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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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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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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

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论文关键词:东海油气争端 中间线 临时安排 共同开发

一、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由来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11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①逐步升级的反应。2011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

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2011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出席马尼拉“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时,向我国官员正式提出,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

他还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②对于日本的要求,我国予以断然拒绝,同时也持积极态度,主张通过冷静、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对话来解决这一争端,并建议进行共同开发。

然而,日本没有作出积极回应。在2011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③2011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

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日益恶化的事态不仅使美国表示关注,④而且还给我国海上对外油气开发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2011年9月28日,“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优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

就在2011年10月25日中日双方就解决争端举行的事务级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⑤

二、中日双方的权利基础与油气调查、开采活动的法律性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预测东海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在东海就掀起了“海底石油之战”。

1974年,日本在东海中间线以东的争议海域与韩国订立共同开发协定,遭到中国的抗议。⑥长期以来,日本无视东海存在争议的客观事实,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这是中国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在客观了解、正确分析这场争端时,需要明确、澄清几个概念,了解分歧之所在。

(一)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⑦规定,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中日两国作为东海的相向邻国,各自对其邻近海域的权利不容否认,而且两国都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

日本1996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他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或在某种条件下扩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但日本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有效对抗中国的权利主张与近海活动。

就专属经济区而言,东海的宽度不足400海里,因此两国的权利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叠的,这自然存在划分专属经济区界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虽然对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可以来源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但按《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专属经济区中有关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来行使。

这意味着,有关近海底油气活动的法律基础应主要依据于大陆架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

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

固有权利的依据在于大陆架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将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指出:“国际法将大陆架归属于沿海国而赋予法律权利是基于这一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这些区域虽为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即其在海下的扩展。”⑧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

⑨自然延伸标准的地位变化受到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出现的“已被接受的新趋势”的影响,并反映在《海洋法公约》上:第76条第1款将距离概念引入了大陆架权利基础的范畴中。即使如此,该条款仍将自然延伸放在首位,而对距离标准附加了“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限制条件。

第76条第1款之所以作出这种安排,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1950年弗朗索瓦报告员和国际法委员会所作的保留已不再具有合理基础。自然延伸概念以及将该概念等同于大陆架已不再是“不 合理的不公正”的根源。

因为这一“不合理的不公正”由于200海里海底的专属经济区概念的确立以及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开发的收益分享制度的建立而得到平衡。二是地质、地貌意义上的自然延伸概念已不再像从前那样成为国家占领的优先手段。

⑩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草案)》第76条第1款第一部分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11] 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的仲裁裁决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12]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13]杜比也承认,“200海里标准只起辅助作用”。

[14] 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15] 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也认为距离是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

然而,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延伸主要标准的有力证据。国际法院早在作出该结论之前就指出,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不同的。

没有专属经济区的地方可以有大陆架,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大陆架,就不可能有专属经济区。尽管“出于法律和实际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既适用于大陆架,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是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距离所定义。

” [16] 这里“部分地”的措辞明显地承认自然延伸的优先地位。这种解释是符合逻辑的,因为保持与先前判例的一致性是国际法院一贯的做法。

可以肯定,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不可能彻底修正它在3年前所作的推论。而且,国际法院的上述论断是以有关当事方海岸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

[17]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当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这正如莱高尔特和汉基所说:“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自然延伸的存在一旦确立,适用同一标准测算这种延伸是从海岸而不是从200海里界限处开始的……在200海里以内和以外有着单一的大陆架制度,不管《海洋法公约》适用于200海里以外有何特殊规定”。

[18]再者,自然延伸与海底地理、地质和地貌特征相关,它呈现出大陆架与沿海国之间的实际联系。而距离标准纯粹是一个人为的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习惯法的性质。

[19] 中国和日本的海洋立法各自主张自然延伸和200海里的大陆架区域都于法有据,无可厚非。但是,当两国的这种单方面主张在东海导致权利冲突时,中国的自然延伸毋庸置疑地优越于日本的200海里距离。

国内外海洋地质学者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形、地貌、沉积特征和地质上都与我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我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

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

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东海大陆架边缘和海槽西坡的沉积物性质与长江的物质类同,海槽东坡沉积物性质则与琉球群岛有着紧密的联系。

而海槽本身属于陆壳向洋壳的过渡带,其地貌既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是一种独特的地貌单元。[20]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艾默里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

” [21] 日本学者也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22]所以有学者指出:“显而易见,冲绳海槽构成日本海底结构的自然边界。

”[23]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东海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岛岛架止于冲绳海槽东坡坡角。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二)中间线 在存在海洋权益之争的东海海域,中日双方尚未划界,当然不存在所谓的“既定”边界线。中间线只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国家间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协议达成或由第三方解决的,而不能仅仅依照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无视其他国家的法律立场自行决定一条国际海洋边界是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

国际法院在英国-挪威渔业案中指出:“海域划界总是国际性的。它不仅仅取决于沿海国的意志……与其他国家划界的有效性取决于国际法。

”[24]因此,“海洋划界是一个法律-政治过程”,海洋边界是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25]而非平分有关海域。因为平均分享的观念与所有有关大陆架法律规则的最根本原则相冲突。

[26]如果海上划界犹如一分为二那样简单,大量未定海洋边界就不会仍然存在。中间线甚至不是东海划界之前的一条临时管辖线。

中国过去没有承认过所谓的东海“中间线”,将来也不可能承认。中国一贯主张,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中国没有必须接受中间线的法律义务。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法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中国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这就如格林菲尔德所评论的,《海洋法公约》的这种模糊立场进一步削弱了日本在东海主张适用中间线原则的效力。 [27] 而且,中间线原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

因为如果不顾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把中间线作为一项绝对原则来适用,就可能造成将一国自然延伸的区域分配给另一个国家的不公平情况。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就认为,在订立《日内瓦公约》时,并不存在等距离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

因此,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28]国际法院的这一论断为其后判例所一再重申、援引。

即使中间线原则是可适用的,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

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则,而是单一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该规则与习惯法规则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划界。

[29]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海岸地理是公平 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

英法海峡案的裁决指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决定等距离或任何其他划界方法适当性的主要是地理情况。” [30] 缅因湾案的判决甚至认为“地理特征是划界过程的核心”。

[31]中日海岸地理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排除中间线的一个重要情况。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公里,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其中吐噶喇、奄美、冲绳及先岛群岛的东海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

在北纬3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32]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以中间线平分东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在与中日海岸关系极为相似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双方海岸线长度的巨大差异(8:1)成为国际法院调整虚拟中间线的一个相关因素。

[33]国外学者也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海岸线长度之间的显著差异,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相关因素。” [34] 冲绳海槽同样也是构成不适用中间线的另一个重要相关情况。

国际判例法承认,如果划界区域在地质或地貌上存在一种足以割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本质地质连续性的、显著的、持久的断裂或间断构造(如海槽、海沟或凹陷),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为构成属于两个国家的两个不同大陆架,或两个不同自然延伸的界限时,那么划界就必须遵循此断裂所显示出的界线。[35]冲绳海槽就具有这种性质。

与判例中没有赋予划界效力的那些不显著的、微小的地质地貌构造相比,冲绳海槽尤为显著。它形似新月,向东南凸出,南北长约1200公里,宽约140-200公里,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槽底长约840公里,宽约36-120公里;北浅(700米)南深(大于1000米),最深处2719米。

[36]戈尔迪明言道,冲绳海槽不同于挪威海槽,“北海海床地质上的整体性把挪威海槽和分割日本诸岛与东中国海下面的大陆架的冲绳海槽区别开来”。[37]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相似。

[38] 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有关协定承认帝汶海槽的重要作用。在1972年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两国的边界线划在距离中间线更靠近帝汶海槽中轴线的地方,澳大利亚获得争端区域面积的80%.1989年《帝汶缺口条约》设立的合作区位于海槽中轴线以北与印度尼西亚200海里主张以南的海域。

[39]即使在日韩共同开发协定中,冲绳海槽也被日本接受为一个相关因素,因为共同开发区完全在中间线的日本一侧,更靠近日本海岸。因此,冲绳海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严格限制中间线的一个公平考虑因素。

格林菲尔德表示:“琉球群岛下面和周围区域的地质,尤其显著的是非常重要的冲绳海槽,使日本要求平分中国海大陆架的资格受到质疑”。[40]朴春浩也指出:“日本关于不考虑冲绳海槽,应用中间线原则,从而产生日本对东海较大范围的海底区域的主权的法律依据,看来是令人怀疑的”。

[4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的中间线主张还是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背离的。《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钓鱼岛是洋中小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在国家实践与司法判例上,无人居住的洋中小岛在划界中通常被忽视。

加之,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为中日两国所争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

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是普遍一致的理论观点。

李韦清认为:“钓鱼岛群岛的领有权给主权国带来的只不过是12海里领海”。[42]诺德霍尔特指出:“不论钓鱼岛获得何种领土地位,它对决定东中国海大陆架边界线的影响如果不是没有的话,也将是很小的”。

[43] 格林菲尔德也认为,钓鱼岛(即使日本有主权)完全位于琉球群岛一般走向线以外,因此不能用作中国与日本间大陆架划界的基线的任何部分。[44]日本学者同样倾向于不应赋予钓鱼岛划界效力。

如中内清文说:“尖阁群岛并不真正适合于人类居住。看来很清楚的一点是,这些岛屿只是对于其周围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储藏而言才是有价值的……把尖阁群岛用作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那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或者衡平的。

” [45]

(三)结论 上述分析充分说明,东海“中间线”纯属子虚乌有,完全是日本的一厢情愿;中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固有的主权权利:“中间线”以东至冲绳海槽的权益归属不容否认。“春晓”油气田位于“中间线”以西约5公里的中国一侧,开发该油气田是中国行使自己的主权权利,根本不存在所谓侵犯日本海洋权益的问题。

该油气田不可能有跨界的情况,因为界线并不存在,所以中方开发这个油气田将不可避免地“吸”走日方一侧资源的说法系强词夺理。即使油气田跨越“中间线”,越过的那部分储藏也并非日本所有。

就如上面提到的,“中间线”以东是争议海域,而且中国的权利基础优越于日本的权利基础。因此,在双方没有就争端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拒绝提供有关油气开发资料和数据合法合理,继续在没有争议的本国近海进行建造油气开采设施和铺设管道等作业活动更无可指责。

相反,日本在争议海域的单方面资源调查甚或勘探活动不为国际法所允许,以此要挟中国满足其无理要求或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的活动更是背离了和平解决争端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双方都主张权利的区域,日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面行为侵犯了中方的权利。

这种损害对方权利的单方面行为普遍受到禁止。国际法院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指出,在单方面开发将对有关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对有关海床或底土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情况下,国际法支持禁止单方面开发的义务。

[46]日本采取的竞争性行动只能激化矛盾,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这对双方都无益处。

三、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解决的可能方案 诚如中国所一再倡议的,谈判协商是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唯一出路。谈判是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确定的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法律义务。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谈判义务是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是一切国际关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承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47]谈判不应仅是形式上的交换意见,而应诚实进行。

诚实谈判就是在谈判时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权利,承认分歧的客观存在,友好协商,以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为目标。根据《海洋法公约》,中日协商解决油气争端有两个一般方案可备选择。

(一)划定边界通过协议划定边界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解决权利重叠区域的通常途径, 它能提供稳定、清楚的海上管辖权界线和创造安全的资源开发投资环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本次油气争端和国际石油价格的飙升无疑为两个石油消费大国谋求最终达成东海划界协定提供了契机。

这个协定除了确定一条边界线外,还应将跨界资源的某种合作机制作为其组成部分。实践中有两种模式可资借鉴。

一种是英国与挪威式的“单一地质构造”条款,即:“如果任何单一石油地质构造或油田……跨越了边界线,而这种构造或油田位于边界线一侧的部分可以从边界线的另一侧全部或部分地开采,经与许可证持有人协商后,缔约国应谋求就关于最有效地开发这种构造或油田的方式以及按比例分配此种开发所得收益的方法达成协定”。另一种是伊朗式的,即在距离边界线一定范围内禁止钻井与开发合作。

如伊朗与巴林《大陆架划界协定》第2条规定:“如果任何单一石油构造或油田……跨越了边界线……而这种构造或油田位于该边界线一侧的部分可以从边界线的另一侧通过方向钻井全部或部分地开采,那么:

(1)在边界线的任何一侧不得钻井,任何生产区域与该边界线的距离不少于125米,除非得到双方政府的相互同意;如果出现本条款考虑到的情况,双方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就有关在边界线两侧可以进行合作或联合开发作业的方式达成协定。”但是,划界谈判往往需要耗费相当时日,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目的。

这对极为复杂的东海划界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尽管划界是理想的办法,却无助于现实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临时安排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是《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所要求的。

中日两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真诚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实际可行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可考虑如下形式: 1.冻结资源调查、勘探或开发活动 换言之,争端双方在协定期内都不得在重叠区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

这种方法可以暂时保持重叠区域的和平局面,但无助于对海底油气构造的了解、确定矿藏位置或获得资源开发的利益。 2.暂定措施区域 这是许多划界协定和资源管理协定采用的一种临时安排。

它是将一定范围的海域规定为“暂缓区”,并建立该区域的某种合作机制。中日可仿照美国与墨西哥2000年《关于西墨西哥湾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条约》拟订的合作模式,将争议海域宣布为暂定措施区域。

在该区域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授权或许可钻探或开发大陆架的石油或天然气。为有助于确定区域内矿藏的可能存在和分布,双方应依其国内法律规章便利于对方获得允许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研究的请求,并应分享其所拥有的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

当所获取的资料能使一方知道油藏的可能存在或跨越暂定区域以外时,它应通知另一方。双方为此应定期会晤,以确认这种储藏、定位和判明其地质地球物理特征。

双方应尽力达成有效和公平利用该区域储藏的协定。在收到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书面请求的一定期间内,双方应协商讨论有关储藏的问题。

一方应将其在暂定区域附近自己一侧水域进行油气勘探或开发的决定或活动通知对方。每一方应确保它授权进行区域活动的实体遵守协定的规定。

合作型暂定区域应该是中日双方容易接受的,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第7条设立了暂定措施水域。这种安排的不足是合作层次不高,不利于勘探或开发海底资源,并可能增大以后划界的难度。

3.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是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权利争议,在相互间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石油资源。它是世界上各个海域的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与《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地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

在过渡期内,共同开发活动不构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对有关区域及其石油资源的权利或权利主张的基础,也不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国际法理支持共同开发的解决方法。

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在重叠海域,可“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来解决”。杰瑟普法官在其个别意见中强调:“在争议但尚未划界而又有部分领土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共同开发原则……更为适用”。

[48]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同样肯定了共同开发的方法。专案法官埃文森在其不同意见中说,共同开发是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一个公平的替代方法。

[49]如果重叠区域蕴藏储量丰富的石油资源,上述方法无法及时地将潜在石油转化为现实财富。而与上述临时解决方法相比,共同开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共同开发是双赢的。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利主张或立场,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毫不迟延地、有效地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使它们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

它既能维护各自对共同开发区的管理与控制,又能提供安全的石油投资、开发环境。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共同开发是日本可以接受的最现实可行的争端解决方案。实际上,日本政府并没有明确拒绝中方的共同开发提议。

[50]日本外相还表示:“不希望东海成为争端之海,希望成中日友谊之海”。日本有些舆论也认为共同开发是一个现实的解决之策。

[51]而且,日本在东海有与韩国共同开发的实践与经验,中日曾经就东海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了讨论。[52]在政治上,共同开发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为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因此,只要日本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将共同开发作为一个议题,通过对话协商,是完全可以达成协定的。中日共同开发可参照《帝汶缺口条约》和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的模式来避免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和进行共同开发。

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线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该区进一步分为a、b、c三个小区。

中日两国中间线与距离中国海岸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之间的区域为a区,它是真正意义的共同开发区。a区的西面是b区,位于中间线与日本200海里线之间。

c区位于中国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至冲绳海槽中轴线之间。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与石油勘探开发制度。

在a区,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由两国共同管理,适用统一的石油开采规章、开发方式(如产品分成合同或租让合同)和税收政策,并平均分享开发 收益。为此目的,双方可设立部长理事会和联合管理局两个机构。

部长理事会由两国指定的同等数目的部长组成,代表两国监督a区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a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联合 管理局向部长理事会负责,根据两国法律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能力,对a区内日常石油开采活动和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如签订、修改、终止合同、分配收益、提供建议、颁布规章、取得和处理动产及不动产、提起诉讼或应诉等。

b区和c区分别由中国和日本管理,执行各自的石油开采、管理制度;双方应就自己管理区域有关石油合同的订立、批准、期限、中止或延长等事项通告对方,并应将其石油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给对方,如10%或20%.

四、结论 东海油气争端是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具体表现。日本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对抗行动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

中国在没有争议的海域从事近海油气作业是行使大陆架主权权利。在双方尚未就争议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有充分理由拒绝提供油气资料。

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鉴于东海划界的复杂性,临时安排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

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勘探、开采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合作层次从低级到高级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帝汶缺口条约》和英国与阿根廷处理马尔维纳斯群岛的模式为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中日两国应该继续磋商,达成此类协定,实现双赢。

注释: ①作为我国在东海海域的资源开发项目,“春晓”油气田是“春晓”、“断桥”、“残雪”、“天外天”油气田项目中第一个开发的油气田。“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方350公里的东海大陆棚盆地西湖凹陷之南部,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已探明天然气储量达540亿立方米。

该项目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荷壳牌(shell)所属的美国派克顿东方公司、美国优尼科(unico)东海公司等共同投资90亿人民币开发的,将于2005年6月正式投产,预计自2007年起年产可达24.96亿立方公尺天然气,经由海底输气管道向我国上海、浙江等地区供气。参见吴晟:《春晓一声雷霆惊———日韩中海域油气资源主权之争事件簿》,《能源报道》2011年9月号。

②参见云雷:《日本恶意炒作我开发东海油气,向中国施加压力》,《扬子晚报》2011年7月1日。 ③④ [50] 参见《美台欲插手东海资源之争议》,《参考消息》2011年7月20日。

⑤参见《日本威胁开始开采东海资源》,《参考消息》2011年10月29日;《日两阁员不满东海问题磋商无果》,《参考消息》2011年10月28日。 ⑥[15][22]参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3页,第67-70页,第83页。

⑦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中日两国于1996年批准。 [26][28][47][48]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rg-den.;frg-neth.),icj reports1969,para.43,18-20,55-83,86,99。

tunisia-libyan arabjamahiriya 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icj reports1982,paras.48,67。 [14]see dupuy and vignes,a handbook on the new law of the sea,1991,vol.i,p.339,pp.341-342。

[11][17][49]see tunisia-libya continental shelf case,para.47,para.16,pp.320-323。 [12]see guinea/guinea-bissau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decision of 14feb.1985,paras.115-116。

[13]see g.r.feulner,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jurisdicti on between states:the effect of physical irregularities in thenatural continental shelf,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76,vol.17,p.105。 [16]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icj reports1985,paras.33-34。

[18]l.h.legaultand b.hankey,from seato seabed: the singl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case,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84,p.983。 [19]see research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law, university of cambridge,internationalboundary cases:the continental shelf, 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1992,vol.ii,p.1585。

[20] 参见曾成开、朱永其:《对早期弧后盆地——冲绳海槽地貌的一些认识》,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编:《东海冲绳海槽地质文 集》,第4-16页。 [21][32]参见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台湾正中书局1986年版,第23页,第164页。

[23]c.r.symmons,the maritime zones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1979,p.187。 [24]fisheries(united kingdomv. norway),icj reports1951,p.132。

[25]see cas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icj reports1984, paras.46,56,103。 [27]see jeanette greenfield,chinas practice in the law of the sea,clarendon press,1992,p.143。

[29]see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 arbitrationbetween france and the united kingdom,decision of 30june1977,paras.68,70。 [30]see france-united kingdom case,paras.87,96,97,198,239。

[31]see gulfof maine case,paras.59,199,195。 [33]see libya-malta case,paras.73,75。

[34]jin-hyun paik,east asia and the law of the sea,in james crawford and donaldr. rothwelled.,the law of the asian pacific regi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15。 [35]see france-united kingdom case,paras.107,109;tunisia-libyacase,para.66;libya-malta case,para.41。

[36]参见许东禹、刘锡清等主编:《中国近海地质》,地质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37]l.f.e.goldie,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s natural prolongation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problem of island,netherland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73,vol.iv,pp.253-254。

[38]参见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39]东帝汶独立后,它取代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的一方。

[40]jeanette greenfield,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sea,air,and environment,1979,p.127。 [41]choon-ho park,east asia and the law of the sea,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3,p.30。

[42]wei-chin lee,troubles under water:sino-japanese conflict of sovereignty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1987,vol.18,p.598。 [43]h.schulte nordholt,delimitation of the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1985,p.155。

[44]see jeanette greenfield, chinas practice in the law of the sea,p.130。 [45] [日]中内清文:《东中国海和日本海的划界问题》,邵津译,《国外法学》1980年第4期。

[46]see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greecev.turkey),icj reports 1976,para.30。 [51] 参见《日本有意商谈联合开发东海建议》,《参考消息》2011年8月29日;《东海能源之争考验中日关系》,《参考消息》2011年10月26日。

[52] 参见于辉:《共同开发海洋矿物资源的国际法问题》,载王铁崖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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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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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并通往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开放航行的河流。国际河流争端是指各沿岸国之间对有关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不同主张和观点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国际河流争端主要包括划界、航行、分水、......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 a la 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自1878......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2]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6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国际法论文3500字:竞争法律
发布时间:2023-05-20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国际法论文3500字。 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
谈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现状与原因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美农产品贸易额不断增大,农产品贸易争端也不断增加。本文主要从中美农产品发展的现状着手,通过对现状的分析从而具体阐述了引起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发生的原因。不管是对于企业微观层面来讲,还是对于国家......
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8
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1)2002年度学术年会论文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张志兵“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关于战争法的研究有:(1)冈田良一的《空袭与国际法》(严松堂 1937年)、(2)信夫淳平的《战时国际法讲义(全4卷)》(丸善 1941年)、(3)筒井若水的《现代战争法论》(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2年)和《战争与法》(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于领土方面的研究,有山下康雄的《割让领土的主要问题》(有斐阁 1949年)。关于非自治地区的制度的研究,有家正治的《非自治地区制度的展开》(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74年)。关于委任统治的研究,有田冈良一的《委任统治的......
9000字宪法论文国际竞争
发布时间:2022-07-30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9000字宪法论文。 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
国际油价-“货币战争”-综合新能源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1
当看到法新社近日回顾《自1970年世界油价走势的重要转折点》一文,不禁想起宋鸿兵在《货币战争》一书中所列举美国利用金融优势掌控世界的一些重要节点,似乎与国际油价存在着遥相呼应的内在关系。 在第一次能源危机之前,美元作为世界性......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除应对考试的教学辅助图书外,日本还出版有大量帮助读者学习国际法的归纳性汇总性图书。首先是将国际法的重要项目,作成各种图表,将各种要点进行分类整理,这样的图书主要有:经 冢作太郎的《图解国际公法(补订版)》(立花书房 1982年......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7
除了上述研究外,日本学者还专门对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国际司法判例进行了整理和研究,祖川武夫等编的《日本法院的国际法判例》(三省堂 1990年)就集中收录了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与国际法有关的判例。为加强对日本的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
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 战争赔偿是人类自有战争以来就已经出现的一种现象,只是到18世纪以后才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规定。两次世界大战在规范战争赔偿问题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战争赔偿的内涵、目的、赔偿方式等都与此前有了较大的区别。进入20世纪后......
WTO与国际法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一、WTO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两种三位一体的因素。 首先,和用“GATT”(关贸总协定)的缩写来表示的意思一样,人们用WTO所表示的内容,从其功能上说,有三个: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
国际贸易中的成本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 要: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存在,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经济浪潮当中,考量一个国家的贸易成本的大小,不仅可以揭示其融入世界经济的程度,更对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有现实的意义。在对成本理论对贸易的影响分析,以及国内外学者对贸易成......
后ATC时期中国纺织品国际竞争力结果的评价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作者:万晓燕 韩友涛 周泰正【论文摘要】 搞好企业信息化战略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信息化建设。本文通过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信息化战略现状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企业信息化战略提出启示,以利更好地发......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之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4
钓鱼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可是至今为止,该岛仍然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之下。 中日两国政府在恢复邦交之际曾经有过君子协定:对有“争议”的钓鱼岛领土归属的纠纷,双方承诺在争执期间均不得在该岛上设置永久性固定装置。其争端的解决可以......
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4
【摘要】当今世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转移。服务贸易已日益成为衡量一国国际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虽然取得迅速发展,但其总体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加快服......
浅谈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现状与原因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0
【论文关键词】 中美农产品贸易; 贸易争端; 非关税壁垒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美农产品贸易额不断增大,农产品贸易争端也不断增加。本文主要从中美农产品发展的现状着手,通过对现状的分析从而具体阐述了引起中美农产......
我国海洋开发及安全:解决争端靠外交还是武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连小学生都知道;但中国海洋面积有多少,却并非人人清楚。对于"争议中"的海洋国土,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军事手段是一个好的选择吗?如何实现我们的海洋主权、发挥我们海洋的作用,考验着我们民......
对完善中国东盟能源合作的国际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8
一、中国与东盟的能源资源状况 ( 一) 中国能源资源的特点 首先,从能源分布与消费来看,我国能源分布不均衡,生产供不应求,人均占据有量较低,人均能源消费量仅占世界水平的6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次,从能源开采来看,我国的......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4
论文论文摘要:南海问题产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遭到不断侵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本文主要阐述南沙群岛的归属以及如何扞卫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 【论文关键词】南海......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双方态度剖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31
[摘 要] 当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表现出密切关注以及对WTO多边解决机制的偏好,而中国则表现出对双边解决机制的偏好。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美国的核心利益以及中国在世界知识产品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使得中国......
“2001燃油公约”评述与建议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2
摘 要:对《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订立背景和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对公约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加入该公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燃油 污染 责任 公约 一、序言 自1967年Torry......
浙江省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实证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本文采用出口产品及市场相似度指数测算浙江与主要出口省份的出口产品及市场结构,基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Index)和贸易专业化指数(TC Index)评估浙江与广东、山东、江苏、福建的国际竞争力。实证结果表明浙江与其他4......
中国苹果出口竞争力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8
【论文摘要】 本文利用市场占有率、可比净出口指数、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分析了我国苹果出口竞争力状况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结果表明,我国苹果出口竞争力上升较快,但与世界主要出口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提升我国苹果......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李广民(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李广民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一 综合性著作经......
中国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发展分析(三)(1)
发布时间:2013-12-18
二、我国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与评价 1.国外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概况 据统计,美国电影的出口额在所有出口产品中已位居第二,仅次于航空产品。现在,全世界上映的电影大约有85%是好莱坞制造的。1993年,世界大影视公司有36%在美国,36......
中国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发展分析(二)(1)
发布时间:2023-06-27
3.中国电影产业的规模[2] 根据前文提及的电影产业范围,我们将主要目标锁定在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三个具体的行业当中,其中还将涉及到经营收入及人员规模。 1.电影制片业 (2)拥有单片摄制许可证的国有单位22家(主要为电视台、电影......
试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论文关键词 国际法 战争赔偿 历史演变 论文内容提要 战争赔偿是人类自有战争以来就已经出现的一种现象,只是到18世纪以后才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规定。两次世界大战在规范战争赔偿问题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战争赔偿的内涵、目的、赔偿方......
中国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发展分析(四)(1)
发布时间:2013-12-18
(3)投融资体制及其他支持 对于任何一个产业而言,投融资体制的建设成为产业发展的瓶颈。在电影定位为产业之后,必须要有资本和金融的支持才能推动这个产业的迅速发展。其中,韩国、日本和印度的投融资措施较具特色。 日本在电影融资渠......
中国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发展分析(一)(1)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中国电影产业发展概述 1. 电影产业的基本概念和本章研究重点 中国电影的市场化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提上日程的。自1993年开始,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电影业也开始进行市场化探索。但是与其他......
中国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发展分析(五)(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三、提高我国电影产业的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1.电影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完善的电影市场体制不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能凭借政府赋予的权力来控制行业垄断市场。为了电影产业低迷状况的回升及复兴,制定产业政策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改革......
中国石油安全及其中东石油战略-综合新能源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中国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缺口日趋增大,石油安全已成为一个现实性问题。供求因素将影响中国石油安全。21世纪,中东石油的储产量仍居世界之冠,战略中心地位将不改变,我国将不得不倚重中东石油,但面临挑战。因此,......
论日美防卫合作的危险趋势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0
论文摘要:《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其相关法案的实质是日本为重新走向军事大国、政治大国创立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日本的经济势力、军国主义的崛起、唯我独尊的国民心理、美国的远东政策;其危险趋势是日本再次军国主义化、日本再战、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