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危机以来,我国长期以来为经济高速增长所掩盖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以及地方税收支柱“营改增”下的地方债务高企、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期财政政策“巧妇难为无米炊”的双重压力。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提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战略。本文通过对现行税制及其征管体制的条分缕析,发现:一所谓“地方税费保障”绝非地方财政“江郎财尽”前的末路狂奔。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是其中的重点;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基础在于月度利润表;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监控手段是基于配比原则的利润表各步利润收入比;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监控须采用历史标准,且为动态的监控指标方差,兼采方差放大作为风险指示,用持续时间作为风险定级依据。为此,必须改进现行利润表格式,进一步突出所得税税收保障监控所需信息披露。
众所周知,税收作为国家无偿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强制性和非惩罚性形式,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国家同时又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家税收与企业利润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与冲突。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催生的民资泉涌,对外开放吸收的外资井喷,税收成为企业与国家进行利益博弈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查账征收企业,偷税、漏税手段层出不穷、方法日新月异。甚至学界也不惜扭曲国际财务管理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为宗旨的“纳税筹划”,冠冕堂皇地为之粉饰。
但时至今日,诸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必得国、地税联合行动”、“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发布各行业监控标准”、“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法人、自然人大额现金流动信息配合”等等推诿、扯皮、塞责之声仍不绝于耳。因此,为充分支持和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作为对企业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反映的财务会计责无旁贷,除针对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项一般或特殊业务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外,在明确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监控信源基础上,开掘现行利润表信息披露不足并加以改良,对于地方税费保障监控手段、监控标准和监控方式的一般化、标准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准则先行,利润表为基;税费保障,前路可期!
一、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基础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以及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在此,财务报表俨然成为相关税种纳税申报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的“背书”。而表征企业经营成果的利润表更是其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列基础,毕竟两者都是从当期收入开始,逐项报告成本、费用等等,最后的计算结果无非利润表以净利润终,所得税表现为利润总额的扣除数,表达了企业利润在国家和企业间的特殊分配关系。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则仅到应纳所得税额止,代表国家无偿、强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要求权。明确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基础,必须同时回答三大问题。即:
1.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以地方税务部门作为税费征收保障主体?
很明显,无论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制造业和商业服务业,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业,都必须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城建税税务登记,并履行按期申报缴纳义务。从而相对国税而言,各级地税部门成为唯一拥有辖区内所有纳人人―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的政府机关。因此,就这个意义说,地税部门是当之无愧的财政税费(无论地方、中央)保障主体的不二人选。
2.为什么监控重点是企业所得税
众所周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六大税种构成了财政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其中,除增值税年均贡献逾三分之一,一枝独秀外,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企业所得税亦紧随其后,年均贡献达18.64%。两者并肩,占据了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半壁江山。
对于增值税的征收保障,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即已启动。1994年1月,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现代金融深化和金融压抑理论奠基人罗纳德・麦金农的建议,我国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税制,并实施以专用发票为主要扣税凭证的增值税征管制度。
与之相反,如果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保证了企业增值税涉税销售收入得以如实、完整地进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增值税保障重点在于,对企业未开票,但货物已事实转移的视同销售行为稽查。其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只能说明企业当期原材料、半成品、办公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事实,至于采购当期是否耗用,形成当期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尚悬而未决。其可能或者独立或者作为产成品的组成部分躺在仓库,或作为半成品仍运动于生产流水线上。与即时生产即时消费的服务迥然不同,商品从原材料到生产出产成品,到最后销售都需要一个时间和空间的转换。即便是最简单的商品零售部门,当期进货并不能保证当期销售。当期销售的也未必全是当期采购。因而企业成本、费用才是最不可控的因素,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相应的,企业成本、费用不可控的结果,必然会造成财政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流失,毕竟企业规避所得税的伎俩无非少报收入、多列支出。因而,企业所得税才是当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的主要税种。
3.为什么利润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征收依据不同,加之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企业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列支方面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两者纳税申报期限不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一般是1个月,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秒补。但是,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财务仅要求做到月报和年报的分殊。对于季度报表,除上市公司外,其他企业则属厥如。
如上所述,2002到2007年的新办企业,即便企业所得税向国税申报缴纳,只要其主体流转税是营业税,并且目前尚未被“营改增”覆盖到的行业,如金融、地产、建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其随同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传的财务报表亦仅限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月度报表。只有负责按月申报流转税附加税费的地税部门才拥有企业自开办以来历年历月的财务报表资料。那么,拥有长期连续月度报表,与断点式的季末报表相比,多固然是一个数量优势,数量优势如何转化为监管强势,关键在于,必须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监控手段和监控标准的设计。
二、基于利润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监控手段和监控标准设计
正如作为企业管理会计成本控制经典的预算方法而言,无论增量预算,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的起点无非预算期预计产品销售收入,毕竟成本、费用均属于因销售而产生的引致支出。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称之支出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而确认的,归属于报告期销售商品的成本和各项费用,而不是基于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实际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应该说,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遵循。利润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拥有相同的会计基础。因而企业年度实际所得税税负(所得税除以全年销售收入)成为一般意义上,理所当然的所得税征收保障监控手段。
与此同时,与汇算清缴确定的年度所得税税负相比,根据利润表每个季度按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恰恰存在统一的标准税率―25%。但是,这也不等于,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就可以用作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基础。毕竟尽管一年分四个季度,较之月度而言,季度数据仍存在跨期时间长、数据信息少的典型弊端,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因而,为规避季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规模小,间隔大的弊端,企业所得税监控基础还是得回到利润额借以计算产生的利润表,尤其是月度利润表。
三、基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保障要求的现行利润表不足和改进
众所周知,2006延用至今的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格式进行了大尺度改换(这以后有关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改革暂且存而勿论)。就利润表反映内容而言,变化有三,一是明确将原来混杂于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总额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总额中的“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支出总额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四项拿出来,单独设项列示,增强了利润表信息含量和质量。二是与补贴收入核算规则变化相适应,不再单独披露。三是原表“其他业务利润”项不再列示,而是将计算母值―“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归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大类汇总列示。至于其本身,则暂时要求在项目附注中披露。
就利润表格式而言,多步式原则示改,却压缩了“步数”,将原表第一和第二步合并,并将原属第三步“营业利润”调整项的“投资收益”提上一步,归于“营业利润”中反映。由于“主营业务利润”计算步骤的节略,“净利润”计算结果由第四步上升到第三步。
毕竟企业利润总额,或曰应纳税所得额要受到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损益,甚至是资本市场大盘变动趋势左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等的综合性影响。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多步式利润表的客观原因所在。
较之单步式利润表,多步式利润表能够提供利润构成的形成过程,便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有利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多步式利润表对企业成本、费用细分条件下的,与相关收入进行配比分析,有助于成本、费用合理性指标构建和度量。因此,建议有三。
首先,恢复“主营业务利润”信息披露,有助“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利润率”监控手段构建。
其次,将原归入利润表附注披露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两项上升到主表。或至少在现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大项下,采用“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其他业务收入/成本”方式单独在正表披露。毕竟当前除上市公司外,会计准则要求的“附注”项几乎绝迹于其他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三,在“所得税费用”项下,明确披露当年预缴所得税信息。尽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要求企业在每年4月完成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应当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往往将汇算清缴情况混同当年预缴项,计入“所得税费用”。因而,现在企业年度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反映的,既不是当年应缴所得税,也不是当年预缴所得税。而是当年预缴所得税税金和上年汇算清缴的总和。不利于地税部门统一通过利润表衡量企业预缴和实缴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