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演进,影子银行从一个边缘的、信贷补充的市场角色,成为现在经济体当中的一个重要主力。我国影子银行依托各种贷款工具和中介机构日益膨胀,并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推进利率市场化、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客观上弥补了金融机构某些职能的缺漏,但由于监管缺位、制度模糊、操作的隐蔽性和随意性,对反洗钱工作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一、影子银行洗钱风险分析
(一)增信或抵押类金融业务洗钱模式
1、担保公司。一是非法资金参与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利用中介融资机构进行洗钱。二是洗钱分子事前成立空壳公司,受洗钱集团控制的担保公司通过对空壳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利用虚假信贷资料、凭证或评估证明,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通过提前还贷等手法将资金洗白。
2、私募基金公司。一是由几个合伙人把资金聚集在一起以工作室或投资咨询公司的形式组建黑私募,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资金来源不正当,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个人账户或机构账户进行交易,其资金通过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划转,证券公司很难判断客户是否拥有私募资金,更难判断客户是否是在利用股票交易进行洗钱。二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阳光私募基金。信托公司虽然已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对阳光私募基金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判断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例如信托公司缺乏信息技术手段识别利用虚假证件与私募机构签署理财合同的客户,不了解客户资金的真实来源和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无法判断阳光私募受益权转让的合法性等。此外,私募机构可能与客户合谋通过违规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并反复操作清洗黑钱,或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实现利益输送。
(二)以银信合作式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洗钱模式
1、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一是银行代销的信托计划,对客户调查仅限于销售初期,缺乏持续跟踪,不法分子能够通过合法化的外衣轻易购买到高于同期利率的产品,既获得了收益,又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的目的。二是银行为盘活不良资产,实现资产优化,在打包、再打包转让一些信贷资产的过程中,缺乏对跟踪者的了解,给洗钱分子可乘之机。三是在银保合作业务中,洗钱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急于完成工作任务的心理,将非法资金投入理财产品,利用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洗钱,表现为资金量大、期限短、频率高的特点,或者购买投资收益型加保值型保险,通过小损失大清洗的退保方式,实现洗钱目的。
2、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一些银行对借款人资格审核不严、对贷款资金来源了解不清、用途监控不严,可能存在洗钱风险。一是银行违规接受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二是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导致资金使用不合规。
(三)民间金融借贷业务洗钱模式
1、P2P 网络借贷。一是P2P 网络借贷平台采用风险准备金垫付模式,但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来源、用途没有明确的披露,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且缺乏监督,极易暗箱操作。例如,股东或投资人将黑钱注入风险准备金中,平台很难追踪其资金流向。二是借款人实施恶意诈骗,以网络融资为幌子,通过伪造各类证件在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消息,拿到资金后,借款人立刻人间蒸发。三是借款人非法集资。
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放高利贷赚取利差,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缺少相应的行业准入、经营管理制度约束,交易手续简单、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公开,基本上靠一张借据来保持借贷关系,且没有相关的身份识别程序,对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交易受益人等也没有进行审查,一定程度上洗钱分子获取高额回报提供了便利。
二、影子银行产生洗钱风险的原因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监管制度缺失。我国金融业实行分行业监管,但对界定不明确的影子银行和某些业务交叉环节的监管却无法可依,如第三方理财、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民间借贷等。二是监管主体缺位。部分影子银行机构有主管部门,但监督主体缺乏完善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形成监管真空。
(二)行业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
部分新兴行业机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经营不规范情况突出,公司治理不合规,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偏离主业,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风险事件,业务偏向异化,部分担保机构在账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洗钱风险领域。一些私募基金、信托、担保公司在巨大经营利益驱动下,吸收大量资金的同时,对资金来源、性质的甄别能力有限,忽视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缺乏深入调查,产品销售环节存在洗钱风险。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对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如信托)在身份识别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开展这些业务的机构基于维护客户隐私和吸纳客户的考虑,在完成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后,并未深入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职业信息。尤其当前私人银行运作模式盛行,商业银行基于维系客户的角度考虑,非但不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甚至简化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存在反洗钱工作漏洞。
(四)资金来源去向缺乏控制
交易的隐蔽性特点为影子银行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核查真实交易。影子银行进行的交易往往不透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不法分子通过合法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形式上的合法财产,影子银行机构可能超出合法业务范围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再通过合法业务清洗募集资金。二是产品结构的复杂性导致难以掌握资金来源去向。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在运作过程中使用一系列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信用中介工具,真实的资金关系难以掌握,资金的来源去向监测困难,为不法分子进行隐蔽交易提供便利。
(五)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比较薄弱
一是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影子银行,如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业务人员还存在缺乏反洗钱风险意识的问题,没有对反洗钱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务公司领导层普遍认为,内部银行不会发生洗钱行为,成员单位不可能出现洗钱风险;信托公司更多关注的是项目的收益性高低,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洗钱风险的认识比较淡薄,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一线人员普遍认为丢失客户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常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刻意保护客户,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对客户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提出质疑时,甚至为客户辩护。二是尚未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行业,如私募公司、P2P 网络借贷则担心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影响到与客户的关系,限制业务发展,从而降低效益,因此这些行业主动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愿较低。在日常业务中,这些行业工作人员担心的是资金安全和效益问题,考虑更多的是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不顾及或较少顾及洗钱风险防范,容易使从事行业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出台高于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遵循反洗钱法确立的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原则,进一步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影子银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以及影子银行各行业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分行业深入推进反洗钱监管制度。二是对已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行业,应适时出台相关反洗钱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落实当前影子银行体系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以交易等制度;对未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行业,遵循有序推进、差别监管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到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范畴。三是充分发挥影子银行各行业协会在反洗钱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本行业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妥善引导影子银行各行业协会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制定行业反洗钱指引等措施,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监管的潜力,完善和补充反洗钱工作机制。
(二)实施影子银行差别监管
根据影子银行各行业的业务特征和反洗钱履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差别监管。一是对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影子银行业务,如银行表外理财等业务,参与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现有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二是对于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影子银行及影子银行业务,如民间借贷等,应采取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资金的供求矛盾,压制地下钱庄等非法机构的生存空间;三是对于无实体经营场所的影子银行,如P2P,应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审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加强资金交易监测,抵御洗钱风险。
(三)加强行业内部管理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影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风险监测体系,充分考虑洗钱风险和防范措施,将反洗钱制度嵌入业务流程中,引入反洗钱专项审计制度,为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二是强化反洗钱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一线人员的客户身份识别作用,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认真收集、核对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信息、财富来源、估计资产净值、交易对象、担保人或其他可提供信誉证明等资料;切实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运用多种措施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经营状况、身份信息更新等情况,集中有效资源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账户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和程序,深入了解账户和交易的实际控制人,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质量。
(四)提高从业人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一要树立正确的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认识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促进业务发展与防范洗钱风险的关系,克服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二要积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反洗钱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不要盲从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合理选择投资及获取资金的渠道,防范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