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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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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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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 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 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

一、戴孟勇先生的报告,经历数次辩论,愈加充实和完善。对于其中某些观点,在辩论中虽然也评论过,可一旦落实到文字上,该评论还是最为耗费精力的一篇。

戴孟勇先生就报告下了许多功夫,尽可能地搜集文献,进行了认真的思索,讲究谋篇布局,连注释也严格遵循通行的标准。这些表现出了认真做学问的态度。从其报告可以看出强烈的思辨性,不认真分析,便难以评论。

报告中表现出的怀疑态度和执着精神,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没有反思,完全因袭既有的制度和理论,一是不符合法律的适应性原理,法律及其理论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适时修正;二是尽管前人不乏大家,有的还创出了被称为“法学上发现”的学说,但人非圣贤,孰能无错?前人的理论未必个个适当。不反思,过于消极,过于无所作为,难以推动法律及其理论的发展、进步。不过,民法学说历经几千年的磨砺,数代人的完善,我们不见得比他们高明,因而,反思存在失误也在所难免,对此,我们应有风险意识。还有,有时,反思既有制度的某一部分或者既有理论的某些观点,可能是适当的,但全盘否定则可能有误。依我个人的理念为准衡量,报告就存在着这种现象。但愿我的理念不正确。须知,真理与谬误之间,仅有一步之遥。

不论怎么说,在一定意义上,结论并不重要,只要具有启发性,其工作就具有价值。

我赞同报告对于物权和债权不能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则永远无机会冲突以至于不需要确定谁为优先之说的批评意见。

二、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界定

物权的优先效力,系对民法现象的一种描述,可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权;也可能是学说对一些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例如,在二重买卖场合,先取得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还可能是一种立法政策,例如,预告登记具有确定未来物权的顺序的作用。就整个物权法的制定而言,对若干制度的立法设计,立法者有意识地按照物权的优先效力运作,例如,关于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优先性、物权的取得规则和债权的相对效力,立法者进行体系化设计,照顾到它们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因而,报告将“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讨论”仅仅“涉及到解释方式的选择和立法技术的确定问题”,显得狭窄,人为地缩小了概括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含义有宽严之分。就其“宽”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不过是对于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在申请取得、物权成立、物权效力等方面发生关系时,对谁予以优先考虑,排个顺序。处于前面顺序的物权,不论其后是否存在着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都说它具有优先效力。例如,按照这种“宽”的含义,甲将某一特定的写字楼先借给乙使用,后又出卖于丙,丙请求除去该楼被借用的负担,那么,丙于办完过户登记手续时,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由于乙的借用权是存在于乙和甲的关系之中的,而非当然地存在于乙和丙之间,所以,只要丙不承认该借用权继续存在于该楼之上,那么,在乙和丙之间的关系上,就出现了丙的写字楼所有权排斥乙的借用权的现象;在甲、乙和丙之间形成该写字楼所有权优先于借用权在该写字楼上得到实现。这种现象仍叫作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此类申请的优先性、斟酌的优先性、物权本身的排他性,在“二效力说”的视野里,仍属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因为“二效力说”只承认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没有物权排他效力的位置,[1]所以,自然不可用排他效力解释在同一个标的物上设立了一个物权就不得再存在其他的不相容的物权这类现象。

至于物权与物权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的现象,例如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数个抵押权场合,先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的优先效力。

报告仿佛采取了严格标准来界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对此,本评论予以尊重和注意。

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含义因对物权的效力采取“二效力说”和“四效力说”而有区别。在采取后者的背景下,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外延上窄于“二效力说”中的物权的优先效力,即在“二效力说”中某些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四效力说”中却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例如,在同一水域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效力相冲突的渔业权时,先成立的渔业权较后成立的渔业权优先。[2]在采纳“二效力说”场合,即不单提物权的排他效力,将它融入优先效力的前提下,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在明确地把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并列的法制及其理论下,这种观点就值得商榷,因为在同一水域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效力相冲突的渔业权时,所谓先成立的渔业权较后成立的渔业权优先,实际上是先成立的渔业权继续存在,而后成立的渔业权不存在或曰消失,这正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并非同一位阶的概念,它是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说,按照“四效力说”,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具体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按照“二效力说”,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具体表现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对二重买卖、定限物权与债权之间发生效力冲突等情况下确定物权的优越地位,报告以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等加以说明,通说以物权的优先效力予以解释,均无不可。我认为,以物权的优先效力予以概括更为直接,还比较形象;以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予以解释,属于追根溯源,但比较远隔。这有点类似于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之于个案。

推翻既有概括,须有充分理由。如果可以用既有概括来说明一种现象,而用另一种新的概括也能说明同一种现象,那么,至少不得否认既有概括方式存在的合法性,有时倒应怀疑新概括存在的价值。对二重买卖、定限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冲突等情况下确定物权的优越地位,通说以物权的优先效力予以解释,已经成为事实,大多数人都在使用,只要它无错误,就可以继续使用。只要不能推翻物权的优先效力系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的具体表现,该通说就有存在的合法性。报告未否认物权的优先效力系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的具体表现,就没有理由仅仅允许以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来解释二重买卖等场合的物权的优越地位,而排斥通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担心报告的方法论。在一定意义上说,结论对错并不重要,最可怕的是方法论上出现问题。当然,也可能是我自己存在方法论上的问题。

四、通说采取统一说明的方式,以物权的优先效力或优先性来概括物权与其他权利、物权与物权之间排顺序的现象,而报告采取非统一说,以类型化的方式解释物权与其他权利、物权与物权之间排顺序的现象,并且拒绝将这些现象命名为物权的优先效力,而是分别取名为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变动规则、时间因素的作用等。一般说来,如果统一说明是就各种现象的积极特征而进行的,统一说明应为首选的方法。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典型例证。有时,即使统一说明不能就所概括的对象的积极特征加以概括,为便于表达和醒目,也不妨采取统一说明的方式,同时进行类型化的工作。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其典型。

物权的优先效力能够概括出物权效力的积极特征,并且已经成为民法学者所熟悉的范畴,就更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弃之不用,转而采用一般人不熟悉的概括。

报告以物权变动规则取代物权的优先效力,来解释物权的顺序。从报告的整体观察,似乎只在二重买卖场合采纳了这种方式。如果以物权变动规则取代物权的优先效力,来说明物权的效力顺序,并认为具有自足性,仅仅适用于二重买卖领域,那么,其意义显然大为降低。如果以物权变动规则取代物权的优先效力,来说明物权的效力顺序,并认为具有自足性,适用于一切场合,那么,就无法解释租赁权在效力上优先于买受人取得的租赁物的所有权,难以说清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债权可以否定后发生的以该商品房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所有权,也无法解释相容物权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时物权之间的顺序。就是说,物权变动规则不具有“自足性”,以物权变动规则说取代物权优先于债权说,存在着重大缺陷。

五、在二重买卖场合,获得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优先于其他的债权人取得该买卖物的所有权。通说认为,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对此,报告从两方面予以批评:其一,“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究竟是解决双重买卖问题的理论前提,还是按照既有的法律对双重买卖进行处理后所获得的结果进行观察、总结之后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呢?”这是报告的诘问。其二,“后买方之所以能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受先买方的追夺,乃是有其独立的发生根据的,此根据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首先回答第一个方面。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的起源讲,不一定明确区分“理论前提”和“法律对……的处理结果”;就理论形成而言,既有结果现象的总结,也有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力的力量表现。如果一定要区分,说存在着理论前提也未尝不可。该理论前提实际上已经由报告人自己指出来了:物权的绝对性或曰支配力。正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支配力,只要法律不设置例外,物权对其标的物的效力就对抗着、排斥着债权对该标的物的效力。正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支配力,影响所及,十分广泛,而债权原则上仅仅约束着双方当事人,假如赋予债权就该标的物优先于物权的效力,虽然可以使债权人的目的得以实现,却可能导致一系列基于该物权发生的法律关系动摇,影响乃至害及若干主体的利益,害及交易安全。反之,赋予物权就该标的物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损害债权人一方的利益。于是,权衡利弊,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选择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赋予特定类型的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在后者,显现出报告关于物权变动规则就确定了物权顺序并且具有自足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实际上,假如没有物权效力优先的规则,即使当事人占有了动产,取得了物权,也会被剥夺;对于不动产,即使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也会被责令注销。例如,对于预售商品房,如果已经完成了登记备案,那么,即使预售方(发展商)将该楼花抵押给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实际上是质押),或者出卖与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该处分侵害了预购方的登记备案的请求权,故对于乙的关系,为无效。[3]如此设计,就使已经登记备案的债权具有优先的地位和效力,只要该债权存在,该债权人不同意上述抵押设定、所有权移转,他人已经取得的物权相对于该债权人的债权而言就归于无效。而按照物权变动规则说,则不会出现这种结果,仍然由取得抵押权、所有权的当事人保持住这些物权。可见,物权变动规则说不能解释所有的现象。

在二重买卖场合,设计使取得物权者保持住对该标的物的支配权,即保持住物权,系整体考虑的结果。

六、报告以盗窃和二重买卖作类比,认为它们近似,进而得出结论:“既然在图一所示盗窃的场合不适宜提炼出‘无权占有优先于债权’的结论,那么根据‘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法理,在图二所示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同样不适宜将其概括为‘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否则在逻辑上就会相互矛盾。”对此,我反驳如下:在盗窃场合,窃贼对于标的物没有正当权源,他就该标的物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相反,买受人的债权效力及于该被盗窃的标的物,只是买受人不能基于物权直接向窃贼主张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可以基于出卖人的意思表示,自窃贼处受领该标的物。不仅如此,在承认债权侵害的法制下,在窃贼知晓该标的物为买受人债权的标的物场合,买受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法请求窃贼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将该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的方式。在二重买卖场合,后买人对于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即使该标的物已经被先买人占有,也有权请求移转占有。相反,先买人虽享有债权,却自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后买人之时起,其债权效力不再及于该标的物。可见,两种案型的区别是明显的,并且该区别表现在权利的法律效力方面。我们正在讨论的,恰恰是权利的法律效力问题,所以该区别更应受到法律评价的重视。就是说,在这里,不存在“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基础,因而不应类比。

从这两种案型的区别,倒是可以看出在二重买卖中,后买人的所有权的效力强大,可以自出卖人处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先买人的债权的效力相对于所有权的效力弱,眼睁睁地看着后买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害得先买人的债权由取得标的物占有和所有权的内容改变为自出卖人处取得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只能向出卖人“发作”,而无权对后买人说一个“不”字。与此不同,在标的物已经由先买人占有的情况下,后买人却可以请求先买人移转占有。这不清楚地表现出所有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吗?

七、报告为了证明物权优先于债权说不成立,采取了归谬法:在证券化的债权、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发生二重买卖的情况下,“显然应当由先受交付/登记(公告)的一方取得确定的权利,至于未受交付/登记(公告)的一方,不管他是先订立合同还是后订立合同,都不能获得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的债权、股权等权利,而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就双重买卖而言,无论其标的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对于双重买卖的法律结构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应当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有体物的双重买卖中可以总结出‘(后买方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方的)债权’的结论的话,那么在以无形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双重买卖中,对于因先进行交付/登记(公告)而取得此类权利的后买方来说,能否按照同样的逻辑推论出‘(后买方的)无形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优先于(先买方的)债权’的结论呢?学界尚未见有这样的提法,恐怕也没有学者会做这样的推理。如此一来,对有体物的双重买卖进行总结或推论时所运用的逻辑却不能适用于以无形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双重买卖,这显然不符合‘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法理。”

在这里,报告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本来,无形财产权有别于物权已成共识,无形财产权的买卖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法律对于无形财产权的买卖有特别规定时,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无规定的部分,才准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方案、买卖合同一章的设计、对《合同法》与单行法之间关系的考虑,均遵循着这样的原则。报告无视这种事实,为了归谬,给《合同法》和物权原理安上一个谬误的规则及理论,硬将有体物的买卖与无形财产权的买卖等同,然后指出如此等同就出现了谬误。这种方法不可取。其二,谈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必须要存在物权;如果不存在物权,就谈不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报告所举债权、股权、专利权等的买卖,没有一个是物权,尤其是债权转让,更与物权不沾边,它们转让情况下的冲突处理应该遵循符合其性质和效力的规则,可以不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逻辑总结出“无形的财产权利优先于债权”的规则。有体物的买卖不同于无形财产权的交易,这怎么能用“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原理,来证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说为谬误?其三,如果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完全是基于二重买卖而非其他根据得出的结论;换言之,假如二重买卖的机理是得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的唯一根据;再换句话说,假如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是二重买卖制度的法律效果,那么,报告采取上述归谬法,釜底抽薪,来推翻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结论,尚有其道理。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的结论,系基于若干现象而概括出来的,是一个相对普遍性的结论,在二重买卖中只不过是一个具体的运用,二重买卖场合中的物权优先仅仅是一个例证,它不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根据。因此,如果报告所采纳的归谬是为了证明二重买卖规则的不合理,尚无可厚非,但报告把一个具体运用的现象作为普遍原理,导出适用于一切权利交易的规则,以证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理论存在问题,该方法本身即为谬误。

八、报告不同意定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观点,认为就特定物的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买受人取得该特定物所有权之前,出卖人又为他人就该特定物设立定限物权的,买受人取得附有负担的所有权,他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无权要求定限物权人除去其物权。报告主张,此乃物权变动规则和定限物权的绝对性以及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定限物权是否优先于债权并无关系。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如下问题: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债权说,就是根据定限物权的绝对性以及债权的相对性原理等得出的结论,只不过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通说采取定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述,报告采用物权变动规则和定限物权的绝对性以及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共同作用的结果的观点,我认为通说的表述更为直接、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如同上文所述,作为学者,我们不宜只承认自己的表述,不允许通说表述的存在。其二,在报告所讨论的案型中,之所以债权人“无权请求除去该定限物权,亦不得要求定限物权人交付或移转该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者受定限物权优先于债权规则的制约,否则,立法完全可以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定限物权人除去该负担。在商品房预售并已经办理了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预购人虽然享有债权,却有权不承认他人就该商品房取得的抵押权、所有权。为什么如此?就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承认定限物权优先于债权。再就是,在原始取得场合,物上负担不也消失殆尽了吗?

九、本来,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典型例证,就发生在借用合同场合,但报告非得把它解释为“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的”。如同上文所述,报告可以这样解释,但人们也有权把这种现象命名为物权优先于债权。

十、报告以买卖不破租赁来证明物权不是始终优先于债权,但同时也在显露出报告观点的不妥。原因在于,这种现象证明了,以物权变动规则说明物权的效力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在租赁物被卖与他人场合,物权变动的要件具备了,按照报告所持有的逻辑,就可以确定新所有权的效力得对抗一切,其中包括高于租赁权的效力,可是法律却规定,该所有权要容忍租赁权这个负担,直到它终止。这不正表明物权变动的规则不“自足”吗?恰恰说明需要其他规则、其他理论的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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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内容提要」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的房屋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承租该房屋。然而,租赁关系在现实中是相当复杂的,而且出租人很容易就可以规避这条约定......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1)
发布时间:2023-05-02
【论文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
19世纪20-30年代唯物辩证法的传人与马佩先生的辩证逻辑观
发布时间:2014-01-27
辩证逻辑这一概念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与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有关。唯物辩证法的传人促成辩证逻辑学科的构建。在唯物辩证法传人初期,辩证逻辑是辩证法的代名词,1930年代,它以哲学观念面目出现,是批判形而上学的工具,当时一......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
敢为人先 以项目财务为重 勇于开拓 以信息效率为先
发布时间:2023-03-24
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石油”或“公司”)是国际化的专业石油公司,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主要从事石油产业投资、海外油气勘探开发、国际石油贸易、石油炼化、油品储运等业务的国有石油公司;是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的全资子公......
如何保护股东优先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7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2006年9月,张可夫作为阳城热电的自然人股东,和第三人宏立钢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78%的股份以3430万元转让。 然而在这之后,张可夫发现他在与宏立钢构签订协议时,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内容摘要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从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物权效力应包括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四种效力在用益物权中的......
物权行为刍议
发布时间:2023-01-13
物权行为刍议 物权行为刍议 物权行为刍议 [摘 要]在民法理论中,只要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应承认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包括单方的物权行为和双方的物权行为......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3-06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摘 要]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法国和德国在立法上对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本文......
试论物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物权行为 试论物权行为 试论物权行为 [摘 要]根据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规定分析,我国将采取区分原则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进步意义,......
试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逻辑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第71 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款在股权转让的公司实践中被生动地表达为:优先认购的概念不是指我先跟你谈,而是你找第三方谈,你谈好以后......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发布时间:2013-12-19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 甲有十间房屋,乙租赁其中两间,后甲将房屋全部出售给了丙,乙遂以优先购买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对该案如何......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再构建
发布时间:2023-06-06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初衷及立法变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是一方面维护了出租人的处分权,一方面保护了承租人的居住权,为了保护房屋买卖秩序和弱势群体的居住利......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
发布时间:2023-07-23
【摘 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膨胀繁荣,期房交易量逐年递增,按揭贷款这一舶来品也逐渐被国人接受并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风险与纠纷。按揭贷款下被抵押的不动产通常并未取得产权证,商业银行至多能够取得不动产抵押......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内容提要]本文是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法律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
学防并举守法度 为民服务争先优
发布时间:2023-03-05
2011年,牡丹江电业局党委在中层及以上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云南省保山市原地委书记杨善洲同志事迹,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警示案例教育为重点的“学防并举守法度、为民服务争先优”活动,这是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依法治企的重要举措。活动非常及时、切合实际和寓意深远。结合近期国家电网公司学习江小金.........
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
优先数字出版知识产权管理初探
发布时间:2015-08-21
[摘要]作为新型出版方式,优先数字出版集数字出版和优先出版功能于一体,解决了出版时滞问题,提高了著作人和读者知识习得的速率。然而,由于优先数字出版知识产权的版权所有问题突出、侵权更加隐蔽、纠纷处理多样化等新特征,促使优......
高效植物护肤品革新先驱
发布时间:2015-08-26
精油中的营养成份和能量均为油溶性物质。原液中的营养成份和能量均为水溶性物质,搭配使用最佳,能起到互补效应。 有人就会问为什么不把原液和精油混合在一起呢?这样在理论上是有道理的,只是技术尚不能将这两种物质很好的混合在一......
良善优先于权利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作者:郝铁川 过分强调权利必然带来人与人情感的疏离,这是权利的本质所决定的。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一位中学生呱呱落地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病,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念,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校也......
分析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4-03-27
论文一般比较麻烦,连格式都得做好,写论文不是那么容易的,不过也不是很难只要你知道了格式,找到了材料,就方便多了。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摘 要]制定物权法作为制定我国民法典三步走策略的第二步已经为立法者所实施,应此,制定物权......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30
【论文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立法缺陷 司法保护 股东 论文论文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现实中,由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
破产别除权之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3-07-22
破产别除权之抗辩权 破产别除权之抗辩权 破产别除权之抗辩权 通常情况下对别除权的合法抗辩可由有以下几种: (三)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内容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关于物权行为的肯认与否,学术界多有争论,认为物权行为符合法理和值得坚持的一方以谢怀栻老先生和孙宪忠博士为代表,他们的主要观点罗列如......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发布时间:2022-11-07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摘 要]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因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学界主要有四种学说。随之是物权行为的渊源问题学者间也有不同看法。通过......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2023-05-06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 摘要:物权行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概念需要仔细研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尚待澄清。本文尝试着对物权行为理论作一研习,对概念......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的本质是法律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进而分析物权行为的公示制度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构成......
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7
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内容提要: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发布时间:2022-12-14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
浅析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竞合之受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5-09-09
摘 要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国内外学者对二者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意见不一,如何平衡二者利益值得思考。浅析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竞合之受偿顺序 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受偿顺序 平衡利益 ......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引语]物权行为于十九世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争议不断,或肯定其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或把它作为“学说对生活的凌辱”的深奥理论来......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摘 要]本文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了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两种物......
解析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发布时间:2023-07-16
摘要:在建筑工程中,未竣工工程优先权的效力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受偿顺位问题一般都比较常见,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其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工程建设优先受偿权......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发布时间:2023-03-02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二)有价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 有价证券是以表彰特定民事......
从《物权法》内容分析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11-13
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将抵押财产以买卖、赠与、互易等方式转让给第三人的处分行为。传统民法认为,抵押人有权就其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处分给第三人,原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我国立......
美国的“行人优先”
发布时间:2015-08-28
前几个月,我去美国波士顿看望在那里定居的表姐,表姐带我上街转转,让我真正体会到美国的“行人优先”。 表姐带我走在路上,我感觉什么都很新鲜。走到一个路口,我自觉地停下脚步,因为右方有一辆车正在驶过来。表姐不知道发生了什......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本......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心问题 .在对物权行为理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我们在制订......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发布时间:2022-08-30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与意思主义相对的,本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形成权 债权 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
浅谈辩护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发布时间:2023-04-10
辩护权与裁判权是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它们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所享有。辩护权的行使目的主要在于减轻或去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裁判权的行使虽然应当奉行居中裁定的原则,但是司法审判的过程毕竟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发布时间:2023-03-10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立德树人”确定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不仅是对十七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理念的深化,更进一步指明了今后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4月20日,在省城太原召开的2013年山西省青少年心理与教......
不安抗辩权浅析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密切, 订立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我国《合同法》中, 不安抗辩权体系的构建博采两大法系之长,集合了大陆法系传统抗辩权和英美法......
解析和声学与和声风格的辩证关系 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解析和声学与和声风格的辩证关系 论文 一、和声学 “和声学”对于了解和学习音乐的人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儿。从学习音乐的那一刻,可以说我们就和“和声学”发生了或多或少的联系。初学音乐时,我们并没有专门学习“和声学”这......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对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意义重大,因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础问题,它对物权法的整体结构、体系和理论......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3
【论文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
试论近代女学先声
发布时间:2022-12-22
[摘 要]1844爱尔德赛来甬设立的宁波女塾,经历了艰难的发展历程,为近代中国教会学校的设立提供了借鉴,且开中国女学先声,使中国女孩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关键词]甬江女塾;发展历程;女学先声 宁波甬江女塾,可追溯至清道光二十......
论船舶留置权基础上再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17
一、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定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两大担保物权制度。海商法领域的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一定的特殊性,二者行使权利的客体都是针对船舶,较之于一般抵押权和留置权,客......
试析商业优先租赁权的行使条件与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3-07-20
一、问题意识:优先租赁权的司法救济困境 近年来的商业租赁案件审判中,优先租赁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具有长期经营意愿的承租人希望合同中的优先租赁权条款能够保障其预期利益,使租赁关系具有超出固定期限的延续性;然而承租人的续约诉求......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与解决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 要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从保护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建设工程价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创......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发布时间:2022-09-02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
警惕《物权法》成为发展的桎梏
发布时间:2023-02-23
警惕《物权法》成为发展的桎梏 警惕《物权法》成为发展的桎梏 警惕《物权法》成为发展的桎梏 在撰写《论“红色物权法”的“红配绿”——基于正义理论的视角》一文后,笔者再写此文,仿佛是受某种......
秦淮旧梦与先锋新声
发布时间:2023-01-24
我所要论及的1980年代诗歌视阈中的“江南”已经不再是政治经济地理版图上的长江三角洲,而是经过了诗性主体创设和文字构造成的精神图景和文化景观。 1 尽管当年的鲁迅作为典型的江南人曾对江南表现过不满,如他所说的“我不爱江南......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探析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已得到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须进一步探究,如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善意第三人冲突的协调问题。笔者发现,由于法官对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理解不......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3-04-01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具体分为:......
唯物辩证法:事物发展的逻辑
发布时间:2023-02-24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唯物辩证法:事物发展的逻辑”,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一般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即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一......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9
〈摘要〉 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
穷困抗辩权的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31
一、穷困抗辩权的含义和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往往是基于特殊的社会关系发生的,赠与人负担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受赠......
胡适为林可胜辩护
发布时间:2023-03-22
胡适与协和医学院关系极深。胡适出席了协和医学院成立典礼,并是最早董事之一。林可胜来到协和,两人也有很多交往。 抗战爆发后,胡适被国民政府派往美国,先是从事公共外交,后正式接替王正廷出任驻美大使。林可胜在七七卢沟桥事变......
朱:不爱权力爱植物
发布时间:2022-12-30
朱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第五个儿子,地地道道的官二代,本应在仕途上大展宏图,可这位朱藩王却不关心权力,反而喜欢研究植物,并立志要成为一名植物学家。 朱藩王经常游山玩水,同时也观察各种植物。公元1389年,身为藩王的朱擅自离开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