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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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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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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域外管辖权/反垄断法/法律冲突/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来规制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

反垄断法在实施域外管辖过程中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主要国家达成了反垄断双边合作模式。

我国应该与相关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已经调查处理了几件颇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商务部公布的公告信息来看,案件都是和外资企业有关的集中行为,并且都涉及到反垄断法域外管辖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就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定过任何具体细则,国内针对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很少。

本文拟就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形成背景、实施现状以及制度特征等展开论述,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成果和经验,探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原则和立场,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一、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形成

(一)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形成的背景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素有“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或者“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美誉。反垄断法在传统民商法保护契约自由、主体平等的法律理念基础上,通过国家的干预来防范企业以联合、合并等方式来实施剥削或压榨中小企业和消费者,防止企业滥用其经济权利,维护市场竞争中的实质公平。

基于这一理念,反垄断法是一部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内法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其管辖范围也限于在一国境内。但是,经济全球化打破了企业固守在一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传统模式,资本的跨国流动大大加速了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形成了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市场。

跨国公司在提高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开始挣脱一国国内法律的约束,游走于各国之间以躲避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资本贪婪的天性,跨国公司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可以在一定的领域内轻而易举地实施打击竞争对手或者剥削消费者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使得传统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国内法显得遥不可及,也使得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反垄断法受到严峻挑战。

传统的反垄断法遵守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对于发生在国外的反竞争行为一般不予过问。二战之后,美国政府曾经试图建立一个世界贸易组织( ITO),并设想在其中纳入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但是由于美国国会和政府在相关议题上的观点不一致,这种试图在国际法层面设立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努力无功而返。

一些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也尝试过制订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但最为大胆的设想是在WTO框架下设立竞争规则的尝试。在1996年12月新加坡部长会议上,WTO秘书处设立了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工作组,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导入竞争规则问题。

2001年11月的多哈回合谈判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就竞争规则的透明性、无差别、程序公正等原则以及对于“核心卡特尔”的规制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试图在之后召开的坎昆会议上进一步使之明确化。但是,由于各国对于WTO框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分歧太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反对在WTO框架下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导致在2003年9月的坎昆会议上竞争议题没有通过。

2011年7月,WTO部长宣言中决定删除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课题。多哈回合关于竞争议题的讨论最终无功而返,表明目前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

由于在国际法层面竞争规则的缺失,二战后不久,美国率先打破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创设出将美国反托拉斯法适用于国外企业行为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效果原则的基本思路是,即使某种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这种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可以适用国内相关法律。

这便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起源。效果原则的提出最初遭到以坚持传统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的英联邦国家的极力反对,并一度引发了对抗立法。

面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在国外遭受的阻力,美国法院在后来的反垄断判决中确立了国际礼让原则。在1976年的Timberlane诉美洲银行案中,美国第9巡回法院认为在反托拉斯判决中不考虑他国利益的效果原则是不完整的,在决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应该权衡当事方对于美国商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和该案相关的其他国家的利益关系。

在1993年Hartford火灾保险公司案中,被告英国再保险公司Hartford认为涉案的再保险协议完全符合英国法律,美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但是,美国联邦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理由,认为英国法并没有强制企业进行共同行为,英美两国关于涉案的再保险协议并没有真正的法律冲突。

该案的判决遭到其他国家的广泛批评,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5年4月修订了1977年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国际操作指南》。修订后的指南明确指出,被审查的案件即便和外国没有真正的法律冲突,反托拉斯机构也应进行国际礼让分析。

礼让反映平等主权国家相互尊重的广泛含义,在确认管辖权并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或者寻求特殊救济时,美国各主管机构须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外国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是否受到影响,在充分考虑到是否与外国法冲突的情况下才会主张管辖权。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管辖深刻地影响着其他国家的法律实施。

虽然各国对于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加以指责,但是这种指责并不能真正影响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事实上,各国在批判美国的同时,也不约而同地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自身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在欧共体,欧洲法院、欧洲委员会以及理事会都一致认为,外国企业的行为在共同体市场上产生反竞争的效果时应该适用欧盟竞争法。欧洲委员会还形成了自身的域外管辖原则,即“单一经济体”理论。

在1972年帝国化工诉委员会案中,帝国化工认为自己是在欧共体之外注册的公司,欧洲委员会无权以发生在欧共体之外的行为对共同体产生影响为由对他们进行罚款。但是欧洲法院否决了帝国化工的理由,认为帝国化工通过其设在欧共体的子公司保障其决定在欧共体市场上实施,子公司即使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不足以排除母公司对于其决定的影响,确立了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单一经济体”的理论。

但是,“单一经济体理论”并不适用于那些在欧共体境内没有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情况,在以后的判例中欧洲委员会基本上导入和美国相似的效果理论。例如,在1999年的Gencor有限公司案[11]中,欧洲委员会禁止了一起发生在两个南非企业之间已经得到南非反垄断主管机关认可的合并。

该案中,欧洲委员会认为该起合并将产生在铂金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适用欧共体竞争法是基于该合并对共同体市场产生即时、实质性并且是可以看到的限制竞争效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采取敌视态度的原英联邦国家也逐渐改变了立场,开始接受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

例如,英国2002年企业法第188-190条明确规定,在英国境外达成但其全部协议或者部分协议在英国境内实施的卡特尔案件适用该法;在加拿大,虽然其竞争法尚没有明确规定该法适用于发生在境外的行为,但其竞争局前局长在1991年的一次谈话中表示,基于全球化的实质意义要求加拿大竞争法对于境外发生的行为实施管辖权;在新西兰,通过1990年和1996年对于《商行为法》的两次修改,已经确定了该法适用于来自澳大利亚、影响到新西兰市场的商业行为,并明确规定在企业并购中运用效果原则。[12]时至今日,可以认为世界上拥有反垄断法的多数国家都接受或者采纳了“效果原则”,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一项共同选择。

(二)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理论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是指当违法行为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在国外,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企业在国外或者其财产在国外,但是行为却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从上述欧美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不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企业是否在国内注册,也不管其行为是否在国内发生,反垄断法实施管辖权的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

反垄断法实行域外管辖的法理基础是效果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的界限,适应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需要。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本质上是反垄断法域内效力的对外延伸,是发生在境外的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影响时,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也称为“域外适用”。在这里,“是否适用”是要解决立法管辖权的问题。

作为一部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内法律,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本来涉及立法管辖权的冲突。但是,由于“效果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共通准则,各国普遍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立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反而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如何适用”主要涉及程序管辖权的问题,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而言,这种程序管辖权又区分为调查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调查管辖权指一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外国企业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外国实施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权利。

执行管辖权是指一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作出违反本国反垄断法或涉嫌违法的判断时,进行的文书送达或者判决执行的实际权限。调查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直接涉及对其他主权国家领域内的国内企业或者行为的调查和执法,这种权限的行使蕴含着深刻的主权冲突。

因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范围内的人、财产或行为进行支配和处理是主权国家的重要体现,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其他国家的执法人员在自己的领域范围内上实施调查或执法。所以,程序管辖权的实施很容易招致他国的反对或抗议,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实施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际上合作解决法律管辖冲突主要集中在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由于涉及到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立法在国内的域外效力,因而也很难有合作处理法律冲突的可能。在私法领域合作解决法律冲突的典型就是各国根据都承认的国际公约或者通过签署双边司法互助协议,确立双方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但是,反垄断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体现着一国利益和政策导向,现有的国际公约以及司法互助规定并不适用于反垄断法。例如,2005年6月1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2条就将与反垄断有关事项明确地排除在公约适用对象之外。

为了解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可能引发的法律冲突问题,由主权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之间进行反垄断法执法的双边合作,就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德国签署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议以来,发达国家之间纷纷签订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

反垄断法执法的双边合作成为解决反垄断法的管辖权冲突,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域外实施效力的有效保证。

二、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实施 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具有跨国性质的垄断协议(国际卡特尔)以及经营者集中(跨国并购)的规制上。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只有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很强市场势力的经营者才能够实施,发生“滥用”总是在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所以,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而言,不存在域外管辖问题。

以下主要探讨国际卡特尔以及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域外管辖实施状况。

(一)国际卡特尔 在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中,垄断协议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一直都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横向垄断协议,即一般意义上的卡特尔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调一致行为。

国际卡特尔则是指这种协议、决定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是由进行跨国经营活动的企业所从事,并且其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体现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国际卡特尔的典型表现是出口卡特尔,其特征是多家经营者以固定价格、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分割国际市场的方式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市场,以获取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利润。

出口卡特尔一般不对境内市场或者消费者产生直接的利益损害,甚至还有助于境内企业避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故各国竞争法对于本国企业从事的出口卡特尔行为往往不加规制。然而,作为进口方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对境外达成的出口卡特尔行为往往持严厉规制的态度。

根据美国司法部部长助理JoelKlein的推算,在1999年美国针对违反《谢尔曼法》而进行刑事罚款的数额超过了11亿美元,几乎所有的罚款都是针对国际卡特尔行为。[13]近年来欧盟也加大了对于国际卡特尔的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上年度营业额可以征收不超过10%的罚款。

2008年11月,欧洲委员会发表了针对包括法国、日本、英国和比利时在内的汽车玻璃厂商的市场分割卡特尔行为,征收13亿欧元罚款的巨额处罚决定。[14]在2007年11月28日,欧洲委员会宣布对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四家生产加厚玻璃企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征收高达4.8亿欧元的罚款。

[15] 发生在2007年的船用软管案件是主要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共同面对的一桩国际卡特尔案例。2007年5月美国司法部逮捕了8名相关的外国人士,欧洲委员会、英国公平交易局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开始了调查。

在该起案件中,日本公正交易委员首次对外国企业采取法律措施,对包括4家外国企业在内的5家企业发出了排除措施命令。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命令缴纳的238万日元的课征金只对日本企业普利司通一家发出,并没有对外国企业发出。

[16]这表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时的谨慎态度。 卡特尔行为因其除了排除或限制竞争,为垄断企业获取高额利润之外别无其它好处,各国对于卡特尔行为,特别是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分割市场等所谓“核心卡特尔”行为一般视为本身违法,即只要从事了这种行为即可立即判断其违法,而不问这种行为产生的目的或者后果。

国际卡特尔将这种行为的后果推向他国市场,故而各国对国际卡特尔行为进行从严制裁有着广泛的共识,对国际卡特尔的域外管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主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管辖一般不会引发反垄断法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二)经营者集中(跨国并购) 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世界各国反垄断主管部门面对的日显重要的一个课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从早期的绿地投资转变为通过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达到占据其国内市场的目的。

对于东道国来说,这种跨国并购可以加快引进外国的资金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但是跨国并购也带来东道国的经营自主权的丧失,使其成为跨国公司获取廉价原材料、节约劳动力成本以及倾销产品的地点。特别是涉及一些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或者国家安全的重要产业,还可能受制于跨国公司的控制而得不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因此,对于跨国企业并购本国企业的集中行为,特别是涉及一些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多数国家依据反垄断法或相关投资法律加强审查。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反垄断法理念以及执法方式上的差异,各国反垄断主管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于集中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对于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同评价。

这种不同评价往往会引起各国反垄断主管机关针对同一起集中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不仅给进行集中的企业增加了并购的风险,而且也容易触发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法律冲突问题。 在波音合并麦道公司案[17]中,合并发生在两家美国企业之间,并且当时麦道公司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因而批准了这一合并计划。

但是,欧洲委员会认为合并会加强波音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于欧洲空中客车在全球大型客机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严重影响。最后,波音公司承诺10年内保留麦道的独立法人地位、废除独家供货协议、允许竞争者订立非专有性的许可证协议以及10年内定期向欧洲委员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条件的前提下,欧洲委员会批准了这起合并。

该桩并购案不仅仅是一场商业并购案,甚至酿成了一起政治争端,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以及法国总统克拉克都介入了这桩争端,克林顿总统甚至扬言要诉诸WTO发动报复关税。[18] 通用电气和霍尼韦尔的合并案[19]同样是在两家美国企业之间进行的一桩集中案件。

欧洲委员会认为,通用电气在飞机发动机市场上有着市场支配地位,霍尼韦尔公司则在航空制造业的电子和非电子设备市场上有着很强的优势,两者之间的合并将加强通用电气在航空制造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导致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尽管美国司法部同意了该桩合并,欧洲委员会基于通用电气的高市场份额做出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发布禁令阻止该合并。

欧洲委员会的这个决定引起了通用电气的强烈不满,并遭到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严厉批评。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部门认为通用电气的高市场份额是暂时的,它在飞机发动机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也日益强大,而且当时的霍尼韦尔在资金运营上陷入困境,合并不会给通用电气带来资金方面的竞争优势。

[20] 上述两件合并案中显示了欧美反垄断主管部门针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理念差异以及在维护国家利益问题上的不同立场,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冲突的典型表现。虽然这两起案件本身只是美国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但是由于在全球化背景下,很多大型企业在全球各地都有生产基地或者子公司,合并本身往往已经超出了国内企业的范围。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在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上具有很大的主观裁量性,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利益,是引发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冲突的主要所在。欧美反垄断主管机关正是在一系列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理以及出现分歧之后,意识到进行反垄断法执法合作的必要性,开始了反垄断法双边合作的谈判进程。

三、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及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双边合作的现状 1991年9月23日,美国与欧共体之间签署《美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关于适用竞争法的协定》,[21]1998年6月,美国和欧共体之间又签署了《美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关于在执行竞争法中适用积极礼让原则的协定》。[22]通过这两个协定,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确立了双边反垄断法执法合作中的信息交流、管辖权原则以及合作的礼让制度。

就跨国案件的审查而言,美欧双边协定规定双方均有权审查的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审查;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制裁损害本国出口商利益并且损害对方国家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一方执法时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应当考虑另一方的利益,等等。根据礼让原则,合作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的利益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对方根据自己的反垄断法进行审理;缔约一方要求在对方领土上适用本国法律时,应同时允许对方反垄断主管机关干预发生在自己领域内的限制竞争的案件。

反垄断法双边合作确立了在处理涉及对方利益的案件时双方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进行合作的法律框架,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由于单方面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引发的域外管辖冲突。欧美反垄断法在法制理念上存在不同认知,通过与冲突对方进行利益均衡的妥协性谈判能够较好地协调双方的认知差异,进而维护本国利益。

现在,反垄断法双边合作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展开,除上述美欧间反垄断合作协议之外,美国还和德国(1976年)、澳大利亚(1982年,1999年改定)、加拿大(1995年,2011年改定)、日本(1999年)、以色列(1999年)、墨西哥(2000年)以及巴西(1999年)等国签署了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议。[23]欧盟也和加拿大(1999年)、日本(2003年)就反垄断法的实施签署了双边合作协议。

[24]日本除了和美国、欧共体以及加拿大签订了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议外,还与墨西哥、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通过签订经济协作协定的形式确立了双边合作事项。[25]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的加强以及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导入,近年来发达国家已经转向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反垄断法双边合作。

在统一的多边竞争规则很难在短期内达成的背景下,反垄断法双边合作成为新形势下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从已经签署的各国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议来看,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规定消极礼让的原则。消极礼让原则是指一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在适用本国法律时,要考虑到对方国家的利益,但是这种考虑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前提。

规定消极礼让原则的意义在于回避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时可能引发的执法冲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反垄断法执法中的法律冲突。

(2)规定积极礼让的原则。积极礼让原则是指对于在他国进行的在本国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不立即适用本国反垄断法,而是依据合作协定敦促对方国家根据其本国反垄断法进行反垄断调查。

积极礼让原则立足于考虑双方利益,主要意义在于解决跨国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重复适用的问题,对于解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中的法律冲突有着更积极的意义。

(3)规定双方的协商、通报义务。这一规定要求一方国家依据本国反垄断法开展调查执法时,对于和对方国家利益相关的事项要事先通报对方。

通报的内容包括通报事项的范围、通报时间、详细内容以及通报的程度等。由于协商可能引起双方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不同看法,进而影响到下一步的合作,一般来说双边合作协定重在通报,关于协商的程序性规定则比较简略。

(4)规定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该项内容一般规定当事国只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信息,并且可以限定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及保密要求等。

关于合作执法的要求一般由一方提出,另一方是否予以合作则根据自身的调查进行判断。

(二)反垄断法双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反垄断法双边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冲突,通过事前通报以及合作调查等方式减轻适用本国法律给对方造成的主权侵犯以及利益损害,通过这种合作执法来协调双方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法分歧。反垄断法双边合作还可以避免实施境外调查或执行的现实困难,提高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效率。

但是,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只是达成一个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中的冲突预警和协作机制,并不能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所有冲突问题。 首先,双边合作协议只限于双方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且都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

如果冲突的一方没有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就无法实现。即便拥有反垄断法,如果并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或者该反垄断主管机关不具备对等的实施反垄断法的能力,反垄断法双边合作也很难实现。

目前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正是由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要么还没有反垄断法,要么反垄断法刚刚制定且其反垄断主管机关尚不具备独立并且稳健的反垄断法执法能力所致。 其次,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本身是政府间协定,不可能改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包含的价值理念以及法律运营方式上的不同。

各国反垄断法虽然规制对象范围大致相同,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侧重点以及执法方式各不相同。例如欧盟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促进共同体统一市场的建立,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来维护共同体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美国反托拉斯法基本上不存在对建立统一市场的重要性认识,对于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也呈现出趋于缓和的倾向。

这种法律理念以及对垄断行为认知上的差别常会导致欧美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出现不同观点,而且这种基于理念以及认知上的差异不可能通过双边合作协定来解决。 再次,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的效力只限于政府之间,对于法院没有约束力。

反垄断法执法模式上,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和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两种模式。在司法主导型的美国,法院对于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有最终裁判权,而法院并不受反垄断法双边协定的约束。

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有很大的权力,法院一般会尊重反垄断主管机关所做出的裁决。这种差异决定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双边合作在司法主导型国家和行政主导型国家存在事实上的不同效力。

最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法律冲突的外衣下掩盖的其实是国家利益的冲突,这种国家利益冲突不可能通过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双边合作得到根本解决。在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对象中,经营者集中规制最能体现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家利益,针对同一起集中案件,不同国家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考虑,很有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违法或合法判断。

这种因各自国家利益不同导致的法律适用差异是反垄断法本身以及双边合作协议所无法解决的,只能根据利益均衡原则进行妥协性谈判,甚至会上升到政治层面通过高层的政治决断来化解。

四、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后半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表明我国引入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效果原则,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

《反垄断法》第12条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并没有限定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这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既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是外国法人。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第2条;适用主体既包括中国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适用对象囊括了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对象;适用标准是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除了《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外,我国目前尚未对该条的实施进行任何法律解释,也未出台更为细化的实施规定。就反垄断法域外管辖而言,我国目前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界定“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的问题。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的界定并不限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而是事关我国《反垄断法》违法标准的认定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将各项垄断行为的违法标准统一规定为“排除、限制竞争”,但是,关于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没有解决。从商务部已经裁决并公布的几件经营者集中案件来看,裁决中认定涉案集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是该“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是怎样产生的却没有进行理论性的论证和详细说明。

第二,如何定义“国家利益”问题。如前所述,对具有跨国性质的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一国的国家利益,但是“国家利益”是一个错综复杂甚至超出了反垄断法本身目标的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直接规定“国家利益”是反垄断审查中的考虑因素,只规定在审查中要考虑到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就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而言,如何界定我国国家利益所在,如何理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的商务部已经接连受理审查了几起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涉外案件,在法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了对相关集中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为我国年轻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树立了威严。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国际市场,今后涉及我国企业在境外遭受反垄断诉讼以及境外企业可能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反垄断法》如何保护境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反垄断法》形成了由国家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工负责的三驾马车式执法模式,这在国际上可以说独树一帜。

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而言,如何科学地协调反垄断执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提高执法效率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实施上,如果仍然是三个部门各司其责的话,就难免会出现机构分散以及政策不统一等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但是按照目前的架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如何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还是一个很不明确的问题。在《反垄断法》实施域外管辖时如何保证适用标准的统一,如何确保反垄断主管机关决策的一致性,将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时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初探 在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对象中,各国对于国际卡特尔的规制有着广泛共识,一般不会引发管辖权的冲突问题。由于经营者集中规制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是国家利益,各国对外国企业收购本国相关领域企业的集中行为都比较敏感。

虽然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加强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实施,建立起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制度框架,但是这种合作并不能解决因为双方反垄断法的立法差异、执法理念以及国家利益的不同所带来的根本冲突。特别是经营者集中规制,当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或者境外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实施管辖时,这种基于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利益的考虑甚至可能会超越反垄断法本身标榜的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核心价值。

因此,经营者集中规制是最有可能引发反垄断法适用冲突的领域。 我国《反垄断法》刚实施不久,我国在反垄断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具体实施经验上都十分欠缺。

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问题上,不仅需要对于国外发生的垄断行为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而且还需要与相关国家就管辖权和调查执行等事项事先签署协议,决定双边合作的范围和具体义务。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时还必须解决“我国的国家利益是什么”的问题,我国目前是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我国国家利益的诉求不会等同于任何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社会公共利益和宏观经济政策不仅对反垄断法的国内实施产生重要影响,也将成为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时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时应考虑多重因素,要结合我国国家性质和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并且符合国际法发展趋势。

从各国关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构建情况来看,避免或者缓和这种管辖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采取主动回避的方式,只对国内的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二是积极适用本国反垄断法,而较少考虑对方国家的利益(消极礼让原则);三是充分考虑到对方国家的利益,根据双边合作协议要求对方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协助调查处理(积极礼让原则)。第一种方式的实施成本较低,采用这种方式时,针对由境内外企业共同达成的垄断行为,只对境内企业进行处理。

这种做法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的涉外反垄断案件中曾被运用,但是该做法这对于境内企业来说显然有失公允,而且也不利于对境外企业树立反垄断法的威慑力。[26]第二种方式在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管辖的早期曾经实行过,由于这种方式很容易与“霸权主义”划上等号,在现今全球化背景下势必会引发其他国家的强烈抗议并进而触发贸易报复甚至贸易战争。

因此,现在完全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第三种方式是既要达到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又充分考虑到对方的国家利益以及管辖权冲突问题,通过双边合作确保反垄断法的域外实施效力。

很显然,第三种方式是现今各国的首选方式。 从跨国垄断行为的目的与效果来看,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是发达国家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主要对象。

对于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并购案件,要根据其行为特征以及对国内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来决定域外管辖的不同态度。例如,国际卡特尔多数情况下针对外国企业之间达成的出口卡特尔行为,但是当有国内企业参加到这种出口卡特尔中时,由于结成卡特尔的对象企业不同,涉及到调查审理及法律适用的难易程度也不同。

对于完全由境外企业进行的国际卡特尔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时将面临较大难度。跨国并购可以分为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外国企业并购国内企业、国内企业并购外国企业以及纯粹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

从我国的产业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目前我国政府仍在鼓励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国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或者国内企业之间的集中行为应是产业政策所支持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规制主要针对前两种情况,即外资企业之间或者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并对境内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的集中行为。

我国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及反垄断执法能力,明确各种跨国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竞争影响的轻重缓急,确立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原则、立场以及执法的优先顺序。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以及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实施其跨国经营战略,我国企业也会面对越来越多的外国反垄断诉讼。

为了维护我国国内市场秩序以及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利益,我国应该尽快地建立起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制度,加强与外国反垄断主管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由于我国尚缺乏反垄断法执法经验,反垄断法双边合作上应该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循序渐进的合作方针和对策。

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当我们寻求外国反垄断主管机关的积极合作时,往往也意味着我们要承担对等的义务。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在双边信息交流与相互通报上积极对外合作,在协商调查或者更详尽的义务承担上则应该谨慎因应。

反垄断法合作执法的积极礼让和消极礼让这两个原则中,目前我国更应当注重对于两大原则的选择性承诺,也就是说,在目前阶段对于积极礼让的承诺应该谨慎,以避免陷入被动地位。另外,在WTO体制下的竞争规则谈判中,我国应该有选择地采取积极促成态度,争取在国际法体系中形成代表中国利益的话语权,构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竞争规则。

五、结 语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承担着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一共同使命,还承载着培育市场经济的竞争文化、维护社会正义以及和国家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等多重价值目标。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对外延伸,是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时维护境内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是否实施域外管辖时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性质、国家利益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为了应对跨国垄断行为日益增加的挑战,我国应该和其他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议并采取灵活应对的策略方针。

注释:确立这一原则的经典判例是1909年的美国香蕉诉联合水果公司案(American Banana v.United FruitCo.213 U.S.347,353).See Foreign TradeAntitrust ImprovementsACT;A Three Ring Circus-Three Circuits,Three Interpretations,Delaware Journal ofCorporateLaw,Vol.28,2003,pp.980-1009. MitsuoMatsushita,Thomas J.Schoenbaum,PetrosC.Mavroides,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aw,Practice,and Policy,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3. See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Fourth Session),Doha,9-14 November,2001,WT/MIN (01) DEC /1;WTO Doha Work Programme,Decis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on 1 August 2004,WT/L/579. 确立“效果原则”的经典案例是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United States v.Aluminum Co.ofAmerica,148 F.2d 416,65U.S.P.Q 6 (2nd Cir.1945)),又称为Aocoa案。该案中美国第2巡回法院法官Hand指出,如果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协议“意图是影响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得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

例如,在1947年,当美国政府试图从一个设在加拿大的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手中获取文件时,加拿大的多伦多省与魁北克省通过颁布阻却法令,禁止向外国反垄断机关提供违反公共利益的文件和证据;1980年,英国颁布贸易利益保护法,授予在外国反垄断诉讼中被罚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被告企业向胜诉方索还超额赔偿金的权利,这被称为“赔偿金索还条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相继颁布法律,禁止对外国政府的反垄断诉讼开示证据。See Joseph P.Griffin,Foreign Governmental Reactions to U.S.Assertions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6GEO.Mason L.REV.505,1995. Timberlane LumberCo.v.Bank of America,549 F.2d 597,1976. Hartford Fire Ins.Co.v California,509 U.S.746,1993. 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Issued by the U.S.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Trade Commission,Apri,l 1995. D.G.Goyder,EC Competition Law,Fourth Edi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499. 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Ltd.v Commission,case 48,57 /69 ECR 619,CMLR 557,1972. [11]GencorLtd.v.Commission,case T-102 /96 ECR II-753:4 CMLR 971,1999. [12]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页。

[13]S.D.Hammond(AntitrustDivision,U.S.Department of Justice),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Carter Enforcement Roundtable,2005 FallForum. [14]Press Releases:Commission Fines Car Glass Producers over = 1.3 Billion for Market Sharing Carte,l IP/08 /1685,Brussels 12thNov,2008.Available at EU public homepage,competition vision. [15]PressReleases:Commission FinesFlatGlassProducers = 486.9Million forPrice Fixing Cartel.IP/07 /1781,Brussels,28 Nov,2007.Available atEU public homepage,competition vision. [16]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マリンホ スの制劑販殻業者に文寸する排除措置命令及び課征金納付命令について」,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网站http://www.jftc.go.jp/pressrelease/08.february/080222.html. [17]Commission Decision of30 July 1997,Declaring a Concentration Compatiblewith the Common Marketand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EA Agreement,Case No IV/M.877-Boeing/McDonnell Douglas. [18]Air Freight:Threat of aTradeWarOverBoeingReflectsAntitrustLimitations,WALL ST.J.EUR.,Jule 18,1997.See SalliK.Me-hra,ExtraterritorialAntitrustEnforcement and theMyth of InternationalConsensus,Duke Journal of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Law,Vol 10:191,1999,pp.191-221. [19]Commission Decision of03 /07 /1997,Declaring a Concentration Incompatiblewith the Common Marketand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EA Agreement,Case No COMP/M.2220-GeneralElectric/Honeywell. [20]引自王晓晔:《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管制》,载王晓晔编:《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311页。 [21]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nd 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ir Competition Laws,September23,1991,30 IKM 1491 (November1991);corrected atOJL 131-38 (June 15,1995). [22]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nd 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Positive Comity Principles in the Enforcement of Their Competition Law.Available athttp://www.ftc.gov/bc/us-ec-pc.Shtm. [23]International Antitrus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s,July 1 2009,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oia/agree-ments.shtm. [24]Bilateral Relations on Competition issues,July 1 2009,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international/bilateral/index.html. [25]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国际合作网http://www.jftc.go.jp/kokusai/kaigaiindex.html. [26]参见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

【主要参考文献】 1.曹康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治出版社2007年版。 2.王晓晔编:《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

5.D.G.Goyder,EC Competition Law (Four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6.Joseph P.Griffin,Foreign Governmental Reactions to U.S.Assertions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6GEO.Mason L.REV.No.505,1995. 7.Mitsuo Matsushita,Thomas J.Schoenbaum,Petros C.Mavroides,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aw,Practice,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8.SalliK.Mehra,Extraterritorial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the Myth of International Consensus,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Law,Vol10:191,1999. 9.S.D.Hammond,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Carter Enforcement Roundtable,2005 Fall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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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强制许可与反垄断法规制之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2
[摘 要]商业秘密强制许可是个崭新概念,反垄断法是国内研究有待深入的领域,将两者进行比较的连接点在于商业秘密权滥用。商业秘密强制许可是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内部措施;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外部措施,强制许可优于反垄断法规制。 [关......
探析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9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光明 论文摘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我国目前对该主体的界定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践而略显理论不足。笔者从主体界定的必要性、行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态等方面对主体......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除了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经营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也须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企业高管承担垄断......
美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美国经济 ,反垄断法 ,平民主义, 经济效率 内容提要: 经济效率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从《谢尔曼法》开始就已经确立。反垄断法最初的价值目标是模糊的,或是想同时追求多重目标。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受到美......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外贸代理机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推广。在外贸代理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立法机构、政府、企业、与外贸代理有关的主体都应更加关注代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作用,并对其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外贸代......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
发布时间:2023-07-17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并购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跨国公司并购不仅带来了我国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对我国......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1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公共利益 消费者福利 民主协商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反垄断法欲使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为中心价......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3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涉及。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及日本等,还有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刑事......
论专利许可使用费与反垄断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论文摘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获得一种垄断性权利,具有独占性。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需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该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垄断价格,但这并不受到反垄断规制的。但专利许可使用费须在合理的界限范围内行使,而不能滥用......
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发布时间:2023-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
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6
【内容提要】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文章论文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
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控制措施。其中,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欧共体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正交易......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六)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有关主体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此问题上,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系属法院的案件已有指定或者转移管辖的请求时,在作出裁定以前,应当停止诉讼程序。情况紧急时,不......
关于我国户外运动法律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23-02-27
"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户外运动产业的飞速发展,户外运动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将进一步提升,尤其在我国第三产业中所占的比重增长更为迅速,这就给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相当大的压力。积极探索户外运动法制化对于有效降低户外运动中存在的风险......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行政垄断在政治上败坏了我国一些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
论国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 要] 协议管辖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之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是因为其自身诸多优点所决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发......
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
发布时间:2023-05-19
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 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 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 内容摘要:竞争的正常运行需要有法律保障,但成就于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与实......
浅析专利权的滥用与反垄断(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专利 反垄断 论文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开始认识到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当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滥用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引言 放眼当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使用频度最高的话语莫过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了。但在国内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对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呼吁者却寥寥无几。当然有观点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内国民事诉讼......
美国反垄断规制模式历史嬗变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美国反垄断规制模式的演变历程 (一)结构主义:哈佛学派S―C―P范式的提出 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框架即S―C―P范式。市场主体的认定需要通过市场结构分析得出,也同样可以决定市场绩效,通过对结构集中度降低......
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1)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针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一方面要对其合法经营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对其控制。在对本条的具体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界定了特定行业的范......
美国反垄断立法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自19世纪末开始,以谢尔曼法案的出台为标志,美国政府的反垄断立法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战略选择。近百年来,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从而美国企业也随之表现出不同的......
浅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8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 补充性原则 论文论文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关乎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的均衡协调;《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针对检察官......
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归属之初探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岌代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当事人+法院”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并从模式本身的合理性,与我国诉讼模式改革方向相一致以及符合国际司......
探求煤炭产业反垄断的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 要:导致煤炭价格上升的根本原因:政府垄断煤炭资源的供应市场,经过开采后转换为矿山 企业 垄断煤炭产品的销售市场,企业则能以隐性的横向协议控制产量和定价权而获取垄断租金;铁路在煤炭运输中滥用其支配地位,致使坑口价......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31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摘要」税收管辖是非常重要的税收程序要素。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国有企业改革......
论析我国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6
【论文关键词】反补贴;司法审查;WTO;事实审;法律审 论文论文摘要: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WTO反补贴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论析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 【论文摘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WTO体制中贯彻透明度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在加入WTO时对这制度作了承诺,并在相应的法规中作了规定。但我国的规定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从......
反垄断法合理原则对美国职业球队迁离的规制探究
发布时间:2016-09-06
0前言 环顾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历史,偶见球队离开主场而把另一个城市当作主场。任何一支职业联盟,如全美橄榄球联盟CNFL,职棒大联盟CMLB全美冰球联盟(NHL)和全美篮球协会(NBA),若球队老板就迁离发起投票,只要简单多数或者75%的赞成......
“流量清零”的反垄断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30
一、问题的提出 二、“流量清零”舆论之争 三、“流量清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性分析 (一)相关市场的确定 分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界定流量相关市场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产品或服务的替代性 流量是......
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4
[论文关键词]涉外离婚;国际私法;管辖权 [论文摘 要]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源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同。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
试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06-06
摘要:本文考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得到提高的同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引发诸多不良后果,亟待得到法律规制的现状。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有其合理存在的必要性:权利禁止被滥用的私法基本原则及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要求等法理依据,以及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等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存在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范亦不成体系。应当完善现行《反垄断法》.........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3-01-28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来 源自 教育 网 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而反垄断法则以反对垄断为主要任务,二者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存在冲......
行政垄断的界定(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强调“行政垄断”,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
行政垄断的界定(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以下论述行政垄断学理上的分类及其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认识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
简述新时期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创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我国腐败的泛滥不在于缺少相关制度,而在于现有制度运行的失效,在于法治社会的缺失。对腐败的治理关键在于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本文从法治社会与防止腐败关系的角度,通过廉政法治文化建设、权力法......
我国四法域中收养制度差异比较研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目 录一、摘要 ┉┉┉┉┉┉┉┉┉┉┉┉┉┉┉┉┉┉┉┉┉┉┉┉┉┉┉1二、正文 ┉┉┉┉┉┉┉┉┉┉┉┉┉┉┉┉┉┉┉┉┉┉┉┉┉┉┉2收养的程序 ┉┉┉┉┉┉┉┉┉┉┉┉┉┉┉┉┉┉┉┉┉┉┉┉┉┉3收养的实质要件 ┉┉┉......
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摘 要] 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
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
反垄断法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分析模式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反垄断的分析模式和原则,通过分析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结构的设置和功能,总结出以行政为主导的典型主要是中国和欧盟,而美国是以司法为主导结合行政力量,进而得出发达国家反......
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商法进行了较为热烈的讨论。然而,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却众说纷纭。较为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主张民商合一,认为商法属于......
英国法的域外移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8
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在接受罗马法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已呈众芳争妍之势,而英国法仍不过在大不列颠岛的南部一花独放。英国法虽然较成功地抵御了罗马法的侵袭,循着自己独特的路径前进,但与同时期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繁荣气派......
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9-15
【摘要】在市场行为一致的基础上依据间接证据推定“协同行为”这种垄断协议的存在对于任何司法区域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执法经验的欠缺,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市场结构及产品特性、被交流信......
配偶权初探(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0
2持否定意见的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强制。“配偶权意味着夫妇双方拥有对方的性权利,这是十分荒诞的!如果结婚就意味着自己的性权利一次性地承诺给了配偶,那么还有没有婚内强奸呢?”“如果配偶权被立......
关于两汉县级管辖下的司法制度的简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文关键词]两汉 县 司法制度 乞鞠 爱书 [论文摘要]汉代县廷的司法制度,遵循着一整套既定的诉讼程序。首先是立案,待县廷作出立案决定后,才进人审理案件的程序,案件的审结与县令长的素质密切相关。汉代司法审判程序还有一些如爱书......
反垄断法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 要: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我们认为,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探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
配偶权初探(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既然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互相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反之夫妻也互负有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是否又互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每个......
网络诉讼管辖探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内容提要:由于网络的客观性、全球性及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网络改变了社会行为方式,每个人通过电脑与世界上任何地点进行交流、商务活动,反映到法律关系上,对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传统司法管辖产生了模糊和动摇。本文拟就网络空间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