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对于关心中国“复关”和“入贸”的人,是个不寻常的日子,因为中美双方于此日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了第一个协议棗《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这一农业合作协议究竟会对我国产生什么影响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说,现在谈影响还为时过早。
为什么呢?他解释说,协议的内容还没有公开,况且,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农产品贸易的谈判主要体现在关税、配额、补贴等方面,而这些内容现在都没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张汉林教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特别指出,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不可能单纯是对美解除TCK小麦、柑橘禁运的“利空”协议,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则,它还应该包括美对我农业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利好”内容,新闻媒体应在时机成熟做全面报道,而不要以偏概全给人以误导。
由协议框架推测内容尽管《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内容至今未予公开,但“协议”内容绝对不仅止于“TCK小麦”“柑桔”等等的“禁”与“开禁”问题。因为协议是中美双方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成果之一,所以谈判应在WTO关于农产品协议的框架内进行,而农产品协议的内容主要由以下9项组成:关税化按照1986-1988年的平均值,根据内外价格差额计算出每种产品的关税数额,把关税措施转化为进口税。
降低关税水平征收正常关税的农产品,如业已承诺减让,则按照议定减让的税率实施减让;如果属于尚未承诺减让的农产品,则应按照1986年9月1日的税率征收关税。实施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应先实现关税化,然后再减税。
以上两种情况中,关税税率应在6年内平均消减36%,每种产品最低削减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可削减10%。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最低限度的规定,在实施期的第1年,进口配额应占国内消费的3%,第6年扩大到5%。
配额外的进口,可征收关税化后的较高关税。特殊措施如果1986-19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的3%,如果不支付出口补贴,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则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从第1年的4%,扩大到第6年的8%,在6年内不实施关税化,如果发展中国家援引此项规定,则市场准入从第1年的1%扩大到第10年的4%。
6年的实施期将结束时,必须在第6年进行交涉,然后才能继续采取特殊措施。特殊保障条款实现关税化后,如果进口农产品的剧增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对部分产品产量的增加或产品价格的降低,可以无补偿地征收关税。
国内支持国内支持包括削减范围内的黄色补贴(非正常补贴)和削减范围外的绿色补贴。黄色补贴以1986?/FONT>1988年的补贴为基准,换算成具体的数额作为削减基准,应在6年内削减20%,发展中国家则应在10年内削减13.33%;而绿色补贴,如果价格支持的生产额低于5%,则不需要削减。
出口补贴发达国家应在6年内按照1986-1988年间的水平平均分期削减出口补贴额的3%,在6年中在同一基期基础上平均分期削减到贴数量的21%。而发展中国家的上述削减原则是10年内的24%和14%。
另外,对不承担出口补贴削减义务的产品,今后不应再给予出口补贴。 援助发展中国家应向最不发达国家和食物净进出口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水平的食物援助。
继续谈判在2000年1月1日前,就农业继续进行从乌拉圭回合开始的改革进程。根据“农产品协议”市场准入、特殊保障等条款的规定,国人担心农业会遭到严重打击看来是多虑的!快速路上跑慢车尽管中国“复关”“入贸”的道路已走过了13年,但国内一些相关人士对WTO农产品协议的框架内容还有些不尽了然,这可能和整个农产品贸易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轨道上一直缓慢行驶有关。
尽管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就已启动生效,尽管关贸总协定的条款里早已写有农产品贸易的内容,但人们看到农产品自由化贸易的影子是在80年代,并且直到1993年底,各成员国才达成反映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农产品协议”。鉴于农产品贸易的复杂性,关贸总协定一直把其作为一个特殊的问题来处理。
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在农产品方面针对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1条第1款)的例外:“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甲)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它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乙)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丙)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根据上述特殊规定,缔约方可在特定情况下放宽进出口数量限制或配额的一般禁止。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种特殊规定往往成为农产品贸易更大程度背离总协定的借口和基础。
尽管由于农产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严重背离,1982年在日内瓦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的最后宣言强调,必须通过改进关贸总协定规则的效率,把农产品更充分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改进市场准入条件,把出口竞争置于更广泛的纪律下,并且,关贸总协定同年还成立了一个49方参加的农业贸易委员会(职责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各国农业政策的通知和审查;以及直接和间接出口补贴对农产品贸易竞争的扭曲),但直到1987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产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仍相去甚远。现行的WTO农产品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当时农产品贸易谈判小组的目标是,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将所有影响进入市场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更加强化和有效的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管辖之下。从而达到:第一,通过削减进口壁垒改善市场准入。
第二,改善竞争环境,加强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产品贸易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补贴及其它措施的使用纪律,包括逐步减少它们的消极影响,并处理它们的案件。第三,尽量减少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壁垒可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时应考虑有关的国际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矛盾主要体现在美国和欧盟双方。谈判初期,美国主张取消一切补贴和间接补贴,并实现农产品政策的并税化。
欧盟对此坚决反对。能否最终达成关贸总协定农产品协议的关键双方棗美国和欧盟,经过几次的反复谈判,终于在1993年12月7日就农产品补贴问题达成一致;此外,日、韩等粮食进口国的利益在农产品协议谈判中也部分得到考虑,最终导致标志关贸总协定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方面大大向前迈出一步的“农产品协议”,伴随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在1993年底诞生。
农产品协议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我国农业承载着国内7%-8%的就业人口和粮食在一个12亿人口大国的特殊作用,所以政府涉关农业的会谈态度非常慎重。根据我国现行贸易体制,我国对粮食贸易的控制主要通过许可证、配额以及准国有垄断等非关税手段。
所以,WTO各谈判方要求我国逐步降低在粮食贸易上的非关税控制,是开放粮食市场根本问题之一。由于粮食是土地资源密集型产品,我国在生产成本上不占优势,自然就没有价格竞争优势。
如果实行粮食贸易自由化政策,进口可能增加,对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形成压力。所以,WTO谈判各方要求中国农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当前中国是难以做到的。
我国加入WTO的农产品谈判,主要集中在中美的双边会谈上。在WTO启动前的1994年,美国在会谈中要求先解决中美两国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存在的“矛盾”,然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谈判。
所谓“矛盾”,根据资料分析,可能是以下内容:我国从1972年开始,对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带有病虫害小麦棗TCK小麦实行禁运;对美国佛罗里达等4个州生产的带有虫害的柑桔一直实行禁运政策。1997年8月,中国加入WTO代表团团长龙永图在WTO中国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结束后,宣布了中国在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
今年4月10日中美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对于中国加入WTO的农产品谈判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原因在于,一是美国较其他成员国谈判要价高,二是美国在WTO内的巨大影响。
中美农业协议除解决了TCK小麦等双边贸易中存在的固有“矛盾”外,根据资料分析,美国在农产品关税方面还提出了要求:2011年之前,中国农产品进口平均关税须降至17%(对美国进口的农产品降至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