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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政府的难题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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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政府的难题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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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对诸如法律、正义、自由等关键词的重构这两个角度重新理解宪政主义,认为宪政政府的存在离不开以下条件:

(1)作为强势意识形态的宪政政府观念的盛行;

(2)体现宪政政府观念的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的生成;

(3)确保宪法实施的制度性基础;

(4)支持宪政政府制度性基础的稳健经济。本文分析了20世纪晚期以来出现的社会分裂对宪政主义制度性基础的弱化及其法治与经济方面的成因,并提出解决宪政政府难题的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宪政政府 法治观念 制度结构 [Abstract]The author attributes the decline in the classical understanding of constitutionalism to both public choice dynamics as well as to intellectual reconstructions of key concepts such as law, justice, and freedom . The paper propose that nations achiev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the sense used in this essay, to the extent tha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realised:

(1) prevalence of this particular concep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s a dominant ideology;

(2) an official constitution in written or customary form that adopts this concep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3) an institutional matrix that sustains the official constitution and translates it into the experience of the people; and

(4) a healthy economy that supports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Key Word]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Rule of Law Institutional Matrix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宣称拥有宪法,但只有部分国家拥有宪政政府。事实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口尚未生活在宪政政府之下。

“宪法”一词曾经是宪政政府的同义语,指的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政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下,统治者的权威(包括立法权)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和所有其他理想一样,宪政政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实现。

即使在那些看上去很接近宪政政府的国家,实践表明也并非如此。宪政政府能够抑制追求权力、意识形态冲突、社会信息不充分以及操控特殊利益所带来的危害。

随着后工业时代社会资本的严重衰退,宪政政府的制度性基础也大大弱化。可以预料的是,宪政政府的衰退不仅危及那些国家中的不幸的人们,还将危及工业化民主。

因此,深化对宪政政府必备条件的理解构成当前公法学者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本文认为,宪政政府基本要素包括:

(1)作为强势意识形态的宪政政府观念的盛行;

(2)体现宪政政府观念的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的生成;

(3)确保宪法实施的制度性基础;

(4)支持宪政政府制度性基础的稳健经济。本文所谓的宪政政府也就是哈耶克提出的“自由的宪法”,其谱系可追溯到18世纪进化论思想。

在本文中,宪政主义、自由的宪法以及宪政政府这三个概念系同义语,可以互相替代。

一、宪政政府观念的盛行 宪政政府的生成需要对这一观念恰当的理解这一命题看起来似乎是不证自明的,甚至是赘言。事实上,即使在那些具有高度宪政传统的国家,也依然为宪政政府而不断正名。

本文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只有部分宪政政府的观念是自给自足的,当代流行的其他宪政政府的观念都具有天生的误导性,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连倡导者都不知所云的困境,这些普遍的误解就是“通向奴役之路”,理解宪政政府观念有必要借助知识界的贡献。一直以来,民主被视为宪政政府的充分条件。

而这一观念是共和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从西塞罗到马基雅弗利、洛克、孟德斯鸠、休莫、斯密斯、麦迪逊和哈耶克等,这一观念更是被公共选择理论所证伪。不过,对宪政政府观念更大的误解在于忽视了社会的复杂性、突发性以及变异性,错误地认为,社会制度是可以彻底性地“推倒重来”,而且通过人类的设计与理性,社会制度必然不断完善。

这样的社会观将宪法视为一套可有可无的规则,而不能阻碍统治者想要的社会和经济结果。这种观念形成一种失去了布坎南所谓的“思维的宪政方式”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法治:宪政政府的基础 古典意义上宪政政府或自由的基础是法治 ,也就是凌驾于所有公权和私权之上的行为规范。本文认为法治是自由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这一命题在逻辑上是自恰的,因为一些法律降低自由,却信誓旦旦地宣称是为了法治。比如,一些国家的禁酒法令限制了所有人的选择,这种限制有可能在其他方面违背法治。

典型的例子是,这些禁酒法令的施行是通过宗教和道德方面的特权群体对其他群体的对抗。立法者本身在构建和维护这样的制度中是随意的,法治反对立法者的随意决策。

法治的普适性并不需要实施每个法律,但是在区别对待群体或个人时,法治需要审慎和非随意。 法治的变迁 法律和命令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是古典宪政的基础,命令的权限仅存于有限的政府事务内,这些命令主要是行政性的,基于效率和管理;而法律本身超出了统治者的裁量权。

宪政发展史告诉我们,行政权的源泉从君主移转到选民,从投票特权到议会信任;行政权的归属则是从君主移转到被选举出的领导人,由其控制议会和公共财政。议会和选民不会有传统的恐惧感和对行政的不信任,因为任期是有限的。

最终,行政权成为争取更多选票而谋福利的交易品。不过,在行政权成为大规模的交易品之前,首先要遵守法治原则,也就是公民只接受普遍的、客观的法律的统治。

通过重大法律变革可能赢得选票,但是,给予特定选民利益而获取选票更为容易。因为选民的个别化要求很难通过法律满足,他们的这些要求也是有违法治的。

法治的理论之辩 古典意义上的法治主义的衰落很难用唯一的公共选择理论解释得通,其理想在政治文化中的根深蒂固也不至使其淘汰出局。在一定程度上,实证法学通过立法者的意图来界定法律的作法重构了古典法治思想。

本文所谓法治的“法”是指普遍意义上行为准则,与命令规则相对而言。从这一意义上说,命令的合法性仅仅在于法律授权,命令本身不是法律。

实证法学认为所有的“应当”命题,只要是政府机构执行的,都是法律。在凯尔逊的纯粹法学理论中,只要更高等级规范赋予了效力,命令就成为法律,不管其有无规范性内容。

实证法学的这种理论将所有政府机关,包括议会和法院,所采取的行为都视为法律,有违宪政政府的理念,否认权力分立的宪政价值。古典宪政主义认为,法治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公、私行为都必须遵守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独立性形式的法律;二是不得强迫公民遵守任何其他形式的命令。

这两方面是相互依赖的,缺一不可。违反了第二方面就必然违反第一方面,因为所有权力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

自由与正义的修正 自由与正义这两大价值与法治紧密相关,只有在法治体系下,它们才能成为可能,而这两大价值的修正则进一步地促进了法治的重构。自由与正义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国家所不可或缺的,民主是确保这两大价值实现的手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以改造社会为己任的人们大都受极权思想的影响。对自由与正义的改造给法治和宪政政府带来了难以估计的损失。

人类的思想是以语言为媒介的,即使我们反对福柯所谓的“作者死了”,也必须承认语言限制了人类的表达能力,也因此限制了人类的思想。哈耶克认为,语言的不精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由思想,因此,恢复自由、法治、民主的本来含义意义重大。

(1)自由的重新定义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就意味着随意强制的不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法律的强制性并不妨碍自由的行使。

这是自然意义上的自由与社会意义上的自由的最大区别,也是自由宪政理论中最为重要的。然而,20世纪政治理论关于法治和自由的深刻变化,致使这一区别日益淡出。

“如果一个人没有享受自由的能力,他如何能自由”这一问题成为政治和哲学领域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自由和自由能力成为左派政治理论的主流话语。首先,自由的消逝并不仅仅因为他人的随意强制,也可能因为缺乏实施自由的能力而消逝。

尽管法律上的支持是实施自由的理论前提,但是物质上的贫乏也构成自由的障碍,没有法律能够消除这种物质的疲乏。其次,修正主义者认为,诸如物质资源的疲乏等障碍并非偶然的结果,而是社会行动的结果,因此,社会整体应当对部分自由的消逝承担责任。

这就意味着要扩大自由就必须要对社会和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些调整为了扩大总体意义上的自由又不可避免地侵害了其他一些自由(比如财产权、合同自由权等),于是就出现了自由反对自由的悖论。这一悖论在社会弱势群体中尤为突出。

但是,20世纪的历史证伪了修正主义的这种观点。

(2)正义的重新定义 自由概念的修正与正义概念的扩张是不可分离的。古老的正义理念是遵守普遍的公平的行为规则,这一理念被扩大化了,包括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只要存在贫穷就被认为是不正义的,而并非仅仅是不幸的。马克思社会主义者认为,分配的正义仅仅存在于以“按需分配”为原则的物质平等中。

为了追求这种“社会平等”,政府权力将不可避免地扩大,一般的法律无法创造和维持特定的物质状况。平等主义的价值追求不断的破坏着法律规则,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通过内在专制的强迫接受的方式,来代替一般的行为规则的适用。

它击中了自由宪政的要害。 在工业化民主中,从古典意义上理解的宪政政府的首要条件已经受到严重腐蚀,而这种腐蚀却存在于维持宪政政府的社会之中。

这些国家的宪政政府之所以能保持相对的健康,是因为文明的自发秩序对这些国家宪政制度强加的纠正,也因为部分知识分子所作的努力。

二、服务于宪政政府的宪法及其制度结构 即使在那些拥有具有最高效力的成文宪法的国家,仍不容易来确定宪法。一个成文宪法本身并无生命,其措词也没有不可思议的性质,其意义来源于诸多构成政府的官员们对它的理解、解释、观察和实施的方式,同一个文本可被解释成擅断规则或限制规则。

比如,美国宪法旨在建立一个依法运作的分权和限权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政府间的边界权划分,商业条款,对没有补偿的剥夺财产和营业收入法案的禁止,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以及司法独立等,这些原则或政策旨在防止一个直接或间接的专断政府的建立和保护传统意义上的法律。[12] 在所谓柔性宪法的国家,最高的立法实体有立法权和宪法制定权,譬如英联邦和新西兰。

而这些国家根据问题来确认宪法的方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英联邦的宪法是传统的,国会立法权的限制从来不清晰。

因此,尽管英国有义务遵守欧盟的法律,大多数拥护宪法的学者倾向于将宪法的权力视为无限的。这是因为,自从免去了大法官科克的职务以来,法院从来没有声称自己有权宣布议会的立法无效,尽管法院经常会通过解释来弱化强制性条款的适用。

在新西兰,宪法条文可以由国会的简单的多数通过进行修改。在其他许多的国家,宪法可以由立法机关绝大多数的同意而进行修改(最通常的做法是2/3的绝大多数)。

在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津巴布韦,政府的权力占有2/3的绝大多数,因此,政府有权任意地改变宪法。在柔性宪法的国家中,在很大程度上,其政治文化所强加的非成文的限制来对宪法加以界定。

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津巴布韦的政府利用他们的三分之二多数不断地修改他们的宪法,以拓展他们对权力的控制。与此相反,在英国和新西兰,国会拥有更多的宪法制定权,政治、文化对于政府所强加的现实的限制使得政府永久保持其权力的努力变得不可能。

然而,在后面提及的一些国家,人们缺少对于法律规则的一种最重要的保护,也就是说,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个人缺少在法庭上挑战那些与已经宣布的宪法原则不一致的法律的能力。在这些国家,法院强制实行正当程序和自然正义的标准以反对行政行为,法院的这种英雄主义式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法的缺陷。

[13] 宪法的存在是人民的经验总结。如果政府的行为方式不与规则相一致,或者政府人员没有依照一定模式的授权行为,最好的宪法文件也不能造就宪政政府。

与立法和司法框架一起,宪法文本会对政府行为提供指导,因此,宪法条文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决定性因素。然而,官员受宪法原则指导的程度与其说是依赖宪法条文所产生的心理作用,不如说是依赖于宪法条文的限制和条件,也就是宪政制度。

[14]当然,在这个意义上,也有比制度所强加更多的限制强加在政治领导人身上,那就是各种各样的非标准化的实体限制。 一些组织和组织联盟也为宪政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决定性因素。

这包括一些独立的出版机构、贸易体和商业协会以及各种利益体。它们对宪政政府的影响或积极或消极,总起来说,它们的存在有利于宪政政府的存在;它们宣传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行动方法。

这些观点通过有利的制度的支持而变得可能。反过来,又促进了制度的变化。

原则不会独立的存在, 它只是作为一个扩张的规则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司法的独立和公平是主要的宪法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必要因素,他不仅依赖于法院的种族主义规则和义务,也依赖于官方和公民对于对其不利判决的接受。

这种接受是许多其他规则(这些规则创造了依规则游戏的普遍性的文化)作用的结果。宪政政府的一个最大的危险是起因于福山所描绘的“大分裂”,但这一危险并没有引起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足够的重视。

持古典自由主义观的大多数宪法理论家们,包括福山在内,在他们的论述中,没能听到关于自由社会的社会基础趋于塌陷的保守的警钟。要让法学者和受过新古典理论训练的经济学家将在家庭、教室、会议室、工厂和街角所发生的事与宪政政府联系起来,并非易事。

但是,这一联系既是真实的,又是实质的。[15] 家庭的互相联络被打破、单亲父母的增长、毒品滥用、街头犯罪、逃避责任、生活水平的下降、诚信低下、不断增加的诉讼以及其他社会混乱等,并不能用一些社会科学家所需的经验主义的确定性来定位,我们也不能用唯一的因果关系来解释这些社会混乱的发生。

它们是20世纪下半叶席卷工业化民主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些社会混乱是怎样影响宪政政府呢?从理论上说,对人身和财产的犯罪和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与法治是不一致的,但是,对道德不完善的社会来说,有些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社会通过运用惩罚或赔偿等强制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然而,由于立法制度并没有被设计也不能被设计去对付广泛存在的法律缺失,它们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存在。

犯罪行为的成本通过福利措施转嫁给了遵守规则的人,这样规则拥护者的财产权就要受制于他人专断行为带来的破坏,这种形势直接的违背了法治。在一些福利国家,随着人们对于国家依赖程度的增强,社会的无序也使国家产生了更多任意行为。

财富的瞬间调整幅度越大,对于已经形成的法治的破坏越大。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无序也导致了支撑宪政政府的规则体系的无序。

我们知道,规则因其遵守而存在。如果认为法治和宪政政府仅仅通过立法就能够存在、通过法院和警察的强制而维持,这样的想法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法治和宪政政府存在和维持的条件是: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时间遵守社会秩序,包括一些重要的非成文的法律秩序。如果想改变这一制度中某些规则而不影响其他规则的话,是不太可能的。

如果人们不遵守规则,破坏规则,使其失去其应有的权威,则人们便不再依赖它,人与人之间的失信变成制度的失信。这种无序的经济成本是难以计算的,并为宪政政府的制度体系敲响了警钟。

[16] 关于制度的衰退并没有一致的观点,左派人士认为:社会的无序是由贫穷和贫富差距的过大引起。这种思维模式的明显问题是他忽视了贫穷的原因,因此就忽略了贫富差距的原因。

其他人也指出了社会无序的原因,包括,由于不断增加的福利安全保障体系和不正当的激励机制以及福利政府本身所产生的精神沦丧所引发的个人独立意识的弱化。无论原因是什么,自由宪政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在没有违反其原则的情况下纠正制度的基础。

三、经济状况和宪政政府 无论我们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看宪政政府,明显的是经济条件构成了其成功的一个主要因素。市场经济的出现带来了这样的变化:社会由一个法律为了一个部落或是一个群体的成员牟利益到每个人都可以受到抽象的和客观的法律保护。

认识到贸易的利益,也就认识到确保自由和秩序的抽象法律制度的出现所引起的财产的处置和权利的保持。[17]建立在那些共有的法治遵守基础上的市场,在陌生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相互的信任。

实际上这不是对于陌生的个人的信任,而是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是对制度的依赖,而不是对个人的依赖。建立在抽象规则之上的重复交易又反过来强化了那些规则。

在市场萧条的地方,无论什么原因,可以料想抽象的法律规则的力量和范围将会随着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较少和相互信任的降低而降低。然而,贫穷本身并不会毁坏法治,只是限制其权威性和适用的范围。

历史证明,贫穷的社会总是有非常稳定的一般性规则,在这些社会,因为遵守法律所获得的利益和违反法律所带来的损害非常的明显。如果遵守真实或可以认知的法律比不遵守的成本要高,那么,法治就会被破坏。

[18] 以下以斯里兰卡的政治史作为一个极端的例子,来阐明这一问题。斯里兰卡于1948年颁布宪法,并实现了立宪君主制国家的独立,该部宪法建立了西敏斯特式的议会民主,从而确保统一的成年人公民权、司法独立和法律对社会的公共服务和平等保护。

在起初的十年里,斯里兰卡被视为宪政政府的模范,同时也是法治理想的多元文化成功整合的鲜活证据,该国宪政的没落始于1956年。在随后的十六年里,宪政确已腐化,法治在诸多方面变得更糟。

对宪政的破坏是宪政政府没落的一个因素,当然,在我的眼里,这并不是主要的原因。因为其宪法拥有比英国、新西兰和其他民主政府更多的安全措施。

斯里兰卡宪政政府的制度方阵是被由其国家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转变所导致的灾难性经济衰退而破坏的,包括全部公共交通系统、银行、保险业和批发贸易在内的全部关键经济部门的国有化、所有经济骨干的巨大破坏和计划经济的存在,将人们转变成了公共奴仆(服务者)。政府对价格、租金、房屋所有权、进口和通货交换的控制将境外投资者驱逐出去,并窒息了本国企业的发展。

随着大学和学校产生出越来越多的文理科毕业生,政府便为他们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青年大军几乎无事可作,他们每天都是打开门、为上级沏好茶和把文件从一个办公室拿到另一个办公室。

随着经济馅饼被分成更小的份额,人们的实际收入逐步下降。生活必需品变得奇缺和昂贵,且队也排得越来越长。

泰米尔青年人则更差,不仅私人部门的工作机会没有了,而且在公共服务领域,他们也因为语言问题被排挤了出去。不难想像这对宪政政府的影响,和一个公共服务者的国家寻求政府之外的一种体面生活的努力。

就像斯里兰卡的沉痛历史所揭的那样,破坏制度容易,重建制度难。其20世纪80年代的秩序重建也因为内战和恐怖主义而充满暴力和野蛮。

种种迹象表明:能理解市场及其在法治中的基础性功能的领导阶层正在出现,并且已经初步取得了朝向和平和制度重建的进步。[19] 结论:宪政政府的重建 在世界一些地方,宪政政府再次得到重申,但在其他国家则还在继续为大量的不平等而奋斗,各种专制政权已被各种民主政府所替代。

虽然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方面所显示的关于政府的作用没有明显的降低,但是政府的性质已在许多国家发生变化。这些成就主要归功于哈耶克和许多其他社会成员等自由思想家的努力。

重要的是,哈耶克和其他人打破了其他知识分子一致支持的国家干涉主义,并为有限的法治国家提出了重要的经济论据。这些修正有一定必然性,即哈耶克、福山以及其他进化论思想家对社会制度的正面剖析解释了这些修正的原因。

就像哈耶克和苏格兰进化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社会自治的性质无法机械地消除。甚至最有规则的社会(比如那些斯大林时期社会主义规范调整下的社会)也没法避免自治的过程。

新的精英出现并代替旧的中坚力量,私人交易甚至在国家垄断的基本货物供应和服务领域都没有消失过。经济没有按照计划的方式和最后裁判的手段运行,也没有排斥人们的做法。

最为重要的,不管国家尽最大努力杜绝来自外界的信息,其仍然继续被社会制度所吸收。斯大林时期的国家在其民主最终崩溃的很久以前就遭受内在秩序的重构。

在保护墙后面建设短期繁荣的国家发现自己在竞争市场与投资方面处于危险的境地。面对这些挑战,问题在选择活动中开始发生改变,由于无法忍受政府过度干预而变得明显,政治家们开始在结构改革中寻求支持。

当社会民主主义者拥护第三世界进入西方市场时,他们几乎没有打算释放可能破坏他们希望的一些成就的力量。然而,这是一定发生的。

在动态的自发秩序之中,我们无法预见减少规制给我们所带来的结果。社会是自治的系统并不意味着其维持也是自发的,等待社会的自我矫正不是一种选择。

努力保护和培育宪政必须集中于本文所讨论的四个条件:首先,因为普通法对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的至高无上,学者以重建其经典理解的支配地位为目的,必须在各种层次上继续为法律规则的含义而努力。第二,法律规则的经典理解需要传达合乎宪法的解释、立法活动合公共管理,以致使国家宪法与经典的理想相一致。

在这一方面,法学家将作为顾问、提倡者、立法的起草者、立法者、法庭成员等角色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三,有必要提出与法律规则相一致的社会无序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最后,正如休莫指出的那样,成功的宪法应该基于这样的理念:在设计宪政制度和各种其他制度时,人人都应被视为无赖,除了牟一己之私利外,他们别无其他目的。

[20] 感谢我的导师胡锦光教授的教导。 这一概念的争议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最具影响力的大英百科全书以最简单、最中立的角度告诉读者:每个国家都有宪法,无论它有多么糟糕、多么短寿。

参见Encyclopaedia Britannic Inc . ,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 , 15th ed , pp732 , Chicago :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 在其他一些国家,经济状况以及文化的张力导致了宪政政府形成的无形障碍。参见Fukuyama , The Great Disruption : 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 , London : Profile Books . 自由的宪法并非特殊的宪法,而是一系列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确保自由的宪法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法律高于一切。

哈耶克重估了自由社会的原则,认为自由的宪法就是一种政治秩序,这种政治秩序的逻辑和制度性框架维护了人类的自由。本文论及的宪政政府就是指这样的一系列原则。

哈耶克对法治和个人自由的辩护以及对自由社会原则的重估集中体现在被成为标志性著作的三卷本——《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所谓的知识界就是指那样一些人,他们的行动和决策形成更高一级的制度秩序以及对这些人具有影响的人,包括政府的部长、立法者、法官、资深公务人员、法律家、商会、非赢利组织、具影响力的商人、大学教授、作者、制造商以及各种各样的企业家等。

古典法治理想应当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重构这种意识形态以包容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新生国家。霍布斯、边沁以及奥斯丁是这一理论的主要人物,20世纪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证法学家有凯尔逊、哈特等。

参见Hayek ,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 Vol 2 , pp 50 , London and Henley : Routledge & Kegan Paul . 关于法律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特性这一问题,实证法学的回答是一个同义语反复,也就是将政府机构的执行等同于法律。在与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可能的著名争论中,富勒指出,法律的品性应当具备8方面:

(1)普适性;

(2)可预测性;

(3)公开性;

(4)明确性;

(5)连续性;

(6)稳定性;

(7)包容性;

(8)一致性。参见Fuller , The Morality of Law , Revised edition , Ch ii , New Haven and Londo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 一个经常性的错误是强调第一点,而忽视了第二点。

一个官员不可能既随意强迫公民遵守命令,同时又能符合法治要求,强制性的裁量权只能由法律产生。比如,官员为商品定价的行为,其没有法律依据,还取代了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自由权利。

语言是习惯的产物,是演化的术语,也是语言共同体的一致性理解。当我们提到“大象”时,会有许多一致想法。

然而,当我们提到“正义”时,分歧就产生了。因为“正义”是一个普遍性价值。

参见Hayek ,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 Vol 2 : pp12-15 , pp62-66 , London and Henley : Routledge & Kegan Paul .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讨论的社会正义的理想与社会保障不同。社会保障可以通过收入保障网,即通过对所有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来提供。

在此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并不要求自由裁量的收入调节,因此,如果社会保障能成为全体人保险的统一形式而非作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存在,那么社会保障就能够与古典意义上的法治相兼容。实际上,大多数古典自由思想家看到的只是统一保障网的优点而非弊端。

[12] 这就是美国宪法明确和一致的信息。该宪法的措词足以让我们理解其建立了此种政府模式。

然而,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司法行为却将从实质上搅乱了其分权和限权模式。反对授予行政机关过多立法权的规则,虽然得到司法的承认,但却很少能得到强制执行,从而成为政府专断权力的源泉。

[13] 然而,如果令人生厌的法律并没有影响一个重要组织的权力,宪法的缺陷不太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反映和媒体的关注,从而导致该法律废止。并不是说,像美国、加拿大、英联邦、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家没有宪政政府。

相反从宪政的实现来看,这些国家更接近宪政主义的理想目标。我们应该摆脱悲观主义的情绪,这些国家的宪法的结构要进行根本的变革是很困难的,但可以通过修正来完善。

宪法的稳定性与它们的制度基础有一定的联系。 [14] 制度的观念可以比作是构成反对那些游戏者的游戏规则的限制,制度不同于属于游戏者的组织,制度这一术语是非常灵活的,它足以包含影响人类行为的各种限制,包含法律和道德规则,礼节和文化限制(例如那些对名誉的考虑),迷信,其他的赋予个性化但却难以理解的价值,这些价值指导诸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和对于同伴的同情等行为。

[15] 学者们习惯于以法庭法所强制执行的规则中的词汇进行思考,并且当他们给其当事人提供职业建议时,他们也应当如此。然而,现在是那些为自己设定实现理解、提倡和保卫法治的目标的律师们表明他们对实现法治的诸种因素更为关心的时候了。

同样,那些将自己局限于可计量和不可信任的直觉和传统知识的经济学家们应当注意皮特.鲍尔的建议,他建议要从对感觉的证据的漠视中清醒过来,要回到“观察、反应(省)、推论、试验结论、参考既定建议和其他研究领域的发现的这一传统顺序中去”。参见Bauer, P (2000), From Subsistence to Exchange and Other Essays, pp20 ,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16]人们时时处于警戒状态:在自己的房子周围加固围墙,让他们的孩子远离公园,不与邻居交往(慢慢的法律缺失现象更加严重),增加投保的种类等,慢慢的人们开始成为自我防卫较强的、一成不变和老套的人。

当行为标准降低后,腐败便向政府蔓延。参见Murray, C (19

8

4), Losing Ground, New York: Basic Books,Pearson, N (2000), Ben Chifley Memorial Lecture, http://www.australianpolitics.com/news/2000/00-08-12a.shtml" TARGET=_blank>http://www.australianpolitics.com/news/2000/00-08-12a.shtml Becker, G (19

8

1),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7] 参见Hayek, F A (19

9

1),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 pp30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8]例如,社会保障法是很难执行的,因为,合适的标准和主张请求的证据问题是不确定的(在法律上一个最困难的问题就是一个人财富和收入的标准)。与之不同的是,如果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在悲惨的环境中的一般幸福和生存依靠他人的的善意,那么,就会强有力的刺激人们遵守法律规则。

当政府以供应者的身份自居,代替有规则的市场和权利时,就会出现法治问题。 [19] 参见North, D (19

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pp36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 参见Hume, D (19

6

4), Essays Mora, Political and Literary, Vol I , pp117-118 , Green T H andGrose T H eds, Darmstadt: Scientia Verlag Aa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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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7
如前所述,二战以后这几十年司法审查这一最不民主的制度恰恰大大推动了自由派和激进派认同的社会民主化进程;而保守派在理论上从来不认为法官非出自民选是个问题,并历来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制衡激进民主的阀门。但战后这两届法院的实践使......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18] “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罗伊案”涉及女性,后文将详述。 [19] 得州法律规定,除医生认为保护母亲的生命所必需的堕胎以外,堕胎为犯罪。 [20] 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个阶段中有几个经典判例,涉及两届最高法院(即沃伦法院[16]及伯格法院),第一个是1954年沃伦法院的“布朗案”[17],另一个是1973年伯格法院的“罗伊诉韦德案”[18]。这两个案子被看成代表这两届法院的基本倾向及其背后的主流宪法哲学......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5页。 参见,Barry Friedman, A History of the Countermagoritarian Difficulty,(1996). “Eakin v. Raub”,Pa. 1825, 12 ......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盖德·卡拉布雷斯将立法机关思虑不周的情形分成两类,一种是单纯的“仓促疏忽”(haste or thoughtlessness),一种是“隐藏危险”(hiding)。“仓促疏忽”是指,立法机关有的时候会因为情绪,或是因为紧急情况,使得法律的审查很草率,......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二)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的产物:妥协和合作 宪法的适用者——法院或法官最终获得解释宪法的权力,经过了一番斗争。1787年制宪会议上就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在6月6日全体委员会上,麦迪逊做了总结:“现在有两种反对意见:一,......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耶和华见证会的国旗致敬案中,贾克森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写下了一段话,被认为是宪政民主制度中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最有名的辩护词:“权利法案的真正目的,是把某一些东西从政治冲突的此长彼消下解放出来,放置在一个民众之多数和官......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虽然这样的考察和分析没有经历足够长的时间,没有积累足够多的数据,其结论也许还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然而,两百多年来,人们所担心的“反多数”的“司法专制”和“多数的暴政”都没有在美国发生却是事实。 四、对“......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1
[82] 因为所谓“司法有为”总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达成的,而一度争论的所谓“解释不解释”多少是误导的,因此最后都成为是否按原旨解释的问题。抽象而言,这一问题几乎不是问题,因为如果法可以随意解释,就变成了法律的反面即“任意性......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国宪政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柯克所提出的司法审查观念、既应约束国王也应约束议会的基本法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制宪先贤和美国宪法。根据柯克的论述,“在许多情况下,普通法会审查议会的法令,有时会裁......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唯有别有用心的政客才会坚持,人民用长期决策和他们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来限制即时多数的权力的做法是“反民主的”。这些限制权力的措施在过去被认为是对人民的保护,使他们得以对抗那些他们必须赋予其权力的人,而且从现在来看,它们也是......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主张遭致的主要的批评在于,它们没有说明当大法官与政治部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时到底要听谁的。例如,拉里·亚历山大就主张:一、当争议发生时,总要有人作最后的决定,二、法律必须稳定,人民最法律才会尊敬。[101] ......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825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法官吉布森在“艾金诉劳布”一案中的反对意见中质问:“宣布按照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难道不是司法篡权?”然而20年后,时任宾州首席大法官的吉布森宣布自己改变了看法。因为在此期间,宾州议会默许......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1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显而易见的错误”规则(The Rule of Clear Mistake) 赛尔的《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畴》一文,第一次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提出了限制,确立了“显而易见的错误”规则。塞尔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应该......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3] 社会契约观念在国体的选择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限于篇幅本文不作阐述。 [3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6页。 [35]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30
美国联邦宪法的确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宪法明确宣布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华盛顿曾谦逊地说,“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立法权是一种创制性的国家权力,立法可以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提供合法性的依据或基础,但立法权不能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必须以民主作为基础。为使立法权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以民主的方式(选举......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2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96] 二百多年来,仅有十名法官受弹劾,其中只有四名被判有罪。 [97]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 Bobbs-Merill Educational Pub(1962), p64, 200, 203......
宪法论文政府间的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
发布时间:2016-04-12
本文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宪法论文:政府间的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向政策由行政主体制定,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实施;多项政策则构成动态博弈模式,彼此互动、互相渗透,关涉政府间关系协调。单个政......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判断一个良性税制的标准,首先不是看它是否有效率,而是看它能否做到不侵害以至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但也只有宪政制度才能产生这样的良性税制。在宪政政体下,税率是可以谈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立法与司法环节......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远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爱国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65年3月,英国因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激怒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人们高呼“要自由,不要印花......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类社会为划定政府征税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的“楚河汉界”曾经历了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内容涉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规定:“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世纪以后,英国税收的宪政精神进一步成熟。1629年6月召开的新议会废除了国王可以终身征收关税的特权,规定今后每年就国王征收关税问题表决一次。查理一世恼羞成怒,下令解散议会,但由于与西班牙作战急需军费,遂又于1626年初再次召开......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宪法应清晰地界定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应起到约束政府税收行为的作用,确保公民在交纳税收以后的剩余部分能够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且这种生产和生活能够持续地保持扩大和上升的趋势。 5.法律的至上性原则,即一切税收法......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大宪章》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
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论文摘要】: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0
关键词: 宪政/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 内容提要: 随着宪政理论中公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实施......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约束(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立法是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式。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变迁要受到既有制度环境的约束,尤其是作为基础规则的宪法秩序的约束。从法理学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基本根据。任何立法都是在宪法确定的框架......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新治理:没有政府的管理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过去15年中,各种描述公共部门改革的时髦词语不断涌现。从”3E”(效率、效益、效果)经济,到效率和效益,再到”新公共管理”和“企业家式的政府”,这些说法都曾经流行一时。本文关注的是这些说法中的一个:治理。虽然这个词被广泛使......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查封引发的法治难题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3
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制定法并使之施行于天下,根据法学家与社会学家们的通说,这是因为,法是一种可以有效地保障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治理结构,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形式,反过来说,正义、自由、效益、秩序这些与人类社......
论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6
内容论文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等等。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
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
论社会主义宪政(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1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意味着类似阶层、......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政府信用与政府自觉(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摘 要:政府信用是 社会 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于提升个人信用和 企业 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信用失范是政府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的统称,政府信用失范......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华盛顿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
宪政理念下的行政补偿制度价值定位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论文摘要:在以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政理念下,行政补偿的价值在于它是作为财产权社会化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二者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应该在这种价值定位下,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宪政 行政补偿 价值......
“小糊涂仙”VS政府理性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6
内容论文摘要: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市场垄断、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是拥有行政管理权力的主体以限制市场竞争为目的实施的运用行政管理权作用于市场的行为,该行为是政府失灵表现,导致限制市场竞争、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我国行......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3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程序法。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依据。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它的依据无疑应是它的上位法,即宪法。这就产生......
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8
四、 审查标准的类比——如何对待陪审团判决? 我积累了这些判例,并从头娓娓道来,目的是澄清有关规则并不只是一种文字形式,或一种礼节和尊敬的表达。它意味着远比这些更多。法院或多或少地清楚认识到,如此行使的司法职能确实......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从宪政的视角看教育权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3
教育权力的兴起 1949年时,中国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校总数的39%。有私立中学2152所,占总数的42.4%。尽管现代国家的教育权力在清末以来有较大发展,但从中还是能看出古典中国以私学传统为主的残留格局。在西方,从中世纪产生......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什么是联邦 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原词“feodus”(条约)的意义,说明一种建立在忠诚(拉丁文feodus是fides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51]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1
华盛顿论述财产权问题时常将财产权与自由权相提并论。北美殖民地与英国冲突的导火索就是赋税问题。洛克认为,天赋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这些,就是他“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13]可见洛克“是把财产当作典型的和重......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华盛顿认为权力最纯洁的源泉是出自民意,他坚定地相信人民有权力和有权利建立政府以及制定和更改政府的法律。他在《告别演说》中说:“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但是宪法无处不在,除非全体人民通过明......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制约权力的观念和实践根源于对于人性的深刻洞察。“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71]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中存在着知与无知、崇高与卑贱、善与恶、灵与肉、......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构想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信心和高度重视,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还存在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完......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0页。 [1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20] 同上第287页。 [21] 同上第306页。 [22]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
所谓宪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清末新政所涉不可谓不广,而其中的标志性举措该是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颁布的“宣示预备立宪”的那道著名上谕: ……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初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会带来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和发明人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自身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兼具专利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点,为缓解上述问题提供了途径。在......
在宪法与政党之间(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1
内容提要: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当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