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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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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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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权发布命令的权力机构,看来都不可能发展出法官所发展出的那种法律,因为法官所发展的那种法律乃是一些能够适用于任何一个发现自己处于可用抽象方式加以界定的位置上的人的规则。”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判决形成了。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决定了谁将获得再生产的权利。

”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一、进化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 当我们提到规则或制度的“演进”的时候,本身就隐含了这样一种判断:在指导我们行为的众多规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演化而来的。对很多法律学者来说,这也许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为我们的思维已经习惯了另外一类规则——甚至倾向于把这类规则看作是规则的全体,这类规则是由某些人或机构依靠自己的理性制定,并依靠特定组织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在制度经济学中,那种在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被称为“内在制度”;而那种由外在地设计并靠政治行动强加于社会的规则被称为“外在制度”。 就制度产生的逻辑顺序而言,内在制度显然是先于外在制度的。

正如梅因曾经指出的,“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于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

”制定的规则,只是在政府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事物,而“早在政府被发明出来以前,许多左右我们行为的规则就已经以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为基础了。”即便在国家主权立法不断扩张的现代社会,规则的自发演化仍然对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法学派告诉我们,法律必须以习俗和人民的信仰为基础,而绝非立方者的专断意志所能决定。这即是说,任何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以群体之中自发形成的进化的规则为基础,所谓的制定,只是用一种系统化的方式对其进行重述而已。

我们看到,即便是作为人类立法辉煌顶点的法国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对法国各地习惯的整理为基础的。 谈到“内在制度”或者“自生自发的秩序”这样的概念,不能不提到哈耶克。

因为,这些概念之所以在当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哈耶克的反复论述有着直接的关系。哈耶克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展开的。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它就有助于这些目的的实现;一种制度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人们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设计了它;为了使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受已知目的指导,重新设计制度总是必要的。而哈耶克指出,作为传统或“工具”的规则系统并不是经由人们的设计而创造出来的,因为人们自己并不拥有足够的智识去做这样的创造;它毋宁是一种集无数个人经验的大规模的“文化进化”过程的产物。

这一论断涉及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就规则的起源而言,哈耶克认为规则是在长期的人类生活中逐步演化而来的,而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设计出来的。

关于这一点,哈耶克指出,“毋庸质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的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其次,就理性的运用而言,哈耶克认为人类的智识不可能就社会制度进行整体的建构。

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建构理性主义的一个潜在前提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万能的,因此对社会秩序进行大规模的建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哈耶克看来,这完全是荒谬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

”而且,正是这种致命的自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那种根本不知道有意识的理性之适用有限度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导致了对理性的反叛”;而这是毫不足怪的,因为“对理性力量的高估,会经由人们幻想破灭而导使他们对抽象理性指导作用作出强烈的反抗,进而导使他们对特定意志的力量给予盲目的吹捧。”哈耶克并不是反理性主义者,他只是告诉我们应该理性并非万能,只有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理性才能获得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就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作一个全面的综述并不是本文主旨。之所以要用去一些篇幅介绍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因为这种强调进化的规则的观点构成了以下论述的基点。

只有承认规则系统主要是进化而来的,并在对进化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当中,才有可能对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二、规则演进的一般逻辑 在制度演进过程中,进化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经常是互相转化的。一方面,进化的规则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其中的某些内容就会被立法者明文制定为正式的规则;另一方面,规则一旦被制定和颁布,又会对那些非正式的规则产生影响。

但是长期来看,进化的规则无疑是第一位的,而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规则演进的一个环节。如果制定的规则反映了规则进化的结果,那么它的效力就会有保证,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推动一种规则的进化;如果制定的规则不能反映进化的规则的要求,后者就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显示它的存在——它将使这种没有习俗和民意支持的制定规则失去效力,甚至沦为一堆废纸。

关于规则演进的分析,当然不能局限于进化规则与制定规则之间的转化,事实上,它是以一种远为复杂的逻辑展开的。就此,有很多学者做过论述。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在纯理论上,“法的准则的原始构思可以这样设想:起初,由于‘心理的适应’而产生行为的纯粹实际的习惯,

1、感到‘有约束力’,而且知道这种适应超出个人,得到传播;

2、作为‘默契’,半意识或全意识地‘期待’其他人也会在感觉上采取相应的行动;

3、同‘惯例’相比,强制机器为褒扬它而提供保证,并让其他人也参与这种保证。”[12]按照韦伯的论述,一种法律规则的产生大致经历了从“习惯”到“惯例”,再到“强制性行为规范”三个阶段。

但是韦伯注意到,这个理论构思并不能解释新规则如何诞生的问题,也就是说,既然这种规则是有约束力的,那么如何使它们变的松动,以便新的规则得以产生?韦伯认为,常见的模式是,“个人发明创造共同体行为的和社会化的某一新的内容,然后再通过模仿和选择传播开来的。”韦伯指出,纯粹外在条件的改变既非新规则产生的充分条件,也非其必要条件。

而是一些具有决定性的新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法意义上的演变,或者导致新法的形成。“结果是各种不同的人参与了这项改变法律的行为。

首先是某一具体的共同体行为的各种有关利益者。部分是为了在‘新’的外在条件下保持他的利益,同样地完全是在旧的条件下比从前更好地保持他的利益,个别有关利益者改变他的行为,特别是他的共同体行为。

这样一来就形成新的默契,或者形成具有在内容上新颖的意向内含的理性的社会化,它们又促使新的、纯粹实际习惯的产生。”[13] 在《新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康芒斯对制度的演进作了精彩的分析。

[14]康芒斯认为,支配人们日常行为的是一些“习惯假设”,也就是说,我们的生理状态和心理状态,都变得习惯于那我们生活的那个机构里处理问题的占优势的方法;这使得我们把这些假设视作理所当然,除非出现了与我们预期相反的情况。但是,个人的习惯要受到习俗的制约,因为习俗是集体行动的惯例,它通过集体意见控制着个人意见。

从这个意义上,习俗是强制性的,因为人们必须遵守它,否则就无法在特定的群体内生存。习俗在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后,就成了一个司法上的“前例”,它明确的告诉人们,在将来的社会生活中它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将遭受不利的判决。

习惯、惯例、习俗和前例,构成了习惯法创造法律的方法。“它们首先作为个人随意的习惯开始;然后到了顾客和竞争者使个人不得不遵从这些习惯的时候,就成为习俗;然后在判决争执时成为判例;然后在由行政或立法当局正式公布时成为法规;后来当法规在特殊案件中被解释时,又成为习俗;在全部过程中,是那不但变化的但是习惯的假设,随时应用于特殊的交易和争执。

它们结合在一起进展。新的惯例起源于现有的习俗、判例和法规,同时法规本身只有通过惯例、习俗和假设才可能生效。

”[15]通过其对英美习惯法的分析,康芒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规则演进的范例。 在前文曾经征引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中,两位德国学者柯武刚、史漫飞把“内在制度”分为四种类型:[16]

(1)习惯。“这种规则的便利性毋庸置疑,以至人们基本上都能处于自利动机而自动地服从这类规则。……人们遵守习惯是因为这样做显然是合算的,并且如果他们选择不遵守习惯,就会将自己逐出交往。”

(2)内化规则。“人们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习得了规则,并达到在正常情况下无反应地、自发服从规则的程度。因此,人们已将许多规则转化成了个人偏好,并始终一贯地运用着这些规则。”

(3)习俗和礼貌。“违反这种制度并不会自动地引发有组织的惩罚,但共同体内的其他人都会非正式地监督遵守规则的情况。

违规者会落下不好的名声或发现自己被社会排斥,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遭到谴责或放逐。”

(4)正式化的内在规则。“这种规则虽然是随经验而出现的,但它们在一个群体内是以正规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的。

共同体内内在地创造大量法律,然后由第三方以有组织的方式在其中间执行法律。”这四种规则当中,只有第四种是通过有组织的惩罚加以维护的,按照这一区别,可将其称为正式的内在制度,而将前三种称为非正式的内在制度。

关于规则演进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在诸如凡勃伦、诺斯、哈耶克等人的著作中看到,这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就此做一个全面的综述。[17]虽然各位学者使用的术语和分析的进路各不相同,但是从以上的简单介绍中,我们还是可以推导出规则演进的一些基本逻辑。

首先,规则的演进大致经历了从习惯到习俗,最后再到判例或成文法的路径。但并非所有的习惯和习俗都会成为正式规则,相反,只有很小一部分习俗,因为它们对共同体秩序的维持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才会最终被法院或立法机关确认为法律。

其次,在由非正式规则到正式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对违规者的惩罚由自发状态逐渐变为有组织的状态。对习惯的违反,通常只会导致被迫退出交往的后果,而不会遭到正面的抵制或打击。

违反了共同体公认的习俗,则会被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所抛弃,从而遭到舆论的、心理的甚至身体上的排斥——这时,共同体作为集体的力量体现了出来。至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会遭到判决的直接而明确的否认,这时的惩罚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定义,并以固定的程序加以实施的。

组织的力量在这里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再次,从惯例、习俗之类的非正式规则到正式的法律规则的演变过程,基本上是一个从肯定性规则到否定性规则的演变过程。

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所言,“惯例标示着人们应然如何行事,告诉人们在社会博弈中应取哪种策略选择,因而,它是某种行事方式和习俗的肯定和维系。……然而,一旦惯例的规则被作为法律的规则而确定了下来,与其说它标示着人么如何行事,不如说它标示着人民不如何行事,即不可采取违反惯例亦即法律规则的策略选择。

否则的话,社会将通过司法机制的强制力来纠正人们违反惯例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群体所造成的社会后果。”[18]

三、司法活动在规则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提到了演进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这两组概念。法律规则很显然是一种正式的规则,因为它是以有组织的方式来实施惩罚的。

但法律规则未必都是制定的规则。在英美习惯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规则主要是演进得来的,而不是制定产生的。

在欧洲大陆的法典法国家,虽然成文法典在形式上占据了法律规则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演进的规则就被制定的规则所取代了。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任何一个法律系统在整体上都不是被设计出来的,即使是人们在法典编撰方面所做的各种尝试,也只不过是把现存的法律系统化而已,并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对它加以补充或消除其间不一致的内容。

”[19] 就法律家的视角而言,在上述的规则演进模式中,从非正式的习俗规则到正式法律规则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这一关键性的转变中,司法活动起着关键的作用。

这种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首先,一种非正式规则要成为法律,需要司法判决的确认。

在习惯法的演进中,这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过程。一种习俗只有以“先例”的方式表达出来,才具有了法律规则的形式。

在制定法国家,这一论断同样成立。看上去,似乎只要一些条文被政府公布,这就是法律了。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被公布的法律文本,只具备了法律规则的形式;它是否具有法律规则的实质,则要在诉讼程序中以判决的形式来加以确认。

一条永远不被法院适用的法律是“死法”;而一条不可能执行下去的法律根本就不配被称为“法律”——因为它的实施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正如比较法学家所发现的,“在法国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内,规则只是地道的法官创造物,而这些规则常常与民法典只有微弱的关联。

”[20]但毋庸置疑,司法活动推进法制发展的作用在大陆法系确实不如在普通法系那么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是因为,一旦法典被颁布,法的发展似乎就剩下了从概念到规则、从逻辑到体系的学究式推演,而不是从活动到规则的现实的,活生生的运动。

[21]而在普通法系,由于没有法典的制约,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规则正式化的过程显得更加灵活自如。卡多佐曾经写道,“实际上,一些令欧洲大陆法学家们愁眉不展的困难和语义混淆不会困扰我们。

我们毋须成篇累牍地试图证明习俗与法律的涵义相关联,法律比权利的含义要狭窄一些,法律比法案包涵更多的内容。我们可以避开所有这些困难,因为我们每天的诉讼活动是这样一个过程:在类似于铸币市场的司法作坊,行为方式被打上法律的烙印,然后,像货币一样自由地流通。

”[22]正是在每天的诉讼活动中,普通法法官赋予那些广为接受的习俗以法律的外观,从而完成了非正式规则向正式规则转变的关键一环。而在制定法传统下,基于议会至上的原则,通过司法活动发展法律的空间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次,司法活动强化着人们关于法律规则的认识。“法律只有被信仰,它才能被实施。

”在规则演进的历史中,法律要想发挥它作为正式规则的全部作用,必须得到民众普遍的信赖和支持。那么民众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了解法律,从而“信仰”法律的呢?法典的公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个个判决的作出和执行。

因为这是活生生的法律,从这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保护一些行为同时禁止另一些行为的。正如哈耶克所言,“任何有权发布命令的权力机构,看来都不可能发展出法官所发展出的那种法律,因为法官所发展的那种法律乃是一些能够适用于任何一个发现自己处于可用抽象方式加以界定的位置上的人的规则。

”[23]因此,如果说在非正式规则的演进过程中,是无数个交往过程促成了人们对规则的共识,那么当规则演进到了法律规则的阶段,则是一个个判决的作出强化了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和信赖。 最后,司法活动一点一滴地改变着法律的机体。

与非正式规则相比,法律规则有一个明显的缺点,那就是它一旦被作为法律确定了下来,就不能轻易地改变了。一种被广泛接受了的法律规则,会在相关群体中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机制,而一旦这种机制被人为的改变,行为主体常常无所适从。

这就是法律的“刚性”特征,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像非正式规则那样,在人们的交往中以一种缓慢的、不为人知的方式改变。但是社会环境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因此,一成不变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律如何改变自己?在梅因看来,法律和社会生活之间的协调是通过三种手段实现的,这三种手段是“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24]所谓“拟制”,是指用旧的法律概念指称新的事物,以便扩大现有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所谓“衡平”,则是在现有法律不敷为用时,用一些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被认为构成了原有规则的基础——来对新的案件加以处理。

很显然,拟制与衡平都是通过司法活动改变法律实质内容的方法。通过拟制与衡平这类司法手段发展法律,这是罗马法与普通法得以演进的共同路向[25];但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通过这两种手段改变法律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就不存在了。

因为,任何制定法的适用都是要经过法律解释的中间环节,这就决定了,在新情况出现而现有法律无法应付时,它们有可能被以拟制或者衡平的方法而改变。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体制中,拟制和衡平都是改变法律的重要方法[26],而立法——如果需要立法的话——则是最后的选择。

一般说来,只有那些经过了拟制和衡平的检验——这常常伴随着各种利益的激烈争论,被公认为是新情势下必须确立的行为规则,才适宜通过立法纳入到制定法当中去。

四、市场经济、预期基础与法律规则 上一节谈到了司法活动在规则演进过程中的作用。所谓司法活动,不过就是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活动的作用也就是诉讼程序的作用。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是什么驱使着非正式的习俗规则演变为正式的法律规则呢?这是因为在一个大社会中,交往的增加,以及经常面对陌生人的需要,使得非正式规则难以起到原来的那种作为预期基础的作用。而且,一旦社会生活的范围超出了共同体的边界,非正式规则的惩罚机制常常不再有效——因为这种惩罚通常是以共同体内部的道德共识作为基础的。

这时,对大家都不利的所谓“囚徒困境”更容易产生。[27]而正式规则是明确、透明和普遍适用的,并且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有保障,这些特点,使得它在一个复杂社会的秩序维护中能起到非正式规则无法起到的规制作用。

这里提到了预期基础的概念。所谓预期,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就是关于别人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何种反应的预计和判断。

而所谓的预期基础,就是在对他人行为作出预期时所依据的,并假定他人作出预期时同样会依据的,前提性、基础性的知识。在司法活动与社会生活之间,正是靠着预期机制的中间环节才被联系起来的。

法官“制定”某项规则,是因为他要改变某个领域的预期基础,从而改变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行为模式;而某个习俗规则一旦被法院确认为法律规则,它就成了公众从事相关活动时的标准参照系。以下以市场经济社会为范本,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28] 在任何经济形式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都要以一定的预期作为基础。但在市场经济下,由于交易的反复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行为的自主性,一种稳定、清晰的预期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交易是反复进行的,而在每一次交易之前都对交易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加以调查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一种稳定的预期基础作为指导,以便人们能够理性安排自己的商业活动;因为交易对象通常是陌生人,这使得相互之间很少直接的约束,因此,只有存在一种有保障的预期基础,契约的签订才成为可能;因为交易要由市场主体自主安排,相应地,他们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为此,只有存在一种可靠的预期基础,市场主体才会积极才参与交易。 这种稳定的预期基础从哪里来?在一个自发形成的市场社会中,人们在长期交易中形成的各种习俗和惯例为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期提供了基础。

“所谓市场的习俗,无非是人们在交换与交易活动中呈现出来的一种常规性。而这种常规性一旦经由长期驻存而变成一种显俗,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惯例,它就对市场的运行有一种规范与约束作用,即惯例成了市场中不断进行着重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的‘共识’(共同知识与共同意识):因为大家都这样做,我也应当这样做,甚至有时不得不做和必须这样做。

”[29]惯例对市场参与者的这种“自我强制性”的规制,给了每一个市场参与者一种确定的信息,“告诉他应该这样做并且有信心地预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动亦会从别人那里获得同样的合作。”[30] 但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惯例提供的预期基础有着许多缺点,比如它不够明确,缺乏有组织的惩罚机制的保障。

因此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它本身会产生一种对于正式规则的需求。这一点在欧洲中世纪末期商人法的诞生过程中表现的尤其明显。

当契约纠纷发生时,商人首先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内部寻求王室法庭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严重不足,为此,商人们以自治市为堡垒,通过建立自己的法院来解决特定种类的纠纷。

[31]法史学家指出,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王室法庭所施行的英国‘普通法’,对有契约纠纷的商人仅能提供十分不足、而又颇周折的帮助,并且还要由英王核准。于是又另外建立了一些法庭,从商务习惯中寻求他们需用的法规。

例如,国王批准开办了一个大贸易集市,吸引来许多国家的商人,于是同时又由国王批准设立一座‘集市法庭’,来解决集市上商人之间的纠纷。”[32]从这一过程中,我们发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人本能地要求一种正式的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和保护交易——这正是预期基础的功能;当他们在旧的制度中找不到这样的规则时,只有另起炉灶,创建自己的法庭和规则。

五、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 法律规则作为预期基础的功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一是法律规则的系统化阐述,二是诉讼判决对法律规则的宣示。前者构成了韦伯所说的法的理性化的主要内容,韦伯认为,正是这种法的理性化和系统化,为企业提供了“交往的可靠性”,而这是资本主义企业的得以发展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

[33]而诉讼判决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却更为直接也更为重要。一方面,法的理性化和系统化只为法的“可预计性”创造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真正的变为现实性,需要一个个诉讼判决的落实。

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的理性化和系统化存在缺陷的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转同样能保证预期的可靠性,从而使市场经济得到很好的发展。一个典型的代表是英国普通法。

正如李猛先生指出的,如果按照韦伯的理性化概念,英国法无论在形式方面,还是在实质方面,都未能实现较高程度的理性化;但是,这种非理性化的法律似乎并没有阻碍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中的缘由,只能到英国法强调诉讼程序的传统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高度精巧的程序技术中去寻找。

[34]英国的情形映证了这样一个观点:规则的系统阐述并不总是它为市场交往提供可靠预期的必要条件。而另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本能地需要一种相对完备的程序制度的判断,却找不到任何的反例。

这里所谓的“相对完备的诉讼制度”,又包括哪些基本特征呢?在本文篇幅所能涵盖的范围内,只简单地提示以下几点: 首先,司法判决要如实地反映市场交往中形成的一般规则,无论这种规则是以惯例、先例还是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的。只有这样,诉讼程序才能真正发挥其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市场交往的作用。

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当其发展到了现代,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规则体系——它有自己的专门术语、自己的逻辑结构和自己的适用方法。因此,这是一种柯克所说的“人为理性”,而不是纯粹的“自然理性”,要掌握它,必须经过长期的训练。

另外,仅仅有一个称职的法官群体还不够,这些法官必须还能够按照自己的专业见解来对案件的处理行使全权,否则诉讼程序仍有可能偏离一般规则的要求。 其次,通过诉讼程序的纠纷处理过程必须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因事制宜的。

一种规则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它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方便的,对大多数人来说,遵守它比不遵守它更有利。这并不排除在个别案件中,遵守规则会导致有失公平的结果。

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是一个信仰法律的社会必须为其信仰付出的代价。“严格捍卫法律的原则虽会导致某些不便,但因捍卫此一原则所获裨益足以超过那些微小的不便。

”[35]人们之所以选择以法律的方式来来对秩序进行规制,就是因为法律具有其他规则所不具备的严格的“一般性”的特征——它的适用是面对所有人和所有事件的;如果法律要为一些具体的情势所左右,那么它就不再是法律,也就不可能为市场交往提供稳定的预期基础。 最后,诉讼程序可以而且应该为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但是,这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来实现。

法律的一般性特征,导致了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某种紧张关系。上一节曾经谈到,诉讼程序协调这种紧张关系的途径是运用“拟制”和“衡平”的方法来发展法律。

那么,法官如何确定其改造法律的时机呢?也就是说,法官如何知道他面对的挑战来自整个社会情景的变化,而不是个别正义或者某种局部利益的要求呢?只有在具体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才能发现这样的时机。只有当法官认为旧规则提供的预期机制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继续遵守它只会导致更多的不公平,他才有权改变这一规则——当然是以司法的方式。

这经常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会有一系列判决的积累,以及一次次上诉程序的审查,甚至还会夹杂着来自学术界和一般公众的各种批评。但这是必要的,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初审法官、上诉法官、当事人,甚至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了法律发展的事业中来。

这个过程不断检验着规则创新的正当性,同时为新规则积累着民意基础,从而一旦新的规则出台,人们也可以马上适应它,并按照它提供的新的预期机制来行事。正如卡多佐所言,“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判决形成了。

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决定了谁将获得再生产的权利。”[36] 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9页。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19页。

参见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邓正来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第33页。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7页。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12页。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36页。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81页。 由此联系此前诉讼法学界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躲讨论,可以发现,这一讨论之所以经常流于肤浅和空泛,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没有把诉讼程序放到规则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

[12]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3页。 [13]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94页。

[14] 以下的概述,参见康芒斯《新制度经济学》(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63页以下。 [15] 康芒斯:《新制度经济学》(下),第374页。

[16]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23页以下。 [17] 在经济学界,已经有人在做这样的工作。

参见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本文从该书中获得不少启发。

[18]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240页。 [1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160页。

[20]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页。 [21] 参见黎晓平:《司法活动与法制发展》,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22]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1页。 [23]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156页。

[24]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15页以下。 [25] 参见黎晓平:《司法活动与法制发展》,,第46页。

[26] 韦伯也论述了法律的这种“无意识”的演变过程。“首先是通过悄悄发生意义演变的途径。

也就是说,这当中的媒介是:相信实际上新方式的事实对法律判断确实没有包含任何新的东西。但是也这样认为:事实上新的法已经应用到旧的或新方式的事实上了,相信它曾经一直这样适用和一直这样应用。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93-94页。 [27] 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32页。

[28] 之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一方面是因为,这是当今世界最为流行的经济形式,也是我国正在建立的经济形式;另一方面还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诉讼程序与预期机制的关系得到了最为清晰的展现。 [29]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202页。

[30]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202页。 [31]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32]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33]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02页。

[34] 参见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引自“法律思想网”,“思想空间”栏目之“李猛文集”。网址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631" TARGET=_blank>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631。

[35] 前引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217页。 [36] 前引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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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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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1. 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08
一、引言 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论。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直接规定。直到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7-04
【摘 要】“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公证程序性制度本质出发,在研究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基础上,文章主要在时间维度上分析了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减少诉讼纠纷、提高诉讼......
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
发布时间:2023-05-03
一、对公正的不同理解 何为公正?justice一词具有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 这些词含义大体相同,但意义的强弱、范围、侧重点却有差别,中文在不同的场合选择了不同的词语加以解释,而在法律方面多数场合被翻译成公正或正义。公正......
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2-12-06
当今社会中,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有主要的地位,它维护着社会公正的标准,同时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现在社会上许多倍受大家关注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不公正而造成倍受关注的, 我国长期存在着重重实体轻程序的......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1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6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2
论文摘要: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过于侧重在法律外在层面上强调公正,而如何使行政诉讼更加简便、有效是目前学界与实践界着力探讨的话题。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既可以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可以给公民提供充分、畅通的救......
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09
【摘 要】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
公司解散诉讼的程序法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内容提要: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
浅析清代民事诉讼规则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08-07
所谓民事诉讼规则,从现代诉讼法的角度来讲,是指民事案件中,纠纷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从使其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得以保障等为内容而制定的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则。其内容始终是围绕诉讼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进行展开的,以及对司法......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14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
议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
发布时间:2023-03-30
摘 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撰写的《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基于浙江法院2013年度小额诉讼审判实践的分析》一方中提到:“修改后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程序列入简易程序章节,从立法体系理解,我国的小额诉讼程......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中)
发布时间:2022-12-23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中)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中)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中)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考查 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刑事......
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1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促进义务产生的背景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也可以表述为当事人对诉讼的促进义务或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善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不敌意为虚假陈述或恶意掩盖事实的行......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发布时间:2023-03-14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程序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体现为程序保障论。作为实现社会正义重要程序之一的民事诉讼,不仅需要程序公正,而......
研究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27
20世纪中期以后,在美国首先出现了小额诉讼程序。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维权意识也同步提高,导致大量纠纷出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不足、民众获得司法救济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审理事项做了进一步细化。以江西省上饶市.........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专门程序,它不仅是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也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乃至于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展较为迅速的一种程序制度。其意义在于......
乒乓球规则规程的演变对乒乓球运动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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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球台规格的演变、球体增大、球拍规格的限制,对乒乓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提高了乒乓球运动的观赏性;对乒乓球运动员独立作战能力和分析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对乒乓球规则规程演变的主要内容进行整理、归纳,并对其起到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为乒乓球教学训练提供参考依据。关键词乒乓球演变关键性中图分类号:G8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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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诉讼程序在总体框架上呈现结构分立而功能交汇的特征,立案程序在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上独立于审判程序而在功能上与审判程序混为一体,在当下“大调解”模式下更与诉外解纷程序之间混沌不清。本文以区分司法的社会责任与职业......
商事立法中商主体规则的演进(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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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论文摘要:商主体乃是社会关系网络的集结点,法律是商事交易关系的梳理器、调整器之一。由商法对于微观商事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于宏观领域的间接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商法秩序。国家立法对商主体的规制贯彻着时代精神。 ......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认证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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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认证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认证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认证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当中缺乏系统而又详细的认证规则,既影......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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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探究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探究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探究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这一现象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法律理论和......
谈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得到提高。然而,当前行政诉讼效率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久拖不决,极大地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5
又到了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了,小编为大家送上我国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研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好的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端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着较为完备的理论和实践,而在行政诉讼中应用非法证据排除......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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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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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重审程序独立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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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为缓和审判力量不足与庞大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审判实践,我国应当建立快速审判程序而不是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原则......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发布时间:2023-02-10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摘要: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在诉讼秩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即......
略论理性对待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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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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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商标确权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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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下)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下)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下) 四、关于适用新排除规则的几点思考 (一)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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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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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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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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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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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与诉讼之程序冲突(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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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妥当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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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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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本土化进程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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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侵权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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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_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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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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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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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_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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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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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审前程序设计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23
浅论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审前程序设计存在的问题 浅论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审前程序设计存在的问题 浅论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审前程序设计存在的问题 提要: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实践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 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特点。本文旨在以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为依托,对检察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实践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在民诉法学界,对于诉权的性质和内容向来存在着争论,有“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司法保护请求权说”以及“二元诉权说”之争。尽管这些学说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但从各种学说的分析和比较之中,可以获得......
论宪法诉讼机制在中国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维护宪法的法律权威和建立宪法的监督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诉讼各具特色,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但是宪法诉讼是各国实施宪法监督的不可取代......
浅析我国引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2-12-08
任何规则与制度,都是为一定直接的目的,或是一个价值追求而设立的,近现代法律制度亦是如此。多元的价值观影响着行政诉讼,但最重要的影响是公平和效率如何能够有机统一。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作为保障行政实体法实现正义的重要制度,应......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发布时间:2022-07-21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内容摘要:通过对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新审视,指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引入与程序构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调解,在我们这样一个崇尚“和为贵”、“和为先”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向来受到重视并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推广,并为西方人称之为“东方经验”而加以推崇。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却明确规定......
论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写好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没能把握写作中心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如无矢之的,无法发挥其诉讼作用。无论对于民事起诉状而言,还是答辩状或者是一审民事判决书来讲,诉讼请求都是其写作中心,写作诉讼请求时......
程序再铸:我国诉答程序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3-04-18
这样的做法与有的学者所提出的“答辩失权”制度是有相通之处的,对于答辩失权制度,有人批评道“对被告的要求过于苛刻、严厉”。笔者不以为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懈于答辩、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或者“心怀不轨”故意不答辩以期在庭......
浅探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论文关键词:民......
论舞蹈表演能力在舞蹈表演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8-08
一、舞蹈表演能力的概念与重要性 能力对舞蹈而言有其狭义理解,即完成舞蹈技术技巧中的高难度的腾跳、翻转动作所必需具备的生理与心理特征。而此处论及的能力这一概念,是基于心理学的范畴之下,指人类顺利的完成某项活动所必须具备的......
论“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8-04
“米兰达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是沉默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它对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人权以及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刑事程序中有必要引进此制度。 沉默权程序公正必要......
函证程序在审计实务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02-26
摘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工作中恰当地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可以应对舞弊带来的风险,也能够为相关审计认定提供可信度较高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程序中的一种,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直接向第三方取证,从而取得的可靠的证据。函证审计程序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预付款、往来款、长短期借款等一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但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太完善,如果函证审计程序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缺陷,会导致.........
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内容提要:在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的相关证......
试析诊所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3-02-20
" 论文摘要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方法采用以课堂讲授为主,案例讨论为辅的方式。这种以说教式、灌输式为主要教学方法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由于不能训练学生的法言法语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法律......
浅析民事诉讼视野中的宪法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4
民事诉讼视野中的宪法规范,宪法私法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解决新型民事纠纷、创制具体的民事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
诚实信用原则解决民事恶意诉讼应用探究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加入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指导原则。本文分析了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征,论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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