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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的限制还是对人的限制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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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的限制还是对人的限制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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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否定了对世型悬赏广告和对人型悬赏广告的分类,提出了一种动态分析方法,将悬赏广告分为存在型、生效型与实效型三类,旨在探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适用范围,主张应当从相对人的角度而不是从悬赏广告内容的角度来回答这个命题。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分类 「案情」 1993 年3月30日,李珉捡到由朱晋华占有而李绍华所有的公文包一个,并交由自己的朋友王家平(身份是警察)保管,后失主朱、李先后在报纸上刊登了寻包启事,其中具有“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内容。

李珉得知该信息后,就委托王家平与李绍华联系,后在交付钱物的过程中,双方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向法院起诉,要求失主朱、李二人支付其许诺的酬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王家平作为警察,属于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但在本案纠纷中却表现出了职务上的不作为,更是错误的。而且失主朱、李二人作出给付酬金的承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据上,判决驳回了李珉的诉讼请求。李珉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中级法院认为,争执中的“寻包启事”是个悬赏广告,李珉据此与失主朱、李二人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失主朱、李二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许诺给予李珉报酬。 「评析」 这是一个著名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例,有许多学者著文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其内容涉及悬赏广告的性质、成立、生效、撤回等问题。

在这种好像“问题已经不成为问题 ”或者“问题已经被讨论完”的情况下,本文之所以冒有重复论述之嫌疑而产生,是因为笔者意欲通过这个“旧”案例来发现新问题。本文的关注对象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讨论是否所有具有悬赏广告行形式的行为,均应被纳入悬赏广告生效制度所调整的视野这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中,具有前提条件的地位,即只有需要用生效制度来规整的悬赏广告,才谈的上有什么生效标准和效力内容。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不仅在于学者们忽视了这个问题,而且还基于类型化的视角,试图将悬赏广告区分为需要进行法律效力判断和不需要进行法律效力判断这两种类型,其区分意义在于为司法实务提供一种分类方法,减少一些无谓的争论。

一、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适用范围的两种观点 悬赏广告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在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的国家,一般不生疑问,即只要一个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客观外形,法律就承认其是一种法律存在,而不问其具体内容为何,也不问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具有什么身份,都应受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调整。这样,如果悬赏广告符合特定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日本等民法的规定就是这样的,这些法律文本提出的是一种普适性观点,认为悬赏广告不仅是形式上具有同一性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无区别性的法律机制。可以说,这是主流的观点,诸多关于悬赏广告的学说均由此展开。

但学术的生命在于争辩,而不在于附随。有论者就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方法,分析了上述这个案例,认为悬赏广告可以分为对世型和对人型两种。

其区分标准在于:前者是实质意义上的悬赏广告,而后者只是采用了悬赏广告的形式,向特定的“隐蔽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前者具有进行效力判断必要性,而遗失物悬赏广告这类的对人型悬赏广告是确定无效的。 换言之,只有对世型的悬赏广告才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对人型的悬赏广告不属于此范围,且遗失物悬赏广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类型。

也就是说,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应当考虑该广告的内容是什么事,通过对事的限制来规范法律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无疑,这种区别性观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其提出了对悬赏广告进行区别性调整的主张,值得我们思考。

实际上,本案中的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分别代表了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显然采用了区别性观点,而二审法院采用了普适性观点。就一审法院的判决而言,一旦其得到司法界或者社会公众的认可,就足以导致遗失物悬赏广告被认定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这样的后果,这是一个类型化或者模型化的结果,其对法官以及一般社会公众的观念指导,是排除对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作进一步探讨的可能性,从而也就缩小了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

而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就还需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进行价值判断。

二、对区别性观点的评析 区别性观点是区别和划分方法的应用, 而这种方法的适用,要考虑区别标准的合理性和区别所具有的实益性,只有细致地论证这两个方面,才能对区别之观点作出妥当的判断。据此,笔者认为: 第一,从悬赏广告的内在构制而言,这种区别标准没有合理性。

首先,悬赏广告是一个找人机制。悬赏广告的发出,其目的是无限多样的,但共同之处在于借助他人的力量来达到广告人的意图,而“他人”对广告人而言是不可知的,所以其才借助悬赏广告来对世寻求能完成指定行为的该“他人”,此人出现之时,也就是悬赏广告目的达到之时,只有在这个时候,此人才是特定、具体和明确的。

无论对世型悬赏广告或对人型悬赏广告均如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人型悬赏广告中的相对人潜在的特定化,就否认其不是悬赏广告。其次,悬赏广告中有优势机制。

在悬赏广告中,只有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才能成为报酬的获得人,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处于劣势,其不能获得报酬,也就根本不能为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所容纳。这在对世型的优等悬赏广告中犹为明显,即相对人之间相互竞争,优胜者才能成为悬赏广告中的权利享有者。

在对人型的悬赏广告中,同样适用优势机制,只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处于优势的人不是从竞争中产生的,而是取决于其对信息的占有(如发现逃犯线索之人,可以从悬赏追寻逃犯之人处获得报酬),或是对事实的掌握(如拾得遗失物之人,可以从悬赏寻找遗失物之人处获得报酬),只要这种垄断优势没有违法性,都不防碍优势之人成为悬赏广告的受益人。当然,这并排除对人型悬赏广告也具有竞争机制,例如发现逃犯线索的人为多人,一般就只能由最先向广告人提供线索的人取得报酬,在这里也存在竞争性优势机制。

可见,这两种悬赏广告在内在的构制上没有区别,那么这种区别就难言合理。 第二,否认遗失物悬赏广告之类的对人型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将破坏悬赏广告的利益交换或资源配置机能。

悬赏广告具有利益交换或资源配置的功能,即广告人为获得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中所包含的利益,就支付报酬给行为人,而对方行为恰恰是广告人自己不能完成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成为广告人的收益,这样,就完成了一次资源配置过程。对于广告人而言,如果其既保留报酬,又能完成指定行为,就将获得最大的效益。

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广告人所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其在发出悬赏广告之时,只具备拥有报酬而无完成指定行为的能力,这就要求其只能在二者之间择一而为。由于经济学一般认为并假定个人是其最大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那么,无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意在征文还是找物,都表现为理性的选择,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完成也给广告人带来了最大利益。

同时,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并非单纯的利益驱动使然,其往往还有一定的目标指引(如找人是为了弥补感情,找物是为了睹物思人等),一旦目标通过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而实现,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的过程也可以作出以上的分析。

可以说,正是双方的合作完成了资源配置的过程。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并不因为悬赏广告是对世型或对人型的分类而改变。

如果否定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则这种类型的广告人就“鱼和熊掌得兼”,其不需要转移报酬就可以取得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利益,无疑是超效率的,但这是以相对人转移自己的资源而不能取得任何收益为条件而实现的,在此,相对人处于零效率状态。而报酬对于广告人而言并不具有最大化的效益(否则其不会作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但对相对人却有最大化的效益,这样,悬赏广告的资源配置作用就不能达到最佳。

而且,如果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抽象的模型,广告人和相对人是抽象的双方当事人,其二者是通过悬赏广告进行反复的多次的利益交换,其前提是双方合作,即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支付报酬,从而可以达到效益最佳状态。这种结果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人信赖广告人的信息而引起的,其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他人可以产生激励和示范效应。

如果双方不合作,即遗失物悬赏广告没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就不会完成指定的行为或广告人明知指定行为已经完成也不支付报酬,则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利益也不能达到最佳。

三、本文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适用范围的看法 本文驳斥区别性的观点,并不代表对普适性观点的支持。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不仅是一静态的器物,也是一动态的过程,即其经历了一个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给付报酬这三个紧密联系的步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形态。

其中,第一个步骤揭示了悬赏广告的静态存在(称之谓存在型悬赏广告),第二个步骤表明悬赏广告在相对人参与下正趋于有效(称之谓生效型悬赏广告),第三个步骤则是悬赏广告丧失经济效能及法律意义的表征(称之谓实效型悬赏广告)。存在型悬赏广告表明了悬赏广告中行为的内容和类型以及报酬的内容,是悬赏广告成立的标志;生效型悬赏广告则使相对人特定化,至此,悬赏广告中的找人机制已经完成;至于其优势机制是否已经发挥作用,则需在有关因素(如悬赏广告的内容、生效条件等)的配合下,在实效型悬赏广告中得到确定。

后两个步骤正是悬赏广告利益交换机制运行的过程,也是展现其法律效力的过程。就上述案例而言,失主发出“寻包启事”就标志该悬赏广告的客观存在,此“寻包启事”就是一静态悬赏广告;李珉委托他人与失主联系并送还遗失物,意味着其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从而有可能使广告人负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此时就标志着生效型悬赏广告的产生;之后,李珉从广告人处得到报酬或者不能从广告人处得到报酬的状态就是实效型悬赏广告的表现。

由此可知,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在生效型和实效型这两个阶段中进行确认。因为存在型悬赏广告只是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实存在性,是广告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对有关内容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目的或者价值,相对人从事的行为是否与这些规定相符合,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考察。

也就是说通过生效型悬赏广告对存在型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进行确定,如果相对人确实按照广告人的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而广告人的这种要求又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就会产生实效型悬赏广告,广告人就应给付相对人以一定的利益;否则,悬赏广告到生效型阶段就停止了其在法律上的逻辑发展,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实效型悬赏广告。可见,判断一个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有什么法律效力,主要应根据生效型和实效型悬赏广告进行判断,那么,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应从这两个类型的悬赏广告处进行确定。

其标准应当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与其获得悬赏广告中的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关系,如果有(如不完成指定行为就不可能取得报酬),则应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如果没有(如即使完成了指定行为也不可能取得报酬),则说明这不是悬赏广告的法律机制,就不应为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所调整。 而上述的两种观点,都是在静态意义上对悬赏广告进行分析,普适性的观点主要强调悬赏广告形式的同一性,区别性的观点则强调悬赏广告在内容上的分离性,它们都是在存在型悬赏广告这一平台上进行分析,而没有透视到悬赏广告的动态过程,没有关注悬赏广告的动态意义。

在悬赏广告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其取得报酬的必要步骤,但这不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是其为取得报酬自愿实施的行为,对此,相对人有选择是否从事的权利。如果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后仍可以取得报酬,即取得实效型悬赏广告中的权利,则可能导致以下不良后果:第一,义务权利化。

悬赏广告的作出,旨在通过利益(即报酬)的激励,使相对人完成其本来没有义务完成的行为,完成者取得的报酬是其选择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权利所获得的对价。但如果相对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其就应无条件地予以完成,不能因为完成指定行为而让其获得报酬。

否则,逻辑就会变成相对人为得到报酬,就有义务去完成指定行为;不欲取得报酬,就没有完成指定行为的义务。这样,义务人就可以借口不欲取得报酬而不完成法律义务,使法律义务呈现任意性的色彩,这既不符合法律义务的强制性特点,也不利于广告人的利益保护。

第二,利益失衡。悬赏广告本身具有利益平衡功能,实效型悬赏广告最终使当事人双方各得其所,达到利益的协调。

其前提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自己的利益,是自己拥有的资源,否则就不存在利益互换。如果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其对广告人或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就意味着相对人要么对完成指定行为不享有利益,要么已经享有了利益,再使其因此取得报酬,就加重了广告人利益支出的负担。

因此,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不适用于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而完成指定行为又是其义务要求的生效型和实效型悬赏广告。具体而言,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

例如,甲乙之间有雇佣合同关系,约定乙应为甲寻找沉于水底的珠宝,甲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甲为了增加寻到珠宝的机会,又发出悬赏广告,表明对寻找到水底珠宝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之后,乙首先搜寻到了珠宝,其仅仅能要求甲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而不能再要求获得悬赏广告中的报酬,否则,就加大了广告人的费用支出,不利于保护其利益。

第二,相对人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在诸如寻找窃贼、寻找驾车闯人逃逸者之类的悬赏广告中,窃贼、逃逸者不能自现其身而要求取得报酬,这也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取得利益”的法理要求。 2.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其法律职责所从事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相吻合,也不能取得报酬。

如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了商场所售出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其即不能因为该商场发出“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奖金一千元”的悬赏广告而请求商场(广告人)给其报酬,因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是法律赋予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是民事主体,理应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

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警察在完成指定行为后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在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可以看出,警察对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处理义务,没有时间间隔性。也就是说,警察与一般的公职人员相比,负有高度的“为人民服务”以及善良管理社会事务的义务,这是其职业特性使然。

但何谓“ 紧急情况”,该法无明文规定,参照该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以将诸如解救人质、追捕逃犯、捉拿盗贼、寻找价值重大遗失物等列入紧急情况,这样,警察在完成以上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时,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就本案而言,王家平如果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就应被排除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制度之外,不能享有支付报酬请求权。但是,王家平并不具有拾得人的地位,因为,尽管王家平是遗失物的事实占有人,但这个占有是基于李珉的委托而发生的,而李珉拾得遗失物这个行为具有合法性,作为人民警察的王家平对该行为既无权力也无职责去进行法律意义的评价,在这个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王家平要受到自己承诺的制约,即其不能擅自将该遗失物返还给失主。

因此,一审法院针对王家平的评论,与案件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关联。 注释: 详细案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所谓对世型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没有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的法定义务,广告人有依约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人型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是对特定的“隐蔽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实质上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要约和承诺的合同行为,其典型的例子是遗失物悬赏广告。

参见姚德年:《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载《民商法论从》第9卷,第402-417页。 关于“区别和划分”,请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101页。

参见厉以宁:《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鹏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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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设置问题,我国亦有学者列举出了应当予以废止的一些理由:首先,犯罪分子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无非是为了获得文物,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死刑,其刑罚标准显然不统一。其次,......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7
其一,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而言,如前所述,尽管79刑法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对其所奉行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甚至表现出对死刑有所强化的崇尚死刑和死刑扩大化的倾向,97刑法对死刑罪名的设置也未完全体现出......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9.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保留2种死刑罪名即投降罪和军人叛逃罪,废止其它犯罪的死刑设置。如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中,存置上述22种死刑罪名,其余各罪均不设置死刑。我们认为,这样的设置既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又减少了立法上的死刑罪......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
发布时间:2022-09-05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 笔者近日办理了一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先后经历判决四次、裁定两次,历时8年多,其中一审判决三次......
试论票据抗辩及其限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
试论地理环境对西藏商品经济的限制(1)
发布时间:2013-12-18
考察西藏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西藏在长达800多年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困难重重,始终未能形成足以摧毁封建经济的强大生产力,没有象西欧那样,在短短600多年的农奴制社会发展过......
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6
关键词: 有限责任/法人人格独立/法人人格否认 内容提要: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是法人制度的价值所在,然而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吸收股东投资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其致命的弱点。文中从有限责任固有的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
政策限制下的铜业加工贸易问题与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2
摘 要:近年以来,受国家外贸宏观调控限制政策出台的影响,加工贸易进出口形势更加严峻,将在分析铜业概况和政策限制的基础上,研究其原因、影响,进而提出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铜工业;加工贸易;政策限制 1 铜工业概况 ......
概念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2-08-03
为了使语句更加具体明确,人们常常在一些语词之上增添修饰限制的成分,这种方法,在语言中属于修辞,在逻辑中称为限制。传统逻辑对限制方法已有一定的研究,它将限制定义为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由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过......
浅论特许经营及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论文摘要: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营销方式,其核心问题就是对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因受许人的受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极易引发指定购买、搭售、联合定价、独占经营、限制转售价格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为规制这些限制竞争......
法律毕业论文举证时限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6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法律毕业论文。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而举证时限问题则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
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3
【论文关键词】宪法性界限 人权保障 保护功能 论文论文摘要:纵观当今世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早已深人人心,并通过以辅助原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界限得到确认。然而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情况不容乐观:宪法实践的缺失和人权保障的迟......
浅论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既有促进作用,但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为此,我国应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联合限制竞......
民事审判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6-09-09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法裁判案件的依据。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7-10
[摘 要]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以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文章对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5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而举证时限问题则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后果,也影响着法院......
浅析我国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体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0
论文摘要:我国在加入WTO后,面临一些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许可中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巨大压力。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法律体系还很不......
英语学术论文中模糊限制语的使用对比
发布时间:2023-03-26
英语语言文化中重视的作者在 写作的过程中保证简单清晰,但是汉语写作更多的思考角度要求是从读者的一般角度去衡量。模糊限制语指的是有意.........
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论中国父家长的权限
发布时间:2014-01-17
摘 要 在以家族为本位,家国同构的中国社会中,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父家长”的权利至高无上。特别是作为顶级父家长的皇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似乎拥有可以随心所欲的绝对权力。但通过对其权力的深入解构,就......
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2
关键词: 合宪性限定解释/合宪性法律解释/宪法解释/宪法审查 内容提要: 宪法审查主体在系争法律的多项解释方案中优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意旨的一项时,所运用的方法乃“合宪性限定解释”。这项方法的运用既在解释宪法也在解释法律,还是一......
我国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体系浅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8
[论文关键词]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反垄断法 [论文摘要]我国在加入WTO后,面临一些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许可中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巨大压力。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
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论文摘要: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但二......
有限责任公司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 要】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
行政法制建设下有限政府的构建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政府。而这个有限政府的建设也有赖于行政法制的完善。因为政府的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的完善都需要受到法律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制约。 【论文关键......
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是税收公平的曙光
发布时间:2023-02-20
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是税收公平的曙光 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是税收公平的曙光 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是税收公平的曙光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
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文在阐述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提出了举证时限设置的立法构想......
论现代西方法治理论对宪法“限权”功能的重视(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在西方的法治理论中,对宪法“限权”的功能有着充分的论述。文章以德国的教训和英国政治理论家戴西、詹宁斯的限权理论为依据,阐明了现代西方法治理论中制约、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理论观点。 [关键......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文章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
试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一直具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文章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区分赃物与遗失物,在研究我国与赃物善意取得有关的法规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
笼中鸟: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James Brady(1982:5-11)将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五代美国学者分别化分为“合作者”、“冷战者”、“法制论者”、“功能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按照这种划分,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陆思礼(Stanley Lubman)是“功能主义者”的代表人......
谷歌和百度都在考验人类极限:一个是上限 一个是下限?
发布时间:2016-06-17
在谷歌人工智能AlphaGo与韩国棋手李世石的惊世对决一个多月后,与谷歌前后脚成立,有着相似技术、业务内容、专利以及创业思路的百度,却因大学生魏则西的过世,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一个,聚焦全球目光,将技术做到极致;一个,在拥有......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它不是对抗性的,也不是权威压制或者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式,而应当是当事人......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出资不受《公务员法》限制
发布时间:2023-02-19
回复意见: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函,该所为事业单位,秦丹红自2003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任该所会计,在该所任职期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其向上海东岩机械......
民事调解制度探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
国际贸易中环境限制措施正当性的认定与应对(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论文摘要】 世贸组织建立以来,关税壁垒逐渐退却,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日渐增多。以保护环境为名义的贸易限制措施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中国的对外贸易正在遭受越来越多的环境限制措施。当前的环境限制措施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正当性的、......
与企业劳工标准相关的贸易限制问题对策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虽然目前没有全球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但我国私营企业劳工标准的实际状况也不容乐观,并由此引发了一些贸易问题。我国在坚持“劳工标准比较优势”主张的同时也应对提高私企劳工标准的实际执行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 【论文......
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为了强化董事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此项制度,这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未来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
构建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0
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以人为本的个体自由、幸福和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给我们弥补公权力浓厚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保障的缺失,提供了条件与可能。对此,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就是构建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刑事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
浅析世贸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制约及其限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组织 国家主权 制约与反制约 论文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为明显的规则导向。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完善不但有其 自身逻辑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国际经贸领域联系日趋紧密的必然结果。应......
论述代为竞买行为的法律限制
发布时间:2016-09-02
一、代为竞买行为 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买卖交易活动,其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拍卖活动由于其当场竞价的特殊定价购买方式,就使得实践中代为竞买大量的得以出现。 (一)代为竞买行......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22-12-19
关于 会计 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 目前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
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概要 (一) 事实概要 1 本案是 国内的市町村区域内没有住所的日本国民(以下称“在外国民”)在国政选举时,不能行使全部或一部分选举权,就该现状是否妥当而引发纠纷的事案。针对1996年众议院选举,不能行使投票......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1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①。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
补助金的正当使用与限价房之返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限价房是国家通过减少(补助)土地出让金,灵活运用私人开发商参与保障型住房供给的新型行政活动方式。为了保障补助金的正当使用,对于非以自住为需求的购房人,各地方的限价房政策上规定了返还限价房之义务。然而在国土管......
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探析与限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6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传统概念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在当前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作者试图对公共秩序保留的传统概念进行限制和重构。【论文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对外贸易;限制【正文】......
美国:限制对家畜注射抗生素
发布时间:2023-01-27
美国:限制对家畜注射抗生素 美国食品和药物http://www.LWlM.cOm管理局(FDA)已采取措施限制使用一种在屠宰前向家畜体内注射的抗生素,称注射该药物会增加人体对抗生素的抗药性。 尽管此举只会对工业化养殖场使用的多种药物中的一种......
刑事诉讼法目的解释的功能、界限及规制
发布时间:2022-12-07
[摘要]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滞后,影响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实效。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发挥探求文本含义、确定恰当的解释结论、验证其他解释结论及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目的解释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主观性和随意性。可以通过结合......
老人膳食不必限制过严
发布时间:2016-04-26
上了年岁的老人是否还应该严格“忌口”控制饮食?如果“想吃什么就吃什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饮食对疾病进展并无明显影响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做了5年的追踪调查,调查对象为平均年龄76岁的449名老年人,研究人......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所谓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不包括侵权责任、缔约过失所引起的债务。因为侵权责任成立之日就是此类赔偿债务应予履行的期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予追认之时或者裁决生效之时或者裁决确定的日期,为缔约过失引起的赔偿债务履行的期限。这......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1)
发布时间:2023-01-27
作者:郑铭勋 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
谈民事再审制度改革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
刍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8
【摘 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其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此作了多项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和争议。文章通过对这些认识......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发布时间:2023-04-23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摘要」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报道其涉嫌赌球侵权案是我国第一个提出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例。出于维护......
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1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为了使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适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有必要对有限合伙进行探讨,本......
论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下债权人的作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有人称执行难为“天下第一难”,1999年7月,中共中央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9年11 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系统大刀阔斧的进行了改......
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俗语有时也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我们且看这样一则实例:鳏夫张老汉无......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