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经济结构正在转型的过程之中,尖锐的问题是哪个阶层获益,成为制订经济政策的首要问题。中国经济结构要获得最大的民意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结果必须惠泽众生,而不是加大资产泡沫、拉大贫富差距,惠及随时可能移民国外的一小部分人。
中国房地产市场就是转型之中最为尖锐的矛盾,为缓和这种矛盾,不动产持有税要不要征、房地产持有税向谁开征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以土地支撑财政的经济模式不可持续,以房地产持有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是大势所趋。该项税费可以替代土地财政,也可以抑制投资性需求,鼓励自住性消费。
本文针对不动产持有税所面临的实施环境,对其实施所需的条件,如何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持有税、前提、可行性。
1、前言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过热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过激了国民经济,但各种附加费用只是产生在流转环节,实际财富却并未增加。另外作为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已经超出了国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导致工薪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针对此矛盾,我国政府正逐步完善税费制度,其中不动产持有税就是一种可以考虑实施的税费。
房地产持有税,就是对房地产的所有者,按其持有房产的价值(或面积)以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增加国家收入,控制个人手中大量的房产。
这种税的税率可以这样理解,每年每人必须上交上千元。如果交不起,那他的房产便会被没收。
在经济繁荣时期,国家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强化了房地产流转环节多项交易税费(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均在交易环节计提)的征收。但高额交易税费的征缴在抑制了房产市场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成本。这样既限制了房地产资源流动,降低了房产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形成市场供过于求的预期,加剧房产市场波动。因此,为活跃房地产市场,拉动市场需求,有必要清理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税费,多数税费项目可以取消,部分必须保留的税费项目也应适当降低税率。
加强对持有环节的监管有利于持久遏制垄断和投机行为,同时减免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并不等于鼓励放任市场垄断和投机。房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对房地资源的占用和使用隐含了多层面的公共外部性。为了保障大多数公众对房地资源的基本使用权,防止具有公共性的稀缺资源闲置和滥用,在做好与70年土地租金一次性缴纳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房地资源征收持有调节税,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提升房地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对开发企业超出规划周期的闲置土地和未售房产征收房地资源闲置调节税,抑制屯地屯房,加速土地资源和开发资金流转,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对于非开发企业持有的房产统一征收房地资产持有调节税。其中两类资产持有可给予税收减免:其一,国家认定的标准以下的自住房减免持有税,以鼓励自住性购房需求;其二,租赁性住房凭合法租赁合同可申请税收减免,鼓励闲置住房资源进入租赁市场,增加租赁市场供给。
2、房地产市场现状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物业税等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并取得成效,在中国尚没有对居住型不动产课收物业税的情况。因为在中国法律中,作为原始的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