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1)论文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21 00:17:12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1)论文
时间:2023-05-21 00:17:12     小编: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公共利益 消费者福利 民主协商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反垄断法欲使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为中心价值的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实现,仍有赖于在立法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机关应该关注公共利益认定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及认定的协商性方法,而司法审查与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制度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诉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公共利益在反垄断法中承载着确定反竞争行为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适用反垄断法的反竞争行为是否可以豁免、不能豁免的反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及应受惩罚性等重大功能。

这就意味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多重因素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公共利益的确定性需求。这些需求主要来自:

(1)为避免公共利益沦为“多数人的暴政”,立法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范畴。

(2)尽管现代国家既担当起了保护竞争秩序的职责,也独占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权,但是随着国家拥有愈来愈大的处罚权,为了避免国家处罚权滥用以及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规定的具体制度成为权力寻租的根据,有必要明确个案中公共利益认定的基本内容及程序,对这些权力予以适当控制。这就要求国家干预权的行使主体在干预经济运行时,必须获得法律事先的明确授权,合理设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正当使用的方式。

(3)由于经济是复杂的,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发展的眼光看,竞争政策与公共利益或者整体经济利益都存在冲突的可能性,为增强制度的透明度、稳定各方预期也必须明确定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这也包括公共利益认定机构处理案件时需遵循的案件调查、行政审理和裁决程序。

然而,基于对世界主要国家竞争法的文本分析,消费者团结和信任社 (CUTs)认为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南非等国家)在其反垄断法中都有明确的关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都没有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的范围。实践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无章可循的事实则直接导致了在反垄断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共利益”豁免滥用的现象。

如1930年代,美国罗斯福政府为应对危机颁布《国家产业复兴法》,以公共利益之名,使过去认为非法的价格协议和产量限制协议合法化。再如在Sirius卫星广播公司和XM卫星广播控股公司并购案件中,美国联邦通信委员(FCC)错误地估计了二者合并对竞争的影响,以公共利益为名批准了两大巨头的合并。

事实证明,无论是30年代美国政府的错误,还是21世纪的美国卫星广播巨头Sirius XM卫星广播公司(SIRI)的出现最终都是由消费者为此类“错误”买单。“在‘公共利益’的庇护下,垄断协议及经营者集中很可能被豁免,消费者福利将被贬损。

”可见,尽管“公共利益催生了反垄断法”,但是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公共利益在个案中的认定却并非易事,并且如果没有透明的、持续的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和方法,那么公共利益的认定必将异化为利益集团“罗生门”;如果没有公正的、可操作的程序保障机制,那么个案中公共利益的认定很可能成为专制腐化的病灶、恣意的藏垢之所。 在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影响,如果不能够很好的界定公共利益,那么当国有企业的利益与公平竞争发生冲突之时,反垄断法将极有可能成为政府借保护竞争之名行破坏竞争之实的工具,国有企业将成为立法模糊的最大受益者。

如最重要的盐业专营的理由在于: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须让他们食用加碘盐,而为了保证消费者食用加碘盐食盐必须实行“垄断经营”。时至今日,我国碘缺乏的现象大为改观,但有些高水碘地区还在被供应碘盐,食用加碘盐导致了这些地区甲状腺疾病增多。

盐业专营究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维持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值得深思。由此观之,在中国,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并为其提供实体上、程序上的保护,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但我国相关竞争立法中浅尝辄止的规定根本满足不了实现立法宗旨的需要,对公共利益实现相关问题的研究亟待深入。

二、反垄断法立法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一)反垄断立法中公共利益定义的困境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少有法律对公共利益作明确定义,在反垄断法中亦是如此。在反垄断法中定义公共利益之难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点:第一,从法律外在视角来考察:“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酝酿了公共利益天生的不确定性。

“公共”的不确定性强调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是不确定,“利益”的不确定性来自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利益的多面性,这种不确定性的根本问题在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自古以来,尽管对公共利益的论述可以追述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等人的著作中,但是公共利益始终争议性地并存在政治、哲学、经济及法律的领域中。

在这些领域内,由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导致的界定公共利益的困境似乎从未被克服过。第二,从法律内在视角来考察:公共利益从来都是开放性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内容必然随着动态的国家社会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呈现不确定性与多面性。

然而,任何认知论上的定义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且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所有事情,即使立法者能预见到将来的一些事情,他也可能由于表现手段有限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纳入法律规范。易言之,即便立法中能够界定公共利益,这种界定也只能是公共利益接受社会、国家法秩序的价值概念对其进行判断的弹性表征,而不可能客观、完整表达公共利益应有的全部内涵。

第三,从反垄断法的起源来考察:“‘确定性’也许并不是法律和司法固有的性质,尤其不是普通法固有的性质。作为反垄断法鼻祖的《谢尔曼法》渊源于普通法”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系统中,没有哪一个法律系统能够像反垄断法律系统那样具有不确定性及如此众多的理解和执行歧义。

” [11]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定义之难根深蒂固,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鲜有立法对其做出定义。退一步而言,即便立法者能给“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定义,公共利益的实现也绝非易事。

因为不仅过于弥散(diffuse)的公共利益将难以指导行动,而且在市场的外衣下,过于狭隘的公共利益定义会阻碍立法者给本该受到特殊保护的利益予以其应得的保护。[12] 然而,公共利益定义之难并不意味这道难题无解。

事实上,任何法律都不是完备的,在人类放弃被柏拉图称为“最优”(FIRST BEST)的方式——人治,转而求助于异己的、独立于自身的规则体系——法律,来协调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之时,人类就已经认识到法律固有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由于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处于一个没有法律规则的“真空”阶段,“服从坏的法律并主张通过合法途径对其加以修改,这要比不服从法律好一些”。

[13]进一步而言,反垄断法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也表现为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有序的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因为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福利,也是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性条件。

反垄断法就是通过化解由反竞争行为所引起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通过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来促进公共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关于什么类型的竞争秩序最能够实现竞争自由与竞争秩序之间谋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与一致却没有定论,尽管蕴藏在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之中的根本性价值目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优先性,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反垄断法的根本性价值目标在于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公平。

[14]因此,即便模糊性、不确定性是反垄断法不可克服的缺陷,但这绝对不能成为人们放弃反垄断立法的理由,也不是人们可以任公共利益在反垄断法实施中信马由缰的借口。

(二)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方式 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抽象,但绝非飘渺不可及;公共利益概念的罗生门特征只是表象,因为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价值问题,可以藉助思考、讨论、批判及诉诸宪法理念及法理,在不同情况取得某些程度的具体结论。[15]现代诸多部门法律中都涉及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条款,通过正面或反面类型化的列举,或通过概念解析或概念辨析来阐明公共利益的内涵,相关表达方式的制度设计经验值得我国反垄断法借鉴。

以域外物权立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为例,确定公共利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概括式,即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仅原则性地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方可发动土地征用权”,但对到底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未加以明确界定。如澳大利亚1989年《土地征用法》规定,“公共目的”是指议会有权力制定法律来限定的与国家土地有关意图的任何目的。

[16]二是列举式,即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中详尽地列出在哪些“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能发动征用权,例如日本、韩国等。从立法实践来看,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从数量上来说是绝对的多数。

而列举式立法模式体现的是在认清公共利益定义难的现实情况后,“通过宪法解释、法律解释,不断细化公共利益的内容,建立公共利益类型化制度” [17]的一种变通,是立法“不抛弃不放弃但要讲究策略”原则的体现。[18]诚如拉伦茨所言:“当抽象的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辅助思考形式是‘类型’。

”[19]进一步而言,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还可一分为二:

(1)封闭式列举。这种模式下,法律对于“公共利益”作出了详尽的列举。如日本土地征用法和其他法律将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关系国家和民众利益的公益事业项目之内,共包括17 类。

(2)开放式列举。在这一模式下,法律既具体列举,又设置兜底条款。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208条规定:“因下列事业的需要可依本法的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的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国防设施;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鉴于概括式立法模式与封闭式列举模式都难以承载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采取开放式列举界定公共利益的方法更为恰当。

惟其如此,才能应对未来社会不断发展和新兴事物不断产生的需要,同时也能够使法律具有处理千变万化之法律现象所需要的规范弹性。[20]因此,对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仍有必要借鉴上述其他部门法的立法经验。

(三)反垄断法的选择 任何法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以保护某类对象的利益为旨归的。因此,一部法律发展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法所保护的对象或保护的利益转换的历史;法律的革命,其实质就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及价值观念转化而引起的法所保护的对象或利益的巨大变化或转向。

分析反垄断法保护对象的转向,可以管窥其与传统私法或当代中国主流法律理论的迥异。[21] 1.类型化的中心价值 当“作为请求权、作为法学家使用的利益”和“作为好处、作为经济学家使用的利益” [22]相区分的时候,在现代社会背景下,有着悠久历史的公共利益理论发生了从法律外抽象的政治理念向法律内具体概念的转向。

内在法律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是作为法律文本中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出现的,有着特定的指涉对象。[23]因此,要对作为利益之一的公共利益进行保护,首先必须确定哪些类型的利益应被认可和保护(受益对象)及利益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尤其是核心内容)。

类型不是无缘由的臆想,“在描述事件的属类时,类型学的思考总是维持其与指导性价值观点间的联系,因为所有被考量的特征都取向于这个——促成整体类型的——中心价值,惟有如此,它们‘才具有价值’”。[24]我们必须承认,每个价值目标,可以形成一个公共利益,而在一个公共利益的标的上,可能存在几个价值标准,不同的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又似乎不可避免。

如正义是法的一般价值目标,而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中还蕴含了效率的内容,那么当执法机构认为A和B公司的存在垄断协议行为却很难获取证据之时,它是应该赦免“告密者”来获取证据(效率),还是应该等待调查获取证据,以便给从事相同危害行为的A和B公司同样的处罚(正义)?在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取舍该如何进行?是由二者形成两个公益之后,再选择一个最优的公益,而淘汰其他的公共利益?还是应该在不同的价值标准中,选择一个最优考虑的价值标准,而后形成公共利益?[25]立法的现实告诉我们,答案当然是后者。在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中,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无论采用概括式还是列举概括式立法模式,也无论其对“公共利益”解释有何不同的角度,但万变不离其宗,归纳起来都是解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启动公共利益豁免”[26],并且解释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与增进消费者福利。

[27]如《经济合作组织竞争法的基本框架》规定:“竞争法的基本目的是改善经济效能,以使消费者享受较低的价格、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质量。”2009年修订的《加拿大竞争法》第1条强调要为消费者提供竞争性价格和商品选择。

日本2005年修订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旨在通过禁止私人垄断等手段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福利。2011年修订的《芬兰竞争法》第1条强调,在适用该法时,应对消费者的福利给予特别关注。

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韩国、南非、新加坡等国家的竞争法中。可以说,对消费者福利的保护,不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线,而且是多样化的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契合点;反垄断法上的消费者福利导向已经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获得支持,并成为“公共利益”解释的国际趋势。

[28] 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涉及面广,且很模糊,如节约能源、知识产权保护、自然垄断行业、农业以及保护环境等等。诚然,某些公共利益的内容并非一定直接是(甚或不是)消费者福利本身,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也往往不那么直接和明显,[29]但是,利益的背后最终关心指涉的对象或价值追求的目标却是消费者福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违法的竞争行为对个体利益的损害常常为个体所不知不觉,比如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进行掠夺性定价,在短期内这是对消费者有利的,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不利于消费者获得长期的低价格,所以,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应该禁止这种行为。这也证明,反垄断法对市场行为的基本态度——着重于规制或者控制某种行为,防止该种行为超出“公共利益”的限度。

2.类型化的实现方式 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并不意味着要在《反垄断法》或者某一部法律中对全部公共利益的类型进行详细列举。因为:

(1)公共利益不仅其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且其内涵与外延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与不确定性。期冀在一部《反垄断法》中用一个列举涉及公共利益情形的法条来解决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是不现实的。

如由于垄断协议行为是“最重大的反竞争行为” [30],因此在基于公共利益的事由对其可豁免性进行考量时应该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考量更加严格。且《反垄断法》尚未详细列举对数种垄断行为的豁免事由,当然单凭《反垄断法》也不能完成这项工作,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相关《实施办法》中对该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补充。

(2)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层次,《反垄断法》不宜做笼统地规定。公共利益的层次复杂性决定了在法律上对其类型化是困难的,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对此尽量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要求《反垄断法》本身必须给公共利益一个确定的术语解释,也并不要求《反垄断法》中需包含涉及公共利益的全部情形。

现实的选择是: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在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生存权、安全权、私有财产权等不抵触的情况下,突出以“保护与增进消费者福利”为中心价值而形成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并且,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可根据垄断行为的不同特征进而细分为不同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以此为标准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据此,我们可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该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可以视为概括性条款),在第

7、

1

5、

2

8、

5

5、56条就采取排除法或列举法对某些垄断协议和行为予以豁免,在27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有关公共利益界定的类型。可见,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基本上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

这种层次分明的类型化,将大大提升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开放性,使它能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适应具体时势的客观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说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中关于公共利益界定存在阙如,那么这种阙如不应由立法模式的不恰当来承担责任,且未来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也不应该拘泥于立法模式的选择探讨,而应该关于如何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的公共利益类型科学化,如何补充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中公共利益类型的规定等具体可操作的问题。

三、反垄断法执法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便是在类型化之后,它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当然,这种不确定性绝不是意味可以任意扩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化的空间,相反,它是对政府行为的严格约束和政府行政水平的考验。

在这种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不失为打破僵局的一个明智之举。因为程序所具有的结构开放和过程紧缩的特性,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裁量权、维持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

[31]将公共利益的认定纳入程序控制的范畴,首先应该从执法程序的明晰做起。[32]

(一)认定的主体:多元下的平等 我国《反垄断法》在15条第1款第7项则将公共利益认定的权限交给“法律”和国务院[33],这样的做法有待商榷。首先,“法律”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主体,主体虚化的外衣之下,这项本该属于公众的权力将旁落到客观存在的、狭隘的特定集团手中。

其次,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的机构(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是其下属机构。在“父爱主义”情节困扰下的行政机构,当“孩子”成为争议一方之时,要求“父亲”来评判并秉持公平,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做法。

进而言之,由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执法机构来充当认定主体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这有违“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的法则。进一步而言,有学者甚至认为“从各国经验来看,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都是由法院来进行的。

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认可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34]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在个案中,由法官通过判决来判断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发动的做法并不意味法官或者司法机构就是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至少不是唯一的认定主体。

其原因在于:

(1)公共利益既然标榜为公共的利益,那就只有作为公共的众人才有判断的权力。任何排斥民众的参与,排斥议会的监督,单纯以行政机关甚至行政领导人个人意志进行的所谓公共利益的判断,都缺乏冠以公共利益之名的正当理由。

那种认为民众的愿望可以被“精英”而不是人民参与讨论、投票、决定更容易确定的做法更是无稽之谈。[35]

(2)公共利益的认定涉及到宪法分权问题,该权力的行使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立法者只能对此做出概括性规定、执法者一般充当组织公共利益具体判断标准的认定的角色(如电价上涨,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听证会),当且仅当当事人之间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产生纠纷和冲突时,法院才予以介入,对两造各执的理由进行判断,确定争执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总之,在公共利益认定的过程中,公众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不仅行政机关难以越俎代庖,司法机关也同样难以用判决裁定代替公众的判断。为保证公众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性权利,对公共利益认定最基本的要求是: 1. 立法应该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及参与途径 这可以改变一般公众缺乏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的状况。

按照美国《反托拉斯程序和处罚法》(Tunney法案)规定,协议裁决在生效前60天,必须将其内容公布于《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接受民众评论,以确定协议是否满足公共利益要求。如在微软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收到3万多份评论,其中有1.25万参与者反对协议,1万人表示赞同,9500人并未表示观点。

[36]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一般都会以是否经过民意代表审查作为标准,而极力避免自己另做判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垄断组织不仅运用它们所拥有的经济权力,排除人们通过市场竞争获取物质成功的机会,而且垄断组织凭借他们拥有的巨大财富腐蚀立法程序,以牺牲社会其他成员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

[37]在我国行政垄断仍很猖獗,许多行政垄断控制的行业无不滥用其所拥有的垄断优势,把为了保证供给而采取的“垄断”变成了企业获得“垄断暴利”和企业员工获得“垄断福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福利。[38]而一旦行政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政府可能利用各种手段阻碍公众参与、表达意见,包括提高参与成本,设置参与障碍等,或者将公众参与形式化,最终使得竞争秩序遭到破坏。

所以,我们既要警惕某些个人利益、部门利益、阶层利益以普遍的公共利益面目出现,也要警惕公共权力的膨胀与滥用,还要警惕未经公共性论辩,以简单多数的投票方式用个人利益之和的“众意”代替“公意”。[39]因此,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当明确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的机会和途径,如听证会等形式,从而强调和推崇公共利益价值判断的基础应该从数量判断向质量判断转型。

2.程序应该公开透明 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豁免一些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会侵犯一些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及伤害一些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发动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公众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最终保障该发动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认定的方法:以协商为基础 在2002年台湾微软案中,面对台湾微软公司提出的行政和解申请,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基本立场是,和解应以符合公共利益为前提。由于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为2500万元,对微软来说吓阻效果不大,而由微软提出包括降价等在内的改善方案,比较符合台湾的公众利益,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同意行政和解。

[40]事实上,美国律师协会的研究表明,至少有70%的反托拉斯纠纷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41]且几乎所有重大的案件都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结案。2009年,在历经近8年的争议之后微软公司也最终与欧盟委员会达成和解。

值得一提的是,经营者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和解(承诺)都是以不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任何违反公共利益的和解都将归于无效。 在反垄断实践中,以协商为基础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实践中大行其道的原因在于,实体规则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大大减损了反垄断法直接适用的效力,反垄断立法难以对现实中复杂的垄断违法行为作出周密规定。

同时,反垄断立法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留下了诸多难题于执法中。如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反托拉斯执法面临的课题皆比以往来得复杂(如产品周期变短、产业集资、瓜分市场或是因技术垄断而形成独占等)。

在严重的不确定性面前,掌管市场交易秩序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规范厂商竞争行为时,常常会面临“三难困境”:一是即便其穷尽调查手段也未必能发现事实真相;二是违法事实难以证明的情况;三是即便能够发现与证明违法事实,也不符合成本及效率的要求。因此,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除了事前频繁运用非正式手段,让政策利害关系人得以了解最新的政策走向之外,事后则大多以“协商”等温和方式,禁止或调整可能违法的厂商行为,并藉此监控厂商未来的一举一动,以维护市场竞争。

对执法困境的克服以及由实体到程序的转向,已使现代反垄断法逐渐走向程序化。当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在现代的发展,逐渐表现出由实体制度建构向协商制度建构转变的倾向,垄断判断与惩罚往往只能由执法者通过具体案件加以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反垄断的重心不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

[42]在现代社会各种复杂的利益矛盾冲突中,经营者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协商应建立在对多元主义和社会分化的充分考量之上,其目的在于为多元的社会利益主体表达提供充足的合法性。 就公共利益认定的方式而言,首先要求把协商议题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并且“协商强制公民的建议必须以共同的善为依归。

”[43]这就要求,一方面有必要引进该制度以提高反垄断法的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为避免执法机构被经营者俘获达成有损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和解契约,必须加强对和解契约的缔结过程及内容的监督。例如,以美国为例,一个具体的经营者承诺契约是这样运行的:

(1)由当事双方(执法机构与垄断行为嫌疑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形成“承诺书”(decree)。该承诺书在生效前,应该公布一段时间(通常为60天),供公众评论。

(2)法院应该对承诺书的内容进行司法审查。在参考公示期间公众的反馈意见及专家意见后做出同意或者否定承诺书的裁决。

(3)如果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当事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者提出上诉;如果法院认为该承诺书符合公共利益,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开始执行该协议。协议裁决的成立并不代表反托拉斯局自此就可高枕无忧,而执行任务才是具体落实的开始。

对于当事人履行裁决情况的掌握,才是对相关主管机关执法能力的真正考验。倘若当事人违反裁决中的规定,反托拉斯局将可同时对当事人提起民事与刑事诉讼给予制裁,指控当事人藐视法庭。

另外,也可向当事人收取罚金或是将其违反协议裁决、继续从事不当竞争行为期间赚取的利润予以没收。[44]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修改或者终止该裁决。

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动机并非一定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这个时候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以资证明。也因为如此,由被告主动提出的修正案,大多都会被反托拉斯局驳回。

(三)认定的例外:授予特别介入权 一般来说,因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常常是一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所实施的行为。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在市场份额、营业额等方面没有达到立法所规定的最低门槛的企业也可能通过非法竞争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执法机构不会对该行为的竞争状况做出评估,这也意味着,这些行为难以得到制裁。针对这种特殊情况,英国竞争法规定,国务秘书享有特别干预权。

换言之,即便没有竞争状况评估,国务秘书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考量禁止该行为。目前只有国家和公共安全已被指定为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但是国务秘书保留通过成文法进一步增加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的权力。

在美国也存在类似规定,反托拉斯局在行政资源有限或是有其它案件等着优先处理的情况下,会主动修正或终止协议裁决中的相关规定,藉以分摊有限的机关资源。[45]即只要反托拉斯局或是当事人认为裁决的规定不合时宜,皆可向法院提出修改或是终止该裁决的请求。

特别介入权使得反垄断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更具有情景性,可以克服立法、执法中的刚性问题,因此为众多国家所采纳。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及发布评估报告。

笔者认为,将对基于公共利益的特别介入权授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但可以发挥其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及发布评估报告的可能,而且可以让其更好地完成协调工作。

四、反垄断法司法中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反垄断法领域,完成立法过程只是一个初步成就,更大的挑战实际上存在于后续的实施过程中。”[46]因为“停留在立法层面的法律,只是一种纸面或口头的规制,在进入现实生活之前,不管它们如何公正都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才能‘从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真正‘降临尘世’。”[47]反垄断法中的实体规则纷纷转向,或更新或简化,以执法程序为主要内容的程序规则日渐完善,不仅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得以扩张,而且其也获得立法赋予的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时,对于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言,更多的应该将其注意力转移到防止执法权滥用而损害公共利益上。

这就不仅要求以严格的法律程序控制执法者的执法活动,还意味着在现代反垄断立法中应该蕴藏着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如下内容的司法程序保障及制衡机制。

(一)反垄断司法审查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而裁定立法或者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或者是否违法的司法审查则成为现代司法的精髓。“维护司法审查的权力,对于政府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和不可或缺的。

没有了它,宪法将不能称为宪法,政府也不能成为政府。”[48]在美国反托拉斯实践中,为避免协商中出现权力滥用、协商超越公共利益范畴的现象,Tunney法案规定,在法官判决达成和解之前,双方还应跨越两道障碍。

一是确定这一过程中各方都光明正大,没有任何影响协议的政治黑箱,包括适当封锁各方的通信和其他事项;二是法官还必须确定和解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如果法官认为和解协议不符合公共意愿,他有义务拒绝协议。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司法审查还根据具体的垄断行为和诉讼材料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标准。以专家证言为例,美国最高法院在道伯特案件中指出,对专家意见的司法审查基本围绕三个标准展开,即专家证言是否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之上,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其研究与经验是否具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同等水准。

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标准,专家证言将被排除。[49]在反垄断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促进竞争或反竞争的效果或者被告的垄断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专家证言来判断的,一旦专家证词被排除,那么案件的结果不言自明。

虽然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引入了协商解决机制,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个案司法审查制度。为确保不发生基于公共利益对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人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协商超越公共利益范畴的现象,应该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所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案都应该公布并接受司法审查。

法院在保护公共利益中的角色不是在于必须辨明某一特定的同意裁决将最有利于服务社会,而是在于确保政府在达成同意裁决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职责及该和解是否在公共利益考量的范围之内。[50]司法机关将以其中立的地位,对诸种竞争利益冲突作出终局判断。

具体而言,可以由法官判断政府的实际行动是否符合公共使用的目的。经过严格的协商程序,司法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结果,政府应当尊重;相反地,如果没有经过利益相关者各方参与的认定程序(尤其是反行政垄断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受到相关行政垄断势力及部门的影响),法院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予以否认或裁定由执法机关重新启动相关协商性程序。

(二)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强调“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更为关注社会的终极价值,司法制度本身正面临深刻的变革。

公共利益是各国反垄断法明确保护的利益类型,当其受到损害时法律应能提供直接有效的司法救济。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有三种不同方式,即行政执法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救济方式和刑事诉讼救济方式。

尽管刑事诉讼一般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救济,但可以间接提供救济,因此也将其视为一种救济方式。诉权的授予使得通常由行政执法救济的事项扩大到民事诉讼的领域,这是公众行使公共利益受益权的保障。

在印度,垄断和限制性贸易惯例委员会(MRTPC)通过1984年Shyam煤气公司案确定限制贸易惯例(RTPs)只有当它们损害公众利益时候才具有可诉性。[51]而在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方式偏重于行政执法救济。

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被直接视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和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由此可见,我国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序方面,仍然是以特定主体的实体民事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作为起诉权取得的前提。

其缺乏一个能够为社会公众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诉讼主体制度,且尚未摆脱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适格理论的影响。 纵观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竞争立法的发展,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呈现明显扩大趋势。

其主要表现为:起诉权主体由个别竞争者、个别消费者扩大到代表公众利益的官员、官方机构以及消费者保护团体、行业联合会和协会等社会团体;由直接、实际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发展到间接、可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何在个案中维护公共利益,它已不是执法机构的专属权限,作为公共的众人也具有判断的权力。

因此,要建立一项能够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必须将社会公众确定为公共利益(或权利)的主体,扩大起诉权主体范围,并根据损害行为以及诉讼请求等不同情况合理配置起诉权。与此相适应,我国应当建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制度——民事公诉制度。

[52]我国《反垄断法》中诉权仅仅局限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相关当事人,根本不存在公共利益损害司法救济的路径。因此,笔者建议在《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相应规定。

仍需特别指出的是,当某一反竞争行为因基于对公共利益考量而予以豁免或者适用除外时,或者因为达成和解而中止或终止调查时,可能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因此,反垄断法必须为第三人权益损失提供一个有效的救济路径。换言之,应该细化关于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制裁方式,可以给行为人予以威慑,是最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及美国的做法。

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在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检举或职权调查处理”(26条)的同时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31条);而美国则规定,当国家受到反托拉斯法禁止行为的损害时,可以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国家可获赔偿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五、结 语 诚如美国华盛顿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AT&T案件判决中所言:“不能为了竞争而随便引入竞争,也不能为了垄断而鼓励垄断,通信产业中衡量产业结构的最终尺度是公共利益,而不是那些事实上靠垄断地位而获利的那些人的私人利益。”[53]我国《反垄断法》也从立法宗旨、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等多个方面对公共利益予以保护,且就具体行为而言,《反垄断法》也在第15条第

(四)款及第28条规定了一些认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考量因素。但正如上文所分析,再加上我国反垄断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实施经验欠缺,相关反垄断执法机制仍在摸索与建设之中,因而,较好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几乎成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54]也正基于此,欲使公共利益不再仅仅是为保护普通消费者福利而设置的一道虚幻的风景,欲使公共利益摆脱“罗生门”式概念的臭名,欲为公共利益提供实在的保护,从现实状况而言,仍需强调在个案中依赖法定的程序、依托其中心价值目标(保护与增进消费者福利),并结合反垄断立法中列举的具体垄断行为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注释: See CUTs, “Public Interest” Issues In Competition Analysis, CCIER-5-2008. Thomas C. Arthur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Sugar Institute, Inc. v. United States, 297 U.S. 553 (19

3

6) 等案的判决中夸大了《谢尔曼法》授予联邦法官的解释权。See Thomas C. Arthur, Workable Antitrust Law: The Statutory Approach to Antitrust, 62 Tulane Law Review, 1988, pp.1163, 1171-1175. M. Ryan Williams, Recent Development: the Devil They Know: The DOJ’s Flawed Antitrust Leniency Program and Its Curious Pursuit of Stolt-Nielsen, 85 N.C.L. Rev.974, March 2007. See CUTs, “Public Interest” Issues In Competition Analysis, CCIER-5-2008. See Leigh M. Murray, Sirius Mistake: The FCC's Failure To Stop A Merger To Monopoly In Satellite Radio, 59 Am. U.L. Rev. 83, October, 2009. Robert H. Bork, The Antitrust Paradox: 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 The Free Press (19

9

3), p.19. See Zhengxin Huo, A Tiger Without Teeth: The Anti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Asian-Pacific L. & Pol'y J. 32(200

8).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205页。 Held, V.,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Inspanidual Interest, Basic Books (19

70), p.210.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反垄断法与经济学》(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第5版),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11]See CUTs, “Public Interest” Issues In Competition Analysis, CCIER-5-2008. [12]Mike Feintuck, THE PUBLIC INTEREST IN REGUL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

4), p.204-225. [13][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19页。 [14]吴宏伟、魏炜:《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法学家》2005年第3期。

[15]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16]See AUSTRALIA LANDS ACQUISITION ACT 1989, Part II—Interpretation, Section 6. [17]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18]王利明教授认为,从现实需要来看,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其积极意义至少有四:有利于对公共利益进行更为准确的界定和更为周密的保护;有利于为其他利益形态的保障提供依据;有利于为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指导和规范;利于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准确判断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有助于法官按照类型化的指引办案,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参见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1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47页。 [20]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页。

[21] 参见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法学家》2010年第1期。 [22][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23]参见倪斐:《论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转向》,《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 [2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01页。

[25]See Klein, W.: Zum Begriff des öffentlichen Interesses, 1969, S. 72-74. [26]Mike Feintuck, THE PUBLIC INTEREST IN REGUL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

4), p.18. [27]Robert H. Bork, The Antitrust Paradox: 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 (second edition), Free Press (19

9

3), p.51. [28]这里所指的消费者福利,并非指个别的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保护的重心所指涉的对象是整体的消费者福利,包括所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处的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秩序、消费者自身利益的增扩等等。

其实,反垄断法对行为是否违法以及维护的社会整体或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是目的程序式的。台湾学者苏永钦教授指出,“规范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

经济现象的掌握,不同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经济运行的力量,本质上就有超出人为法律框架的潜能……故而以追求安定性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经济现象,本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任务。

正因为如此,立法者往往在制定经济法时,使用的是‘目的程式’(仅表示出立法者意欲追求的目标)而非一般传统法律的‘条件程式’(法律预先规定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参见苏永钦:《经济法——已开发国家的任务与难题》,转引自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6页。

大陆学者类似的看法参见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法学家》2010年第1期。 [29]反垄断法尽管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是这种保护与消费者作为个体所对特定的商品与服务享有的权利无关。

See Zhengxin Huo, A Tiger Without Teeth: The Anti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Asian-Pacific L. & Pol'y J. 32(200

8). [30]OECD, Report on the Nature and Impact of Hard Core Cartels and Sanctions against Cartels under National Competition Laws, July 2002, http://www.oecd.org/dataoecd/16/20/2081831.pdf,访问日期:2008年7月3日。 [31]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32]需指出的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立法和司法机关才拥有最终认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是要行政行为来实现立法和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公共利益。

[33]我国《反垄断法》在15条第1款第7项规定指出,具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垄断协议可以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即获得豁免。 [34]参见王轶、关淑芳:《论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2辑。

[35]Richard A. Posner, The Supreme Court, 2004 Term: Foreword: A Political Court, 119 Harv. L. Rev. 31, November, 2005. [36]Joe Wilcox , Microsoft, DOJ tweak settlement terms, Feb. 28, 2002, http://news.cnet.com/2100-1001-847355.html,(访问日期:2009年07月04日)。 [37]David Millon, The Sherman Act and Balance of Power,61S.Cal.L.Rev 1219(19

8

8). [38]参见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9]参见沈湘平:《个人利益、普遍利益与公共性批判》,《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

[40]参见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41]See R Clifford Potter, Settlement of Claims and Litigation in the US: Legal Rules, Negotiation Strategies and In-House Guidelines, 14 Int'l Bus. Law. 51 (19

8

6). [42]参见焦海涛:《论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43][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导言》,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8页。

[44]See Max Neiman, Defending Government: Why Big Government Works (1st ed.), Prentice Hall, Inc. (19

9

9), pp. 57-58. [45]See Max Neiman, Defending Government: Why Big Government Works (1st ed.), Prentice Hall, Inc. (19

9

9), p. 58. [46] 李国海:《英国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4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48]Earl Warren, Webster and the Court, Dartmouth College Alumni Magazine, May 19, 1969, p.34. [49]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 509 U.S. 579 (19

9

3). [50]U.S. v. 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and Florida Rock Industries, 1:07-cv-02044, (200

8). [51]本案中,作为Bharat石油有限公司独家经销商的Shyam煤气公司被诉有限制竞争行为,如只有在消费者以市场价格两倍的基础上向其购买了煤气灶或者轻便电炉之后,才为消费者提供煤气接入服务。印度垄断和限制性贸易惯例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损害了公共利益,于是起诉了该公司。

[52]参见简万成:《诉讼主体制度的局限与突破——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救济问题探讨》,《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2002年第14卷。 [53]US v ATT, 427 F.Supp. 57, Sec II (DCDC 19

7

6). [5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及其意义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5
[摘要]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对反倾销法原有的价值取向的一种纠正,表现出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公共利益原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为各国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更为合理的途径,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关系方提供了一种协调......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从经济学的角度或者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市场一般指经营者销售产品的场所。更简单地说,是指它们所处的行业。然而,反垄断法中的市场则是指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把它称为“特定市场”。一、相关市场概述相关市场......
论专利许可使用费与反垄断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论文摘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获得一种垄断性权利,具有独占性。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需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该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垄断价格,但这并不受到反垄断规制的。但专利许可使用费须在合理的界限范围内行使,而不能滥用......
我国行政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及其认定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均在强调公共利益的目的下,确立了行之有效的行政征用制度,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方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购买的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公共利益......
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0
近年来,引入和加强竞争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竞争法的国际合作日益重要。反垄断法是竞争法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同样是竞争法律政策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
浅析专利权的滥用与反垄断(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专利 反垄断 论文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开始认识到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当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滥用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3
内容论文摘要:公共利益评价是平衡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不同主体利益影响的重要手段,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较为典型。本文分析比较了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并提出我国在反倾销中贯彻公共利益原则的启示。 论文关......
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中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从公共利益原则的由来及其在立法实践中的现状探究公共利益原则的本质,进而探悉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的作用,利于改进和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实施作用 Abs......
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基本特点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3-01-11
▲本文由北京市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基金资助◆中图分类号:F752.0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具有三个基本特点: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诉求主体是国家相关机构、公共利益在不同国家所表现出的内涵是多样化的、公共利益的衡平机制必须具有客观性,本文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政府反倾销调查机构中应设立公共利益问题调查小组、立足于本国实际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建立客观的利益衡平机制。关键词:反倾销公.........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2
【论文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实施条件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宽恕制度/反垄断法/竞争立法/实体条件/程序条件 内容提要: 宽恕制度是发现、查处卡特尔的一项激励工具,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人们对卡特尔危害性与隐蔽性认识的逐步深入,卡特尔查处难问题日益突显,宽恕制度应运而......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4
此外,界定地域市场还应当考虑产品的运输费用。这里主要涉及产品运费和产品价值之间的关系。有些产品如水泥、平板玻璃和石膏板,它们相对来说份量重而单位价值轻,所以,这些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一般比较小。然而,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运输......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1、合理的可替代性 在Queen City比萨饼公司诉Domino比萨饼公司一案中,被告和经其特许的比萨店通过订立独家供货协议,限制这些比萨店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配料,导致原告不能向被告特许经营的比萨店销售比萨饼配料。因此,原......
我国行政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及其认定 (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1 各国国家宪法上的行政征用都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征用目的。有的称“公共用途”,有的称“公共福利”,有的称“国家需要”,有的称“公共需要”。参见范毅《中西国家财产征用制度之宪法学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论公共性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实现-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摘 要:公共性是一个历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公共性的公共行政是晚近才出现的#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合理性,合法性和代表性联系在一起的。并需要通过这些概念来加以理解。公共性是公共行政......
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1
关键词: 反垄断法/模糊性/价值目标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规则具有较强的模糊性,欠缺传统法律概念应有的逻辑严密、概括抽象的特点。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了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第一,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第二,经济学理论的分歧......
论公共性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公共性是一个历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公共性的公共行政是晚近才出现的#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合理性,合法性和代表性联系在一起的。并需要通过这些概念来加以理解。公共性是公共行政......
反垄断法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 要: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我们认为,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
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芝加哥学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搭售在质量保证、产品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合理性,但并未动摇传统的搭售理论。本文指出搭售可能限制竞争市场的公平交易,逃避价格管制,所以仍有规避的必要,但可在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搭售行为的豁免情......
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虽然还没有终审的判决结果,但它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形成的判决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该案给人们的启示无疑是多方面的,比如它向我们昭示了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架构及其最新发展动向,促使我们思考我国......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 在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房屋拆迁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等一系列问题的一个缩影。本文从“钉子户”这一......
析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在功能上可以分为否定性功能、积极性功能和惩罚性功能。“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无立法规定,须借助于学理解释,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公共道德等诸多方面。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使用“公......
探析公共性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实现-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4
摘 要:公共性是一个历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公共性的公共行政是晚近才出现的#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合理性,合法性和代表性联系在一起的。并需要通过这些概念来加以理解。公共性是公共行政......
建立我国反垄断法之我见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本文从分析我国急需建立反垄断法入手,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现状,并从反垄断法的实现机制角度来阐述我国反垄断法原告诉权的建立的建议,以更好的发挥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 实现机制 原告 诉权 利......
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1)-传播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2
公共管理研究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管理者的立场和公众的立场。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公共管理研究主要关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公共部门,如何才能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管理研究主要关注“公民......
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论文关键词】垄断 行政垄断 反垄断 论文论文摘要: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不仅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为了有效抑制行政垄断,立法时应考虑对行政权进行有效规制,充分运用......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27
现今,环境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民众非常关心的一类公共利益。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粗放型扩大生产,提高GDP数量,出现了一些以优美环境换取金钱的不当的政府行为,一方面政府利益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相结合,企业损害环境公......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而市场经济的正常有效运作,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法制环境为前提。自我国政府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法制建设问题就一直为各界所关注,随着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快建设较为......
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正当化依据及其质疑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传统理论中支持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诸多理论的客观评介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经济学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置疑。论文关键词:公用企业 垄断 正当化依据 质疑一、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正当化依据依据之一......
浅析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23-02-27
摘 要:反垄断法在美国有着经济宪法的地位,反垄断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相关领域。但由于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谢尔曼法通过以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
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反垄断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7
关键词: 经济体制改革;反垄断法;经济宪法;行政垄断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我国反垄断立法是......
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发布时间:2023-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
政府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摘要]尽快明晰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对政府征地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成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要件。本文以公共利益的主体多样性角度切入,对公共利益作纵向层次优先等级体系划分,作为政府征地时的价值判断标准,避免......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7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7
关键词: 域外管辖权/反垄断法/法律冲突/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8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大背景下,面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作出适当的回应。本文拟将适用除外制度置于此背景中,并结合国情对适用除外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摘要]公共利益是当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和限制的正当依据。尽管2009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公共......
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9
公共管理研究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管理者的立场和公众的立场。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公共管理研究主要关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公共部门,如何才能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管理研究主要关注“公民......
谈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论文摘要:行业协会具有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各国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但其在规制内容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诸多不足,仍需发展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行为 市......
浅析宪法视域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论文关键词】公共利益原则 宪法 实施 【论文摘要】公共利益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宪法以人民主权、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同时?还通过一整套设计完整......
试论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下的反垄断立法的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2
前言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和实施都受制于经济因素,反垄断法也不例外。反垄断法是现代化社会调整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在西方国家受到高度重视,有着“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之称,是其经济法的中心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文章论文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行政垄断在政治上败坏了我国一些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
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9-15
【摘要】在市场行为一致的基础上依据间接证据推定“协同行为”这种垄断协议的存在对于任何司法区域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执法经验的欠缺,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市场结构及产品特性、被交流信......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2022-09-29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9
摘要: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缺失的存在,使得行政垄断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此,我国应建立一整......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除了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经营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也须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企业高管承担垄断......
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1)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针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一方面要对其合法经营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对其控制。在对本条的具体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界定了特定行业的范......
美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美国经济 ,反垄断法 ,平民主义, 经济效率 内容提要: 经济效率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从《谢尔曼法》开始就已经确立。反垄断法最初的价值目标是模糊的,或是想同时追求多重目标。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受到美......
垄断企业暴利现象极其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目录 序言 一、垄断 企业 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1.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1.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 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 社会 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
论反垄断法中两大基本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28
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被视为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认定垄断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之所在。两者虽非同一时期产生,却是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均变化成为成熟的理论。和本身违法原则相比,合理原则更加注重价值判定......
美、德、日实施宪法公共利益条款之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公共利益问题是各国宪法普遍关注的问题。早在200多年前,美国就将“公共使用”条款写入宪法修正案,德国、日本也分别在各自的宪法中规定了“公共福利”和“公共福祉”等内容。宪政理论与实践证明,公共利益条款的实施并非......
论诉之利益-基于正当利益的司法保护及中国实践(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0
关键词: 诉之利益,新型诉讼,法外权益 内容提要: 在解决新类型诉讼的过程中,针对法律不明的现实,理论上对传统意义上的诉之利益概念进行了拓展。本文将从正当权利的司法保护及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角度来探究诉之利益的概念、特点及认......
我国反垄断法下集中经营者审查标准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6
内容提要:自2008年《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基于保护市场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并购审查法律体系逐步的建立起来。根据《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实施“基本标准”与“补充标准”双模式申报制度......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摘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共规则,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小谷围艺术村案却引出了如何判断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疑问。由于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即行政并非......
论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3-01-15
不可否认外资并购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作用明显。但随之而出现的国际性生产和销售的集中与垄断,又成为了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随着跨国并购在我国的不断升温,外资并购已经开始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出现垄断。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现状 ......
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发布时间:2023-03-19
利益就是需要的社会化。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并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起始点, 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要主体, 公共利益与政......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27
摘 要 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起源于美国的宽恕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卡特尔,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行政资源,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截止目前,英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地区也都效仿美......
论反倾销法的背景及其公平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摘 要:倾销与反倾销一直是国际贸易领域内占据重要位置且非常容易引发争议的词汇,每个国家都想通过反倾销来获得国际贸易上的主动性,从而对自己国内贸易和市场进行保护,然而,在反倾销战役打响了一个多世纪以来,立法源源不断,其公平......
论反垄断法与国际经济贸易
发布时间:2023-01-01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完善,国际市场愈发为各大跨国公司所重视,走向国际市场也成为了诸多企业的主要发展目标。但是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却逐渐出现了行业垄断的现象,为了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使其健康平稳的运行就需要相应的法律......
简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3-03-12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经济摩擦不可避免,各国在本国利益的基础上普遍适用反倾销措施以应对别国的恶意倾销。为了完善反倾销法的价值口标,规避自身局限性,公共利益原则应运而生。虽然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公......
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25
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 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
从市场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规的缺陷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问题的提出 商务部于11月3日正式发函,向涉及并购案的行业协会、竞争对手、上游供应商、下游销售商、消费者等征求意见,并对“苏泊尔并购案”展开全面的反垄断调查。苏泊尔案成为商务部在外资并购新规实施后启动反垄断审查程序的第一个......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公共利益 界定主体 程序机制 内容提要: 公益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一种程序机制。程序论公共利益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设计,首先要解决的是界定的主体问题,其次才涉及到具体程序机制的设计。公共......
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4
论文摘要:本文对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1)的发展变化脉络加以整理,对相关的制度、判例和学说进行了讨论,并讨论了公共利益概念的变动,以及公共利益和行政裁量、管制改革之间的关系,并兼及谈论了公共利益标准对于转型中国的可......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9
【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
探析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9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光明 论文摘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我国目前对该主体的界定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践而略显理论不足。笔者从主体界定的必要性、行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态等方面对主体......
“流量清零”的反垄断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30
一、问题的提出 二、“流量清零”舆论之争 三、“流量清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性分析 (一)相关市场的确定 分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界定流量相关市场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产品或服务的替代性 流量是......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除了法院判例,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反托拉斯最新立法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共同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⑥该指南重申了美国司法部1988年指南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看法,即出于反托拉斯法的考虑,知识产权与......
探究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3-03-16
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工作开展中的核心目标,也是公共管理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分享性,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均等的机会,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双重性的分享方式。通过有效的公共管理,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
发布时间:2023-07-17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并购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跨国公司并购不仅带来了我国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对我国......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在玛吉尔案件中,原告是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从事电视广播业务的RTE、ITV和BBC三家电视台,被告玛吉尔电视指南有限公司是爱尔兰的一家出版商。该案的主题是,如何处理成员国的著作权与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冲突。案件的起因是,玛吉......
行政垄断的界定(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强调“行政垄断”,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
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
浅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要: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大多数人共享的特征,在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创造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所以如何实现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是公共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关于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特点的界定上,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中如何平衡的问题。关键词:公共管.........
行政垄断的界定(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以下论述行政垄断学理上的分类及其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认识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
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22
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以及分享性,并且为人们提供发展以及生存所必须的条件以及资源。根据社会分享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共管理不但表现在国家利益以及单一的领域方面,而且追求公共利益以及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公共管理的......
探讨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2-12-08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标,对公共利益展开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说,学界主要是从规范层面理解公共利益,探讨公共利益是如何表达、形成和实现的。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试图从社会分享性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结合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阐述公共利益的几个内在问题,指出公共管理并不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唯一的实现目标。一、问题的提出由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包含着公共与利益两个始终有争议.........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8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摘 要]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主体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本......
以公共权利关于浅析行政法立法和实施现实的冲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文章以公共权利论观点,通过对我国地方在行政法实施当中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行政法立法与行政法执法当中的矛盾,提出应当严格遵从执法结果与立法精神一致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立法;执法;政府管理;公共权利 行......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产要素。它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得与厂房、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许多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す叵抵协调
发布时间:2023-06-06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并没有对其与行业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在现阶段,两者各有其存在的依据和优势,因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09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摘 要]传统的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当然所有者,公司利益就是股东利益,是股东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总和。随着......
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4-01
摘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市场竞争的基本力量。反垄断法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尚存在诸多缺陷,可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和相关细则,以加强......
小水电在反垄断竞争中不断成长壮大-综合新能源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8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小水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站发电到联网运行,从建设县电网到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从小、散、弱到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和建设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全面发......
商业秘密强制许可与反垄断法规制之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2
[摘 要]商业秘密强制许可是个崭新概念,反垄断法是国内研究有待深入的领域,将两者进行比较的连接点在于商业秘密权滥用。商业秘密强制许可是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内部措施;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外部措施,强制许可优于反垄断法规制。 [关......
公私权关系及其在《宪法》中的体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代国家的宪制主要解决了两大问题:一个是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即国家的权源问题;另一个是国家的合理性问题,即国家治理的技能问题。而且,宪制的发展与变革也是从“君权神授”的“君主国”国体逐渐向“天赋人权”的“共和国”......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
反倾销与国家利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30
【论文摘要】 从其历史和现实来看,一国反倾销法无论其立法的宗旨如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本质似乎更多地倾向于保护主义。因此,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法律实践,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把反倾销法定位为实现国家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