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外资并购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作用明显。但随之而出现的国际性生产和销售的集中与垄断,又成为了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随着跨国并购在我国的不断升温,外资并购已经开始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出现垄断。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现状
从05年开始,一系列并购活动拉开帷幕:法国达能欲强行低价并购娃哈哈,钢铁巨头米塔尔入股华菱管线等。现今,能源、通讯设备和汽车制造等这几个行业是我国进行跨国并购的主要参与者。而其中又以内部现金充足,外部融资能力强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虽然我国企业愿意出高价收购国外企业,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企业并购机制,以及国外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并购成功率并不高。
二、外资并购的利弊分析
(一)积极影响
外资并购引入的国际经济规则惯例,能够摒弃一些例如“家族企业”等不良结构,有利于中国市场的国际化与健康成长。外资并购带来的大量资金正是我国目前发展所急缺的,这能有效补充我国资金不足,增加有效供给。跨国公司大都拥有大批垄断性的专利技术,这些技术能给我国企业带来技术上的革新和思想上的碰撞,促使我国科学技术的腾飞。同时与跨国企业精英团队一起合作,有利于我国高素质人才的成长。
(二)消极影响
跨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首要目的是从中国获取利益,它在推动东道国经济发展同时,也会导致东道国民族品牌的大量流失。在并购以后,有的外方为了推出自己的品牌利用中方名牌,挤占市场份额,逐渐减少直至停止使用中方商标;有的直接将中方商标定位于低档产品上,造成中方商标的商誉和价值的下降,中方商标慢慢为外国商标所取代。这些不得不说是大批国有企业的著名品牌在市场上消失或濒临消失的重要原因。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不断成长、壮大成为了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角色,这也就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跨国公司获得了主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的些许经济主权。外资的大举进入,往往会造成国内的行业格局的突变,打破已有的企业竞争态势,并可能在一些重要产业形成垄断,这就是说跨国并购会对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力提出挑战。
三、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外资并购的立法
目前对于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是由作为核心层的外资并购基本法,中间层的规制外资并购的主要部门法和起辅助作用的部门法的外部层,三层结构层层构筑起来的。
由于以前的一些立法已经不符合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然成为“拦路虎”。我国急需将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多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重新分类,废除失效和重复法律法规,制定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制外资并购的核心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都是反垄断法,因为这是市场规律所要求的――破坏有效竞争的企业并购必然引起经济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的发生。这也证明了把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外资并购的核心法律,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外资并购并不是单一的,它涉及了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必须尽快制定或完善产权资产评估法、金融法、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如果我国采用一元行政执法模式。首先就应把反垄断委员会由虚过渡到实。逐步赋予其案件处理权等权力,把现由商务部承担的反垄断执法职能慢慢让渡于反垄断委员会。然后,明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一是如调查权,有限的搜查权,调集文书账簿及其他资料的权利,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力等处理具体案件的权力。二是国家立法机构在制定涉及反垄断法律草案时,反垄断委员会应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以避免国家的立法与经济、竞争政策发生冲突。
四、结语
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和关键点就是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想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就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必须有一个统一高效的执行机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和市场的国际化,企业需要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消费者需要在健康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福利。因此,建立一个独立和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各个企业和全国消费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