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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有权者?-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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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有权者?-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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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执业医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使已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未经执业注册,亦不能享有行医权。临床实习生或见习生只能在有行医权的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活动,其诊疗行为并非行医权的行使,而是一种学习方式;其诊疗行为未经上级医师认可不能对患者生效;其行为如给患者造成损害应由其指导医师承担责任。

病历资料不仅是诊疗活动的忠实书证,更是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根据。鉴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主体不中立,集体责任制等弊端,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应回归到有临床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制度内。

关键词: 非法行医/病历资料/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 患者熊卓为在2006年1月13日因腰扭伤就诊于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被诊断为腰4峡部裂I度滑脱,于2006年1月23日入院治疗,于1月24日行腰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植骨融合术。术后第6日(2006年1月30日)中午熊卓为突感憋气、呼吸困难,医嘱给予吸氧后好转(晚6时左右撤去呼吸机)。

当日晚10时35分,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以及呼吸困难、烦躁、血压测不出,行抢救治疗,并开胸及开腹探查,终因抢救治疗无效,于2006年1月31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肺栓塞。后死者丈夫王建国及其母亲管惠英就损害赔偿问题与北大医院发生纠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主张被告存在术前检查不全面在患者不符合手术指征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手术,围手术期对血栓形成等防治不当,抢救不当等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各项损害、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赔偿等共计542.8万元。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围手术期处理符合操作常规;对患者术后产生并发症的抢救及时得当,不存在违规行为。

在诉讼中,原告方对被告医院提交的病历材料提出质疑,并申请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司法鉴定,经被告方同意,法庭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鉴定认为,除病历中《手术前讨论记录表》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以及“胃溃疡”诊断暂不列入整体考虑范围外,其他材料均可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对此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相关异议,但经过鉴定人出席法庭质询后,均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根据前述鉴定双方所认可的病历资料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法大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

1、手术适应症缺乏有力支持,手术治疗的选择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2、熊卓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症病史,围手术期停用阿司匹林等深静脉血栓形成因素,因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1)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发生,并应及时采取对深静脉血栓形成进行客观检查;

(2)医院未及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综合预防或治疗措施;

(3)医院未能早期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失去了干预机会,导致病情最终加重。

3、医院虽然采取了一些抢救措施,但由于抢救过程中出现肝脏,尤其是心脏破裂,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综合分析,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原告方予以认可,被告方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或证明该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予以采信。据此,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北大医院存在过失并造成了熊卓为的死亡,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75.49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方认为一审遗漏重要事实:为熊卓为提供诊疗服务的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名“医师”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段鸿洲和肖建涛则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没有经医师执业注册。

该事实已被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同时也是经法庭查明的事实,却没有在一审判决中予以认定。被告方认为:

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一审法院坚持要求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2、法大[2008]医鉴第1387号司法鉴定存在诸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有临床医学鉴定资质,引用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全面,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等问题,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很强,只有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患者的病情发展等情况进行正确的认定。一审法院仅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导致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2009年11月3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题为《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的报道,此报道一经播出一石惊起千层浪,全国一片哗然,矛头直指北大医院非法行医。11月4日,北大医院医院委员会回应,熊卓为是死于术后肺栓塞并发症,该院已尽全力抢救;该案涉及的住院医生于峥嵘已取得医师资格;北大医院作为一家综合性教学医院,肩负培养医学生的重任,医学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暗访中的个别医师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个人行为,不具有代表性。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第一,本案涉及的实习医生的临床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第二,在诉讼中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应当采用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第5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此就法律层面而言,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学理上,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是否无法替代医疗事故鉴定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关于“非法行医”

(一)“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 “非法行医”在法律上的规定源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8年4月2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一步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列举说明:“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可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包括三大类: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活动;二是没有合法的医师资格或依法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个人以医师名义从事医疗活动;三是家庭接生员实施超越家庭接生范围的医疗活动。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12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并在第39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994年颁布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可见,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相比,《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将非法行医的主体做了扩大到取得医师资质,但尚未进行注册的个人。

综上可见,刑法意义上的个人非法行医的判断以是否取得医师资格为基准,非刑法意义上的刑法行医判断则以是否取得医师执业注册为基准。那么,对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等尚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虽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学生所进行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就此问题,卫生部曾做了多个批复。

卫生部2002年《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称,“取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2011年《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称,“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处理。”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处理。”可见,卫生部的态度是,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行政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件争议 庭审调查发现,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在2006年1月均为北大医院在校医学生,当时于峥嵘仅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执业注册;段鸿洲和肖建涛则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而从熊卓为的病历资料看,《住院志》、《特种检查、治疗、资费项目协议书》、《输血知情同意书》、《临床检验申请单》、《术前谈话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死亡志》、《死亡证明》,以及大量的《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等医疗文书上都仅具有当时还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临床博士生于峥嵘、尚未取得医生资质的临床硕士生段鸿洲和肖建涛的单独签名,如此大量的单独签名而未有其上级指导医生的签名。

故此,原告方主张在熊卓为入院到死亡期间的实际管床医生是于峥嵘和段鸿洲,属于非法行医,并提交了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查处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确认了北大医院于2006年1月23日至1月31日在对熊卓为治疗期间,使用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院校研究生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被告方辩称,于峥嵘当时已经有医师资格证书,正在等待发放执业证书,段鸿洲、肖建涛是该院的临床研究生,依据北大医院的规定进行临床实践,具备了相应的临床医生的技术水平;这些人员虽未取得执业证书,但都是在上级医生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的,上级主治医师刘宪义在病历首页已有总的签名,对整份病历负责,并提交了2007年《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如前所述,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直接影响本案的鉴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从案件的审理到宣判始终未对这个问题进行任何阐释和认定。对于原告方提交的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复函,一审法庭仅在庭审中认定其性质应为“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在最终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未对这份证据做认定。

到底是否存在非法行医?根据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第12条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及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可见,只要有带教老师和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医学生所进行的诊疗活动和书写医疗文书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三)关于“非法行医”的认定 所谓医疗行为是指若欠缺医师的医学判断及其技术,则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致害”和“获益”性并存,及结果的多因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11],我国对从事医疗行业的主体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实际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医师取得职业资格后经注册后取得行医权,未经注册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即行使行医权)。临床实习生或见习生即使已取得职业资格,未经许可(注册)不具有行医权,其在临床实习或见习期间只能在具有行医权的医师指导下才能进行诊疗活动。

换言之,临床实习生或见习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的诊疗行为并非行医权的行使,而是一种学习活动。那么,其行为应当经过有行医权的医师认可,才能对患者生效;如其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亦应由其指导医师承担责任。

因此,未经有行医权的医师指导实习医生擅自进行诊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从法律上而言自当没有争议。 那么,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位医学生是否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呢?《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根据该规定,本案涉及大量的仅有医学生签名的医疗文书均不能成为正式医疗文件。至于被告方在庭审中辩称“医院在病历书写上存在没有上级医师的签字确认的瑕疵,并不能证明上级医师实际上没有进行指导”,该辩称是否有道理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实质上取决于该如何理解病历资料的法律地位问题。

《病历书写规范》将病历书写界定为“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法律上病历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病历资料是医疗活动的忠实记录,是诉讼中的书证。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3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诚如学者所言,“医疗系于医疗处所秘密进行,因此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状况,实非第三人所能理解,亦不可能为客观证明,因此记载治疗过程之病历之阅览及誊写,遂为患者祈求证明因果关系及有无医疗责任之途径”[12],换言之,如实际进行的医疗活动与病历记录不符的,主张一方应举证推翻。

第二,病历资料的制作主体仅限于医务人员。并且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7条规定,实习或适用期的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还需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综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理解,病历资料的制作主体应限于取得医师资质,并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第三,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7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因此,法律上可推断为医疗文书的签署者即为医疗行为的行为人,如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在承担完责任后可向相应的医务人员问责。此外,病历资料还有巨大的卫生行政管理价值和医院管理价值,体现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医学文书的检查,为预防疾病的发生提供政策的指导,为医疗质量的提高提供制度的保障[13];可作为反映医院管理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医疗水平的重要指标。

[14] 如此可见,是否存在非法行医也不应有所争议。之所以本案会在非法行医这一点存在诸多争议原因有二:一则法院、鉴定机构均未对此问题明确表态,而该问题的认定又直接关系到案件法律适用和赔偿标准;二则2007年《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让非法行医的判断问题陷入了混乱。

该批复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就其字面意义来看与之前的2002年、2011年和2005年的批复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即可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笔试成绩也合格,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因此,被告方辩称“参加一场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两个证书”,看似颇以为然。然而《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均规定,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只有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可见,法律不仅有注册的要求,还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提出了要求。因此,2007年《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亦是不同。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执业医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批复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执业医师法》,如两法规定不同,应以《执业医师法》为准。 再者,2007年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由于没有看到请示,很难断定卫生部是针对何情况做出批示,亦难断定卫生部关于实习生临床实习的要求是否已经放宽了到只需取得执业资格即可?即使就此断定在新的需要下卫生部的要求已经放宽了到只需取得执业资格即可执业,这将引起另一个问题。

因为根据该批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实习医生可以不受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限制,也无需上级医师指导即可进行诊疗活动。换言之,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可在所受聘的医疗机构进行独立执业,相比于已进行注册的医师,不受《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限制。

可见这一规定,相比《执业医师法》已有重大突破,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立法机构授权卫生部制定规定,更为妥当,这是其一。其二,《执业医师法》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法考试合格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规定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必须进行注册。

既然通过一次考试,只要有单位接受即可进行注册,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又鉴于医生培养需要临床见习,而医疗机构又存在医务人员紧张的困难。是否可以考虑给获得医师执业资格但尚未有接受单位的临床医学生一个法律上的地位,免除其在法律的尴尬;或者干脆明确规定医师执业资格才是界定非法行医的标准,执业注册只是为了行政管理所需而设立,法律应当明确界定。

此外,对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机构也应明确规定,免得让人无所适从。

三、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争论

(一)关于鉴定的争议 该案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诉讼事由起诉至法院,被告方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后原告方更换代理人后改变诉讼策略将诉讼事由变更为医疗过错侵权。[15]被告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并坚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但原告方主张,本案中存在非法行医,还有病历涂改问题,坚持只做司法鉴定。法庭征询被告方可否直接作司法鉴定,被告方同意配合法院先做司法鉴定,但要求保留其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作出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后,被告方认为鉴定人不是骨科医生,不具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没有客观依据,不予认可,向法庭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法庭认为被告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否定鉴定结论或证实该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鉴于已做了司法鉴定,就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如前所述,法律上而言,如认定构成非法行医,只能采用司法鉴定;如认定不构成非法行医,依法采用医疗事故鉴定,不再赘诉。本文想探讨的是司法鉴定[16]与医疗事故鉴定有何不同,司法鉴定能否完全替代医疗事故鉴定。

(二)两个鉴定的比较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制度。这两种鉴定的性质和启动程序、鉴定主体和形式、鉴定内容的侧重点、鉴定结论的补救方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17] 主张司法鉴定代替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医疗事故鉴定采用集体负责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原则出具鉴定结论。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追究个人责任,也即出现了法律上能够追究而实际上不能追究责任的现实状况。

第二,鉴定人无需在鉴定结论上签字,无需出庭接受质询,因此鉴定人并不是对法院和法官负责,而是对政府和或医学会负责。[18]相反,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实行个人负责制。

必要时,法院还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第三,医学会与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不具有中立性。

中华医学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其下设立地方分会和专科分会,其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卫生部,其主要业务之一是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19]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华医学会在其章程第3条明确规定其宗旨是“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而其会员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医学研究院、医疗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等[20];其活动经费主要源于会员的会费,国内外个人、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和业务活动的收入等[21]。

第四,医疗事故鉴定所聘请的专家是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22],本身就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更难以保持中立性。因此,由不具有中立地位的医学会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其客观性和公信力的确值得堪忧。

相反,司法鉴定机构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司法鉴定活动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双重管理[23],与医疗机关没有关系,具有相对中立的地位。 反对采用司法鉴定替代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医疗纠纷中的鉴定是属于医学科学的专业鉴定,只有由医疗机构来鉴定,才能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第二,医疗纠纷中的鉴定解决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问题,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作出;第三,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专家不懂临床医学,无法进行鉴定。

[24]持此观点的学者以2005年9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卫生部《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的问题的意见》[25]为据认为,法医没有临床医学鉴定的资格,一般法医只能对尸检、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没有资格对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26]第

一、第二点理由欠缺说服力,然而笔者认为第三点理由也不是全无道理。司法鉴定中与医疗事故鉴定最接近的应为法医临床鉴定,其主要内容所包括的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失与疾病关系评定、医疗纠纷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鉴定[27]。

虽然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同属应用医学,但其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前者以诊断救人为主要目的,后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明确诊断以确定损伤和损伤程度[28]。因此,要求一个合格的,但缺乏如何救人的知识和经验的法医判断一个“合理医生”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从而断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过失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不免让人难以信服。

因为医疗过错的判断,要参照医疗的所有特征、一般的医学水平及医师的裁量范围[29];而实际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离不开对标准医疗行为的评价[30]。 然而这个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首先就目前阶段承担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的人员来说,除了法医技术人员,还包括:①担任法医临床学鉴定的临床医生;②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专家。[31]其次,即使进行鉴定的人员中没有临床专家,也可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临床专家会诊,让法医在听取专家意见后综合考察作出结论。

只要保证签字的法医仍需对其采纳的临床专家的意见承担责任,那么,法医也会为了其声誉及专业的考虑作出慎重的判断。因此,只要保证医疗司法鉴定过程中有相应的临床专家,即可弥补这一缺陷。

相比医疗事故鉴定中作为专家的临床医生,司法鉴定中的专家多了一重鉴定人的身份,需对其所做的鉴定承担责任,因此,在独立性、中心性和客观性上要比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专家组强一些。再者,医疗过失的鉴定不应是仅针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进行考察,还应进行“尸体解剖鉴定、药理生化鉴定等阶段”[32],而这两项的鉴定显然是法医的专长。

第四,只要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实际上诊疗行为确实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允许患者变更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可能还需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这样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第五,医疗事故实际上只是医疗侵权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医疗侵权制度完全就可以弥补患者损失,实际上无需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外又将医疗事故单独规定。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双轨制非但不必要,且会带来适用上的混乱,赔偿上不公平等问题。加之,如前所述,医疗事故鉴定亦是一种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单独采取特殊的鉴定模式,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亦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考虑,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下加入临床专家的参与鉴定的模式既可替代原有的医疗事故鉴定,还能避免鉴定双规制带来的适用混乱的弊端。

(三)对本案的回应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一审在鉴定的运用上考虑得尤其周全和科学。本案一共做了三个司法鉴定,第一份是文检司法鉴定,原告方认为病历记录中存在大量不同的医师签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第二份是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等司法鉴定,原告方认为病历中大量存在病历不完整、不真实、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不符合逻辑、病历记录人不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问题,而由于涉及相关的技术问题,法庭无法通过质证对上述问题直接进行认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第三份是关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熊卓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鉴定是第二次鉴定认定可作为医疗评价的病历材料为基础的。

在通常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损害直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和密闭性,加上我国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病历资料成为记录诊疗活动的直接依据,是鉴定的主要依据。

而住院的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保管,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时有医疗纠纷篡改病历发生。因此,病历是否被篡改,是否能够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私法时的诊疗行为首先成为争议焦点。

病历书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这种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医学知识的法官尚可胜任;但是对于病历资料是否符合通行诊疗常规,也即现有的病历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合乎通行的诊疗逻辑,能否反映当时的诊疗行为,这样的带有实质性判断却不是法官能够胜任的。而且法官即使审查出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病历,也无法判断此种瑕疵对接下来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鉴定有何影响。

因此,法官只得将对病历的审查工作交给医学会或鉴定部门。而实际上,对于法庭移送过来的病历材料,医学会或司法鉴定部门一般不会事先进行审查,通常推定为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且已经法庭审查;在此病历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鉴定。

因此,实践中对病历资料的审查责任反倒成了法庭和鉴定部门相互推托的责任,更是常常成为避而不谈的一笔糊涂账。可以说本案先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病历资料作出能否据此进行过错鉴定的判断,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再有,将对病历的审查和对诊疗行为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鉴定,分开判断,并由二家鉴定机构进行,以避免后一个鉴定因了前一项鉴定的先入之见影响结果的客观,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诚如学者所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该仅仅是鉴定的结论,其评价应当经过“临床事实的认定、医学上的评价、法的评价三个判断过程,理想模式下,病历资料能够对临床经过事实作出认定,根据医学文献资料能够确定对具体案件诊疗经过中的诊疗行为作出医学上的评价,法官则据此对事实因果关系作出法的评价。

”[33]尽管三次鉴定,均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但法庭对该鉴定,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的鉴定意见的采纳欠缺充分的论证。

法庭对鉴定意见采纳的理由有三:第一,对鉴定的形式性审查,“该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根据送检的相关材料,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经过分析、论证而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第二,不认可被告医院不同意见的理由,一是“考虑到鉴定机构对此不予认可”,二是“被告医院单方医学见解缺乏相关医学领域的权威论证,不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第三,被告医院未能证实该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可见,法庭主要理由在于,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被告的反驳证据不充分。

法庭并未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一则不免使得医疗鉴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34];二则也未尽法官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法的判断的职责。

这是本案一审的不足之处。

四、结语 医乃仁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不是任何一个受过医学教育的“医者”都能称之为医者。谁才是那个有权手持手术刀,左右我们存亡的人?这恐怕是个值得我们一再深思和不断反问的问题。

在这个灾害频仍、祸福与共的社会,医疗问题不仅关乎医务人员的培养和执业环境,关乎整个社会医疗体制的运作,还关乎每个国民的性命安康,乃至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医患环境的净化和改善,不仅需要行业的克己自律,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民众的理解和监督,更需法律制度的切实保障和司法实践的引导,可谓任重而道远。

注释: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3348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在上诉书中还存在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死者母亲的抚养费,差额诉讼代理费,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全责等争议,限于本文谈论的主题,在此未能全部列出,特此说明。

[经济半小时]北大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EB/OL].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57260946820884,2009-11-25. 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之说不实.[EB/OL].http://pufh.blog.sohu.com/135813572.html,2009-11-25.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庭在2008年3月4日的法庭审理中表示,关于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病历是否完整、原始、伪造等,因为涉及到医学专业的问题,需要相关的鉴定专业机构来认定。

然而法源鉴定中心在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鉴定的意见书中并未对非法行医进行判断,出庭的鉴定人员解释称,法院并没有要求其对医疗人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见2008年8月25日的庭审笔录第7页)。同样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在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时也未对该问题进行判断,鉴定人员解释称不是其鉴定的内容(见2009年5月14日庭审笔录第7页)。

见2008年5月4日的庭审笔录第2页。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 [11] 刘凤媛.论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可预见规则[M].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0

2):46-48. [12] 新美育文.医疗过误裁判,转引自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2.注解. [13] 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8. [14] 李海军.从紧张的医患关系谈医学文书的特点和价值[J].中国卫生法制,2009,(0

2):39-41. [15] 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依据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6] 《司法鉴定决定》第1条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可见只要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各种鉴定,即为“司法鉴定”,因此,诉讼中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亦是一种司法鉴定。为了便于区分,本文仍沿用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名称。

[17] 艾尔肯,方博.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的建议[J].时代法学,2009,(0

5):20-26. [18] 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8. [19] 见《中华医学会章程》第2条、第5条和第7条。 [20] 见《中华医学会章程》第9条。

[21] 见《中华医学会章程》第37条。 [22] 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6条。

[23] 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 [24] 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0. [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

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26] 戴虹,赵志方,张兴中等.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鉴定“二元化”问题初探[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9,(0

2):99-100. [27] 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5条。 [28] 秦启生主编.临床法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第3版,2003:1. [29] [韩]石熙泰.医疗过失的判断基准[A].金成华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261-284. [30] 陈正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J].法律适用,2008,(0

6):41-43. [31] 莫耀南编.实用法医学司法鉴定[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39. [32] 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15. [33] 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4. [34] 陈正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J].法律适用,2008,(0

6):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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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谁是Superman
发布时间:2022-11-01
有一天,和表弟浩泽在小饭馆吃面时,看到电视里正播着一则新闻:一个男孩下水去救人,发现要救的人很重,自己根本没能力救他,于是松开手,独自回到岸上;后来,溺水者的亲人竟然责备了下水救人的男孩。浩泽愤怒地说:“就算他没救上来人,也不应该受指责啊?难道他不自量力地把自己的命搭进去才算是英雄吗?这些人怎么想的?”我试探地说:“如果他再坚持坚持,或许……”“没有或许!做不到就是做不到,承认就好了。”接着,浩泽.........
湖北省三级医院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的定量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5
论文关键词:患者满意度;三级医院;主动服务意识;护理;护理费用 随着医疗模式的改变,患者满意度越来越受到卫生管理人员的重视。浙江省于2004年即将患者对医院的综合满意度作为医院等级评审的指标之一。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医院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23
大数据改变了世界,美国政府已经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可见大数据的重要性。大数据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和政府能够利用大数据等相关的技术实现自身的发展,但是大数据时代到来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挑战。......
所有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ldquo;我的和你的&rdquo;(meum and tuum)只不过意味着&ldquo;当下你我所持有的&rdquo;,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
消费者知情权浅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5
论文摘要: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普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
卢凤华等诉漳平医院医疗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3-12-19
卢凤华等诉漳平医院医疗赔偿案 卢凤华等诉漳平医院医疗赔偿案 卢凤华等诉漳平医院医疗赔偿案 一、案情原告:卢凤华。 原告:桂金连(系原告卢凤华妻子)。 被告漳平市医院辩称,第一,被告对原告之子卢......
医院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体会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27
摘要:医院文书档案工作是医院办公中的一项基础工作,负责保存整理对医院关系重大的文书档案。加强医院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能有效帮助医院开展工作。笔者针对医院文书档案管理的要点,分析了其性质类型以及一些常见问题,并提出一些对医......
浅析消费者安全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
读者权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在图书馆管理及图书信息服务中,读者的权利是什么,其内涵怎样,一直是模糊不清,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读者权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属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读者、读者权、法律属性 读者满意理念,“读者第一,用......
浅析刑案辩护谁是主脑
发布时间:2016-11-24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如果律师和被告人在辩护策略和目标问题上意见相左,辩护决策权谁说了算?律师还是被告人?有人会说,律师的工作就是用专业知识、经验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和目标,当然听律师的。但是,这个问题其实没那么容易回答。例如......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5
摘要:人事档案的存在能够帮助医院加强对人才的管理,目前医院竞争激烈,对于人才的需求不断提升,所以整个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在向着高效性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从目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重点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优化政策。关键词:医院;人事档案;档案问题;对策一、存在问题1.缺乏管理意识在医院管理工作之中普遍存在重病历档案、轻档案管理的情况,究其.........
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奥巴马医改法案
发布时间:2023-05-13
经过数月论辩,美国最高法院6月25日对总统奥巴马推出的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中有关补贴条款作出裁决,支持联邦政府向640万参保者继续发放医保补贴。也就是说,无论居民所在州是否建有本州网上医保交易平台,他们都可在联邦政府医保交易平......
试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论文论文摘要:中医药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与疾病相斗争的产物,它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显著的疗效。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医药的价值进一步被人们关注,世界性的&rdquo;不当占有&rdquo;正逐步蔓延。为了使中医药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我国在......
从法医病理学角度浅析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6-09-14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尤其是在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给医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在与死亡有关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的前提下,作者对华中科......
医院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7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医院档案的管理也应该日趋成熟和稳定,尤其是当今医患矛盾凸显的情况,医患关系急需调整。医院当中的档案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和医院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档案的建立和形成,可以使得到医......
浅析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1-06
医院会计档案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患双方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充分地利用和有效地管理医院会计档案,使之在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医患互信中发挥作用是公正合理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保证。本文就会计档案管理与化解医患矛盾之间的关系,对加强医院会计档案管理的有效策略进行阐述。【关键词】医院会计会计档案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评价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7
【摘 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为解决医院日益增长的医疗设备需求与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途径。本文在介绍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概念和方式的基础上,对医院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产生的效应进行了评价分析,阐述了医疗设备融资租......
新医改下医院档案管理的改进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06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的更新日新月异。计算机技术被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地应用。医院档案的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部分,对医院有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医院的档案管理的开发与优化,增强其自身的价值,对医院的整体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医院的档案中记录了医院的重要信息,是医院的重要数据信息资源。基于医院档案对医院的重要性,文章对“新医改下医院档案管理的改进措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关键词:医院档案医院信.........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ldquo;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dquo;。该司法解释已......
浅析医院档案管理的新思路
发布时间:2023-01-19
[摘要]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象、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医院档案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医院档案资源的管理,也称档案实体管理;二是对医院档案中所包含的信息......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10
随着医务人才资源的流动,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为有效应对人才流动给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带来的挑战,探索有效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方式成为亟待的重要问题。1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现状1.1“档案重建”现象逐渐增多。“档随人走”是人事档案管理的一种惯例。人事档案作为个人经历的缩影,全面反映了每一位医务人员的成长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医疗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已经.........
侵权法能否阻却医疗赔偿二元格局(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重申了医疗赔偿以过错为限,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要求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要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抵触法律的行政法规,在规范层面并没有什么障碍,但在现实层面,基于部门利益的较量、机关实......
实行成本核算 增强医院竞争力-管理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实行成本核算 增强医院竞争力 论文摘要: 随着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不断完善和 发展 以及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医院 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一种更加积极的状态参与到市场竞争......
实行成本核算 增强医院竞争力(1)-成本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医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一种更加积极的状态参与到市场竞争的潮流中将是医院所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新型医院:掐尖还是探路
发布时间:2015-09-06
新型医院起初在江、浙、闽等地零星出现,如今正式落地首都,引起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实现改革新突破的期待――能否有一种新型的医疗系统,来治愈&ldquo;看病难、看病贵&rdquo;带给人们的痛楚。 而在这些新型医院,无论是目光所及,还是就医体验......
做好医院“保健医生”是内部审计的职责
发布时间:2023-01-08
做好医院&ldquo;保健医生&rdquo;是内部审计的职责 内部审计是由部门、单位内设的审计机构从内部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医院内审工作应从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出发,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同时,通过内部审......
新医改背景下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17-01-14
一、医院管理人才队伍现状 1.重视技术人才,忽略管理人才。 在医院,一线的医务工作是整个医院的核心和主力,也是医院谋求自身发展和前进的动力。引进高职称、高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和培养优秀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成为了很多医院工作的重中......
浅析在医院文书档案管理现状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如何更合理的开发医院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库存档案资源的潜在作用,是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重要任务。文章主要针对当前医院文书档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有针对性提出了若干改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医院档案;文书......
杜绝医院收费漏洞的有效方法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要] 退费等环节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近年来发生的医院贪污犯罪案件表明,急需加强医院的门诊收费、住院结算管理。本文提出了杜绝医院收费等漏洞的具体方法,对各个医院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 医院收费漏洞......
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发布时间:2023-01-28
(一) 工程承包权是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的,价格结算方法是施工合同明确的,整整9个月的履约过程中谁也没有提出过对造价确定形式的疑义。但工程竣工后,当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的按审价结论支付工程价款时,麻烦却意外地出现......
有关医院政工绩效管理在医院竞争力中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事业单位彼此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的加大。医院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重要典型,政工绩效的问题始终都是影响着医院整体发展的因素,对于提升医院的整体竞争力......
医院档案管理的措施
发布时间:2019-07-08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要积极整合管理路径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计算机核心技术体系的优势,为医院常规化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优化奠定基础。因为医院档案信息量较大,且存储时间较长,因此,传统信息收集机制和管理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顺应其发展的要求。基于此,要建立健全“互联网+”视域下的医院档案管理机制,确保能为档案管理提供更加便捷化的检索路径,维护医院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使.........
探析新时期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9
摘要: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为主宰的全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的价值已成为衡量企业或部门整体竞争的标志,医疗市场的竞争,说到底还是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本优势的竞争。目前,我国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需要继续大力改进和......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探析
发布时间:2019-07-20
一、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现状1.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冲击。医院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多采用手工管理的方式,纸质材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医院大量的纸质档案还没有完全实行信息化管理,在建立索引数据和档案信息登记时还依靠手工操作,档案资料查询使用上会耗费很大时间和人力。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医院人事管理过程中产生大量数据信息诸如电子文档、影像资料、网络新闻报道等多种.........
医院人事档案信息化思路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24
为了提高医院人事档案工作质量,要结合医院发展实际,不断提高医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从而才能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价值,通过本文的有效研究,旨在提高工作认识,不断为信息化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具体分析如下。1.医院人事档案信息化的优势1.1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运算速度极快,信息存储能力较强,以及正确性极高的计算能力,因此,将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可以有效的提升.........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23
摘要:档案管理工作是医院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医院档案管理的水平对医院发展的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对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关键词:医院;档案管理;现状分析;应对策略医院档案主要是医院在从事医疗、科研、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1]传统档案管理无法使档案资源被最大限度的大限度开发和利用,同时档案使用效率,不能满足当前现代化医院对档案资料的使用.........
建设有专科特色的大型综合医院
发布时间:2023-01-08
天津市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天津市代谢病医院 方案设计: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 施工图设计: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 建设地点:天津市 竣工时间:2017年 设计人:薛铁军 陈学 刘印宣 薛......
探析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缺陷及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5
论文摘要: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冲突的,实践申造成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之间的矛盾。我国劳动立法应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仅限于无固定......
所有权概念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其内在含义并不明晰,所以,对它进行一番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十分必要。本文试图以分析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此作一尝试,并通过这一尝试,为深入理解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以及现代社会财产权制度提供一个概念......
大型公立中医医院管理中的SWOT分析与应用
发布时间:2015-08-25
[摘要] SWOT态势分析法是现代管理中制定战略计划的一种方法,多被用于企业战略制定、竞争对手分析等场合,用来确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战略。中国医院管理引入SWOT分析方法后,主要通过对医院的内部优势、劣势,外部存在的机遇和威胁等方......
浅谈医院经济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3-01-10
论文 关键词: 医院 经济 管理 控制成本 提高效益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了制定医院经济管理方案的必要性及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并对医院经济管理方案制定所面临的困难进行了讨论。 为加强医院管理,最大限度调动职工......
浅谈医院档案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11
摘要:现代医学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重视医院档案的作用。作为新时期医学发展的重要根基,医院档案在医疗、教学管理等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以其为标准来判断医院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水平,也极大影响了医院以后的发展方......
论医学院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档案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存在,其中值得留念的一部分需要我们永久保存下去,为子孙后代造福。随着我国高等 教育 事业的 发展 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医学院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独特性也逐渐显现出来。本......
略论医院综合档案的管理改进
发布时间:2019-12-07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迅猛发展,迎来了新的景象,由于各种医疗机构的兴起以及外来的竞争,我国医院发展也面临这严峻形势。而作为医院所有信息的载体―医院综合档案,在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其涵盖了医院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对医院综合档案的管理也日益被重视。由于我国档案管理事业起步较晚,所以医院综合档案的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医院的正常管理与发展。认清我国医院综合档案管理的现状,找出普.........
完善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传播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5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医院目前财务管理现状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以促进医院有序经营,健康发展,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就医环境的......
论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04
摘 要 医患关系与人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是在医方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所形成一种性命相托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的良性运转,需要在一个稳定、合理的法律环境与制度基础之上。《侵权责任法》颁布已有接近六年之久,随着医学技术的日益......
探析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8
论文摘要: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HR)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必须加强HR管理开发。为此,医院必须抛弃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树立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结合自身特点,在建立科学有效的HR制度上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