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出现了嫖宿幼女案。继陕西略阳、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侵害幼女案发生后,2013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又先后被爆发生两起官员嫖宿幼女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嫖宿幼女事件呈现出频发性和密集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嫖宿幼女,侵害的不仅是幼女的心身健康,善良的社会秩序,纯朴的道德风尚,更是民众对于社会治理的信任和信心,其社会危害性很大。有学者早就提出,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行为应以“强奸罪”治之,以提高对嫖宿幼女行为的惩罚力度。而近年,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再次高涨。笔者相信,对于这种有违纲常、有失官德、有伤民心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施以更严厉的惩罚措施都会为民众所鼓与欢,从某种程度上也能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从历史发展来看,再严厉的刑罚,也无法遏止犯罪的发生。因此,在对官员嫖宿幼女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应从刑罚之外的层面来加以考量。笔者着重讨论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人性溯源:道德伦理观念的失守与重塑
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现今社会少数官员的失足源于其病态的欲念和道德的失守,而这折射出的是他们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扭曲。某些官员伦理观念缺失,为民意识淡薄,内心世界阴暗,这也就难免不“临水湿鞋”。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党政干部的伦理教育、官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以“两袖清风”的故事去感染干部,以传统道德文化去熏陶干部,以让人警醒的反面教材教育干部,引导干部培养良好的品性,保持平和、大度、阳光和理性的健康心境。只有做到“心静”,才能“心净”,才能保证其干干净净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修其身,虽君子而小人;能修其身,虽小人而为君子”。有了良好的修为,党政干部就会潜心政务,心系民众,将心思和精力花在如何为民解忧,如何给民众谋福祉,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思想才不会开小差,行动才不会越轨,也就不会被各种诱惑迷乱了阵脚,不为不良思想所困扰。倘若“心不正”,欲念不除,即便课以再严厉的刑罚,恐怕也难以阻止这些人恶行的再次发生。要知道,被迷了心窍的人,是不会考虑后果的。
二、制度归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虚置和践行
三、机制探究: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联动的失灵和建构
嫖宿幼女事件屡屡发生,暴露出社会机制器质性障碍和失灵。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某一个家庭和某一个学校的事,其事关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安定,事关整个国家的兴旺和发达。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每个公民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而每次事件都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总是迟到于犯罪分子的侵害,笔者认为,这不是个简单的信息灵敏度问题,而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链条整体性呈现出断裂和脱节的问题。如果每个人都将自己列为未成年人的参与者,多一分留意,少一分冷漠;如果各个部门都能行动起来,多一分责任和警惕,少一分包庇和偏袒;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风俗趋向善良,全社会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即便犯罪分子将犯罪计划设计得如何天衣无缝,也难逃众人之眼,其犯罪行为也就只能停留在预备阶段或仅仅是空想之中。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待嫖宿幼女的丑恶行为,应不吝课以重罪、处以重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措施,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将加大惩罚力度与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增强家庭、学校的保护责任,健全社会机制等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构筑起一片美好蓝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嫖宿幼女的事件才不会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