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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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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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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肩负着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的基本任务使然,物权法旨在实践归属性正义或者获取的正义,而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将物权法定性为公法、要求物权法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并体恤救助贫困者实际上是期冀物权法承担实践分配正义的使命。

由于以归属性正义为目标,因此,各个主体基于物权法确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获得的物权就具有无庸置疑的伦理上的正义性,法律对此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以免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物权法亦追求效率,物权法的诸多制度相当鲜明地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

物权法有可能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率运用而保护物权,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亦有可能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物权的保护措施存在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差异,物权法有时会一反惯常的采取财产规则的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惟在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时不仅应相当慎重,而且必须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据,否则立法所确认的权利或者利益在司法的层面就会有被戕害乃至剥夺殆尽之虞。

物权法应明确规定适用责任规则的制度,而不应将其升格为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而泛化其适用范围。总之,基于正义行为规则所取得的物权不能随意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受限制乃至剥夺。

[关键词]物权法 归属性正义 效率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然而,虽然自数年前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工程启动以来,有关物权立法的探索与争鸣便一直层出不穷,真可谓风雷激荡、精彩纷呈,但略为遗憾的是,这些研讨大多集中在物权法的体系设计、规则构建等相对具体的面向,较少有从抽象的层面关注物权法的价值定位与精神追求的。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不对法的价值作出一番深刻的梳理与厘清,难以保证穷无数人心智而被殚精竭虑创制出来的具体的物权规则系统不偏离预期的航线。职是之故,本文拟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对物权法旨在实践的法律价值进行检视,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贡献绵薄之力。

一、物权制度的正义之维

(一)物权法的基本任务——界定物权并规定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物权制度亦以伦理上的正义性为生命,目前坊间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论其实也涉及到物权制度的正义性问题。

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伦理学或者法学传统往往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交换正义与矫正正义,因此,当人们在探讨某一(些)制度或者行为是否具有伦理上的妥当性时,往往是将前述具体的正义类型作为标准并视它或者它们实现这些具体的正义类型的程度来加以判断的。 物权制度究竟旨在实现何种类型的正义呢?我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解决物权制度最基础性的问题——何为物权,以及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着手。

因为,从理论上来说,要建立物权制度,首先必须解决什么是物权,然后必须解决如何使各个主体获得物权。亦即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这是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

在物权产生以前,世界上的一切物资财富,处于一种为人们所“共有”的状态,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当上帝把世界赐给人们时,他并不是把世界分别地将它的每一部分赐给某人,而是把整个世界赐给所有人。”质言之,人人都可主张享有资源但同时又不能排斥他人享有资源。

而物权则一反于此,它允许各个主体独占对某些资源的享有,亦即各个主体不仅可对一定资源享有利益而且可以排斥他人对其利益享有的干涉与侵犯。由此看来,物权最核心的内容与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支配与排他。

世界各国或者各地区物权法关于物权定义、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或者物权排他效力等的规定,无不都是在法律上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宣示何为“物权”。 物权法界定了物权——“确定财产的归属”之后,接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各人初始地获得物权——“如何确定财产的归属”。

那么,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或方式使各人获得物权,亦即根据何种理据把本属于大家所“共有”的东西中的某些部分划归私人所有呢?“权利不能通过不公正的方式获得;换言之,权利不能通过任何对人类有害的行为获得。”也就是说,各人获得物权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得物权)才是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理据呢?对此,不同的政治哲学家们作出了略有差异的解答。 格老秀斯(1583——1645)将先占作为取得物权的重要方法。

他认为,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面,自然法允许对某物的先占即取得对该物的权利,在国家产生以后,先占原则就由国家的法律予以认可。近代英国思想家洛克(1632――1704)将劳动作为人们获得物权的惟一的正当性依据,他认为一个人通过把自己的劳动加在一个对象(无主物)上,就能够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我的劳动使它们(自然物——引者注)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这被称为“劳动的获取理论”。

后世的美国道德哲学家诺齐克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只是略有修正而已。苏格兰哲学家Hutcheson(哈奇森)(1694-1746)将个人的基本权利区分为“获得财产的权利”和“参加交易的权利”,并认为前者,即私人所有权的获得方法,包括五种,即先占、劳动、时效、添附和让渡(含继承、交易、馈赠、抵押等)。

其中,先占和劳动是所有权的本源,而时效、添附、让渡则为派生性的。近代经济学的鼻祖、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1723-1790)基本上因袭了哈奇森的思想,他在格拉斯哥大学的讲义中将所有权的起源划分为占有(occupation)、添附(accession)、时效(prescription)、继承(succession)以及根据自我意志的让渡(voluntarily transferred)。

其中,先占和添附是本源,而时效、继承、自愿让与则是派生性的。如斯密提出,时效是“由于长时间不断的占有而对一件属于另一个人的东西享有权利”。

而18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英国现代社会学的先驱弗格森(1723-1816)则提出,任何权利的获得方式可分为四种主要类别:占有、劳动、协约及没收。 休谟(1711――1776)在继承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等人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构筑了完善的财产权理论,这些理论成为古典法哲学的中心内容之一。

对财产应归何人所有的依据问题,休谟提出了五项基本判定标准:现实占有、先占、时效、添附和继承。现实占有(present possession)是指在社会形成之初,自然应该“让各人继续享有他现时所占有的东西”。

[12]若某人现在保有某物并已有一定的期间,那么承认其今后依然为此物的主人,则纠纷必少。其余四项原则则是决定已形成的社会所发生的新的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则。

先占(occupation)是指对于尚未有归属的无主物,则承认最先发现并占有者的所有权。时效(prescription)是关于最初的所有者不明、但迄今为止长期占有者的所有权问题。

添附(accession)是指所有物的自然演生或添增物的所有权。继承(succession)则是指当所有者逝世时,遵遗嘱或自然由其亲人等继承财产。

明确这些获取财产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在规定这些稳定财产占有的规则后,物权立法基本上也就大功告成了。因此,休谟指出,“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些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

”[13] 在休谟看来,包括上述五条规则在内的“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与“根据同意移转所有物的法则”以及“履行许诺的法则”构成了根本的三项自然法则。[14]在十九世纪,深受休谟等人的影响,诸发达国家形成了所有权法和契约法法理,它们的法律秩序都可以说不过是对这些法则所做的详尽阐释。

哈耶克遂指出,正是依靠休谟的三项基本自然法则所规定的正义行为的规则,才使伟大社会得以诞生。[15]

(二)物权法原则上实践归属性正义(获取的正义),而非分配正义 明晰获取物权的具体途径有助于明了物权制度所拟实现的正义类型。那么,物权制度究竟旨在实现何种正义呢?虽然休谟较前述其他巨擘更直接地揭示出了物权与正义的关联性,[16]但他并未分析稳定财产占有的规则究竟旨在实现何种正义。

在我国,鲜有学者探讨物权法的正义性问题,[17]更甭论言明物权法所旨在实践的具体的正义类型为何了,当然,有部分学者将“正义”归结为“分配正义”,[18]因此,按照该逻辑他们也会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在实践分配正义之上。然而,我认为,作为物权法基础的正义原则上不能是分配正义而基本上只能是一种如白舍客所言的“归属性正义”(attributive justice)或者是如诺齐克所言的“获取的正义”(acquisitive justice)。

[19]德国宗教神学家白舍客将正义区分为归属性正义和比例性正义。在他看来,归属性正义是给予每个人按权利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并把他真正所是的东西赋予他。

这包括对自己个人的权利(the right to one′s person)、对所获得的财产的权利、对自己的名誉和所获得的声望的权利、对自己所发现的权利,以及对自己才能的公平承认的权利。[20]而诺齐克则将其所主张的“持有的正义”区分为获取的正义原则与转让的正义原则两点,“第一点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这包括下列问题:无主物是如何可能变成持有的,它们是通过哪些过程变成被持有的,又是在什么范围内发生的,等等。

我们将把围绕这一论点的复杂真理称做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21]为什么物权法并不以实践分配正义为要旨呢?其原因在于,虽然物权或财产权确实是与划分财产、确定财产归属联系在一起的,从物权的最初起源来看,所有权就是将世上原本不属于任何人的资源划归各个主体所有,实际上达到了一般的分配行为所能实现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并非是某一诸如国家、政府之类的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主体按照诸如功绩、地位之类的标准进行分配的结果,“并不是一个中央统筹机构如何把已有的东西用什么道德或正义原则分发给个人的问题,而是个人根据什么原则而能有权持有某些东西。

”[22]由于物权法的规则在实践归属性正义,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根据物权法的规则初始性的取得财产就具有了无庸置疑的正义性,用诺齐克的话来说,“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3]由于主体对财产的持有是有权利的,也是具有伦理上正当性的,因此,对这种基于获取的正义原则所获得的物权,法律就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防止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

(三)非实践分配正义的物权法在本质上是形式理性法,不扮演公法、社会法的角色 厘清物权法所拟实现的正义类型,有助于端正目前学界对物权法的某些错误认识。由于物权法原则上旨在实现归属性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因此,那种试图让物权法扮演财富分配角色的观点就不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将注定成为难以企及的梦想。

第一,在我国,有部分学者基于不少物权法规范为强行性规范的事实而将物权法定位为公法。[24]我认为,这种观点之所以将强行性规范与公法划上等号,其实还潜藏着“公法追逐分配正义,而实现分配正义的法是强制性规范”的认识,然而,不仅以实现分配正义为旨归的法律是强行性规范,而且以实现归属性正义为旨归的法律亦可能是强行性规范,虽然物权法的诸多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旨在实践分配正义,只是就社会财货之归属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而已,[25]因此物权法并不必然属于公法。

第二,在我国,有部分学者主张物权法应该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体恤救助贫困者。我认为,物权法的使命仅在实践归属性正义,它所要和所能做的仅是确立一些基本的规则,使各个社会主体能据此初始性地获得对某项或者某些财物的持有,而不是终局性地解决他们最终将获得的财物数量的多寡,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

因此,类如实践交换正义的合同法制度、实践校正正义的侵权法制度,同属形式理性法的物权法,必须也将形式平等、程序正义作为其赖以立基的基本前提预设。职是之故,物权法根本不必也不能如社会法预先确认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那样预先确认需要特殊照顾的诸如公有制主体、贫困者之类的“目标团体”。

即使我国物权法必须依循中国社会所有制的现实而要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这三种基本的所有权类型,它也不能基于结果平等、实质正义的政策考量刻意去作有利于国家、集体(相较于私人)或者资产丰厚的个人(相较于资产贫乏的个人)的规范设计,而是必须如西方国家的民法并不在单独所有与共有之间营造出差序格局一样,对这三种所有权形式采取“平等确认、一体保护”而非“贵贱有别、厚此薄彼”的态势。[26]因此,那些指责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忽视保护公有制财产、放纵“为富者不仁”的论点似并不能成立。

二、物权制度的效率之维

(一)物权法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 物权制度之所以产生,除了通过确定各人的利益边界以实践公平正义之外,还肩负着很重要的经济上的使命——解决“公地的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创造投资的诱因从而使资源的效率发挥至极致、藉将物权赋予不同的个人而创造了交易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是最古老的法律规定也可能隐含着增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经济目的,这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

物权法的诸多制度均相当鲜明地表明它们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如物权法尽量使紧密相关的财产(如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归属同一人所有而方便该财产的利用;[27]如物权法为减省交易成本、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而规定了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制度。

再如物权法理论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备可支配性,而可支配性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就反映了主体控制客体的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若控制一项财产的个人收益根本不足以补偿所花的费用,那么谁也不会试图将该项财产划归己有。

如飞鸟之所以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主要就是因为支配飞鸟的成本太大;而16世纪后期至17世纪前期,各国海洋法之所以只宣布对该国海岸线3英里以内的海洋享有独占权,也是因为当时加农炮的射程只限于此,对这之外海洋进行控制的成本太大。物权法有关共有的制度设计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以下略作说明: 波斯纳提出了判断财产权制度效率的三个标准:财产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财产权的排他性(exclusivety)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

凡是越符合这三个标准,财产权就越有效率。质言之,物权的排他性、可转让性越强,财产有主亦即成为物权标的物的现象越普遍,物权就越有效率。

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学者所提及的标准,那就是财产权人的支配自由,[28]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支配自由的程度也直接影响到财产权的效率。根据这几个标准来衡量共有,可以发现:除了在共有物受到侵害时,任何共有人皆得单独就全部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从而在排他性方面,共有要比单独所有要优外,从其它标准来看,共有其实是较无效率的。

因为,在单独所有中,权利人可依其意志支配共有物,不受其他任何人掣肘,无须支付决定成本,而在共有中,各个共有人支配共有物,都要受其他共有人意志或者利益的制约,最后只好按照“不满意但可接受”的妥协方案来使用,共有物当然无法发挥最大的效果。不仅如此,共有物的转让也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共有物关涉各个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共有物的转让须经过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共有人的同意,而单独所有人转让其标的物则可由其自主决定。这正应了洛克略为夸张的那句话——“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

”[29] 鉴于共有相较于单独所有的低效率性,物权法不仅在财产有以单独所有形态存在的可能时尽量杜绝共有的发生,如对“加工”,物权法往往规定,依据具体情况由加工人或者原所有人取得单独所有权,而不是由两人共有(本来物权法可规定,原所有人保有原物,加工人取得新增价值,两者可以按份共有加工物);[30]而且在共有无可避免必须加以承认时,尽量采取措施以降低共有的低效率性。如物权法始终将分割作为解决共有无效率的上策而作出便利共有物分割的制度设计,不但规定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且在分割协议无法达成时还赋予共有人请求裁判分割的权利;再如物权法区分共有人可得实施的利用行为、保存行为、保管行为、处分行为等行为的性质,而对需要得到同意的共有人人数的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

对防止共有物毁损灭失而维持其现状的保存行为,基本上规定各共有人可以单独为之;对增加共有物价值或效用的改良行为,基本上规定应得共有人及其应有部分过半数同意;而对共有物的变更、设定负担及处分行为,基本上规定应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虽然共有相较于单独所有并不利于共有物效率的发挥,但分管契约具有藉共有人之私法自治,济共有状态违反效率之穷的功能,[31]因此,物权法不仅乐观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管,保障共有人的期待按照其在分管契约中所绘制的规划获得实现,而且在分管契约的达成上,通过降低共有人同意人数的比例以促使共有人就共有物的管理或者利用达成一定的协议,最终促使共有物利用效率的提高。

不仅如此,在分管契约是否具有对抗应有部分受让人效力的问题上,基于效率的考量,多数物权法亦未采取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一概有效或者一概无效的做法,而基本上采取对应有部分受让人具有一定程度拘束力——特别是不动产分管契约只有经登记后才能对抗受让人,动产分管契约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的作法。[32]因为若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全然无约束力,虽然有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以应有部分为标的物的物权交易,但则势必有损于共有物的利用效率、造成资源浪费,并且还会增加重新缔约的成本,最终使得分管契约形同虚设,减损共有人达成分管契约的热情,不利于共有物的利用。

而若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全然有约束力,则势必使得原共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或者影响分管交易的迅速便捷,或者徒增受让人求偿的诉讼成本,最终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成本减省的价值目标。

(二)为实践效率,物权法既可能保护物权,亦可能限制物权 毫无疑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显然是为了为资源的有效率运用提供基础性的平台。“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之激励。

……只有透过在社会成员间划分清楚对特定资源的排他性使用之权,适当的激励才会被创造出来。”[33]因为排他性越高,则个人有效利用资源的诱因就越大,诚如王文宇先生所言,“法律之所以赋予个人对财产的排他性使用、收益与处分权,是为了防止因投资可能血本无归所产生的诱因不足之现象”。

[34]反之,若没有排他性,则人人可搭便车,资源很快就会被耗竭,并且由于无法保证自己今天所作的投资明日可以得到回报,权利人就无负担投资成本的诱因,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然而,基于效率的考量,物权法有时亦有可能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

因此,在相邻关系问题上,各国物权法往往规定,毗邻而居者可以适度利用邻人的土地,当然亦应注意避免损害相邻的他方;同时他也要容忍来自邻居的适度干扰。如土地所有人不能制止来自另一土地上的煤气、蒸气、气味、烟、热、震动或其他影响的散发,如果其对财产的享受不受影响或者仅受轻微影响。

在物权的效力范围问题上,现代各国物权法往往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无限扩展。在传统物权法上,土地所有权“上穷碧落、下达黄泉”,土地所有人不仅对地表以下的空间享有不受限制的支配力,而且对地表以上的空间享有不受限制的支配力,据此,飞机飞越土地的上空即便并未给土地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害也被视为是对土地的侵害行为。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确定飞机最低飞行高度以下者方能为土地所有人的范围,或认为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空的所有权范围仅限于其能“直接企及”部分或者其能够“占有及利用”的部分。除非飞机已经飞至最低安全高度以下或进入土地所有人直接可企及的上空,否则飞机飞越上空不能成立“对土地的侵害行为”之侵权行为。

[35]在这个意义上我乐于同意这样的观点——物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36]因此,在设计物权的内容时要思考“把哪些权利绑成一束”是最合乎“事物本然之理”或“事物之本质”。

(三)为实践效率,物权法可能一反采取财产规则的惯常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 物权的保护措施或方法存在着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的差异,[37]物权法一般采取财产规则,不过,物权法有时却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财产规则是指,除非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相对人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

根据财产规则,相对人可以与权利人协商谈判,议定彼此主观上均能接受的对价,从而从权利人处获得该权利。而如果相对人无法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则其就不能取得权利人的权利。

如施工队夜晚施工扰民,如果法院禁止施工队夜晚施工,则该法院是采取财产规则保护居民的安宁居住的利益。由于财产规则要求权利的移转必须是自愿的,而自愿的交易一定是互利的,因此,财产规则之下交易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财产规则只允许权利依据交易转让,禁止相对人在无事先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的是绝对所有权,它在性质上类似于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总之,财产规则的要旨乃是非经过物权人同意不得剥夺物权人的权利,这是非常普遍的物权保护方式,也符合我们的生活常识。

责任规则则是指,即使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必须依法作出适当的赔偿。如政府征收居民的财产,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采用责任规则保护居民的财产权。

责任规则意味着权利的移转(经济学上也将此视为一种交易)是非自愿的,非自愿的交易就存在着效率损失的风险,因此有可能发生非帕累托交易。不过,如果相对人对权利的估价比权利人更高,而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等于或者大于权利人对权利的估价,则责任规则通过强制性权利转让也实现了有效率的结果。

如一个工厂扩建车间占用了附近居民往常通行的道路。在居民向法院提出停止扩建厂房的请求后,如果法院发出停止施工的禁令(并要求赔偿过去所造成的损害),则法院就是在运用财产规则保护居民的权利;但如果法院允许工厂继续施工,惟必须给居民(过去和未来遭受的损害)以货币补偿,则法院是在运用责任规则保护居民的权利。

如果说财产规则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根本不允许物权被僭越;那么,责任规则强调的是权利的相对性,在一定限度内认许僭越物权。立法者与裁判者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项权利是应适用财产规则还是应适用责任规则来进行保护呢?一般来说,法院在决定是颁布禁令从而给予绝对保护(财产规则)还是不颁布禁令从而给予相对保护(责任规则),要考虑那种方式更能实现效率。

如果侵害人对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评价高于受害的物权人对从不被侵害中获利的评价,则采用责任规则。质言之,是颁布禁令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还是不颁布禁令从而限制物权人的权利,往往取决于哪种情况可以避免较严重的损失。

越界建筑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类社会现象,各国物权法大都不吝笔墨地设置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制。当越界人逾越土地疆界而在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上兴建建筑时,物权法究竟应采取何种策略加以应对?本来物权法是应赋予被越界人以物权请求权请求拆除越界建筑,亦即应适用财产规则保护被越界人的,但是,综观世界大多数各国或者各地区的立法例,它们实际上大都采用了一个类似于“私人征收”(private taking)的责任规则,[38]详言之,以越界方为建筑时在主观上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为限,被越界人负有容忍义务,不得请求越界方拆屋还地,惟越界方必须为其越界行为支付费用。

当然,各个立法例也并非不存在着一定差异,如意大利民法允许越界人保有完整的建筑物,但要赔偿所占用土地价值的两倍;德国、瑞士民法则允许越界方支付永久性租金或者以市价购买被越界的土地;而美国的多数州则只要求越界方支付象征性的损害赔偿,但它们在被越界人的物权被侵害见容于法律秩序上则并无二致。这些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所有权神圣”的理念,通过在某种限度内弱化对土地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强制实现被越界的土地所有权向越界方移转,其正当性显然只有藉“避免因拆屋还地肇致资源浪费”才能得到说明。

三、不能以效率戕害正义

(一)物权法上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常常是不冲突的 毫无疑问,效率业已成为现代立法,特别是财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经济学家更是指出,任何制度都必须确定资源配置、产出组合和产出分配;[39]财产法的目标在于最合理的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最大限度的扩大产出。

[40]前已有述,物权法作为一种解决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而引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功能除了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实现社会秩序的效果外,还在于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更好的满足人类的需求。完全可以这样说,无论是从物权法自身的演变来看,还是从其制度构造来看,物权法都将充分发挥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其追求的重要目标。

就物权法所拟实现的正义目标与效率目标之间的关系来看,毫无疑问,在相当多的场合,两者的要求或者是一致、契合的,或者至少是彼此相容、互不矛盾的。如物权法确立并保障物权的排他性、确立一物一权、物权客体特定主义诸规则,既杜绝了争执、实践了正义,无疑也创造了置产创业的激励机制;再如原始取得诸规定,既迎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的吁求。

再如先占“之所以是合理的,得到了人类社会的普遍认同,有其效率方面的原因”,[41]“先占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它提出了一个相对简单而且费用较低的办法来决定所有权要求。”[42]而取得时效(prescription)制度固然期冀通过肯认实际占有人的占有以维持既存秩序与社会安定,但也有督促所有人善加、勤加注意一己财产从而杜绝资源被长期闲置的反射功能。

因此,有学者就指出,一个正义的初始产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恰恰体现了一种长期的、动态的效率。[43]还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上,效率与正义也常常是相互促进的。

制度的效率性无疑有助于其贯彻执行,从而早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正义目标,“只有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44]“人们总是自觉倾向于选择适用和遵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45]而制度的正义性显然也可使得其执行成本较大幅度的降低从而实现效率。诺思指出,“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布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样的行为合算时——这一简单的事实,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

如果每个人都相信私人家庭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可以在室内无人而门不闭户的情况下不用担心房屋会被毁或被盗。”[46]或许正是在正义与效率衰荣与共的意义上,有不少学者将正义问题归结为效率问题,以效率来解释正义。

如庞德就指出,“我们以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性,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它意味着一种制度。

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47]波斯纳也指出,“正义,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

”[48]

(二)奉效率为圭臬可能过度戕害各人基于正当行为规则获得的物权 不过,类如财产法上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的情形下,维护正义与增进经济效益也可能构成两项不可兼得的价值。此际,如何处理物权法上正义与效率二项价值之间的关系,无疑值得审慎思虑,绝非只言片语或者浅想辄止即可破解。

目前包括物权法在内的财产法理论与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热衷于将效率的价值推崇到极致的倾向,这种观点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然而如果能够冷静的看待这种做法,却也不难发现其潜藏的不妥当之处。 科斯定理主张,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财产权如何界定,当事人都会通过协商将资源的运用达到有效率的境界。

然而,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世界中是一个根本无法企及的梦想。透过这个乌托邦式的假设,科斯正是要提醒人们反思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在一个存在着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应当设法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效率。

据此,新制度经济学派以至后世的法律经济分析学派提出了足以构成其终极标杆的基本命题——法律在赋予权利与义务时应以降低交易成本、促成经济效率为圭臬来设计其内容。它所意谓的是:其一,谁防免损害的交易成本较高,就将权利赋予谁。

换言之,能够用最低廉的代价避免风险或者损害发生的一方(the cheapest cost avoider of risk or damage)承担预防的义务,而避免风险或者损害代价较高昂的一方可以获得胜诉。其二,谁能够创造较多的社会财富,就将权利赋予谁。

用波斯纳的话来说,就是“只要侵扰者能够证明他与受害的地主的使用不兼容的土地使用能够产出更高的价值,那么他就能获得胜诉。”[49]因为只有使社会资源归于最能有效运用它的人,才能真正使社会财富最大化。

一言以蔽之,“权利应该以使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分配”,[50]财富最大化或者说效率已然被作为如何配置权利、判断应否保护权利、如何保护权利的惟一尺度。譬如面对诸如甲排放的废气污染了附近安居已久的乙的居住环境之类的案型,新制度学派与法经济学派一般都将习见的认为乙享有不受侵害的适居的利益的看法视为是先入为主的偏见,拒绝把制造外部性效果的甲视为理所当然应被惩罚的对象,而主张在几乎所有的情形中外部成本的产生是由双方共同的行为造成的——虽然甲不排放废气,乙就不会受污染,但若乙没有碰巧居住在甲附近,则甲也不会污染到乙。

质言之,损害具有“双方性”(reciprocal nature),绝非纯粹一方当事人行为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现在要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乙有权拒绝甲的污染,还是甲有权污染乙,而对该问题的回答则取决于哪一方能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

如果甲能创造较多的产值或者甲防免污染的成本较高,则甲相较于乙取得优势地位——甲有权继续生产,而乙无权排斥甲继续污染。 我认为,任何一种理论观点或者制度设计都有其存续的空间与限度,如果被推崇到极致,势必都难逃物极必反的夙命。

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但将效率推崇到极致、处处惟效率是从,则有可能陷入荒谬的境地。人类业已走过的历程向我们昭示,每个人都享有一系列肇端于人类本性的基本权利。

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固无待论,即使是财产权,如果主体是基于正义规则所获得,亦具有一种不受随意侵害的绝对性与神圣性。各个个体所享有的这些权利构成了恰如诺齐克所言的他人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

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51]那么,为什么必须确立某些无庸置疑的基本人权呢?其理据根本无须外假,早已为康德所阐发的基本箴言——“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52]——就足供言明了。传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显然一直因循着这一路径,立法者或者裁判者总是在确信社会成员享有某种固有的权利的前提下来考虑个案中相关当事人的该种权利是否被侵害、是否以及如何提供保护的。

晚近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各国或者各地区的民法在规制“不可量物侵害”现象的时候,往往规定来自邻人土地的煤气、蒸汽、噪声、振动及其它相类者侵入而有害于土地的使用时,土地所有人可加以禁止。这里显然已经预设了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一基本前提。

然而,效率至上论对这种传统的法学观念来了个釜底抽薪般地颠覆。它把权利问题完全悬置,根本不承认有所谓先在的、固有的权利存在,不预先判定孰为“加害者”与孰为“受害者”,而是以如何促进效率为念来初始配置权利、决定将权利授予何方当事人。

质言之,从来就只有确定的效率,而根本没有确定的权利;从来就只有神圣的效率,而根本没有神圣的权利。效率是砝码,权利只是天平两端抖动的托盘。

没有什么权利不能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被创生,也没有什么权利不能被基于效率的权衡而被限制或剥夺。工厂排放的废气污染附近居民已久,若工厂创造的产值低于居民因被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居民有权要求工厂搬离,但若工厂创造的产值高于居民因被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居民无权要求工厂搬离,拿着工厂赔偿的一笔钱自己去想办法吧!对这种不承认既有的法律赋予人民固定可请求的特定权利,而仅一心以判决是否能替社会创造出最大量财富为念的观念,德沃金认其为是对既存法律采取了一种完全轻忽、否定的态度,将其斥责为一种“无法律,无权利”(no law, no rights)的实用主义的司法策略。

在我看来,这种策略显然有悖于近代以降的政治哲学对法官所作的角色定位。近代以来,正统的政治哲学将法官限定为裁判者,认为法官一心所念的应该仅仅是依既有的法律裁判给人民其法律上既存的权利,法官管的是个人法定的权利,即宣示既有的法是什么,而不是在制定政策、不能涉入行政者与立法者的领域。

“法庭被认为不是要去决断一个权利的要求是否正好也符合公益,而是去判定权利的要求是否是既有体制所认可的,而法庭亦是这个既有体制的一个部分。”[53]因此,如果在立法上,正义的规则已经完成了对权利的初始配置,那么法官所要做的、所能做的只是依法严格保障这些权利,而根本不是试图从功利的角度来改变此种配置。

如果法官执意如此,那么由正当行为规则所取得的权利极有可能被戕害。“如果道德和社会制度仅仅根据功利来衡量它是否能成立,那么权利也就必须根据这一标准来衡量;结果,任何关于天赋权利的主张要么成为无稽之谈,要么就不过是以一种含糊的方式表示该权利确实有利于最大幸福。

……但很有可能,功利原则和自然法原则会引出相反的实际结论来。”[54] 言谈至此,需要申明的是,我并不是主张物权不应受到限制,在我看来,纯粹绝对的物权历来都是虚无飘渺的神话,将效率作为法律制度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没有任何不妥当;基于效率的考量而适度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只要能够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据,就应该承认此种限权的正当性。

然而,我想竭力表明的是,由于常常欠缺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正当物权深切尊重乃至敬畏的信念,这种限权举动就会流于轻率从而往往会偏离预期的美好的初衷。与征收、时效取得等制度一样,善意取得也是一种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物权人物权的制度,然而,如果立法者在权衡以动的安全压制静的安全的限度时缺乏必要的审慎,势必会使得静的安全被过度限制、物权人本该享有的所有的利益被过度戕害。

在这方面,无限制地承认善意取得的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恰好提供了一个生动的反面例证。按照该法典第1153条至第1157条的规定,无论受让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动产,也不论该动产是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均可发生善意取得。

虽然这种轻慢所有权的立场只有在法西斯主义甚嚣尘上的特殊背景下才可能产生。但是,如果我们在以效率、交易安全,乃至公共福祉等理据限制物权时秉持一种轻率与随意的态度,那么谁又能保证这种制度的暴虐不会重新上演?

(三)通过限制“物权的神圣性”以实践效率的责任规则不能升格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就前文业已述及的责任规则而言,经济学家们主张,它能带来两种效应,一是效率效应,即防止权利的所有人拒绝互利的交易;二是分配效应,即防止权利的所有人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攫取太大的剩余。[55]毫无疑问,责任规则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绝对所有权”的观念,对所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乃至剥夺,最终实现效率,然而,完全以效率为圭臬,却也可能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过度侵害物权人的正当权利,立法上所确认的人权有可能在司法层面被裁判者基于效率的考量而限制乃至剥夺殆尽。

如经济效益巨大的甲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附近居民乙的农田并间接影响到乙的居住环境。在经济学家看来,最恰当的方式莫过于由甲和乙进行协商,然后由甲支付乙同意的价金换取乙搬离。

如果由于诸如乙要价畸高之类的因素使得协议根本无法达成,则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责任规则,判决甲在支付补偿后有权要求乙搬离,因为此际乙显然是拒绝使双方互蒙其利的交易。然而,值得诘问的是:乙对农田享有合法的物权,此种物权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为什么仅仅基于效率的考量就允许剥夺乙的此项权利,虽然向乙提供了还算合理的补偿。

即便剥夺甲对农田的权利能够言之成理,但乙的物权直接或者间接牵涉到其人性尊严、健康生存、居住安宁等,这些权利或者利益的价值断非金钱所能衡量,因此,也以支付一定金钱为对价来攫取乙的此种人权显然难谓正当。 我认为,在物权法领域,在某些具体的个案中考虑适用责任规则确实可能具有相当合理性,但是,如果过度提升其地位将其定格为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从而泛化其适用范围,就像将本应属于个案衡平的“公平”上升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56]必然使得物权人的物权被不当侵害,甚至可能会引发狄厄茨教授所扼腕痛惜的“自由财产观念的消亡”,[57]因此,责任规则在物权法领域中的适用原则上以有法律明确规定为限。

越界建筑、相邻管线安设、[58]必要通行、[59]开路通行、[60]营缮的邻地使用、[61]于邻地搜索取回物品或动物[62]等就是物权法明确规定适用责任规则的制度。如仅就越界建筑而言,由于立法者已在允许越界的前提下权衡过两造的利益从而对越界者“僭越”所有人土地所有权的条件、限度及补偿方法设有明文,因此,在遇有所有人的土地被邻人越界为建筑的纠纷时,裁判者适用责任规则作出相应的判决自然不缺乏正当性。

而在它们之外的其他情形中,裁判者原则上应适用财产规则保护当事人的物权,不要轻易地诉诸责任规则,即便效率的目标相当可欲,在是否适用责任规则问题上也务必保持相当警惕与慎重的心态。在效率至上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有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将效益作为物权法的解释基准。

如《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条规定,“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因前款的规定而丧失正当利益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63]虽然该条的适用,在不少个案中确实可能会产生合理的效果,但它在事实上却有可能扮演将责任规则一般化的角色,为以效率之名侵害人们基于正当途径所获得的物权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其合理性还有待商榷。[64] 结语 在物权法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正义与效率两项价值的关系确实颇费周章,囿于智识与心力,或许人类自始至终都不可能思索出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我完全赞同王文宇先生所言——如何使财产法制兼顾“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益”的目标,这个艰巨的使命尚待我们所有法律人共同努力。

[65]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有关两者关系的共识会随着人类探索的深入而逐渐累积增多。前文的研究竭力表明的是,基于正义行为规则所取得的物权不能随意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受限制乃至剥夺。

它能否被乐观地期待成为我们为处理物权法中正义与效率这对冲突的价值所达成的一项基本共识呢?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5页。 沃尔夫指出,“一个人的个人所有权禁止他人对财产做他所愿意做的事。

财产的占有人使人们曾经可以自由做的事变成了非法。这就是说,财产的占有人将不干涉的新的责任强加于人们,将新的义务强加于他们。

除非有人坚持不经过所有受到这种占有影响的人的同意无人可以占有财产,否则这些义务经常在人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他们。”参见[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英]亚当?弗格森:《道德哲学原理》,孙飞宇、田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不可否认,各个民族的初民时代都存在着界定财产占有的习俗、惯例与戒令等。

十二表法、罗马法大全都有关于各人如何取得物权的详细规定。如罗马法上即存在着无主物先占规则。

(参见J.2.1.1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0页。)不过,只是在近代,人类思想家才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自觉地将财产权的起源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加以阐述。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以下。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20页。

当然,在洛克看来,基于劳动取得所有权还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这个限制条件就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诺齐克修正和弱化了洛克的条件。他主张,“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得以前无人占有的事物就是正义的,他提出,只要一个人(a)在挪用一件不属于他的器物时,不致使得他人不能像先前那样地使用它,或者(b)恰当地向所有不再能随意地使用那件器物的人做出了补偿,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独占它。

”参见[美]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182页。 参见[英]亚当?弗格森:《道德哲学原理》,孙飞宇、田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12]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4页。 [13]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2页。

[14]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6页。 [15] 转引自李非:《富与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16] 休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1页。

米勒承袭了休谟的思想,他指出,“公正是物质利益(财富,土地,财产,等等)据以归属具体个人的惯例;而公正美德就在于尊重这一归属,决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确保来之不易的占有物物归其主。”(参见米勒:《社会公正》,第158页。

转引自程立显:“大卫?休谟论公正”,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五期。)其实,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已经形成了类似的思想。

他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界说是:“每一个人都不拿别人的东西,也不让别人占有自己的东西。”“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自己的事情。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5页。 [17] 石元康或许是仅有的例外,他明确将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问题归结为分配正义问题。

他指出,“一群拥有无限的欲望的自利主义者们,在物资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想要彼此合作,以获取个人的更大利益时,很自然会碰到的问题是,当透过合作大家可以生产出更多有价值的东西时,应该怎么样来分配这些东西?谁应该得到那些东西?这就是分配公正的问题。”参见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07页。

[18] 如慈继伟主张,“正义的应用范畴是财物,而正义的作用是妥善‘分配物品’,并建立适当的规范以限制财物占有欲。换言之,正义是分配正义。

”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8页。 [19] 苏永钦先生也否认决定资源配置的规范归牵涉到分配正义。

他指出,“所谓的公共政策,更广义的还包括不涉及‘分配正义’的公共利益思考,比如从资源配置效率或社会成本的观点来决定规范的选择,既无关分配正义,也无碍于对等正义的实现。”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20] [德]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静也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64——267页。 [21]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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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21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摘 要]预告登记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所创立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其性质是债权物权化,赋予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以......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 [摘 要]本文从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入手,阐明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3
「 内容 提要」文章从物权基本 理论 出发,探讨了在我国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应建立的土地物权法体系,认为地上权是构建我国土地他物权制度的核心,并认为在土地物权制度中应摒弃“产权”概念的使用。 「关键词」物权、他物权、地......
农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效率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提要: 提高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是优化灌溉管理、有效利用农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本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影响我国地下水灌溉系统的技术效率和产出水量的相关因素,为国家引导和制定合理的灌溉管理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本项研究......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培育的“四个维度”
发布时间:2023-03-07
摘要:生态危机是工业文明的必然产物,生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摆脱威胁人类生存的生态困境,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变革,也需要精神层面的变革,需要全社会形成与时代要求相符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念。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培育方面,要注重四个维度:在理论维度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思想;在文化维度上,弘扬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
教育公平的制度困境与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6-11-10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涉及规则与伦理的行为规范,旨在约束谋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教育公平制度困境的论文范文,供阅读参考。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理论视角......
物资管理制度设计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12
一、外购物资管理制度设计依据(一)采购内部控制要求根据2008年6月28日,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控制规范》,其中规定了采购业务和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要求。企业在设计物资管理制度时,应结合企业管理实际,落实采购业务和存货管理内部控制要求[1]。(二)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要求从供应链管理角度出发,在设计物资管理制度时,物资管理制度应与企业的销售、生产管理有机衔接,采.........
基层政府维稳的法治考察与制度构架
发布时间:2023-01-2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征地拆迁为导火索的维稳事件越来越多,本课题立足于某市征地拆迁面积最多的几个区,通过走访调研相关政府部门、被拆迁群众以及普通公众,去了解基层政府在征地拆迁这一事件上的维稳手段以及考察其是否......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3-12-19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内容提要: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8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关系 一、引言 通过对基建维修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不仅能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方面的经济控制,同时还能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程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把关,防止工程款支付超过工程进度的风......
谈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又有赖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和落实。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涉及立法、执法与司法,并与......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12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摘 要」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我国学者存在争......
水利站水权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2-07-24
【摘要】本文以水利管理站作为出发点,首先对水权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从水站管理站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水权制度进行建设时,管理人员应当考虑的内容与建议。希望文中讨论的内容可以在某些方面给水利管理站及相关人员以启发,为水权制度的高效建设提供帮助。【关键词】水利管理站;水权制度;建设水权制度包括对水权进行界定、调整、配置、行使以及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对水权制度进行建.........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度变迁与绩效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度变迁与绩效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度变迁与绩效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度变迁与绩效 文 章 来 源 自 3 e du教 育网 环境制度分为管制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理论与实践证明,管制制度向经济激励制度转......
高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
发布时间:2023-06-1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会计体系也得到了有效的完善。高校会计制度与传统的企业会计体系在内容的设置上存在一些共通之处,同时两者之间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也都存在差异。我国高校会计随着社会的......
试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空维度
发布时间:2023-05-03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发展动力,以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出发,尤其是以纵横的双向坐标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世界先进文明三个角度分析,进而在社......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摘 要]制定物权法作为制定我国民法典三步走策略的第二步已经为立法者所实施,应此,制定物权......
医院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制度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6-16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社会资源不断进行再分配等,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及角色不断进行转变和革新。为了适应变化和发展,对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起支撑作用的规章制度及条例等无疑也需要及时更新。目前,针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已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将会对医院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哪些影响?而医院作为具有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又该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影响以实现平.........
印度的表演者权制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3-06-20
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曾经创造了璀璨的印度文明。现今,印度表演艺术产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作为印度电影产业龙头的宝莱坞,其影片产量是好莱坞的3 倍,年电影票房收入位居全球第二。印度文化艺术产业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虽是......
多维度,做加法,显个性
发布时间:2015-09-15
关注社会,关注生活,聚焦热点事件,展示个性认识,这是高考作文备考的一个重要方向。有许多同学,在作文素材类期刊中了解到很多“热点事件”,但就是苦于不擅运用。这里,特别地教给你几种方法。当然,更多的方法,还是靠你自己去体......
检察队伍建设中“担当”的维度考量
发布时间:2015-08-04
内容摘要:过硬检察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障。检察队伍应当在维护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担当责任。建设一支“有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将是未来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
浅析叙事维度下的翻译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要]翻译的本质是再叙事。本文将叙事与翻译结合,探讨叙事维度下翻译的实现策略。在阐述Mona Baker的叙事理论以后,以特定文本为例,研究叙事理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叙事理论;翻译;建构;关联性 [中图分类号]G642......
居住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制度 近几年,我国的民法学者提出了要借鉴移植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民法中的用益权、居住权等人役权制度,[①]并在物权法草案中首次把居住权作为与宅基地使用权、典......
非正式制度与社会冲突
发布时间:2023-07-08
" 本文把道德、宗教、礼仪、典籍文化和宗法制度看作非正式制度,分析这些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1)宗教产生的根源是人们对不确定性的恐惧,因此,宗教具有降低不确定性的作用。宗教与邪教之间、宗教与迷信之间,并没有人类理性意义上......
关于护生职业成熟度测量维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3-02-19
" 论文关键词:护生 职业成熟度 职业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高等护理教育发展历史较短,护理学科尚处于快速发展期,传统观念、职业现状和学生自身心理状态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学生职业角色化过程,影响其职业成熟度。护生职业成熟度关系到护生人......
谈身体性经验的政治维度及学科意义
发布时间:2017-01-17
在当代西方理论呈现出一种政治转向的学术背景下,丰富当代中国美学的政治维度就显得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在加强政治考量时,美学理论应该关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的身体感受和身体性经验。本文试图以西部民歌《高大人领兵》对同治回民......
物联网环境下多维度协同物流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4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迅速。物流行业是一个现代化的服务产业,它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是物联网环境下,物流企业在多维度协同物流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
多维度再现原作氛围
发布时间:2023-04-26
多维度再现原作氛围 多维度再现原作氛围 多维度再现原作氛围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和再现一篇科普作品的翻译过程 ,说明一种对奈达的“意义为主,形式为次”理念的错误理解。即有人认为只要把内容翻出来了,形式就......
基于工作过程的“行车调度设备维护”说课程设计
发布时间:2022-08-30
摘要:选取高职铁道通信信号专业的素质拓展课程《铁路行车调度设备维护》,以铁路电务部门典型的生产过程为主线,研究专业课程的说课思路、方法及内容,参照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和铁路职业标准《信号工》中级工、高级工标准,提出了以任......
论实践美学的生态维度
发布时间:2022-11-16
论实践美学的生态维度 论实践美学的生态维度 论实践美学的生态维度 精 品源自语 文科 【论文关键词】:实践美学;生态维度;实践本体;生态观念 【论文摘要】:生态困境是人类工业化历程中所面临的新问题,这一问题一方面......
论依法治党的基本维度
发布时间:2023-02-01
2014 年10 月20 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次全会是新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审议通过的......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权,它与自物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权体系。......
基层政府维护稳定的制度和法制构架
发布时间:2023-07-21
一、引言 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我们每个人都期望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自从党中央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之后,维稳就成了当下社会最为主流......
是一种信仰、五种维度
发布时间:2023-07-23
M是什么?“身为MClubChina的创始人,我对MPower有眷常人难以理解的隋感。首先,就像我拥有的1MCoupe,小巧、手排、纯后驱的设计一直是习戈个人的最爱,MPower的调校很容易让我身体与情感融入在驾驶当中,这已经超越我们对一辆车的认知……M带给你的,不仅仅是―辆车!”MClubChina创始人卖血说道。诞生于赛道,发扬于街道确实,MPower从诞生之日起就跟赛道脱离不了关系,车迷熟知.........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三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三论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三论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三论 [摘 要]不动产物权公示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制度,但是理论界对公示的对象还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不动产物......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不具有其正当性。除此之外,其在构成......
从学生的角度谈中学物理思维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07-24
[摘 要]物理作为一门贴近生活且注重动手能力的课程,在中学阶段一直备受重视。然而,由于其概念抽象,涉及面广,许多学生在学习物理时往往感到困难。因此,如何培养学生的物理思维成为教师们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
从自由的维度反思发展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当今世界,发展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主旋律,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基本上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发展暴露出的合目的性、合规律性问题,局部的、短期的理性与长期的反规律性问题,以及人的理性有限性等问题,越来越......
谈音乐内涵的三个维度
发布时间:2023-07-09
作为音乐的三位一体现象,它与美国逻辑学家皮尔斯(Charles Peirce)被广泛了解与接受的图像、指索、象征符号三分法直接相关:音乐的情感性相当于图像符号,音乐的描绘性相当于指索符号,而音乐的象征性自然相当于象征符号。自巴洛克时期......
分析儿童幸福的多维度
发布时间:2022-07-22
费尔巴哈说: 人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恩格斯说:每个人都追求幸福并认为这是永远不变的原则,是无需加以证明的。人类关于幸福的追求不言而喻,学者们对幸福的研究也是层出不穷。然后,儿童的幸福呢? 当人们成年以后,对......
浅析机关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2-11-16
【3.2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并重原则系统运行维护必须做到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并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备,同时用制度加以约束,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证设备技术安全。反之,管理制度需要适应技术的发展,管理模式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通过技术发展促进管理水平提升。3.3准确了解保护对象原则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应有目的地确立工作重点,准确了解防护对象的特征,在系统中的性质、地位和重要度,同时对系统进行合理评估.........
“被XX”组合的多维度考察
发布时间:2022-10-27
摘 要:近期,“被就业”、“被代表”等“被XX”组合不断见诸于报纸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形成了一种新的语言现象。从认知语言学、语用学等角度对其内部结构、语义内涵等方面进行分析,将其与现代汉语已有的“被”字句式进行对比,并对其......
从阿瑟q奥肯平等与效率的角度审视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8
摘要:本文借鉴了阿瑟q奥肯平等与效率的思想,对我国现行农民工医保制度中存在的低效率和不平等的现象及原因做出反思,并从实践角度出发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字:农民工医保平等效率一、前言平等与效率的抉择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热点。本文所讨论的平等与效率,仅仅只从经济角度分析,这不是否认政治、文化或者社会等其他领域二者的重要性,而是其他领域中平等与效率的问题也都扎根于经济领域。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迅速.........
论我国部门预算制度的效率缺陷
发布时间:2023-07-25
" 摘要:我国的部门预算制度是在国务院作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决定之后实施的。从近几年的部门预算改革情况来看,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但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揭露出的问题却也触目惊心。事实上,从效率角度考察,我国的部门预算改革是......
论诚实信用原则——从公正和效率角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16
论诚实信用原则——从公正和效率角度分析 论诚实信用原则——从公正和效率角度分析 论诚实信用原则——从公正和效率角度分析 [摘 要]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两种价值,人们希望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公......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内容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 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
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0
" 摘要: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当下的中国,究竟是个市场失灵问题,还是前市场问题?从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到三层缺陷的集体产权,本文试图给出一个分析框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经济背景。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不能给......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 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
浅析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法治困境与维度
发布时间:2023-02-25
一、法治维度的内涵及其功能 维度是一个物理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事物存在或运行的时间和空间位置和方向。本文的法治维度是指由法治思维本质所决定和形成的关于法治思维的时间、空间范围和不同指向以及对法治思维所具有的基本约束功能。......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3-03-02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内容提要】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实 践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制......
四个维度解析细节营销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The Butterfly Effect(蝴蝶效应)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气象学家洛伦茨发现的一种空气系统理论,即一只在热带雨林的美丽蝴蝶扇动了几下翅膀,却有可能给位于北美洲的美国得克萨斯带来一场灾难巨大的龙卷风。从营销学的角度,我们......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动产物权登记,区别于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和规则,是物权公示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现行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即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必须结......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发布时间:2022-10-27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摘 要]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理......
新医院会计制度下的医院内控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3-04-23
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公众对于医疗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不管是医院的日常运营,还是财务管理,都影响着医院的长远发展。医疗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政府对医疗服务体系的大胆创新,直接关系到我国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民生服务水平的提高。从2012年起,全国各地全面推行新会计制度,财务管理也应随之做出相关的调整,内部控制制度是医院为了实现内部调整,而实行的制衡机制,对医院的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能.........
金融论文:汇率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0
一、金融危机不会加剧外部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责难 受金融危机影响,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显现。美国财政部长盖纳在候任期间曾指责我国操纵人民币汇率,这与布什政府拒绝认定我国为汇率操纵国的态度显着不同。但美国当前的主要目的,是要迅速......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06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摘 要]本文从让与担保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谈起,从罗马市民法的Fiducia、日尔曼法的Treuha......
百度移动搜索四维升级
发布时间:2014-01-28
百度移动搜索四维升级 百度第三期的移动产品媒体开放日,聚焦的是“百度移动搜索”。面对用户高标准、多元化、个性化的搜索需求,百度移动搜索也在不断改变。就移动场景下用户搜索时更关注当前或下步行动的信息需求,百度推出实效搜索功......
警察执法的宪法维度探究
发布时间:2023-06-04
引言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在当下中国法治和国家治理的话语中,已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题。而警察执法,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及服务民众的基本手段,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和社会之现实必然,是通过警察执法活动来体现与落实宪法的精......
概念教学:迈向思维的深度
发布时间:2022-12-02
[摘要]数学概念的学习活动,本质是学生的思维由抽象思维向更高层次的逻辑思维发展的一个过程。鉴于小学生有限的生活阅历和学习经验,教师应把握好简洁与深刻的平衡点,组织好概念教学,使学生深刻理解概念,进而促进学生形成数学能力。[关键词]小学数学概念教学思维培养[中图分类号]G6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68(2015)26-059数学概念的学习活动,本质是学生的思维由抽象思维向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公正价值及其向度
发布时间:2023-04-13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目标向度在于公正是其内蕴价值和现实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发展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公正的实践向度在于以科学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彰显公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