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尽快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层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保制度是拉近城乡距离、推动社会公平的重要步伐。但是,基层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系统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政府严重责任缺失、起不了应有的作用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因素。基层社会保障需要政府承担应有的责任。本文是想通过研究分析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缺失现象,提出一系列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 社会保障 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5)10C-0087-02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能否顺利运行与政府的执行力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作用,加快基层社会保障建设速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条件。
一、政府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
各个国家农村社会保障的模式有很多,但是政府都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原因是政府能通过各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高效率。
(一)政府参与农村社会保障运行的原因是要调节收入差距、体现公平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每个社会成员的收入是不同的,因为他们拥有的生产资料是不同的,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同的。这就涉及到收入分配的问题,有的社会成员收入很高,生活档次不低;但是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很难保障。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有:个人学历不同收入也不同,甚至差距会很大;个人具备的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有些社会成员学历不高,但是管理能力、组织能力、预测能力很强,在允许的条件下组织有能力、有才华、学历高的人创业,不仅收入有所提高,对社会也创造出了不少的财富。客观原因有: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收入也会出现差距,例如南北方的收入差距无法避免;各个地方政策不同也会导致收入差距。这样导致的不良后果就是社会动荡,因此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调节市场机制带来的缺陷。换言之只要有市场机制的运行就会有收入分配的缺陷,就必须有政府补偿收入的行为,所以这样调节行为不是一时的,而是长久的行为。政府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这就要求政府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
(二) 政府参与农村社会保障运行是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政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是通过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实现的。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规定筹集标准、方式、依据、对象等,确保保障基金按时、足额征缴,从而避免很多没有必要的开支。另一方面,政府的参与能够避免社会团体、企业、慈善机构等多头举办导致的机构重叠、工作人员过多而出现的成本增加。
(三) 政府参与农村社会保障运行是为均衡负担、提供机会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以税收的方式从企业、个人征得的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这种筹集方式表面上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但本质是把少数个人和企业的未来风险由社会共同承担,这样共同承担的方式具体到每个人、企业时费用是可以承受的。益处是负担的均衡使企业和个人站在了统一竞争起跑线上,从而减少了社会由于不公平导致的很多隐患。
二、农村社会保障运行中的问题与政府责任的关系
(一)农村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投入明显不足。
资金投入不足是根本问题。我国始终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种情况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较高,保障资金征收很好。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民无法足额交费,政府也没有能力贴补,社保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很少,而且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是政府投入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长,而且部分地区的保费常常被挪用;二是国家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投入远远比城市少。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还有少部分地区连最低、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
2.法律不健全。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基本上是空白状态。首先,没有立法部门出台的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政府责任、基金筹集与管理、待遇标准,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关系等比较原则性的规范。其次,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再次,现有法令法规的稳定性差。
3.资金管理水平低下。
在资金管理上,出现管理重叠现象至今没有专门的保费管理机构。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管理部门管理,常常出现管理上的冲突和矛盾。管理上的不足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差,农民没有发言权、管理权、监督权,从而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带给农民的实惠。
(二) 农村社会保障诸多问题的原因――政府责任不到位
无论是国外的经验,还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都证明了政府在社会保障运行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整体规划,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监督管理等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4.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但是,在很多地方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兑现以上这些责任,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直是放任状态,农民未来的生活没有保障,养老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划分主体责任界限和执行力的到位对制度将来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作用
(一)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第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应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支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为农民生活有明显改善而做最大的努力。第二,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该建立一种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第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方面至今几乎是一片空白,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的,缺乏法律权威,容易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法律规范、制度化保障和统一管理的机构、办法,使农村社会保障处于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态,造成各环节和部门自相矛盾,成本过高。因此,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实施对象、机构设施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同时要制定和颁布相关的一系列条例。
(三)完善多元筹资机制,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落后现象与资金不足有直接关系。所以,必须建立确保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这当然离不开政府财政支持。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财政预算制度,加大国家财政扶持力度;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三是要开拓集资渠道。
(四)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机制
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很重要。提高管理效率,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改进管理方法、强化监督机制,重点监督国家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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