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户外广告已经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在道路交通中的户外广告更是影响到每一个出行的公民,其所反映的内容是一个城市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展现,对城市建设至关重要。本文从户外广告的历史出发,阐述户外广告的概念,分析我国公交户外广告的现状,进而找出当前导致我国户外广告混乱的原因及危害。
关键词 户外广告 法律规制 消费者主权
作者简介:王贝贝,铁道警察学院。
户外广告已经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形象、和谐社会构建息息相关。日本学者芦原义信在《街道的美学》中,把建筑本来外观形态称之为“第一轮廓线”,把户外广告及其他附加物称之为“第二轮廓线”。大凡去过日本的人皆震撼于日本户外广告,称其是宣传与美学的结合体,在起到宣传作用的同时彰显出整个城市的人文气息。然而我国的户外广告则不尽如人意:街道上人流、代孕、减肥、美容广告随处可见,其广告质量粗糙,甚至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低俗画面与语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每位公民密不可分,与处于市场主体地位的消费者更是息息相关。以“低碳经济、绿色出行”为契机,公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弥足重要。但是,以公交为载体的户外广告问题严重,作为消费者的乘客诸项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在一定程度加剧了社会矛盾,妨碍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以公交为载体,户外广告在车身、扶手、站牌、电子滚屏,甚至语音报站、站名等多样而广泛的呈现,许多广告不但违反了广告法相关法条法规,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加强对公交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制,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急迫性已日益凸显。
一、户外广告制度的发展
二、户外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户外广告的含义,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等室外所发布的,通过路过的民众反复观望,使其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对广告所展现的内容留下印象,以达到宣传产品效果的广告形式。通说认为,凡是在露天场地或公共场所,通过广告活动形式进行诉求,以达到宣传目的的媒体物质,都可被认定为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分布广泛,到达率和重复率高。户外广告充斥城市,市民不论其意愿与否皆成为受体,且高频率地被动接受户外广告宣传;二是形式多样,吸引力较大,效果较好。户外广告可以建筑物、公交车、霓虹灯等作为载体,内容多样化,能够最大程度引起公众注意,宣传效果较好;三是户外广告费用与电视、报纸等大众传统媒体相比,价格较为低廉。户外广告收费较电视、报纸等较低,且其宣传力度、到达频率、重复次数较高,性价比高;四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深刻影响城市环境。市民不得不接受户外广告的存在,户外广告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其生活品质,此外,户外广告也是一个城市的缩影,体现了一个城市的生活品质和人文环境。
三、我国公交之户外广告的现状
美国当代著名建筑大师伊利尔沙里宁曾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居民在文化上追求的是什么。”户外广告是一个城市的面孔,其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生存环境和人文素养。公交是绝大多数市民的出行方式,以公交为载体的户外广告状况直接影响广大消费者的权利维护状况,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通过一系列社会调查,笔者发现公交之户外广告现存一下问题:
一、以公交为载体的户外广告数量过多,频率过高。广告在公交车身、扶手站牌、电子滚屏、座位广告册,甚至在语音报站、站名等都存在,并且出现频率偏高,很大程度影响公交的正常运行,侵犯广大乘客的权利;
二、在以公交为载体的户外广告上,出现了诸如无痛人流、整形专家、钢管舞、肚皮舞等内容,对广告乘客尤其是未成年造成不良影响,有碍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混乱的公交户外广告,监管不严,缺乏监督、举报和惩罚机制,诸多乘客权利受侵犯不知如何维护,缺乏相关的监管及维权法律机制。
四、我国户外广告现状的成因及危害
(一)现状成因
3.公交户外广告成本较低,宣传强度较大,且违法惩罚力度不够。广告法准则性规定、审查、登记、检测等制度性规定较为粗线条,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欠佳,且惩罚力度较小。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经营者在利润的吸引下,敢于、乐于以较低的可能违法成本追逐较大的经济收益。
(二)混乱户外广告现状的危害
1.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化了公交公司与乘客的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公交户外广告中,出现乘客不得不接受的服务,如:语音报站,扶手广告、站名广告等,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为较多乘客的出行线路具有一定程度固定性,并且出行频率较高,公交户外广告长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对于那些短期乘客,因为许多公交语音报站过长、以公司名称等做为站名等情形,许多乘客出现坐过站情形,耽误其规划内事务展开,造成不必要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上问题的出现,加剧了公交公司和乘客间的矛盾,不利于文明和谐公交的构建。
2.影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不利于充分、正当竞争的展开,侵犯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关于这一方面,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一些经营者以公交为载体的广告内容包括:“家电之王椎缙魈嵝涯悖渍镜搅耍挥械滓皆壮痰某丝颓胱龊米急浮薄U庑┕愀嫘矶嗪行榧佟⒖浯蟪煞郑行┩ü猿丝颓恐菩酝乒悴罚蠢┐笞约旱挠跋炝Γ浣哟锏脚偶肪赫允值哪康摹9恢夤愀胬挠霉沧试春陀攀频匚唬谝欢ǔ潭壬嫌邪诠焦氖谐【赫鸷α似渌叩暮戏ㄈㄒ妗?
3.影响城市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国公交户外广告现状,我们不难发现诸多广告不但是违法的,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初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部分低俗、淫秽的广告还会影响青少年的心理成长,扭曲人们的价值观。不但如此,长期暴露与城市中已经与城市浑然一体的户外广告,直接构成城市的风景线,低俗的广告也是对城市自然环境的损害。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户外广告充斥城市,与每位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公交的户外广告涉及国家监管、消费者权益、社会公益等多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在公交户外中反映的问题不容小觑、亟需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