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了广大网民及社会的关注,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随着这一消息的不断扩散,关于这块“狗头金”的归属权问题,引发了广大媒体与网民的热议,当地有关部门也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调查、了解情况,官方暂未对“狗头金”归属问题表态。这是继“天价乌木”事件后,广大媒体与网民再一次将关注焦点对准民众发现埋藏物(文物)之后的归属权问题。
中国是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非常多元的文化遗产,文物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文物,对于维系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宣扬民族优良传统、风俗,增强民族聚合力,进而实现物质、精神文明双丰收,具有深远意义。
关于埋藏物(文物)的物权归属,我国相关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国《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虽然对于文物的物权归属及保护,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全面、完善,上到人们日常都能接触到的民法领域,下到人们都心生敬畏的刑法领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碰到了各种各样的寰常例如主动上交后的奖励问题,部分人并不愿意主动上交发现的埋藏物(文物)的问题,对文物的评定、评级问题,有主与无主埋藏物(文物)的区别处理问题,等等。这些寰车拇嬖冢着实说明我国埋藏物(文物)保护问题并非如表面上看的那么全面,仍然存在短板,需要进一步的优化,继而破除寰场
关于如何进一步优化,笔者结合学习及工作,提出一点点个人建议:
一、区分发现的埋藏物(文物)系有主的,还是无主的,区别对待,不能毫无区别的任性一刀切,认为凡是发现的埋藏物(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只要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系有主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归个人所有,从而体现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牢固树立即使是公权力也不得任意侵犯私人权利的标杆;
二、指定权威机构制定、公开出版一份有关文物的品种、名称、等级及价值估价方法、标准和等级评定标准、程序方面的名录(类似于国家保护动物名录),公之于众,让普通百姓能够随时随地有据可查;
三、增强广大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效果,进行奖励是一项重要行政手段,但是要发挥有力作用,应当明确奖励范围、标准,提高奖励幅度、力度,落实奖励确定、发放、监督机构职责,杜绝成为权力腐败温床;
四、构建社会援助机制,使得因保护文物而遭受损失的主体得到物质、经济等方面的弥补,对发动群众参与保护文物具有深远意义;
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多媒体载体等进行全方位公开,使得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奖励等为广大普通百姓所知晓,达到透明化,通过公开,推进公正、公平,继而促使广大群众主动接受,依法对待,提高群众主动上交的动力和积极性,从而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好文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