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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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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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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政罚款是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在我国,行政罚款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

本文对该领域存在的各种主要偏差进行了检讨,参考美国侵权法中的汉德公式提出了一种处理行政罚款的新思路,以使行政罚款在我国更加合理有效、更充分地实现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虽然该公式尚未被系统地应用于美国侵权法之外的其他领域(因此,本文在行政罚款方面应用该公式的思路无论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领域都是一种新的尝试),本文在论证后认为,该公式可以被用来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为我们更合理地管制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与理论指导。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fines is an important device for deterring illicit behavior and the risks associated therewith. Yet in China, administrative fines are without any meaningful, principled guidance.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critique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is area and, based on the Hand formula from American tort law, proposes a new and more suitable way for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fines so that they become more rational and effective, and better realize their proper functions.论文关键词:行政罚款 确定标准 过罚相当 汉德公式 侵权法 效率 实用主义 在我国,有关的政府机构在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时,一般仅使用“过罚相当”这一原则;专家学者在被问及行政罚款所应遵循的思路时,所能表述的一般也仅是“过罚相当”。作为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地代表了这一思路;该法在其总则中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一思路和原则虽然不无道理,但在至少下述两个方面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缺陷与不足 首先,“过罚相当”似乎更适于作为在民事诉讼(如侵权案件)中确定民事赔偿数额的指导原则,对于行政罚款的确定则缺少明确的指导作用。如果以环境污染为例,假定工厂甲因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河水污染,导致农民乙在河里圈养的鱼苗大量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就其所受损害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甲做出赔偿,“过罚相当”是可以作为一项指导原则的。

具体做法可以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甲能否及时清除它所造成的污染),在裁决中使甲对乙承担的赔偿等于乙所遭受的相应的损失。 但是,相比之下,“过罚相当”原则对如何确定有关行政机构对违法违规者应当处以的行政罚款则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这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过罚相当”所能顾及的主要是过错和/或损失已经发生的情形,对于行政机构通常需要处理的大量的过错和/或损失尚未发生(如工厂甲虽然已污染河水,但尚未给任何人带来实际损害)的情形,由于缺少有关过错和/或损失的具体数据,笼统地要求“过罚相当”并不能帮助有关行政机构确定应向违法违规者课取多大数额的罚款。而除“过罚相当”原则外,《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行政罚款的额度提供任何具体指导。

依据该法公布或修正的大量法律法规通常仅笼统规定有关罚款的大致范围,经常--在严格意义上--存在较大的任意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酸、碱液或其他废水,则可减半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则只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再如,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的单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则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法律法规为不同(但相近)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彼此差别巨大(如10万元:5万元:1万元),而为同一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范围又有较大跨度(如1元-10万元、3,000元-3万元)。

因此,执法人员必然在执行中诉诸较多的自由裁量,导致执法的任意性。 其次,与其上述缺陷相关,“过罚相当”原则的另一个、更加严重的缺陷是:应用于公法领域,“过罚相当”对于行政罚款应有的功能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偏差。

如上所述,“过罚相当”主要适用于过错和/或损失已经发生的情形,其着眼点在于事后的“处罚”或--更确定地说--赔偿。但是,行政机构通过罚款所应达到的主要目的应是事前的遏止(deterrence),而不是事后的赔偿(虽然,在某种意义上,罚款也有通过国家或其行政机构赔偿多位受害人的功能);行政罚款的接受人是国家和/或其相应的行政机构,而不是单独的受害人。

以“过罚相当”作为确定行政罚款的唯一原则不仅不利于充分实现行政罚款的事前遏止作用(如,上述法律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12]很可能无法遏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13]),并且也实际阻碍了我国有关部门对行政罚款这一首要目的的充分认识和重视。 “过罚相当”原则的这些缺陷或许多少与它直接取自刑法中的“罪罚相当“原则有关。

但是,提倡这一原则的学者也许未能充分认识到:刑法所面对的通常是已经造成严重实际损害、且其损害已无法改正的犯罪(最典型的例子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强奸,等等),所以重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虽然该惩罚对未来的犯罪人可能有警示、遏止作用,对犯罪人本身却主要是实施惩罚)。与此相较,行政罚款制度则主要指向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或其损害可被改正的违法违规者(例如上文提到的向河中排放废水但尚未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工厂、违章超载运输的货车司机,等等),所以重在对有关损害的事前遏止。

适用于刑法领域的原则未必能同样适用于行政罚款领域。 除“过罚相当”原则之外,可以说,我国的行政罚款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

由于“过罚相当”这一思路的偏差,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罚款应用于遏止有关损害发生这一目的和功能未能正确理解或不予理会,而是错误地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如此等等。因此,预定罚款指标[14]、在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15]等荒谬做法比比皆是;[16]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重要机制,行政罚款远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鉴于“过罚相当”原则的上述缺陷,本文试图寻求一种更适合处理行政罚款问题的新的思路,以利于更充分地实现行政罚款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使行政罚款在我国更加有章可循、合理有效。这一思路所借鉴的主要是最初在美国侵权法领域由著名的勒尼德 ∙汉德法官[17]所提出的判断过失有无的计算公式。

虽然,迄今为止,这一公式主要被局限于美国侵权法领域的过失侵权制度,并未被系统地应用于其他相关领域(包括行政法领域)(因此,本文在行政罚款方面应用该公式的思路无论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领域都是一种新的尝试),著者认为,该公式可以被用来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为我们更合理地管制有关的生产和社会活动、遏止有关损害的发生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与理论指导。

二、汉德公式:来源与背景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尼德 ∙汉德在1947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18](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卡洛尔学说或卡洛尔公式(The Carroll Towing Doctrine or Carroll Towing Formula)。[19]卡洛尔案所涉及的是某驳船因拴系不牢,在脱锚后碰撞、损坏码头中其他船只的情形;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该船船主有无过失。

汉德法官就此提出了以下见解: 由于任何船只都有脱锚的可能,并在脱锚后对附近的船只构成威胁,一位船主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义务应由三个变量来决定:

(1)、该船脱锚的可能性(probability,简称P);

(2)、该船脱锚后将给其他船只造成的损害(loss或injury,简称L);

(3)、对此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将给该船主带来的负担(burden,简称B)。如果B小于P与L的乘积(B 汉德法官所提出的上述公式(因其所涉及的B、P、L变量,又称BPL公式)随后成为美国各级法院在侵权案件中经常使用的判定过失有无的标准。

[20]根据汉德公式的表述,法院经常以B、P、L来计算当事人应当采取的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合理关注”(reasonable care)。如果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如,在上述河水污染的例子中,对将被排放的废水做充分的净化)将给当事人带来的负担(B)大于造成有关损害的概率(P)与有关损害(L)的乘积,当事人便不必采取预防措施,因为由法律要求当事人这样做(花费较多的费用,如1,000美元,以杜绝较少的概率损失[即P与L的乘积;而不是单纯的L],如900美元)从经济上讲是不合理、无效率的,超出了“合理关注”的范围。

但是,倘若B小于或等于P与L的乘积(如可用900美元的代价来防止1,000美元的概率损失),而当事人却未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该当事人将被认定存在过失。 汉德公式的理论前提是,如上所述,经济效率[21]和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

但这一公式更富有启发性的实际上是它隐含的社会观(view of society)。汉德公式--在某种意义上--把一个侵权案件中的原、被告当成了一个整体:正如同要求原告本身用1,000美元的花费去消除原告本身900美元的概率损失无疑是不合理的,汉德认为,要求被告用1,000美元的花费去消除原告900美元的概率损失也同样是不合理的,因为两者最终招致的同样是100美元(1,000美元-900美元)的净损失。

这无形中把原、被告看作了一个整体,“统一结算”;也进而把社会看成了一个整体,不再要求社会--经由法律--对被告施加过失责任(因为倘若如此,便是给社会造成100美元的净损失)。 不过,虽然汉德公式在理论上颇具说服力,在实际应用时,该公式经常遇到B、P、L无法真正量化的问题。

以P和L为例,人们通常很难确切地计算出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该事故将造成的损失。实际上,一起事故所能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轻重不一;而造成不同损失的可能性又会随损失的轻重不同而不同。

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因而增加了人们在实践中应用汉德公式或其他类似标准的难度。

三、如何在行政罚款中借用汉德公式 虽然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上述公式仍只被局限于侵权法领域的过失侵权制度,著者认为,该公式可以被引申、借用到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对行政罚款的确定提供重要、有效的指导。具体说来,在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时,我国的有关机构可以参照汉德公式的做法,针对一件行政罚款案,对其所涉及的B(即预防有关损害发生所需要的费用)、P(有关损害发生的概率)、L(有关损害)这三个变量及其相互关系做出认定,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应收取罚款的具体数额。

通过集中考虑这三个变量,行政罚款将获得比“过罚相当”原则所能提供的更扎实、更合理的依据,而不再是“无章可循”。 之所以选择汉德公式来协助改进我国的行政罚款制度,是因为--在著者看来--行政罚款的理论前提恰巧与汉德公式所隐含的社会观(如上所述)彼此相容。

不论其目前的实行状况如何,著者以为,行政罚款的理论前提都应是以政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和委托管理者,统筹考虑,理性地消除或减少--根据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行政罚款的首要目的是在有关损害实际发生前,对可造成该损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的遏止;而当损害一旦发生,则应主要由侵权法来确定事后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等一系列事宜。

[22]对有关个人和组织处以罚款的目的,应是促使他们对自己有可能损害他人的行为做出恰当的成本效益分析,杜绝对自己也对他人不利的有害行为。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的确定,应以此为出发点。

汉德公式虽然出自侵权法,却意在裁定在有关损害发生前,被告是否本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该损害的发生。因此,汉德公式选取的时间框架恰巧是行政罚款所面对的时间框架。

该公式所考虑的变量P与L的乘积(本文称作概率损失,见上文第二部分的有关表述)也正是为行政罚款所关注、由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险;而变量B则是政府代表社会决定是否消除或减少某一危险时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所以,在明确行政罚款的首要目的的前提下,对B、P、L三个变量的掌握应能帮助有关机构在实施行政罚款时更精确地裁定罚款数额,使行政罚款更有效地实现其目的和功能。

具体来讲,有关机构可以采用下列程序来确定其罚款数额:

(一)、确定变量B、P、L的数值。行政机构(或有关立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法确定B、P、L的数值。

如上所述,变量B所代表的是预防有关损害发生所需要的费用。有关B的数据通常可以由相关的行业组织或科研单位提供。

以上述河水污染的情形为例,B的数值将是对工厂甲所需排放废水事先进行充分净化所需的购买、安装和使用相应设备的费用(包括相关的人工费)等。这一数据通常可由化工部门和/或对口的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提供、论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做到较为具体、精确。

有关废水的安全排放标准--以及某些其他可罚款事项的相应标准--可遵循现有和将适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或适用的地方标准。[23] 相比之下,对变量P和L数值的计算可能会相对复杂。

[24]有关P和L数据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法院等对以往类似损害的处理。对绝大多数损害类型来讲,法院等部门对以往案件的审理应已包含足够的有关数据;有关部门可据此对同类损害的平均发生概率、程度和范围等做出相当可靠的估计,从而计算出概率损失的数值。

譬如,在上述河水污染的例子中,以往污染给有关动植物(如鱼苗等)甚至人类带来的损害及其发生频率应能对类似损害在将来的发生概率等提供较为可靠的线索。此外,由具体部门(如当地环境保护局)和/或科研单位等对有关废水的生化检验也应能提供重要的相关数据(如一定量的废水可致多少鱼苗死亡等等)。

在确定B、P、L三个变量的数值时,有关部门应通过调查研究、听证等形式充分地听取有关各方(如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专家、从事有关损害预防的企业或个人、所涉及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包括将要受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可能受害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论证,并对各方的意见和论证做充分的比较与权衡,[25]以期做出尽量准确、合理、通常适用于同一种类的多个个案(而不是仅仅针对一个孤立个案--否则将增加资源浪费和不可行性)的计算。

(二)、根据以上对B、P、L数值的计算,确定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以上对B、P、L数值的计算可以被行政机构(或有关立法部门)直接用来确定有关行政罚款的数额。

根据社会(经由政府)对概率损失所要达到的遏止程度,以B、P、L来确定行政罚款的数额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为实现行政罚款事先遏止有关损害这一首要目的,有关机构需要确定其对概率损失所要达到的遏止程度。

在这一方面,有关机构主要面对以下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促使当事人不惜任何代价来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第二种选择是只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小于或等于概率损失(即B≤PL)的情况下才促使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即允许有效率的损失或损害(efficient loss or injury);[26]除此之外,有关机构也可以设计出某种折衷方案,例如要求当事人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大于概率损失的情况下也要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对该代价与该概率损失之间的比率加以某种限定(如在该代价超出该概率损失两倍的情况下,即B>2PL时,便不再要求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关机构应考虑以上述第二种选择作为其政策取向,即:只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小于或等于概率损失的情况下才促使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经济效益、理性地消除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在防止损害的成本小于概率损失(如B=9,000元,PL=10,000元)时,免除损害的发生可使社会在总体上得到正面的经济效益(PL-B=10,000元-9,000元=1,000元)。在防止损害的成本等于概率损失(如B=10,000元,PL=10,000元)时,虽然免除该损害不能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PL-B=10,000元-10,000元=0元),但是,由于这样做可以--在不浪费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同时减轻或消除人们对损害发生的担忧等负面情绪,从而实现额外的社会效益,所以要求当事人免除该损害的发生仍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社会道德观念、公众要求等因素,有关部门也可以不排除采用上述其他两种(尤其是第三种)做法,即: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大于概率损失的情况下同样要求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但是,在采取这种做法之前,有关部门必须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最终都是由公众、由社会来承担的(例如,在上述河水污染的例子中,对工厂甲的罚款将不可避免地作为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相应地提高其产品的价格,从而被转嫁到其用户或消费者身上)。

所以,严格地讲,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概率损失的情形下(如B≥2PL时),仍要求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将很少能给社会带来正面的效益。 如以B、P、L来表示,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对有关行政罚款的确定应分别依照以下公式进行:

1、如要促使当事人不惜任何代价来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无论B与PL的相互关系如何(即:无论B<、=或者>PL),对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有关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均应处以罚款,罚款额应略大于B,使其等于B加上因实施行政罚款而产生的相应的行政开支(如上述为取得有关B、P、L的数据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听证的费用,以及下文将要提到的招标的费用等)。 如对某一可罚款事项采用这一政策,有关部门将只需取得有关B的数据,对P与L将无须理会。

但是,如上所述,这种做法至少在B远大于PL的情形下会给当事人乃至公众造成不合理、无效率的负担,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一种正确的政策选择。

2、如只在B小于或等于概率损失的情况下才促使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行政机构应只在B≤PL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应略大于B,使其等于B加上因实施行政罚款而产生的相应的行政开支(见上文第1小节的说明)。[27] B>PL的情形应在实际损害发生后,由法院、仲裁委员会等诉讼机构按照侵权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或者--这可能也是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做法--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制处理。

3、如采用上述的某种折衷方案(如在B超出概率损失1.5倍的情况下便不再要求当事人防止损害发生):有关机构应只在规定的情形下(如B≤1.5PL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应略大于B,使其等于B加上因实施行政罚款而产生的相应的行政开支(见上文第1小节的说明)。B>1.5PL的情形应在实际损害发生后由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按照侵权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或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制处理。

根据可罚款事项的不同,有关政府机构显然可以对不同事项采取不同的遏止政策:如对绝大多数事项采取上述第2种政策;对少数事项采取第3种政策;但也不排除对极个别事项(如可导致某种严重传染病流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第1种政策,不惜一切代价尽力杜绝。

四、其他相关的讨论 以上述方式确定的行政罚款应能有效地促使当事人采取充分、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有关损害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花费额外的费用来预防某种损害的发生将主要取决于他在有意或无意之中对此做出的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以上述河水污染的情形为例,如果工厂甲明知它能以9,000元的代价(B)来消除10,000元的概率损失(PL),否则它将被处以超过9,000元的罚款(B+相应的行政开支,如9,500元;参见上文第三部分第

(二)节第1小节的说明),工厂甲和处在类似情形下的其他当事人通常都会选择主动去防止损害的发生,而不会自愿选择被罚款(从而给自己造成500元【9,500元-9,000元=500元】的净损失)。 倘若选择得当,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实质性地影响--甚至完全改变--当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预防有关损害的发生。

出于其自身利益,当事人通常不会主动预防损害的发生,因为这样非但不会给他带来效益(防止损害发生只会给本来可能受害的他人带来效益),反而会使他承担预防的费用(净损失);虽然从事生产等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如前文所述,通过提高其产品价格等方式将该费用转嫁给用户或消费者,但是,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该费用将相应减少他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同时,提高其产品价格也将不利于他在市场上的竞争。行政罚款的存在可以帮助矫正这种偏向,因为对可能受罚的当事人来讲,通过预防损害来避免罚款已构成他的效益。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概率损失(PL)及其预防措施(B)的估算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差,从而--在罚款数额未被正确设立的情况下--妨碍他做出正确的决策。[28]通常,当事人不会掌握有关政府机构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听证等方式才可能掌握的数据,因此可能低估损害发生的概率、程度和范围。

譬如,在河水污染的例子中,工厂甲对概率损失的估计可能仅仅是9,000元,而不是行政机构通过充分论证计算出的10,000元。但是,只要罚款数额是有关机构根据其正确的BPL数据确定的,行政罚款的存在仍能促使工厂甲主动预防损害的发生。

这是因为,由于行政罚款的存在,工厂甲实际上并不是在对自己所估算的B(9,000元)与自己所估算的PL(9,000元)做比较,而是在对自己所估算的B(9,000元)与行政罚款(9,500元)做比较。工厂甲在计算PL时出现的误差因此被抵销;在其成本效益分析中实际起作用的是有关机构所确定的BPL与罚款数额。

由于同样的原因,当事人也可能过高地估计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例如,工厂甲可能认为消除河水污染的费用不是9,000元,而是1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甲在对自己所估算的B(10,000元)与行政罚款(9,500元)做比较(参见上一段的讨论)时,有可能选择接受行政罚款,而不愿多花500元(B-行政罚款=10,000元-9,500元=500元)去主动消除对河水的污染。但是,只要行政罚款的依据是行政机构根据上述方法所确定的BPL数值,有关损害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

这是因为,行政机构可以--并且应该--使用在此类及其他情形下所收取的行政罚款来防止有关损害的发生。 我国在这方面的一个严重偏差是:行政部门通常是把罚款作为国家和/或该部门的一种经济收入,而不是作为消除有关损害发生危险的经费。

[29]当然,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完成,损害发生的危险因此已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如汽车驾驶员违章闯过红灯,但并未引起任何交通事故),对当事人的罚款只能作为国家和/或有关地方政府(而不是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收入,而无法(也无需)对已完成的违法违规行为施加任何影响(虽然该罚款对日后的类似行为无疑将有更加可信的遏止作用)。[30]但是,在损害发生的危险仍然存在的众多情况下,有关机构只有积极地将所收取的罚款用于消除这些危险,才能充分地实现行政罚款的价值与目的。

在这方面较为可行的一个做法是:通过招标,挑选能最快、最有效地消除损害发生危险的公司或个人;将所收取的罚款中相当于预防费用(B)的部分作为报酬,雇用中标方来防止有关损害的发生。招标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1]招标可以由行政机构亲自主持,也可以委托合适的中介组织代为主持。[32]与招标有关的费用可以事先加入应收取的罚款数额中(超出预防费用B的部分)。

[33]倘能运用得当,这一机制应能进一步保证有关损害危险得到合理的预防和控制,并能鼓励和支持以预防损害发生为其主、副业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其技术革新与进步。这些企业和个人,如专以处理工业废水为其服务项目的工厂,对减少有关损害在我国的发生应能发挥积极、有益的作用。

但是,如果罚款数额未被正确设立,则(无论当事人对概率损失PL及预防费用B的估算是否存在误差)无法对有关损害进行应有的预防和治理。例如,在河水污染的例子中,执法人员可能在《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罚款范围内“正确地”对工厂甲处以5,000元的罚款。

[34]由于该数额低于工厂甲正确估算的B(9,000元)(或高估的10,000元),它将不会承受4,000元(9,000元-5,000元)甚或5,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净损失去主动消除污染。同样,北京的某非经营性单位可能因它只面对1,000元的罚款(《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所设立的最高罚款额[35])但通过更新其供暖设施消除火灾隐患却需要2,000元(或高估的3,000元),而不去消除该隐患。

此类罚款数额远低于预防费用的情形也将使有关部门无法采用上述招标等方式,雇用他人来消除有关损害,从而使许多隐患汜滥成灾。相比之下,罚款数额远高于预防费用的情形虽能遏止损害发生,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对当事人财产的不合理剥夺。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所设立的罚款数额较为任意及其执行上的任意性[36],如以本文提出的BPL思路加以衡量,上述偏差似应相当常见。例如,在上文所引(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随处可见)的最高罚款限额,因立法者并未有意识地考虑BPL及有关数据,很难保证适当高于防止有关损害所必需的费用(B)。

[37]可在此类限额之下“依法”裁定的较低数额,如上所述,则更难保证不低于有关预防费用。此外,现有法律法规中也不乏妨碍实现行政罚款所应有的遏止作用的规定。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违法违规者免于行政处罚;[38]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者从轻处罚;[39]无法辨认或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同样免于处罚。[40]实际上,有关部门应考虑在行政罚款制度下,将未成年人和有心智缺陷者(如精神病人)视同正常成年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如破坏市容和公共卫生、损坏公共设施等)处以同样的罚款。

[41]这样可以,一方面,取得消除其行为后果的必要费用(如清洁和修理费用),另一方面,促使其监护人加强对他们的管教和监督,从而遏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应当指出,采用本文所提出的思路以实现行政罚款的应有目的和功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行政机构、法院等有关系统在其运作和执行上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这主要包括:行政机构能够将其有关罚款的明确规定事先公告各方(因为只有足够明确和为人所知,该规定才能被纳入其成本效益分析,对其产生遏止作用);在检查当事人的预防措施和预防效果时能够实事求是、公正不倚;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能够严谨执法、言出必行;法院系统能够--在有关损害发生后--根据侵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正确、及时的裁决,使当事人对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充分的责任;法院所裁定的赔偿数额或其他补救措施充分、合理,并能得到忠实的执行;侵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达到足够的质量要求,等。只有行政机构和/或法院严格执法、司法,正确设立的行政罚款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依据本文的思路设立正确的罚款数额具有充足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这是因为,虽然在某些情形下,获得精确的P、L数值将有较大的难度,[42]但是,这一思路所要求的只是关于P、L的可靠数据,而不是极其精确的数值。

何况,与P、L相比,该思路更多依赖的是预防费用B的数据,而这一数据较P、L更易得到。此外,为取得此类数据所做出的事前调查和论证不应给有关机构带来实质性的额外负担,因为,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常也必须--根据《行政处罚法》[43]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44]--就罚款进行听证和/或行政复议;如能依据本文的思路在事前确立更准确、更有合理依据的罚款数额,此类听证和/或行政复议可望得到减少(从而节省其时间和其他资源的投入)。

在另一方面,如上所述,进行此类调查和论证的经费可由适当计入罚款数额的行政开支[45]支付。 但是,不言而喻,为使行政罚款发挥其应有作用,行政执法中的现有问题需尽快得以纠正。

例如,将行政罚款作为单位经济收入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行政罚款须用于治理有关损害危险的原则,必须及早杜绝。(我们期望,中央政府就此全面采取的“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措施[46]能够取得实质的成效。

)再如,在收取行政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的做法显然也不利于消除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罚款当成了税收,反而会在许多情形下激励当事人继续其受罚行为,以弥补其因罚款而遭受的损失。[47]此外,许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随意的现象[48]也需要由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对待、尽早加以缓解和最终解决。

结 语 出于其各自利益,一个社会的各种成员(包括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可能随时做出对他人构成损害危险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应对这一广泛存在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必须由能够超越个人和单个组织、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政府承担起社会管理者的责任。

行政罚款制度可以作为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机制。遵循本文所提出的思路,有关政府机构可以通过有系统的调查研究、听证等方式正确地设立行政罚款数额,促使当事人做出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实现以行政罚款遏止有关损害危险的目的和功能。

倘若运用得当,这种行政罚款制度可使社会生活中的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危险得到合理、理性的防治。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3-12页作者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研究员;《美国比较法学刊》(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编委。

哈佛大学法博士(J.D.);耶鲁大学社会人类学博士。本文的写作得益于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访问学者孙潮教授和石宏先生的讨论,谨此致谢。

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该法将行政罚款设定为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种类,见其第八条第

(二)款。 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当然,在民法领域中,“罚”或“处罚”等提法将是不恰当的,因为私法/民法的目的与功能在于迫使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此之外,不应再有惩罚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和功能是应由公法(如行政法规--本文所探讨的对象--和刑法)来实现的。

我国《民法通则》和有些民法学者曾在多处混淆了这一区别;详细的讨论可参见拙文,“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行政处罚法》在其第

九、第十和第十一条中分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正,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2000年3月20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见《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

(一)-

(三)款。 2000年3月13日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见该规定第八条及第五条第

(五)款。比较《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发布,2000年1月25日第二次修正,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对逾期未消除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某些省市的调查,有些部门在执法时任意降低或提高处罚额度,执法随意性较大;参见”[山东省]胶州市对全市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载2009年8月20日《青岛政府法制网》。

此外,在执法中也时常出现执法人员与违法违规者就罚款数额讨价还价的情况;参见“不掏钱不放行,交警检查点成罚款点”,载2009年1月15日《华商报》(某货车司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私装挡板而被交警罚款;经过讨价还价,交警将罚款由规定的1,000元减至500元);“山西省偏关县截罚邮车只因罚款任务没完成”,载2001年12月18日《新华网》(在截罚某邮车时,执法人员声称由他办理罚款只需4万元,如交别人则需8万元)。 参见下文第四部分的有关讨论。

[12]见注2-7及其相关正文。 [13]详见下文第三部分的有关解释。

[14]参见“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建议整顿违规执法,行政罚款不准下指标”,载2009年1月18日《天府早报》(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调查,该省某些行政机关将执法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把行政处罚当作创收);“山西省偏关县截罚邮车只因罚款任务没完成”,载2001年12月18日《新华网》;“当罚款成为目的……”,载2009年3月2日《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市某些交通协管员每天须承担一定的罚款任务)。 [15]参见“不掏钱不放行,交警检查点成罚款点”,载2009年1月15日《华商报》(设于312国道的某检查站对违规超载运货或私装挡板的司机进行罚款,但未按规定责令其当场卸载或劝返,或要求其当场或随后拆除挡扳。

高额罚款并未使司机减少违章:在这段国道上,几乎所有货车都超载运输或加装挡板,而因此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交了罚款超载放行,这个停车场光罚款不卸货”,载2009年11月29日《燕赵都市报》(河北省保定市某停车场交警在向违章超载的司机收取罚款后,即允许其超载运输);“交了罚款就可以销售禁止上市的非“B瓶”包装啤酒?”,载2009年4月24日《河北日报》(河北省承德县执法部门对可能爆炸伤人的非“B瓶”包装啤酒实行罚款,但在经销商交付罚款后便允许其继续销售)。 严格来讲,上述执法行为已违反《行政处罚法》;见该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6]据悉,从2009年起,中央政府已开始对罚款收入全面实行“罚缴分离”,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从原来的“坐收坐支”改为“收支两条线”管理;见“收费罚款今年起统交国库,‘预算外收入’终结“,载2009年1月4日《财经时报》。这意味着行政执法部门将负责开具罚款单,但无权收缴罚款,罚款多少也将与执法部门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

但这一改革措施究竟会有多大成效将取决于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遵守中央政府的这一决策(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毕竟,《行政处罚法》早在1996年便已做出类似规定(见其第

六、

三、六十三条);而各地也不乏此类试点,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2000年3月制定)第三部分第

(六)条第3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以罚款……作为工作经费和人员福利待遇来源)。 [17]Learned Hand,生于1872年,卒于1961年;担任美国联邦法官42年;历任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庭法官(1909-1924),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法官(1924-1948)、首席法官(1948-1951)。

[18]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159 F.2d 169 (2d Cir. 19

4

7). [19]其实,在汉德之前,已有若干法官表述了与汉德公式颇为相近的观点,参见1902年Chicago, Burlington and Quincy Railroad v. Krayenbuhl(65 Neb. 889, 91 N.W. 880)一案的法官判词。不过,由于汉德公式的简洁明了(汉德是最早采用下述 BPL这种代数形式的人),与相近的表述相比,它在美国法律界流传最广、影响最大,因而也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20]参见Davis v. Consolidated Rail Corp., 788 F.2d 1260 (7th Cir. 19

8

6)(由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裁定),I&M Rail Link, LLC v. Northstar Navigation, Inc., 198 F.3d 1012(7th Cir. 2000),以及Richard Cross v. Berg Lumber Company, 7 P.3d 922 (Supreme Court of Wyoming 2000)。 [21]参见波斯纳、基多·凯勒布瑞兹(Guido Calabresi)、斯蒂文·沙维尔(Steven Shavell)等人的相关分析:Richard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5th ed., New York, NY: Aspen Publishers (19

9

8); Guido Calabresi, The Costs of Accidents: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

70); Steven Shavell,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

8

7). [22]参见上文第一部分第三段的讨论。当然,通过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和赔偿数额,侵权法对未来的侵权行为也会有一定的遏止作用;参见拙文“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中的有关讨论。

但这并不影响此处的基本判断,即:行政罚款主要应用于损害实际发生前,而侵权法主要应用于损害实际发生后。 [23]目前,定义废水安全指标的国家标准主要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适用于具体行业的相应标准(如《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

9

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

9

2)》等)。涉及其他可罚款事项的标准有,例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等。

[24]参见上文第二部分最后一段的讨论。 [25]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当地政府已在试图建立类似的法律决策分析和论证制度,对涉及当地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进行分析、论证;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2000年3月制定),第三部分第

(一)条第2款。但这些分析和论证通常仍只局限于所谓的“重要决策”和少数专家顾问的参与,所以仍需较大的改进。

[26]这一思路与英美合同法中允许有效率的违约(efficient breach)的做法有相近之处,同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所支持。 [27]在少数情形下,为实现行政罚款的遏止作用,也不排除将罚款数额确定为B的数倍甚或数十倍。

例如,虽然随地吐痰和乱吐口香糖可造成严重污染市容、传播流行病菌等后果,清除此类污染的成本却相对较小:如据有关部门计算,清除一块口香糖残迹的成本约为1.1元(见“天安门管理委员会:清除一块糖成本1.1元”,载2009年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清除痰迹的成本应该更低。如按该成本(加上相应的行政开支)实行罚款,将很难遏止此类行为。

因此,可考虑使罚款数额数倍或数十倍于该成本。这样,对此类行为的罚款将更与其有关危害(PL)相称。

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必定无法抓获所有此类违规者并处以罚款,相应增加罚款数额(使被罚款的违规者分担未被罚款的违规者的罚款数额)可保证有关机构获得清除此类所有污染的经费(参见下文第四部分的有关讨论)。 [28]有关罚款数额未被正确设立的情形,请见下文的讨论。

[29]见上文第一部分第五段的讨论。这种混淆不仅存在于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存在于地方人大等核心政府机构。

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执法检查效果明显”,载2009年11月1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称“收费和罚款,对地方财力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重点号系著者所加))。政府机构无疑需要从社会取得足够多的收入,用以支付其人员工资、日常工作开支等等。

但是,取得该收入的正确途径应是税收和/或有关收费(如服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而不应是罚款。 [30]在这些情况下,已收取的罚款实际上应等同于违法违规者对社会--在某种意义上--的相应补偿,并应因此用于适当的公益事业。

参见第2页注8及其相关正文。 [3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32]见《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33]参见上文第三部分第

(二)节第1小节的讨论。 [34]见第2页注4及其相关正文。 [35]见第2页注

5、6及其相关正文。 [36]参见上文第一部分第二段的有关讨论。 [37]这方面的另一个例证,是《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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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 内容提要: 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时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抛弃了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中刚刚建立起来的道路运输行政处......
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判断标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7
【论文摘要】: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纳入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范围。但如何判定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则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本文以日本判例为分析对象,并结合相应的日本学......
论对资助行政行为的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给付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虽然不同于传统的规制行政,但亦应遵循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给付行政大致可分为供给行政、资助行政和社会保障行政等领域。本文以资助行政为研究对象,在分析资助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的基础......
防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4
在防雷行政执法中,《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下就是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重新反思
发布时间:2022-11-14
一、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确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开启由法院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审查进程的当属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这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诉讼程序依据,即如果行政争议允许进入诉讼,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程序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直到1989年,全国人大出台《行政诉讼法》,才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合法性审查原.........
略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4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ldquo;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rdquo;(注: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8页。)上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的行政法规,下至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都属于抽象......
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8
摘 要 中国加入WTO之际,正值全球经济在高科技的动力的推动下迅猛发展之时,这一经济形势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无形资产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其占社会资产比例上都在快速,大量的增长。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的重要性也显得格外突出。本文主要......
浅析行政主体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论述的是当前行政法学的热点之一行政主体问题。文章在分析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分类及其基本内容,比较了国内外的行政主体制度,进而对已初具本土特色的中国行政主体制度作了评析。 [主题......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行政垄断在政治上败坏了我国一些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
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7
摘 要: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现象。把哪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规定为犯罪,这取决于立法者对行政违法的关注程度。然而,我国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并未处理好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二者间的衔接关系,以致于一些严重的行......
准政府组织的行政法主体地位浅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准政府组织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对准政府组织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了准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定位,指出明确准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定位对于规范准政府组织行为......
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公司/公司法/政治/政治权力/政治结构 内容提要: 迄今为止,我们并未认真地对公司法进行政治解释。纯粹的法律解释或者交错的经济解释在公司法领域一直非常流行,但对法律实效的理解未必十分有效。对公司法的若干结构诸如公司法的......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行政法总论体现了减轻思维负担、法律解释及人权保障的功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则有助于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的完善及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本文以药品行政法为例证,说明部门行政法有助于思考行政法上的利......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长期以来,法律多是从实体内容角度着眼于结果来规范行政行为。然而,由于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单单侧重于实体法的作法越来越不适应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开始受到重视。行政程序法通过控制行政行为的过程来实现行政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其正义......
公告违法行为之合理定位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公告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机关针对违法情节严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公告违法行为既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是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还非一般行政信息公开,而是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义......
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6
一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自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作用后,我国出现了行政合同和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十三大报告又明确提出&ldquo;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
论述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1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初,某市卫生局接到省政府批转来的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某医院超范围开展诊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发布医疗广告、承包租赁科室等方面违法执业问题。该局立即责成1名副局长率领7名执法人......
新公共行政: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序言 &ldquo;新公共行政&rdquo;出现在一个标志着 社会 骚动、对政府持不信任且持敌视态度的时期,即20世纪60年代末。新公共行政记录了 历史 的呼声:要求进行行政改革以使公共行政更为&ldquo;合法化&rdquo;。它在学者与行政官员如何看待管理及评估公共政策......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2
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理论界姜......
引咎辞职:行政问责制走向法定化的标志(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3
摘 要:《公务员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更重要的是使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了实质性飞跃,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将引咎辞职正式法律化。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
行政垄断的界定(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其次,&ldquo;行政垄断&rdquo;并非中国特色。强调&ldquo;行政垄断&rdquo;,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ldquo;行政垄断&rdquo;,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
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序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形式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1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范围中其他......
服务行政-行政法的价值取向(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关于我国行政法价值取向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管理论、控权论及平衡论。这些观点都是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方式。文章认为当今行政法应以服务行政为价值取向,并从立法方面阐述行政法的服务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来体现行政法的价值取......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论文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现有行政法对公民一方即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背后存在着&ldquo;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rdquo;和&ldquo;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地位与民法中的地位混同&rdquo;的认识误区,为此需要......
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波斯纳(Posner)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最先倡导对法律规则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用效益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实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又在效益基础上构造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法律秩序。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角色是驱散某些假公正的论......
依法行政与行政观念的转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在依法行政中,客观存在的行政观念问题以及这种观念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行政观念作为依法行政体系的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必须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如果把依法行政作为外在的制度要素的话,那么,以理性自律精神为......
行政许可权初探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机关普遍地禁止公民从事某一活动,但又根据需要和具体环境允许某个或某些公民从事该活动的制度,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它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适用结合起来的手段。①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
行政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的行政法哲学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行政主体(Verwaltungstraeger或 Rechtstraeger der Vefwaltung)是德国行政法学中具有中心地位的概念之一,它加强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反映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权利义务之学)的基本特征,并在诸多方面指导行政法具体制度......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的基础概念,对于行政许可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其内涵和性质的把握不同,往往会影响到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进而影响该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预期效果。因此,对行政许可概念及其性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
行政垄断的界定(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以下论述行政垄断学理上的分类及其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认识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如何探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从我国现阶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我国行政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及其认定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均在强调公共利益的目的下,确立了行之有效的行政征用制度,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方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购买的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ldquo;平衡论&rdquo;这一行政法基本观念的提出,从辩证的角度把握住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一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矛盾,使法学界开始重视对公民权利的研究。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行政第三人)的概念,并探讨对行......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不同领域的&ldquo;平衡&rdquo;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ldquo;平衡&rdquo;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文摘要】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ldquo;做法&rdquo;,它不同于民间惯例。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
论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一、行政范式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一)行政范式理论解析范式,英文是Paradigm,它来自希腊文,原来包括&ldquo;共同显示&rdquo;的意思。范式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是由美国著名的科学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最早在他1962年出......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内容提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之路-行政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8
&mdash;&mdash;论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 [ 内容提要] 科学 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然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致在 历史 及现实中产生了种种悲剧。本文就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
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7
(二)法理依据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历来推崇法律的形式,这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成文法的立法局限性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法官所认识。&ldquo;如果一个社会纯粹地、严格地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来治理,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国家......
政府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摘要]尽快明晰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对政府征地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成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要件。本文以公共利益的主体多样性角度切入,对公共利益作纵向层次优先等级体系划分,作为政府征地时的价值判断标准,避免......
行政程序违法之我见 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摘要: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ldquo;行政法治&rdquo;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本文探讨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在此基础上与实体违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因此,当我们利用&ldquo;行政法的理论基础&rdquo;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