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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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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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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知识产权仲裁、德国仲裁、仲裁临时措施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仲裁中的临时措施适用问题不单单关系到仲裁庭本身,因其特殊性,法院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详细分析具有代表性(“并存权力模式”)的德国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规范及其适用,清晰并客观地评价我国及德国在这方面的现状,为我国完善仲裁庭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做出一点建议性的思考。

以求明确我们在修改和完善仲裁制度时应当吸取该模式的哪些优点,同时如何解决或避免哪些不足,也希望能够为法院在未来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一些必要的准备。 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争端的数量剧增已经成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各国法院都因此面临很大的压力。诉讼,尤其是涉外及国际诉讼的经济与时间成本往往使当事人进退两难。

因此,很多人早已把目光集中到了省时、经济、有效的仲裁上。很多国际组织,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都设立了针对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作为一种快捷的权利保护模式,也已被更多的人认可和使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发展,在欧美等很多国家已经有不少人提出仲裁程序中是否可以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问题。

如果单纯地讲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它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早在80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商务仲裁示范法》就已经确认了临时措施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该法第17条),并得到了如德国(尤其体现在德民诉法第1033, 1041条)、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采用 .本文中,我们所要讨论的重点是仲裁程序开始后,向法院起诉之前的临时措施。

对于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申请临时措施的问题,此处暂不做论述 .很多学术著作中已经提出改革中国目前在仲裁保全方面的制度,也提出了需要借鉴一些外国模式(主要是“并存权力模式”即: Concurrent Authority,指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权决定临时措施。)。

下文中,我们将以法律比较的方式对中德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进行详细论述,以求进一步明确我们在修改和完善仲裁制度时应当吸取这一模式中的哪些优点,同时如何解决和避免哪些不足。 第一节 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要讨论知识产权纠纷中,在仲裁程序中适用临时措施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哪些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即:明确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

这个问题在国际上基本达成共识,此处只对中国与德国做简单介绍。

一、德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根据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德民诉法)第1030条规定,所有的财产性权力都可作为仲裁的对象。而任何一种关于法律上的财产关系或货币的权利都属于财产性权力。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典型的、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如专利法、商标法等)。因此,原则上,知识产权是具有可仲裁性的。

但尽管可仲裁性在财产权范围内得到了不断的扩大,但知识产权纠纷中仍有一些案件是不能适用仲裁的 .因专利权的无效、撤销与强制许可引起的纠纷不能适用仲裁(参照德专利法第81条),而应当由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德专利法第65条第1款) .在商标权纠纷中,以下情况也不能适用仲裁:有关商标登记的法律效力、无效主张与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问题 . 原因在于,上述情况应当由国家公权介入。除此之外,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纠纷在德国都具有可仲裁性。

二、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

2、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进行仲裁,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除外。很明显,中德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态度是一致的,原则上可以适用,但涉及国家公权的除外。

按照该原则,在中国,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确权纠纷不能适用仲裁,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管辖。除此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都可适用仲裁,包括著作权的确权纠纷。

在著作权法第4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第31条都明确了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二节 仲裁程序中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 TRIPS第50条规定的临时措施的适用主体是指法院或某种行政机关 .显然不能适用于仲裁程序。

因为目前没有在仲裁程序中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规定一套临时措施,所以,我们应当先从普通纠纷中的临时措施入手,而后归纳出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些特殊问题。

一、 仲裁程序中针对普通纠纷的临时措施

1、德国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 根据德民诉法第1041条,当事人无其它规定时,仲裁庭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命令对争议标的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或保全措施。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一下它的程序。

开始: 图 2:德国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程序

(1) 向仲裁庭申请 在可以适用仲裁的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向仲裁庭提出临时措施还是向法院提出(德民诉法第1041条)。这也体现了联合国仲裁示范法中的自由选择模式(该法第9条)。

根据德民诉法第1033条,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依申请就仲裁程序的争议标的实施临时措施的权力。但如果先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则无权受理申请 .程序则当然地适用上文中论述过的诉前临时措施程序。

所以,这里所要考虑的问题是当事人选择先向仲裁庭申请的情况。 第1041条中所说的暂时性(临时性)和保全性措施的范围与法院的暂时性与保全性措施的范围相同。

即:仲裁程序中也能适用包括假扣押、临时处分等具有临时性和保全性的措施 ,但对人的假扣押 和针对第三人的使用禁止 除外。在其他临时措施仍无法保障申请人权益后,仲裁庭还可以对赔偿性临时措施(即:先予执行)做出裁定 .根据Lachmann的观点,证据保全也包括在仲裁庭可裁定的临时措施中 . 此外,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明确:当事人意愿对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的影响。

当事人意愿被视为仲裁中当事人自治 (Privatautonomie)的标志。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愿可以对整个仲裁程序产生影响。

这一概念也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德国,适用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有一个前提: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时(第1041条第1款),才可以向仲裁庭提交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不使用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的,就可以申请。所以,如果要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临时措施,则仲裁协议是一个关键。

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体现。该规定体现了两层含意:

一、并非要求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赋予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裁定的权利时,仲裁庭才有权裁定;二则说明,即便在当事人没有对临时措施做出约定时,依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仍然可以进行裁定。简而言之,只要仲裁协议中排除使用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的,仲裁庭则无权受理相关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含有排除仲裁临时措施约定(简称排除性约定)的仲裁协议只能作用于仲裁程序,它无法排除法院的诉前临时措施(德民诉法第1033条)。 排除性约定可以包括在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中,也可以以当事人间交换的书信、电传、电报,或足以证明该项约定的其他形式出现(德民诉法第1031条)。

为了减少仲裁临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仲裁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

(2) 举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举证。对于举证与采信仍然适用与法院临时措施程序中相同的“致信原则”。

仲裁庭享有自由裁量权 . 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致信(Glaubhaftmachung)”原则。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完整”的(足可胜诉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286条第1款第1句)。

但在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致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920条第2款,第936及294条)。“致信”原则是一种低程度的举证方式 .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关于)显然性的低程度证明” 或者说是一种只需证明“一般显然性” 的举证方式。

具体而言,只要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证明申请人显然是合法权利人,并证明侵害显然存在或显然会发生时,则申请停止侵权的主张应该成立。这样的原则对于临时措施来说是相当必要的。

由于临时措施程序并非诉讼程序,不应当要求实施与诉讼程序一样缜密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有碍法院做出临时、快速的反应,临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临时”的意义。我们可能由此产生疑问,这样不胜严谨的举证与采信方式是否会给权力滥用提供便利?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我们要注意临时措施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和落实纠错性赔偿可以在最大范围内避免滥用的发生。

由于提供了足够的担保,目前德国甚至允许申请人在不进行“致信”式举证的前提下做出假扣押裁定(德民诉法第921条)。“致信”式举证是临时措施程序中一种有益的指导原则,但是过度地降低申请人的举证义务也是不可取的。

不能因为提供了足够担保而放弃要求举证。我们在这方面可以批判性地吸取“致信”式举证的优点,从而有助我国为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与采信建立一个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指导原则 .

(3) 担保 仲裁庭在采取临时措施时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第1041条)。所要保障的是被申请人在临时措施理由自始不成立时,因执行带来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

与法院的诉前临措施相同,仲裁程序中同样可以适用反担保。

(4) 命令 仲裁庭通过命令的形式对临时措施申请做出决定,而并非第1054条中规定的仲裁裁决 .在当事人无其他约定时,为保证临时措施的必要效率,仲裁庭可以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和不进行辩论的情况下做出命令 .由于仲裁庭的权力来自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所以,命令只能针对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做出,不能针对第三人。命令做出后不能由仲裁庭执行 ,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并由法院执行(德民诉法第1041条第2款)。

(5) 仲裁庭的法律救济 对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命令是否可以抗辩,目前还存在很多争论 .但事实上,这个问题只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它很难对当事人的权力造成实质性的直接影响,因为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命令只有在法院核准并执行后才会对被申请人产生作用 .仲裁庭的命令是否合理,将在下一阶段由法院作出判断。

出于这个原因,法律并没有明确仲裁庭可以撤销该命令。只是赋予了法院权力依申请可以在审查该命令时,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变更仲裁庭的命令。

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如果临时措施申请人在仲裁庭做出命令后很长一段时间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批准并执行该命令,那么被申请人将可能一直受困于这个没有强制力的临时措施命令。没有法院的批准和执行,该命令虽然不会对被申请人有直接影响,但是间接的影响却是不能忽视的。

尤其在侵权纠纷仲裁中,被仲裁庭命令停止侵权的一方将一直背负着侵权的“罪名”或“嫌疑”,这对其商业信誉的影响是巨大的。被申请人很可能因为这个没有强制力的命令失去商业伙伴和市场的信任,对其潜在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一法律上的漏洞很有可能被权力人利用来限制甚至打败其竞争对手。因此,仲裁庭应当有权在做出临时措施命令时,确定一个期限。

在该期限内,如果申请人不向法院继续提出申请,要求批准该命令并执行之,那么仲裁庭有权撤销该命令。此外,如果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时,仲裁庭还应当有权在做出命令后,申请人还未向法院申请时,对其临时措施命令做出调整。

出于这种考虑,我们可以建议,如果临时措施命令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批准执行而被撤销时,被申请人权益因该命令受到明显损害的,应当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即使没有因命令受到损害,申请人也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因该命令而产生的费用。

这个问题是我们在引进相关规定时应当加以注意的。

(6) 临时措施命令的批准、变更、撤销与执行 临时措施申请人在仲裁庭做出命令后应向法院申请批准并执行该命令。申请应当向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州高级法院提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州高级法院管辖(德民诉法第1062条第1款第3项)。

对于临时措施仲裁命令的撤销和更改也由上述的州高级法院管辖(第1041条第3款)。法院在审查中一般有以下几个要点: —— 申请人之前没有向法院申请过相关诉前临时措施(第1042条第2款); —— 仲裁命令的有效性。

如:仲裁协议中已有排除使用临时措施的约定时,该命令无效;以及仲裁庭的合法性等等; —— 仲裁命令的正确性与必要性 ; —— 公共利益(ordere public) . 审查后,法院可以做出同意、撤销或是变更仲裁庭临时措施命令的裁定。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命令做出变更是合理的,但是变更的范围只能是内容上的变更。

不能变更原临时措施的形式。例如,不能把假扣押的命令更改为财产保全或是证据保全 .最后,临时措施在裁定后由法院执行。

(7) 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 临时措施命令如经证实自始就没有合法理由时,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由于执行该措施或因避免执行而提供担保所受的损失(德民诉法第1041条第4款),这种请求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该规定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局限于执行产生的损害和反担保上的损害。

上文中提到的,因临时措施命令本身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被纳入考虑范围(参见上文第

(5)点)。因此,我们有理由考虑扩宽对被申请人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保障其利益并防止权力遭到滥用。

2、中国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 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德国有很大差别。除了停止侵权措施之外,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适用问题分别都在中国的仲裁法第28条和第46条中得到了明确。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但是,就目前的规定看,仲裁庭根本无权做出关于临时措施(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命令,相关申请必须经仲裁委员会转交给法院,提请法院做出裁定。

这种申请实际上是向法院提出的,仲裁庭只不过扮演了“邮递员式”的角色。法院接受申请后,根据诉前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并由其负责执行。

在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法律明确了申请有误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害。 当前,我国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存在很多不足,如果放到国际层面上来看,这方面的规范确实是落后的。

许多学者都希望能够尽快完善这些问题 .尽管仲裁法明确了如何适用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但是实际上没有太大效果。当事人与其让仲裁庭“转交”临时措施申请,为何不自己向法院直接提起?一来节省时间,二来减少因法律的不明确性带来的麻烦。

这样的临时措施似乎有点“名存实亡”的味道。所以,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必须加以修改和完善。

如果要选择一条折中的路线,德国的经验也许会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建议在改革仲裁体制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在没有排除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仲裁庭裁定临时措施的实权。同时,其命令的实施可以取决于法院的批准和执行。

排除性约定不影响法院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出于谨慎的考虑,这种折中的办法能够在最大范围内保障临时措施的公正性与必要性,也可以减少相关制度改革初期会出现的很多问题。

不过,由法院批准这个原则也必然地影响了临时措施的“速度”,所以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环节。但在现阶段下,我们不建议规定仲裁庭做出的临时措施命令具有强制性。

毕竟临时措施影响重大,我们尚未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而且仲裁庭也不是司法机构,这种强制性的措施还应当由法院管辖。

(2) 扩大临时措施的范围。不仅是针对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停止侵害的临时措施也应当被考虑在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范围内。

(3) 明确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中临时措施命令的变更和撤销问题(参见上文第

(5)点)。

(4) 完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机制。这一点上,可以与目前财产保全方面的实践经验相结合。

(5) 加强在仲裁庭临时措施命令执行上的国际合作,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6) 既然采用“并存权力模式”(Concurrent Authority),还须避免其现存的那些缺点与不足(参见上文),其中更要注意解决好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与法院诉前临时措施的冲突问题(见下文)。

3、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与法院诉前临时措施的冲突 很多德国学者都指出,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与法院诉前临时措施会出现冲突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冲突出现在哪些地方,出现了哪些冲突,用什么样的方式解决。 这些问题的明确对德国和中国完善临时措施仲裁体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的首要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无排除性约定,这是临时措施的起点。如果当事人约定在仲裁程序中排除使用临时措施的,仲裁庭无权接受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申请。

所以,我们将以排除性约定为研究冲突问题的起点,分别论述有排除性约定(情形A)和无排除性约定(情形B)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参见图3) 图3的情形A中,当事人间存在一个有效的排除性约定。

仲裁庭没有命令临时措施的权利。若要实施临时措施,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适用法院的诉前临时措施程序。

所以,该情形是不会产生冲突的。 情形B相对复杂。

此时并无关于仲裁程序中临时措施的约定,所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向法院(方法a),还是向仲裁庭(方法b)提出临时措施申请。 如果选择方法a,即: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在申请递交法院之后,如果一直按照这一程序进行,将适用正常的法院诉前程序,也不会出现冲突。

但是,在申请递交法院之后,申请人是否能又向仲裁庭申请相同的临时措施呢?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这一情况 .不过如果再向仲裁庭申请,那将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最终的仲裁庭命令必须通过法院的审核。法院一边正在接受申请,并做出临时措施裁定,另一边又审核一个相同的临时措施命令。

这非常没有必要。很多权威的德国学者也认为,如果先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则无权受理申请 .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法律完全可以明确地禁止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后再向仲裁庭申请的情况。

如此,方法a中则不会出现冲突问题。 方法b中,虽然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但法律并没有禁止他再向法院提出相同措施的申请。

因此这里又出现了两种可能:向仲裁庭申请后,未向法院再提出申请(情况I);向仲裁庭申请后,又向法院申请(情况II)。 情况I是一个典型的仲裁临时措施程序,在仲裁庭命令后由法院批准执行,也不存在冲突。

情况II中,申请人在向仲裁庭申请后,又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这里首先出现了一个问题:申请人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如果禁止再向法院申请,法院在这类强制措施上的管辖权将受到质疑。从仲裁庭做出的临时措施命令的性质看,该命令不能与裁决相提并论。

裁决具有终局性,而命令没有。因此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程序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与整个仲裁程序相比,它不具有与法院临时措施程序对抗的能力。

基于这种考虑,禁止再向法院申请的做法并不妥当。那么,如果允许向法院申请,又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 申请人在向仲裁庭申请后,又向法院提出申请时,会出现两种可能:向法院的申请要么在仲裁庭做出命令之前,要么在命令做出之后(见图3)。

当然,实践中可能很少有当事人会这么做,但是如果一旦有人做了,我们应当知道如何应对。而这里,正是冲突发生的主要区域 (见图3中的虚线区域)。

下面是对这两种可能性的分析: 在仲裁决定做出前向法院申请的: 此时,仲裁程序已经开始,但相关命令尚未做出。 在仲裁程序方面,申请人需要等待仲裁庭做出命令,再向法院申请批准和执行。

另一方面,法院同时也在受理临时措施申请。而且之后还会收到来自申请人关于批准仲裁命令的申请。

这样的程序冲突是显然不合理的,更不具有实际意义,只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明确:如果当事人已经向仲裁庭申请,在未做出仲裁决定前又向法院提出相关的临时措施申请时,应当终止仲裁庭关于该临时措施的程序,案件交由法院依诉前临时措施程序继续处理。

这在效果上可能会表现为仲裁庭向法院“让路”,但实际上我们不能狭隘地认为二者谁更有优先权。应该从临时措施的本质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临时措施应当快捷、高效。

此时仲裁命令尚未做出,仲裁庭还需要时间进行审理,命令后还要到法院申请批准。如果此时直接由法院审理,做出裁定后可以立即执行。

这将有效地节省时间,避免重复,也解决了可能会出现的冲突。 在仲裁决定做出后向法院申请的:该情况中,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命令已经做出,可以马上提交法院批准。

如果法院在此时还受理了申请人相关的临时措施申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在仲裁决定做出后,又向法院申请相关临时措施的,应当驳回该申请。

申请人应当马上提请法院批准并执行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命令。

二、 仲裁程序中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临时措施 原则上,仲裁程序中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临时措施与针对普通财产权纠纷的临时措施无异,上述程序完全可以适用。问题在于,如果仲裁程序中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要经过法院的批准,甚至向中国目前一样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定,那么,法院在审查或裁定过程中是否应当遵照TRIPS协议第50条的相关规定呢? 德国仲裁庭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命令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

审查中所遵循的标准是否应当考虑TRIPS协议第50条的相关规定,德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定,因为TRIPS协议中并未明确这一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TRIPS协议和欧盟准则RL2004/48/EG中关于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前提要件、证据规则、担保、保密义务和对被申请人赔偿的规定值得有针对性的采纳。

但程序上的规定对于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来说是不匹配的,仲裁程序应更注重简便和实用。如果法院的审查标准受到了TRIPS协议的影响,那么,仲裁庭做出命令时的审理标准也应当向法院靠拢。

否则,命令很可能在审查阶段因不符合法院的标准而不被批准。 在中国,有权对临时措施做出决定的是法院,而不是仲裁庭。

所以,在本质上,这样的“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实际还是法院的诉前临时措施。因为它从审理到执行,没有哪一个环节不同于法院的临时措施,唯一的差别就是临时措施申请是由仲裁庭“转交”的。

由此可见,这种名为“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在逻辑上也就当然地适用着法院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虽然TRIPS协议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仲裁程序,但由于我国仲裁法在临时措施问题上的缺陷,我们很可能也就自然地把TRIPS的相关规定作为我们适用“仲裁程序中临时措施”的标准。

小结: 通过以上对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它与法院诉前临时措施相比,在实践中的作用显得相对有限。尽管它的适用已经被规范到了德国相关法律中,但是其发挥的效能相当有限 ,以至于它的研究价值也受到质疑。

由于法院的介入,它所应当具有的迅速与高效性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这其中也体现了理论界关于仲裁庭权力与法院管辖权的争执。但至少在临时措施问题上,我们不能狭隘地从谁优先于谁的角度出发。

应当实际客观地考虑如何在兼顾仲裁临时措施效率的同时,保证它的公正性。由此可见,法院与仲裁庭不是,更不应当是相互对立的。

为了保障有效地解决纠纷,二者应当相互合作。在临时措施上的合作,二者应当首先统一标准,对实施仲裁临时措施的标准和相关事项达成共识。

为了加快程序,法院也应当明确审理批准的期限。同时也应当注意上文中提到的冲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在目前阶段,综合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各种因素,我们可以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临时措施时应尽量选择向法院申请。因为从实践上看,法院程序会更快、更清晰、也更保险。

当然,仲裁临时措施也并非一无是处,它至少在灵活性上是具有优势的。正如德国学者Geimer所言:“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并不是一只纸老虎,只是它的爪子有点顿” . 在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方面,两国法律都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尤其是中国仲裁法应当尽快对相关问题做出调整和明确,改变立法上落后的局面。对比德国的成功与缺陷,再结合其它国家的经验,我们完全有能力预见“并存权力模式”会带来的问题,也能从中找到更好的、更加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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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1
[摘要]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归属是联络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严重疑问,关于知识产权的法令适用有严重效果。这篇文章在对现有观念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特别法,这关于清晰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归属,加强知识产权维护都有着主要的含义。[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法;世界法;归属【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3-052-1我国为了在竞赛日趋激烈的高科技领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立法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象各异,本文对各国关于该罪及相关立法(特别是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特点与缺陷,指出了立法改革路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及价值分析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转让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已为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主体重视。知识产权转让是无形财产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论文摘要: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均无明文规定,中外专家、学者也未取得一致看法。少数学者从权利的产生时间和效力两个方面来限定在先权利,绝大多数学者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界定在先权利。......
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论文关键词: 不完全信息 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仅在理想状态下讨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是不够的,应当考虑信息不完全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通常原因外,信息不完全的发生还有着自身特殊原因,并由此给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谈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建设的一些问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世贸组织等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及WTO下的一系列协议在国际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给世界各国企业发展和法律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
信息与知识产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4
一、 关于“信息” 信息科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虽仍属年轻学科,但已形成诸多共识和定论,并日渐渗透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研究领域。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借鉴、运用信息科学的原理时,就不能完全不顾及信息科学中已经实践检......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实体审查条件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摘要:临时禁令审查的实体条件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关于是否发布临时禁令所应首先考虑的问题,主要涉及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损害、公共益衡量几个方面。 关键词:临时禁令审查条件 胜诉可能性 难以弥补损害 公共利益衡量 一概述 ......
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知识经济社会中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问题。即如何认识知识生产中的微观 公共权力性质和法律责任;法理学如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立场出发,把握知识生产、科 学发展与微观公共权力之间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存在的制......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点(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 :知识产权法分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技术构成上有差异。两法虽然都采用将他人的特定行为视为违法的法技术,但权利化、登记及权利转移均为传统知识产权法所特有,并且只有登记制度才能解决权利转......
WTO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2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的历程反映出统一化的特点。加入WTO之后,TRIPS协议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又一次修正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与科学。 论文关键......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3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
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刍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文化 专利法 法律制度 论文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重要象征的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尤其对国际技术贸易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
试论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存性。私产入宪不仅能强化公民各种有形财产的保护,而且能加大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将大大激发我国公民创造知识财富的热情,同时也将大力提高我......
论知识产权(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注2)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
关于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内容提要: 在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
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问题的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1
【摘 要】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给中国及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鉴于此,本文主要阐明了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成因,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减少双方的这种争端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论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异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管辖权异议 内容提要: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是一种准司法的方法。在商事交往中,争议产生无可避免,选择一种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诉讼的烦琐和不经济是......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 要: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
浅析知识经济时代(1)
发布时间:2023-07-20
关于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这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正在越来越多地揭示出其特征。但如何准确地认识知识经济的由来、定义、基本特征、内涵、理论意义、带来影响和变化等等一系列学术问题,仍然是难题。人们已能清晰地感到它的存在,但它何以存......
论知识产权(一)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
论知识产权(二)(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注释: 注1 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
论知识产权(一)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
论知识产权(二)(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注47 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 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缘起 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在线仲裁,最早源于美国,英文为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来完成传......
探究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2-21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 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13年,《国务院机......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抗辩(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抗辩是指被控(被起诉)方当事人不接受控告(起诉)方当事人的诉讼事由而作出的反驳与拒绝。它是被控方对付控告方最基本、最常用的诉讼手段,是被控方维护、争取民事权利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民......
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1
本文就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就网络环境中存在的网络版本、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现象谈了自己的看法。 1 前言 所谓信息网络是信息数据、计算机、通信三者结合的产物......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位在国际刑法、国际私法等公、私法领域均有高质量专著问世的教授曾说:民法是 他研究国际法的基础;不懂民法原理而研究的国际法,充其量只是国际“关系”,而不是国际“法”。例如,国际公法的许多原则(如“条约必须遵守”之类)追源可......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之比较探讨———兼谈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17-01-20
一、对《纽约公约》及西方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之考察 (一)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理由比较 1.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关于撤销仲......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无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可能被单独占有,因此以占有或准占有为第一要件的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就决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设想一项专利权的所有 人与97家使用者订立了使用许可合同,而第98家未经许可就把该专利当成自己......
试论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其利用和转化效率偏低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知识产权人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知识产权,但其时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首先,几乎国内一切“侵权法”专著上,均讲“四要件”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提前,而不是说它们仅仅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第二,如果把侵害活动强制性地制止,又不首先认定它是违法或侵权活动,那么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令本身就失......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1
与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estoppel in common law)同时存在的还有许多其他estoppel。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法的“禁止”反悔法则。它的原文是equitableestoppel,按照意思翻译出来,应当是:“根据衡平法可以反悔的法则”。这个法则是英国上......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9
说到这里,可能还需要讲几句与本题密切相关的题外话,亦即所谓“泛财产论”。 在论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时,我们现有的不少论述是值得商榷的。 例如:在讲民法一般原理时,告诉人们:“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3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若干基本问题和新的问题需要探索。诸如知识产 权的概念和本质,民三庭可否受理......
知识产权中的限制竞争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长期被视为对立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是鼓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则是鼓励人们通过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取得垄断地位的法律制度。随着出现了微软公司这种通过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取得了垄断地......
析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在功能上可以分为否定性功能、积极性功能和惩罚性功能。“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无立法规定,须借助于学理解释,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公共道德等诸多方面。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使用“公......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5
[摘 要] 在WTO的要求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做了与TRIPS相一致的一系列修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修改应坚持两项原则:突出强调国家利益原则及扬长避短原则。面对TRIPS协议,更重要的是尽快提高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
论管仲的经济法律思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5
摘 要:管仲,春秋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先秦法家的奠基者,齐桓公在位时,,对齐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行了改革,在他的帮助下,齐桓公“一匡天下”。分析管仲的经济法律思想并着重论述该思想的社会实效问题。 论文关键词:仓廪实......
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的兴起,标志着人类社会正在步入一个以知识资源为主要依托的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的第一资源。本文依次对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机遇挑战和应对策略进行了相关介绍与论述.关键词:知识......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社会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摘 要:任何法律部门均有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也不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前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智力成果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知识......
国家软实力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软实力 文化风险 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 在国际竞争从硬实力向软实力领域延伸的发展态势中,我国面临着外来的文化风险。软实力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文化风险则表现为知识产权与文化主权、文化权利的冲突,尤显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1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简单的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发展。 1.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核算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
浅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文摘要: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
《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知识产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7
1980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不断取得进步。美国商会对中国设立知识产权局表示欢迎,希望尽快公布该机构的权限。然而,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都面临日益猖獗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造假、......
浅析中国知识产权法落后的文化原因(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5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中专制的文化政策,严重窒息和禁锢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孕育和产生:“无欲”、“无为”的思想极端地淡化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重整体精神使个体意识普遍缺乏;文化体制的僵化,严重阻碍了科......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文章论文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造者获取经济独立的权利宪章(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关键词: 《窃书是雅罪》 创造 劳动 文化产业 内容提要: 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的《窃书是雅罪》出发, 分析和思考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应当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的四大问题, 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学者应有的使命。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
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审查制度 [论文摘要]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与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仍应受到法律必要......
TRIPs协议的实施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8
关键词: TRIPs协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条约的实施 内容提要: 作为WTO成员,中国必须在国内实施TRIPs协议。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国内和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了较好的司法保护途径,但TRIPs协议......
知识产权中的限制竞争(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2
(9)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固定价格或者最低价格销售相关产品。 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司法部依据这些原则对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了指控。 然而,随着美国最高法院在1977年大陆电视公司诉西尔维尼亚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对......
知识产权中的限制竞争(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著作权中的滥用行为 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著作权特别是关于码吉尔(Magill)一案的判决表明,欧共体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对共同体市场竞争的保护相比,前者是处于次要的地位。 在玛吉尔案件中,原告是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从事电......
试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论文论文摘要:中医药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与疾病相斗争的产物,它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显著的疗效。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医药的价值进一步被人们关注,世界性的”不当占有”正逐步蔓延。为了使中医药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我国在......
张仲景医学文化知识产权现状及保护
发布时间:2023-07-15
张仲景文化是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理论体系和临床实践体系,是中国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张仲景文化历经千余年传承,至今蕴藏着大量可以被现代科学技术发掘利用的知识,是构成中华民族凝聚力、......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7
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迄今已有30年的历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落幕不久,邓小平访美,并于1979年1月31日与卡特总统签订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在新中国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相互......
浅论知识经济时代贸易壁垒的变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关键词] 贸易壁垒 变迁 外贸 [论文摘要] 知识经济对贸易壁垒的影响主要是从知识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的。新的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很大程度的影响。研究知识经济条件下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其内涵,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5
论文论文摘要: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衍生品,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因此在侵权特征、侵权方式上都有其自身规律。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
海事仲裁协议之有效性研究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海事仲裁不仅要尽力解决其作出的裁决的正确性,而且要使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对于仲裁员来说,作出有效的能够得以执行的裁决,不仅是当事人对其的期望和信任,也是仲裁员应负的道义上的责任。如《国际商会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6-04-19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当的争议......
论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中部崛起战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中部崛起的关键,但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治环境建设有待加强。为此,中部地区必须提高 法律 意识,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加大行政执法与协作执法力度,建立中部地......
论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和现代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法传统 现代性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民法传统的存在,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道德基础、哲学品格分析而获得的判断。市场发育和法律移植等多重因素,导致该传统已经产生学科术语体系和精神上的困境。学者及立法者......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1897年,霍姆斯(Holmes)预言,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应当是“统计学家并精通经济学”。此后,经过约70年的发展,经济分析法学派逐渐成熟。 “特别是最近40年来,至少在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成为关于法律的主导性思想。”在......
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2-11-05
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摘 要]本文简要地叙述了知识经济的概念 ,阐明了知识经济赖以存在的客观依据 ,分别从财务管理理论、财务管......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4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
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经济动因
发布时间:2022-12-28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知识产权正逐渐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比近代中西方知识产权的历史进程,结合当今国内外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情况,探究发展知识产权和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竞争;产业经济贡献1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外历史比较1.1知识产权的建立与近代西方的兴起近代西方的兴起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密切相.........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及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做好对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因为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导致企业受到经济损失,也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知识产权的空档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事情。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存在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在......
归纳学习方法在结构损伤识别中的比较研究(1)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 结构损伤识别是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一些归纳学习方法已经被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篇文章中,采用分治法(DAC)、变治法(SAC)、装袋学习算法(Bagging)、径向基神经网络(RBFNN)四种不同的机器学习方法来对混凝土悬臂梁进行......
基于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适度审查 【论文摘要】 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狭义的司法审......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
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高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生命线。本文就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对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财产权的分割简论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在介绍财产权分割的相关理论之后主张,广义上被归类为财产权的诸多权利形态——所谓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对标准的财产权——所有权的偏离和分割,被看作是为了取得和扩大财产权而采取的不同......
研究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趋势(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5
论文摘要:以科技革命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对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及行为方式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内涵和对象发生了变化,同时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快速变化,也要求企业管理者更新观念,进行管理......
试论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2
" [论文摘要]高校作为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对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构建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文章通过界定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借鉴域外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经验,寻找培育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