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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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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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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刑事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

关键词: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

引言原审法院的违法判决一般采用发回重审的方式予以处理另一种主要处理方式是自行改判,但自行改判主要针对实体错误,而发回重审主要针对程序错误。,但违法事由存在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之区别,因此之故,发回重审也可相应地分为基于实体违法的发回重审与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基于实体违法的发回重审主要是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或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所致,而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则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中的公共权力机关违反程序规则或者因为违反证据规则等所致。

但是,尽管如此,我国在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上仍存在明显缺漏,这可以概括为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两个方面。

在发回重审的条件上,要有以下问题:

1.法律对符合直接发回重审条件的程序违法事由列举不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程序违法都会导致发回重审,而是只有属于五种情形之一的程序违法才会导致发回重审,这五种情形实际上包含了发回重审的两种条件:一种是直接发回重审的条件,只要存在该违法情形就直接发回重审,具体包括违反公开审判、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不合法三种程序违法情形;另一种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条件,依此条件,程序违法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可能对公正审判形成影响,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对程序违法的程度做相应判断,若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则发回重审,反之则不用发回,此种违法主要包括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之所以将违反公开审判、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作为直接发回重审三种列举式条件,其主要原因是这几种制度是构成公正审判最本质的元素,一旦受到破坏,将使公正审判根基动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列举式条件明显过窄,只是关注到司法机关的需求而漠视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2.对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3.发回重审条件过于单一

4.几大程序(二审、审监、死刑复核)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标准不同可能导致法官无从取舍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几大程序均可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但是在不同程序中却无同一的发回重审标准。在二审程序中有直接发回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两种判断标准,但是在审监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却只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种判断标准,该非同一的判断标准会使得三大程序在适用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上有不相协调之处,其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同一个程序违法事由会在不同的程序中产生不同后果。以列举式违法事由为例: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审判组织不合法如果发生在二审程序中,只有一种结果:直接发回重审;但是,若是发生在审监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则法官必须进一步做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

在发回重审的程序方面,也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有权重审法院的单一性使重审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原审法院有权重审。由原审法院重审,既符合审判管辖原则的要求,也可促使原审法院在重审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发回重审的审理中,法律明确规定原审合议庭应当回避,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但是,由于我国审判组织对案件的决定权有限,特别是经由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是否有足够的裁判权或者还是延续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方式,或者原审法院是否有足够的勇气直面原审错误并做出正确裁判,皆充满相当多的变数,这些因素会使重审的公正性饱受质疑[1]。

2.法律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效力

3.没有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性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均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由此,所作的裁判为一审裁判。控辩双方针对重审后的裁判,依法可以再次上诉、抗诉,为避免之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数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数次上诉抗诉的不经济审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次数予以限制,但是该限制仅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情形,而不包括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情形,也即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情况不在二次限制次数之列。

4.发回重审的选择权缺失可能致被告人在重审中的不利归己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违法是专门机关在实施诉讼行为中出错,所以因程序违法而产生的负面后果理应由专门机关承受,而且,在正当程序国家,被告人往往还因此从中获利。但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所显现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一次审判对被告人而言无疑增加一次不利益的风险,被告人在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中,有可能出现最后不利归于自己的负面结果。尽管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是程序法定原则应有内涵,但是对被告人而言,其关注的重心往往在结果的正义而不是程序的正义。如果诉讼权利受损但是没有达到影响判决的地步,发回重审不会导致结果变化,被告人会认为发回重审没有意义。“如果因程序瑕疵所提起之第三审上诉获得撤销原判之结果者,则此种上诉之意义并不大。因为在新的、不再犯形式错误的审判程序中,通常也还是会得到相同的审判结果” [2];另外,发回重审会使审判周期延长,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则羁押期限也相应延长,因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对被告人处境而言并无益处,容易造成法院犯错,却由被告人来承受不利后果的不公平现象[3]。最后,如果上诉是被告方提出程序违法导致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也当然担心原审法院是否会对其不利。由此,在各方权衡之后,尽管被告人对程序违法有异议,但是为了明哲保身,往往对形式性的诉讼权利予以忽略而希望追求实质效果。但即便如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并不认可被告人的此种选择。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我国二审实行全面审查,上诉法院对实体程序问题一并审查,不管被告人有无提出;二是法院发现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无需取得被告人同意,被告人对程序违法的发回只有被动接受而无选择权。

二、建构基于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公正、效率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是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公正主要通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来实现,二者应当在根本上满足社会对于正义的需求;而效率则要求司法投入与产出比是经济的,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建构与评价皆以此为基点;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也应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来设置,由于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主要包括发回重审的条件的设定与发回重审的程序设定的内容,由此,若要建构该发回重审制度,必须以兼顾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来设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条件和程序。

(一)在发回重审的条件上,必须甄别程序违法对公正的影响

关于对程序公正的影响,由于程序规则本身的纷繁复杂与类型多样,有些程序规则事关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违反它们,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而有些程序规则只是一些技术性、操作性规定,无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也不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即使有些事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则,也并非被违反就会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影响程序的公正性,有时候虽然形式上违反了规则,但实质上这些规则所要保障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受损。比如,如果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在起诉书中记载控方全部证人的情况,而检察机关遗漏了部分证人的情况没有记载,但是在庭审前主动将这些被遗漏证人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一方,那么虽然该程序规则与被告人的权利有关,但是该规则所要保障的利益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损害。

而在影响实体公正方面,程序违法也并非都会影响实体公正。比如,法官在庭审中允许传闻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判决中并没有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这种情形下,程序虽然违法了,但是并没有影响实体公正。

在程序违法既不会影响程序公正又不会影响实体公正的时候,发回重审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并且,由于发回重审对国家来说要耗费更多的诉讼资源,对被告人来说要增加诉讼成本与风险,因此发回重审必定会损害效率价值的实现。“程序不公平并不必定导致错误的结果。因而有人会怀疑,如果并无错误,基于程序理由而撤销判决究竟合不合理……但由于重新审判直接成本不小,所以如果上诉法院认为程序错误不影响结果是一种无害的错误,则有权维持原判。”[4]

(二)在发回重审的程序方面,发回重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因此必须保证重审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不背离公正性的要求

为此,不能将重审的法院仅仅限定为“原审法院”,而应该根据审理的需要做相应变通。另外,为了防止频繁发回重审导致影响效率价值的实现,应该明确发回重审裁定的效力、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尊重被告人对是否发回重审的选择权等。

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据此来建构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这在发回重审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发回重审的条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各国将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实质条件均规定为程序或实体视角的有害错误,即程序违法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响实体判决。

就德国而言,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程序违法属于法律规定的绝对上诉理由,一个是程序违法对判决产生影响。属于绝对上诉理由的程序违法包括:不公开审理之理由不充足;法院越权行使管辖权;应出庭者缺席;不合适(该回避或撤换)的法官参审案件;法庭非法决定并明显限制辩方权利;没有在法典第275条所规定的时限内签署书面判决等。这些理由都属于特别重大的程序违法事由,不需要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判决而直接发回;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这是因为这些程序违法显示该诉讼程序的法治国家基础已全然未受维护,也就是说这些程序违法导致程序不具有基本的公正性[2]。

根据德国法院的解释,对于程序违法对判决产生影响是,指只要法院的程序错误对定罪或量刑有可能有影响,该判决就是基于程序错误做出的,即是说,一项错误只有当审判法庭犯与不犯这一错误做出的判决在逻辑上都不可能有所不同时,才被认为是无害的[5]。

而在美国,程序违法是否发回重审需要接受无害错误规则的检验,程序违法属于无害错误的,不需要发回重审,只有程序违法属于有害错误的,才会导致发回重审,因此程序违法达到有害错误的程度就是发回重审的条件。而判断程序违法是否属于有害错误有两个判断标准:一个是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性标准,一个是影响判决标准。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性标准,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法就是“这种错误影响审判程序的建构框架,它剥夺了对被告人的基本保护,没有这些保护,刑事审判不可能可靠地履行其作为确定有罪或无罪的工具的职能,而且任何刑罚都不可能被认为是基本公正的。”Neder v. United States,527 U.S. 1.8-9(1999).换言之,已经出现的程序错误直接影响到诉讼公正的根基,就如同一个杀人行为,我们并不首先探究其杀人的原因,而是直接否定杀人行为的合法性质一样。因此无需进行无害错误的检验,而是直接作有害推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显示这种错误是宪法性错误中的影响诉讼结构的错误,主要包括下列情况: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予以全面剥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中有利益冲突;法官没有被赋予权力但是其主持选择了陪审团;巴特森错误和大陪审团遴选方面存在种族歧视;对陪审团排除不适当;不允许被告人行使自我辩护权;不允许陪审团参与审判;法庭对合理怀疑做出错误指示;法庭拒绝快速审判或公开审判;不允许被告人选择律师等[6]。

影响判决标准是指“如果一个人不能相当确定地说,在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该错误在陪审团做出裁决时没有产生重大的或者损害性的效果或影响,那么该错误就是有害错误。”[6]364根据该标准,只有程序违法对判决有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才属于有害错误,才需要发回重审。该标准主要适用于除宪法错误中结构错误之外的其他程序错误。

在日本,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控诉理由和相对控诉理由的程序错误。绝对控诉理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错误,该错误无论是否对判决有影响,均必然致原判决自动被撤销并被发回重审。绝对控诉理由包括7种情形:错误管辖;不适当的法官参与审判;判决法院组成不合法;违反审判公开;对公诉的违法受理与不受理;判决懈怠与越权判决;缺失判决理由或理由自相矛盾。而对相对控诉理由,法律原则性规定为其他明显影响判决的程序错误。明显错误是判断相对控诉理由范围的关键。从日本的判例来看,错误是否明显给判决带来影响,取决于如果不是因为诉讼程序违反法令,就可能做出与现在判决完全不同的判决 [7]。 我国台湾地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程序错误属于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以及对判决产生了影响。而其他程序错误,只有在对原判做出产生影响时,才会导致原判撤销并被发回,发回与否是基于程序错误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8]。

另外,由于发回重审会影响效率价值的实现,因此为了尽量限制发回重审,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发回重审除了前述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程序违法原则上已经在原审被提出过异议――即当时异议规则。

美国为了防止被告人懈怠行使诉讼权利而后又滥用诉讼权利,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条件在无害错误规则之外,还在程序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被告人应在原审法院对程序违法予以提出,若是在原审中没有提出,原则上丧失在上诉法院提出的权利,如果在上诉中才提出程序违法寻求救济的要求,上诉法院不能将案件发回重审,此被称为“当时异议规则”或“未提出视为放弃规则”[6]267。在德国,立法及判例均也体现了这一点。立法上,可详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8条有关法庭组织不合法以及有关回避作为上诉理由的规定。例如,若以回避申请权受限制为由上诉,应当要求“因为偏袒之虞法官、陪审员被要求回避时,申请或者被准予或者被错误地驳回后,该法官、陪审员参与了判决”。判例上,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向见解,认为如果法院并未依《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第2项做出裁定,则对一错误的案件指挥命令表示不服的法律救济程序的权利也不存在,例如审判长对一证人不予宣誓时,只有当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审判程序中对此表示不服,且曾请求法院裁判时,才得以此提出第三审之上诉[2]596。再比如在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5-1条规定,除终局确定的移送裁定书排除的无效原因之外,以法庭辩论之前进行的程序有其他无效原因提出的抗辩,必须在审判陪审团一经最终组成时即予提出,否则,因逾期而丧失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99条规定,对当时异议也有要求,如在轻罪案件中,如果无效事由并未在上诉法院提出,那么在最高司法法院便不得援用一审程序中发生的无效事由,即是说在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依据必须在上诉法院被提出或者在上诉法院出现了该程序违法事由。

在发回重审的程序方面,也非常明显受到公正效率价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其他法院可以作为重审法院――在日本、德国均有发回重审除原审法院外,其他同级法院也可作为发回重审法院的规定。详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5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13条。

其二,为了保证违法经过重审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规定发回重审的裁定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定约束力。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8条规定接收发交案件的法院,在作裁判时应当将撤销原判决时所依据的法律评断作为依据。而日本法律直接规定上级审法院的判断,在该案件的范围内对下级审的法院有约束力。所以,接受发回重审的法院在重审中应当按照撤销判决的内容来履行程序。一旦据此作出裁判,其反过来对上诉法院也有约束力,当然这个裁判是在遵守上级或最高法院撤销判决时所为的法律判断基础上作出的 [7]231。

其三,发回重审只有一次,重审后仍有违法的,则只能自行改判。比如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第131-

4、131-5条规定,如果第二次提出的上诉依据的理由与第一次上诉时援用的理由相同,并且涉及的是以相同资格进行诉讼的相同当事人,那么,第二次提出的上诉应当由“最高司法法院全体庭”直接裁判。

纵观各国有关规定,基本围绕影响公正效率的相关元素设置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条件与程序的具体规范中也较完整、周全地考虑了影响公正、效率的方方面面。

三、我国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我国现行的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基本体现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价值。比如将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条件规定为直接发回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两种,就体现了立法者兼顾上述价值的期望。但是,现行的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并没有很好协调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三种价值之间的关系,这种矛盾在立法司法上皆有体现。比如在发回重审的条件上,由于法律列举的直接发回重审的情形不全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导致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价值;由于法律没有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限定为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的事由,导致不利于实现效率价值;再比如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上,由于法律将发回重审的法院限定为原审法院,导致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价值;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回重审裁定的效力、发回重审的次数等做出规定,导致不利于实现效率价值等。

针对我国基于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整体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价值,亦应该从发回重审的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重构我国的基于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

(一)重新合理设置发回重审的条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针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所设定的条件包括直接发回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两种,直接发回因属列举式所以非常确定,但是可能影响却有赖法官根据违法情形予以判断,不管哪一种方式,都表现出立法者希望公正与效率兼顾的立法理念,但是仅就立法本身而言,由于所列举的违法事由太过狭窄,也由于可能的判断标准非常不明晰,所以欠缺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的准确定位。

重构我国发回重审的条件,应当从下述三个方面入手:

1.列举式违法事由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

很显然,正当程序、公正审判所要求的程序要素远远超过合法的审判组织、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几种情形,从各国的经验来看,至少还有下述程序违法会从根本上伤害审判的基本诉讼结构:如案件管辖权错误(但此点在实践中可能较难实现,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关键出庭证人缺失;判决的说明理由不充分等。若是具有这些事由之一,也应当直接发回重审。此外,对于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剥夺限制也应该作为列举式范畴而不应交由法官裁量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被限制剥夺,使被告人丧失自我保护的权利很明显不是可能影响公正,而是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特别是程序不公正),现行法把这类事由作为“可能影响”的情形很不严谨。 如果立足我国现行法规定来化解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困境,则如何判断“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非常重要。原因在于,列举式程序违法只要存在就发回,法官无需再行判断,但是我国还有大量程序违法需要法官判断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所以重构我国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关键在于明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上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介绍可以为我国重构提供借鉴:判断其他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公正审判主要是看该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对原判决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则发回重审,如果没有影响,有无程序违法原判决都一样,则不发回重审。

但是如何判断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对原审判决产生影响呢?有关此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因果关系标准和正确结果标准之分。如果程序违法与判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是因果关系标准――即在程序违法条件下做出的判决,与没有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如果不同,那么很明显原判决受到了程序违法的影响,该案件就应发回重审,反之,就不予发回;德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判断标准。

而正确结果标准则是将程序违法所产生的证据剔除,再审查其余证据对原审判决做出是否足够支持,能够支持的,程序违法便没有影响原判,反之,便是产生了影响。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便是出自这种理念。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到,因果关系标准对程序违法持非常严苛的立场,法院裁判尽管正确,但是只要程序违法影响到了该裁判的形成,都是对公正审判造成了影响,所以就构成发回重审的理由;此标准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价值的关系给予了较好的平衡。而正确结果标准完全以结果的正确与否作为度量,是标准的程序工具主义思维。只要结果正确,程序违法可做无害处置,就不影响公正审判,对程序违法可以持宽容甚至认可的态度,当然,如果结果有误,也可以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结果正义”的观念,“正当程序”理念较为薄弱(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有关改革任务对正当程序有较积极的立场),如果仍然以正确结果标准来抹煞程序违法带来的权利侵害,将直接损害司法公正;所以在判断程序违法“是否对原审判决产生影响”上,应明确确立因果关系标准。

2. 发回重审标准应当统一

为了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内部的协调,应当规定在二审程序、审监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针对程序违法行为,有关法院均可根据法律规定以直接发回的标准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标准作出相应处理,由此,可以避免同一程序违法事由在不同程序中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的情况。

3. 当事人应在原审中针对程序违法提出异议

该条件主要要求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在原审程序中当事人已经明知程序违法但却不提出异议,而是在原审结束后再上诉,则理应予以必要程序限制。所以,应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限定为“原则上已经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的”事由。

不过,为了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对该规定须有两点例外:一是对于一些明显的重大的程序违法,即使被告人没有在原审法院及时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出于维护程序公正的考虑,也应该以其为由发回重审。这里的重大程序违法主要是指那些属于公正审判不可缺少的要素从而可以直接推定为影响公正审判的事由;二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案件,即使被告人没有在原审中对程序违法及时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应该以此为由发回重审,只有在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却没有在原审中对程序违法及时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才不能以此为由发回重审。之所以做此种限制是因为被告人能否及时对程序违法提出异议取决于其是否有能力及时提出异议,而程序是否违法属于专门性的法律问题,大多数被告人并不具备该法律知识,因此如若没有辩护律师的协助,以被告人一己之力很难发现程序违法,因此为了维护对被告人的公平性,应作为例外。

(二)合理设置发回重审的程序

发回重审程序主要围绕重审法院范围扩大、明确效力、次数限制、被告对重审有选择权来设置。

第一,法律应当允许除原审法院,其他同级法院也可收受审理发回重审案件,这对于公正审判无疑会产生积极影响。

第二,重审的法院对上级法院所表明的理由应该完全遵照执行,尊重上级法院对发回理由的法律评判。

第三,发回重审的次数应该与其他情形发回重审的同步,如果重审仍做出和之前无异的裁判,上级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

最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再审模式下,考虑到被告人极有可能在再审中获得不利后果,可以规定有权发回重审的法院在做出发回重审裁定前,征求被告人意见,允许其选择是否发回,但是该选择只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情形中适用,对于重大程序违法,已经直接影响到诉讼公正的程序违法,被告人没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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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1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设立一种权威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本文认为可以“双重违宪审查制”来完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单一违宪审查制度,即设......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8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它的产生对西方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该制度从正义的角度出发,逐渐演变为一种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司法制度,在当下又被称为加害人同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倡导的是建立和......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1)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1)关于刑事判决司法管辖权的保留:移交方保留复核其法院所定罪行及所判刑罚的司法管辖权。 (2)关于被判刑人应服刑期的确定:接收方执行刑罚时,除依照有关协议的规定修订有关刑罚外,须受由移交方所定刑罚的法律性质和刑期......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 有协定将此表述为"将任何人移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条第4款。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可移交的罪行 关于确定可移交的罪行范围时,各国一般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一种称为"质的标准"或曰 "列举式标准",即在移交逃犯法规或有关条约中罗列出可移交之罪的罪名;另一种标准称为"量的标准"或曰"淘汰式标准",即不列......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 参见黄肇炯着:《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议》第1条。 注 参见甘雨沛、高格着:《国际刑法学新体......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30)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5条第3款第(d)项;《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7条第4款。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6
[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开端,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庭审前的准备有所规定,但由于其较为粗略,并未建立起独立且完善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我国应主......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1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关于在被要求方管辖区内获取其它证据或证供,如果要求方就刑事案件的调查、检控或诉讼提出取证要求,被要求方须安排获取该等证据。为了取得证供或其它供词,要求方须列明拟提出的问题或拟询问的事项。如有需要,被要求方的主管机关可自发......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1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4.关于查处犯罪收益的协助 (1)追查及临时措施。 香港和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规定:如果要求方提出要求,被要求方须致力查明是否有任何违反要求方法律的犯罪得益或犯罪工具存放于被要求方管辖区内,并须把调查结果通知......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注 参见香港与美国、新西兰、爱尔兰、法国、菲律宾、加拿大、韩国、英国、瑞士等国政府分别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条。 注 参见《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助协助的协议》第1条第(e)项;《香港政府与法兰西共......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10)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4)歧视性政策的限制。 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规定,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的协助要求将会引致某人基于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蒙受不利,应拒绝予以协助。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 (5)刑事诉讼......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1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综观香港和外国签订的移交被判刑人协议的内容,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主要有: 1.相互尊重司法管辖权原则 司法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的一部分,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对香港司法管辖权的尊重体现了对中国主权的尊重。主权是一个国......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9-24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已经多年了。已确定的改革成果有公开审判制度、当事人举证制度、当事人抗辩式审判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刚......
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 要 当今寰宇,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违宪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开展违宪审查的制度保障。芬兰法律体系具有北欧国家的某些特点,其国会宪法委员......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 参见黄芳着:《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注 参见黄芳着:《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注 香港与新加坡、新西兰、英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8条。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0
一、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意义 首先,从必要性角度分析,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显著,犯罪人数逐年攀升,形势十分严峻;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人员居多;犯罪类型增多,趋向暴力......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3-07-21
一、引言 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论。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直接规定。直到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2-10-03
2014年3月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
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宏观考察(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2
[论文关键词]刑事司法审查 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刑事程序 [论文摘要]制度构建的进路选择、现实障碍的化解、前提性制度的预置是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时需要面对的基本课题。在制度构建的进路选择上应坚持渐进与嬗变、系统变法与局......
浅谈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刑事再审程序; 存在问题; 改革方向 【论文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一些局限性,......
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近期发展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2-09-26
19世纪初,法国创设的审前程序采用纠问主义、庭审程序采用弹劾主义的混合式刑事诉讼制度,奠定了欧洲大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20世纪末开始,为适应新形势需求,法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1994年修订《法国刑法典》,1997年......
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检察制度中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8
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2
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一)证据开示制度涵义。证据开示是指“审判前的各种手段,一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它们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有关案件的事实和信息,以期有助于自己为审判做准备。从诉讼行为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是指控......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1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 2012年3月14日通......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2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 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
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0
20世纪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更深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所涉及的领域也有更多的冲突发生。为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除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
试析完善刑事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1
广大朋友们,关于“试析完善刑事国家赔偿制度研究”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我国现行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通过国家......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了简易程序的一审庭审制度,其初衷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数年的实践证明,简易程序受到普遍欢迎,但其固有的诸多局限妨害了其设立初衷的实现。目前,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很高,立法机关也在......
浅议行政程序违法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行政程序违法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新型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解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其成因,提出并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监督机制,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行政......
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4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论文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亦称先......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1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审判方式改......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16
摘 要 这些年来,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逐步完善中,但是其立法现状还是存在许多不足,这种不足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不乏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立法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的司法实务,导致司法实务缺乏操作性,全面客......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提和关键。本文结合两大法系,分析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困境,并提出重构有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民......
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障碍性因素论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1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和谐;侦查程序;诉讼结构 论文论文摘要:司法审查机制在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已得到普遍确立。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下,构建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尚有很多现实的障碍性因素需要克服:法......
行政程序违法之我见 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摘要: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本文探讨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在此基础上与实体违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
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探索
发布时间:2016-09-20
一、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公民,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身心发展并不完善,正处于青春期的末期。因此其身体、骨骼等生理特征的不断成熟使很多成人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导致在审判过程中用词......
司法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缺位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内容提要」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
发布时间:2022-08-0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落......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发布时间:2022-07-21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内容摘要:通过对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新审视,指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刑事没收制度与反洗钱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本文首先从介绍我国刑事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出发,然后以贪污贿赂与洗钱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刑事没收程序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没收制度 贪污贿赂......
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14
我国商法的发展,仅完善以现有的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的法律还不能达至目的,商事实践还需要一些对分别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有统率意义、或虽无明显统率意义但具有各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所不能包括的规范。许多学者......
缓刑制度问题研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
论“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8-04
“米兰达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是沉默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它对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人权以及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刑事程序中有必要引进此制度。 沉默权程序公正必要......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15
一、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 补充侦查在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概念,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补充侦查的一些规定,可以将其概念界定为: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6-12-06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7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争: 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 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于侵犯人民主权的法律进行审查和限制? 在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由于其信......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3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涉及。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及日本等,还有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刑事......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07-27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内容提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轻易推翻的......
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之我见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绝对的客观真实与程序利益的矛盾根据诉讼法的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亦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民事诉讼法的外......
浅谈我国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构建设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论文关键词】批准逮捕程序 司法审查制度 构建 设想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三种速捕程序(即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检察院决定速捕程序和法院决定速捕三种)均是实行书面审查且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的审查速捕......
略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适用问题是一亟待进行研究的问题,其意义深远而重大。文章在分析必要性的基础上,立足法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据适用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规定......
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
民事诉讼重审程序独立性初探
发布时间:2023-06-21
摘 要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审法官和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对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公正性提出质疑,同时对民事案件重审程序中遇到的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举证规则等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因发回重审的......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17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20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六)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有关主体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此问题上,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系属法院的案件已有指定或者转移管辖的请求时,在作出裁定以前,应当停止诉讼程序。情况紧急时,不......
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适用宪法的案例。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功能是法律推理,适用范围是基本权利的保护、协调与限制。比较研究发现,适用宪法的美国刑事判例中,几乎都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违宪审查问题。......
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22
长期以来,审判形式化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垢病,严重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认为是其主要原因,对其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移植西方国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然......
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18
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已明确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操作上还存在......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若干问题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具备证人资格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知道案情。知道......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6
一、证据开示制度内涵综述 (一)证据开示的含义 证据开示(discovery)又称证据展示、证据公开,是一个外来语。《布莱克法律辞典》(第七版)把discovery解释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强制披露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信息”,并称“它......
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6-09-22
引 言 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保护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实体性保护,即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问题。二是程序性保护,即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如何......
简谈自然法思想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8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治思想成熟的基石,法律接受法院审查观念形成也是受其影响,梅因曾言: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权限,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
对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探究
发布时间:2016-04-28
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探究,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本文探讨了行政程......
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之四违反
发布时间:2023-04-05
一、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即一经当事人同意,契约即正式成立。“契约自由”就是从“诺成契约”演变而来的。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1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文简称“修正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一共有19个条文,分别涉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
谈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违宪审查对象出发,分析我国现存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目前宪法制度现状,提出完善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 主体制度 宪法 国家权力 人类立宪的目的在于以宪法来规范和......
论析建立我国刑侦阶段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侦查模式 侦查权刑事 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在我国,由于刑事侦查组织体系和模式的缺陷,使刑事侦查阶段面临着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危险。建立我国刑侦阶段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重审、再审程序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可是就是这个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原则,却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本文简单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
被告人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实践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16
一、被告人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被告人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直接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即诉讼程序主体根据自身需要有权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理论尊重被告人的主体资......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07
摘 要 本文比较借鉴国内外海事赔偿责任程序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后,发现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行使程序缺少相应的确权诉讼。这种缺失导致海事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因此建立确权诉讼是合理且有必要的。本文最后对相......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6
「摘要」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范围非常局限,且法律后果单一,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的必然结果。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
刑法的程序与构造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1 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民法和刑法都涉及不当行为的责任。同样的行为(如攻击)可能既是被称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错误,又是犯罪。所以,如果Sam打了Millie,那么可能既有民法上的后果,又有刑法上的后果。Millie可以依据民事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