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其中: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