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背景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于去年8月20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56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被誉为海员“权利法案”的MLC,是一部涵盖了海员上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船上设施和服务、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内容的综合性劳工公约,它的通过与生效使全球海员劳动权益保护有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其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
二、我国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虽为MLC的发起国之一,但目前仍未批准该公约。现阶段我国开展了大量的履约准备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支持,使得批准实施公约具备高度可行性。
(一)制修订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完善的海员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二)探索建设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海员工会组织、船东协会三方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制度。MLC守则A44第二款就规定,成员国应在适当的港口发展福利设施,而适当的港口则需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早在2009年年末,交通部、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便在北京共同建立了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同时议定了《工作章程》。随后,东部地区也陆续启动省级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广东、福建、山东等省先后确立了该制度,基本实现了与MLC制度接轨的目标。此外,上海、天津、辽宁等地还相继成立了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船员服务机构、船舶管理单位开展有关履约工作。
(三)签署《船员集体协议》
MLC序言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根据公约要求得以充分实施,此种实施可通过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方式来实现。规则21第三款也指出海员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集体谈判协议。据此,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船东协会签署了首个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该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船舶配员和值班、职业安全和医疗、食品、居室和娱乐、伤亡保赔、遣返、解除和终止合同、船员投诉和劳动争议、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而确立了充分保障海员体面就业权利的劳动标准体系。此外,制订一份合法合规、行之有效且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船员集体协议》,还有助于船东控制用工风险并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
(四)海事主管部门对履约准备作出具体安排
海事局于去年7月发布《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时依船东申请向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证明,进而确保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履约准备工作,顺利通过有关港口国监督检查。MLC规则51“船旗国责任”明确指出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携带和保有与守则所规定的范本相符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守则A513更是对证书的签发、有效期、签发临时证书的条件、声明编制主体和内容、证书停止有效与撤销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通知》的发布与落实,直接增强了海事管理机构及船公司对公约生效的适应能力,为我国在下一阶段批约与履约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公约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法律环境满足MLC国内适用需要,探索建立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船员集体谈判机制也为顺利履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这些履约准备工作使得我国在现阶段批准实施公约具有高度可行性。由于MLC旨在全面保障海员权益,尽早批准加入该公约,完整、善意地承担国际责任,不仅有助于船东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推动航运业发展,更具有提升我国国际地位、掌握海运话语权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