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表现。利益涉及人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以及需要满足的程度。人们有各种各样的需要,也就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利益不仅仅体现着个人和组织与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关系,也体现着在享受这些产品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是这种利益关系成为人们从事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动机。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民主社会,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的首要特质在于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的一切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存续和发展。
所谓的公共利益,并非是与个人利益无关的某种利益,而是超越纯粹的个人利益,基于平等原则和人性尊严原则,基于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属于每一个人均能够主张和享受的利益。与纯粹的个人利益相比,公共利益具有利他性、平等性、共享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是追求公益的国家作用和行为,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是自动生成的。相反,在阶级和利益的社会,或者讲自从国家和政府产生之后,公共利益和个体、集团利益的冲突便一直存在着。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封建的官僚机构,无论就其实质而言还是就其目的而言,都是形式意义上的国家,在普遍政治化的条件下,政治权力的谋取便意味着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就单个官僚而言,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个人的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而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对立。
一 公共服务中利益冲突的性质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凡是存在有组织的人类活动的地方,无论是政府组织、私人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或者非盈利组织,都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凡是存在利益的地方皆有利益冲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解释说: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这种情境致使人们受到两种不同工作、角色、目标等的影响,而无法公正地工作。对公共服务中利益冲突概念的界定,学界和实务界大多沿用OECD 的定义,即利益冲突指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即当个人利益的达成对公职人员职责、绩效造成不利影响,或只要行使公职时受到个人利益的左右,利益冲突就产生了。
由此看来,公共服务的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一种行为选择的困境。公共服务终极价值是一致的,即促进公共利益,然而公职人员是一个非同质团体,有不同的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境下某人的特定利益具有干扰他代表另一个人做出合适判断的趋势。
其本质是由公职人员个人利益同行使公职中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间的不一致引起的。这样的不一致有可能没有引起利益冲突,未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使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同时也有可能存在潜在冲突,形成未来侵害公共利益的风险。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一致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当其缺乏有效管理和制约,使不一致的客观事实演变为干扰、影响公共利益的倾向及主观事实时,才会构成利益冲突。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并不完全等同于腐败,但是利益冲突会诱致腐败。
在利益冲突关系中,利益冲突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合作伙伴等社会关系网络。利益冲突的过程是公职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对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取舍的倾向、排序和抗衡。利益冲突构成的载体是,主体基于个体角色、个人需求、情感、价值判断等因素下,输出的影响、干扰、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了过去发生的、现在进行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行为。利益冲突的核心在于公职人员透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等不当手段,为自身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管理利益冲突的国际经验
利益冲突是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利益存在的普遍现象,或准确来讲,是一种普世的病态行为。如何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也成为国家廉洁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国际社会在利益冲突的预防、识别和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同岗位、级别的公职人员,代表的公共利益、持有的公权力不同,面临的利益冲突情形差异很大。
因此,西方国家强调在明确利益冲突主体的基础上,应根据其职责、级别的差异明确考察范围,不同国家做法不一,但普遍遵循两个规律:(1)随公职人员级别和重要性的提升,相应的制度约束就越严格,要求其行为决策更加透明、公开。(2)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与政府外部交集越多,相应的制度规范就越复杂。如,对具体执行层面的一般公职人员,仅要求其恪守职责、按规范行事,然而随着级别的增加,逐渐要求进行不同程度的财产公开,增强相应的约束范围和公开力度。
三 我国利益冲突预防机制的构建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20 世纪70 年代末80年代初,逐渐开始关注普遍存在的公私不分现象,将其视为党内的不正作风,针对任人唯亲、公款私用、经商、兼职等不当行为出台相关文件。90 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将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视为廉政建设问题,在国家层面出台了更为系统、详实的规定以避免腐败问题,增加了如财产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回避制度等更全面的制度规范。21 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认识逐渐凸显,意识到其在防范腐败中的重要性,增加了许多针对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廉政廉洁准则,强调了构建利益冲突预防机制的重要性。我国正处在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逐步探索多元、合作的政府治理模式,当前市场自身调节功能、外部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导致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模糊,政府仍插手了很多本不该由其管辖的事务,为利益冲突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增加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选择情境,从而提升了风险。
因此在预防利益冲突的过程中需要:(1)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释放市场能量,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和选择的能力。打造一个分工明确、协同合作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设置合理、公开的竞争机制,使市场在资源分配上起决定作用,从而减少公职人员主观干预的机会。(2)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以及权力边界。一方面,下放权力,能由市场自身完成的政府就不干预,加快解决政企政事不分的现象。将政府的职责与权力聚焦在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平等市场无法实现的领域,弥补市场失灵,营造更为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加强责任与权力的匹配,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解决边界模糊的问题,减少公职人员所面临的利益冲突情境,降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程度,从而降低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