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及其管治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迄今为止,学界针对利益冲突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具体到我国而言,利益冲突第一次被提及是在2000 年。目前学界对于利益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梳理;成因解读与理论探究和政策层面的理论探讨,关于深入挖掘和比较其他国家(地区)的管治经验的研究文献还较为缺乏。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香港治理利益冲突问题的分析与介绍,从更加具体而微观的视角来审视利益冲突及其管理,为我国当下的腐败治理提供借鉴。
一、利益冲突概念的复杂内涵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利益冲突这个概念非常复杂。王瑶和巨亚男在《利益冲突管理研究评述》中指出存在三种定义:第一,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角度来看,利益冲突是政府人员的私人利益干扰了他为公众谋求公共利益;第二,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共职位所应尽的公共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第三,利益冲突的发生在于逻辑主体是公职人员的同时还担当了其他的私人角色,比如父亲、丈夫或者是朋友等社会角色。
然而,不难看出,上述这些定义本质上更多的还是一种描述,难以概括出利益冲突的复杂面向。斯塔克指出,利益冲突及其管治之所以复杂就在于:一方面,人们往往试图寻求一种客观的标准去理解利益冲突;但另一方面,人们又无法避免对于利益的主观性判断。这种客观与主观之间的落差就常常会引起一个社会中对于利益冲突管治的理念冲突。据Atkinson and Bierling 的研究表明,每当涉及利益冲突的丑闻曝光时,公众总是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加以管制。
但事实上,政府创建新规范与公众的预期总是会出现落差。真正造成这种主观与客观落差的原因是利益冲突并不能简单地被定义为一种腐败行为。利益冲突与腐败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但却并不能完全等同。正如公婷的研究表明,利益冲突有可能发展为腐败,但并非直接等同于腐败。利益冲突的内涵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行政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通过法律条文也并不能穷尽利益冲突的各种行为,这显然就需要依靠具备较高行政伦理的公职人员能够正确区分公私界限,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虽然利益冲突的定义难以统一界定,但学者们对于利益冲突的理解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利益冲突是一个与腐败密切相关的概念。其次,利益冲突实际涉及的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第三,利益冲突有可能发展成为腐败。当一个公职人员以牺牲公职为代价而去换取私人利益时就有可能将这种利益冲突转变为腐败。
二、利益冲突甄别的困难以香港梁展文案为例
利益冲突在各国(地区)都普遍存在。然而,在东亚各国(地区),利益冲突由于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人情文化交织在一起更显得难以甄别与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同属于东亚文化圈的香港也同样面临复杂的利益冲突现象。自上世纪90 年代初期开始,随着香港政府允许高层官员相对自由地向私营机构流动,利益冲突现象开始逐渐增多,尤其是高级公务员退休之后再次应聘工作中的延后利益冲突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1997 年就有70 名前政府高级公务员申请建立顾问(咨询)公司。
斯科特的研究表明,1997回归之后香港的政经环境的变化导致公务员人员构成和管理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一,高层公务员逐渐本地化。本土的高层公务员在退休后会倾向于受雇于私营机构,这使得公务员退休管理面临很大的挑战;其二,第一任特首来自商界,他致力于推行私有化为导向的新公共管理变革。与之相对应的正是两种最为典型的利益冲突形式:其一是延后利益,即公职人员在退休或离任之后去私营机构工作以换取曾经在担任公职时交换利益获得的好处;其二是在私有化运动下,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服务外包或其他机会寻求私人利益。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在退休或离任后涉及的延后利益冲突及其管理。
三、香港利益冲突治理的经验与困境
香港管理利益冲突的思路和模式借鉴于英国。香港直接仿照了英国的商业任职咨询委员会,于1987 年十月建立了独立的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Post-retirement Employment of Civil Servants,简称ACPE)。ACPE 专门为政府提供规管公务员在停止职务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政策,旨在确保正值离职前休假的公务员或已离职的前公务员,不会在政府以外从事可能与其以往政府职务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但香港与英国又有所不同,除了都有相似功能的专门委员会之外,香港处理利益冲突的手段还有借助于专业的肃贪机构廉政公署(ICAC)。
香港的ICAC 自从1974 年打击政府腐败以来,成绩显著,因此深得人心。公务员事务局辖下的ACPE 与ICAC 的联合模式成为香港目前预防和治理利益冲突的管理模式。四、香港经验对于内地的借鉴意义上述香港关于利益冲突的治理虽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但对于中国内地的腐败治理依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首先,建立专业的处理机构。香港对于利益冲突的管理直接借鉴的是英国的经验,即通过组建专业的管理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香
港的ACPE 虽然在权力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因而其效率与效能都受到公众一定程度的质疑,但这个专门的专业机构为处理日益增多的退休官员再次就业提供了制度性的解决渠道。通过这个机构,退(离)休官员可以按照程序申请,进行利益冲突的排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我国目前对于退(离)休官员到私营机构从事工作的处理是依照当事人原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例如《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显然,这种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的作法相较于专业机构而言尚存在很多问题。第二,提高法律与规定的可执行性。香港的经验显示,利益冲突的界定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因此,单纯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的管理,就会在实际执行中遭遇效果不佳的问题。例如,我国目前对于涉及退休人员从事企业工作的规定具体有如下三种:其一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二,中纪委下发的有关文件或条例。例如2008 年,中纪委、中组部在下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2013 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在相关法律及规定出台前后,就会有一批自愿离职的官员。例如媒体曾报道,2004 年,全国曾清理了8400 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共有8000 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显示出涉及利益冲突的官员数目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在进行利益冲突治理方面尚未形成一套制度性的约束机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众多问题,还是需要借助红头文件进行运动式地清理和整顿。香港的廉洁治理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香港已经将廉洁建设成为一种可资竞争的实力。基于此,香港的个案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廉实力建设对于我国廉洁治理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