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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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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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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公司法/政治/政治权力/政治结构 内容提要: 迄今为止,我们并未认真地对公司法进行政治解释。纯粹的法律解释或者交错的经济解释在公司法领域一直非常流行,但对法律实效的理解未必十分有效。

对公司法的若干结构诸如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公司法中的官商关系、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权力因素以及公司法执行的政治影响等的粗略观察表明,公司法是有其政治基础的。要相对准确地预测和理解公司法的现实与未来,需要对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予以关注。

在一定程度上,政治结构影响乃至决定了公司法的文本构造。

一、问题意识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因素是交互影响,互相促进、互相钳制的。公司法作为法律产品家族的一员,也潜涵着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前提。

无论是公司法的构造、演进,还是执行,都只能在这样的背景幕布上“涂画”。因此,公司法的解释不能忽略这些暗伏的前提。

但是,到今天为止,我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的理解,主要是一种经济性与法律性的思维,政治、社会的影响常被忽略不计。正如马克•罗伊(Mark J.Roe)所说:公司是一种经济和法律组织,因此,经济和法律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人们也认为,公司主要的经济决定因素源于工程师对大规模生产的需求,或者是金融企业家对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或者是对管理者的审慎性要求等等。

这些决定因素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正如政治预期对大规模生产的作用一样,这些决定因素往往很少得到关注和深入研究。11 近年来,这样的状况有些改变,一些研究开始从公司治理、公司所有权等角度关注公司法的政治根源(政治维度)①,但是,目前的探讨仍然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术视野停留在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分析,很少有研究关注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中,政治与公司法的关系结构;其二,现有研究基本局限于从公司治理的维度(尤其是股东所有权结构)探讨公司法与政治结构的关联,较少从整体上检验二者间的互动关系。

在很早以前,我们相信了一个“前见性”的判断——经济影响了上层建筑,也决定了法律类型。但一些研究试图竭力证明:精神层面的因素有时对法律结构尤其是法律的执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似乎在上层建筑系统内部也有法律规则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我们还记得萨维尼,我们就不会忘记他对民族精神的坚持和留恋。

马克•罗伊也说:“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治理。”296马克•罗伊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解释了基于政治影响的原因,公司治理存在其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立法计划往往会被生活现实修改。

自清末颁行《大清公司律》以降,我们引进公司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然而,在中国社会,类似于西方的公司制度并未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形成。“有制度,无秩序”是今天中国公司法的现实写照。

在商业交易中,形式化的公司制度不断地被商人行为消解,是什么原因影响了公司法秩序在中国社会的形成?我在本文中试图扩张马克•罗伊的解释逻辑: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法。我将从若干侧面解释——中国的政治是如何决定(影响)、消解公司法的运作实务的,并希望能从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关联中,参悟公司法在“谜一样的未来”中的行动方向。

这些探讨将涉及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公司法中的政治权力因素、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以及政治对公司法执行的影响,等等。

二、公司法立法结构中的联邦主义与单一制 政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在政治学上,对政治制度的讨论存在诸多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政治权力的集中度,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联邦制乃实行政治分权,地方官员由地方选举产生,非由中央任命。单一制乃实行政治集权,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

426-427按照中国宪法及实际,中国属单一制。452186学者认为,这可能是追求“天下一统”、“治乱”的需要。

单一制符合我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有利于国家统

一、社会主义建设及各民族的共同发展453,是由“中国社会当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决定的”。因为,“中国无疑是一个国家强大于社会的局面,然而,中国式的社会又不可以没有国家去组织。

因此,中国式的政治形态必然是从上而下控制的权力结构,而这个权力结构亦必定是一元化的。的确,对一个‘他制他律’的社会来说,政治上的多元化就是没有节制的‘乱’的代名词”312-313。

类比政治学的分类方法,在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上,也始终存在单一制与联邦主义的区分。所谓单一制,乃指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只存在一部统一的公司法法典,也只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机构;而所谓联邦主义,乃指地方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可能存在多部公司法法典和多个公司法立法机构,有统一集中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也有地方分散存在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

在公司法立法史以及今日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单一主义与联邦主义的较量始终存在,并呈现出多样化色彩。例如,在美国,各州都有公司法立法权,公司法呈现出地方分权、法典林立的联邦主义倾向,但美国并无强制推行、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只有美国律师协会起草并推荐各州使用的《统一示范公司法》;在澳洲,历史上亦曾采取地方分权的公司法立法模式,但联邦主义已经终结,澳洲公司法实现了单一主义的转型;公司法的联邦主义还可能在国际层面实现,典型的如欧盟统一公司法运动。

欧盟各国均有其独立的公司立法,同时,欧盟在诸多层面推行了公司法统一运动,使其公司法呈现出一种“国际性”的联邦色彩。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往往与政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权程度密切相关:一则,尽管联邦性的政权结构未必导致联邦主义(地方分权)的公司法,但地方分权的公司法多与政权结构的联邦性构造有关;二则,单一制国家很少采行联邦主义的公司法,而且,单一主义的公司法多受单一制政权结构的影响。

当然,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并不是仅仅受到表面上的政权结构的限制,还会受到实质上的经济分权的影响和左右。单一制或者联邦制,表面看来是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但从商事交易层面来看,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权力的分配形式。

因此,无论在政权结构上表现形式如何,一个国家(区域)内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间经济权力的实际配置形式,都将影响到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例如,地方经济发展越不平衡、地方分权越明显,则公司法的立法结构趋向联邦主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趋向单一主义的可能性越大。

在中国,考虑到区域庞大、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为提升地方积极性、减轻中央统管的压力,中国采取了一种相对缓和的措施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政治上集权、经济上分权,或称“政治集权下的地方经济分权制”、“地方经济分权的威权主义体制”186-187。中国地方经济分权表现为“分权程度极高”、 “实质性分权”和“非制度性分权”三个特点:地方政府控制着国家大部分经济资源,全权负责发起和协调地方改革,负责在管辖范围内的立法与执法,在很多重要方面甚至比世界上多数联邦制国家中的同级政府享有更多“实权”。

地方分权的非制度化安排,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常波动。188-190透过地方分权而形成的激励机制,实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是,在这种实质的经济分权主义模式下,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结构是否会或者有无必要走向联邦主义(分权立法)?我们在潜意识里一直隐含着(也在实施着)这样的判断:单一制国家为实现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其重要的商事立法应当是统一的,统一立法也有助于维护政权统治的稳定。诸如:交易主体法(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交易行为法(民法、合同法、证券法)、交易救济法(侵权行为法、诉讼法、仲裁法)等等,在我国都是以统一主义的面貌出现。

的确,在人类历史上,一些国家的统一是借助立法统一来实现或推动的,但立法统一(尤其是交易领域的立法统一)是存在若干前提的,例如:经济发展要适当均衡、政权结构要趋于集中统一,等等。然而在中国,不仅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政权结构也存在实质分权的特征,立法统一存在一些实质障碍。

事实上,在统一公司法出台前,中国也出现过公司立法“诸侯林立”的局面,诸如海南、广东、深圳、上海等地都曾颁行“地方适用”的公司法。在统一公司法实施后,为应对地方发展的特别需要,各地法院纷纷颁布有关审判纪要、地方政府则纷纷颁布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瓦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进行“自由主义式”的松绑。

这些“地方反抗”的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中国,推行强制、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的基础条件尚不结实。 因此,中国目前的政权结构允许我们尝试多样化的公司法构造,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与经济地方分权的政治现实相适应。

虽然,立法的联邦主义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朝底竞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一市场的建构,但集权主义立法结构同样不能消除此种“竞争异向”。中国国内区域经济竞争的现实也表明:集中性的公司立法并不能消除事实上存在公司法分散化倾向。

中国目前的市场区隔并非公司法区隔造成,而是警察权力、司法权力的地方区隔所致。维护市场统一的关键制度是司法权、警察权、军事权的非地方化,而非商事组织法的“强制性非地方化”。

商事组织法是否地方化是一个“自然过程”。在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经济分权高度发达的时期,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只会导致公司法的“实施肢解”,与其让公司法在执行中被“地方力量”悄悄消解,不如让其成为地方公开的竞争工具。

当然,地方分权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一般说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主要有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和司法控制、政策控制等等。453目前地方化的司法权、警察权,将来也应收归中央,以避开市场区隔的可能。

虽然想像可以无边无际,理论也可拥有无穷的爆发力,但无论如何,联邦主义也许看起来更像公司法发展史上一个美妙梦想。尽管联邦制不只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生活方式。

253但许多世纪以来,中国的正统文化、语言、政治和历史地理传统都未能为这个国家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提供充分空间。中国文明最核心的特征之一乃是“强调一致性,冲突是不好的事情,只应该有一个帝国、一种文化、一种文字和一个传统”,那些“具有地方特征和不同类型的东西被正统思想认为是离经叛道”。

176所以,即使具备了一些联邦化的可能,我们仍禁不住怀疑:在传统集权型政治结构的影响下,公司法的联邦化会否只是一个美丽而短暂的梦想?

三、公司法中的政企合一与政企分开 在自由主义公司法体制下,公司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人(这种人的地位可能是拟制的,也可能是实在的);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财产;要么是一种合同结构。基于公司独立主体地位和合同主义的法律安排,大多坚持“公司自治”原则,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政府则应远离公司内部的商事经营。

16-17由此,形成了经典的官商关系法律原则——政企分开。西方商法的发展史似乎也证明了国家权力远离商业的重要性。

例如,对后世商法产生决定作用的商人法恰好生成于世俗国家权力相对薄弱的中世纪晚期,而在政权势力比较强大的时期,商人地位低下,商法难以发达。从这一历史似可推知:商人和商法需与国家保持适当距离。

也许只有在那既栖息又游离的处境中,商法才能调和商人对权力、权威的忍耐和对自由、自治的渴望。65 中国之法学,向来喜欢将“西方经验”转变为“大写”真理,并以之评价中国法治进程。

有意无意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误作自己的理想图景。””发现外国货质量更好,就喜好外来东西甚于自家的东西。

[12]23自然而然,“政企分开”成为我们建构中国公司制度时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中国自有企业以来一直困扰的问题。早在清朝洋务运动中,就曾尝试过官商分离体制;大约100年后,在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我们还在追求“政企分开”的目标。

为避免政府对商事经营的不当干预,实现所谓政企分开,《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还专设“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可是,为何在西方自然天成的规则,在中国却需耗费上百年时间,仍不见胜利曙光?在现代的公司法背景下,如何看待官商关系?政企为何会合一,以及是否能分开?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公司法改革。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深入到政治场景,从公司法的政治约束的立场,来考虑所谓“政府与公司的关系构造”。 从历史来看,在官商关系的法律构造上,总是存在“经济利益捕获政治权力”、“商人捕获政府”,或者“在先权力捕获在后权利”、“政府捕获商人”的可能。

最终谁能获胜,取决于官商之间的“权力博弈”。在现代西方,似乎是商人取得了胜利;而在中国,向来是政治权力占据优势——商人只能在政治权力的夹缝中萌芽和生存,始终受到政治权力的控制。

在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国家(官)始终占据着优势地位,商人则表现为一种仆从角色。国家能够动用手中的公权力插手,甚至直接干预商业活动,商人和商业始终生活在政权强大的羽翼之下。

与西方比较,中国商人先天缺乏自治条件。西方的城市是工商业中心,是商人(市民)自治的区域。

而中国的城市,基本是守护疆土的工具,大多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119-120商人的这种先天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一个“强大政府”的可能。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与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纠缠不清的关系。也许,最能说明官商关系的事例当属专卖制度。

政府将一些重要的、日常生活性物品列为限制流通物,禁止人们私下转让,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购统销或者授权一些商人包销。即使用现代眼光来评价,也不得不承认,专卖制度是一种帮助政府敛财的充满智慧的机制,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途径,历朝历代时紧时松,商业的官营体制也因专卖逐渐成形。

83-84特定产品的专卖其实和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初期的“特许公司”有某种精神气质上的相似。专卖制度即使到了现代也得以延续而未发生根本转型。

诸如烟草专卖、石油专供、电力专供、自来水专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垄断、乃至军火“专售(控)”等,都有传统专卖制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中至今还保留了这样的条款:“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家特许经营”、“专卖经营”的行业仍然享受着特别的法律(公共政策)保护。 由于历史上“官方”力量如此深入地嵌入商事经营,官办企业的现代形态——国有企业在中国的诞生就十分自然。

即使在对其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政府仍得以各种方式控制公司运作,该种控制要么得到制度认可——最为典型的是国家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的规定;要么虽未得到制度认同,却成为一种生活实态 ——生活中的“政府之手”无处不在。对商人而言,政府可令其亡,亦可令其昌。

如果阅读一些野史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在脚踩商界和官场两只船的商人中,国家资金和政治联系是怎样地增加了个人财富。[13]52在制度认同层面,以《公司法》为例,到处可见政府权力的身影。

例如: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该法第21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等等。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之所以能稳定延续至今,与政府对社会的强力参与(管控)密不可分。

政权体制上的中央集权或者说政府全面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维持了中国政权统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此亦为大国治理的特殊性所要求。紧密型官商关系无论在历史上产生了多大弊端,它如何制约了私商发展,又如何妨碍了民智开启,我们都无法否认,作为独特的社会治理术它有效地延续了中华文明,自然也会继续影响现代中国公司法的构造和实施。

如果坚持上述历史或政治逻辑,我们就能理解如下基本判断:

1)中国政府仍会强烈参与公司运营,即使在制度上隔离了政府,在商事生活中也无法隔离政府。

2)国家所有权在中国有其(天然)合理性,特殊行业仍然必须实行甚至需要强化国家控股。

3)中国公司法不能也无法拒绝政府力量参与其中,公司法中始终存在政府权力的影子。 因此,“政企分开”在中国公司法发展中是一个美丽的“画饼”,前景诱人却难实现。

这也是维护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政权统治的延续性、社会治理的稳定性所必需。是故,政府强力参与公司治理和运营,就成为中国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

当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这种强力参与存在事实分工——中央政府一般试图强力掌控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则试图对地方企业实施强力渗透。然而,政府的强力参与并不以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为限,只是对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是“制度性的”,而对非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多为“事实上的”。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丝毫未能脱离这一定律,如要维持中国社会政权统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政府强力参与公司经济和公司生活的政治定律仍将继续延续,这种延续仍会有“制度性的”一面和“事实上的”一面。中央集权抑或地方分权的经济改革并不能改变这一政治定律,最多只是改革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公司社会的参与范围,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参与的可能性。

这或许是一种保守认知,但却来自历史事实,有其现实基础。我并不否认理想可以改变现实,但在寻求“社会整体改变”之前,我们似应谨慎地权衡因此将付出的代价,判断“所谓改变”是否“值得”。

自由主义的改革也许可以改变中国社会,最终将政治权力驱出公司场域(或者限制其对公司场域的干预),从而改变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只要持续努力,中国也会走向类西方的民主社会,但我们却可能因此付出“国家分裂”的代价,人民也未必能因此生活得更好。

“条条大路通罗马”,不必轻易寻求那样的改变。我们在“政治不变”的前提下理解公司法的政治约束——如果认识到公司法中存在上述政治定律,我们就能更谨慎和理性地对待中国公司社会中的政治权力,也就能更科学地认识到——公司法中的国际性规则在中国会发生怎样的变异,以及这种变异所暗含的“地方合理性”。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完善的法治以及政府同商业的分离等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需保障。用这些标准衡量,中国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明显低于经济转轨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的政府体制、司法体制、金融体制及公司治理等都极其疲软、落后。而且,中国政府介入企业运营,政府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界线。

从传统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落后”的制度环境与其惊人的经济成就形成了不可思议的巨大反差。186然而,现实却一再向我们解释,“政治帮助下的经济竞争”,使得中国能在“稳定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也使中国经济在全球竞争背景下,保持着较好的势头,相对安全地运行,表面看来这是改革松绑的结果,实际上却隐藏着权力参与的贡献。

可见,西方共识的确未必能解释中国现象。尽管在自由主义理念冲击下,2005年《公司法》已擎起“公司自治”的大旗,但这面旗帜仍不得不在“政治权力”的场景下飘扬——政治权力会以各种传统或新型方式介入公司经营。

此外,在当下中国,政治权力对(公司)商业参与的重要性,还在于私人信用“趋于破产”的现实。尽管国家(政府)信用本身也面临考验,但国家(政府)信用在总体上要甚于私人信用,国有公司的诚信状况要优于私人公司。

在国人的观念里,是宁愿相信 “国有的”、“政府的”,即使是“做买卖”也愿意和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做。因此,在中国“国营”或者“国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优势。

例如,在中国的火车站,经常能看到标榜为“国营旅社(宾馆)”的旅店“掮客”。这说明国家信用超越了私人信用,“私营”代表了一种“不安全”。

尤其是,在所谓“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下,中国商人的私人信用已基本趋于破产。如果对食品等涉及民生的特定行业实行国有化改造,组建国家奶业(食品)集团,一则可以确保民众生活安全,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救面临窘困的私人商业信用。

因此,政治权力对经济(公司)生活的参与,在今日中国还有借助国家信用重建商业信用的意义。

四、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 一些西方研究已经不断证明,公司治理中隐含着政治权力结构。某一特定区域政治制度的类型不仅影响着公司所有权的基本结构和公司类型,而且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以及公司内部各种权力因素的分配与制衡。

以股东所有权为例,股东所有权的集中或分散与公司所在区域的政治结构是密切相关的。马克•罗伊认为, “社会冲突的化解方式将影响公司所有权的形成和权力的分配。

政治有时候直接要求董事会和所有权结构遵循某种模式;在某些时候,政治也会引起相应的反应,诸如所有者寻求减轻政治影响的有效措施,或者雇员对某种政治或经济后果做出消极反应等行为;在某些时候,政治还会提高特定结构的成本,这使得那些较高成本的结构难以形成和发展”4。 具体来说,资本运动是流动的且可被引导。

资本、公司结构以及财务流动吸引了政治关注,而政治后果也深刻影响着大型公司的组织。在美国,平民主义政治压抑了所有权集中,影响了超大型公司的形成和制度结构,即便最富有的美国家族也无法获取和长期掌控美国最大公司的大额控制性股份,这导致美国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分散,公众公司居于支配地位。

相反,在欧洲,社会民主政治压抑了投资性资本,削弱和阻碍了公众公司的发展。因此,集中的所有权(包括家族和机构模式)在欧洲一直延续至今。

289-290与公众公司占统治地位的美国模式比较,家族公司(或者所有权集中的公众公司)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斯堪地纳维亚半岛占据统治地位。[14]268可见,政治环境决定了大型公司能否诞生和壮大,也决定了其能否轻松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美国的政治环境十分适宜股权分散的公开性公司的发展,也间接导致其证券市场的发达。而大陆式的社会民主主义与美式的公众公司一直难以融合,所以,欧陆各国多坚持所有权集中路线,公开性公司和证券市场均不发达。

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陆国家拥有较少的公众公司和较弱的证券市场,貌似是技术的结果,实则欠缺制度性的先决条件。293 政治权力类型不仅影响着股东所有权的基本结构,还影响着公司内部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构造。

例如,在平民主义政治结构中,因为分散的股东无力对公司进行强力监控,故其公司法特别强调经理忠诚,赋予其强制性的信义义务,同时强调对“远离公司”的少数股东的保护,并进而形成了股东利益至上的思潮。美国的公司治理就是通过促使经理人按股东利益行事,来缓解股东与经理间的紧张关系的。

当然,坚持股东利益至上,雇员利益就未必能得到很好维护,所以,又引发了其后的社会责任运动。相反,在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结构中,股权集中程度较高,政府在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由于股东的利益很容易透过股东权的行使得到实现,因此,这些国家更偏好对其他弱者的均衡性考虑,当雇员与资本所有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偏好保护雇员利益。

社会民主主义寻求实现“功能上的社会主义”,其公共政策强调经理人的自然利益,淡化股东的自然利益。[14]268与此相适应,这些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不会特别强调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同时,由于法律主要强调雇员利益的维护,没有特别关注股东利益,又进一步促使这些国家的股东积极干预公司经营。 政治环境(条件)对公司法的约束(影响)是全球性、全局性的,这些约束不仅发生在西方国家,也发生在东方社会。

在中国,政治结构也强烈影响着公司治理。以下择要述之: 首先,社会主义的政权结构、强国家干预的政治倾向促成了集中的所有权。

中国公司股东所有权结构的集中程度很高,乃至有关部门不得不透过专门的改革来分散所有权。其实,这种经济上的集中所有权形态,是与中国目前的政治状况相适应的,乃政治上权力集中的自然反射,也是公司法受到政治约束的适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政权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分散的所有权形式未必是最适合中国的公司构造形式。这种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也影响了公司法中权利义务的构造——由于股东直接监管、参与公司营运,长期以来,中国公司法不太重视其实也不是很需要对管理层施加信义义务,相反,倒是十分关心职工利益保护。

若无政治条件支持,强制进行股权分散化改革,在中国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在集中的所有权形态下,由于股东对公司有强烈的监管参与意识,可以较好地防止经理人滥权,无需太多强调少数股东保护。

相反,若强制进行所有权分散,则股东对公司的监控会弱化,法律必须安排强力的少数股东保护制度。就如同跷跷板,踩了一边,翘起了另一边。

此种改弦易辙的立法变革,成本效益如何衡量,代价是否过高,则有待观察。 其次,政治权力的运作模式深刻地影响到了公司治理的运作。

中国式的政治权力饱含“亲情哲学”,强调任人唯亲,“结党营私”、裙带关系尤甚。裙带政治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政治权力的稳定延续与安全运作。

与此相关,中国传统的企业治理实践也不是依托监督管理者来保障治理的有效性,也是依托“亲情—信义”的逻辑,通过股东对公司的直接参与、任人唯亲来确保管理者不会滥权。所以,在中国近代,家族中的“管家”是很容易发展为家族企业的“掌柜”的。

这与美国公司依托“合同”性的“信义”义务来促成管理者效忠有明显区别。在中国大家族制度解体后,“亲情信义”难以为继,被迫采用“合同—信义”取代“亲情—信义”的效忠结构。

在全社会合同意识不发达、法律信用欠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公司内部滥权恶化。在今天,我们应如何构造公司内部的信义义务结构,是继续坚持(改造或者利用)“家族(亲情)信义”?还是重构“合同(法律)信义”?答案并非一目了然。

政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还表现在对公司组织机构权力分配上。而且,如同中国政治领域一样,“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在公司法领域同样存在,也未得到很好解决。

再次,公民乃至特别团体(例如党组织)的监督权在公司法中也有明显反映。在制度机制上,至少有若干政策体现了这种公共监督。

例如,《公司法》第18条规定了职工的诸多监督公司运营的权力,这是公民监督权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再现。公民监督权的进一步扩张则是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这在《公司法》第6 条首次得以规定;再如,《公司法》第19条甚至还规定了如何保障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权,这样的条款唯有联系中国目前的政党体制才能得到“合理”解释。

显然,法律并未就民主党派如何在公司内部如何开展基层活动做出特别安排。

五、余论 最后需要简单交代的是公司法的执行。如同公司法的其他领域(文本构造)深受政治权力的影响一样,公司法的执行也会打下了明显的政治烙印。

由于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政治决策的强制执行往往面临障碍,因此,政治决策主要通过商谈来达成和执行。然而,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法律却是需要强制执行的,但这种强制执行也染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

在中国,《公司法》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托政治过程实现。如同政治决策的执行往往会软化一样,中国《公司法》的执行也不断被变通和软化。

这种软化至少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在公司日常决策中,商谈色彩浓厚。例如,中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较为随意,投票权不像西方那样受到尊重,往往是投票之前早就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拍了板。

可以说,中国多数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运作是不需借助投票机制的,到处一团和气、唯唯诺诺。这与政治过程中的长官决定、一言谈、表决形式化如出一辙。

其二,在公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谈色彩浓厚。与一般民事案件可以较多依托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同,公司法案件的审理带有较大商谈色彩,审判的柔性化更为鲜明。

当然,政治权力对其他法律的执行也会产生影响,只是其对公司法执行的影响要更为明显。这恐怕是因为,公司以及公司法的运作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权统治的经济基础,而诸如亲属法等法律虽然对国家政权统治也会产生影响,但并不那么直接和明显,有些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如果人类想要从自己制造的困境中走出来并生存下去,就必须培养出一种能力,使我们能够开展系统全面的思考与行动。[14]13戴维•C•科顿的这些建言同样适用于对公司以及公司法的解释。

公司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还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尽管经济分析十分重要,但公司的形成和运作不能仅从经济层面解释。

“政治可以影响一个甚至还是破裂的、不连续的市场”21,不同的政治环境会对不同的公司及其构成产生不同诱导,并进而影响公司法的构造。例如,美国的政治环境诱使管理者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而欧陆的政治环境则诱使管理者与雇员利益保持一致。

前者导致了公众公司的发达,以及少数股东保护制度的昌盛;后者导致了所有权集中,以及雇员参与制度的兴盛。总之,不同政治环境影响乃至决定了公司法的规则构造。

因此,不仅仅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些上层建筑也会在其内部影响乃至决定另一上层建筑。 本文关于公司法的政治解释是粗略的。

政治理论解释有诸多不同观点,其中最为清晰的是利益群体的观点,223因为资料获取的困难我并未就此展开讨论。但在中国公司法的改革中已初现利益群体的影子。

本文主要旨在表明这样一种提醒:在公司法的变革中,我们已经习惯了从一种制度“跳跃”到另一种制度的“进口型立法”。在习惯性地变法、并将法律改革理解为一种封闭事业、排除了“政治干扰”之后,我们也许更需牢记这样的训导:公司与国家政治之间紧密相连,如果这些机构严重地与政治不匹配,变化的现代规则和商业制度并不太可能会达到改革者所寻求的预期目标。

机械性的制度规则和制度保持不变,但如果政治制度差异巨大的话,在公司制度上也会反映出巨大的差异。9事实上,相对于改变一个国家根深蒂固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而言,改革者更容易改革商业规则和法律制度。

然而,我们不可能总是回避对政治基础的考察:如果机械性的制度规则不能与隐含的政治基础相融合,那么建立这些制度将比改革者所预期的要困难得多。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要解释哪种制度将在富裕的西方盛行,我们就不能回避审视公司的政治环境。

9同理,如果我们要预测公司法将如何在中国运行,我们也不能回避观察中国公司的政治环境。“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16]6我们曾以为“公司法离政治越远越好”,其实“有一种感情无法割舍”——公司法需要或者倚重政治解释。 注释:

一、问题意识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因素是交互影响,互相促进、互相钳制的。公司法作为法律产品家族的一员,也潜涵着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前提。

无论是公司法的构造、演进,还是执行,都只能在这样的背景幕布上“涂画”。因此,公司法的解释不能忽略这些暗伏的前提。

但是,到今天为止,我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的理解,主要是一种经济性与法律性的思维,政治、社会的影响常被忽略不计。正如马克•罗伊(Mark J.Roe)所说:公司是一种经济和法律组织,因此,经济和法律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人们也认为,公司主要的经济决定因素源于工程师对大规模生产的需求,或者是金融企业家对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或者是对管理者的审慎性要求等等。

这些决定因素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正如政治预期对大规模生产的作用一样,这些决定因素往往很少得到关注和深入研究。11 近年来,这样的状况有些改变,一些研究开始从公司治理、公司所有权等角度关注公司法的政治根源(政治维度)①,但是,目前的探讨仍然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术视野停留在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分析,很少有研究关注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中,政治与公司法的关系结构;其二,现有研究基本局限于从公司治理的维度(尤其是股东所有权结构)探讨公司法与政治结构的关联,较少从整体上检验二者间的互动关系。

在很早以前,我们相信了一个“前见性”的判断——经济影响了上层建筑,也决定了法律类型。但一些研究试图竭力证明:精神层面的因素有时对法律结构尤其是法律的执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似乎在上层建筑系统内部也有法律规则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我们还记得萨维尼,我们就不会忘记他对民族精神的坚持和留恋。

马克•罗伊也说:“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治理。”296马克•罗伊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解释了基于政治影响的原因,公司治理存在其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立法计划往往会被生活现实修改。

自清末颁行《大清公司律》以降,我们引进公司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然而,在中国社会,类似于西方的公司制度并未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形成。“有制度,无秩序”是今天中国公司法的现实写照。

在商业交易中,形式化的公司制度不断地被商人行为消解,是什么原因影响了公司法秩序在中国社会的形成?我在本文中试图扩张马克•罗伊的解释逻辑:形式化的制度不会必然产生相似的影响,政治影响了公司法。我将从若干侧面解释——中国的政治是如何决定(影响)、消解公司法的运作实务的,并希望能从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关联中,参悟公司法在“谜一样的未来”中的行动方向。

这些探讨将涉及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公司法中的政治权力因素、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以及政治对公司法执行的影响,等等。

二、公司法立法结构中的联邦主义与单一制 政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法的立法结构。在政治学上,对政治制度的讨论存在诸多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政治权力的集中度,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联邦制乃实行政治分权,地方官员由地方选举产生,非由中央任命。单一制乃实行政治集权,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

426-427按照中国宪法及实际,中国属单一制。452186学者认为,这可能是追求“天下一统”、“治乱”的需要。

单一制符合我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有利于国家统

一、社会主义建设及各民族的共同发展453,是由“中国社会当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决定的”。因为,“中国无疑是一个国家强大于社会的局面,然而,中国式的社会又不可以没有国家去组织。

因此,中国式的政治形态必然是从上而下控制的权力结构,而这个权力结构亦必定是一元化的。的确,对一个‘他制他律’的社会来说,政治上的多元化就是没有节制的‘乱’的代名词”312-313。

类比政治学的分类方法,在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上,也始终存在单一制与联邦主义的区分。所谓单一制,乃指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只存在一部统一的公司法法典,也只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机构;而所谓联邦主义,乃指地方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法域(如全国)可能存在多部公司法法典和多个公司法立法机构,有统一集中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也有地方分散存在的公司法法典和立法机构。

在公司法立法史以及今日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单一主义与联邦主义的较量始终存在,并呈现出多样化色彩。例如,在美国,各州都有公司法立法权,公司法呈现出地方分权、法典林立的联邦主义倾向,但美国并无强制推行、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只有美国律师协会起草并推荐各州使用的《统一示范公司法》;在澳洲,历史上亦曾采取地方分权的公司法立法模式,但联邦主义已经终结,澳洲公司法实现了单一主义的转型;公司法的联邦主义还可能在国际层面实现,典型的如欧盟统一公司法运动。

欧盟各国均有其独立的公司立法,同时,欧盟在诸多层面推行了公司法统一运动,使其公司法呈现出一种“国际性”的联邦色彩。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往往与政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权程度密切相关:一则,尽管联邦性的政权结构未必导致联邦主义(地方分权)的公司法,但地方分权的公司法多与政权结构的联邦性构造有关;二则,单一制国家很少采行联邦主义的公司法,而且,单一主义的公司法多受单一制政权结构的影响。

当然,公司法的单一主义抑或联邦主义,并不是仅仅受到表面上的政权结构的限制,还会受到实质上的经济分权的影响和左右。单一制或者联邦制,表面看来是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但从商事交易层面来看,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权力的分配形式。

因此,无论在政权结构上表现形式如何,一个国家(区域)内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间经济权力的实际配置形式,都将影响到公司法的立法结构。例如,地方经济发展越不平衡、地方分权越明显,则公司法的立法结构趋向联邦主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趋向单一主义的可能性越大。

在中国,考虑到区域庞大、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为提升地方积极性、减轻中央统管的压力,中国采取了一种相对缓和的措施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政治上集权、经济上分权,或称“政治集权下的地方经济分权制”、“地方经济分权的威权主义体制”186-187。中国地方经济分权表现为“分权程度极高”、 “实质性分权”和“非制度性分权”三个特点:地方政府控制着国家大部分经济资源,全权负责发起和协调地方改革,负责在管辖范围内的立法与执法,在很多重要方面甚至比世界上多数联邦制国家中的同级政府享有更多“实权”。

地方分权的非制度化安排,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常波动。188-190透过地方分权而形成的激励机制,实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是,在这种实质的经济分权主义模式下,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结构是否会或者有无必要走向联邦主义(分权立法)?我们在潜意识里一直隐含着(也在实施着)这样的判断:单一制国家为实现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其重要的商事立法应当是统一的,统一立法也有助于维护政权统治的稳定。诸如:交易主体法(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交易行为法(民法、合同法、证券法)、交易救济法(侵权行为法、诉讼法、仲裁法)等等,在我国都是以统一主义的面貌出现。

的确,在人类历史上,一些国家的统一是借助立法统一来实现或推动的,但立法统一(尤其是交易领域的立法统一)是存在若干前提的,例如:经济发展要适当均衡、政权结构要趋于集中统一,等等。然而在中国,不仅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政权结构也存在实质分权的特征,立法统一存在一些实质障碍。

事实上,在统一公司法出台前,中国也出现过公司立法“诸侯林立”的局面,诸如海南、广东、深圳、上海等地都曾颁行“地方适用”的公司法。在统一公司法实施后,为应对地方发展的特别需要,各地法院纷纷颁布有关审判纪要、地方政府则纷纷颁布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瓦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进行“自由主义式”的松绑。

这些“地方反抗”的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中国,推行强制、集中、统一的公司法法典的基础条件尚不结实。 因此,中国目前的政权结构允许我们尝试多样化的公司法构造,公司法的联邦主义与经济地方分权的政治现实相适应。

虽然,立法的联邦主义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朝底竞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一市场的建构,但集权主义立法结构同样不能消除此种“竞争异向”。中国国内区域经济竞争的现实也表明:集中性的公司立法并不能消除事实上存在公司法分散化倾向。

中国目前的市场区隔并非公司法区隔造成,而是警察权力、司法权力的地方区隔所致。维护市场统一的关键制度是司法权、警察权、军事权的非地方化,而非商事组织法的“强制性非地方化”。

商事组织法是否地方化是一个“自然过程”。在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经济分权高度发达的时期,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只会导致公司法的“实施肢解”,与其让公司法在执行中被“地方力量”悄悄消解,不如让其成为地方公开的竞争工具。

当然,地方分权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一般说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主要有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和司法控制、政策控制等等。453目前地方化的司法权、警察权,将来也应收归中央,以避开市场区隔的可能。

虽然想像可以无边无际,理论也可拥有无穷的爆发力,但无论如何,联邦主义也许看起来更像公司法发展史上一个美妙梦想。尽管联邦制不只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生活方式。

253但许多世纪以来,中国的正统文化、语言、政治和历史地理传统都未能为这个国家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提供充分空间。中国文明最核心的特征之一乃是“强调一致性,冲突是不好的事情,只应该有一个帝国、一种文化、一种文字和一个传统”,那些“具有地方特征和不同类型的东西被正统思想认为是离经叛道”。

176所以,即使具备了一些联邦化的可能,我们仍禁不住怀疑:在传统集权型政治结构的影响下,公司法的联邦化会否只是一个美丽而短暂的梦想?

三、公司法中的政企合一与政企分开 在自由主义公司法体制下,公司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人(这种人的地位可能是拟制的,也可能是实在的);要么是法律上独立的财产;要么是一种合同结构。基于公司独立主体地位和合同主义的法律安排,大多坚持“公司自治”原则,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政府则应远离公司内部的商事经营。

16-17由此,形成了经典的官商关系法律原则——政企分开。西方商法的发展史似乎也证明了国家权力远离商业的重要性。

例如,对后世商法产生决定作用的商人法恰好生成于世俗国家权力相对薄弱的中世纪晚期,而在政权势力比较强大的时期,商人地位低下,商法难以发达。从这一历史似可推知:商人和商法需与国家保持适当距离。

也许只有在那既栖息又游离的处境中,商法才能调和商人对权力、权威的忍耐和对自由、自治的渴望。65 中国之法学,向来喜欢将“西方经验”转变为“大写”真理,并以之评价中国法治进程。

有意无意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误作自己的理想图景。””发现外国货质量更好,就喜好外来东西甚于自家的东西。

[12]23自然而然,“政企分开”成为我们建构中国公司制度时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中国自有企业以来一直困扰的问题。早在清朝洋务运动中,就曾尝试过官商分离体制;大约100年后,在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我们还在追求“政企分开”的目标。

为避免政府对商事经营的不当干预,实现所谓政企分开,《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还专设“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可是,为何在西方自然天成的规则,在中国却需耗费上百年时间,仍不见胜利曙光?在现代的公司法背景下,如何看待官商关系?政企为何会合一,以及是否能分开?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公司法改革。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深入到政治场景,从公司法的政治约束的立场,来考虑所谓“政府与公司的关系构造”。 从历史来看,在官商关系的法律构造上,总是存在“经济利益捕获政治权力”、“商人捕获政府”,或者“在先权力捕获在后权利”、“政府捕获商人”的可能。

最终谁能获胜,取决于官商之间的“权力博弈”。在现代西方,似乎是商人取得了胜利;而在中国,向来是政治权力占据优势——商人只能在政治权力的夹缝中萌芽和生存,始终受到政治权力的控制。

在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国家(官)始终占据着优势地位,商人则表现为一种仆从角色。国家能够动用手中的公权力插手,甚至直接干预商业活动,商人和商业始终生活在政权强大的羽翼之下。

与西方比较,中国商人先天缺乏自治条件。西方的城市是工商业中心,是商人(市民)自治的区域。

而中国的城市,基本是守护疆土的工具,大多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119-120商人的这种先天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一个“强大政府”的可能。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与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纠缠不清的关系。也许,最能说明官商关系的事例当属专卖制度。

政府将一些重要的、日常生活性物品列为限制流通物,禁止人们私下转让,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购统销或者授权一些商人包销。即使用现代眼光来评价,也不得不承认,专卖制度是一种帮助政府敛财的充满智慧的机制,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途径,历朝历代时紧时松,商业的官营体制也因专卖逐渐成形。

83-84特定产品的专卖其实和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初期的“特许公司”有某种精神气质上的相似。专卖制度即使到了现代也得以延续而未发生根本转型。

诸如烟草专卖、石油专供、电力专供、自来水专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垄断、乃至军火“专售(控)”等,都有传统专卖制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中至今还保留了这样的条款:“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家特许经营”、“专卖经营”的行业仍然享受着特别的法律(公共政策)保护。 由于历史上“官方”力量如此深入地嵌入商事经营,官办企业的现代形态——国有企业在中国的诞生就十分自然。

即使在对其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政府仍得以各种方式控制公司运作,该种控制要么得到制度认可——最为典型的是国家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的规定;要么虽未得到制度认同,却成为一种生活实态 ——生活中的“政府之手”无处不在。对商人而言,政府可令其亡,亦可令其昌。

如果阅读一些野史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在脚踩商界和官场两只船的商人中,国家资金和政治联系是怎样地增加了个人财富。[13]52在制度认同层面,以《公司法》为例,到处可见政府权力的身影。

例如: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该法第21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等等。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之所以能稳定延续至今,与政府对社会的强力参与(管控)密不可分。

政权体制上的中央集权或者说政府全面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维持了中国政权统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此亦为大国治理的特殊性所要求。紧密型官商关系无论在历史上产生了多大弊端,它如何制约了私商发展,又如何妨碍了民智开启,我们都无法否认,作为独特的社会治理术它有效地延续了中华文明,自然也会继续影响现代中国公司法的构造和实施。

如果坚持上述历史或政治逻辑,我们就能理解如下基本判断:

1)中国政府仍会强烈参与公司运营,即使在制度上隔离了政府,在商事生活中也无法隔离政府。

2)国家所有权在中国有其(天然)合理性,特殊行业仍然必须实行甚至需要强化国家控股。

3)中国公司法不能也无法拒绝政府力量参与其中,公司法中始终存在政府权力的影子。 因此,“政企分开”在中国公司法发展中是一个美丽的“画饼”,前景诱人却难实现。

这也是维护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政权统治的延续性、社会治理的稳定性所必需。是故,政府强力参与公司治理和运营,就成为中国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

当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这种强力参与存在事实分工——中央政府一般试图强力掌控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则试图对地方企业实施强力渗透。然而,政府的强力参与并不以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为限,只是对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是“制度性的”,而对非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多为“事实上的”。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丝毫未能脱离这一定律,如要维持中国社会政权统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政府强力参与公司经济和公司生活的政治定律仍将继续延续,这种延续仍会有“制度性的”一面和“事实上的”一面。中央集权抑或地方分权的经济改革并不能改变这一政治定律,最多只是改革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公司社会的参与范围,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参与的可能性。

这或许是一种保守认知,但却来自历史事实,有其现实基础。我并不否认理想可以改变现实,但在寻求“社会整体改变”之前,我们似应谨慎地权衡因此将付出的代价,判断“所谓改变”是否“值得”。

自由主义的改革也许可以改变中国社会,最终将政治权力驱出公司场域(或者限制其对公司场域的干预),从而改变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只要持续努力,中国也会走向类西方的民主社会,但我们却可能因此付出“国家分裂”的代价,人民也未必能因此生活得更好。

“条条大路通罗马”,不必轻易寻求那样的改变。我们在“政治不变”的前提下理解公司法的政治约束——如果认识到公司法中存在上述政治定律,我们就能更谨慎和理性地对待中国公司社会中的政治权力,也就能更科学地认识到——公司法中的国际性规则在中国会发生怎样的变异,以及这种变异所暗含的“地方合理性”。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完善的法治以及政府同商业的分离等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需保障。用这些标准衡量,中国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明显低于经济转轨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的政府体制、司法体制、金融体制及公司治理等都极其疲软、落后。而且,中国政府介入企业运营,政府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界线。

从传统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落后”的制度环境与其惊人的经济成就形成了不可思议的巨大反差。186然而,现实却一再向我们解释,“政治帮助下的经济竞争”,使得中国能在“稳定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也使中国经济在全球竞争背景下,保持着较好的势头,相对安全地运行,表面看来这是改革松绑的结果,实际上却隐藏着权力参与的贡献。

可见,西方共识的确未必能解释中国现象。尽管在自由主义理念冲击下,2005年《公司法》已擎起“公司自治”的大旗,但这面旗帜仍不得不在“政治权力”的场景下飘扬——政治权力会以各种传统或新型方式介入公司经营。

此外,在当下中国,政治权力对(公司)商业参与的重要性,还在于私人信用“趋于破产”的现实。尽管国家(政府)信用本身也面临考验,但国家(政府)信用在总体上要甚于私人信用,国有公司的诚信状况要优于私人公司。

在国人的观念里,是宁愿相信 “国有的”、“政府的”,即使是“做买卖”也愿意和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做。因此,在中国“国营”或者“国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优势。

例如,在中国的火车站,经常能看到标榜为“国营旅社(宾馆)”的旅店“掮客”。这说明国家信用超越了私人信用,“私营”代表了一种“不安全”。

尤其是,在所谓“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下,中国商人的私人信用已基本趋于破产。如果对食品等涉及民生的特定行业实行国有化改造,组建国家奶业(食品)集团,一则可以确保民众生活安全,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救面临窘困的私人商业信用。

因此,政治权力对经济(公司)生活的参与,在今日中国还有借助国家信用重建商业信用的意义。

四、公司治理中的政治结构 一些西方研究已经不断证明,公司治理中隐含着政治权力结构。某一特定区域政治制度的类型不仅影响着公司所有权的基本结构和公司类型,而且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以及公司内部各种权力因素的分配与制衡。

以股东所有权为例,股东所有权的集中或分散与公司所在区域的政治结构是密切相关的。马克•罗伊认为, “社会冲突的化解方式将影响公司所有权的形成和权力的分配。

政治有时候直接要求董事会和所有权结构遵循某种模式;在某些时候,政治也会引起相应的反应,诸如所有者寻求减轻政治影响的有效措施,或者雇员对某种政治或经济后果做出消极反应等行为;在某些时候,政治还会提高特定结构的成本,这使得那些较高成本的结构难以形成和发展”4。 具体来说,资本运动是流动的且可被引导。

资本、公司结构以及财务流动吸引了政治关注,而政治后果也深刻影响着大型公司的组织。在美国,平民主义政治压抑了所有权集中,影响了超大型公司的形成和制度结构,即便最富有的美国家族也无法获取和长期掌控美国最大公司的大额控制性股份,这导致美国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分散,公众公司居于支配地位。

相反,在欧洲,社会民主政治压抑了投资性资本,削弱和阻碍了公众公司的发展。因此,集中的所有权(包括家族和机构模式)在欧洲一直延续至今。

289-290与公众公司占统治地位的美国模式比较,家族公司(或者所有权集中的公众公司)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斯堪地纳维亚半岛占据统治地位。[14]268可见,政治环境决定了大型公司能否诞生和壮大,也决定了其能否轻松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美国的政治环境十分适宜股权分散的公开性公司的发展,也间接导致其证券市场的发达。而大陆式的社会民主主义与美式的公众公司一直难以融合,所以,欧陆各国多坚持所有权集中路线,公开性公司和证券市场均不发达。

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陆国家拥有较少的公众公司和较弱的证券市场,貌似是技术的结果,实则欠缺制度性的先决条件。293 政治权力类型不仅影响着股东所有权的基本结构,还影响着公司内部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构造。

例如,在平民主义政治结构中,因为分散的股东无力对公司进行强力监控,故其公司法特别强调经理忠诚,赋予其强制性的信义义务,同时强调对“远离公司”的少数股东的保护,并进而形成了股东利益至上的思潮。美国的公司治理就是通过促使经理人按股东利益行事,来缓解股东与经理间的紧张关系的。

当然,坚持股东利益至上,雇员利益就未必能得到很好维护,所以,又引发了其后的社会责任运动。相反,在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结构中,股权集中程度较高,政府在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由于股东的利益很容易透过股东权的行使得到实现,因此,这些国家更偏好对其他弱者的均衡性考虑,当雇员与资本所有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偏好保护雇员利益。

社会民主主义寻求实现“功能上的社会主义”,其公共政策强调经理人的自然利益,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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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消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路径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突显出当下中国消防管理体制的困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以及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使得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具有客观必要性。我国消防服务......
公法与政治文明
发布时间:2023-07-02
" 内容提要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法的健全、完善和公权力产生、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首先对公法的涵义、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和意义,公法的一般作用以及政治文明的涵义、标准进行了较深......
论司法解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意义阐释
发布时间:2023-07-02
〔摘要〕 作为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主要在国家(政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展开。其中,如何透过诸多修饰词,正确解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公域之治中的软法(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编者按:2005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 研究 中心”成立,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任名誉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任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宋功德博士任执行主任。软法研究中心致力于研究公法领域的软法现象,以期深化公法学......
试论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市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一、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市的灵魂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1“什么是法治”这一问题,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对于“法治”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国已进行......
简述行政法解释两种形态的差异、成因与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解释 行政官 法官 法律思维 [论文摘要]行政法的适用解释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两种形态,但是由于行政官与法官在法律思维上所存在的差异和工作环境的差别,使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会形成不同的特点,......
论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6
内容论文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等等。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
我国教育财政问题的政治经济学解释
发布时间:2023-01-19
" 我国教育财政存在一些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此做些解释。一、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解释为什么我国政府教育投入长期不足?我国的公共财政决策机制不完善是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经费的分配是政府主导的......
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行政罚款是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在我国,行政罚款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本文对该领域存在的各种主要偏差进行了检讨,参考美国侵权法中的汉德公式提出了一种处理行政罚款的新思路,......
论公共治理途径之政策网络治理
发布时间:2022-09-19
   一、政策网络治理理论概述(一)政策网络治理的兴起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欧美各国面临的治理困境日渐加重,层出不穷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让政府的治理出现了失灵的现象,政府开始意识到单纯依赖官僚制无法解决这些牵扯方面众多的复杂社会问题。西方国家开始渐渐尝试,试图让社会分担政府的治理工作,体现在国家层面的决策不再是政府一言堂,即出现了分权化的趋势,社会去中心化开始初现端倪。政策网络治理也是从那时开始萌生.........
重塑公司治理制度的法治基础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文章指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论文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 法治基础公司肇始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处于不断......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3-06-13
[提要]以何种方式治国理政,这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抉择,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不断迈出重大步伐。当前,很有必要对“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进行研究探讨。关键词: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4年11月20日一、“法治政府”的由来古希腊著.........
公共警告: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文摘要】随着人类社会迈入风险时代,现代公共警告制度开始兴起。风险社会是公共警告产生的事实原由,而公共服 务理论、生存照顾理论、知情权理论是公共警告的三大理论基石。目前,学界对公共警告制度鲜有论述,对公共警告的概念界定......
从公司治理结构透视财务管理目标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本文从全新的角度认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高度来把握财务管理目标的发展变化,进而归结到根本性的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当前我们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过程,如果不从根本上......
论政治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2-07-24
" Ⅰ 在21世纪的中国,任何一个人,如果企图在政治上有一番作为,那么他必须尽可能地去关注法律。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政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Ⅱ ......
政治权威与政治发展方式关系的理论阐释
发布时间:2023-06-15
摘要:政治发展方式是研判特定国家和地区政治发展速度和质量的重要概念。尽管自下而上式社会动员为中心的研究路径丰富了有关国家间政治发展方式差异的认识,但该类研究忽视了政治体系选择政治发展方式的可能和实际能力。政治权威属于政治体系所掌控各类政治资源的一类重要变量。伴随着近年来各国各地区政治发展方式差异有所扩大,如何从政治权威类型分析和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方式差异,日益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和比较政治研究的焦.........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闲话民事司法解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5
对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不得不研读的,笔者也不例外。研读司法解释,不仅可以了解司法实务的发展动态,而且可以从中发现新的法律规则,为民法教学和研究提供素材。笔者在研读民事司法解释时......
论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2-12-30
【摘要】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法律解释和立法之间的冲突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就像法律与法律之间会有冲突一样,但我们不能去夸大这种现象。法律是有弹性的,这种弹性的表现之一就是需要法律解释去疏......
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4
【摘 要】 新时期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政治的文明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政治体制创新。 【关键词】 中国;政治文明;存在问题;建设路径 现如今,随着......
论生态政治与政治生态化(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近 现代 工业 文明给人类带来了巨大进步的同时,由于人类对 自然 和自身的不正确认识及盲目开发行为,导致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性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产生与 发展 成为生态 政治 运动兴起的动因和基础。在此基础上推动......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摘要:根据人类社会法制进化规律,在进入宪政法治阶段,行政法作为宪政的支柱法,行政法对宪法实施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膨胀的行政权冲击宪法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客观现象,宪政背景下行政法的出现就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法在实......
新治理:没有政府的管理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过去15年中,各种描述公共部门改革的时髦词语不断涌现。从”3E”(效率、效益、效果)经济,到效率和效益,再到”新公共管理”和“企业家式的政府”,这些说法都曾经流行一时。本文关注的是这些说法中的一个:治理。虽然这个词被广泛使......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有的十分严重。如有的行政失职,应该作为的不作为,该管......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
解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
发布时间:2023-02-20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实施的准则和规范。道德约束是无形的,但其具有很强的内在约束力。这是一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识别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指......
浅探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困境及路径选择-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公共危机影响和危害的广泛性需要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全球治理无疑是实现公共危机治理的有效途径,但是政治、经济、主权等多元利益的冲突是制约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关键。因此,在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基础上构建公共危机全球治理......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论文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6
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和探索,旨在解析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从几年前我们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以来,学术界的同仁们纷纷就此问题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中肯的意见。本......
探析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困境及路径选择-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摘要:公共危机影响和危害的广泛性需要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全球治理无疑是实现公共危机治理的有效途径,但是政治、经济、主权等多元利益的冲突是制约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关键。因此,在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基础上构建公共危机全球治理......
政治关联、公司治理与研发创新
发布时间:2023-02-18
摘 要:以2008~2013年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政治关联、公司治理与研发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股权制衡、董事会独立性和高管激励对企业研发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股权的过于集中不利于企业的研发创新;政治关......
体制性约束 经济失衡与财政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要]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工具性效果不足和经济运行失衡是中国经济的两个突出问题,二者具有承继关系,都受到同一转轨背景下的体制性约束。由于现阶段中的市场机制还只是框架性的,导致经济失衡和失业问题的原因不同于一般性的......
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民诉法修订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尽管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包括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对法律条文具体含义的阐述,但从规范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在我......
浅论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
发布时间:2023-07-24
浅论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 浅论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 浅论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 文章来自 摘要:我们可以把某种文明分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同时,按照社会存在形态的经济、政 治、文化这三种形式,我们可以把整个文明......
种族、性别与文本的政治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 日常生活是现代性的重要方面,日常生活的日常性带有压抑性和同质性,因此,如何超越现代日常生活便成为当代思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列费伏尔和赫勒所提供的两种不同思路切入日常生活批判,进而比较了这两种路径的异同,从而审视了日常......
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哈耶克曾经非常详尽地探讨过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各自的准确特性,他两者间划分出的最根本和重大的区别,类似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区分(Hayek 1973: 35.)。两种秩序中第一类是自发秩序,第二类是组织,前者是由规则统治,而后者则是......
浅析国际私法条约解释的路径依赖与方法展开
发布时间:2023-03-0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制定和创设固然重要,但法律的真正生命在于解释和适用。如果丧失了解释力,缺乏了适用性,法律的生命就会枯萎,价值就会失落。法律如此,条约亦同。条约必须善意履行,但是为了善意履行条约,必须首先明了条约规......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1
[摘 要] 由于立法技术、历史传统、价值观念、法官思维能力以及司法体制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近年来的司法解释日益呈现出“泛立法化”的趋势并成为司法解释的基本模式。解释程序的主动性、解释内容的创制性与解释方式的专断性等是司法......
看守工作中建设政治文明的探讨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2009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级干部进修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
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司法制度 完善 论文论文摘要: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各社会主体关系的和谐。司法制度对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起着基础性的矫正和保障作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确认以......
中国式政治制度的一种新构想
发布时间:2023-07-28
" 【摘 要】 如何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普遍成果的基本前提下,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具备高度可行性的政治模式,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改革深化需要解决的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提出了以“多数党法定制”为核心,司法、行政、统计审计和国家控制媒......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1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构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平衡论”的意义 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
中国传统孝文化的政治社会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3-03-17
中国自西周以来,孝不仅逐渐演化成为普遍适用于家庭、社会、政治各种尊卑等级关系的卑幼规范,被称为美德之通称,而且成为重要的哲学观念、政治理念和道德规范,被视为天经地义、至德要道、众之本教、百行之首[1]。中国传统孝文化的政......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民事义务的原则......
查封引发的法治难题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3
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制定法并使之施行于天下,根据法学家与社会学家们的通说,这是因为,法是一种可以有效地保障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治理结构,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形式,反过来说,正义、自由、效益、秩序这些与人类社......
法治与政治民主背后“理性”的力量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政治的核心是政权,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活动,政治是围绕政权的取得、组织、行使、更替等而展开的行动;作为一种制度,它则是以整合公共资源和建立公共秩序为宗旨的。 从公共权力存在的那天起,政治就开始伴随着人类的生活。一......
浅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3-05-13
一、法治政府的由来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不应该是人来统治的,而应该由法律来统治。这一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政府的思想渊源。《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理论解释
发布时间:2023-03-04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 代理理论 股权结构 【论文摘要】目前西方学界解释公司股利政策的主要理论是信号传递理论和代理理论,然而这两种理论在解释我国的现金股利行为时却受到了限制。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非理性消极现金股利政策......
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行政诉讼在形成和改善法治环境中的作用《行政诉讼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治环境逐步形成并日益改善。在立法方面,1989年至1999年1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46项,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6项,二者共计212项,相当于1949年......
政治信任的缺失:对城管“妖魔化”现状的一种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3
摘要:近年来,城市管理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因城管暴力执法并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怪圈”,导致城管被“妖魔化”。目前,学术界主要从“制度归因”和“舆论归因”去探寻城管“妖魔化”的衍化机理。但是,造成城管“妖魔化”的因素错综复杂,更有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深层次原因。城管“妖魔化”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表达并导致政治信任缺失的一种“病象”表征。从探索公民参与机制、拓宽社会救济渠道、加强网络执政能力.........
依法治国:抗争性政治的化解之道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 要】国内知名政治社会学学者于建嵘先生作为游走于中国底层社会的一位政治社会学专家,是“底层研究”的学界先锋,其作品《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一书很好地展现了其“底层视角”的学术解读框架。文章拟从依法治国......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5
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 内容提要: 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
研究我国行政解释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6
论文摘要:深入研究行政解释权,不但可以丰富和深化行政法理论知识,而且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行政主体的权威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文章对我国当前行政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良好的一个重要指针就是法官能够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思维与方法而得到“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律推理具有不同于形式逻辑推理的重要特征。从一个具体行政案件的判决论证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合宪性......
上市公司三个重要财务指标的解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指标很多,投资人要通过众多的信息正确把握企业的财务现状和未来,没有其他任何工具可以比正确使用财务比率更重要。虽然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当前的股市仍属于“消息市”,不少人的投资理念仍是捕捉消息,尤其是政策面......
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 内容提要: 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
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建设路径探微
发布时间:2017-02-22
党的十八大报告支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为人民提供广阔文化舞台,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7
内容提要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西方不同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在较深入的层次上研究了法治与政府公共行政的关系,揭示了不同的法治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公共行政。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法的契约论与法治国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作者:山东经济学院法学系·王仲云 法律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或者说法律不只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创制法律,实质上却来源于社会成员们的协议 法的契约论及其阐释 法的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
论行政公正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
关于高校就业思想政治教育之路径破解
发布时间:2023-03-13
" 论文摘要: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是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择业观念不正确、责任意识淡化、诚信意识缺乏、心理适......
对宪政的政治学视角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政;宪法;政治学 论文论文摘要:宪政是国家以宪法为基础,实现宪法价值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的价值在于其能够维护民主的有效运作。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与人权的切实保障。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均指向“权力”这个政......
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发布时间:2023-07-27
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政府治理变迁与路径重构 文章 来 源 教育网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快,作为历史产物的政府,其地位、角色和功能与赢得信任的方式实现了巨大变迁,发生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
论行政法治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政府的一切社会活动和行为也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坚持行政法治原则,加强行政法治在行政 法律 监督体系建设的作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促使公务员承担起行政法律责任,使......
政策性负担、道德风险与预算软约束(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2
主要思想 现有的 文献 在预算软约束的制度原因上还存在许多争论。虽然任何一个单一的 理论 都不可能解释预算软约束所有方面的现象,但是,对于前 社会 主义 经济 和转型经济来讲,预算软约束的形成却有一些共同的原因。 林颜夫及其合......
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28
" [摘要] 民主化是当今世界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对于如何建设我国的民主政治,学者们观点不一。本文在遵循渐进主义逻辑的基础上,从考察我国学者的相关理论观点入手,分......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2-12-26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限制公共权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
网络政治参与的实现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10
摘 要:网络政治参与的兴起强烈地冲击和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政治参与行为,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促进网络政治参与需要着力缩小数字鸿沟,实现网络政治参与的机会平等;构建电子政府,推进公民导向的......
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4
一、财政改革与国企改革呈高度的正相关性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公共财政与公有经济尤其是与国有经济有着一种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财政一方面要承担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满足不断增长的必不可少......
《论以法治官》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以法治权、治官 一项政策、方针、口号的提出,在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可以立即得到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是,要真正领会其含义,把握其精神实质,取得全党全体干部的共识,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认识与实践过程......
私权治理中民事政策的法价值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16-09-20
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①。我国《民法通则》将遵守国家政策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②,从而......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法机关执法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政法机关历来重视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执法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的原因在于政法机关没有很好地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政法制度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