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宪政涵义_法学理论论文(1)

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宪政涵义_法学理论论文(1)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22:39:46
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宪政涵义_法学理论论文(1)
时间:2023-08-07 22:39:46     小编:

公元前536和513年,发生了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两个事件:郑子产铸刑书,晋铸刑鼎,也就是颁布成文刑律。 深受欧洲大陆成文法传统影响的今人,肯定觉得,颁布成文法律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然而,当时一些明智的人士却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晋国的叔向对郑子产铸刑书提出批评: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也。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周其败乎?(《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则对晋铸刑鼎予以猛烈抨击: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

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关于各国铸刑书、刑鼎究竟意味着着什么、孔子的批评究竟是何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可以参见俞荣根的综述,参见《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第1998年,第61-66页)。

除去一些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评论之外,通常人们普遍从法律发展的角度对这种法典化的努力赞赏,如杨鸿烈以子产铸刑书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他援引梅因《古代法》的研究结论,在这种法律秘密主义时代,“法律仅为极少数人所掌握,绝不令一般人民识其内容”(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0页)。

按照一般意见,这样的成文化法典可以令民知所行止,从而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然而,我的朋友危舟在一篇评论布鲁诺•莱奥尼的《自由与法律》的书评中指出: 表面上看,因为有着精准字句描述的文本摆在那里,成文法似乎更具确定性。

但事实与之相反,由于对立法行为的乐此不疲,朝令夕改就成为普遍现象。而法律之有效在于符合人的预期,如果起床时做的事情合法,睡觉时做同样的事情则违法,法律的确定性从何谈起?缺乏长期的确定性正是立法之法的弊端之一。

孔子“为后世立法”,当是指西塞罗所言的永恒之法,决不是为了解决眼前的某一具体问题的立法,故有“后世”一说,也只有这样的法才是久远而恒定的。其实,撇开时间因素,成文法也不能说因其诉诸文字而更具优势。

世界纷繁复杂,任何描述都不可能穷尽其一切。世界的真实情况是无数个体在互动中达致平衡,用群体决策代替个体决策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立法之法“必然包含着对那些遵循立法规则的人们之某种程度的强制”,这也是群体决策中很难避免的。因此,法律是而且只能是,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机会涉入其中,并由法学家和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发现的东西,而不是由一帮人坐在那里向壁虚构得出的抽象原则。

诚哉斯言。这一点或者可以作为对于孔子反对铸刑鼎的一种理由,尽管看起来有点过度诠释之嫌。

而俞荣根本人的结论是,“孔子讥刑鼎,并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正如明代丘浚所说,孔子讥刑鼎,是‘以为[铸晋刑鼎的]范宣子所谓非善也,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上引书,第190页),就是说,孔子所反对的是晋刑鼎中的内容,而非刑鼎这种法典化的法律形式本身。 本文则准备提出另外一个解释。

笔者认为,明智如夫子,对于铸刑鼎作如斯断言,语气如此强烈,自有其深意焉。 古典法律家与贵族共和政体 关于古典中国(本文中系指秦以前)比如周的司法制度,普通的意见认为,“当时在审判中并不具引法律的条文,而是由司法官依据有关礼的原则为指导来判定施肥、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执行刑罚”(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也即是说,实行的是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制度。 武树臣教授在其新著《儒家法律传统》,从儒家法律思想、从古典法律制度中,疏理出了一个源远流长的判例法传统,作者并且明确指出,这种判例法与英美普通法比较相似: 西周、春秋时代的法律样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判例法”。

当时的“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和“帅型先考”的孝观念,是“判例法”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保障。当时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具体的判例,它们或者藏之于王宫,或者铸之于礼器,以示威严与不朽。

与“判例法”相适应的思维方法便是归纳推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从已往的判例、故事中寻找法律依据,如果找不到,就从礼仪风俗或公认的观念中去寻找。

这种思维方式与英国法系十分相近。(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00-101页) 从法律的形态看,在殷商、西周,并无成文法典。

即所谓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事”就是判例,这句话的意思是说,选择选择适当的判例来裁决案件,而并未制订成文法典。判例也被称作“成”。

根据武树臣的论述,“西周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单项立法’,即分别规定:

一、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

二、刑罚种类,这两者没有合为一典。法官依据上述两项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决,这就产生判例。

这些判例对后来的审判具有法律效力。”(第185页)“先王的判例或存之于典册,或存之于老臣”(第193页)或“成事先例就收藏在‘故府’里面”(第247页)。

另外,西周之时,铸在礼器上的判例常常被置于贵族的庙堂之中。总之,法体现于成例中,而非体现于成文的法典中。

——顺便说一句中,《周易》中的很多爻辞似乎就是判例。 当然,判例法并不排斥单个的成文法,在古典中国,也存在大量成文法, 甚至不乏成文“宪则”。

不过,法律的主要渊源是礼和判例。 有学者根据出土文物得出结论,一直到战国时的楚国,仍然存在着“制定法缺失”现象,该学者还从另一出土文献《五行篇》中解读出一种“以法官为中心的伦理”,并指出,“一个强调司法自主判断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权力分散的形式,这种形式也许是将远距离的国家干预减至最少的理想模样”(《出土文献:战国的法律与哲学》,收入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4-155页)。

而解释这些判例、发现和适用法律的,则是世袭的法律家。 《尚书•洪范》记在殷商时,有司寇。

另外,“遇到疑难案件是要卜筮的,那么,卜史之官也间接参与司法活动,并负责保管有关法律文献”。西周仍有司寇,而太史也参与司法事务,“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判例法’,太史掌管判例故事,自然也就参与审判活动”(第212页)。

所有这些官员,都是世袭的。有两个家族被杨宽作为西周奉行的官爵世袭制的典范,而他们恰恰与法律事务有关,即虢季氏世代为师和微氏世代为史(见氏著《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366-372页)。

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也说,司马氏“世典周史”,“世序天地”。武树臣指出,“作为后代法官按照其父兄的先例去做,这不仅是当时‘判例法’的要求,也是‘孝’的规定”(儒家法律传统,第195页)。

事实上,这种职位的世袭制,对于古典的判例法是决定性的。正是这一点,保证了保存和解释法律的人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这些法律家家族本身同样不拥有立法的权力,他们的职能在于保存古老的判例,并在必要的时候,对其进行解释,从而使得裁判者——它可能是私人仲裁者、也可能是行政官员或贵族——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他们的权威并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

在神法时代,他们的权威来自于神明的启示。在世俗化的时代,他们的权威则来自于他们的知识本身。

而学习这样的知识并理解其中所蕴涵的法律原则,将其与礼融为一体,则需要投入长期的时间和全副的智力,而世袭则可以为这样的训练提供最优越的条件。 在古典时代,法律家的知识越隐密,其权威性越大,因而也就越不会在君王的统治权力面前屈服,从而保持其相对于君王及其军政官员的独立性,反过来,一种源于古老时代的神秘权威反而可以令世俗的君王和军政官员屈服。

这样的法律,尽管是非成文的,并没有白纸黑字公之于众,但却保持了莱奥尼所说的那种“长远的确定性”,也即,它不会因为君王意志的一时心血来潮或政治利益集团的一时盛衰而发生变化,就像《荀子•荣辱》篇所言,这样的法律家谨遵先王的宪典和司法先例,“父子相传,以侍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引自第103页)。统治者虽然换了几次,但法律传统却一以贯之。

第三,这些法律家在解释、适用法律时,有一超验的价值在,这或者是神明,或者是礼及其中所蕴涵的社会主流价值。法律家的责任就是据此对古老的判例进行解释,而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正是来自于法律家所阐明的这些超验的价值,而不是来自于世俗的暴力。

在后世有关史的论述中,祝宗卜史经常连言,显示其间有密切关联。而所有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具有宗教、文书功能的官员,在古典的判例法下,均承担着法律家的职能。

美国学者从一件法律铭文发现,该铭文中的“‘告’字以及誓言之格式本身就具有宗教象征,而此二者被用在法律诉讼中便有助于赋予法律程序以权威性。”这位学者的结论是,在西周时代,“至少对诉讼双方来说,法律之所以能有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依赖宗教的权威性及其约束性。

”(《法律与宗教:略论中国早期法律之性质及其法律观念》,收入收入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9页) 上述所论证以独立的法律家为支柱的判例法制度,正是孔子所向往的“古典贵族共和”政体的一个根本性组成部分,正是这种法律制度提供了共和的宪政框架。 《左传•成公十三年》中说了一句名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戎”是军事权力,可以引申为以暴力为后盾的一般性统治权力。戎固然是重要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任何统治,均需要规则,而祀就在于提供和解释规则。

而由于祀的活动的特殊性质,由此损生成的规则,不仅包括统治者可以利用来治理人民的,也包括约束统治活动本身的规则。古典文献中记载了不少占卜不吉而改变君王决策的故事。

在殷商、西周,暴力的统治权固然操控在君主手中,但法律的创制权、解释权和执行权却掌握在祝、宗、卜、史的手中。他们固然不具有统治之权,如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

但是,他们却保存着法律判例、礼,并拥有对这些判例和法律原则的解释权。因此,也就拥有在每一个案件中创制法律之权。

除了个别宪章性质的法律之外,法律大多是拥有祭祀、文书性质的法律家,通过解释活动分散地创制出来的。不要说一般民间争议,即就是君主的一切决策,都取决于他们的卜筮、预言,并接受他们的审议和判断。

君王可以颁布单个的成文法,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法律家予以记录、认可和论证,方可产生效力。而在未来的法律解释中,他可根据自己对于神明的启示和礼的理解,对其作出解释。

这一过程甚至类似于普通法下的司法审查。 也就是说,在古典中国的政体中,法律的创制和解释之权,是一种与统治权并列、独立于统治权之外、另外拥有自己的来源的权力。

这才是古典判例法的真正意义:统治的权力归君主,但发现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却并不归君主。相反,法律由一个大体上世袭击的贵族群体所保存和解释。

正因为他们的权力独立于君王,因此,法律本身也就在君王的权力之外生长。因此,君王的权力是有限的,因为它缺乏专制君主任意发布法律的权力。

这正是古典贵族共和制下的宪政元素。 成文法典与君主专制政体的关联 而颁布成文法的郑、晋二国,已经出现了郡县制的雏形。

从某种意义上说,封建与郡县制的区别,在政体上,实际上就表现为贵族共和制与君主制之间的区别。郡县制必然导致君主权力的无限加强(儒家法律传统,第58页)。

在这种君主制下,君主在掌握(并扩大)了统治权之外,又掌握了法律之权。这是君主专制的基本含义。

因此,从一开始,成文法就是与君主专制同时出现的。如本书作者所指出的,成文法的理论支柱正是《管子•任法》篇中的一句话:“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

”法律不再由世袭的法律家群体所保存和解释,相反,它成为君主进行统治的一件工具。由郑晋两国实际掌握统治权力的人颁布成文法,不啻告诉臣民:你们必须服从统治者所颁布的法律,而且,只有统治者所颁布的成文条文才是真正的法律。

这正是近世西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核心:法律即等于主权者之命令,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这不仅表现为君主立法权垄断,也表现为对发证的解释权和司法权的垄断,而且,必然要求法律是成问题的,为所有臣民所公知。霍布斯对这种逻辑进行过一番经典的论述。

首先,立法权全部属于君主: 在所有的国家中,不论主权者像君主国家中那样是一个人,还是像民主与贵族国家中那样是多数人组成的会议,都唯有主权者能充当立法者。……国家的主权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会议,都不服从国法。

……我们既然看到,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也就是从代表者的意志中得来的;在君主国中这代表者就是君主,在其他国家中则是主权会议。那么,在某些国家的杰出法律家的著作中竟直接间接地认为立法权取决于平民或下级法官,这种意见是从哪里来的就令人大惑莫解了。

(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06-209页) 其次,所谓司法,不过是从主权中派生出的一种权力。在集权的君主制下,君主就是拥有全部立法权的主权者,法家所说的法,均是君主所立之法。

而解释及执行法律的司法官员,也不过是该主权者的一个专业执行人员人员而已。总之,法律的一切权威来自于统治者,诚如霍布斯所言,他掌握着关于法律的“最终因的知识”(同上,第214页),法官的一切判决都可被认为是他的判决: 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的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这是我们的法律家所同意的。

……构成法律的便不是法官的慎虑或低级法官的智慧,而是我们这位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和命令。由于国家体现在代表者身上时只是一个人,法律中就不容易产生矛盾;纵使有矛盾发生,由于同样的理由也能通过法律的解释和修订予以消除。

在所有的法庭中,实行裁判的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法人,下级法官应当尊重主权者订立这一法律的理由,以便使其判决与之相符;这样一来,他的判决就成了主权者的判决,否则就是他自己的判决,同时也是不公正的判决。(同上,第209-210页) 然后,霍布斯论证说,法律必须是成文的,为所有臣民所公知: 法律是一种命令,而命令则是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同样充分的论据发布命令的人之意志的宣布或表达。

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国家的命令,仅仅对于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除开自然法而外,所有其他法律都有一个必不可缺的要点,那便是以大家知道是来自主权当局者的语言、文字、或其行为向有义务服从的每一个人公布。

因为别人的意志除开根据他自己的语言或行动来了解,或是根据他的目标与范围加以推测来了解以外,便无从得知。……法律单是以明文规定并加以公布还不够,还必须要有明显的证据说明它来自主权者的意志。

(同上,第210-212页) 在法家那里,这种法律为臣民所知,竟然变成了臣民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商鞅提出,法制由君王颁布,而普告天下之民,“民敢忘主法令之所谓名,各以其忘之法令明罪之……[官员]有敢剟定法令一字以上,罪死无赦。

”(见蒋鸿礼撰,《商君书锥指•定分第二十六》,中华书局,2001年,第139-147页)。实际上,这一点在于保证霍布斯所说的君主命令之至高无上性。

在这种司法框架中,即使是法官在君主颁布的成文法没有触及到的领域,偶然依据非成文的自然法作出判决,也不能僭夺主权者的垄断权力: 自然法的解释就是主权当局规定来听审与决定属于这类纠纷的法官所下的判决词,此种解释在于将自然法应用于当前的案件上。因为在裁判中,法官所做的只是考虑诉讼人的要求是不是合乎自然理性和公道,所以他所下的判决词便是对自然法的解释。

这种判决词之所以成为权威的解释,并不因为这是他个人的判决,而是因为他是根据主权者的权力下判决的;这样一来,这一判决就成了主权者的判决,而主权者的判决在当时对于诉讼双方说来就是法律。(同上,第215页) 孔夫子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以哲人的眼光见微知著,洞见到了铸造刑鼎的重大意义。

孔子指出,在传统共和政体中,掌管法律的“卿大夫”通过对判例的解释来行使发现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注意,这些卿大夫的地位是世袭的而非君主所任命。在据此而形成的法律的约束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

这样的法律对于君主及他的属臣也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君主不可能任意地剥夺贵族的“业”,也即贵族的事务和责任。 而晋铸刑鼎,将法律条文化、固定化,实际上等于使法律家贵族所保存的古老判例及他们所理解的法律原则归于无效,也剥夺这个阶层通过对判例进行解释的法律创制权。

瞿同祖延续杨鸿烈——实际上是援引梅因的结论——有关中国古典法律制度系“法律秘密主义”的说法,指出,郑晋颁定刑书,“法律才由秘密转为公开,不再是贵族的秘藏,这一重大的转变在中国法律史上是极端重要的的事,这种改变对于治人者及治于人者,双方皆有重大的影响。从贵族方面来说实际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每一次发电公开的运动都引起他们极端的骚扰不安与严重抗议。

”而“法家之努力便在打倒贵族之把持与专断,使法律公开于一切人之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收入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8页)。 瞿先生字里行间反对这种法律秘密主义,这令人想起欧洲大陆法学家、尤其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对于普通法之繁难的批评。

诚然,判例法传统便于法律家贵族群体对于法律的垄断,这种垄断自然不合乎受过民主理想影响的今人有关法律的理想。不过,遽然批评法律秘密主义而褒扬法家之法律公开原则,可能有失审慎。

人们必须在两难之间作出选择:一边是法律家贵族群体对于保存和解释的垄断,另一边则是君主对于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垄断。 孔子显然选择了前一种垄断而拒绝后一种垄断,尽管当时只显示出其雏形。

在后一种两端格局下,本来有法律的解释性创制权的法律家,在成文法典的制度下,将被单纯的司法官员取代,这些官员的职能不过是机械地适用统治者颁布的法律,从而成为纯粹的君主下属,而他们的判决的效力,也不再来自司法活动本身所显示的神明或理性力量,而来自君主颁布的法律,即来自于君主的权力本身。事实上,成文法使法律家贵族群体成为多余的,即孔子所疑惑的:“贵何业可守?” 法律家贵族垄断法律的保存解释权当然不是最优的制度选择,不过,相比较于君主之垄断立法、司法权力,前者却更为可取。

通过法律的成文法典化,表面上看,现在,普通人民知道了法律条文,因而可以直接按照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最高的统治者,也即霍布斯意义上的“主权者”,本来就已经拥有以暴力为支撑的统治之权,他又拥有了立法权、司法权,从而得以将统治权与判断权合二为一。

则其权力就不受任何约束了。这样的专制政体,固然使法律家贵族成为多余,使一般贵族失去其地位和权力,同时也会使君王对于普通民众的权力增大,因为此时的君王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则其演变为残暴权力的机率将大为增加。

古典作家早就论证过这一点。 实际上,从内政的角度看,春秋战国以迄秦灭六国,“王道”衰落、“霸道”兴起的重要内容之一,或者说根本的制度性变革,可能就是统治权与判断权由原来的分离而走向合一。

因而,反对铸刑鼎而坚持判例法传统,是孔子坚持王道理想的逻辑内在要求的。在孔子看来,传统的判例法被废弃与成文法兴起,意味着开明的贵族共和传统之衰落,君主专制政体之兴起,进而会导致贵族以及人民的自由逐渐缩小以至于被剥夺。

后来的历史验证了孔夫子的这一预见:秦国发展出了最为典型的郡县制,因而其君主的权力也最为集中;它的法律完全以成文法为准,因而,那里的人民完全丧失了一切自由。 回头来看孔子,也就知道了他对于判例法何以如此执着,在《论语》对,对其再三致意:比如,“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这里“师”的原意是指司法人员),“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成事”即指判例),“临事而惧,好谋而成”(“成”也指判例),其实所谈论的都是判例法的原则,后来才被引申到更为广泛的教育学或伦理学含义。

以罗马法法典化过程为参照系的讨论 实际上,参之以罗马法的历史,这一点更为显豁。 在共和时代,规范罗马人民之日常行为的,乃是市民法,而“关于法(ius)的传统材料恰恰保存在僧侣们的深宅之中,法的正式解释者正是一个由僧侣组成的团体”(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7页)。

后来,在法律世俗化后,取代祭司的是法学家,他们通过解释传统的法而揭示规范,从而为罗马人民立法。罗马人认为,他们的市民法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

总之,罗马的市民法是“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同上,第95页),这与铸刑鼎之前的古典中国法律体系是类似的。 而罗马法的法典化,也恰好发生于帝制时代。

在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的渊源是多样化的,其中主要是市民法、法学加之法和裁判官法,这些法律。当罗马共和制度蜕化为帝制之后,罗马法的渊源开始出现单一化的倾向,即皇帝的谕令。

诚如一位罗马法史权威所说, “法律”(lex)这一名词被用来指皇帝的谕令,罗马人在法律渊源问题上的多元性消失了,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开始成为成文法(ius scriptum)的统一的、活生生的(仍具有创造性的)表现,是对这种规范的直接确定。(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93页) 看得出来,皇帝的“法律”从一开始,就采取了成文法的形态。

这种形态必然排斥其它法律创制形态: 法的创制渊源在“君主谕令”中的统一也标志着通过君主所实现的一种发展:一方面,君主制将权力不断的向君主手中有权集中;另一方面,它使民众的立法活动、裁判官的造法工作、元老院的立法活动和法学理论的创造寿终正寝。(同上引书,第397页) 优士丁尼皇帝则为罗马帝国制订了法典,他的目的很简单,以此来巩固其专制制度,一如秦人之为确立君主专制地位而以成文法典治国,一位学者曾经对比过英国的普通法与罗马法,并指出了优士丁尼编篡法典的活动与君主专制政体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帝制秩序的维持需要法令的统一,而这种法令则肯定地是以专制者的意志为中心的。

基于前者,出现了后来对共和国各种渊源法律的整理和统一,基于后者则出现了对前任统治者敕令的整理和拣选。于是,专制时期的罗马出现了类似于后来中国宋代那样的频繁的编例、编敕活动,而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篡无非是这些法律统一活动中的顶峰而已,究其目的、动机却和其他编篡活动并无二致。

而专制之所以选择法典的形式,正是因为法典可以协调以前法律条文的矛盾和冲突,法典一出,以前的律条纷纷失效,因为该有的法典中都有了,不该有的自应被舍弃,从今往后一切以法典为准,这种专制的要求是契合的。(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5-66页) 也就是说,法典化乃是君主垄断法律的创制、甚至解释、执行在内的权力的一个必要步骤。

通过法典,专制者排斥了除他本人的谕令及他本人认可的其它权威、机构制订、解释的法律之外的一切法律渊源,从而将他确定为唯一的法律渊源。耐人寻味的是,优士丁尼在编篡出权威的法典之后,下令禁止所有法学家对其进行解释。

同样,拿破仑也恐惧法学家对其法典进行解释。(见约翰•亨利•梅利森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0-61页) 此一变动的宪政含义在于,由此君主将高于法律,君主不受法律约束。

其实,这是逻辑的必然:如果立法权由君主垄断,法律只能由君主创制,则君主本身自然会超越于法律之上。在罗马帝制基本成型的塞维鲁时代, 权力在君主手中的集中,一方面表现为塞第米•塞维鲁对元老院地位和权力的果断削弱(……);另一方面表现为君主掌握了充分的立法权,我们在乌尔比安的下列论述中看到这种议案定律:“君主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与此对应的是乌尔比案的另一段话:“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罗马法史》,第378页) 立法权的垄断及由此导致的君主超越于之上,从而实现统治权与法律权的合一,其实正是君主制区别于贵族制的关键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对于拥有立法权的君主来说,法律不再具有神圣性,相反,法律仅仅是一种可以随心所欲加以运用的统治工具。后世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的一段话清楚地道明了这一点: 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胷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

(《韩非子•难四第三十九》,中华书局《韩非子集解》,第380页) “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一语道破了春秋以后在法家理论指导下颁布的各种法律的性质:法与术完全可以相互替换。而由于这样的法律是自上而下控制、约束臣民的,当然需要为臣民普遍地知晓,所以说,“法莫如显”。

然而,这样的显,显示给臣民的,乃是来自于君王的命令。 相反,在古典贵族共和政体下,判例法之所以是政体的一个决定性的组成部分,原因在于,只有这样,法律才是在君王之外生成的。

君王可能拥有部分的立法权,也拥有一定的执行权,但大部分法律的创制和解释,因而,整个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不受君王控制的。因而,君王将受到法律之约束,他不可能任意地解释法律。

此时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它也规范着统治本身。 结语 孔子不愧为一位伟大的思想家。

他敏锐地洞察到成文法与判例法背后的政体差异。不管是从古典中国法律体系演变的历史看,还是从罗马法法典化的过程来看,自发秩序的法律秩序与贵族共和和自由之间,法典的编篡活动与君主的专制之间,呈现某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当然,这一结论未必适合于近代以后。即使在欧洲大陆法体系中,自由宪政中的其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即使立法权由国会垄断,也不至于变成专制的工具。

不过,这种立法至上主义内在地具有某种严重的弊端和危险,对此,哈耶克、尤其是布鲁诺•莱奥尼有深刻的论述。 笔者以为,上文从对孔子反对铸刑鼎所做的重新解读中所得出的结论,可以为考察秦以后中华法律体系中礼与刑的关系提供一个新的参照系。

近世学者一直在争论礼与刑的关系,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在古典的判例法制度下,礼及其内在精神仁,可以非常自然地融入司法判决从,相反,如果坚持成文法的优先性,则如何从形式上调和礼、仁与刑,则是一个难解的问题。因此,董子春秋决狱之后,尽管经历了一个援礼入法的漫长过程,然而,在历代法典中,礼与刑却始终处于若即若离状态,即所谓八议、十恶等等。

只要依靠司法官员的灵活运用,方能将儒家的基本精神贯彻于司法裁决中。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3
【论文关键词】宪法性界限 人权保障 保护功能 论文论文摘要:纵观当今世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早已深人人心,并通过以辅助原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界限得到确认。然而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情况不容乐观:宪法实践的缺失和人权保障的迟......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宪政政府的难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内容摘要]本文从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对诸如法律、正义、自由等关键词的重构这两个角度重新理解宪政主义,认为宪政政府的存在离不开以下条件:(1)作为强势意识形态的宪政政府观念的盛行;(2)体现宪政政府观念的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的......
行政宪政化界说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xx 一、行政宪政化背景 行政宪政化源于新宪政论,因此需要回顾新宪政论的理论背景及其创新观点。 新宪政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主要基于反思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潮起潮落而提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的重......
宪法定义新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宪法”一词,在《辞源》中指“国法,根本大法”。 近现代西方学者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他们却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概括。德国学者耶林内克从宪法内容角度出发,提出“宪法是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
浅谈《论语》孔子“学”之内涵
发布时间:2023-03-31
学在孔子的思想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集中体现在他对好学的评价上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学也。(《论语公冶长》)孔子本人即以好学称于时贤。而在关于六蔽(《论语阳货》)的论述中,学已然是仁矢口信直勇刚等品质固......
试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义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5
【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 探析 论文论文摘要: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和近百年的宪政探索史上,《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意义重大。大纲具备了宪法的基本内容,为中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奠......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2
导 言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的时候,可以解释宪法,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措施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判定其违宪,该法律或行政命令就失效。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宪为......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宪法规定的实现机制 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和宪法理论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被视为宪法权利,加之我国宪法权利的实践模式,这种认识和做法切断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天然联系,也......
宪政基本价值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英 文 名] On the Vital Value of Constitutionalism[内容摘要] 宪政价值的特点有三:第一,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第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第三,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宪政价值的社会性、客观性和绝对性,意味着宪政具有......
论宪政的宗教之维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托克维尔认为宪政必须以宗教为前提。但从西方立宪史看,那些对宪政确立有奠基之功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和休谟等人对基督教并不看好。这样便产生了一个悖论:宗教如果对宪政至为重要,那么公认的支持宪政的思想家为何却轻视......
论孔子义利观对当代廉政建设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2-08-03
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其弟子编撰的《论语》中,全面阐述了孔子的义利观,《论语》是我国古代儒家经典著作之一,是记载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语录,语言简洁精炼,含义深刻。虽经数千年的......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的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
渐进宪政的梦魇-对宪政渐进之路的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宪政的渐进之路似乎已经成为了知识界的共识。一方面,洒满二十世纪历史画卷的鲜血如此的触目惊心,这使得每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都不得不在世纪末开始反思我们走过的崎岖不平的道路;另一方面,八十......
刍议民法法源的涵义及效力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3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的内容为: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命题的内容之一是要求考生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此......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盖德·卡拉布雷斯将立法机关思虑不周的情形分成两类,一种是单纯的“仓促疏忽”(haste or thoughtlessness),一种是“隐藏危险”(hiding)。“仓促疏忽”是指,立法机关有的时候会因为情绪,或是因为紧急情况,使得法律的审查很草率,......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二)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的产物:妥协和合作 宪法的适用者——法院或法官最终获得解释宪法的权力,经过了一番斗争。1787年制宪会议上就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在6月6日全体委员会上,麦迪逊做了总结:“现在有两种反对意见:一,......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耶和华见证会的国旗致敬案中,贾克森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写下了一段话,被认为是宪政民主制度中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最有名的辩护词:“权利法案的真正目的,是把某一些东西从政治冲突的此长彼消下解放出来,放置在一个民众之多数和官......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虽然这样的考察和分析没有经历足够长的时间,没有积累足够多的数据,其结论也许还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然而,两百多年来,人们所担心的“反多数”的“司法专制”和“多数的暴政”都没有在美国发生却是事实。 四、对“......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1
[82] 因为所谓“司法有为”总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达成的,而一度争论的所谓“解释不解释”多少是误导的,因此最后都成为是否按原旨解释的问题。抽象而言,这一问题几乎不是问题,因为如果法可以随意解释,就变成了法律的反面即“任意性......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54] Thomas L. Friedman, “Medal of Honor”, New York Times, Dec 15(2000). [55] 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二章。 [56] 爱德华. S. 考文:《美国......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74]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75] 参见,丁林:“四两如何拨千斤——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反多数’性质”,载于http://members.lycos.co.uk/sixiang001/author/D/DingL......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30
美国联邦宪法的确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宪法明确宣布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华盛顿曾谦逊地说,“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立法权是一种创制性的国家权力,立法可以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提供合法性的依据或基础,但立法权不能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必须以民主作为基础。为使立法权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以民主的方式(选举......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96] 二百多年来,仅有十名法官受弹劾,其中只有四名被判有罪。 [97]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 Bobbs-Merill Educational Pub(1962), p64, 200, 203......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国宪政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柯克所提出的司法审查观念、既应约束国王也应约束议会的基本法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制宪先贤和美国宪法。根据柯克的论述,“在许多情况下,普通法会审查议会的法令,有时会裁......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唯有别有用心的政客才会坚持,人民用长期决策和他们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来限制即时多数的权力的做法是“反民主的”。这些限制权力的措施在过去被认为是对人民的保护,使他们得以对抗那些他们必须赋予其权力的人,而且从现在来看,它们也是......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主张遭致的主要的批评在于,它们没有说明当大法官与政治部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时到底要听谁的。例如,拉里·亚历山大就主张:一、当争议发生时,总要有人作最后的决定,二、法律必须稳定,人民最法律才会尊敬。[101] ......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825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法官吉布森在“艾金诉劳布”一案中的反对意见中质问:“宣布按照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难道不是司法篡权?”然而20年后,时任宾州首席大法官的吉布森宣布自己改变了看法。因为在此期间,宾州议会默许......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显而易见的错误”规则(The Rule of Clear Mistake) 赛尔的《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畴》一文,第一次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提出了限制,确立了“显而易见的错误”规则。塞尔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应该......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3] 社会契约观念在国体的选择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限于篇幅本文不作阐述。 [3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6页。 [35]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如前所述,二战以后这几十年司法审查这一最不民主的制度恰恰大大推动了自由派和激进派认同的社会民主化进程;而保守派在理论上从来不认为法官非出自民选是个问题,并历来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制衡激进民主的阀门。但战后这两届法院的实践使......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18] “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罗伊案”涉及女性,后文将详述。 [19] 得州法律规定,除医生认为保护母亲的生命所必需的堕胎以外,堕胎为犯罪。 [20] 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个阶段中有几个经典判例,涉及两届最高法院(即沃伦法院[16]及伯格法院),第一个是1954年沃伦法院的“布朗案”[17],另一个是1973年伯格法院的“罗伊诉韦德案”[18]。这两个案子被看成代表这两届法院的基本倾向及其背后的主流宪法哲学......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5页。 参见,Barry Friedman, A History of the Countermagoritarian Difficulty,(1996). “Eakin v. Raub”,Pa. 1825, 12 ......
法经济学的内涵争论及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3
内容提要:法经济学是上世纪中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新学科,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无疑引导了法学研究方法的一次革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法经济学的发展是多方位的,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逐渐形成了主流和非主流两个学派,他......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论刑法的政策化倾向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拟制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的概念。对于拟制人的范围国际上普遍以民法上法人的外延为界限,而我国目前还是以模糊的单位概念划定其边界。考察晚近若干司法解释及有关法人犯罪的学说发现:刑法对于拟制人犯罪的应对越来越体现......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判断一个良性税制的标准,首先不是看它是否有效率,而是看它能否做到不侵害以至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但也只有宪政制度才能产生这样的良性税制。在宪政政体下,税率是可以谈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立法与司法环节......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远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爱国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65年3月,英国因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激怒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人们高呼“要自由,不要印花......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类社会为划定政府征税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的“楚河汉界”曾经历了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内容涉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规定:“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世纪以后,英国税收的宪政精神进一步成熟。1629年6月召开的新议会废除了国王可以终身征收关税的特权,规定今后每年就国王征收关税问题表决一次。查理一世恼羞成怒,下令解散议会,但由于与西班牙作战急需军费,遂又于1626年初再次召开......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宪法应清晰地界定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应起到约束政府税收行为的作用,确保公民在交纳税收以后的剩余部分能够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且这种生产和生活能够持续地保持扩大和上升的趋势。 5.法律的至上性原则,即一切税收法......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大宪章》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
哈耶克的宪政政治经济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哈耶克曾经非常详尽地探讨过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各自的准确特性,他两者间划分出的最根本和重大的区别,类似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区分(Hayek 1973: 35.)。两种秩序中第一类是自发秩序,第二类是组织,前者是由规则统治,而后者则是......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9
严格规则主义是一种力图在司法活动中排除自由裁量的观念,它曾是欧洲大陆法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观念。中国在近代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加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列,自然也受到了这一司法观念的影响。其实,严格规则主义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要加强对政党制度的宪法学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一、我国宪法学界对政党制度研究的现状政党、政党制度素来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宪法学界对它们的关注不多,因而在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上都极其有限。 ①体现在宪法学教材上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许多教材,包括2000年以后出版的一......
刑事政策导论(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篇名为"过程篇",也包括三章,即:第四章"刑事政策的制定",第五章"刑事政策的执行"和第六章"刑事政策的评估"。该部分主要是想借用政策科学的一些研究成果,来丰富刑事政策的研究。虽然刑事政策学的诞生要早于政策科学,而政策科学自身......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9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论美国宪法的民主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
刑事政策导论(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2
再次,关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这是一个老命题了,许多经典作家都对此有过精彩论述,例如,马克思就说过:"历史和统计学都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菲利也指出:"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试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 刑事诉讼法 依据 保障法 互动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者具有作为公法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同时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二者是应该具有互动性的,才能有利于在权力......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论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和制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2
【论文关键词】宪法 行政法 影响 制约 论文论文摘要:作为现代法制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宪法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法控权思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立法的影响......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中国近代社会几乎历次行宪都伴随着一场你死我活式的暴力革命斗争,而最终还是摆脱不了“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轮回,这也正应了哈耶克的名言:“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行。”1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7
【论文摘要】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最高准则。宪法以人民总契约的形式出现,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正是通过这种契约机制,才能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通过......
对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 宪法监督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由此,预期的宪法最高权威成为可以看得见的最高权威。2000年的《立法法》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监督法》标志着宪法监督模式的初步制度化、程序化,是中国宪政发展的一大进步,但这种模式面临的深......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院判案不得引......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以死刑立法的演变为主线,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国内和国际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三、宪法“司法化”不同类型之比较世界上现存的宪法司法化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与欧陆模式;表现在审查主体上有分权的与集权的,表现在审查时机上有事后审查的与预防审查的,表现在审查方法上有附带审查的与主要审查的,表现在审......
关于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在这方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学者应当作出自己的贡献,要积极开展生命权与死刑方面的理论研究,大力提倡生命权属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宣传人权入宪后生命权自然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思......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五、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型构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也是当务之急。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首先,必须改变对宪法的观念,宪法不是“神法”,也......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论宪法的司法化(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2,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适用的领域,我们无论怎样进行法治的建构,最终都是不完备的,而且最终可能使法治建设步入歧途。宪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设不可逾......
论宪法的司法化(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观念上的偏差。理性的宪法观念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宪政制度的普适性前提和基础。作为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司法化也必须依赖于宪法适用者及广大民众宪法观念的理性化。依笔者看,妨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观念主要体现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