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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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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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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曾经非常详尽地探讨过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各自的准确特性,他两者间划分出的最根本和重大的区别,类似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区分(Hayek 1973: 35.)。两种秩序中第一类是自发秩序,第二类是组织,前者是由规则统治,而后者则是命令统治。

在自发秩序下,个人“仅服从于普遍的正当行为之规则”,而在组织中,个人则要“屈从于权威的个别的指挥”。(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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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过哈耶克又补充说,这一定义还需加以限定,因为规则越来越具体了,而命令却越来越普适了,所以二者间几乎有点分不清彼此了,而且更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每个组织都需要依靠一些规则而不仅仅只是个别的命令”(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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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考虑到适用于自发秩序中的“知识的运用”这一理由,对于组织也同样是根本性的。只有依赖于普适的规则而非个别的命令,存在于组织中无数分立的个体中的知识,才能得以运用,知识根本不可能为一个中央当局所收集和拥有。

(Hayek 1964:

9) 但是在承认不仅是自发秩序,就是组织也得依靠规则的同时,哈耶克也强调,“两种秩序所必需的两类规则之间仍存在重大区别”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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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实上,他指出,两种秩序之间的区别,与它们所由以支撑的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是一体相关的。

自发秩序与组织之间概念上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区分为实现组织目标所需之规则,与“正当行为的规则”。 哈耶克对此一论题的阐述并非没有含糊之处,因为他从来没有透过对这两种规则的发生学解释(他们是否是“自发地演进的”,抑或是“有意地设计的”),以厘清这两种规则间到底有哪些本质上的区别。

尽管设想这两个方面之间存在某些实质上的相关性有点是似是而非,不过,哈耶克也承认过,它们也确与两个概念的不同维度有关,因此,两类规则本质上的差异应该可以从其各自发生模式上分别予以界定。 在“自发秩序的规则与组织的规则”一节中,哈耶克是如此解释他所理解之两种规则的区别的(同上: 48.): 那些支配一组织内部的行为的规则,有着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它必定是履行组织所分派的任务的规则。

它们的预设是,每个个人在一个确定的结构中的位置乃是由命令所决定的,此外,每个个人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不仅取决于他在该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而且也取决于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为他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因此,这些规则所调整的只是政府任命的职能机构或执行机构的行动细节。

(Hayek 1973: 49,见邓正来中译本,71-72页) 在有的地方,哈耶克则说,自发秩序所依赖的正当行为规则有许多特殊性质,使之“从逻辑上就有别于”组织中的规则(同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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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它们是普适的,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对全体成员,起码对某一类成员一律适用,而并不针对特定个人。它们必须是……适用于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个人和事件的规则”(1973:

50)。“他们倾向于禁止某类行为,而非命令从事某类行为,在此意义上,”他们是“消极的”(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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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们“只是限定被允许行为之范围”(1973:127;1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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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一待确定之空间,个人可在其中按自己的意愿自由行动”(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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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而使“众个体可在一可能的社会中和平共处”(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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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欲比较行为规则与组织规则,重要的是记住,组织所“遵从”之规则,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

其一,协调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组织的内部运作,它们尽其所能地支配作为组织成员的个体的行为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二,组织在作为一活动单位或法人团体采取“对外行动”时,也需遵从的“行为规则”,从本质上讲,这相当于个体(自然人)在与他人发生关系时之遵从行为规则。只有第一种内部规则才合乎上列之组织的规则的基本含义,而外部规则完全等同于普适的行为规则,用哈耶克的话说,它们是“规范个人之间行为,……划定每个人受到保障之界线的规则”(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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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实,作为“法人”的组织与作为“自然人”的个体,在某种程度上会遵循同一组“行为规则”,如哈耶克所强调指出的,宪政政策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判定,作为法人的组织,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遵从那些不同于适用“普通的”的自然人的“行为规则”,是必需的和明智的。

哈耶克曾明确地批评过关于公司法律地位大讨论中有人提出的一种观点,“即这样一种观念,如果法人资格可赋予公司,那么,很自然地也可将其赋予任一由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力”(1967: 30

9)。他认为这之间绝没有本质的和明显的逻辑关系(同上)。在他看来,那些可被集中于组织或公司实体的权力,与现有法律所赋予这一“法人”的某种权利——尤其是有限责任的豁免权(同上: 30

6)——必然要求,组织受制于普适的法治的限制,要远严格于法律对分立的个人行为所必须施加之限制(1979:

90)。 政府的规则 在讨论某些特定组织,也即一般所说的“国家”或“政府”时,上述组织的(内部)规则与组织(对外)“行为”的规则之间的区别尤其值得注意。

政府是这么一种组织,它的职责是保障自由社会所立基之普适的行为规则框架,而与此同时,它自己作为一个组织,也遵从自己的规则,如哈耶克所指出的,这就使人混淆其所涉及的不同类型的规则之性质。关于这一点,有几个问题需仔细地厘清。

首先,是区别“国家”(或“政府”)与“社会”。哈耶克曾指出,我们叫做社会的社会秩序是一自生自发秩序(1976: 10

3),它是“个人及其所创设的组织之间自发地生成的关系框架”(1979: 1

40)。与此相反,国家则是“某一单一政府统治下的领土上的人们之组织”(同上),这一组织为了发挥起能力,需要一个组织化的机构,此即政府。

哈耶克解释说,在自发秩序下的“社会”,不仅包容很多组织,它也需要一个组织强制人们服从于(并且修改和完善)那抽象规则体系,这一规则体系则是形成一个整体自发秩序所必需的(1964:

10)。这种组织即国家,施加于其成员即公民的影响,通常体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任务”(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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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即是“政府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能”(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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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哈耶克的分类是“强制的功能”和“服务的功能”,按照布坎南的分类,则相应地分别叫做“保障性国家”和“生产性国家”(1975: 68.) 。 哈耶克强调说,“最重要的就是清楚地划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能”,因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政府必须被赋予强制的职能,而不应扩展其服务职能(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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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是,政府在其第一种角色,即作为“保障性机构”,必须垄断地占有“游戏规则”的仲裁和执行人的职责,在其第二种角色,即作为“生产性机构”,它只是游戏中的一位参与者而已,为履行其服务性职能,它毋须被赋予垄断性权力。

所有公民都必须遵从政府在履行其“保障性职能”时所实施之规则,而在政府当局履行其“生产性”职能时,个人则不用服从其权力。在这一方面,政府所能要求得到的权力应严格地限定在,它只可控制“为履行委托给它的职能而必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度内”(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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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此,哈耶克指出,说政府“在控制着国家”——常常有人这么说——完全是不得要领,似乎整个社会都只是它所管理的一个组织而已(同上),如果真是如此,简单地说,它就是十足极权主义社会,在那里,政府必得控制一切资源,在那里,“国家”与“社会”的区别边得毫无意义。

在别的地方,“社会”的自发秩序跟“国家”这一组织之间的本质区别,又可以体现为资源拥有方式,一种是屈从于政府控制的所谓的“社会资源共享”(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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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一种则是,这些资源由分立或透过私人组织结合起来的个人拥有,在“保障性国家”实施之普适的行为规则范围内可自由地运用。 哈耶克关于“两种秩序”的区别的一般观点意味着,作为组织的国家和政府所立基之规则,“必然与构成社会自发秩序基础之普适的正当行为规则,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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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哈耶克已阐明的,后一类规则本质上蕴涵于私法(包括刑法)之中,而政府的组织规则则是所谓的公法。决定政府之组织的公法(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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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了成为“国家”这一组织之成员的条件,它也规定了作为公民之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它也规范“政府机构对于委托给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权力”(197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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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仔细地分析“公法”这一范畴,尤其是蕴涵在惯例中的规则,从更狭窄的意义上讲,可以被称之为宪政规则 (1979:

100),也即是“关于政府权力之配置和限定的规则”(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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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也即“主要关涉政府的组织及不同的权力在这一组织的各部分配置的规则”(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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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尽管如此,总的来说,“包含在宪法”中的规则可以被认为是组织的规则,这就可以更准确地区分,如上所述,两种宪政规则,也即,一方面是涉及“国家”这一组织及其实施机构“政府”的组织(内部运作)的规则,另一方面,则是限制政府权力的规则,也即约束此一组织的行为之规则。

换句话说,应该对组织的规则也做严格的区分,其一是宪法(或公法)的规则部分,它构建起超个人的“国家”及其决策和执行机构“政府”,其二则是则是对赋予国家及其政府机构所承担之决策和行动的范围和种类加以限定的规则。政府的组织性规则从根本上决定,政府怎样及以什么样的方式管理其所控制之资源,比如它们可以决定,面对各种事态,政府进行决策的程序,议员和政府官员如何选举或任命,决定他们如何“建立一个层级控制系统”,及“不同的政府机构所应负责之职责及其范围”(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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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等等。These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inspaniduals in their capacities as either members, i.e., citizens, or agents of the organisation state.这些都是适用于不管是作为其成员即公民,还是作为“国家”组织之代理,如果更宽泛地解释,应该说,这些规则也包括调节“个人运用公共资源”的规则,比如设计公共停车场的利用的规则,以及更要紧的关于“道路的规则”。

与此相反,政府的限定性规则关涉的是,国家作为组织可以干什么,而并不管它作为一组织如何运作。他们划定政府权力的界限。

他们确定和限制由国家控制的社会资源共享的范围,他们约束国家透过其政府机构所能实施之决策和行为的范围和种类。制定此一限定性规则的最明显的理由,当然乃是为了解决是第一代理(the principal-agent)或者说列维坦难题,也就是说,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他们实际掌握政府权力的人滥用他们的权力。

此一问题,是我们鼓吹宪政政府理念的首要理由。不过,导致哈耶克关注这些限定性规则的,还有更深一层——或者很少人注意的——理由。

同样的原因(如上所述)使得单个个人会明智地服从那些一般地说,适用于集体行为、尤其是国家和政府这一类组织的规则。基于此,规则对于单个个体多个连续性的决策和行为必须是前后一致的,而为了防止给连续性决策造成前后不一和不可欲的总体后果,规则就必须——甚至更重要的是——能够指导一群个体所做的决策。

说“甚至更重要的”,乃是因为,在集体决策,特别是在多数投票决策过程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个个人作为决策者所具有的“天然的一致性”和跨时间的同一性(Hayek 1960: 110,111;1979: 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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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哈耶克指出的,关于政府的组织性规则和限定性规则,与关于政府的两种理念,即自由主义和民主有关联,它们尽管在历史上是相互纠缠在一起,但也应该当作不同问题分开进行分析。

民主思想主要关心的是政府的组织性规则,而自由主义思想主要关心的是政府的限定性规则。前者要问的是谁在控制政府权力,而后者要问的是政府权力如何能被有效地限制和约束——就是要使政府控制的权力分立和独立。

哈耶克说,现代主流民主政府在宪政上的失误,症结就在于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问题。哈耶克说(197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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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和18世纪宪政主义者的伟大目标就是“竭力牵制政府的权力”,而当人们错误地相信,只要权力的行使都处在民主控制下,就足以防范权力自身的扩张,把先贤的教诲抛却脑后了。由于这一“悲剧性幻觉”,用上面的区分说,构建现代民主政权的注意力就都集中在政府的组织性规则上,而忽视了设计限制政府权力的规则,其结果,哈耶克说,就是放任这些政权,最后没有人对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觉得满意。

因此,哈耶克断言,欲改正现代民主制在宪政方面的错误不足,亟需复兴宪政主义者的理念,即“政府所运用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处于严密规则的限定下,以使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了一已之目的而改变或取消这些规则(197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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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规则的秩序与行为的秩序 与上述规则的作用论题同样居于哈耶克思想体系核心地位的重要论题,是个人行为的规则与行为的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

哈耶克曾特意指出,我们必须区分我们所说的社会秩序的两个不同方面,或者说不同层面,也即是“那些规范某一群体中单个成员行为的规则体系,和作为整体的群体在此一规则体系下所出现之行为的秩序或模式”(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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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哈耶克看来,仔细地区分规则的秩序和行为的秩序(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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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我们理解规则如何影响社会秩序之形成,及所采用的规则的不同或变化将如何影响行为的秩序或模式的关键所在。 在讨论“人们所服从的规则与作为某种结果被型塑的秩序”(1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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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关系时,哈耶克本人主要关注的乃是自发秩序,那种完全立基于普适的行为规则的秩序。不过很显然,不同的规则如何影响作为结果之行为的秩序的讨论,也适用于组织类型的秩序,也就是那种建立在规则与命令二者基础上的秩序。

实际上,哈耶克关于“两种秩序”和“两种规则”之间的关系的论述,尤其是他关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失误的论述,表明了这样的分析可以普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结构。 哈耶克指出,可以通过普通游戏活动的类推,来说明规则影响自发社会秩序的途径,及规则的性质影响作为结果之行为的规则的性质。

他指出,导致自发秩序形成的规则,与玩游戏中所看到的规则有很多相同之处……游戏需要一套明晰的程序规范,而每位玩家则遵从共同的规则去追求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的目标,从而导致整体秩序。(Hayek 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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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式利用这种游戏和自发秩序之间的这种类似之处进行类推,哈耶克把市场秩序描述为catallaxy游戏,交换游戏。 在普通的游戏中,我们不仅可以明晰地区分出游戏的规则与在这些规则下行为之模式,我们也可以系统地分析,在不同的规则体系下,或规则发生变化后,所造成的行为秩序的差异和变化,我们还可以系统地比较,对于所关涉的人来说,何种规则体系是可欲的,不同的规则所产生的行为秩序,何种是可欲的。

这种分析性观察,不仅适用于市场上的“经济游戏”及其他类型的自发秩序,也适用于被分成私立的和公共的组织等社会体制。 哈耶克认为,在普通游戏和各种社会协作制度中,“游戏规则”的特质——与相应的外部环境下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一道,将决定回出现哪种行为的秩序,及这种秩序的性质为何(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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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此,“适当的规则”是市场的自发秩序得以顺利运转的先决条件,哈耶克指出,18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

根据哈耶克的理解,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就是,社会理论和社会政策所一直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何种行为规则将产生某一社会秩序,某一特定的规则将产生何种秩序”(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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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探讨我们如何知道或找到有益的或适当的规则问题时,哈耶克采用的论证正是他对规则的作用的解释(参看第一部分)。

哈耶克指出,我们“不可避免的无知”使我们的理性不能够“掌握关于复杂现实的所有细节”,这一点使我们不得不依赖规则行事,更使我们必须大量地依赖不用怀疑的传统规则,而不必企图作出理性的选择,或去构建某种指导我们行动的规则体系。哈耶克提醒我们说,这一论证已为休谟所阐述过,他曾论证说: 个人的心智不足以充分理解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全部细节,[……]正是我们的理性的这种缺陷……迫使我们必须遵守抽象的规则;进一步看,任何单个个人心智都不可能创造出最合适的抽象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乃是从社会成长过程中演进而来的,包含着无数试错经验,远远超出个人心智之所能习得。

(Hayek 1967:

8

8) 换句话说,哈耶克关注的“知识问题”有两个维度,其一是运用分散在生活于同一时代无数个人中之分立的知识这一横向问题,其二是受惠于先辈的经验这一跨时间的纵向的问题。关于知识运用问题之跨时间维度,哈耶克发展出了一种文化演进理论。

应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理论并不意味着忽视批判的理性分析和对规则的有意识改革之可能效用。哈耶克曾明确表示,演进论的观点,并不会减弱我们对于“某些规则的特殊兴趣,,由于我们可以有意识地修改之,因而它们成为我们可影响作为结果的秩序之重要手段,此种规则即法律规则”(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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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而对下面一个事实,哈耶克也曾深表遗憾,就是,个人行为的规则是否可以被有意识地和按对我们有利的原则进行改进,同样,个人行为的规则在诸如立法之类的有意识的集体决策的干预或没有这种干预的情况下,能否逐渐演进,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问题,却很少有人作系统的研究”(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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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宪政政治学的任务 哈耶克并没有否定理性分析和有意识地改革我们从中进行裁决的规则框架,他强调文化演进是要提醒我们提防两件事,而理性主义的热情常常会使我们忘记这两件事:其一,我们应该谦逊地和谨慎地对待流传下来的传统,因为他们蕴涵着无数经验,发挥出我们并不一定意识得到的有益作用。

其二,我们应该谨记,改进规则框架,不要指望理性地重构整个结构,而应推进那种试验性的、零碎的变革。哈耶克论证道: 由于任何现有的行为规则体系都是建立在我们只能部分地了解的经验基础上的,……我们不能期望透过全新的重构而改进它。

如果从传统规则中流传下来的经验如果已不敷使用,那么对于特定规则的所有批评和改进的努力,也必须在一个给定的价值框架内进行,唯有如此,其批评和改进才会被接受而毋须正当性的证明。(Hayek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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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这一意义上说,鼓吹“敬畏传统”(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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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哈耶克解释的,并不意味着,“把所有传统视若神明永远维持,不能进行任何批判,而只是表明,对于传统的某一后果的批判之依据,其实常常只是我们所未质疑或不想质疑之传统的其他产物。”(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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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哈耶克又说,一旦我们谨记这些观点,“我们就必须经常反思我们的规则,并时刻准备质疑任一单个的规则”(197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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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改进我们的制度”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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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哈耶克的进路并非为了体谅理性和有意识宪政政策,而是为其安排了系统的职责。

在哈耶克看来,经济学所关注的应该是宪政分析,即,对各种规则体系中的综合运作特性进行比较研究,而不是局促于特定政策的具体效果上。通过提供各种供选择的规则体系所可能产生的行为模式之综合性特性的比较性分析结论,宪政经济学可为宪政政治学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根据哈耶克的看法,唯有依靠这样的宪政政策,我们才可能“努力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也即我们更愿意生活于其中”(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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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谈及自己的进路,哈耶克“所强调的是改进我们的制度的积极使命”(1960:

5),他也批评“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这一使命,从而也就“一直没有发展出一套足够明晰的理论,解释如何改进法律框架以维系某种有效的市场秩序”(197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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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尤其是在1939年发表的小册子《自由与经济制度》(Freedom and the Economic System),在为《通往奴役之路》(1972: xix)所撰写的《导言》中,及1947年为朝圣山学社筹备会议上的致辞(《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Free Enterprise and Competitive Order, 1948: l07.),哈耶克为宪政政策或Ordnungspolitik确立了很积极的角色,远比他晚期著作更积极。

他指出,反对建构理性主义的社会计划观念,并不是反对社会中任何形式的理性计划。他指出,要为“构造一个普遍的和持久的理性规则框架”留有余地,如此我们就“可以‘计划’一种普适的规则体系,他将提供一个宪政框架,在此框架内,应该干些什么的决策则留给个人来决定”(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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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70年代,哈耶克在评论当时正热闹的“国家计划”概念的争论时强调指出,“现代计划者及其反对者之间的争论,并不是争论我们是否应该在各种不同的可能的社会组织之间作出理智选择的问题”(197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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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矛头毋宁是指向建构理性主义者,他们“声称,在获取事实的所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正确的安排,获得一个可欲的社会秩序”(1967:

8

8)。对于这种想法,哈耶克视之为致命的自负,不过另一方面,毫无疑问,在哈耶克看来,我们不仅能够,而且应该努力通过改进我们借以个别地和共同地追求我们利益和目标之规则框架和制度,来“获致一可欲的社会秩序”。

根据哈耶克的思想,“为试验和改良留有充足空间的稳定的法律框架,能够使一个自由社会更有效地运转”,他又说,“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要确定,我们已经知道了最完善的安排或制度”(196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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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哈耶克看来,在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对于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最可欲和最有效的规则体系的问题,比如应该为财产权利划定什么样的范围和限度的问题,并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哈耶克怀疑,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古典自由主义招来不少怨恨的原因。

在1947年朝圣山学社致辞中,哈耶克明显是欲修正此一不足,他强调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应该研究宪政政治学,以致力于改进“法律框架”(1948: 1

10)。哈耶克说,市场欲有效运转,必然要求防止强暴和欺骗,保障某些权利,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

他也补充说,传统的探讨不尽如人意之处就在于,它似乎认为,确认财产权和合同自由原则,这样一些问题已然得到解决了,好象只要有了一部财产和合同法律,它就是终极和最恰当的形式了。(Hayek 194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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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但是,哈耶克强调说,当我们追问在某种具体情况下,这些普适原则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应该如何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这种环境变化包括比如说新技术的发明等,从这一追问,我们才算触及到“真正的问题”。在这里,哈耶克列举了如下各种各样问题:“财产权和合同的法律,公司和社团的法律……税收问题,及国际贸易问题”等(1948: 1

1

3),当然也包括那些涉及到“财产权延伸到诸如发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上的问题”(同上: 113.)。哈耶克认为,在所有这些领域,对于规则和制度的理性分析与设计,换句话说,宪政政治学是大有作为的。

尤其是在上文简单探讨过的“公司监管”问题上,哈耶克强调,“有必要经过深思熟虑创造出特别的法律制度”,他指出,“我们不应只满足于听任市场在合同自由的普遍原则下发展出恰当的制度”(1967: 30

6)。 结 论 如本文开头所已指出的,法律秩序,或者更一般地说规则制度,与社会模式或那些规则下的行为的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一个中心论题,,也是宪政的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如哈耶克所指出(196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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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一论题应该是一组学科,即德国学术体系中所称的Rechts- und Staatswissenschaften(法律与社会科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哈耶克曾指出,18世纪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David Hume and Adam Smith,既是法哲学家,也是经济秩序的研究者,他们关于法的概念与市场机制理论是密切相关的(196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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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哈耶克认为,后来法与社会科学的分离,及此后学术训练的破碎,导致这样一种局面,就是再也没有人肯系统地研究这些不同学科曾所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196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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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回顾自己的学术发展历程时,哈耶克说,他所感兴趣的乃是社会协作之规则的功能,这引导他由技术经济学进而研究通常被视为哲学的各类问题(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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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认为自己的工作是重新系统地探究古典政治经济学所探讨之核心问题,他奉献了一种全新的“自由的哲学、法学和经济学之融合”(1960:

6)。哈耶克指出,为了推进我们对与规则和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这正是成熟的宪政政治学的根本所在,就需要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哲学等方面的专家,比之当今(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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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紧密的合作, 在当代法学和各门社会科学训练高度专业化的背景下,哈耶克复兴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核心的关于规则秩序与之整体、系统研究的努力,为现代宪政政治经济学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范式,在这一领域,以哈耶克在《规则与秩序》中的一段话作为座右铭是再合适不过了: 尽管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都在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某种适当的社会秩序的问题,但唯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有所成就。 (Hayek 1973:

4) ———————————————— 参考书目 1.自由与经济制度 Freedom & the Economic System (Public Policy Pamphlet no.

2

9),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9. 2.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spanidualism & Economic Order,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48. 3. 自由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4. 社会中之诸种秩序Kinds of order in society, New Inspanidualist Review, Vol. 3,

(2), 3-12, 1964. 5. 哲学研究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 Economic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67. 6. 法、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 Liberty (Vol I, II, III Rules and Order), London & Henley: Routledge Kegan & Paul, 1973, 1976,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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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判断一个良性税制的标准,首先不是看它是否有效率,而是看它能否做到不侵害以至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但也只有宪政制度才能产生这样的良性税制。在宪政政体下,税率是可以谈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立法与司法环节......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远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爱国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65年3月,英国因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激怒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人们高呼“要自由,不要印花......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类社会为划定政府征税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的“楚河汉界”曾经历了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内容涉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规定:“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世纪以后,英国税收的宪政精神进一步成熟。1629年6月召开的新议会废除了国王可以终身征收关税的特权,规定今后每年就国王征收关税问题表决一次。查理一世恼羞成怒,下令解散议会,但由于与西班牙作战急需军费,遂又于1626年初再次召开......
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21
三、 市场经济与宪政 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已经受到充分重视和强调。但要保证经济发展,只有法治——依据普通法律的统治——是不够的,因为法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本身的合理性,也没有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更不考虑......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宪法应清晰地界定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应起到约束政府税收行为的作用,确保公民在交纳税收以后的剩余部分能够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且这种生产和生活能够持续地保持扩大和上升的趋势。 5.法律的至上性原则,即一切税收法......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大宪章》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
宪法解释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途径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关键词: 宪法解释/政治法律化/司法释宪 内容提要: 政治法律化的中心内涵是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解释 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司法释宪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 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
政治经济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经济已经渗透到了政治的方方面面,而且对政治的影响也在日益增强,政治经济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特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经济论文,供大家参考。 政治经济论文范文......
浅谈对话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
发布时间:2023-06-07
自古以来我们都对自由趋之若鹜,从血气方刚的少年大声说能不能少管我,我需要自由到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创始人哈耶克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和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可以发现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普通的公民在自我意识上都对自由下了......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0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 现代行政管理 ......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福利行政法观的经济学基础(5)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五、“凯恩斯革命”与福利行政法观 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无论经......
福利行政法观的经济学基础(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渗透了福利观念的“控权论”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经营的过程中,英美等国为了应付经济危机,解决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相继采取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这种似乎是不得以而采取的非“正统”的经济理论,从......
福利行政法观的经济学基础(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福利行政法观的萌芽——“公务说” 周期性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以及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拓展同样使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与资本主义实践发生了矛盾。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行政法学上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已不能......
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 海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在《自由的构成》(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导言指出,他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作一个对"自由 哲学 之基本原理的全盘性的重述"1。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对自由哲学的基本原则作一个全盘......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经济建设、法治与行政关系简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经济建设;法治;行政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大作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战略部署。经济的振兴与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平台。依法行政的实践与行政法学理论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双重防护林”。 衡......
法治与执政党的政治权威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的至上性,即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政治权威又是必不可少的。江泽民在建党八十周年讲话中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
哈耶克“干预论”思想探析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 要: 哈耶克是二战后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他在《通往奴役之路》这部使他闻名遐迩的著作中,强烈地批判了战后主流思想中的反德倾向。通过对近代以来德国思想渊源的分析,指出暗含其中的历史因素和时代特征。最后他在书中针对......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宪政理念下的行政补偿制度价值定位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论文摘要:在以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政理念下,行政补偿的价值在于它是作为财产权社会化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二者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应该在这种价值定位下,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宪政 行政补偿 价值......
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8
四、 审查标准的类比——如何对待陪审团判决? 我积累了这些判例,并从头娓娓道来,目的是澄清有关规则并不只是一种文字形式,或一种礼节和尊敬的表达。它意味着远比这些更多。法院或多或少地清楚认识到,如此行使的司法职能确实......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
日本对华ODA政策变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1
日本对华ODA是指日本政府对中国提供的用于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种官方援助行为。1979年底以来日本开始的对华ODA,不光提高了中国的经济生活水平,还推动了两国间的关系,成为中日友好的主要象征。不过,新世纪以来,中......
浅析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哈耶克市场经济理论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3-06-29
哈耶克作为二十世纪最著名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其思想的大都围绕着自由展开,他的思想深受英国自由主义、奥地利经济学派和康德批判哲学的影响,对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的变革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其学术研究涉猎多个领域,采用跨领域......
从宪政的视角看教育权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3
教育权力的兴起 1949年时,中国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校总数的39%。有私立中学2152所,占总数的42.4%。尽管现代国家的教育权力在清末以来有较大发展,但从中还是能看出古典中国以私学传统为主的残留格局。在西方,从中世纪产生......
政治经济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6-06-27
为了满足日益提高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需求,促进中国政治和政治经济化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政治经济化对当代中国政治的影响,从而为提高我国整体经济实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经济毕业论文,供大......
经济学理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贡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29
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你提供论文范文:“经济学理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贡献有哪些”,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经济学理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贡献有哪些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经济学理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
系统政治学对系统法学的启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运用系统思想,运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将政治生活、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视为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进行系统分析。我们可以把他的政治学理论成为系统政治学理......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一)
发布时间:2023-01-26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一)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一)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一) 1993年3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新闻和报章上出现时,纪念文章的作者们普遍对这位“缔造了自......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
发布时间:2023-01-18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 命题二:超个人的秩序是个人自由、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的基础 《致命的自负》第二章一“自由,财产,与正义的起源”......
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波斯纳(Posner)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最先倡导对法律规则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用效益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实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又在效益基础上构造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法律秩序。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角色是驱散某些假公正的论......
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宪政涵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元前536和513年,发生了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两个事件:郑子产铸刑书,晋铸刑鼎,也就是颁布成文刑律。 深受欧洲大陆成文法传统影响的今人,肯定觉得,颁布成文法律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然而,当时一些明智的人士却对此提出了严厉......
法治与政治民主背后“理性”的力量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政治的核心是政权,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活动,政治是围绕政权的取得、组织、行使、更替等而展开的行动;作为一种制度,它则是以整合公共资源和建立公共秩序为宗旨的。 从公共权力存在的那天起,政治就开始伴随着人类的生活。一......
法律、主权与民主-戴雪宪法学说的政治之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戴雪 议会主权 法治 民主 宪法 论文论文摘要:在戴雪的理论模型中,议会主权和法治构成了英宪的两大原则。然而,站在当代主流法律理论的立场上来看,这两项原则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这一理论模型不......
中国-经济增长与政治改革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4
经济增长是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象,而政治改革则通常属于政治学家的研究范围。然而,在象中国这样的转型中国家里,经济增长却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命题,它涉及到与政治改革相关的制度变革;同样,政治改革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学课题,它的推......
论社会主义宪政(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1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要加强对政党制度的宪法学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一、我国宪法学界对政党制度研究的现状政党、政党制度素来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宪法学界对它们的关注不多,因而在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上都极其有限。 ①体现在宪法学教材上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许多教材,包括2000年以后出版的一......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意味着类似阶层、......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中国的经济增长与政治改革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经济增长是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象,而政治改革则通常属于政治学家的研究范围。然而,在象中国这样的转型中国家里,经济增长却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命题,它涉及到与政治改革相关的制度变革;同样,政治改革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学课题,它的推......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华盛顿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
关于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理论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05
" 论文关键词:政治哲学 真个人主义 整体主义 伪个人主义 论文摘要: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理论”反对借集体之名行个人利益之实的“整体主叉”,批判借个人理性能够对社鲁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和指导的“伪个人主义”。它得出的结论......
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上,落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3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程序法。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依据。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它的依据无疑应是它的上位法,即宪法。这就产生......
经济法和行政法之界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限,很多文章都曾有论述,但都显得比较抽象。本文以土地管理法为例,从两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宗旨、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追求的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三个方面作了论述,更具体地指出了两法的区分界限及对......
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行政规章立法寻租1.寻租与立法 在经济学界,“寻租”又称“直接的非生产性寻 利”(DUP)。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 是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
新政治经济学与交易费用经济学(1)
发布时间:2013-12-18
最近笔者在自己的经济学专业中涉及到风头正健的西方政治经济学(不是中国或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及交易费用经济学中一些与政治经济改革有关的研究,希望与读者分享。笔者细读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与温格斯特一篇在经济史杂志上发表的......
论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国家主体(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国家主体 论文摘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独立的两法律部门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本文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的角度来比较两部门法中国家主体的不同,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是积极主动、创造性的......
浅谈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辨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学 经济制度 上层建筑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涵,宪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可以得出此结论。 在宪法学上,经......
对经济宪法学历史发展的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论文摘要:宪法是一个高层次的制度,它在宏观上建立起一组“元规则”,这些规则成为形成和调整更具体的外在制度的一般原则。分析各类宪法的经济后果是经济宪法学这一新学科的主题。经济宪法学分析聚焦于各种引导个人选择的规则并诉诸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