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开端,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庭审前的准备有所规定,但由于其较为粗略,并未建立起独立且完善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我国应主要从赋予审前程序独立性,实现审前程序制度功能多样化几个角度进行审前程序的改革,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通过建立完善的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制度,分离庭前准备法官与审理案件法官等具体方面改革我国的审前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完善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由于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容、特点等认识不同,因此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界定也存在许多差异。单是命名就存在多种说法,如“审前程序”、“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等。纷繁复杂的命名易使人产生混乱之感,也影响了学者对其的研究方向。对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研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从整体上看,其研究所针对的时间段都是相同的,也即从法院受理案件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这一固定时段内所进行的相关诉讼活动来进行讨论的。因此,能否明确在这段时间内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内容就成为定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关键之所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提高效率等功能。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独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缺失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只是一审程序几个阶段中的一个,完全依附于一审程序,其功能受到限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审理前的准备的仅仅着眼于送达文书、安排庭时间等事务性工作,不完全具有整理及固定争点、终结诉讼的独特功能,缺乏独立的价值意义。
2、主持主体不分存在弊端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主持审判的主体不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本性缺乏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二是没有对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进行明确的区别。正是由于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区分不明,导致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只能由主审法官承担,在这种前提下许多问题和矛盾便应运而生。
3、诉答程序缺乏有效制约机制
答辩状需在法定限期内提出不然被告将答辩失权,这是美国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征。而我国民诉法中,答辩被视作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而非义务,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人民法院审理并无影响。于是在司法实践中,本意是为了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的答辩权却被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为了取得诉讼的胜利,被告不提出或不按期提出答辩状,在审理时进行诉讼突袭,使原告的知情权被剥夺,完全陷入被动;同时也会使法官对案件信息的了解过于片面,难以在审前准备阶段确定争点。法庭被迫只能休庭,导致诉讼质量的下降及诉讼资源的浪费。
4、证据交换制度设置不完善
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到正式开庭审理前的这段时间里,经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审前准备中的证据交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相关规定。可能是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在随后制定的《证据规定》第37条对之进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通过对《证据规定》第37条详加辨析便可以发现,第37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
(一)立法上确立审前程序独立化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条上,民事审前程序都只是被一言带过而且非常模糊,这直接导致了审前程序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操作性差,易被司法人员轻视,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为改变这一现势,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款对民事审前程序加以规定,明确其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及其所具有的独立的程序地位。
(二)增设审前准备法官制度
为保证司法中立,独立的审前程序必然要求专门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管理和指导。通过设置审前准备法官,一方面有利于庭审法官与审前程序相分离,防止当事人私下与法官接触可能导致的司法腐败,也防止法官形成“先定后审”的主观预断,从而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
(三)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强制答辩制度亦称答辩失权制度。通常是规定一具体的期间,要求被告必须在这一期间内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阐述答辩意见,否则法院就可依申请给予制裁或作出不应诉判决。因实际情况确实未能如期答辩的,被告要举证证明其不能答辩的理由,根据其申请法院可以同意其逾期进行答辩。对确不履行答辩义务的被告,可以要求其负担因诉讼拖延所产生的诉讼成本。从答辩失权的角度,强化答辩状的提出,立法应明确规定答辩状的提出时间及其违反答辩义务的法律后果。当然,针对某些情况的例外条款也是在建立强制答辩制度时应当考虑的。
(四)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交换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前,在审判人员召集下,双方事人将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副本的一种规定流程。通过交换证据,可以起到支持当事人自己的主张、明确当事人之间真正争点的作用:一方面,通过不断互相交换证据,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当事人可以根据已出示证据所反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补充证据等手段更好的实现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的同时法官也全程参与,能够对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及支持观点的证据有了清晰的认识,也更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五)建立审前会议制度
为了保证就当事人之间的争点进行开庭审理的连贯性,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在开庭时具体要调查哪些种类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以何种顺序出示。考虑到调查证据的方法、数量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因此,仅仅由法院制定审理计划是有所不妥的。为了最终公平正义的实现,尽可能消除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纰漏,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或者直接与当事人共同制定审理计划。根据各国的立法情况,审前会议即承当了此功能。具体操作中,审前会议的实际参与者由预审法官、双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组成,一般不公开进行。在审前会议上主要进行争点整理、修改诉状和答辩状、自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议程,也可以与双方当事人议定开庭审理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证人要出庭作证、是否可以和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