1578条和1580条);“借用物的瑕疵责任的承担”(第1812条);“借贷物的瑕疵责任的承担”(第1821条)等。

并且,该法典还将这种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并在这种责任的竞合中,将对某些行为追究责任方式的选择,交给了当事人。该法第2043条对“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包括这种契约中“不诚实”的行为。

这种规定强调法律的目的性和社会利益,认为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业已确立的合伙关系”中,“使个人的劳动——无论是体力的劳动还是脑力的劳动——尽可能地对他人有助益,从而也间接地对自己有助益,亦即使每一种力量都为人服务,这就是每个文明的民族都必须解决和应对的问题,并根据这个问题来调整它的整个经济”。[81]这样,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在“我为世界”与“世界为我”的大同美景中,消失了;而其中,与之相适应的所谓“我为自己而存在”[82]的三维空间的基点,也就没有了,——即:最终,将个人的“私的”、“自由的”东西,放在了次要的位置。

如果说耶林的这种做法还只是在契约之外的小小的“扩张”或“修补”的话,那么麦克尼尔(Ian R.Macneil)教授的关系契约理论,则是对契约“内部”进行的“彻底地”改造。他认为,现代契约是一种“关系性契约”(modern contractual relations),而传统关于契约的定义[83],只是法律上的或表面化的,而不是事实上的或实质上的契约的定义;而事实上,“承诺只能被合理地看作整个社会母体的一部分,所以个人意志只能是部分地自由的,原因是社会母体规定了很多限制。

”[84]这样,一种“私的”概念被扩大化、社会化,而科技在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说:“现代技术导致了产品和服务的高度专业化,因此,在现代关系性的交换中,要求高度的精确性。

这是原始契约关系和现代契约关系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之一。这是技术时代难以置信的专业化的直接结果。

然而,现代契约关系并非一串简单的个别性交易。恰恰相反,现代技术的复杂性需要有将最特定最可度量的交换联结到持续进行的关系模式中的过程和结构。

而且,任何现代关系也都牵涉到许许多多不能度量或不加度量的交换。例如,一个差劲的工人和一个优秀工人之间区别不是用薪水或产量来度量的,也是不能用薪水或产量来度量的。

”[85]麦克尼尔的这种关系性契约理论,实际上使契约脱离了大陆法中“债”的范畴(当然,英美法中也没有这个概念),几乎与他所要刻意避免的与卢梭(J. J. Rousseau, 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86]相接近甚或相一致。连在解释学上对此理论大加赞赏的日本学者内田贵教授也认为,“采用这样的社会学观点,最终走向承认社会规范本身具有法源性。

”[87]这种做法将个人的“意思表示”放在了一个“微不足道”的位置:“在关系性契约中,内容和责任的渊源都来自关系本身,是缓慢进化的习俗与法律模式的结果,个人的承诺只有微不足道的意义。”[88]这种对契约的扩大化理解,使私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变成为整个社会组织与结构关系网,具有鲜明的团体主义趋向。

其实,我们也不难从这些论述中发现现代西方法中浓厚的法律社会运动的影子:狄骥(Léon Duguit, 1859-1928)和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的社会利益法学、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 1893-1962)的现实主义法学和涂尔干(Ėmile Durkheim, 1858-1917)的社会分工理论等等。将这些理论在私法领域内进行生搬硬套,混淆了私人生存的社会背景与私人生活本身的区别。

——它不仅有违契约自由精神,也使得作为“私法”的契约法,具有了“公共的”和“社会的”色彩,甚至具有与社会一体的“公法”性质。如果说近代法抽象的形式主义(特别是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是法律对生活的第一次凌辱的话,那么,这种将私权“社会化”的理论,则是法律对人们自由意志的再次强暴。

这种对个体感受的忽视、人的被奴役和异化,与近代法在启蒙时期所追求的人本主义和自由精神的目的截然相反。历史的二律悖反在此重演,而导演正是科学技术。

因为技术使过去显而易见的物品形骸化:我们可以见到耒耜上的破损,却很难知道具有优美外观的电冰箱内居然是废旧的电机;我们可以发现苹果已经腐烂,但却不能了解电脑主板已经损坏;我们可以自由地驾御马车,但却不能完全自如地控制飞速行驶的汽车……。是技术,使我们不能控制那过去为我们所控制的“物的世界”;是技术,使我们的自由意志在法律形式与意思表示的实质中发生了隔离或割离;——而这,在过去的时代,它们是一体地被我们所掌握,所运用的。

所以,事实上,科学与技术进步的“广泛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促进效率和增长)本身就是不合理的”[89]。而认为人们会在历史上将“破天荒地”地违背限制他们的自由和人性的必然性而自由地集体行动的想法,本身就是一种自欺欺人;并且,恰好相反的却是“手段损害了目的”[90]。

所谓法律社会化运动,不过是人们企图拨离形式而去追求实质正义的一种努力罢了。但形式正义却又是我们传统制度形成的基础,也只有它,才是我们所能够“看得见的正义”!这样,在工业发展与现代技术的影响下,法学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困境。

另外,有一点要说明,有些看似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其实并不与私法自治相违背,甚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一种现代体现。例如,经常为人们所援用的英国法独创的禁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estoppel)和德国法创造的法外观说(die Rechtsscheintheorie),往往被看成现代法以牺牲权利安全为代价而维持交易安全的一种方法[91];但实际上,这只是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外部性”(Äuβerlichkeit des Rechts),从而也导致了法学发展中出现“外观优越”的原理。

在私法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这就意味着个人自身是首当其冲的法的评价主体,但也绝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将“道德的内部性”(Innerlichkeit der Moral)作为唯一的尺度。即便如此,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自由意志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这里的价值判断只存在在个人自身的生活关系中,我们是从安定的条件(权利安全),还是从进步的条件(交易安全),来选择我们的生活。

因此,这完全是一个生活态度问题,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这意味着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违背,并“使得私法逻辑一体性丧失”[92]。当然,各国法律观念和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国情”问题。

如美国在使用契约方面有着比较冗长的传统,这与一个移民国家缺乏自身的稳定社会结构和社区信用有关。“因为在移民社会的美国,不能保证交易对方与自己共有相同的价值观。

所以以书面确定契约条件的诱导性较高,也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93]但是,过分强调“中国特色”或某种特殊性的做法,可能会使我们不自觉地远离全球视野,从而对现代各国法律理论的发展潮流视而不见,最终阻碍自身的发展。

同样,如果我们没有一种权利文化作为背景而去奢谈法律的社会化,那么,我们离专制可能就只有一步之遥。因此,对我们而言,当务之急并不在于进行所谓“革命性”的民主建设,而是通过点滴的权利规则的建立,来实现人们的“私人的”权利,这才是我们制度的坚实基础。

五、结束语中国人的20世纪是一个令人激动而又沉重得不得不让人深思的100年。上半个世纪,充满忧患又富于希望;下半个世纪,让人兴奋又使人困惑。

那生于忧患中的中国民法典(民国十八年民法典)如今还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而在兴奋中的人们虽然没有一部民法典,而新一轮的民法典制定工作毕竟可以令人再次激动不已。但是,经历了这沉重的百年,我们是否能抑制住时代的热情而使我们对眼前所做的一切更增加一些历史感呢?当然,这种历史感并非让人们去重返罗马、复归希腊,而是要在面对实践的法治秩序的建构中,不要忘记历史:法的过去和我们今天的所作所为在历史上可能的评价。

这样,在历史宽广而多彩的舞台上,我们的心灵就会平静而悠长。而在我本人看来,私法领域中的法制完备更不能忽视私法的基本理念:自然理性和权利思想,——也许什么都会变,唯有这种基本信念是亘古不变的。

从某种角度说,权利文化也是一种最能体现人性和复归人性的文化,是一种最能反映生命之真的文化;我们甚至可以将它比拟地看成“童心文化”(而不是“童话文化”),这不同于一种单纯的“儿童文化”,它是一种经历社会与世俗历练以后的人性的自我舒展与张扬。这使我想起了一位几经风雨现在旅居国外的作家的“人生最大的凯旋”:“回归童心,这是我人生最大的凯旋。

“当往昔的田畴碧野重新进入我的心胸,当母亲给我的简单的瞳仁重新进入我的眼眶,当人间的黑白不在我面前继续颠倒,我便意识到人性的胜利。这是我的人性,被高深的人视为浅薄的人性,被浅薄的人视为高深的人性。

“此刻我在孩童的视野中沉醉。大地的广阔与干净,天空的清新与博爱,超验的神秘与永恒,这一切,又重新使我向往。

扬弃了假面,才能看到生命之真和世界之真。”[94]不过,私法文化和权利文化的形成还不能靠远离尘嚣以后的心灵回归,法律是实践性和斗争性的,正如耶林所说,“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要想达到我们“人生的凯旋”,“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95]而对于我们法律学人而言,不言而喻,就是将学问看成学问,将私法作为一门学问加以研究。[①] 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第1版,第5页。

[②] 按照邓正来先生的看法,20世纪80年代为了回应此前30年间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独立人格基本丧失的状况,社会科学的重建主要是通过“中国社会科学学科性建设”和“知识分子心态和品格”的设问方式以及对此类问题的回答来展开的。前者试图通过社会科学的学科恢复和学科建制以使中国社会科学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后者试图通过对中国知识分子“入世”心态的检讨来唤醒其特立独行的精神与人格。

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邓正来先生认为,在“知识这个向度”,我们还很难说中国社会科学获得了“相应的自主性”。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一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并不在于对中国社会科学目前已经取得的成就进行一概否定,而是试图通过认识一些尚不足的部分,以期对进一步建构中国社会科学(主要是私法学)提出一点建设性意见。

参见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第1版,第1-2页。[③] P. Bourdieu, In Other Words: Essays Toward a Reflexive Sociolog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0, pp.27-28.[④] 孙宪忠:《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⑤] 拉德布鲁赫说:“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身。”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169页。

[⑥] 例如,在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得到充分张扬的国家中,有些学者开始怀疑公私法区分的意义,并认为这种划分在实践中缺乏“实益”。而实际上,他们却正生活在权利文化所构筑的制度之中,这也是一种“饱汉不知饿汉饥”的现象。

在我国,缺乏权利文化的洗礼,法律制度建设中自然缺乏权利和人性基础,而“私法”更是一门待补的课程。[⑦] 2001年9月《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的稿约,也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在这次向两位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约稿中,有位学者提出要谈有关“中国私法公法化”的问题,而另一位学者则欲探究中国古代私法思想,但经研究,却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私法思想。当然,更有甚者,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要有的话,就是要证明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律思想。

从某种角度看,这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尽管这多少有些历史虚无主义之嫌。[⑧] 尽管有的学者在谈论“语境”时试图与一般社会学眼光有所不同的做法显得有些“玄学化”的色彩,但其“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出发点也提醒我们:对今天的社会事实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忽视。

同时,这种研究进路和方法在历史合理性的保守主义论调和制度变革的激进言论中所获得的“左右逢源式”的解释力,也是值得注意的。参见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⑨] 韩忠谟:《法学绪论》,(台湾)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1994年再版,第33页。[⑩] 《格尔蒂法典》是目前欧洲大陆发现的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古希腊成文法典,它定年在公元前五世纪前期。

该法典分别于1857年、1879年、1884年在希腊克里特岛上古代格尔蒂城Lethaios 河边的古墙上发掘,共有12栏、600多行法典残篇,堪称古代在公共建筑上公布法典的典范。刻有法典全文的墙壁至今仍挺立在古格尔蒂城的废墟上。

中译本参见《格尔蒂法典》(古法新译第二卷),郝际陶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 参加易继明:《〈格尔蒂法典〉与大陆法私法的源流》,载《环球法律评论》(原《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期。

[12] 参见易继明:《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传统形成的贡献》,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13]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p.1076.[14] 佟柔先生还谈到了列宁在原苏俄民法典中给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人库尔斯基的信,信中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里的许多问题都在公法的范围而不在私法的范围。

”并从社会关系角度说明不同意“私法”观念。参见佟柔:《我国民法科学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和《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经济法的关系》,载《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纪念佟柔教授诞辰75周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8页和第88页。

[15] 参见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745页。[16]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辑部主任魏振瀛教授的介绍,目前“民法学卷”的辞条撰写体例中,尚未将“私法”列入其中。

[17] 在该辞典中,这些辞条被分别解释为:私权之主体“即私权利能力所归属之本体”;私权之取得“即私权附于权利主体之事实,易言之,就是私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之谓也”;私权之客体“即私权行使之对象,亦即私权之目的物也,故又称私权之标的”;私权之丧失“即私权与主体分离之事实也”;私权之变更“即私权并不消灭,唯其客体主体及内容发生变更之事实之谓也”。参见《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法律学》,(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5月第7版,第121-122页。

[18] 该学说认为,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权力发生关联,而所规定的事项又涉及权力与服从的关系者,则该法即为公法,如刑法、行政法之类;反之,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为私人间之关系,亦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者,则属私法,如民法之类。[19] 参见[日]末川博(主编):《民事法学辞典》,有斐阁1960年6月1日初版,第819-820页。

[20] 该学说认为,公法规范的是国家和公共团体相互之间关系或这些主体与个人之间关系,而私法则是规范个人相互之间关系。二者区分的标志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21] 韩忠谟:《法学绪论》,(台湾)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1994年再版,第36页。[22] 该学说认为,凡规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规定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即为私法。

二者区分的标志就是看事关国家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23] 查士丁尼也采纳了这种分类方法。

参见D.1,2,1,1. 又参见J.1,1,4. 又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5页。[24] 如有关买卖不动产必须“以公证书为之”(即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亲属法中婚姻和亲子规定等,虽为私法规范,但也关涉公共利益。

又如公务员晋升或进入公职条件的规定,虽为公法规范,但也关涉自然人个体利益。参见[葡萄牙]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第3版),澳门翻译公司等译,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12月中文版,第7页。

[25] 这里,文章列举了三种主要学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在20世纪初,在这个问题上相互冲突的学说已经有17种之多。

北京大学教授沈宗灵先生将这些学说归纳为五种,即所谓“权力说”、“服从说”、“强行法说”、“利益说”和“折中说”或“混合说”。但本人认为,核心学说主要是“权力说”、“主体说”和“利益说”三种。

而且,权力说也并非指主体说,这两种学说是差异较大,不能混淆。当然,所谓“折中说”或“混合说”,也可以算作一种独立的学说,但实际上它更多地只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考察。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博士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完全接受沈宗灵教授的这种描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最近在大陆出版的《民法总则》(增订版)中认为,这种区别标准的学说理论有四种,即利益说、从属规范说、主体说和特别法规说(新主体说);其中,从属规范说,也就是权力说的另外一种表达。

因此,王泽鉴先生的这种归纳,与本文的归纳实际上是相同的。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24-126页;又参见王涌:《私权的概念》,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92-394页;又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2-13页。

[26] 王泽鉴先生在判解民法时说,“大体言之,凡规律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例如宪法、刑法及所得税法,其所规律之法律关系,属于公法关系。仅规律私人间或私团体间之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其所规律之法律关系,则属于私法关系。

”这种分类方法就是结合了权力说和主体说来进行界定的。参见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3月版,第2页。

[27] 韩忠谟:《法学绪论》,(台湾)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1994年再版,第39页。文中标点稍有改动。

[28] [日]末川博(主编):《民事法学辞典》,有斐阁1960年6月1日初版,第820页。[29] 参见H. U. Wehler, Deutsche Gesellschaftsgeschichte, Bd.1, München, 1987, S.303-331. 转引自[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页。

引文中的德文“Öffentlichkeit”为笔者所加,这一德文词语相当于法语中的“publicite”和English/" class=kk>英语中的“publicity”。[30]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页。

[31] 关于日本学者对公私含义的论述,请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民法のすすめ),岩波书店1998年1月20日初版,第79-80页。[32] 民事诉讼法是属于私法或是公法,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古罗马,无疑是一个私法的范畴;但近现代以来,持公法论的学者较多。本文认为,民事诉讼毕竟是以私法为基础所进行的辅助性质的一种维护机制,虽然有国家权力介入且具有强行法特质,但就其目的或取向而论,它应该是私法性质的法律。

[33] [日]兼子一:《实体法与诉讼法》,有斐阁1973年8月13日初版第13次印刷,第44页。[34] [日]兼子一:《实体法与诉讼法》,有斐阁1973年8月13日初版第13次印刷,第42页。

[35] 星野英一教授区分了公私二者在日本文字中的含义。根据日本白川静氏的《字通》解释,从字形上说,“公”是指举行祭祀仪式的宫庙庭前之地和入庙祭祀的人;“私”是指属于家的隶农。

最初,二者不是一组相对的用语,但后来,却作为一对相对性的用语而使用。由此,也产生了一种“公私”观念:“公”是公正之意,而“私”则为秘密之意。

星野英一先生参照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和水林彪的文献,认为在日本文字中的公私含义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自《古事记》和《日本书纪》以来,虽然公与私不是严格对立的概念,但公有时意指“露”;而私意指“偷偷地”、“悄悄地”和“秘密地”。这就是二词的出发点和本义。

第二,公的本义是含有“首长性”、“共同性”的意义的。中国的“公”却含有“公平分配”的“伦理色彩”,日本却没有这样的含义。

因为在日本,“公”的含义有着明显地将“某特殊人格实体化”的倾向,常常意指天皇、朝廷和国家秩序。沟口认为,其原因在于,“将中国皇帝权力正统化的是天命观念”,也就是超越共同体的普遍观念,皇帝只要是“天下万民总意的体现”,则为“公”;“公”在于“天下万民于一方”。

而“私”在中国,也有“私邪”、“奸私”之意。这一点,与日本相同。

第三,日本的“私”,不是与官僚国家秩序对立和脱离的“私”,而是“公”的下位概念,从属于“公”,是指个人的、家庭的事情。这样,“私”在这里就含有“谦逊、贬义的愧疚”之意。

一言以蔽之,“公”处于优越地位,而“私”则处于劣势地位。“公”就含有“公然地”、“公开地”或“坦然地”意思。

作为“私”来讲,是指家的门槛以内之事,而“公”则是其外的全部,也即国家和官僚预先设定的关系。“私”不能对该领域主张而形成私人间相互交际关系——即自由的公共领域。

福泽举例说,道路桥梁的铺设和冠婚丧祭火灾水灾瘟疫即如此。他解释说,不是“私”要求进行道路等的铺设,而是官方施工的部署;冠婚丧祭的邻保关系,也必须“事先提供门槛以外的户外公共场所”。

对于“私”的领域来说,“公”的领域就是“必要的、先验的和从属于其处的”。与此相对,在中国,17世纪以后,出现了人民主张的“私”,“公”的共同性即是“私”的积累,是“全部的私均等地获得满足的状态”;“公”是“不特定的私相互之间基于各自私的自由意志安排或缔结的关系,或者是基于各自私的自由意志进行的行为的积累状态,或者依据私的自由意志达成的共同目的”。

也即“私连接的共同”和“自律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公”。第四,这样,“私”的领域的存在是公认可的,但是,只要是其参与“公”而在其中发挥作用,就不能被干涉。

在那一领域中,“私”是自由自在的,是隐在的东西。因此,日本学者认为,在日本,“公”是含有“共同性”意义的“官的事”。

这就不同于西欧和中国将“公”作为“人民全体的事”看待。同时,在西欧中,“公”含有“公开讨论”之意,而在中国,则具有伦理色彩的“分配的公平”之意;但在日本,既没有前者之意,而后者的意义成分也较小。

所以,关于“私”的概念,大都认为是指家中或家庭之事,都是从“隐藏于人”这一含义开始的。然而,在日本的含义中,缺少不了“阴暗而受良心谴责”之意,而在中国则认为,“私连接起来的共同”即为“公”。

与此相对应,在西欧近代,则形成了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经济活动领域,其公开论坛受政治即国家权力的影响,成为了担负公共福利的主体角色,从而在从种种意义上与“公”对等,并形成了“公”的另一种存在。以上论述,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民法のすすめ),岩波书店1998年1月20日初版,第82-90页。

[36] 实际上,了解二者的区分,我们还可以从这方面入手。但关于私法的精神,本人将另文论述,这里就不再展开说明。

[37]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王志安、渠涛、李旺译,王晨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第12页。[38]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7页。

当然,由此展开的,不仅是经济法和劳动法,它还包括今年来出现的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和科技法等新型学科。[39] D.1,1,1,3. 又参见[英]登特列夫(A.P.d'Entrèves):《自然法》,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9页。

这里所谓“国际法则”,就是指万民法。[40] J.1,1,4.[4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83页。

[42]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2页。[43] 查士丁尼也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

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参见J.1,2,1,pr.[44] [意]维柯:《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508页。

[45] [意]维柯:《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150页。[46]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正是这种诞生在希腊的崇尚理性的精神,使得“东方与西方”、“现代世界与古代世界”产生了区分。

参见[美]伊迪丝·汉密尔顿:《希腊方式——通向西方文明的源流》,徐齐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5页。[47] 这是有的学者在论述比较法思想近代发展时对德国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1646-1716)、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1632-1692)、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 1655-1728)和沃尔夫(Christian Wolff, 1679-1754)等努力成就的一种评价。

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7页。[48] 维柯从荷马式的三个时代(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和人的时代)出发认为,“理性有三种:神的理性,国家政权的理性,和自然理性。

”所谓“神的理性”是只有神才懂得的,人只是凭借神的启示才能懂得;而所谓“国家政权的理性”则来自于乌尔宾(Ulpian【?】)对“民政公道”(civilis aequitas)所作的至理名言般的解释,它指只有政府中的少数专家才懂得什么是对保存人类生存最为重要的,并不是一切人都自然地懂得这些。参见[意]维柯:《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506-507页。

[49] Franz Wieach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1.Aufl., 1952,S.197; 2.Aufl.,1967, S.323. 其中,《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是一部带有启蒙主义、理想主义和合理主义的简洁而进步的法典,但它制定不久就遭到梅特涅政府的反动,可谓生不逢时。[50] 不过,这种细致到将母乳育儿、丈夫理解妊娠中的妻子等规定于其中的理性主义的极端倾向遭到了人们的非议,人们认为它无视法学家和法官们的存在,并有“多管闲事”之嫌。

[51] 授予异邦人以罗马市民资格分两个阶段,即给古意大利人以市民资格和向全帝国境内自由民以市民资格。到安敦尼王朝时期,各行省已经普遍获得了罗马市民资格,帝国境内也就基本上实现了市民权利的统一。

关于罗马法私权统一的过程,参见易继明:《大陆私法的源流》,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2000年第1号·总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第1版,第416-417页。[52] 易继明:《大陆私法的源流》,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2000年第1号·总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第1版,第418页。

[53] 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民法のすすめ),岩波书店1998年1月20日初版,第77页。[54] 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2页。

其实,这种对“共同法”的追求在罗马法发展的两个时期都是一致的。[55] 有人在法律“全球化”和“国际化”之间进行一些区分,这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国际化更为深刻的一种发展。

[56]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星期六),第6版。[57] [英]施米托夫:《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载[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程家瑞编辑,赵秀文选译,郭寿康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0页。

[58] 诚然,承认这种趋势对我们是痛苦的。因为“全球化的含义实际上意味着西方就是标准,全球化是西方的全球化,不是中国传统价值语系的全球化,全球化意味着西方文明的话语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普及。

”参见陈春文:《全球化格局与中国的私民社会传统》,载《科学·经济·社会》1999年第2期。[59] 参见[美]D.梅多斯等:《增长的极限》,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

[60]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黄平校,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3页。[61] 郑昕:《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8月第2版,第169页。

[62] [瑞士]奥刘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董守云译,左羽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2月第1版,第46-47页。[63] 参见[瑞士]奥刘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董守云译,左羽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2月第1版,第29页。

[64] 参见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星期六),第6版。[65] [德]沃尔夫岗·塞勒特:《从德国商法典编纂历史看德国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邵建东、焦美华译,载范健、邵健东、戴奎生(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第四届费彝民法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2页。

[66]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336-337页。[67] 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56页注释①。

>[68] 晚近国际私法的这种集中化的发展趋势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保留国际私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的专篇专章的立法方式;另一种是制定专门性的国际私法,即法典化。法典化国际私法立法的典型有罗马尼亚、意大利、列之敦士登和突尼斯等。

参见韩德培、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韩德培、余先予、黄进(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2-13页。[69] 参见[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333-334页。

[70]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335页。[71]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63-64页。

[72] Benjamin N. Cardozo,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Sixth Printing (March, 19

2

8),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1, pp.31-32. 中文译本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16-17页。这里,本人将中译本中的翻译作了一点小的调整。

[73] 参见韩士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74] 从这个角度说,将民法法典化看成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的看法,是较为合理的一种观点。

参见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75] 这种观点经常在东西方学者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进行比较中论及,而东方学者在反思本土文化中尤其如此。

See David, “Introduction to the ‘Different Conceptions of the Law’”,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Comparative Law, Vol.2, chap.1, 1975, p.3et seq. 又参见[美]鲁思·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6月第1版,第

1

7、135页。另外,关于中国“以礼入法”形成过程的论述,请参见瞿同祖著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12月第1版),特别是其中第六章第三节和附录文章《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76]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29页。[77] [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7页。

[78] 参见[日]末川博(主编):《民事法学辞典》,有斐阁1960年6月1日初版,第820页。[79] 王泽鉴:《法学上的发现》,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10月版,第8-9页。

[80]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以下引用该法典,均参见该译本。

[81] See Jhering, Law as a Means to an End, transl. Ι. Husik(New York, 19

2

4), p.397; pp.68-69.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09页。[82] 耶林提出法律支柱的三个前提为:

(1)“我为自己而存在”;

(2)“世界为我而存在”;

(3)“我为世界而存在”。他认为这三个前提正是法律的目的和内容所在。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355页。[83] 《美国法律重述》(第二次)中说:“所谓契约,就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种义务。

”[84] 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6页及其注释[16]。[85]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1页。

[86]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国家只能是人民自由的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权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去用暴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民主共和政体是这种思想的最佳体现。

这一学说经常被用来解释近代国家和政体理论。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87] [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1994年第2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32-133页。这位日本东京大学的内田贵教授认为,“从解释论观点考察‘关系契约’模式,与其说它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事实之中,更应理解为它是在法的世界上以解释学方式构成的。

即在实定法规范和判例中出现了用传统契约模式难以说明的新性质的规范。作为存在于该规范之背后的契约模式,通过解释学上所构成的契约模式就是关系契约模式。

”由此,他说:“至少在日本范围内作为对抗古典契约模式的新契约模式,从解释学上构成关系契约模式是可能的,这就是我的主张。”[88]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6页。

[89]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7页。[90]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欧力同、邵水浩译,张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525页。

书中原话为:“对抗的共处形势可以说明斯大林主义工业化的这种恐怖特征。但是,它同时也推动了这种倾向于把技术进步作为统治工具,并使之持续化的各种力量;手段损害了目的。

”[91] 参见[日]喜多了佑:《外观优越的法理》,千仓书房1976年5月20日版,第57页以下。[92] [日]喜多了佑:《外观优越的法理》,千仓书房1976年5月20日版,第80页。

[93] [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1994年第2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6页。另外,我们也可以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布莱克(Donald J. Black)教授法律运作中的“关系距离”公式,来说明这个问题:“关系距离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

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这样,传统社会中人们关系密切,对法律及其完整性并不十分甚至较少依赖,那么其完备的书面契约就缺乏社会关系基础。

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47页以下。[94] 刘再复:《独语天涯》,转引自刘再复、刘剑梅:《两地书写的快乐》,载《读书》2000年第12期。

[95]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第2号·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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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8
毫无疑问,区分法的调整对象,对于合理区分法律部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今的立法实践表明,国家或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
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如果有人问到法学是一门怎样的学问? 也许最好的回答就是,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本文就这一回答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为什么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2)法学讲的是什么理?(3)目前我们的法学讲理如何?(4)法学......
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研究[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6
四、 设立中公司行为人之责任 鉴于设立中公司行为人与设立中公司及成立后公司之密切关系,本文对设立中公司行为之发起人、董事、监事的责任作一简单论述。 1、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与设立中公司负无限......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2]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6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国企改制中法律问题初探(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还有一些地方为鼓励企业改制,将土地资产使用权低价转让,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⑸,而改制企业有可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就收益巨大。或将本不进入改制资产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名义上先剥离出来,实际上......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 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 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2
从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角度出发,我们需要照顾现实,但更应着眼于未来。公司立法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不能靠强化职工代表的权益来规范公司的组织。建议《公司法》总则中保留一条(第15条)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其他条款全部删除......
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0
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
法学论文|法理学需要八个方面的变革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中国法理学应当在新方法论的指引下实现理论创新的同时进行结构重组。这一过程将是十分艰难的,它需要在下述8个方面实行变革。 1.从“规律学”走向“规则学” 走出危机首先要解决法理学的学科定位。这当从法理学史来认识。法理学产生于......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普通法律”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在民法上对于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这种真意的确定可以参考过去的事实及其他的相关证据,作为判断的依据,不仅仅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但关于票据行为的解......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劳动合同完全取代雇佣合同,仍然在民法典中规定。代表者如瑞士。1911年公布实施的《瑞士民法典》最初也是将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合同的一种来规定的。1971年瑞士对其民法典中的债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将其中雇佣合同一章改为劳动合同,条......
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法人行为能力的具有与否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断,所以与采取何种法人本质理论并无密切的关联。传统民法中确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所以,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法人是没......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30
4.4 职务性医疗行为的职务性是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职业的要求,所以《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抢救,否则便应当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有灾害、疫情、重大伤亡......
劳动教养立法缺陷的法理学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二)程序规定缺乏。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对这样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纵观现行劳教法规,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规定,程序规范受到不应有的冷落。具体表现在三个......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5
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减资可否向股东返还资本,学术界多持否定的观点。我认为,如果公司减资时仅有少量的亏损但同时净资产又很庞大,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与减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背道而驰,不符合减资制度的立法本意。日本商法典及日本......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
论慎用逮捕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逮捕权滥用的后果第一,没有严格依法办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没有逮捕必要应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而非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去我们比较突出强调打击犯罪,仅仅把检察机关看做惩治犯罪......
浅析沉默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三、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1) 随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结以及新加入公约的成员国不断增加,加快了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又未有任何的限制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诉......
罪犯婚姻权论(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1
2、罪犯婚姻权的差别性 罪犯婚姻权的存在,使得每一个罪犯都具有了婚姻的权利能力,每一个罪犯都可以有结婚的愿望或结婚的可能,但罪犯的结婚愿望能否实现,罪犯结婚的可能能不能转化为现实,既要受到罪犯自身条件的限制,也受到监狱管......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3
二、关于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 对于独资公司,《公司法》的态度是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限于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但不允许单独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至于法人是否 有此资格,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初......
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尝试采用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课堂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9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
论体罚学生现象中的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1
[内容提要]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无可否认,体罚作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种现象,有着悠远的源流。在现代,由于应试原因,体罚学生可谓是花样翻新,程度更甚。虽然体罚这种现象已见怪不怪......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四、自治权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治,因此,自治权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保障民族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的自决权的性质。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而自治权应当是在法律之下的自治权。另外,自治权的内容和自治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
我国法学论文数据库状况的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法学论文数据库概况 (一)综合性学术论文数据库 1 CNKI工程 CNKI工程即“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的简称。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的国家信......
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 这里试图叙述的,并非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理论,尽管我确信,本文的主题完全具有发展成为完整理论的可能性。这里也并非试图对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一书作出评价,因为一本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圣......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其实早在1850年法国的普鲁士宪法第9条中也只规定:“所有权不可侵犯”。而在1848年法国宪法的权利宣言第11条中也同样规定“一切财产权,均不可侵犯”。但是不言而喻,这些均不能视为现代意义上的不可侵犯条款。 众所周知,日本现行宪法......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此外,现行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制约条款本身也具有繁重、零散和空泛的特点,在规范体系上与保障条款缺乏密切的关随着性和内在的整序性,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足以视为现代宪法中的制约条款。 第三,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西方......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
论行政司法行为(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发展和功能之充分发挥,更是深深置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导致社会冲突或纠纷的增多及解决难度的增大(因涉及利益关系及专业性增强),从而要求多渠道、多层次......
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1
我们在此谈到的合同因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无效,意味着按法律的基本规则,任何当事人都没有理由根据这一合同提起关于履行合同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此时尚有另一个问题,即在一个违背法律或者善良风俗的合同履行之后,因此合同所获得的......
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当前我国监督行政体制存在的弊端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五权宪法”的优点也就在五权互相制衡,而监察机关更是一个专事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行政相对方在行政主体面前地位总是不对等的,政府拥有行政权力,这种权......
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7
摘 要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
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应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认识1.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在一个国家里,当一个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无不将其争得的民主政治制度化,也就是说,有了政权,就有了这个阶级的民主。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掌握政权是资产阶级民主;工人阶......
商标注册策略(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7
2、切勿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直接用商标表明产品的功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这倒是好的宣传方式,为国人所喜欢使用。也许有人要说很有名的洗涤用品,用的是“立白”作为商标,它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不是获得了注册吗?获得了注册不代表就......
欺诈概念辨析(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5
(三) 笔者认为,所谓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本文对“欺诈”一词的界定与上述欺诈“四要素说”界定有两点不同。第一,抛弃了必须要有受欺诈方上当受骗的结果才成立欺诈的观点。只要欺......
劳动法调整范围重构(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8
三、调整部分与劳动合同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合同关系 (一)调整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及转包合同中涉及劳动者工资的社会关系 据新华网北京2009年1月13日报道,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中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额居高不下,呈明显增长趋......
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1
本世纪初以来,法理学者尤其是美国的法理学者,主要从事法院审判案件的推理方式的批判性研究。在这种研究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理论。这些理论都在讨论司法判决过程中,常常模糊地被称之为“逻辑”的东西的实际或恰当的地位,其中大多数人......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争讼撤销的几个问题(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二、争讼撤销申请事项争讼撤销不仅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而且有事项范围的限制。争讼撤销事项就是指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争讼撤销途径予以撤销,哪些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这种途径撤销。在不同的国家,争讼撤销事项范围的大小不尽相同。就一国......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当今的发展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 ),原称“万国法”(LawofNations ),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1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
一国内不同法系协调问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2
由于某些历史因素所致,在一些国家内存在着不同法系法制并存的情况。这既是人类文明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一)单一制国家不同法系协调案例 单一制国家的主权一元化并不是不同法系的法制和平共处的障碍,相反有时可......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大宪章》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单位犯罪严重发展的趋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确保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特别是在面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1、合理的可替代性 在Queen City比萨饼公司诉Domino比萨饼公司一案中,被告和经其特许的比萨店通过订立独家供货协议,限制这些比萨店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配料,导致原告不能向被告特许经营的比萨店销售比萨饼配料。因此,原......
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计算机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认真研究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和规律,已成......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再次,“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驰名是指被广泛知晓的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生改变的。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一个......
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法律规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网络媒体的多元化传播手段具有整合效应。今天网络媒体已超越了早期单一的报纸电子版式样。网络媒体可利用的传播手段有:新闻网站、电子邮件列表、新闻组讨论和BBS、即时信息(IM)、视频会议、手机短信(SMS)和彩信(MMS)等。从各类上......
立法体制的模式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是该国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由政体决定的各国横向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有立法机关优越、三机关平列制约、行政机关优越、立法机关至上等类型。由国家结......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管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国关于公用企业的立法也有规范这些企业市场行为 的规定。例如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针对供电企业是垄断企业的特点,其中有很多反垄断的规定。例如,《电力法》第 26条第1款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
否决一府两院报告是喜是忧(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如何处理一府两院的报告制度由于宪法对一府两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不同规定,也由于宪法赋予政府与两院不同的职能,所以对报告工作制度应当分别处理。1.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应予规范化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有充分的......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五、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中其他难题及其解决 除了损害赔偿的分配难题之外,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难题。它们分别是: (一)诉讼费用的来源 尽管集体诉讼通常比个人诉讼在成本上更有效,但集体诉讼仍然是昂贵的。......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目次 一、源流论 (一)自然法学之源流新解 1、自然法学的思想根源 2、自然法学的两大支流 3、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新划分 (二)西方自然法学流派概要 1、国权主义自然法 (1)奥古斯丁......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825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法官吉布森在“艾金诉劳布”一案中的反对意见中质问:“宣布按照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难道不是司法篡权?”然而20年后,时任宾州首席大法官的吉布森宣布自己改变了看法。因为在此期间,宾州议会默许......
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论文资料站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论文资料站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
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来源于宪法的纳税人权利并非直白、明确的规定,而是隐含于原则、理念、普适性的基本权利之后,因此,纳税人能否实际享有这些权利,取决于一国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宪法基本权利的实证化程度以及司法机关对立法和行政的监督职能与对宪法......
论“一人公司”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分析一个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结合社会实际剖析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如: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人公司制度的优劣会给公司带来的经......
关于隐私权的探讨(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在我国,对于隐私权,因为1986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所以在我国法律上的渊源目前为止虽然部分可求助于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
关于隐私权的探讨(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分......
酷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1
1.为什么酷刑难以禁绝?1.1 酷刑与人类智慧人类智慧在想方设法征服自然方面有巨大的创造力,在丧心病狂征服同类方面,也有巨大的创造力。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古代西方也毫不逊色。例如,古希腊曾有一位发明家为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