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企业的界定标准只有大小两类,中小企业在美国统称为“小企业”。美国是小企业数量最多且高科技小企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产业集群,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繁荣的重要原因。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硅谷,被称为世界上最具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既源于当地具备一流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先天优势,同时也要归功于完善的法律支持系统,特别是政府在构建产业集群创新体系方面的引导。
一、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一)小企业基本法
美国是制定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950年参议院就设立了“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63-83号公法,《小企业法》正式出台,规定了联邦政府与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规定了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
(二)小企业专项法规
美国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为小企业对抗大型托拉斯组织的垄断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相继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米勒一泰丁法》等法案,不断完善反托拉斯法。二战后,美国针对小企业的立法进一步发展,立法精神也从间接地通过反垄断来保护小企业利益而转向直接提供支持。美国历届政府特别是在三次白宫小企业大会后,联邦政府均出台了大量促进和保护小企业自由竞争的法律、法令和修正案。
(三)健全的官方机构
美国20世纪40年代初建立了扶持小企业的官方机构,一是参众两院设立的国会小企业委员会,主要是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白宫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小企业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并定期向参众两院汇报小企业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白宫小企业会议,主要就小企业的法律制定、政策协调、资金融通、信息咨询和社会服务等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总统决策;三是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听取小企业的意见及需求,及时向总统报告,并就保护小企业的权益向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向小企业直接提供贷款和信贷担保,为小企业提供科技资助等。
二、美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引导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内容
(一)小企业法体系中涉及引导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内容
美国颁布的《贝耶-多尔大学及小企业专利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和《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通过小企业在获取专利权以及研发经费资助方面的便利与保障,促进有创新成果向小企业转移并推动其商业化进程。
(二)与产业集群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美国还通过其他相关法律,间接刺激了集群内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斯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国家合作研究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等,支持科技成果向小企业转移,加强了产学研的密切联系,从而间接引导了美国小企业集群的升级和小企业创新的发展。
三、美国引导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小企业法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美国在建立小企业制度及引导小企业集群创新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试提出完善引导我国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法的具体建议:
(一)制定一部中小企业基本法
2002年我国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只是宏观性地确定了一个框架,许多条款都是号召性的,可操作性差,不能胜任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的“母法”角色。一部合格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应当确立中小企业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形态,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以及权利义务,是一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引导、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的基础。
(二)健全官方机构设置
应当设置统一的中小企业主管机构,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具体职能,特别要将“引导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职责纳入其中。中央政府可设立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不按行业、部门、所有制分类的全社会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并在地方层级设立与中央机构对应的垂直机构,细化职责内容。
(三)正确定位官方机构作用
政府在引导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应顺应集群发展规律,结合集群内中小企业具体情况,做到宏观引导、外围扶持、减少干预、注重协调和广泛服务。在中央和省级层次,应仅提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性、框架式的指导意见。具体的产业集群政策由县区级甚至乡镇级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组织实施。当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产业集群发展问题时,上级机构有权组织并协调各方采取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应对措施。
(四)推进中小企业集群政策和创新政策法律化
出台《引导特定地区中小企业集群化法》,鼓励特定地区专业化,引导中小企业集群成长,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集群认定标准和集群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规范规划实施行为等。出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风险保障、战略计划、成果转让和使用等各方面做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增加中小企业创新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