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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_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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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_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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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本文结合实践,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探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规定了四种,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对“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论证,“离退休国家人员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受贿罪诸要件的核心,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罪的渎职性质,也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不论是直接利用职权还是利用与职权相关的便利条件都必须是行为人的职务起了实际作用,才能构成受贿罪。

贿赂是指可以用价值数量计算的钱财物品。“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作为量刑处罚时的不同情节。

但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何种性质要件的争论,从论理的角度讲,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比较合适的,在实践中应根据其表现加以认定。

对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要正确区分回扣与合理报酬的性质;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受贿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界定:一是两者动机和目的不同;二是两者的方式和性质不同;三是两者财物的数额不同,通过对两者的分析能进一步认识受贿行为的本质属性。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界限:一是受贿罪有明确的行贿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两者量刑不同。受贿罪立法的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为此对受贿罪几个认定问题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此款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文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探讨,结合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对受贿罪的认定提出一些新的解释。

一、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1、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从现行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把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既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也包括集体性质的公务。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管理各种事务的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各种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社会事务,也可以是集体事务,甚至是个人事务,但是一旦被纳入国家管理活动的范围即变为国家事务。

二是国家利益性,即这种活动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它体现的不是某个人、集体、团体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换句话说,“公务”的本质就是国家利益代表性和管理性,它所管理的对象是各种事务。

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在人员的身份上并无限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标准合理界定国家人员的范围,既不能任意扩大,也避免仅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来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1989年两高《解答》中曾规定:“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0]21号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新刑法颁布实施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有三:一是符合受贿罪的立法本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一致。二是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三是符合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

理由是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视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悖立法精神。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上受贿罪中所指的国家人员,本意是指现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务上的便利。正是基于此,为了惩治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两高”才不得不对原立法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规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所以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既然是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无职可渎,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说,将他们列入受贿罪的主体与设立该罪的宗旨相悖。

3、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看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本文所介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若符合则不构成受贿罪,反之则构成受贿罪,因为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所以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论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受贿罪诸要件的核心。因为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罪的渎职性质,也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主要标志。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受贿罪。对于受贿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法律含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答》规定:“受贿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权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与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新刑法第38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受贿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

即行为人利用本人主管、分管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自己独立决定问题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这种职务上的行为,不论是作为或不作为,都可以构成受贿,如公安局户籍警察利用户口审批权力谋私利,税务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纳税的权力谋取私利等。

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概括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行为人利用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纵向关系。即行为人凭借自己的职权去指挥、影响、说服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同一部门的上级、同级或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一定的职务行为,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

其二,利用与其职务活动密切关系的横向关系。即行为人凭借所拥有的地位,去说服与其在业务上有密切来往的相关部门或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一定的职务行为,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论是直接利用职权还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都必须是行为人的职务起了实际作用的,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关系”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行为人通过第三者的职务为请托者谋取利益的、是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的;并且请托者通过行贿所得到的利益,是由于行为人利用其职务影响从中翰旋的结果。

同时符合这两方面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受贿罪。否则,对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地位无关,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就是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

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行贿人主动进行拉拢腐蚀,或受贿人主动进行拉拢腐蚀,而受贿人在贪婪私欲的支配下非法予以收受。在实践中,通常是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乘对方有求于已之机,主动向对方提出贿赂的要求,甚至有的挟势威吓对方。

这种收受或索取,实质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面进行的一项权钱交易,这种以职权,公务为条件的非法交易,直接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这里所说的收受他人的财物,就是贿赂,即可以用价值数额计算的钱财、物品,例如:货币,金银及其他各种物品。

但是贿赂不包括各种不能用价值数额计算的不正当利益,例如:调动工作、提供招干指标,迁移户口,安排子女就业以及提供女色等,尽管这是目前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具体表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把不能用价值数额计算的不正当利益纳入贿赂中,势必给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以一定财物的数量为依据。

如果无法用价值数额计算贿赂,那么就很难划清一般不正之风,违法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也很难正确适用刑罚。因此,新刑法已明确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

其次,无论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贿赂,其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受贿犯罪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是由于这两种行为方式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因此应当作为量刑处罚时的不同情节。

再次,最高人民检查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查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索取他人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我认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也是不科学的。理由如下:

1、首先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的主动性。索贿和受贿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是“以权换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若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利为条件的话,就违背了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2、其次从索贿者与被索贿者的关系看,在索贿的情况下,被索贿者虽然都是在索贿者的要求、胁迫下支付财物的,但被索贿者都是有所请求,甚至为了以后谋取更大利益而忍痛割爱的。被索者也明知是借口索要,虽心有不满,但仍顺水推舟,表面上是被迫、实质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

司法实践证明,索贿人与被索人之间之所以能够达成某种协议,关键是索贿人能为被索人谋取一定的利益。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就成了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就很难和诈骗罪、敲诈罪划清界限。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一直存在着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要件的争论。从司法角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疑难在于把它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造成大量受贿犯罪不能认定,从而放纵了罪犯。“谋取利益”以字面上讲即是谋求并取得了利益,以此解释,以下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也明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际上因为一定的原因根本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也实施了一定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但最终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上述情况如不以受贿罪惩罚,显然是不合理。

所以说从论理的角度解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比较合适的。那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求,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正确认定呢?我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根据其表现加以认定:

1、对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实际进行的情况。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意图,尚未付诸实施,它往往通过与行贿人的约定等活动表现出来,从而加以正确认定。

2、对正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获得成功的情况。这时受贿人已经着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为他人谋利益已由主观的意图化为实际的行动。

当然尽管为他人谋利益尚未成功,但仍可以根据为他人谋利益的实际行动加以认定。

3、对已为他人谋取主部分利益,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这时由于已经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并谋取部分利益,比较容易认定。

4、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这时受贿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也为他人谋取到全部的利益,这已具备了受贿罪的各个要件,容易认定。

五、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定,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适用本款定罪的,仅限于“在经济往来中”这一特定范围。“在经济往来中”是指行为人在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中,而不是指个人在非公务经济交往中,如个人在单位8小时工作以外的私人经商活动中。

2、受贿罪的主体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必须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否则不得以受贿论处。

3、“以受贿论处”,是说具备在本款规定的,应当按受贿罪确定罪名并相应适用刑罚。关于这一款所说的国家规定,究竟是指哪些范围?哪些回扣,手续费是国家允许的,哪些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这些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回扣与合理报酬的不同性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回扣、手续费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给对方返回的部分货款,实质是一种让利行为。

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或指在经济往来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居间活动的经济人因从事经济活动而获取的酬金。回扣,手续费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交易手段,但并非所有回扣、手续费都是正当、合法的。

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回扣,手续实际上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在形式上通常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

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是禁止的属于受贿行为。但这类回扣,手续费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诸如好处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合理报酬是指公民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人提供智力或体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不损害单位的技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收受一定报酬的就不是受贿。

六、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并非所有的受贿行为均构成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区分受贿罪与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在许多经济犯罪的条款中,都规定有犯罪情节。

情节并非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而是与行为的正个过程和正个事实相联系着的,表现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各种事实、事件或情况,从犯罪情节与行为的联系方式看,可分为背景情况,过程状况,形势状况、伴随状况和程度范围状况等多种。情节对于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应予立案的情形有3种: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对符合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定罪,而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情节又较轻的,则按一般受贿行为论处。

七、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为达到其目的,往往采取易于接受财物的手段,常乘受贿人家中婚丧嫁聚之机送以重礼,或借口馈赠以行贿赂之实,而受贿人也往往自认为接受送礼,最多属于不正之风,尚不能构成犯罪,因而心安理得地加以接受,这种案件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很难区分。笔者认为,由于礼尚往来是我国的民俗,不能把接受正当馈赠认定为受贿罪。

理由如下:第一,两者动机和目的不同。亲友之间送收馈赠,完全是或者主要是出于互相之间情谊,关心和体贴、没有非法的目的;而行贿、受贿则是出于一时一事的利害勾结,双方都有明显某种不正当目的。

二、两者的方式和性质不同。相对来说,亲友之间馈赠一般都是采取公开的,很多是单方面无条件的馈赠,而行贿,受贿则往往采取秘密的方式,完全是有条件的非法交易。第

三、两者财物的数额不同。在通常情况下,馈赠的数额较小,而行贿、受贿的财物则数额较大。

八、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都得到了不正当的利益。

但两罪的区别在于受贿罪有明确的行贿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没有明确的相对人,量刑不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收受同样数额财物在量刑上却悬殊如此之大,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又不经商何来巨额财产?这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贿,一是贪污。但贪污巨额财产,必定会在财务部门留下蛛丝马迹。

唯有受贿的财物,若没有行贿人的指证,受贿财物就成为来源不明财产。

2、行贿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承认的财物。

3、受贿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财物。以上三种情况本应是受贿罪的范畴,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独立成罪的情况下,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没有明确行贿人的时候,行为人拒不承认受贿财物,以此逃避法律的严惩,我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有待商榷。

受贿罪的立法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立法的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从而影响惩治遏制的效果,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也直接影响到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市场经济的社会风气,关系到我们的市场经济的过渡并发展的功绩,为此对受贿罪几个认定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是非常必要很有意义的。参考资料

1、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0~552页,第554页。

2、周道弯、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24~929页。

3、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第828~835页。

4、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5、刘光显、张泗汉主编:《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页。

6、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职务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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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也是紧密相关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这两种性质的机能的相互承接上。过失首先作为一种心理事实,在构成要件上,可以作为一种记述性的类型,即区别于故意而在构成要件上类型化了的心理事实,这是过失的主观面,也是注......
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8-04
摘 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27
摘 要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适应我国新时期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新形式、新特点。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以及系列重大贪腐案件的查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迅速从新生儿成为常见罪名,特别是省......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需要,在主观上通常是以一种不满足之感,或者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被体验,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着一定方向进行活动的直接的始动力量。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从主观而言,无不起源于需要。所以,马克思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
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及预防对策浅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3
受贿犯罪,根据刑法学上的观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本文从经济学中个人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出发,详细分析了受贿者实施受贿犯罪的心理动......
受贿罪审判实务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贿赂,作为一种超越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且为迅速蔓延的社会现象,表现在我们的刑事审判中,是受贿罪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受贿罪审判实务中的证据、主观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在人类社会过去的很长一段历史里,从某种意义上讲,酷刑是合法的。因为17世纪以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典都有种种酷刑的规定。特别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方面,严刑峻法是统治阶级重要的统治工具,刑讯逼供是正当合法的审判方式,墨(......
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21
希望查字典范文网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
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14-01-10
1、首页2、受贿罪既遂与未遂 【摘要】希望查字典论文网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11)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自赵永琛编:《国际刑法约章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72页。 引自赵永琛编:《国际刑法约章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375页。 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10)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1、酷刑罪必须是故意实施 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中规定,酷刑是“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主观要件的故意,主要是指对公约中规定的危害行为的认识和对该行为实施终了的追求,而不......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酷刑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但认为狭义概念指《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所含酷刑定义。广义的酷刑适用于或者说毋宁适用于“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所含有的酷刑概念。[12] 第三种观点是直接以......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2)自由权。自由权是又一重要人权。但人类的自由却不时地受到国际犯罪行为的威胁。国际社会为遏制和惩罚此类行为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关于酷刑罪侵犯的对象,有学者认为,酷刑的对象是已经作了某种行为或涉嫌到某种行为的人,其侵犯的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的人身、尊严、人格等关系。[33]也有学者认为,酷刑的对象主要是上述人员,但是不限于此。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四公......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7
(三)主体特征 关于酷刑罪的主体特征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酷刑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即国家公务员),这些人员主要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但是并不......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有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酷......
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发布时间:2022-12-02
【摘 要】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国家提倡反腐倡廉,大力查处职务犯罪,但是仍有一些腐败分子以权谋私,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以各种各样手段掩饰犯罪,规避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
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1
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法源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3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利用职务之便”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毒品犯罪......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1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46] 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47] 参见M.C.Bassiouni,“Commentary on the Draft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Tor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
酷刑及酷刑罪的界定(1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6]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27] 参见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28] 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如何认定跨国企改制前后贪贿犯罪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改组,导致经营管理人员主体身份发生变化。对国企改组期间发生的职务犯罪,如何认定罪与非罪、一罪数罪、追诉时效,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值得探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司法解释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
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目 录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2、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问题二、贪污罪的对象问题 1、......
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22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罪状规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这一罪状,除索贿外,我国的受贿罪的构成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投敌叛变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投敌叛变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重罪,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相对较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规定,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投敌叛变罪的本质属性、客观表现、罪过形式、罪数形态、犯罪形态及其死刑适用等几个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
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目 录一、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行为的法律特征二、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行为的定罪问题三、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主要观点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行为系犯罪行为,依照罪行法定原则,对由证券商垫款交易的情形可按照挪用......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论“性贿赂”立法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当今社会,性贿赂实质上是典型的权色交易,也是一种新型的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的治罪条款。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也就是......
间谍罪若干问题研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摘 要:间谍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重罪,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甚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规定,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间谍罪的本质属性、客观表现、罪过形式、罪数形态、犯罪形态及其死刑适用等几个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投敌叛变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我们看来,投敌叛变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为了投敌叛变而在投敌叛变以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二是在投敌叛变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三是投敌叛变以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而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投敌叛变行为与......
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取消了类推制度。本文拟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投敌叛变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投敌叛变罪的死刑适用根据刑法第108条和113条的规定,投敌叛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建国以来,尤其是 50 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国企单位 ) ,由于其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指令性指标,原材料由国家统一......
简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9
简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1
【论文摘要】 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
货币犯罪疑难问题研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有如下一些条文和罪名: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以及第151条的走私......
间谍罪若干问题研析(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在我们看来,要正确界定间谍罪的罪过形式,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
论分裂国家罪的几个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Some Problems on the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Abstract:Being a very serious crime of offences against state security in the penal code,the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 is being studied very flimsily.On the basis ......
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尚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疑难复杂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切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又使得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对这一问......
间谍罪若干问题研析(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间谍罪的死刑适用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个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特别是近年来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但现行法律规定在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追究程序和处断上均有不完善之处,制约了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0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当国家工作人员片面帮助时,或者当关系密切的人斡旋受贿时,分别定性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扩大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突破贿赂犯罪的......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
论罪刑法定的人权价值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权”是个敏感的字眼,但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在肯定人权的价值、主张保障人权方面,至少在公开场合并无异议,争执的焦点在于人权的标准。刑事法律及其学说具有较强的阶级性,然而,现代刑事法律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却以人......
从罪刑法定的贯彻到刑法司法解释的运用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定位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并不是同刑法一起产生的,而是在刑法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在自由、民主、安全的呼喊声中问世的。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了罪刑法定思想......
论分裂国家罪的几个问题(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作为均以分裂国家为其最终目的的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在表现形式上......
对少年缓刑犯再犯罪问题的思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之一,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其他刑罚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如果没有犯......
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3
量刑活动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活动,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实现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若刑罚裁量有所不当,则无异于对法律公正裁判的侵害,致使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也会随之崩溃,所以很多国家在刑罚上对刑罚裁量基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强迫交易 暴力手段 非法获利 强拿硬要【摘 要】 强迫交易罪是新刑法新增的罪名,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本文对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该如何定罪和强迫交易罪中的“非法获利”数额的大......
论分裂国家罪的几个问题(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1
其二,“罪行重大的”。所谓“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这类犯罪分子虽然并不直接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
行贿犯罪最新立法探讨
发布时间:2016-12-06
一、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的转变 从《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犯罪的修改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秉承加重惩治行贿犯罪的刑罚目的,以期回应民众期望政治清明的社会呼求。刑罚目的作为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内涵,必然影响刑事政策的走向。......
查处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思考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对应关系,是滋生受贿罪的土壤与温床。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受贿案件居高不下,以我院为例,1999年至2001年,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1件,占总数的89%,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的......
简论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并发罪数
发布时间:2023-06-15
简论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并发罪数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意旨是为了从严惩处因受贿而实施特定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该罪在社会上争论不止的问题之一。许多学者指出,该罪的法定刑仅处五年以......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
行受贿犯罪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7
[关 键 词] 行贿、受贿、博弈、预防 [摘 要] 本文主要在对无法律责任状态下以及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受贿问题进行博弈分析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行受贿的法律问题,为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探索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将牵连犯一概作为处断上的一罪,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是,......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违法犯罪现象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甚至......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10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国内的通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刑法铁则,也是宪法原则,更是刑法学的永恒课题。据考证,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过这种意喻的法律规定,被称之......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15
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形成原因 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
我国盗窃罪定罪量刑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27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类的犯罪,对国家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犯,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认定以及量刑进行了规定,最高......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单位犯罪严重发展的趋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确保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特别是在面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
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5
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在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行贿与受贿,尤如一条毒根上孽生的两个毒瘤,除索贿的情况外,有受贿必有行贿。行贿行为不仅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催生剂,而且其......
“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31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多少刑量的体系。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必然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接受刑罚的惩罚。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8
那么如何计算非法获利的数额呢?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过程中,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以自己所定而对方不接受的价格出售商品或强迫他人出售其不愿出售的商品④。有人认为,非法获利数额就是强迫交易方最终所定的价格与......
刍议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职位犯罪,更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国家官员对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一种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是一种权力的异经和变质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根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1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的整体,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面结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