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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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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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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藏族社会经济法律的内容十分丰富,并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上。

本文首先从盟会习惯法、自然与生态保护习惯法、经济责任习惯法、以罚代刑习惯法四个方面考察了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然后考察了吐蕃时期和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权成文法典中的经济法律规范,还论述了宋元明清中央政权在藏区的经济立法,最后指出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

(1)是藏汉蒙多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藏族经济法律文化包含着巨大的法理学价值。

藏族的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时逐渐形成一个居住地域相对固定、语言大体统

一、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藏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其中的经济法规范上起吐蕃王朝,下至解放前,一直贯穿于其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并在实践中规制着藏族社会经济生活。 为论述方便,笔者将从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及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探讨其中所包含的经济法律规范。

一、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对藏族社会经济的规制 早在吐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在固有习惯基础之上形成了稳定的习惯法规范。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一方面通过习惯法来保持与各民族部落的领属关系,另一方面将一些习惯法吸收到王朝统一的法律之中,使之上升为成文法,作为在吐蕃王朝控制区域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

可以说,习惯法是吐蕃法律的渊源之一。之后经宋元明清等局部或统一的中央政权时代,部分习惯法经受住了法制文明的洗礼,尤其是其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藏族社会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盟会习惯法 早在藏族处于原始社会时期,各部落为了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打击他人,经常以“盟会”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其政治联盟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到了吐蕃王朝时期,随着青藏高原统一程度的加强,盟会制度不仅反映王朝与部落的领属关系,更主要的是将双方的经济关系法律化。

一方面,王朝保护各部落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各部落应向王朝交纳一定数量的牲畜或其他财产作为经济义务。盟会已成为清查财产、征收赋员的重要手段。

王朝越强大,这种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越稳定。相反,在王朝日渐衰落的情况下,各部落则表现出不尽经济义务,时叛时服的情形。

据《旧唐书?吐蕃传》记载,“赞普与臣下每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杀犬、马、牛、驴为牲,咒曰:尔等咸须同心共力,共保我家,惟天地神祗共知尔志,有负此盟,使尔等身体屠裂,同于此牲。”直到清朝末年,青海藏族部落还按这种习惯会盟,到期不赴盟,要受到惩罚。

《番例》第六条规定:凡会盟已给传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户等罚犏牛13条,百户等罚犏牛6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5条。①由此也可以看出习惯法向成文法演变的历史轨迹。

到了11世纪角厮啰政权兴起以后,尚无完备的成文法律,而是通过“盟誓”“祭天”的形式来维持王权与部落之间的臣属关系,以确保王朝的政治经济利益。

(二)自然与生态保护习惯法 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的习惯。尤其在佛教成为主导性宗教之后,由于受“佛戒杀生”禁忌之影响,他们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诸如河鱼、秃鹫 、田鼠、黄羊等。

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习惯逐渐上升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后来,这种习惯法还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和宣讲,历代达赖和历任摄政每年宣讲《日垄法章》,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野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违者皆给予不同惩罚的禁令。

理塘毛垭地区的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藏羊(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

①理塘木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罚款。1人挖药材罚30藏元,2人罚60藏元,余类推。

理塘拉木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元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外,还得退回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②。显然,藏民族很早就意识到自然和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护。

由于高原地区特殊的脆弱的生态遭到破坏,是很难恢复的,所以藏族习惯法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反映了藏民族法律文化的地域特点和科学性。在草原保护方面,“轮牧”是千百年来不变的非正式制度,也是藏民族保护草场,促进牧业良性发展的习惯法。

搬迁轮牧的日子,也要遵从这种无形的法律,由部落首领择定良辰吉日统一进行,对早搬、迟搬、错搬者均给予经济处罚。

(三)经济责任习惯法 自古以来,青藏高原地区地广人稀,也许是基于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藏族习惯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人身罚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主要体现在藏族习惯法中用财产处罚来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藏族习惯法规定,偷盗者应当负经济赔偿责任。凡偷盗者一经发现并抓获,要向头人交忏悔费马一匹、枪一支,向户长交忏悔费枪一支。

许多部落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伦理道德秩序,规定治内盗严、治外盗宽的原则。在部落内部犯窃,窃平民财产者没收一半家产;窃牧主、头人财产者,没收全部财产。

在外部落行窃,被抓获后应当返还所得,罚半个银元或相当的财物。偷牧主和头人财物的,赔罚九倍,偷平民财物的,赔罚三倍。

对抢劫行为,藏族习惯法经历了从鼓励认可到限制禁止的历史变迁过程。最初的藏族习惯鼓励本部落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外部落实施抢劫,这反映出特定生产力水平阶段和历史时期人类为生存而奋斗的历史现实。

随着各部落交往的频繁和统一程度的加深,藏族习惯法规定:凡抢劫者,都要受到经济处罚。青海果洛部落法规定,袭击牧地,给头人悔罪金5品,马枪15支;什长悔罪金2品,马枪15支;低头费上等5品,马枪25支;中等3品,马枪15支;下等2品③。

(四)以罚代刑习惯法 这是藏族习惯法的一大特色。最典型的是盛行在青海、西藏等地的“赔血价”制度。

所谓“赔血价”,就是杀人犯或其亲属只须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以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不再实行血族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习惯法制度。所谓“赔血价”,就是致害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支付一定数的财产以示和解的一种习惯法制度。

据考证,赔命价、赔血价源于松赞干布时期西藏的《法律二十条》①。到十一世纪初,青海果洛藏族部落以此为母本,制定了《红本法》,将《法律二十条》中的杀人者抵命,修改为“赔命价”,并衍生出“赔血价”。

命价和血价的高低,取决于受害人地位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寡。其中青海果洛莫坎部落的习惯法规定:命价分为三个等级,一般以男性等级而论,凡属于部落内部伤害死亡者,根据死者身份的高低贵贱确立命价等级。

头等命价是指受害者为官僚、贵族及其嫡系亲属。其金额采取九九制(81只羊),九五制(45头牦牛)和九三制(27 头犏牛)。

二等命价的受害者为一般小吏和生活富裕的牧民,金额一般为300头牛。三等命价的受害者为贫民,仅150头牛。

三个等级的女性命价仅为男性命价的一半。②其赔血价制度更加完备详细,共分为三个等级的六种赔血价。

例如头等男性活命价规定:牧民在头人面前抓刀柄,即罚81匹土布;二等活命价规定:牧民在小头人、小牧主面前拔出腰刀准备动武时,罚45匹土布;三等男性活命价规定:牧民之间打架,罚血价27匹土布。并且规定了许多赔偿名目,如调头费(指加害人认罪赔偿,使被害人的亲属从势不两立的复仇感情上调回头来实现和解)、悔罪费、孤儿捶胸费、寡妇拭泪费、兄弟失膀费、本家失亲费、受害者铺垫费等,不一而足。

藏族习惯法普通规定:为了本部落的利益而杀死外部落人的,命价由本部落公众负担,这叫做“僧人费用家摊”,无故杀死外部落人的,命价由杀人者及其家属承担,这叫做“乌鸦中箭自己痛”。杀死本部落人的,命价由自己和家属承担。

一般地,命价分为三部分:调头费、命价正额和煞尾费(意思是双方冤仇从此了结,永不追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藏族历史的演变,这种习惯法广为流传,大有习惯法回潮之势。

直到近代,藏族仍盛行杀人赔命价、伤人赔血价,用罚服代替复仇。具体做法是:按照被害人之身份,以为赔偿之差。

重者赔百金,轻者半之,折交茶包之类,外给马一匹、鸟枪

一、刀一而已。或曰:轻者,罚茶八十包,约值银三百两;重者,罚出经卷一百八帙,约值银六百两;最重罚出经卷及他物,值银十两以上。

其不能偿者,由本村之人担任。到了现代,命价少则一两万,多者数万,血价一般在数千不等。

这种不以生命相抵,而是以财产相赔的习惯法似乎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但在藏族地区,它为有财产、有地位的统治者擅杀枉伤提供了方便,其阶级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是违背人类理性的,也是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的。目前,在我国的藏族地区,由于对本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认同,对现行法制的不信任和隔膜,加上相对宽松的民族区域自治环境和“因俗而治”的传统惯性的存在,藏族地区的“以罚代刑”的习惯法复活,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具体讲,它与我国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刑法》第36条和第90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在这方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地方立法来解决问题。

二、藏区成文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对藏族社会经济的规制

(一)吐蕃时期的经济法律规范 藏族比较系统的成文法的出现,一般认为从松赞干布始,它是在文字出现以后,统治者在原有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经过法律制定程序而形成的,这也符合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藏族在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于公元629年颁行了《法律二十条》,主要针对吐蕃社会的基本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其中对民事经济生活的调整主要通过“盗窃”一条加以规范。据《西藏通史》记载,松赞干布在建立吐蕃王朝以后,就着手创建其成文法系统,史称“基础制”。

根据以后史家的研究,认为“基础制”是以六大法典(即六六大计法、度量衡标准法,伦常道德法,敬强扶弱法,判决势力者的法律和内库家法)为核心的基础三十六制度。其中农牧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度量衡标准法是典型的经济法制度。

由于受史料限制,其内容尚无法考证。也有史家追述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法律叫《六类大法》,又称《吐蕃六法》。

其主要内容是:

(1)《以万当十万之法》,《十万金顶具鹿之法》,

(3)《王朝准则之法》,

(4)《扼要决断之法》,

(5)《权威判决之总法》,

(6)《内府之法》。其中的《十万金顶具鹿之法》即度量衡位差之法,管理度量衡。

这相当于现代经济法中的《计量法》。据载,当时已有升、两、合、勺、钱、分、厘、毫等法定的度量衡规范单位和器具。

除《六类大法》外,《六决议大法》也是吐蕃时期的重要法律,其中的经济法主要有两条:一是供养王者、献纳赋税之法,相当于现代经济法中的税法。二是关于保护农田的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驰马穿越田园。

到了芒松芒赞统治时期,随着领土的扩大,社会问题愈加复杂,社会关系对法律的需要日益迫切,因而迎来了吐蕃社会的又一个立法高峰。据《贤者喜宴》记载,当时已有《以万当十万之法》、《王朝准则之法》①,《纯正大世俗十六条及戒十恶法》及《三法》。

最有名的当属《敦煌古藏文写卷》P.t.1071号《狩猎伤人赔偿律》,P.t.1073号《纵犬伤人赔偿律》和P.t.1075号《盗窃追偿律》②,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身,建立了相当完备的经济赔偿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用现代法学的眼光看应是民事法律,并带有刑罚的色彩,但其经济责任制度是毋容置疑的。

这些法律大部分已经佚失,但它反映了吐蕃法律的局部面貌。其中的《狩猎伤人赔偿律》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吐蕃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关系。

其中规定:“大藏和王室民户所有武士及与之命价相同之人,被一切庸和蛮貊之人、囚徒等有因狩猎射中,无论死亡与否,放箭人起誓非因挟仇有意伤害,可由辩护人十二人,连同本人共十三人共同起誓,如情况属实,其处罚与《对仇敌之律令》同。查明实情受害人中箭死亡,赔命价银150两,由受害人和佐证人平分。

无佐证人则全归受害人。受害人中箭未亡,赔偿医药,食品(银)30两。

由受害人和佐证人平分……王室民户一切庸及尚论和百姓之耕奴,蛮貊囚徒等人,被尚论黄铜告身以下和与之命价相同之人因狩猎身中……,如受害人中箭身亡,赔偿命价银200两,由受害人和佐证人平分。无佐证人,200两全归受害人。

若受害人中箭未死,赔偿100两,由受害人和佐证人平分……”③。 吐蕃法律明确保护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土地、牧场等生产资料归王室的所有制形式。

王室将土地和牧场赏赐给贵族官僚,通过奴户为其耕种,并向王室交纳赋税,向贵族交纳地租。农牧民可以从政府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牲口从事生产,因而对政府承担赋税和劳役。

吐蕃各级政权都设有“农田官”,专门管理土地事务。①赞普对各部酋长和贵族大臣的土地、奴户和居民进行分封、调整和没收,频繁地清查田地、清点人畜、划定地界、牧场、调集差赋。

任何人要转让,赠与土地和居民,必须经赞普首肯,以诏令、命令和法令等成文法形式加以合法化。《尚蔡邦江浦建寺碑》记载:“设或一时尚。

聂多子嗣断绝,一切所辖之地,所领之属民赞普不再收回,亦不转赐他人,均增赐为此神殿之顺缘,如此颁诏矣。”②赞普王室作为最大的土地和牧场所有者,对土地、牧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王室把土地和牧场分封给大领主,大领主再分封给小领主,直到“庸奴”手中进行耕种、使用,并向领主纳页赋,支服差役,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分封制。 吐蕃时期的经济法律还反映在赋税和差役方面。

根据《吐蕃简牍综录》的反映来看,赋税法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按土地数量来交纳农业产品地租。“……百姓的年成不好,上等庸奴一‘多热’土地只交5克青稞,5克麦子”③。

第二种方式是按户计征税赋。赋税法规定“吐谷浑上万人部落……每户征收5升(青稞)④”。

第三种方式是劳役地租,如赋税法规定:“寺庙的财产有二十屯半,可征收劳役财物”。⑤对于牧民的赋税征收,由于史料欠缺,无法确定。

但据《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记载:“及至牛年赞普驻于辗噶尔,大论东赞于”祜“定”牛腿税“。可见按畜交纳肉类赋税是吐蕃法律曾明确规定了的。

(二)元、明 、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权的《十五法》、《十六法》和《十三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 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政权格局的变迁,政教合一的统治制度逐渐在西藏确立。,萨迦政权的建立结束了西藏地方长期各自为政,不相统属的局面,为藏族统一的法制奠定了政治基础。

该政权要求下属各部落“尔可令尔所部七蕃民户善习法规,吾当使其乐业安居者,”以达到“自觉奉法,邦土叨光。”随着萨迦政权的日益腐朽,公元1349年,绛曲坚赞结束了萨迦政权,并使各部落相继臣服纳贡。

为了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整顿法度,他又根据佛教《十善法》的精神,在原萨迦政权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简明的《法律十五条》,又称《十五法》。目前的史料尚无《十五法》详细内容的记载,但《续藏史鉴》和《西藏王臣记》等史料记载了其篇各。

其中的《懦夫狐狸律》是关于对懦弱的人加以扶助的法律,带有当代经济法中“社会保障法”的性质。《使者脚钱律》是对贪污的官吏予以处罚的法律。

但根据日本学者山口瑞风的研究,认为它是关于因怠交缓交或拒交赋税和罚金时,官吏出差强制执行时,其经费负担的范围。⑥《盗窃追偿律》主要是关于对盗窃者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更应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然而,在封建农奴制时代,由于受所有制性质的制约,法律主要保护封建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因而其经济法性质是极其鲜明的。

《半夜前后律》实际上是关于农牧业生产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法律,是典型的经济法。也有学者⑦根据明代《十六法》推定《半夜前后肆》是有关借贷责任和契约关系的法律。

明朝末年,帕摩主巴政权被推翻,彭措南杰建立了第悉藏巴地方政权,又称噶玛政权。社会变革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使法制的变化成为不可避免。

因此,噶玛丹迥旺布下令由地方长官贝色利用藏族传统法律资源、伦理道德资源、宗教禁忌,并直接参照吐蕃王朝法律和《十五法》,制定了《十六法》。在立法体例上,《十六法》直接继承了《十五法》的传统体例,甚至许多律名都是从《十五法》中直接照搬而来。

(清代为藏地区的《十三法》又是以《十五法》《十六法》为蓝本,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为论述方便,一并列入对照表中。)见下表: 篇名 十五法律名 十六法律名 十三法律名 1 英雄猛虎律 英雄猛虎律 镜面国王律 2 懦夫狐狸律 懦夫狐狸律 3 地方官吏律 地方官吏律 4 听讼是非律 听讼是非律 听讼是非律 5 逮解法庭律 逮解法庭律 拘捕法庭律* 6 重罪肉刑律 重罪肉刑律 重罪肉刑律* 7 警告罚锾律 警告罚锾律 警告罚锾律* 8 使者脚钱律 胥吏供给律 使者薪给律* 9 杀人命价律 杀人命价律 杀人命价律* 10 伤人抵罪律 伤人血价律 伤人赔偿律* 11 狡诳洗心律 狡诳洗心律 狡诳洗心律* 12 盗窃追偿律 盗窃追偿律 盗窃追偿律* 13 亲属离异律 亲属离异律 亲属离异律* 14 奸淫罚锾律 奸淫罚锾律 奸污罚锾律* 15 半夜前后律 半夜前后律 半夜前后律* 16 异族边区律 《十六法》秉承中国法律传统,具有诸法合体之特征,既有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也有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

其中的经济法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地方官吏律》:它本是典型的行政法,但包含若干经济法规范,该法规定除个别因战乱而流浪者之外,不许发给有关减租免税的凭照;对手欠债务者要按规定征收,不得随便没收财产。

《警告罚锾律》规定了实物与银钱的换算比价,带有货币法的特点,同时又有价格法的影子。该法也详细地记录了西藏各地的度量衡法律制度,体现了藏族经济法渊源的多样性。

《胥吏供给律》与《十五法》的《使者脚钱律》大致相当,只是律名不同,它是关于藏族人民对官吏下乡强制执行案件时提供食宿、支付费用的法律,它规定:凡属官府派出的讨价人员,偿还债务的户头对主要人员每两天送给两条小羊腿和一条大羊腿,其侍从人员,每三天送一条小羊腿。此外要送五碗茶和酒等物;骡马等牲蓄供应二升饲料。

同时还规定了免除义务和追加义务的条款:对按期缴纳者不得借口索取脚力,每拖延一天要加收五升脚价。这些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可以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和经济关系的稳定。

《半夜前后律》是关于农牧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根据藏族习惯法,农牧民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借用牛、马等牲畜,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然而牲畜死亡等突发事件必然引起纷争。对此,《半夜前后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所借牲畜死于借者手中,要照价赔偿,如完好地交还过一夜后死亡,借用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所借牲畜在前半夜死亡,则由借用者赔偿。如果所借牲畜死于鞍疮等病因,则依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赔偿。

当然,该法律也对商业活动和农田管理等活动也作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成为调整藏族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清初,集西藏政教权力于一身的五世达赖喇嘛为了确保西藏封建农奴主阶级在西藏的政治经济统治,决定制定法典。

他命令第巴索南饶丹修订法律。第巴索南饶丹对《十六法》进行了调整、补充和重新解释,删去第1条《英雄猛虎肆》,第2条《懦夫孤狸律》和第16条《异族边区律》,最终编纂成《十三法》,又称《十三法典》。

其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与《十六法》十分接近,主要包含在《盗窃追偿律》和《半夜前后律》之中。

三、国家制定法中的藏族经济法律规范对藏族社会经济的规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从国家政治与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宋朝以前,主要的藏族地区仍然游离于正统的中史政权的控制之外。

直到唐朝,松赞干布娶文成主以后,吐蕃与唐朝才结为友好关系,但双方的友好与臣服是表面的,双方争夺吐谷浑和西域四镇的斗争一直在进行。①可以说,在政治上唐蕃之间甥舅关系的建立密切了吐蕃民族与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后来吐蕃地区纳入中国版图,藏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奠定了基础。

②因此,国家制定法中的藏族经济法律 应当从宋代起论。

(一)宋朝对藏区的经济立法 十世纪,由于赞普达摩被佛教僧侣刺杀,吐蕃社会处于封建制度状态。嘶啰政权建立后,与宋修好,宋朝对嘶啰等各加封号、给赏赐,双方基本上确立了一种臣属关系。

宋朝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推行“以夷制夷”,“联蕃制夏”(西夏:笔者注)的策略,同时重注通过经济法律来调整双方的经济关系,进而实现其政治目标。据《长编》卷384载,公元1086年的一道诏令明确指出:“国朝置蕃官必沿边挖扼之地,赐以土田,使自营处……”这种土地法律制度是与其“加封蕃族”的策相配套的。

宋朝曾加封嘶啰“宁远大将军”便是其“蕃官法”的表现。为加强与蕃部之经济联系,通过“茶马互市”来规制宋蕃之间的茶马贸易。

其立法过程大致相当于现代立法体制中的委任立法,即行政官员以“奏折”形式对茶马贸易提出建议草案,然后皇帝以“诏”的形式批准。例如,嘉佑七年,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奏:“旧制,秦州蕃汉人月募得良马二百匹至京师,给彩绢、银碗、腰带、锦袄子。

蕃官,四鹘隐藏不引至者,并依汉法论罪。岁募及两千,给赏物外,蕃部补蕃官,蕃官转资回鹘百姓加高给赏。

今原、渭、德顺军置场马市、请如秦州例施行。诏从之”。

③熙宁三年,“时诲上《马政条约》诏领行之。”④对违反“茶马互市法”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京畿转运使吴择仁“擅改茶法,夺职免。”⑤其实,宋代的茶马互市法是宋代统一的茶法的特别法,宋代的“盐茶专卖法”十分完善,设立专门的“榷货务”主管此事,凡匿不交产物而私贩者,茶叶没收,计值论罪。

持杖贩私茶为官司捕获者,皆处死刑。⑥ 宋王朝针对汉蕃关系的新形势,不断制定和颁行土地法,以诏、令等形式发布施行。

公元1026年诏曰:“陕西弓箭手毋得典买租赁蕃部土田,其蕃汉愿合种者听之”①1052年又诏曰:禁鹿延路汉户以田产与蕃官买卖者。1067年诏:取边民阑市蕃部出八千顷,给以弓箭手。

由于蕃部岁饥,以田质于弓箭手,过期辄没。(蔡)挺为贷官钱,岁息什一,后遂推为蕃汉青苗、助役法。

②1074年诏曰:“应熟夷税户无买田宅与生夷,并依缘边户典卖田土与《蕃部法》”③由此可见当时的经济立法中已有“典买”“租赁”、“买卖”、“质押”“孳息”等诸多法律关系,反映出王朝对藏区立法的完备程度。 由于藏区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宋代藏区仍然处于事实上的独立地位,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是象征性的臣属关系,但这种关系的维持不以地方向中央交纳赋税为经济关系的基础。

这种关系时常被“时叛时服”所打破。但在双方的经济关系上有纳贡与赏赐的来往。

尽管宋朝一直致力于“以汉法治蕃”,但对于蕃部首领犯罪只能采取“以罚代刑”的藏族习惯法传统。法律规定“缘边蕃部使臣、首领等,因罪罚羊,并令躬自送纳,毋得却于族下科敛入官,犯者重断之”④。

仅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条法律对适用的条件、处理的结果都有明确的规定,从逻辑上构成了完备的法律规范。同时,它即有实体性的规定,又有程序性的规定,使法律的适用有了保障。

另外,具有规范多样性的特点,既有经济法律规范,也有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最后,它体现出对官吏腐败行为实行加重处罚的刑事法律原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立法水平和统治者的价值观念。

(二)元朝在藏区的经济立法 自元代开始,中央政权才真正开始在西藏地区行使行政管理权。公元1253年,蒙古军人进入西藏,结束了西藏地区不相统属的混乱局面,统一了西藏,从此,西藏成为中国版图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元朝是以蒙古族贵族为首并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少数民族上层分子组成的政权。大统一造就了民族之间的大融合,也推进了法律文化的兼容并蓄。

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方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元朝统一中国以后,由于游牧经济冲击前中原的封建农耕经济,专制的封建军事政权,使得宋代曾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出现了衰退。

与此相适应,元朝的法制尤其是经济法制比起宋代没有辉煌的成就,⑤在对藏区的经济法立方面,主要体现在籍户、置驿和茶马互市三个方面。

1、籍户法 籍户的目的在于征收赋税,这也是征服的标志。1247年,宗王阔端通过萨班颁布于乌思藏的令旨中要求各地首领籍户。

在当时,“圣旨”不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重要的渊源。史载1260年忽必烈即位后,立即遣官赴吐蕃地区清查户口,1268年又派阿衮、弥林等官员抵乌思藏,进行更大范围的户口调查,包括前藏、后藏以及阿里和拉达克地区。

籍户的同时,从法律上确定了各封建领主向朝廷交纳贡物的数量和品种。据《经世大典。

站赤》记载,贡物主要有金沙、银、颜料、羊毛、兽皮、广木香、葡萄酒、酥油、水银、硫磺、青稞、盐货等土产品。

2、置驿法 与籍户同时进行的是设立驿站。据《经世大典。

站赤》记载,设立驿站的目的是为了“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吐蕃的驿站与内地的驿站相连,直通元大都。

通过籍户,可以确定各地方首领统辖户口的多寡和资源情况,以便确定支差的人数和赋税的数量。法律规定,每一冒烟的烟孔为一户,每户要派出1人支应差役,并为驿站提供物资,牲畜。

史载答失蛮等在籍户与设置驿站时,“一路上在各地召集民众,颁发堆积如山的赏赐品,宣读诏书与法旨”①。驿站的管理权并不属于藏区的十三个万户,而是统归宣政院和中书省。

各万户负有提供运蓄、人丁和器具的法定义务。沿驿各万户领民也负有接站传送文书,为过站官员提供马匹和食物住宿的义务,此役称为“乌拉”。

乌拉作为一项经济法律制度在西藏地区推行。乌拉也叫“外差”或“其差”,专指藏族人民对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的各种差役,与其相对应的是“内差”,指西藏农奴无偿地为三大领主耕种自营地。

关于外差法律制度,由于明清两朝均予以沿用,因此不再详述。 驿站的设立为元朝的统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同时,驿站本身的开支成为藏区人民的沉重负担。

元政府立法规定:每当遇有灾乱,致使站赤消乏时,立即予以赈济。1292年“乌思藏宣慰司言”,‘由必里公反后,站驿遂绝,民贫无可供乙。

’命给乌思藏五驿各马百匹,牛二百,皆以银;军七百三十六户,户银百五十两。②1296年7月,“以钞十一万八千锭治西番诸驿”③。

1297年6月,“赐朵思麻一十三站贫民五千余锭……冬十月戊午,以朵甘思十九站贫乏,赐马牛羊有差。”④。

元朝皇帝也以圣旨的形式颁行赈济法。1319年,宣政院使奏请赈济乌思藏的撒思迦、答笼,宋都思,亦思答在后藏的四站,“奉上命,每站予马一百二十匹,准支价钱”⑤

3、茶马互市法 元朝继承了宋朝的茶马互市法,并加以发展,规定:“置榷场于碉门、黎州、与吐蕃贸易”⑥。对犯私茶者,处杖七十七至徒二年刑,财物一半没官,并于没官物中取一半“付告人充赏”。

茶马互市对元朝和吐蕃均有好处。一方面,元朝政府通过控制茶专卖,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从藏区获得马匹,大量用于征战需要。

另一方面,吐蕃人以马匹、氆氇等土产换取内地的茶、绢、帛等物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自身需要,也使藏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茶马互市法的作用是较大的。

另外,元代的“茶马互市法”也体现出与宋代不同之特点:宋代的茶马互市基本上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国家有组织地进行,双方的交往带有相当浓厚的政治色彩,而不是纯粹的贸易行为。但同时,由于宋王朝与吐蕃地方政权之间的制约关系松驰,双方的贸易带有一定的平等性。

元代的“茶马互市”在宋代的基础上有了新发展,它不仅仅局限于官方往来,在许多茶马场,比如今川、藏交界处的朵甘思一带,汉族与吐蕃的民间贸易逐步发展起来。这样,由于民事关系的新变化,元代“茶马互市法”中相应地出现了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同时涉及一了贸易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在这方面,元王朝一方而推行“因俗而治”的原则,承认吐蕃原有的一些习惯法和成文法,另一方面将元朝法律推广到吐蕃地方,改制吐蕃地区原有的法律制度①,反映在“茶马互市法”上,国家利用法律进行调控的功能强化了,其经济法性质明显了。同时,伴随着民间交易发展,经济法和民法的内容更加丰富了。

(三)明朝在藏区的经济立法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鼎盛时代。其间中国的经济、文化都发展到了封建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峰。

尤其是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经济在宋元基础上取得了新发展,明中后叶甚至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此背景下形成的明法制,上承唐宋旧律、下启清代法制。

《大明律》的制定,《大诰》的颁行,《问刑条例》的修订,《明会典》的问世,注释律学的兴起,反映出明代法制文明的辉煌。伴随着新兴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原有经济关系性质和表现形式的变化,明朝的经济法律日渐精密和具体化。

其农业法和工商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财税法保证了国家财政的来源。可以说,明代的经济法在铸就明代繁荣的社会经济方面贡献很大。

明朝中央政权在藏区的经济立法,主要包括赋税法和茶马互市法。

1、赋税法 明王朝按照唐时两税法核定田亩,并制定黄册和鱼鳞册作为征收田赋和丁税的根据。法定的税粮期限是:夏税以每年的五月十五日至七月底为期,秋税以十月初一至十二月终为期,不得超过期限。

如超过规定期限半月以上仍未收足者,提调官吏,里长和欠粮人分别处以杖刑,罪止杖一百。因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如违限一年以上,仍未收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吏处絞刑。

法律规定:凡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丁男均须承担徭役。“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②。

在藏族地区,主要通过土司来征纳贡赋和征调。法律规定:“每年应纳粮石,应赴河州仓完纳,不得延缓逾期;如遇都统过往,所用人夫马匹地方,即速应付;凡有大小事宜,必禀知副将、守备、文官完结。

”③藏族人民的役差,主要是被征调为士兵和向驿站支力役。显然,由于藏族社会经济薄弱,广大人民绝大多数处于封建农奴、牧奴的经济和法律地位,中央王朝很难直接向其征纳赋役,只有通过其代理机构土司来行使权力。

土司往往将取之于民的财产进贡给明朝政府,明王朝又以绸缎、茶、钞等予以回赐。这种你来我往式的交换从表面上看是“贡”与“赏”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了明王朝对藏族的统治策略,中央看着的是政治利益,而地方看重的是经济利益。

由于赏赐的物品经常远远超过了贡物的价值,而藏地方乐于进贡,进贡越多,藏族百姓的负担就越重,内地人民负担也越重,中央赏赐也渐渐成为明王朝的负担,只有藏族的上层分子从中得利。于是,通过立法规制“进贡与赏赐”这种新兴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经济关系显得十分迫切。

皇朝颁布法令规定西番入贡不得以“熟番”作“生番”,生番3年一入贡,大族4至5人,小族1至2人,其余遣还。同时还对进贡的年月,进贡者的身份,人数等加以规定。

还规定贡使既不得出卖牲畜,也不能换取内地物资①。明王朝在给甘肃总兵官任礼等的敕令中指出:“近者西宁等处蕃僧喇嘛来朝贡者甚众,沿途军马供给烦劳。

……今至者惟远方化外之人,如例起送,余留尔处,照旧管待,听候所进之马,就彼给军骑操,方物俱贮官库,第具数来闻,用偿其值。凡彼情有欲言,尔等研实,即为条陈,听候处置、庶偿此两便。

②”这样,将那些通过进贡谋取利益者拒之门外,规范了贡赏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当时的经济法律仍没有摆脱“因事制法”的落后状态,而皇帝随时颁发的敕令就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茶马互市法 明代继续推行茶马互市来控制和安抚地处边陲的藏族,加强明王朝的政治经济统治。茶马互市对藏族地方和中央政府都意义非同寻常。

由于“番人恃茶以生,故严法以禁之,易马以酬之,以制番人……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扎右臂,非可以常法论之。”③因此,“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之法,用以制羌、戎。

而明制尤密。”④明朝的“茶马互市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大明律》专列《茶法》,二是在《问刑条例》中专列《私茶条例》。

显然,这些法律具有特别法的性质。由于茶为“民所不可无”,“番用不可缺”之物,因此明王朝积极组织与藏族进行茶马贸易,并从中“三十抽一”,以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

法律还规定在杭州,江宁等地设立“茶引所”,在产茶地还设产课司,立仓收储茶叶,以专市马。为了防止私市交易,设立了“金牌信符”制度,将刻有“皇帝圣旨”,“合当差发”、“不信者斩”字样的金牌发给甘青纳马之族,作为互市和征调征购马匹的凭证。

同时,还在川陕等地设立“茶马司”,来检验“符牌,以听各蕃纳马易茶”。法律还规定:贩茶者必须请买“茶引勘合”,如不请买或使用过期的“茶引勘合”,按贩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兴贩私茶、潜在边境,与番夷交易,”“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而充军。”《私茶条例》规定了“行人”视察和“御史”视察制度,并规定了对贩卖私茶者和失察者的处罚,但比《大明律》规定的处罚要轻一些。

这主要是由于汉藏人民茶马交换和其他物质交换的扩大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历史潮流。茶马贸易的实施客观上促进了汉藏人民之间的社会经济联系。

作为经济法的“茶马互市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茶马贸易,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贸易的发展,它的历史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四)清朝在藏区的经济法律 在清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达赖册封之前,蒙古汗王固始汗已于1642年消灭了藏巴汗,成为掌握西藏军政大权的真正统治者。1653年,清政府除册封宗教领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

⑤同时考虑到当时的历史与现实,决定又以金册、金印册封西藏的实际政治领袖固始汗,嘉奖其“尊德乐善,秉义行义,惠泽克敷,被于一境,”“倾心归顺”,封其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固始汗),期望他能够“益矢忠诚”,“作朕屏辅”,以“带砺山河,永膺嘉祉。①”而固始汗为了利用达赖在宗教方面的影响巩固其在西藏的地位,“把全藏的赋税送与达赖,作为达赖个人费用和黄教的活动经费”②这也客观上为西藏政权教合一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清政府默许了达赖征收赋税的权利,使之成为不成文的法律制度。清朝在藏区的经济立法,主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赋税与差役法 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继承性。一方面,清王朝确立了“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继承了明代的一些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清政府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采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原则,承认了 藏族地区原有的一些经济法律的效力。然后通过专门立法,将这些法制文明的成果吸收到专门法中。

《藏内善后章程》就是这样一部针对藏族社会的专门法律。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整顿税制、依法纳税的法律规范。各村落应交政府之赋税、地租以及物品,邻近各地多派僧官催交,较远者多派俗官催交。

可见在当时的藏族社会,存在着拖延缴纳赋税的现象,这也许与藏族社会下层对中央政权的认同程度低有关。于是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了,明确了赋税催交制度。

法律还规定了征税人员依法征税的规范:近查僧俗官员和宗本中有少数坏人,将所收赋税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积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赋税时,强加给住地户负担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

以后强佐派人催交赋税时,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僧俗官员及宗本等只准催清当年赋税,不得提前催收来年赋税。

减免差役的法律规范 《藏内善后章程》明确规定:此次廓尔喀侵犯藏地,西藏许多村落废墟,人民饱偿痛苦,因此对于所属人民应大发慈悲,予以爱护。最后决定济咙、绒夏,聂拉木等三个地方免去两年的一切大小差徭。

宗喀、定日、喀达、从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一切差徭。并免去前后藏所有人民铁猪年(1791年笔者注)以前所欠的一切税收。

政府僧俗官员各宗谿负责人等,所欠交税收也都减免一半。1795年,为落实《藏内善后章程》,八世达赖强白嘉措在驻藏大臣松筠授意下决定:“除商上必需之草料柴薪牛羊猪事项照旧交纳外,所有应交各项粮石,本色折色钱粮,普免一年。

并将所有百姓自乾隆五十六年至五十九年之旧欠粮石,及牛羊猪各项钱粮四万余两,概行豁免。……再唐古忒百姓本来穷苦,又因差事繁多,逃散甚众,倘若不行查办,优加扶恤,不但商上百姓日渐逃亡,且百姓缺乏食衣,所住房屋必然破坏,今欲招回百姓人等,给予银两,修补房屋,再有投入世家人户的百姓,亦当今归本处安置,商上给予口粮籽种,各务农业。

三年之内,免其交纳钱粮,不派各项乌拉差事,用示体恤。”③这些法律规定及实施办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稳定人心、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维护清朝在西藏的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当然,根据皇帝圣谕:“军差、驿站和宗站等差役,对谁也不准减免”④

(3)平均赋役的法律规范 《藏内善后章程》明确规定:“西藏之税收,乌拉等各种差役,一般贫苦人民负担苛重,富有人家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领得免役执照,达赖喇嘛之亲属及各大呼图克图亦领有免役执照。各噶伦、代本、大活佛之庄民也多领得免役执照。

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在专制的封建时代,在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区,清王朝能够在法律中体现出这种程度的公平,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正义价值,当然,其阶级局限性是毋容置疑的。

2、货币法 法律明确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并设立机构,铸造藏银元,由管财政的“商上”负责鼓铸工料役夫,但由驻藏大臣派遣人员“督同监造”,如果有掺杂锡、铁等假料而被发觉时,所有由汉官及噶伦委派的孜本,孜仲等管理人员以及工匠人等,一并治罪,并依所铸假币数目加倍罚款。法律同时还统一了货币的成色与折算比价。

对于货币的质量,由驻藏在臣派汉官合同噶伦进行检查,并用汉银换回藏政府和尼泊尔政府曾铸造的假币,规定比价是汉银一两换一百枚假章卡,并规定藏地方政权以后不得私自铸造章卡。中央政权在藏区实施的货币法,扭转了藏族地方政权利用假币榨取人民血汗的局面,使得财政权力归中央,由中央的代理人驻藏大臣代替行使,也使得藏族人民与内地的经济纽带得以确立和加强。

3、限制对外贸易的法律 有清一代,基本上奉行封闭自守的方针。早在顺治十二年,首颁禁海令,不许片帆下海,违者重罪。

之后虽曾开海禁,但有诸多限制,如禁止粮食、兵器、木板、铁器、火药、土硝、硫磺等出口。出海人员随船携带的粮食,限每日每人米一升,余米一升,以防风阻。

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宫,船户、商人一并治罪。①与海禁相似的是陆禁。

西藏地区与外相接,《藏内善后章程》明确规定:接壤藏地各番部落差人来藏,令边界营官禀明驻藏大臣验放。有禀驻藏大臣者,由驻藏大臣给谕。

有呈达赖喇嘛者,俱禀送驻藏大臣译验,商发谕贴。在藏地边界,各设关卡,不得私越关卡与外交易。

以后法律又重申:“如有私越边界者,即行从重惩办。”②当然,限制对外经济交流有时只是一个幌子。

清政府甚至明确规定不准噶伦与外面私通信息,也是主要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无论如何,清朝法律禁止和限制藏族对外贸易是不争的历史事实。

余 论 通过以上对藏族经济法的述论,我们不难看出藏族经济法的多元性特征。这种多元性表现在:藏族经济法不但包含了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藏族局部政权③的经济立法,还包括藏区纳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央政权对其专门立法。

其实,法律是从属于社会的现象。藏族经济法从属于藏族社会,同时受其历史上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受制于控制藏族社会的体外因子-传统中国社会。

毫无疑问,藏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控制手段打上了藏族社会、汉族社会、蒙古族社会等其他民族社会的烙印。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藏族经济法是藏、汉、蒙等多民族文化相互交融的产物。

因此,藏族经济法的多样性特征包含着巨大的法理学价值,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① 吴从众《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论文选》,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7页。

① 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31页。 ② 张济民主编/《青海藏族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

③ 陈光国/《论藏族部落习惯法的刑法规范》,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第87页。 ① 徐澄清/《关于“赔命价”“赔血价”问题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 第32页。

② 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40页。 ① 笔者认为,《以万当十万之法》和《王朝准则之法》是松赞干布时期制定当属无疑,其法律框架也 许在芒松芒赞时期予以继承、修订,由于史料所限,故为推测。

② 《敦煌吐蕃文献选》,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7~36页。 ③ 转引自《敦煌吐蕃文献选》,王尧、陈践译注。

大藏,似为粮食与农事的基层工作人员。“蛮貊”为 藏称南方泥婆罗人。

“囚徒”为被俘虏的外族成员。 ① 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4月第1版,第60页。

② 参见中央民族学院语文学藏语组编译,《吐蕃金石录》,第155页。 ③ 参见《吐蕃简牍综录》第1页。

④ 同上,第32页。 ⑤ 同上,第33页。

⑥ 参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九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1页。 ⑦ 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2001年,4月,第1版,第151页。

① 参见《旧唐书。吐蕃传》和《新唐书。

吐蕃传》 ② 卢勋,《隋唐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406页。 ③ 参见《宋史》卷198兵十。

④ 同上。 ⑤ 宋史卷322. ⑥ 《长编》卷104. ① 《长编》卷5. ② 参见《宋史》卷328. ③ 《长编》卷252. ④ 《长篇》卷106. ⑤ 宋代的经济法律十分繁荣,涉及众多经济法学部门:土地法,奖励开荒法,方田均税法,青苗法, 农田水利法,市场管理法,盐茶专卖法、钱法、财政法等。

元朝致力于开拓疆界,加之蒙古族法律 文化的滞后性,在“以少临众”的统治过程中法制建设也无法超出宋朝法之窠臼。许多经济法律如税 法,茶法,盐法等均沿用宋代的“禁榷制度”。

① 陈庆英译,《汉藏史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8页。 ② 《元史》卷17《世祖本纪》 ③ 《元史》卷19《成宗本纪》 ④ 《元史》卷19《成宗本纪》 ⑤ 《永乐大典》卷19421,《站赤》之六。

⑥ 《元史》卷9《世祖本纪》 ① 史载管辖十三万户的第七任本钦曾协助朝廷籍户,改组地方行政机构并依照元朝法律改制吐蕃法律。 ② 参见《大明律。

户律。户役》 ③ 转引自陈光国:《青海藏族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页。

① 徐晓光。 藏族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1版,第159页。

② 《明实录》卷13 ③ 《西宁新志》卷19 ④ 《明史》卷18 ⑤ 《清世祖实录》卷74,第19页 ① 《清世祖实录》卷74,第19页 ② 《清代民族史》杨永琛著,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359页。 ③ 参见《达赖剌嘛传》,牙含章编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3~74页。

④ 参见《水牛年决定》汉文译稿。转引自《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论文选》中国藏文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212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271 ② 《清仁宗实录》卷31 ③ 笔者认为,局部政权即包括了藏族社会纳入中国前的王朝政权,也包括了藏族社会融入中国社会后的地方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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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黄平校,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3页。 [24] 诚然,承认这种趋势对我们是痛苦的。因为“全球化的含义实际上意味着西方就是标......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⑧]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1页。 [⑨] 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都将解放自然或技术作为解放人的必要条件。《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没有收录“法兰克......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世界竞争将会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由于知识成为了首要的生产力,并对于生产能力来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因此,它在世界权力竞争中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笔巨大的、也许是最重要的“赌注”和争......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1
这里之所以称为法律的“维新”(Reform)而不是法律的“革命”(Revolution)[44],旨在于于动辄“改天换地”的国度里强调这种法律变化对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甚至可以说,其仅仅是量上的变化,尚不关涉到法律本质。其实,自19世纪末开始的......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也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产品的一种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制造部门中尚未通过经验检定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决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也可以存在商......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0
——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些修订,大多数都是......
论管仲的经济法律思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5
摘 要:管仲,春秋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先秦法家的奠基者,齐桓公在位时,,对齐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行了改革,在他的帮助下,齐桓公“一匡天下”。分析管仲的经济法律思想并着重论述该思想的社会实效问题。 论文关键词:仓廪实......
NPL交易的法律问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NPL在法律上意味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其交易则主要采用权利转让方式;这种权利交易在价格确定、交易对象转移时间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已经映照出主要参考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不......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必然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实施的司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董必武对人民司法制度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4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 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 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
经济社会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7
经济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经济行为和经济体系、探讨经济与社会互动关系的一门科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社会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社会学论文范文一: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服务......
税法公平价值论(上)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0
目 录前 言第一章 税法公平价值研究之基础——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税收的起源·税收(法)的本质·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第二节 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税法的价值的概念与含义·税法的基本价值第二章 税法的公平价值第一节 税......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8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司法能动主义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并存。由于法律责任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陈寅恪与历史社会文学研究法
发布时间:2022-11-09
陈寅恪与历史社会文学研究法 在中国近代的学术大师中陈寅恪是其中非常有特点的一位。正如学界所说的,胡适是哲学家,俞平伯是文学家,王国维的优势在政治和理论,而陈寅恪却是历史学家。与胡适在学术研究上主要采用考证的方法不同,陈寅......
吸收与互动:西方经济社会史学与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
发布时间:2013-12-18
20世纪世界与的史学界,在打破官经济的桎梏之后,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流派。西方世界以法国费弗尔和布洛赫在1929年创办《经济、史年鉴》为标志,把经济社会史写在年鉴学派的大旗上,中国则在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和“社会性质论战”......
浅谈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的引导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却未能退出市场舞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介入而逐步加深,以致社会问题逐渐趋于凸显。 一、经济法律......
论新中国经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历史必然性(1)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 1956年底,伴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对于发生于半个世纪之前的这一重大的历史性转变,人们的认识和评价不尽相同。但是,无论人们对其得失对错如何评说,它所以发生的历史必然性,却是......
略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社会发展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种要素,譬如法律文化,总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文化是什么界说不一,一般认为,它与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法官的审判方式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相关。但严......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五、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 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场变化不但波及并且改变着乡土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而且......
解读“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法律意义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公布,是我国至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这第一声,意味着我国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取向成为历史。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与公......
如何完善社会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发布时间:2023-05-23
【摘 要】经济法是现代社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则,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协调和发展是经济法的精髓,它决定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的基本制度,文章就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说起,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经济法的社会经济......
试论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内容摘要] 在目前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抢滩占点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由有奖销售引发的法律纠纷已占相当比重,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仍不健全、不完善,有很多不足之处。文章在对有奖销售进行分析的同时,......
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下)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合 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合。这种配合,通常体现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一般性共同规范与具体领域的特别规定相结合。现就我......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摘 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
上海市城镇化的历史演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5
【摘 要】上海以其襟江带海的地理优势迅速聚集了人口、技术、产业等生产要素,由此推动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加速了上海城镇化的进程。建国后,上海城镇化的发展由于受政府政策制度的影响又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论文关键词】上海 ......
论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族经济立法各环节的根本性准则。它是民族经济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表现,反映着立法者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以及受民族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程度。一、 民族经济立法的含义从语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献......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光。”——莎士比亚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当然不可能脱离对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本编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但是,中心化不应导致对边缘的遗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换了“基层司法制度”......
论法律至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笔者......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演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市场经济;伦理;公平竞争;社会责任;法律 内容提要: 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假设为市场经济奠定了人性基础,也为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公平竞争伦理是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
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涉外经贸合作中,一般都需要涉外律师参与谈判、起草文件、提供咨询、进行见证等事宜。作为一名从事涉外工作的律师在进行上述工作时,不仅要有驾驭中文经贸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要有驾驭英文经贸法律文字的能力。本文拟就涉外经贸法律文......
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影响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8
目录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
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1
论文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发布时间:2022-11-17
摘 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5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了法的历史类型,并对中国法理学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际法;法理;法系 法的分类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传统,把法分成若干法系,如英美法系......
社会募捐引发法律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积极发展社会捐赠事业,倡导人们爱心捐赠,无疑是一项关怀社会困难群体的崇高事业,有利于创建和谐安宁的社会及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
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知识创新下的驱动下,当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交易模式,因应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要扩充、期限将缩短、力度须加强。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
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7
——浅议未来中国宪政原理 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民族的共识,因此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成了关键问题。如果说,走宪政民主之路是历经长期探索、争论、曲折而形成的主流意识,那么我们必须......
试论中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摘 要 通过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指出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出现的原因,系统讲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常用手段,最后就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中如何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试论城市农民工的法律保护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也是中国社会中的又一弱势群体,他们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虽然被定为农民,但他们却早已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研究......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0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注释】 Henry VI, Part II, 4. 2. 63. 本书“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一文。 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这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的理想法官,而且也是或曾经是美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官,裁判者同时具有法......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4
但是,我们不应当将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效果仅仅理解为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还是一种真正的“普法”,一种现代社会文明的教育,一种对人的训练,一种关于说话的场合、方式、口气、语词、态度的指教,一种关于权......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在各国关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讨论中,团体诉讼经常作为一种制度样本而被屡屡提起。不过,对于欧陆之外的法学家而言,真正理解这一制度却并不容易。单单关注法条显然不够,德国学者关于现行法的法解释学和法政策学论著,也不能提供......
以历史为平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
发布时间:2013-12-17
以历史为平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 以历史为平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 以历史为平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 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着一条红线,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谈藏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论文关键词]藏族 司法制度 起诉 调解 审判 执行 [论文摘要]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藏族地区便出现了法律。后历经千余年的发展演变,藏族传统法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不断得以充实、完善.并形成了一些独自的特点。通过吐藏族传统司法......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7
如果仍然从政府政法系统地角度考察,在当代中国社会,在县这一级,公检法司(有的地方将民政和移民局也归在政法口,我们将看到,这种分类,至少对乡这一级的民政工作是有道理的)都有自己的延伸,有比较完备的体系。但是到了乡这一级,就......
有关社会经济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6
社会经济形态是指社会总体的生产方式及其行为标的表现形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社会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社会经济学论文范文一:科技创新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 〔摘要〕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其......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入世后的中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法学界目前对传统知识产权研究较多,而对商业秘密的研究则欠缺,相应法律问题也较多。本文主要对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商法行为在本质上以表意为特征以及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隐名股东具有存在的空间,同时,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违背了民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
浅析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发布时间:2023-06-24
1.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尾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
德国内幕交易法律分析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德国法律以逻辑严谨和偏重理论称著于世,同时德国对于内幕交易一直持消极态度,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由于欧洲统一体之需,德国也走上禁止内幕交易之路。鉴于德国人的逻辑思维特点,对于他们的内幕交易法做概括性分析是必要的,希望......
“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论文摘要】本文揭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概念上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变迁、功能价值的角度以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者”和医患关系中的“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必要性,引发出“......
法史学论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为特征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19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你提供法史学论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为特征分析,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深入地研究其经济行为方面的特征,才能......
普法与乡村社会中的法律控制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影响法律控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权利观念,二是法律能否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普法来说,第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容易实现,而对第二个方面,则不......
法史学论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为特征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11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你提供法史学论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为特征分析,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深入地研究其经济行为方面的特征,才能有效地......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司法调解概述 (一)司法调解概念辨析 司法调解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与司法活动的公安机关,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狱。因此,广义的司法调解指司法机关对有关民事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问题的由来 历史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人们惯常所认为的那种连续性和单一性,相反,它实际上是由多种渊源构成的复合体,其间充满了离散、断裂和冲突。具体而言,在相对统一的朝廷律令之外,还有所谓民间法,后者的源流尤其杂......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论文摘要:该文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出发,针对现行教材的不足,通过对学者已有观点的总结,提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此完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并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了立法方向。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摘要]规范旅游合同将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加快旅游合同立法已是刻不容缓。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旅游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再分析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等格式合同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构建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最后从多个角度对......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0
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经济法在中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随着农村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4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五、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 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场变化不但波及并且改变着乡土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
谈行政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贯彻执行对于监督、协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探讨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对行政法深层次的理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
“苏商”与江苏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8
【论文摘要】“苏商”的崛起和发展特别是率先创办实业和创建新式学校,构成了近代中国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尤其是以张謇和荣氏兄弟等为代表的“苏商”风貌,崇尚实业、中西合璧、交汇融合、经世致用、重教崇文、兴办实业、兴办教育,形成了......
论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机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8
「摘要」本文属于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具有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的明确目的性。在文中,作者从法律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出发,综合运用法学、科学学、技术学、经济学、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提出了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繁......
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0
【内容提要】本文尝试从法律规避角度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崭新思路,文章首先借助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工具对法律规避型创新进行理论探讨;然后剖析了美国70年代以来在利率、分支机构、分业经营三个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最后对我......
拖延偿还养老保险历史债务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养老金对于离退休人员所具有的赡养性质,决定了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将直接损害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权利。事实上,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6年来的实践表明,巨额的历史债务如果找不到合理的化解途径,将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1.......
论电子合同效力之法律认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1
[内容摘要]: 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关键......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
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首先是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与此相联系的必然是经济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即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由主要直接参与经济......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2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
劳动法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余晓光 内容概要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距今已十一年了。1994年至2009年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是由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关键时期,劳动法在这个转变时期扮演了一个独特的角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