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相关规定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法制度的完善,避免依文件计税,改革税款计征方式,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来解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双薪制 应纳税所得额 税后收入 税款计征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在近几年修正了数次,然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细节规定不够明确,从而导致不是依法计税,而是依文件计税,出现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这一系列问题,通过立法制度的完善改革税款计征方式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便可迎刃而解。
一、我国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相关规定。
(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规定: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人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没提双薪制的第十三个月工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为2001〕元)。
二、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应纳税额时所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数)与先前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所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不一样,不符合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规则(违背了税法的规定),会造成当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临界点上下时,税负差异大,从而导致奖金发的多者,税后收人可能反而少的现象。
例1:甲月薪2000元,年终奖6010元;乙月薪2000元,年终奖5 990元。
(1)甲需要缴纳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010x 10%-25=576(元)。
甲最终税后收人为6010-576=5434元。
(2)乙需要缴纳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990x5%=299.50(元)。
乙最终税后收人为5990-299.5=5690.50元。
甲年终奖比乙年终奖多发20元,但税后收人却比乙低5690.50-5434=256.50(元)。
通过计算可得出以下结论:在月薪200(〕元以上时:
(1)年终奖在6000.01元一6305.56元之间的税后收人簇年终奖为600()元的税后收人即5700元;(2)年终奖在240000.01元一25294.11元之间的税后收人簇年终奖为24000元的税后收人即21625元;(3)年终奖在60000.01元一63 437.50元之间的税后收人蕊年终奖为60000元的税后收人即51125元;(4)年终奖在240000.01元一254666.67元之间的税后收入感年终奖为24000()元的税后收人即192 375元;(5)年终奖在480000.01元一511428.57元之间的税后收人落年终奖为480000元的税后收人即361 375元。
(二)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月薪多少对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几乎没有影响,不能充分体现多收人者多缴税。
例2:甲月薪1200元,年终奖25001)元,年收入总额39 400兀,乙月薪3000元,年终奖10000元,年收人总额46 000元,甲全年需交个人所得税=[25000-(2000-1200)] x15%-125=3 505(元),乙全年需交个人所得税二【(3000-2000)x10%-25] x12十20000x10%-25=2 875(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甲年收人总额比乙少6600元,但比乙多交所得税630元。
(三)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实就已确认了奖金非一个月所得,而是12个月的所得,速算扣除数是为计算方便所采用的,不能因为速算而使计算结果错误,所以速算扣除数应扣除12个月的。
(四)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并存,双薪制的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了争议。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单位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有些单位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单位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这样就形成了不同观点及不同做法:
(1)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不发第13个月工资的,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即:全年没有其他奖金的,按除12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采用过一次的,并人当月工资计算。这没有异议。
(2)在年终只发第13个月工资,没有年终奖的,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第13个月工资也属奖金,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二是按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计算,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既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的,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计算,年终奖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二是认为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选择其一按除12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另一个并人当月工资计算。
(五)近年来,年薪制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广泛推行的一种收人分配制度用于激励经营者,而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影响了经营者年薪制的激励效果。
例3:某企业管理人员甲实行年薪制,每月基本收入3800元,某年1月份取得上年效益工资8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1月基本收人应纳税:(3800-2000)x10%-25=155(元)上年效益工资应纳税:首先,确定适用税率84000=12=7000园?,查税率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上年效益工资应纳税额:84000x20%-375=16425(元)合计1月应纳税额:155+16425=16580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比较:
(1)每月预缴税款:(3800-2000)x10%-25=155(元)。
(2)上年全年应缴纳税款:{[(3800x12+84 000)=12-2000]x20%-375)x12=(8800x20%-375)x12=16 620(元)。
(3)甲1月份实际应纳税款:155+(16620-12x155)=14915(元)。
(4)比较:由此看出,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计算公式比原算法税负提高了:16580-14915=1665师)。
(六)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充分得到保护。工资、薪金所得是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金每个月支付多少,年终奖多少,什么时间支付,分几次支付,以什么形式支付基本上由所在单位决定,并且由单位计算和申报,纳税人不能有效回避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漏洞而产生的不公平的那部分税负,甚至有时因扣缴义务人对文件的理解不当而多扣税自已都不知道。
三、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工薪所得所属期间的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也没明确规定年终奖金的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也没以部门规章的法的形式来加以规范,而是以通知、批复、补充通知、函等规范性文件来干预。这样,法律执行机关又成了实际上的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过多地考虑行政要求,使税法整体上向行政机关倾斜,增加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四、解决办法。
(一)《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应列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应列人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一些重要的批复或通知应列人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部门规章级次,应尽量减少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二)在未来的税收基本法中明确税收立法程序,并相应制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工作规程》,保证税收立法程序的法律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有些国家的作法,每年由人大对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期间的确认原则,确认为权责发生制更公平合理一些。改革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征方式,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确定税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以此为理论支撑,前述存在的问题将迎刃而解,才能真正做到公平税负,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不合理的避税,确保税款的征收。
以前述例1为例:
(1)甲需缴纳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
[(6010=12+2000-2000)x10%-25] x12=301(元)甲最终税后收人为6010-301=5 709元,(2)乙需要缴纳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
(5990=12+20000-2000)x5%x12=299.50(元)乙最终税后收人为5990-299.5=5690.50元。
甲年终奖比乙年终奖多发20元,但税后收人比乙多5709-5 690.50=18.50(元)。
避免了奖金发的多者,税后收人可能反而少的现象
以前述例2为例:
甲全年需交个人所得税=[(39400=12-2000)x10%-25] x12=103.333x12=1 240(元)乙全年需交个人所得税=[(46000+12-2000)x10%-25] x12=158.333x12=1 900(元)甲年收人总额比乙少,纳税总额也少。避免了收人少反而纳税多现象。
以前述例3为例:
计算结果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的计算结果一致,实行年薪制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也不会因年薪制的采用而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了,从而发挥经营者年薪制的激励效果。
可见,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可以有效地解决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征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但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相应完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2]乔新生.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问题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