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利益制度是土地征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由于现在运行的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相关概念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主体和标准界定不清楚。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公共利益现状以及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争议,并根据学者们不同的意见给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 解决办法
一、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现存问题
二、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争议
《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但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该给予合理补偿。该条文对公共利益只作了抽象的规定,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在学界引起了强烈的争论。有的学者反对将公共利益作明确界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公共利益本身是个高度抽象的概括性概念,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做出界定,各国立法基本上没有对之作精确的定义;二、公共利益是个开放发展的概念,囊括的范围非常广泛,难以一一列举;三、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四、在物权法中用反面排除的方法来界定公共利益也非常困难。我国的立法机关亦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的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驶,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规定。事实上,从目前全国各地因拆迁房屋、征收土地引起的诸多尖锐问题表明,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似乎成了始作俑者。争论的焦点是:法律规定征收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立法该不该明确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征收征用应遵循什么程序并依据什么规范性文件给予补偿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至今也未成定论。因此,有的学者们认为厘清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他们认为公共利益界定是化解现实矛盾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私人利益,乘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限模糊之机,滥用征收征用权,严重侵害了私人财产权和社会安定和谐,如北京野蛮拆迁事件、江苏铁本事件等等。
三、公共利益界定的判断标准
四、构建相应程序和制度保证公共利益更明晰
界定公共利益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权法的基本目的定纷止争,实质是防止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幌子侵犯私权。有学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明确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征收征用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并明确为相应层级的政府,但是要慎重到底哪级政府有权决定征收征用。
(2)立法应规定在征收征用前必须进行听证。听证会至少应有政府、利益受损方代表、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
(3)建立合理的补偿制度。即使公共利益成立,只能说明征收征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不能忽视对被征收征用人的公平合理补偿。在实行补偿过程中应引入独立的价格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应由被征用人和政府共同指定。
参考文献:
[2]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EB].新华网,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