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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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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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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考察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在债权标的物上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4]此可谓狭义的物权优先效力说,或曰“一元说”。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5]此可谓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说,或曰“二元说”。就这两种观点来看,尽管有些学者声称后种观点为“通说”,但是从笔者对持上述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所作的粗略统计来看,似乎还不足以支持这一判断。除这两种学说以外,我国还有部分学者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是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体现。[6]这些观点不论其差异如何之大,毕竟还不同程度地承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而近来则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还是物权相互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都并不存在。[7]由此可见学者之间对于物权优先效力问题的争论是多么激烈。[8]

在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从物权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制度等等,学者们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展开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这对制定一部良好的物权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或许以为并无讨论的必要罢,学界却一直没有进行详细的研究,已有的论述也大多局限在教科书的范围内。从目前已经产生的三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来看,虽然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各自表述的内容却并不一致。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8条将物权的优先效力概括为:“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显然,此系采标准的“一元说”。王利明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则规定了三款内容:“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优先于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10]这一规定基本上采纳了“二元说”,但其第三款的内容则为“二元说”所无。在综合上述两个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以两款将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定为:“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时,优先保护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立两个以上物权时,优先保护先设立的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该规定无疑采纳了较为标准的“二元说”。上述差异表明,在民法学界内部和立法部门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都存在着不尽相同的见解,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已经对物权立法提出了难题。显然,对于“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这一似乎“不言自明”的问题,实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

诚如有学者所言,在对某个民法问题进行讨论之前,应当首先探究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也即首先应该判定所要研究的问题是属于民法上的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还是具体的立法技术问题。离开了对讨论对象问题属性的探究,非但无法选择适当的方法,提出有效的论证,而且也使得学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无法为严肃的学术批评的正常进行提供一个最起码的学术平台。[12]当遵循这一思路考察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时,首先可以发现它显然不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因为单就当事人的交易实践而言,无论是双重买卖还是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等,有关合同订立的时间、物权变动的时间等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其法律关系都是清晰的,没有对这些明显的事实再进行事实判断的余地。其次,就物权和债权的重要性以及对人类生活的意义来看,两者同属人类基本的财产权利,都关涉个人的生存、交往和发展,故在价值评判上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而无法运用利益衡量或者价值判断的方法来决定物权和债权哪一个更为重要进而更为优先的问题。笔者认为,总体来说,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讨论涉及到解释方式的选择[13]和立法技术的确定问题,也即对于大量的交易关系中所可能发生的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现象,究竟采用何种解释方式在逻辑上才更为通畅,在理论上才更为完满,而且这种解释又能够与立法规定契合无间,能够通过立法技术的妥当运用而得到最佳表达。在某些担保物权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由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因其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社会重要性,从而在立法政策上具有不同的价值考量,因此可以适当考虑引入价值判断的方法来确定某些债权之间实现顺序的先后,并在立法技术上通过赋予不同类型和内容的担保物权以不同的效力的方式来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由此形成某些担保物权之间的法定优先顺序。[14]有鉴于此,下文即试图在运用与已有研究思路不同的另一种解释路径的基础上,兼顾立法技术的可能性和价值判断的必要性,来对当下流行的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诸种观点进行分析,以有助于对此一问题的理解,并期能为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对该问题的处理提供一种不同的思路。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是否可能和必要?

不论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持“一元说”还是“二元说”,我国学者无不承认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且对其含义和内容的理解也大体一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15]对此问题,最近曾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债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而非特定之物,因此债权并不能直接设定于物之上,债权与物并无直接的联系;既然物权和债权不能存在于同一物之上,则物权优先于债权之说亦无存在余地。所以,“物权与债权,不处于同一客体之中,不在同一时空位置之中,永远没有机会相互冲突以至于需要确定谁为先的问题。”[16]或者认为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实际上不过是物权人优先于非物权人而已,权利人相对于非权利人,“优先”是理所当然的。[17]笔者以为,这种“釜底抽薪”式的观点值得商榷。通说认为,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此一“给付”通常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以及不作为等。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并非直接指向某一标的物,但是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属于交付财物,则债权人的债权无疑正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这一中介而间接指向特定标的物的,也即“透过债务人的行为间接影响物的支配”。[18]正如间接占有人并非直接管领和控制标的物,而是通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和行使返还请求权来实现其对物的间接管领力一样,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为中介,债权的效力仍然可以间接及于标的物之上,甚至产生排斥他人侵害该标的物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第三人故意通过受让或者毁损标的物的方式来使买方的债权不能实现,则买方可基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而请求其返还标的物或者赔偿损失。就此而言,债权存在于特定标的物之上的情形是可能发生的,否则,第三人恶意毁损灭失债务人应当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就不会构成侵害债权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例如在租赁、借用等须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的债的关系中,债权对特定之物的依赖和支配关系清晰可见,将这种情况称为“债权存在于标的物之上”或者“债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显然是一个可理解的和有意义的表述。除此之外,在特定物之债中,特定物的毁损灭失与债权的实现以及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具有密切关系,合同法中的自始不能、嗣后不能、强制履行等制度也无不表明特定之物对债权的成立和履行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因此,在涉及移转标的物之占有或者所有权的债的关系中,通过债务人给付行为的中介,债权的效力-尤其是请求力-首先指向该特定之物,如果债务人不愿交付,债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获得该物。在法院应债权人的请求而查封债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以后,债权人对该标的物甚至产生了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得加以侵害。[19]可见,以债权和物权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为由否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其理由并不充足,而且也回避了物权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

不过,对否认“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主张提出异议,并不表明笔者就赞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传统观点。在笔者看来,我国学者为论证物权优先于债权而提出的诸多例证一方面欠缺立法的支持,另一方面在解释和表述上存在着不合逻辑之处,因而有重新解释或者重新表述的必要性。为便于观察,下文将逐一分析赞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学者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有必要说明的是,我国台湾学者在进行论述时,是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其语境的;而我国大陆学者在展开讨论时,却是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其基础。不过,这种背景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两岸学者在物权优先效力问题上具有共同的立场。[20]

论点之一: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其典型例证则是双重买卖。依此观点,在双重买卖的情形,如果后订立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为后买方)先受领动产的交付或者先办毕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登记,则后买方均因已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故其所有权当然优先于先订立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为先买方)的债权。在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场合,即使先买方已经受领不动产之交付者亦然。先买方不得以其债权成立在先为由而主张后买方不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21]通过此例,论者的目的无非是试图论证或解释为何先买方不能取得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而后买方却能够获得之,为何先买方不能请求宣告后买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取得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以及为何先买方不能请求后买方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自己等问题。不过,在这一论证过程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即“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究竟是解决双重买卖问题的理论前提,还是按照既有的法律对双重买卖进行处理后所获得的结果进行观察、总结之后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呢?很显然,“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并非不言自明的公理,而是一个有待证明或者需要证明的判断,如果将其当作解决双重买卖问题的理论前提,由于论者实际上并未证明为什么所有权应当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问题,那么其据此对双重买卖所做的分析和解释是否具有正当性就十分可疑。从学者的论述来看,似乎倾向于将“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当作对双重买卖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后,就依法对两个买卖合同的处理结果-后买方因交付/登记而取得所有权,先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所做的一种总结性的推论。倘若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基于已有法律对双重买卖中的不同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及处理后所产生的由后买方取得所有权、先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结果,能否就总结或者简化为“(后买方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方的)债权”?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就双重买卖的法律后果能够做此种总结或推论,这种结论也不能反过来又作为理论前提来论证为何后买方能够获得所有权而先买方不能够获得所有权的问题,否则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就双重买卖而言,笔者认为,在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大陆和采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台湾,后买方之所以能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受先买方的追夺,乃是有其独立的发生根据的,此根据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采取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其结果相区分的原则。[22]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作为物权变动之发生原因的买卖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买卖合同产生的是债权债务,交付/登记产生的是物权变动。因而,对双重买卖中的两个买方来说,除非买卖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起就转移,否则任何一个买方都不可能仅仅因为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的事实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只有先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要件(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为“交付/登记”,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为“物权合意+交付/登记”)的买方才能够合法地取得所有权,未能完成此要求的另一个买方则不能取得所有权。由此,先通过交付/登记而完成物权变动要件的后买方所获得的所有权当然不应受到先买方的前一个买卖合同的威胁,否则就会混淆两个买卖合同各自所具有的效力,抹煞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区分的原则,进而动摇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基础。

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从后买方的立场观察,不论其是否知悉在先的买卖合同以及先买方的存在,只要不是故意侵害先买方的债权,那么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和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要件的事实,后买方就应当能够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根据此种合法方式获得的所有权,后买方当然得直接支配该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包括原出卖人和先买方的干涉。其实在买卖法律关系中,作为一个理性之人,后买方所需关注的通常只有三点:一是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因此点与本文关系不大,暂置不论;二是自己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属于合同法的管辖领域,应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三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给自己,这属于物权法的规范内容,应结合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和具体的交易事实来认定。除此之外,后买方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的因素,也不需要详细调查就其欲购买之标的物是否有他人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法律更不应当为其设定此类调查义务;即使法律勉力为之,后买方也不可能完成。因此,将后买方先取得所有权并得排斥他人干涉的原因归结为“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理论而非“买卖合同+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则的作用,显然是忽视了法律规定的“交付/登记”这一导致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抹煞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的作用,也不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习惯理解。[23]

另一方面,从先买方的角度考虑,在出卖人向后买方为标的物之交付/登记后,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对于先买方即陷于主观的、嗣后的履行不能,先买方的债权因此不能依其本旨实现,从而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由于先买方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且因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只能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而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提出此一请求,[24]故而先买方不能越过出卖人直接向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后买方提出履行请求,更无权请求宣告后买方的买卖行为无效,而只能基于履行不能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非但如此,在不动产双重买卖的场合,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导致即使先买方已经占有该不动产,但是只要未办理登记,那么他就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权;嗣后如果后买方先办理完毕登记,则后买方即可因登记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就先买方与出卖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因其买卖合同的存在,先买方占有标的物的行为尚属有权占有,出卖人自不得要求先买方返还标的物。但是,当标的物所有权已因登记而移转给后买方时,由于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先买方基于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标的物的行为相对于后买方而言即属于无权占有,后买方自得依其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向先买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先买方当然不得以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仅具有相对性的买卖合同关系对抗后买方的所有权。至于法律为何不强制规定后买方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以保护先买方,乃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基于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标的物所有人将其所有物出卖给报价最高之人,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法律对此不宜否定;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强令后买方在订立合同之前确切地查明出卖人就其标的物的交易情况,在交易实践中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事实上,由于人们都相信只要自己认真地做一个守法的当事人,合法地订立和履行合同,法律就会对其加以保护,故而在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强制性地规定后买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就会严重违背人们的心理预期,使其无所适从,甚至进而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可见,在双重买卖的场合,基于自由竞争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法律也应当确认该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至于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先买方的债权不能实现其本来目的,先买方自可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救济,而不能否定后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对先买方的保护就显得过分。

由此可见,同样是双重买卖,但在采取意思主义或者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并不能必然推论出“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统一结论。就我国而言,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为《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为《民用航空法》)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移转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30]故而就此两类标的物成立双重买卖时,决定由何者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当然只能是看谁先完成法律规定的登记对抗要件,而非所谓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至于除此之外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系采交付/登记要件主义,[31]故而就此类动产或不动产成立双重买卖时,判断何者取得所有权的标准就只能是交付/登记。这样,在我国,不论是船舶、民用航空器还是其他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发生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判断所有权是否移转以及哪一个买方能够确定地获得所有权,其实完全可以在“法定的物权变动要件”这一标准下统一起来。如果认为确定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移转的标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或者“完全所有权优先于不完全所有权”的理论,普通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却是依赖于“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就人为地确立了两套不同的标准,显然是不必要的。

就笔者前文所做的分析,或许有人会反驳说:在双重买卖中,由于后买方因交付/登记而取得所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先买方则因只享有债权,从而不能请求后买方交付其物并取得所有权,这不正好表明后买方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方的债权吗?在此意义上将这种现象概括为“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不是更为简洁和便于理解吗?这种观点将“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论断当作从根据已有的物权法和债权法规则处理双重买卖的结果中所推导出来的结论,而非作为确定双重买卖关系中何者获得所有权的理论前提,似乎简洁地解释了为何先买方不得请求后买方交付标的物的问题。然而需要考虑的是,在双重买卖中,能否对基于法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和债的相对性原理而分别发生的现象(后买方取得所有权,先买方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做如此推论?单就双重买卖而言,这样的推论似乎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如果采取一种体系化的、关联性的而非孤立的民法思考方式,将双重买卖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情形进行比较,则有助于判断这种推论是否合适。王泽鉴先生在论述债权的相对性原理时,曾分别列举了盗窃和双重买卖两个近似的例子,[32]对于笔者思考该问题极有启发。为便于论述,现将这两个例子简化如下图所示:

乙(买方,未取得所有权)<---- 甲 ---->(出卖人)丙(窃贼,窃得标的物)

(图一)

B(先买方,未取得所有权)<---- A(出卖人)----> C(后买方,已取得所有权)

(图二)

在图一中,假设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标的物交付前,该物为丙所窃取。在图二中,假设B与A先订立买卖合同,但后买方C因先受交付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乙不得请求无权占有人丙交付标的物,B也不得请求新所有人C交付标的物,乙和B只能请求各自的债务人(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在图二所示双重买卖的情形,如果可以将上述现象总结为“(C的)所有权优先于(B的)债权”的话,那么,依据同样的推理逻辑,就应当从图一所示的情况中推导出“(丙的)无权占有优先于(乙的)债权”的结论来。但是显而易见,这样的推理结果非但不能为人们的感情所接受,而且在理论上也没有意义。究其实,在图一的情形,并非是窃贼丙的无权占有具有优先于乙的合法债权而实现或受法律保护的效力,而是因为乙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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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目前已体现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侵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故应以&ldquo;巨额债务&rdquo;为临界构建双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具体而言,&ldquo;巨额债务&rdquo;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一般债......
反思与建构: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之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反思与建构: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之制度 反思与建构: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之制度 反思与建构: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之制度 「摘要」笔者在本文中立足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的......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0
关键词: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分配 过错归责原则 重构 内容提要: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分别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界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ldquo;倒置&rdquo;......
国有企业分红制度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10-25
[提要] 国有企业向包括政府股东在内的股权持有者分红,不仅是国有企业分红制度安排的题中之意,而且有利于企业内部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我国自重启利润分红制度以来,虽实现了较改革前更为高效的路径替代,但红利的收缴范围、上缴比例......
“优先”反应原理面面观
发布时间:2023-03-10
中学化学中有许多化学反应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它涉及中学化学内容的方方面面,掌握好部分内容能够很顺利的解决化学反应问题,有事半功倍之效。 一、优先放电原理 电解电解质水溶液时,阳极放电顺序为:活泼金属阳极(Au、Pt 除外......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 在权利的内容和行......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 一、何谓&ldquo;物权的效力&rdquo;? ......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论物权的效力&mdash;&mdash;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下篇:物权请求权的再研究[19]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范围、性......
对经典的反叛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要:互文性写作是图尼埃作品的一个突出特色。他喜欢旁征博引、引经据典。他将文学经典、圣经故事、历史人物、神话传说、儿童寓言、哲学理论甚至音乐作品都收录其文学文本之中,并通过引用、指涉、改写、戏仿“他语”的方式来传情达意,使得他的作品与广阔的社会、历史、文化形成了一个广泛的互文性关系。正是在对经典的反派与重构中,图尼埃颠覆性地解构了原著,赋予旧题材、旧人物焕然一新的生命。关键词:米歇尔・图尼埃;互文.........
交易安全作为物权法重要原则的反价值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09
摘 要 本文旨在分析在物权法中以交易安全为目的设立制度,并不能实现其初衷。反而,以交易安全直接相关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上设立规范时,对于交易安全考量过于提前;商品交易对于交易人真正的价值非在于交易安全;强调交易安全,会有......
农地流转中财政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10-27
一、农地流转中财政政策的反思运用财政法的基本法理审视农地流转补贴政策可以发现:农地流转补贴性质的错位、种粮补贴与农地流转补贴的内在冲突,都可能导致农地流转补贴公共性的偏离&mdash;&mdash;农地&ldquo;非粮化&rdquo;倾向。(一)农地流转补贴性质的错......
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Idea of Administrative Rule-of-law 【论文摘要】行政法治理念是&ldquo;使公共行政服从良善规则治理&rdquo;事业的先导和指引,源自西方的行政法治理念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也须因时、因地、因势作出相应调整。......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内容摘要」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设定权利时即专......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3-07-17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是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发布时间:2022-11-15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摘 要]对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归结为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两种,也可以归结为四种,即再加上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追及效力。这主要取......
注重课后反思,优化课堂教学
发布时间:2022-08-03
当今教育改革中,反思性教学和反思型教师已经成为国际教师教改中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新课标也非常强调教师的教学反思,现在许多学校都实行了集体备课制,教学反思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个人成长,也为教师集体备课、资源共享、交流体会提......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02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物权债权&ldquo;二元体系&rdquo;的质疑以及进一步对体系思想本身的......
我国旋转门条款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8
论文摘要:旋转门条款是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禁止或限制,虽然具有预防期权腐败、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等功能,但是影响公务员顺畅流动、侵害公务员职业自由等弊端也不应忽视,制度设计应予以全面地利益考量与平衡。《......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权,它与自物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权体系。......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内容摘要: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发布时间:2023-02-17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客体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发布时间:2022-12-19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
论船舶留置权基础上再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17
一、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定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两大担保物权制度。海商法领域的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一定的特殊性,二者行使权利的客体都是针对船舶,较之于一般抵押权和留置权,客......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22
&quot;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已是不争的事实,配股和增发新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方式。配股和增发新股能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 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中,配......
对我国审计复议前置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3-12-18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也称&ldquo;穷尽行政救济原则&rdquo;,就是指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经过行政复议。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
外商投资房地产法律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3-02-27
随着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逐步放开,特别是2002年取消了对外资的法律限制,使得在房地产行业成为了外资融入的重要行业,由于房地产行业是各国政府的敏感产业,为了确保资金的不对外流失,各个国家对外资都有严格的控制。近年来,我国房地......
简析我国职业病鉴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12-25
一、职业病鉴定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列举式职业病目录与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采用列举式进行认定,2013年出台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2002年《职业病目录》相比,其法定职......
反思与重构:关于完善执行和解运行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10
执行和解,其实质在于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创设了一种使人民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执行终结的可能性。执行和解机制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司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执行和解机制运行过程中涌现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一、反思:我国执行和解运行机制的.........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在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随之呈上扬趋势。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这一特性,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摘要」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情况下,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内容提要: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2-12-21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关于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享有的先买权与出卖人和第三人的交易行为之间相冲突的情况的解决办法,本人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视之。 ......
略论物权法定之利及其反思
发布时间:2022-12-22
略论物权法定之利及其反思 略论物权法定之利及其反思 略论物权法定之利及其反思 内容摘要:自罗马以来,物权法定主义一直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
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问题中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3-07-10
2010年以来, 不断有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发现,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方面有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杜绝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人权,有必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背景......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23-03-21
摘 要 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民事......
浅议我国基础教育课程内容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10-29
&quot; 【论文关 键 词】多元文化 课程内容 反思 重构 【论文摘要】在多元文化这一背景之下,我国现行的基础教育课程内容单一化、机械化、汉族话及性别偏见等弊端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和个体发展的需求,需要对它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对......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27
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199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标志着我国逐渐将国家的部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体系中。20多年以来,行政法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取得长足进步,人民群众在行政法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司法救助,公民权利得到进一.........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
发布时间:2013-12-19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 导论:旧时代与新问题的纠结 后进国家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参照系的改革历程中,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复制着人......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前瞻
发布时间:2023-05-04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前瞻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前瞻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前瞻 【内容提要】税收优先权指的是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从比较法的考察看,税收优先权有不断降......
职务作品中优先使用权的内涵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 要】我国结合现实状况在著作权法职务作品中规定了具有创见性的优先使用权制度,在赋予单位优先使用职务作品的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平衡。但现行立法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立法者进行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发布时间:2022-12-14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
浅论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我国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存在诸多缺陷,诸如总体收入低,但差距大;薪酬激励方式过分单一:缺乏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和长效激励机制等。问题的关键是国有企业比重过大,市场化程度低,行政化色彩和股票等市场机制不成熟等。......
共同继承遗产的定性反思与制度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6
关键词: 继承法;共同继承遗产;共同关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份责任 内容提要: 受我国传统同居共财的法律文化影响,家庭财产共有也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亦遵循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理念,对此作了相应的制......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3-03-21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编者按」自然环境是人之生存基本条件,生态文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是人类谋求......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
发布时间:2023-06-21
一、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能够仅凭本人单方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租人将自己的租赁物出卖给他人,从而使其和承租人之......
浅析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竞合之受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5-09-09
摘 要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国内外学者对二者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意见不一,如何平衡二者利益值得思考。浅析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竞合之受偿顺序 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受偿顺序 平衡利益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对于这一项权利的行使,现行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和清楚。本文从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
整合与重构:论实践取向的教师教育课程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3-12-18
&quot; 论文摘要:我国教师教育课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理论与实践割裂。流于形式的&ldquo;实践取向&rdquo;教师教育课程不能将实践与理论联系起来。整合的教师教育课程强调教师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性知识要在互动过程中,通过以主题、问题来组织课程内容,创......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的房屋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承租该房屋。然而,租赁关系在现实中是相当复杂的,而且出租人很容易就可以规避这条约定......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与解决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 要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从保护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建设工程价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创......
浅谈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审查起诉;讯问制度;重构 论文摘要: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也是在社会上引起争议较多的阶段。如何规范与完善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从而建立更合理、科学的讯问制度,是当前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在文中......
刑法论文之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6-04-11
刑法论文之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 【内容提要】认定是否成立具体的犯罪是定罪活动的核心任务。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的命题,在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存在着剪不断......
如何保护股东优先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7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2006年9月,张可夫作为阳城热电的自然人股东,和第三人宏立钢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78%的股份以3430万元转让。 然而在这之后,张可夫发现他在与宏立钢构签订协议时,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内容摘要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从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物权效力应包括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四种效力在用益物权中的......
典权制度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3-05-28
典权制度的重构 典权制度的重构 典权制度的重构 [摘 要]典权制度在我国有千余年的历史,并且已经具有一个完善的体系,但于现实中却呈现日趋式微之势。本文在分析了典权存在的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扩......
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发布时间:2023-04-29
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他物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进 (一)关于他物权的称谓 民法......
创先争优,促进精细服务上水平
发布时间:2015-08-07
公用服务企业必须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和优质的服务。贯彻四中全会&ldquo;依法治国&rdquo;的要求,进一步把&ldquo;事关人民幸福安康&rdquo;的事情办好是企业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优化理念、顺畅流程、规范制度、严格督查,促进了精细服务上......
某重组企业集团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
发布时间:2020-01-09
摘要:人力资源结构是评价和衡量企业组织人才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领域和课题。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步伐的加快,优化重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结构显得尤为重。本文通过对重组集团人力资源结构存在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思路和方法,供参考。关键词:重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才竞争力人力资源结构是评价和衡量企业组织人才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现.........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3-06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摘 要]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法国和德国在立法上对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本文......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三、关于物权变动制度的基本构思 (一)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原则 物......
德育价值观的反思与建构
发布时间:2015-08-28
德育价值观是指在德育价值创造和享用过程中形成并确立的相对稳定的德育观念模式,是以德育价值关系为反映对象,对德育价值活动起导向和规范作用的社会意识。当代中国德育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对当代中国德育理论和实践具有引领、统摄......
试析商业优先租赁权的行使条件与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3-07-20
一、问题意识:优先租赁权的司法救济困境 近年来的商业租赁案件审判中,优先租赁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具有长期经营意愿的承租人希望合同中的优先租赁权条款能够保障其预期利益,使租赁关系具有超出固定期限的延续性;然而承租人的续约诉求......
解释论视野下保证期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2
关键词: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 保证责任 私法自治 诉讼时效 内容提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保证期间已成为保证关系中的难点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规定比较混乱,有待厘清。对保证期间的理解与适用应坚持私法自治理念。......
水门事件与美国反腐框架重构
发布时间:2015-08-11
罗斯福总统大刀阔斧的反腐战争以后,美国20世纪大多数时间里都在遵循他所制定的规则对待腐败问题: 一是明线规则(bright line);二是宽实施(broad enforcement)。州和联邦立法者致力于制定相关法律来减少腐败,以及应对腐败所产生......
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理论反思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理论反思 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理论反思 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理论反思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租赁权对抗力制度,不论在名称、构成要件上,还是在效力......
试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逻辑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第71 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款在股权转让的公司实践中被生动地表达为:优先认购的概念不是指我先跟你谈,而是你找第三方谈,你谈好以后......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发布时间:2013-12-19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甲有十间房屋,乙租赁其中两间,后甲将房屋全部出售给了丙,乙遂以优先购买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对该案如何......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ldquo;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rdquo;(江泽民语)。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但是我国现行戒毒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