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事审判效率问题一直广受诟病,案件久拖不决、长期积压,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长期存在,为提升效率确保办案质量,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延长了案件的法定审限。但从实践反馈情况来看审限延长了但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确未得到明显提升。同时,从当前劳教制度废除,罪名数不断增多,死刑不断较少来看,目前刑事犯罪正往泛犯罪化和轻刑化两个发展方向,中级法院预防和打击犯罪面临新的挑战。刑事审判效率难以有效提升,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程序设计的繁简不分,办案模式与人员配置与司法规律不相符合。通过繁简分流,采取简案快审和难案精审的方式,可以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从而有效应对当前泛犯罪化、轻刑化,轻微案件快处对中级法院刑事司法的新需求,确保刑事司法公正。
【关键词】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繁简分流
一、现状描述:新刑诉法对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提升整体效果不明显
(一)新刑诉法的立法意旨力求提升刑事司法效率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力求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一是应对轻刑化、泛犯罪化世界潮流实行繁简分流。当前各国死刑废除的呼声不断增高,刑事案件总体呈上升势头,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繁简分流的方式提升效率,通过废除死刑达到刑罚的轻化。此次修正顺应了这种世界潮流,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二是延长审限图解超审限顽疾。超审限是法院刑事审判效率低下的重要表现之一。而超审限本身直接与案件的法定审限息息相关,通过延长审限,可以减少超审限,此次修正审限普遍延长50%以上。三是复杂案件审限大幅延长追求难案精审。此次修正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四种情形以及死刑案件和刑附民的案件大幅延长审限,立法主要目的在于延长审限确保这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得到进细化审理,确保司法公正。
(二)新刑诉法提升效率在中级法院层面效果不明显
1. 对刑诉法修正前后两个年度的考察
(1)样本的选取和考察标准问题
(2)新刑诉法前后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提升不明显
2. 对刑诉法实施后一审和二审案件效率考察
(1)刑事一审审判效率问题依然突出
(2)刑事二审审判效率个别指标值仍不理想
二、原因探寻:当前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低下的根本性问题
(一)立法层面:中级法院程序设置的繁简不分简单案件难以通过简化程序提升效率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2003年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针对被告人认罪的刑事公诉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对相关程序进行简化,被告人供述简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等。然而,该文件于2013年4月8日废止后,针对被告人认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就不能直接按照该意见进行简化。因此,当前中级法院刑事案件不分复杂与否,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形等因素,一律都须组成合议庭按照同一普通程序有关规定审理,这就可能导致简单案件按照标准普通程序审理,简单和复杂案件均配置和耗用基本相同的司法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简单案件过多耗用了司法资源,简单案件难以通过审理程序的简化提升效率。
(二)政策层面:应对轻刑化和泛犯罪化中级法院明显缺位
(四)认识层面:存在两个误区并缺乏繁简分流提升效率的正确意识
(五)配置层面:繁简不分的办案模式和人员配置不符合司法规律
三、探究出路:中级法院以繁简分流为路径提升刑事审判效率的证成
(一)繁简分流是提升审判效率的必然路径
1.繁简分流比其他提升审判效率方法更具优势
繁简分流是在不增加办理力量投入和压缩总体办案量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采取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方法,进一步缩短简单案件办理时限,减少简单案件对司法资源的耗用,进而确保更多的司法资源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实现提升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除繁简分流外还存在以下四种路径可供选择:一是,立法途径。通过立法的方式缩短办案环节期间,严格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延长审限,严防隐性超审限,进而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中提高效率途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和各种审限扣除条件,加强对办案盲区期限管理,切实防止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并强化均衡结案。三是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审判效率途径。配齐配强刑事审判力量,通过增加办案人员,提高办案人员的审判业务能力,打造一支与当前刑事审判需求相匹配的刑事审判队伍以提升审判效率。四是加强犯罪源头治理减少犯罪源提升效率途径。在司法资源供给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发生,减少刑事案件量,减少案件对刑事审判资料的耗用的方法提升审判效率。 但与上述四种途径比较,繁简分流更具有优势。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近期《刑事诉讼法》不会有修改,实现的可能性不大;第二种途径,审判管理不仅存在度的问题,还存在管理本身的局限性、实效性问题;第三种途径,存在人员更迭,法官培养,个体差异、松紧不
一、可持续性,主观能动性透支等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且更突显持久性、稳定性的问题;第四种途径,就当前刑事审判面临的泛犯罪化趋势和当前刑事审判态势,目前,从源头上大幅降低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较低。但采取繁简分流的方法提升审判效率,不存在前述四种提高审判效率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不增加司法资源投入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审判资源和案件优化组合,达到刑事审判资源配置的最优,达到提质增效减轻办案法官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效率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的三赢目的。
2.繁简分流是图解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的关键
繁简分流的核心就是让简单案件快起来,用少量的司法力量快速解决简单案件,从而为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创造条件,进而确保疑难案件的精细化审理。刑事案件的久拖不决,超审限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刑事司法资源配置不科学导致的,简单和复杂案件不加区分地占用司法资源,导致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一方面简单案件快不起来,当事人意见大;另一方面,复杂案件难以精细化审理,复杂案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简案快办和难案精办,将从整体上大幅缩短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进而带动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整体的提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为破解刑事审判效率顽疾,提供了解决方法。
3.繁简分流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
当前,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效率通过繁简分流取得了良好效果,基层法院的实践证明繁简分流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办案方式和人员配置模式。中级法院在我国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中,也存在与基层法院的解决纠纷的职能定位。并且中级法院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案件均存在与基层法院繁简案件的构成与划分问题,在遵循司法规律方面具有相同性。目前,在未实现法官全部逐级遴选的情况下,新任命的中级法院法官业务能力并非都比基层法院的强,以C市为例,几个城区法院招录法官的条件与中级法院无异,且同一批进法院人员,存在同时任免为初任法官的情况,相比较中级法院的初任法官比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面临更多超出办案能力,办复杂案件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人员配置。因此,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让中级法院初任法官、新任命的合议庭成员,先办简案,具有经验和能力后再办难案,简案快办为难案精办提供司法资源,符合司法规律,更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
(二)繁简分流提升中级法院审判效率的可行性论证
1.中级法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仍有大部分简单案件
2.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可供中级法院借鉴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同时也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4年C市中院确定的H、P、D三个法院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试点法院,三个试点法院均建立了相关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其中P县法院采取 “以集中审理为主导”,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在所有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案件中,从立案到结案基本上都在五日内完成,高效结案比率一直在97%左右,一审息诉服判率达到100%。相比基层法院通过繁简分流取得的高效率,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中级法院参考和借鉴。
3.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具有法律上的空间
四、付诸实施: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构想
针对当前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低下、繁简不分的现状,C市中院进行了深刻检思,认为:要图解现阶段刑事审判效率难题必须转变原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繁简不分的办案方式和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明确繁简分流的目标与方法,根据案情、影响等因素合理界定繁简案标准,不断健全繁简案办案流程,配置科学合理的刑事审判队伍,从而实现简案办快,难案办精,提升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效率和质量,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一)繁简分流的目标
根据繁简分流的制度设计,当前根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目标有:第
一、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中级法院刑事案件诉讼周期较长、诉讼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等突出问题;一审重点解决两类案件中简单案件的快速处理;二审重点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轻微刑事案件二审快速处理机制和其他非轻微简单二审案件的快速处理。第
二、科学分别确定一审、二审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的范围及标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设置科学合理的审判办案期限,并探索建立合法、高效的中级法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
三、逐步探索符合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科学发展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新机制,促进刑事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刑事审判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将来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二)繁简分流需坚持的三项原则
第
一、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严格依照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贯彻落实司法政策和司法改革的部署和精神,规范办案程序,保证繁简分流各项措施的合法有序运行。第
二、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并重原则,在确保刑事审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第
三、保障诉权的原则,确保刑事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
(三)繁简分流案件的划分标准
1.繁简案分流需考虑的因素
根据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次调查反馈的情况,中级法院刑事案件难简案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序,主要从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疑难,案件证据认定是否疑难两个主要方面进行考虑;二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风险角度进行考虑,主要从案件的社会关注度、社会效果、舆情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三是从二审裁判对一审判决的安定性进行考虑,主要考虑二审是否改判为有罪、无罪等情况。
2.繁简分流的方法
参照民事案件和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方法,在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起步阶段,适宜采取依案由逐案分析汇总法,即对类案中的个案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该类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即那些是简单案件、那些是复杂案件、不好判断的暂时归于中等难度的案件,对于中等难度案件暂时按照难案程序进行审理。具体来讲由刑事审判庭对该庭近几年审理的每一类一审和二审案件的繁简标准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可供使用的类案繁简分流标准;繁简分流起步后,可根据类案繁简分流的情况,再进行修改完善和汇集,从而使繁简分流标准与时俱进,具有生命力。按照当前刑事审判管辖案件的分类方法,具体由各个业务确定本庭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标准,对于分流标准分歧较小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庭务会直接决定,如果分歧意见较大应将分流标准提交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3.办案法官对繁简案件的初步认识
课题组通过对C市中院刑事法官的调查问卷的汇总分析,被调查法官认为:
一审难案主要包括: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和疑难;维稳、涉黑、涉黄、涉媒体、涉工作敏感、涉多被告;案件争议点较多;存疑的死刑案件;可能判处无罪;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刑附民案件且民事部分又难以处理;发现案件时间较晚,缺乏直接客观证据和目击证人等定案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被害人家属诉求强烈;多人多次作案;被告拒不认罪且主要证据存疑;案件事实定性学界存在重大分歧;具有重大信访风险;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其他疑难案件情形。
一审中等难度案件主要包括:案件具有一定影响;被告认罪但非主要证据存在瑕疵;新类型;被告拒不认罪且非主要证据存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事实较清楚;被告人情绪激动;社会予以一般关注;诉讼参与人较多;案件事实定性学界存在一般分歧;案件非主要证据存在瑕疵;具有一定信访风险;其他中等难度案件。
一审简单案件主要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证据充分;无维稳和信访风险;法律适用明确具体;案件事实无争议;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被告人人数很少;单独被告被控三罪以下且事实较清楚,证据亦充分;单人单次作案,有目击证人,现场有直接客观证据;无刑附民或虽刑附民但民事部分经调解撤诉;其他简单案件。
二审难案主要包括: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且无明确权威观点;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难;涉群体性案件;被告不认罪案件,且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不足或有疑点;被告人反映强烈;案情复杂;案件争议较大;可能无罪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涉黑案件;涉重大维稳、具有较高信访风险;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且情绪激动;一审判无罪案件;事实不清且又难以查清;一审法院审委会分歧较大;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新类型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其他疑难二审案件。 二审中等难案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较清楚;法律适用存在一般分歧;证据基本充分但有瑕疵;抗诉案件;定罪有争议的案件;具有一般维稳和信访风险;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他中等难度案件。
二审简单案件包括:事实无争议,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清楚;被告人撤回上诉;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证据和事实认定不存在什么问题,在程序和量刑方面不当;仅对量刑有异议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事实、证据清楚的案件;案情简单;上诉人较少且事实清楚;其他简单案件。
(四)科学设置繁简分流的审判运行机制
1.审判法官业务素质要求
2.审判组织配置
3.难简案工作量的均衡问题
由于办理难简案所耗费的司法资源不同,如何衡量办理难案与办理简案之间的工作量从而实现所有刑事法官办理案件负担的相对均衡就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此次调查情况来看,通过计算每个法官对办理多少个简案等同于办理一个难案或中等难度案件的平均数估算,平均4.05个简案工作量与一个难案相当,平均3.19个简案工作量与一个中等难度案件相当。在繁简分流过程中,应科学估算难简案的工作量对承办难案和简案办案合议庭及承办法官的案件数进行调整,努力实现难简案办案法官工作量的相对均衡。
4.难简案的分流方式
根据目前C市中院刑事案件流程来看,所有刑事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按照案由、是否涉及未成年犯罪等因素,由立案庭将案件移交刑事审判业务庭,立案庭不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区分,也不指定业务庭那个合议庭及合议庭法官承办,而是案件到业务庭后,由业务庭进行分案。鉴于难简案的区分对繁简分流至关重要,因此可以采取由各业务庭的固定的庭领导专司负责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实行一个口子分流,防止因不同人认识上的不同,出现分流标准掌握的不统一。具体流程可以由立案庭将案件移交给决定案件是否复杂的庭领导,由庭领导区分后,将难简案分配到审理难案和简案的合议庭,再由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分下来的难案和简案具体由哪个法官承办。通过庭领导实现繁简分流标准的统
一、实现本庭各合议庭之间难简案工作量的均衡;通过合议庭审判长实现合议庭内部法官承办难案或简案工作量的均衡。
5.难简分流不当是否转办的问题
为有效保障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防止难简案分流不当,在繁简分流初期是否需要转办的问题。课题组认为,繁简分流的目的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在实践中如果繁简分流的标准制定得比较科学合理,决定个案是否繁简时又是恰当的,那么实践中分流不当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即便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难简案确实分流不当,为保证案件质量,最大限度提升审判效率,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建议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将难案识别为简单案件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将原承办法官变更为同一合议庭具有难案审判资格的其他法官承办;如果将简单案件不当识别为难案,可以不变更承办法官。对于变更承办法官的,应做好与诉讼有关的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内耗。
6.依法简化简单案件审理程序 一审简化审。对于属于简单案件并适用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简化审理程序。在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简化诉讼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适当简化对无争议证据、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和辩论。对于法律规定有明确办案期限的,除依法保障被告人权利外,努力缩短相关环节办理周期,如提高业务内部卷宗移转效率,加大卷宗同步扫描和当庭宣判力度,简化审理报告,依法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压缩裁判文书写作时间等。二审简化审。对于属于简单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中对于必须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可以采取分批集中排期开庭、集中评议、集中当庭宣判的方式进行简化庭审。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应及时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缩短书面审理时间,尽快做出二审裁判结果。
7.精耕细作做好难案审理工作
办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在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必须全面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详细分析争议问题,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撰写翔实的审理报告,其中涉及到重大涉稳、涉众,信访风险高的案件,应及时做好预案,保障庭审,维护司法权威,认真撰写裁判文书,详细说理,准确下判。其中,属于依法应当报批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及时报批。努力把每一个疑难复杂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有条件的案件可以转化为审理规则,形成示范。
8.加强保障强化管理
当前要实现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必须加强相关保障工作。一是要配齐配强刑事审判力量,特别是配备一定数量可以承担疑难案件审理的法官,保证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性,重视刑事审判队伍的梯队建设,重视后备人才的储备,着力培养刑事审判品牌法官,全面提升刑事审判业务能力。二是加强信息化保障,在现有办案系统软件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和完善,从而使现有系统能够更好地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服务,尽最大努力提升办案效率。三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动态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努力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当前法院办案系统信息化成果在规范办案行为,审判管理部门在案件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办案软件对刑事简案和难案的同步跟踪、适时管理,确保不因繁简分流而不当简化诉讼程序,不因简案快办影响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