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根据问卷调查,衡阳市中小学有65.2%的学生反映其遭受过不同程度的体罚。对于体罚和教师正常惩戒行为的边界,我国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多认为教师正常惩戒行为不仅具有可行性,同时具有必要性,体罚是教师惩戒行为的一种极端形式,但上述调查学生则将教师的轻微惩戒行为亦纳入体罚中加以理解。对上述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导致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发生,其原因具有多方性,这既包括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现代承继,也包括部分教师教育技艺不精、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匮乏,学校应试教育评价机制犹存,学生抗压能力弱及家长过分溺爱等。纠正我市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关键,在于明确教师正常惩戒和体罚的边界和区别,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不同的纠正对策。
关键词 体罚 正常惩戒 中小学 衡阳市
作者简介:曾志华,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从事行政法研究。
近年来,我市关于中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屡见报端,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同时对我市社会、法治建设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积极杜绝或减少此一社会现象,本文将以衡阳市中小学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调查(包括问卷调查、走访、访谈)等方式,以期勾绘出当前我市中小学体罚现象的现状,剖析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看法以及造成此一现状的成因,并在基础上试图以一种法治化思维探讨其纠正对策和建议,进而为衡阳和谐校园和法治社会建设作贡献。
一、教师体罚行为的界定
我国《教师法》等法律规范① 虽然就禁止教师体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各界对于何谓“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等问题,仍存在较模糊的认识。根据笔者与部分中小学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的访谈,大家普遍认为体罚主要是指教师打学生的行为。但对于体罚是否还包括其他行为,则意见不一。例如,有人认为,体罚还应包括罚站、拧耳朵、打手心、罚劳动、罚做作业、罚跑步等行为;此外,还有认为教师谩骂和讥讽、挖苦学生也应属于体罚范畴。
事实上,根据笔者所查阅的相关资料,教育部早在1999年主编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具体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编写)一书中即对何谓“体罚”进行了界定:“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而国外同行对该问题已有普遍性的看法,即“体罚不仅仅指在盛怒下对违反规则学生的身体伤害,它还常常被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定为违反规则的常规后果,从而有预谋地对学生施加身体的痛苦。可以把体罚看作惩罚的一种极端形式。”
以上述界定为基础,笔者通过辅助参阅《现代汉语词典》、《教育大词典》等工具书对“体罚”概念的释义,认为教师体罚行为中的“体罚”概念,主要是指“以损伤人体为教育手段的处罚方法。”在实践中,若要认定教师具有体罚学生的行为,则必须证明其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教师对学生存在人体物理性伤害或损伤;二是此种伤害或损伤以教师教育学生的手段存在的。如果不符合后者,则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性的治安或刑事伤害。
在现实中,我们通常还容易将“体罚”与“惩罚”、“处罚”②以及“心罚”等概念相混淆。在此,有必要加以澄清。在笔者看来,第一,“惩罚”是一种中性的和常规性的教育手段。当学生存在某些不良或问题行为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区分“惩罚”和“体罚”的关键,不在于教师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超越了“惩罚”的合理限度,即一般认为,若教师的惩戒行为造成学生身体出现明显的损伤或经医疗机构鉴定有伤,即构成体罚。第二,“处罚”和“体罚”通常都被认为是教育的高压线,一旦触碰,均可能对教师产生不利后果,但它们所适用的方式存在一定区别。其中,“体罚”主要针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而“处罚”则是要求犯错误的学生缴纳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警戒方式。第三,“心罚”通常是指伤害学生自尊心和侮辱学生人格的惩罚方式,例如上文所提到的教师讥讽、挖苦、嘲笑和谩骂行为等均属于此种情况。对于“心罚”和“体罚”关系,学界存在一定争议。根据2014年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第5款规定,侮辱、歧视、孤立等“心罚”方式,可以产生变相体罚问题。
从目前学界对“变相体罚”的界定来看,大家多未对其进行直接定义,而是转向通过列举的方式举例哪些行为属于“变相体罚”内容。以《教育大词典》为例,其将“变相体罚”解释为“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 此外,根据笔者的实证调查,不少人认为变相体罚,还包括罚站、罚跪、讥讽、挖苦、嘲笑和谩骂学生等。对此,根据笔者的观点,我们认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是两个并列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种类型而已。具体来说,根据体罚方式的特点,我们可以将体罚划分为直接体罚和间接体罚两种形式。其中,间接体罚,即是我们所说的“变相体罚”,它是指“教师通过他人来损伤学生的身体,或表面目的是让学生学习和劳动等,但已经损伤学生身体的处罚行为。” 在现实中,对“变相体罚”的认定,其前提条件是它必须符合体罚的一般性条件要求。
二、当前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实证调查情况
(一)问卷调查情况
(二)访谈、归纳总结情况
除上述之外,笔者结合问卷调查结果,通过和部分中小学教师以及学生家长的谈话,发现当前我市中小学体罚现象,在普遍性中还暗含着诸多差异性特征。这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在后续我们可以追根溯源,探寻杜绝或减少中小学体罚事件发生的几率。总体来说,这主要包括:
一是农村中小学体罚现象比城市严重。不少农村学生反映其在校均不同程度的遭遇到了教师体罚,如罚站、罚抄作业、罚放学打扫卫生或留校等;部分学生还反映其遭受老师打手心、揪耳朵、侮辱等体罚行为。而与此相对,城市中小学体罚现象相对要少一些。虽然其也存在罚站、扇耳光、叱责等行为,但总体来讲,教师素质相对较高,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相对比较文明和克制。
二是男女老师体罚学生方式有别,且男教师直接体罚学生比例更高。除罚站、罚抄作业等普遍性惩戒方式外,不少学生认为男教师多喜欢通过扇学生耳光等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而女教师则多选择谩骂、侮辱等变相体罚的行为方式。针对这一区别,笔者认为有一定可信度。从笔者在网络上所搜集的本市教师体罚案例,直接动手打学生者,多是男性教师;而女性教师相对要温柔和耐心一些。
三是青年教师体罚现象高于中老年教师。笔者曾在本市某县域中学访谈一位中年教师,该教师在谈及体罚问题时指出,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关,不听话的学生很多,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不会做出一些体罚举动。但总体而言,中老年教师的教学经验更丰富一些,处理问题学生的方法更为娴熟,体罚现象相对较少;而年轻教师在教学经验方面有些欠缺,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进而激发矛盾,导致体罚现象频发。但他同时也指出,由于时代在变化,年轻老师和学生的代沟不明显,这反而可以加深学生和教师间的交流和对话。
四是中学体罚现象比小学更为复杂、严厉。在小学,受访学生多认为其受罚原因主要包括上课开小差或讲小话、没有按时完成作业、不讲卫生以及和同学打架等,受罚方式主要就是罚站、罚抄作业、扫教室等,以上手段相对都比较平和;而对于中学生而言,由于学生多处于青春期,不少学生和社会接触,江湖习气浓厚,在此背景下,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很容易导致教师和学生互殴的情况发生。而这恰好是教师体罚行为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三、当前中小学体罚现象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文化根源:崇尚长辈(包括教师)的绝对权威
根据笔者的调查,导致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很多,其首先影响因素体现在传统文化层面,也即观念层面。古语云:在家听父母,在校听老师。在“师道尊严”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不少教师认为自己在学校应当具有绝对权威。因为,自古就流传着“棍棒底下出好男”、”不打不成才“、“孩子不识好,打打就好了”等耳熟能详的故事或俗语。他们认为,这种传统教育理念之“精华”,是非常符合常理的,自然应当继续奏效。此外,在传统文化中,基础教育具有明显的向师性,即教师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神,学生自应对教师言听计从、顶礼膜拜。根据笔者的调查,这种现象在小学教育中承继得更为严重。也正是因为此,在笔者的调查问卷中,教师体罚现象都是发生在小学尤其是低年级学生身上,而在中学阶段,诸如打手心等现象则基本不存在。
(二)关键问题:“体罚”和“惩罚”的界线模糊
根据上文所述,在学校教育中,“体罚”是“惩罚”的一种极端形式,当“惩罚”超出必要限度或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时候,那么“惩罚”即是“体罚”。从教育原理来看,“惩罚”对于教育问题学生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须的。为此,我国教育部2008年曾提出“正当惩戒不属于体罚”的观点。但遗憾的是,国内现有法律规范并未对“惩罚”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其既有规定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嫌疑。根据笔者多方调查显示,在现实中排除少数教师恶意体罚学生之外,更多的情况是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因无法把握惩罚限度进而无意识地将惩罚转变成了体罚。正是因为此,笔者认为对中小学体罚现象原因的解读,需要围绕“体罚”和“惩罚”的边界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同时有必要从教师、学生和家长、教育主管机关等多方进行透析。
(三)规范原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
虽然我国《教师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行为,但它们均未对“体罚”、“变相体罚”的内涵以及在实践中如何禁止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禁止体罚学生”以来,至今关于该话题的立法依旧只停留在单纯禁止性的描述上。对于体罚学生给予处罚或处分的标准,其只规定了单一的衡量标准,即看其体罚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但问题在于,现有法律并未对何谓“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即便是期间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其也仍没有对此进行过更加细化的规定。
由此,在实践中人们很难准确把握体罚和教师正当惩戒间的界限,并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例如,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学校为了保护学生免受体罚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教师行为准则。部分教师在被学生投诉后,诉苦声称学校在判定和处理体罚事件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遇到比较难缠的家长,则他们正常的惩戒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系体罚。长此以往,不少教师认为出于害怕遭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控告,他们只能放松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甚至放松学生的违规行为。而反过来,对于学生而言,由于现有法律规范不健全,其在不少情况下,即便确实遭受了教师体罚,也因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认定难度大等而使其正当权利无法获得救济。
(四)主体因素之一:学生抗压力弱以及家长过分溺爱
众所周知,现在的中小学生大多出生在2000年以后,优越的家庭环境导致在现实中很多正常的“惩戒”活动都被贴上“体罚”的标签。分析现在中小学生的家庭环境,其大多均是家庭的独生子女,即使不是,他们也都是其家中长辈的宠爱对象。家庭的百般呵护,虽然造就了他们自信、优越感强等优点,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极易养成自私、怕吃苦、抗压力弱等缺点。这些孩子,不在少数受不了老师在学校的一点批判和惩戒。一旦受到批评或惩罚,其轻则向家长诉苦;重则觉得自己没有颜面见父老乡亲,进而选择离家出走或跳楼自尽等。以衡阳市某实验中学学生邱某为例,其2014年6月11日因自习课趴在课桌睡觉,被语文课老师范某发现并进行言语批评(具体批评语言不详)后,觉得自尊心严重受损,故在6月14号下午选择在自家阳台跳楼自杀身亡。而对于那些因受批评,选择状告家长的学生,其家长若因为溺爱子女,而不分青红皂白直接选择找老师理论,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媒体曝光,则基于现有的体制,学校或主管机关多倾向性首先选择对该教师进行处分或处罚,以息事宁人。而事实上,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并不是所有情形均是体罚,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正常的惩戒行为。如是,在现实生活中,则容易造成“体罚”现象的泛化和标签化。从笔者实际调查来看,这也是当前我国中小学体罚案例频被曝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主体因素之二:部分教师自身修养不过硬
教师自身修养不过硬,是当前体罚现象频发最直接的原因。具体来说,这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部分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教育技巧较为贫瘠。根据调查,现在我市有很多一线教师均反映现在的学生,不论是小学生还是中学生都很不好管,学生不做作业、上课捣乱、下课打架、课后上网,甚至染上偷盗等恶习的大有人在。对此,不少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因为教育经验缺乏,在面对如上问题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最后忍无可忍,只能选择体罚这一最原始的教育方法。
二是部分教师仍相信“棍棒之下有好男”。对于那些问题学生,尤其是屡教不改的学生,不少教师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采取“武力”,使学生尝到肉体上的疼痛,进而因为害怕再次遭受皮肉之苦而选择屈服和不再犯。
三是部分教师心胸狭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在现实中,有部分教师仅仅将教书作为其谋生的手段,其在教学过程中,只关心能够给自己创造经济利益的学生,比如平时给自己送“福利”的学生,而对于那些没有送礼的学生,其则非常粗鲁,稍有机会即恶语相加,或者暴力出手。
(六)主体原因之三:学校教育管理存在漏洞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的阶段,各学校尤其是初级中学对升学率非常重视。不少学校对教师绩效奖励的计算指标,主要包括学生考试排名、学生升学率等,而关于教师的个人品德、身心素质则排除在外,这些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教师的焦虑心理。据有关研究表明:“受到外界压力的教师容易作出加深班级紧张性的行为,这些教师缺乏耐心,在掌握行为标准时过于严格,而在教学时则较为刻板,容易责骂和羞辱学生。”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教师为了满足这些指标,会选择置国家法律、学校规定而不顾,进而试图通过体罚来增强其实效性。此外,对于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为学生开设法制教育课,据了解,不少学校对此均流于形式。一些学校直接没有开设,另外一些学校则多以“走过场”形式而告终。所以,总体来讲,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还远远不够,面对老师的体罚只能忍气吞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师体罚的恶习。
四、规制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对策建议
总之,通过上文对当前我市中小学体罚现象及原因的透视,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明晰教师惩戒权问题,揭示‘体罚’的法律涵义及其责任承担机制,才能公平公正处理体罚事件,保护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权利。”规制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制度上、规范上明确体罚和教师正当惩戒的边界,然后根据体罚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其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 加大立法力度,完善规制中小学教师体罚的法律机制
1.通过立法明确“体罚”与“正当惩戒”的关系。建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的规范内涵,厘清体罚与教师正当惩戒的边界,包括辨别以上两者的原则、依据、程序等。根据前文所述,体罚是教师惩戒行为的一种极端情况。所以,在对体罚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认为国家首先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教师对学生享有惩戒权,同时规定其权利行使的范围和边界。若要进行专门性立法,其可依次规定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和外延;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法律许可以及禁止的惩戒形式;不当惩戒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追究主体、依据、形式、程序等);以及惩戒权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2. 建立健全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教师体罚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多数均过于原则且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在现实中可操作性很弱。为此,建议国家制定和完善关于体罚责任追究的各项制度机制。这重点包括:第一,完善各类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总体说来,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教师的行政责任(含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以上两种可同时使用);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教师享有追偿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第二,明确体罚责任追究的归责原则。建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有学校和教师承担其免责或无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第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的启动、实施以及监督救济等。
(二)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一是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普法教育。建议学校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联系,要求每所学校都配备一位法制副校长,争取每个学期都能定期给老师上法制课。同时,学校也要督促教师积极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将教师学法、守法、用法、懂法纳入考核体系,从而增强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仅容易使学生人格受到扭曲,而且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消极影响。
二是加大对中小学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教学水平的培养。在分析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原因时,其中有一项即是教师因教学经验缺乏而造成与学生沟通不畅,进而导致体罚产生。
三是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和宣传。建议各中小学要经常开展师德师风比赛和培训,善于利用校广播站、宣传栏、观摩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宣传学习的自觉性;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师对体罚学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引导教师防范和杜绝体罚现象发生。
四是鼓励教师多参加心理学培训活动。要求中小学教师掌握一些基本的心理保健意识和技巧,当自己遇到心理困扰或挫折时,能够及时疏导自己的不良情绪,避免将自己的压力、浮躁、脾气发在学生身上。
此外,中小学教师还要通过心理学学习,学会换位思考,在体罚学生时,能够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体会和理解被体罚学生的心理感受。
(三)探索学生管理法制化机制,提升学生自律意识
(四)加强家长与教师间的沟通,提高家长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常情形下,教师体罚学生是因为学生本身即犯有错。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切勿过分溺爱自己的小孩,将正常的教师惩戒行为后果扩大化。具体来说,家长因对教师体罚行为,需要重点考虑以下问题并分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于小孩在学校被教师体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的,建议家长及时找学校以及教师进行维权,要求上述教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处分或处罚;二是对于教师正常惩戒自己小孩的,应当尽量避免冲动,并及时找出教师惩戒小孩的原因,并帮助小孩改正自己的问题。针对不少学生遭受教师体罚后不敢告诉家长的现象,号召各位家长经常与自己的小孩、同学家长以及学校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小孩在学校的情况;同时另一方面也要仔细观察孩子身体和行为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疏导。
(五)重视学校责任,加大对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的惩处力度
根据调查发现,我市不少学校领导和教师在内心深处并不把体罚看成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还有学校将此作为教师负责任的表现形式,由此在现实处理体罚事件时,学校多会偏袒教师一方。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形助长了体罚现象发生。为纠正这一认识误区,各学校必须采取积极举措,尤其是通过建立严格惩处制度,使教师都认识到体罚的危害性。要畅通对教师体罚行为进行检举、投诉的渠道,对于体罚学生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师风师德检查或抽查,对体罚学生隐瞒不报、姑息纵容的,要严格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总之,我们通过调查认为中小学体罚现象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对中小学学生的教育,离不开教师的正当惩戒行为。但问题关键在于,在制度层面,我国法律不仅未对体罚和教师正当惩戒行为进行明确界分,甚至对体罚本身的内涵和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现实中对于体罚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考察体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其不仅包括对传统教育理念的承继,同时也包括现实方面涵括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等各方力量的角逐。当前我市中小学体罚现象存在农村严重于城市、体罚主体青年教师高于中年教师、心罚多于身体罚等特征,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和特征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供政府参考采纳。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关于“惩罚”和“处罚”内涵和关系,也有学者有不同看法。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惩罚是“严厉地处罚”;而处罚是“对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加以惩治”,它既包括批评、警告、记过等精神处罚,也包括罚款等物质处罚。
③在实践中,若体罚是以间接形式,如让学生互打或自打等形式作出,行为主体仍认定为中小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