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公诉方式是控方起诉时是否将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移送法院。本文通过对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分析,强调刑事公诉方式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域外刑事公诉方式,进一步突出刑事公诉方式的地位,并对我国的刑事公诉方式反思,借鉴域外刑事公诉方式的,以此完善我国的刑事公诉方式。
【关键词】公诉方式;起诉状一本主义;全案移送主义;预审
一、刑事公诉方式价值
刑事公诉方式,是控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起诉时,是否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的诉讼文书移送法院。鉴此公诉方式划分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和全案移送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控方在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全案移送主义,是控方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
(一)刑事公诉方式制约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
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主动积极或者被动消极,主要取决于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所掌握的程度,而刑事公诉方式又制约着这种程度的深浅。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秩序和安全。因此,刑事公诉方式为全案移送主义,法官在庭审前已掌握案件事实,在庭审中法官是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方式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案件的判决主要取决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质证、举证和辩论,而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二)刑事起诉方式对辩护权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
辩方辩护权实现取决于对证据的掌握,而刑事起诉方式对被控方证据的掌握程度起着重要的影响。全案移送主义的国家要求检察院在起诉时移送所有的案卷材料,保障了被控方的阅卷权的实现。起诉状一本主义是通过审判前的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控方证据知悉权的实现。
二、域外刑事公诉方式的立法考察
域外各国刑事案件起诉方式因受传统法律文化、诉讼价值等诸因素的影响,公诉方式各个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对域外刑事案件起诉方式的考察,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诉方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法国
在法国,针对违警罪和轻罪案件的起诉,预审不是必经程序。在初步侦查后,可能构成轻罪或者违警罪的刑事案件,同时法律规定或检察官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不需要经过预审,检察官可以直接将所获得的卷宗材料移送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审判。同时还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选择,但是不影响起诉方式。重罪案件的起诉。经过初步侦查认为构成重罪的,检察官必须向预审法官提出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由后者开始预审。
(二)英国
英国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国家之一,刑事案件公诉方式为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审查决定起诉后,需要考虑起诉的方式和程序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正式起诉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在起诉时只提交起诉书,不附带其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上述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治安法院的预审。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检察官需要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同时,治安法院对该罪行进行预备性听审,不进行预审程序。
(三)意大利
意大利的刑事案件起诉方式既不是全案移送主义,也不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而是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即以预审为界,预审之前为全案移送,预审之后为有限移送。
1、预审之前的 “全案移送”
侦查程序终结后,检察官决定起诉的,应向预审法官提出交付审判的请求以及在侦查阶段获得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
2、预审之后的“有限移送”
在预审程序之后,除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采取全案移送方式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采用的“有证移送主义”。预审程序结束后,预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不追诉的判决或者提交审判令。对于需要追诉审判的案件,预审法官应当在发布审判令之后,对侦查卷宗内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筛选,整个侦查卷宗因此被一分为二:一是检察官卷宗;另一是法官卷宗。
三、域外刑事公诉方式的借鉴与启示
(一)我国立法现状
从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现状来看,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比较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国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追求秩序和安全,注重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这种起诉方式与我国诉讼环境的相契合,尤其是满足了法院在庭前掌握案件事实的心里需求。但是,如何避免法官因庭前接触案卷而产生预断,没有明确的制度加以保证,这往往导致庭审的形式化。
(二)域外经验借鉴
根据上文对域外刑事公诉方式的介绍,不管全案移送主义还是起诉状一本主义,亦或折中的公诉方式的国家,为了避免法官在庭前产生预断,防止庭审的形式化,都规定了预审程序,由预审法官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审查,防止起诉权的滥用,同时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相分离,保证庭审的实质化。
因此,我国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需设置独立的预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这一规定,检察院的具有启动审判的当然效力,只要起诉的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形式上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由于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是伙伴关系,诉讼职能的一致性使他们形成了命运的共同体,如果没有对检察院的起诉材料进行预审,刑事公诉方式由1996年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修改为全案移送主义也就没有了任何的意义,甚至是一种倒退,毕竟1979年的公诉方式为全案移送主义。具体设置如下:包括预审程序的权利主体、预审程序的启动、审查范围与方式、预审程序终结的效力和救济等。
(三)未来发展方向
实现庭审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控辩审的结构地位为等腰三角形,控辩双方推动审判程序的进行,法官在审判前无法了解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因此,为了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刑事公诉方式一定会朝着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