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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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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
时间:2023-02-02 00:00:03     小编:

摘要: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涵盖,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将有利助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利益;民法典编纂

问题的提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民法典编纂的任务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启动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构成了民法典中最基础、最抽象的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然而,制定民法总则,需要解决一个重大立法问题,即如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人格权制度的关系。围绕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学界争议的核心点在于,人格权应置于民法总则中的主体制度中规定,还是应在民法分则层面独立成编地规定。对此,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中,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典型观点认为,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的规范应该安排在总则编‘自然人’项下[1],笔者不赞成此种观点,而认为,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之中,甚至不应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下面,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主张在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中规定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人格权与主体资格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人格权与人格制度不可分离,应当为民法典总则中的主体制度所涵盖[2];从比较法上来看,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如《瑞士民法典》)就是在第一编“人法”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即在主体制度中首先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然后规定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从而与主体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诚然,有关自然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健康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维持自然人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任何自然人一旦不享有这些人格权,则其作为主体资格的存在也毫无意义。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伯琦所言,“人格权为构成人格不可或缺之权利,如生命、身体、名誉、自由、姓名等是。”[3]郑玉波先生也认为:“人格权者,乃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之权利,申言之,即吾人与其人格之不分离的关系所享有之社会的利益,而受法律保护者是也。例如生命、身体、自由、贞操、名誉、肖像、姓名、信用等权利均属之。”[4]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实际就是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必要的自由,这本身是实现个人人格、促进个人人格发展的方式。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权利,排斥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的侵害,如此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发展。因而从价值层面来看,将人格权置于主体制度中规定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现代法学王利明: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然而,笔者认为,人格权制度虽然与主体制度之间存在上述密切关联,但不可将二者等同,并因此在主体制度中对人格权制度作出规定,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将人格权制度与主体制度等同混淆了人格的两种不同含义。“人格”一词(英语为personality、德语为persnlichkeit、法语为personnalité)来源于罗马法上的persona[5]。其具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权利能力,它是权利取得的资格。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成的法的概念。”[6]其第二种含义则是指基于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尊重而形成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包括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名誉、姓名、人身自由、隐私、婚姻自主等人格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名称、名誉、信用、荣誉等人格利益。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所形成的权利就是人格权。主体资格与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之间虽然关联密切,但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与主体资格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混淆。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格进入市民社会,就会与他人形成财产和人格上的联系。这种人格关系显然不是主体制度所能够调整的,主体资格是产生人格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产生具体的人格关系还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包括人的出生、法律行为等。人格(法律人格)作为一种主体性资格,是主体享有一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前提,从这一点上讲,人格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凌驾于二者之上的统摄性范畴,是人的资格和能力的确认,它理应纳入民法典总则。然而,人格只是为主体享有法律权利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主体享有人格并不意味着其已享有实际权益,主体享有实际权益必须通过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制度安排方能实现。尤其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中,一些新的人格利益和人格权的出现,使人格权与主体资格的分离更为明显。例如,在日本判例中出现了“宗教上的宁静权、作为环境的人格权(包括通风、采光、道路通行等)”;这些人格权显然与同主体资格有密切关系的人格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也表明,人格权制度的发展使得人格权的类型已不限于与主体资格有密切联系的人格权,也越来越多地包括了与社会环境有关的人格利益,当这些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受到特殊救济。因此我们在考虑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时不能仅从生命、健康、自由等传统权利来考虑,而应当从人格权的整体发展来考虑其性质及其与人格之间的关系。这一变化表明,人格权已渐渐与主体资格发生分离,仅以生命、健康、自由与主体资格的关联来界定人格权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7]。

第二,将人格权制度与主体制度等同无法实现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人格权仅是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人格利益所享有一种民事权利,它和身份权、财产权一样,都是人格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具体途径。人格的独立和平等,要通过对人格权的充分保障才能实现。但将人格权制度与主体制度等同,则无法实现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例如,某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进而产生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这些显然不是主体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事实上,主体资格只是强调民事主体人格的平等和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能力,其本身并不涉及人格权被侵害后的救济问题。由于现代民法贯彻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人格减等等人格受限制的情况,因此,行为人只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而不能侵害他人的主体资格,因此,要充分保护人格权,就必须将其与主体资格分离,如果人格利益不能成为独立的权利,而仍然属于主体资格的一部分,则侵权法就难以对人格权进行充分的救济[8]。因此,人格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其与人格相分离,要实现这一目标,这就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确认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并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等制度对各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予以救济,这也符合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权理应被置于民法典分则,通过主体制度涵盖人格权制度的方式不利于实现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 第三,将人格权制度与主体制度等同无法形成人格权的利用制度。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权利,而且侧重对权利进行利用,这与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有关,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在客观上要求民法典及时确认相关的权利利用规则,从而为权利的有效利用创造条件[9]。这一点在物权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人格权法中也出现了同样的趋势。在人格权领域,传统民法主要通过侵权法对人格权进行消极保护,但随着现代大众传媒业的发展,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日益普遍,例如,名人的肖像常常被运用于各种商业广告,从而促进其商品的销售。使用名人肖像可以达到一种公众对其商品质量的认可,也有助于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再如,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利用与保护并举,但更应当侧重于利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的一个限制条件。这种发展趋势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已逐渐与主体制度发生分离,仅以生命、健康、自由来解释人格权显然是不妥当的。主体资格是不可转让的,但某些人格权的部分权能可以转让,由此回应人格权的利用趋势。如果将人格权制度规定在主体制度中,将导致某些人格权的部分权能不能转让,也就无法实现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这显然不符合人格权发展的现实状况,也不能针对人格权这种商业化发展趋势制定有效的人格权利用规则。

第四,将人格权制度与主体制度等同将存在立法技术问题。按照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典型观点,将人格权制度放在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之中予以规定,这可能产生诸多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一方面,其无法有效处理法人人格权的规范问题。关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虽然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但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人格权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保护,而且从救济方式上看,虽然无法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对法人人格权进行救济,但仍可适用人格权的其他保护方法对其进行救济,这实际已经对法人人格权进行了肯定。如果在民法典总则自然人部分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则在立法技术上将无法处理法人人格权。另一方面,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可能享有人格权。例如,合伙享有字号,即名称权。如果将人格权在主体制度中作出规定,则在立法技术上也无法规定合伙的名称权问题。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自然人和法人中分别规定人格权,不仅不能将人格权规定得比较详细,而且这种分别规定的方法存在着一个固有的缺陷,即不能对人格权规定一般的规则,尤其是不能设定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这就必然会产生体系上的漏洞。

第六,将人格权制度与主体制度等同将无法规范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愈发受到重视,死者的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也是为了保护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因为追念前贤,感念先人,是为了激励生者和后人。若不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不仅会导致近亲属的利益受损,损害其追思之情,而且有损社会人伦观念。正如康德所言:“他的后代和后继者――不管是他的亲属或不相识的人――都有资格去维护他的好名声,好像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理由是,这些没有证实的谴责威胁到所有人,他们死后也会遭到同样地对待的危险。”[13]死者的人格尊严与近亲属的情感和尊严密切相关,如在姚贝娜事例中,媒体记者偷拍其遗体,显然会刺激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如果还将死者的照片公诸于世,其近亲属的感情将会受到更大的刺激。因此,侵害死者的人格尊严,往往也侵害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蔑视了近亲属对死者的追念之情,应被法律所制止。所以,人格权法有必要对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进行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如著名的荷花女案、海灯法师案。需要通过总结这些经验,从而形成制度化的规则,但如果通过主体制度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在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主体资格已经不复存在,主体制度难以为其人格利益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不宜在总则中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

事实上,晚近的一些民法典(如1967年《葡萄牙民法典》,1991年《魁北克民法典》等)大多将人格与人格权进行了明确区分,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人格权的独立地位[14]。这也表明,人格权制度不宜置于民法典总则的主体制度中。

二、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我们已经探讨了民法总则中的主体制度不宜规定人格权制度,更进一步地说,整个民法总则中都不宜对人格权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因为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事实上,民法总则和人格权制度在规范性质上存在区别,不宜在民法总则中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民法总则是“提取公因式”的产物,它将民法典各编的共性规则提炼出来,集中加以规定,这有利于降低法律规则重复的概率。总则的设定使得民法典形成了总分结构,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也呈现出从一般到个别的特点,在法律规则适用过程中,特别规则的适用要优先于一般规则,法律适用是从具体到抽象的反向过程,这就是梅迪库斯所说的“从后往前看”的阅读过程[18]。因此,总则的使命是规定法典最为一般性的规则,而把更为具体的规定置于分则之中,由于总则能够适用于分则的所有内容,这必然要求总则中的规定是高度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则,不能包含特殊性或者技术性的规则。而人格权制度的规则具有复杂性、具体性和发展变动性,其中包含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这与民法总则规范的一般性和抽象性存在区别,这些内容显然是不适合放在总则中,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如果可以在民法总则中对人格权进行规定,那么财产权是否也应当置于总则之中,而不应该在分则中独立成编?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对实现个人人格的独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规定于总则中。但财产权同样对个人人格独立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但并未有观点主张将财产权规定于总则中。总则虽然可以列举各类民事权利类型,但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各类具体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否则,总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人格权本身具有开放性,人格权是极富发展变动性的法律领域,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为适应现代社会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强化人文关怀的需要,人格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许多人格利益逐渐类型化为人格权。例如,传统民法重点保护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健康等权利,而在现代社会,一些精神性人格权的地位在不断上升,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外的人格利益也在不断发展,如声音、形象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也越来越具有重要性,此外,为有效保护人格权外的各种新型人格利益,也出现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它形成了一种兜底性的条款,从而适应了新型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19]。由此表明,人格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相关的法律规则也更为具体和细致,民法总则抽象宣言式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因此不宜在民法总则中对人格权制度进行全面规定。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制度将愈发庞杂,人格权的利用和保护可能涉及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中。随着人格权制度的发展,一些人格权独有的利用规则和保护规则大量产生,例如,有关法人名称、自然人肖像权能的转让涉及合同的成立、生效的规则,生命健康权领域可能产生器官移植、代孕、人体试验、药物试验等新的技术性规则。这些繁琐、复杂的技术性规则显然不宜出现在民法总则之中。此外,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也可能日益复杂,例如,人格权关于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责任竞合等规定,这些内容如果作为总则的一章,显然导致该章过分膨胀,与总则的其他章节之间不协调,损害法典的形式美感。而且总则也无法全部囊括此种技术性规范,否则将丧失总则原本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并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其具体包括请求禁止即将面临的妨害、请求除去已经发生的妨害和请求消除影响等,同时它也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其他相关规定。严格地说,这些内容显然不应属于总则的内容。

第四,在婚姻家庭制度回归民法典后,其也将与人格权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人身权体系,一方面,民法典本身就是确认和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权利,民法典就是围绕这两个权利而展开,财产权已经在分则中独立成编,而在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之后,身份权也独立成编,但如果将人格权单独置于总则中进行规定,而不独立成编,难免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单设第五章民事权利,也为未来民法典分则确立了基本的体系架构,在该章之中,人格权被放在人身权之中规定,这就表明,人格权应当与身份权共同作为分则内容,这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体系结构。

第三,高科技的发展促使人格权制度不断发展,内容不断丰富。在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网络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的形式,增加了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的风险。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如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的侵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人的尊严的妨害,都提出了大量的新课题,美国迈阿密大学的教授曾经撰写了一篇以《隐私已经死亡了吗?》为题的文章,其中提到,日常信息资料的搜集、在公共场所自动监视的增加、对面部特征的技术辨认、电话窃听、汽车跟踪、卫星定位监视、工作场所的监控、互联网上的跟踪、在电脑硬件上装置监控设施、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透过身体的扫描等等,这些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人们无处藏身,所以,他发出了“隐私已经死亡”的感慨[26]。其认为,高科技的发展,使隐私权已经变成了“零隐权”(Zero Privacy)[27]。又如,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在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的同时,也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上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需要人格权法律制度作出全面、具体的回应,在民法总则中全面规定人格权显然无法实现这一目的。

第四,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使人们的沟通更为便捷,但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格权的保护提出尖锐的挑战。一方面,由于计算机联网和信息的共享,使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公开变得更为容易,“数据的流动甚至可能是跨国的,最初在某个电脑中存储,传送到他国的服务器中,从而被传送到他国的网站上”[28]。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越来越容易,且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侵权日益增多,且侵害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型。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也使得网络侵权事实和侵权后果的认定较为因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必然需要立法和司法予以应对。例如,2014年,巴西通过了《互联网民法》,该法把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对互联网用户和服务商就互联网的权利、义务和保障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规定了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数据保护等网络基本原则,明确了用户、企业和公共机构在巴西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安全。该条规定:“在不影响对所受损害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得规定采取诸如对有争执的财产实行保管、扣押或其他适于阻止或制止妨害私生活隐私的任何措施;如情况紧急,此种措施得依紧急审理命令之。”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问题较为复杂,仅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人格权显然无法有效回应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第五,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纳入人格权制度的规制范畴。由于数字化以及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对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非常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对于信息财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日益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多重属性,但其内容主要还是一项人格权,因为个人信息与个人的身份存在密切关联,其主要是一种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而且多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一定的交叉,由于对个人信息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个人人格尊严的平等性,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与保护。从比较法上来看,有的国家(如美国)在《隐私权法》中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欧盟虽然制定了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但仍承认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由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及利用方式较为复杂,有关个人信息权的救济规则也多种多样,因而难以在民法典总则中加以规定,必须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单独规定。 第六,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日趋复杂,其经常涉及和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为此需要确立一系列解决此类冲突的规则,即有效协调人格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例如,现代社会,报纸、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在便捷信息交流的同时,也使得人格权更加脆弱,极易受到侵害。如何有效平衡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人格权保护的关系,也成为人格权法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编纂民法典的根本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关怀人,但如果仅在民法总则中对人格权进行规定,必然会影响对人格权的利用和保护,使民法典的价值目标难以真正得到实现。

(一)总则无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

在19世纪民法中,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较为简单,侵害方式较为单一,因而法律无须对人格权进行细致地规范,而只需要通过侵权法对其进行消极保护。但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权利内容与侵害方式都是多元化的,仅通过侵权法规则对人格权进行消极保护将难以充分实现对人的保护。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内容的确定较为困难,其保护规则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大量采用人格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预防妨害以及恢复原状等请求权,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从立法技术上说,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则应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设置,如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即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对于人格权来说,设立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同样必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因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即需要通过设置具体人格权请求权对其进行规制。例如,要想阻止他人擅自为自己制作肖像,权利人就必须享有停止侵害的人格权请求权,而此类请求权显然只能在人格权制度中进行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权利,与人格权是不可分离的。

(二)总则无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法作为民事单行法,理所应当规定法律责任,规定侵害人格权所特有的法律责任。与侵害财产权不同的是,在侵害人格权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常常会遭受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只在第22条对其作出了规定,规定较为简略,因此,主要应当在人格权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出台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可以此为基础、总结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作出全面的规定。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在人格权法中规定引致条款,借助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其认定规则非常具体复杂,无法在民法典总则中进行规定,而应当在人格权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三)总则无法规定惩罚性赔偿

鉴于人格权益主要是精神利益,对其侵害后果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衡量,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应当在侵害人格权的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法上也开始在侵害人格权的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在德国的一个案例中,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人,法院判决行为人要支付相当于许可使用费两倍的金额[35]。在著名的“卡洛琳诉德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也采纳了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九万三千欧元[36]。而且从法律上看,在人格权侵权中,行为人的恶意更应当受到制裁,如对于恶意毁损他人名誉、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更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37]。此外,行为人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时往往有牟利的故意在其中,而现行法对此种行为的制裁受到局限。因此,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而言,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有效制裁加害人,而且有助于解决实际损害与获利的证明困难问题。这些规则属于侵害人格权所特有的规则,一般不适用于人格权之外的民法领域,因此不宜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

(四)总则无法规定人格权之间以及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解决规范

如前所述,人格权在行使中常常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如实践中常见的人格权与财产权、隐私与新闻自由、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等权利的冲突。人格权在行使过程中,有可能会与公权力的行使发生冲突。还应看到,人格权自身相互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从而需要在人格权法中确立解决冲突的规则。例如,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生命权;当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肖像权。而侵权责任法不能解决权利行使和权利冲突的问题。此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在法律上有必要对于人格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规则不能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而只能由人格权法加以规定。例如,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人格权权利不得滥用、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可以起到和侵权责任法相互配合的作用。

(五)总则无法规定人格权的利用规范

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不仅应当关注人格权的保护,还应当更多地关注人格权的有效利用,人格权制度是由确认、利用和保护三类规范共同组成的。随着近几十年来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声音、隐私等,在传统上被认为是财产之外的没有价格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权利越来越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转让、允许他人使用。例如,在美国出现了公开权制度,在欧洲出现了所谓的“形象代言人权利”,甚至一个人的声音、笔迹、舞台的形象等人格权益都可能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现代各国法律确定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权,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个人对信息的利用,对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构成个人对信息所享有的权利的两个支柱。由此表明,现代社会中,对人格权的主动利用趋势日益突出和普遍,人格权的内涵在逐渐扩张,利用方式和适用范围也不断丰富,但是,由于人格权自身的特殊属性,使得对于人格权的利用,应与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有所区分,因此,有必要构建一套以保护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人格权利用制度。

五、结语:民法典体系应当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民法典编纂的关键在于确立科学的体系结构。确立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以我国民事立法经验为基础。具体来说,民法总则和人格权编的制定,应当在《民法通则》和2002年的《民法草案》的基础上进行,而《民法通则》将人格权置于民事权利体系中加以规定,并与物权、债权相并列,本身就表明《民法通则》已经确认人格权是与物权、债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本民事权利,而且应当与物权、债权一样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所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的,而2002年《民法草案》第一稿在第四编中专门规定人格权法,其中共设七章,包括一般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和隐私权。虽然该编仅有二十九个条文,但基本上构建了人格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也表明我国民法典已经采纳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立法建议。该草案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的立法判断,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因此,该体例结构应当为未来民法典编纂所继续采纳。毫无疑问,在总则中对人格权作出概括性、宣示性的规定,是可行的,但是人格权法作为一项整体制度不宜在民法总则中全面规定,而应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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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3
事法律体系中,既可以使海域使用权制度适得其所,还可以使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至于其后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成为一个纯粹的行政管理法,更有利于其有效实施。相反,如果物权法不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或者仅以个别条款......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发布时间:2013-12-17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广义上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居民之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三是......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摘 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立法草案的形式提出了居住......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而确认了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公司具有法律所赋与的独立法人人格,使......
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的亮点和成功之处 (一)坚持《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体例不动摇 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结构体例中人格权法所处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从中也提出了制订民法典究竟是采取人文......
浅析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27
一、行为能力欠缺(一)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审议稿第145条与《民法通则》一致,完全否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将《民通意见》第6条考虑在内。而《合同法》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完全否定模式。我国《民法通则》采此模式。第二,例外有效模式。德国民法采此模式。学者王利明以及杨立新的建议稿也采此模式。德国民法对无民事行为.........
探究法人制度存在的功能及缺陷———兼评《民法总则》第75 条
发布时间:2017-05-25
一、问题的提出无疑,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是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中国几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民商事理论、立法与司法的结晶。整体而言,其内容、结构都比较科学、合理,而且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但其中设置的一些制度,特别是与商事有关的制度,如《民法总则》第75条关于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规定,就很是值得商榷。如何看待设立中的法人制度,其与成立后的法人是否为同一体,发起人以设立中.........
从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逐渐兴起。主权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它的发展经过了一个由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本文对物......
试论法人人格权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要】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展开,从近几年学者的论战中可以看出民法典的起草是对民法理论的一次巨大挑战,其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这一问题就成了学者们论战的话题之一。因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置疑,但是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学......
论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14
一、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逆向法人人格否认是指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07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对于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这与我国加强社会主法治,繁荣社会主义市......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发布时间:2023-02-17
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 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一、戴孟勇的这个报告所谈的问题确实很新颖。我原则上同意报告第三部分的分析,即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21
概括起来说,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能够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民法原则也就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原则的存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有些系争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使用民法原则。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
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 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 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 近代民法根基于商品经济,秉承斯多葛哲学以来的理性传统,历经近代人文主......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9
〈摘要〉 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发布时间:2023-03-30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摘 要]人格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罗马法时代被用做区分人与人的技术工具;在近代以及现代法律中,人格一词所指的应该是主体在法律上的一般的......
制度、体制、隐性规则与政治人
发布时间:2023-02-01
" ——从基本概念到相关性分析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广义政治制度的各种具体形式,然后分析了不同的政治人角色。接着在一般意义上分析了政治制度与政治人之间互动的相关性。结合政治制度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类型的政治人,文章较为宏......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07-11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摘 要]意思自治原则走过了绝对自由到相对限制的履径,这一过程的变化实际是自由与正义较量的结果,本文试着以历......
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论文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人格;立法模式 内容提要: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其模式是与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息息相关的,因此,受限于不同制度背景的一般人格权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优缺点。从我国民法典的大背景着眼,将一般人格......
不宜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
发布时间:2013-12-19
不宜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 不宜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 不宜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 在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时,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导致交易成本......
投资国不可补偿规制权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6-11-23
习惯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原则是政府征收私人财产,不管此类行为的目的如何,当没有给予及时、完全和有效的补偿,政府的行为就违反了有关征收的一般原则。然而,国际条约和司法裁判并没有对征收的范围和所征收的财产权利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09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中国不必制定民法典,而应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商法......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摘要: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怍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
浅析宪法的私法适用不宜肯定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引言 自判决以来,山东省诉陈晓琪侵权一案备受关注和引起争议,许多司法实践部门和学者认为本案开创了宪法的司法适用第一案。宪法直接的司法适用包括两类,其一为以违宪审查为代表的涉及公权力的高级适用,另一类则是直接把宪法作......
人格混同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5-09
人格混同及其法律规制 人格混同及其法律规制 人格混同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本文从对齐玉苓案的分析入手,提出并论证了人格混同是一种独立的侵害人格权类型,不应与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等混淆。在我......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来源 1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总体上来说,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的重要体现,是以个体为核心,意思自治作为个体的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看来,......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论文摘要: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但二......
论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不足(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定义用语不规范 “委托”这一用语在《合同法》生效以后有了特定的涵义。《合同法》在第21章对委托合同做出了专门规定。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与《海商法》托运人定义中“委托”的内涵并不一致。......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4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摘要: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
论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不足(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美国1936年COGSA》没有明确规定托运人的含义,但一般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为托运人[15]。《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在第2条定义中的第(9)项规定:“托运人”,是指:(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
法律规范之所有权制度的人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3-07-13
人生活在一个物质的世界里,免不了与其产生各种纷繁复杂的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活动又会使得这种物质关系更为严格缜密,人必须依靠这些物质的关系来维持生存,除了大自然赋予的各种自然资源之外,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大支柱即人口......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06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摘 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 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
论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不足(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选择式 《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即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也规定了两类托运人,但这两类托运人不能并存,非此即彼。 《汉堡规则》第1条定义中的第3项规定:“托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3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存在着大量公法性质的主体,例如公民、国有企业和机关法人、集体......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在建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引发了学术界广......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种类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
简论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2-09-23
摘要:在法解释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默示预期违约视作受害方从对违约方违约行径的主观推测向确定实际违约结果发生的一个合理过渡、证明手段和缓冲区间。抗辩权制度之精华已然完全涵括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领域。至于两者适用条件上的差......
浅谈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1
人民主权的概念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作为一种观念,其核心思想为: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浅谈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 在所有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几乎......
投资国不可补偿规制权的界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29
一、公约或条约相关规定 (一)不涉及不可补偿性规制的公约或条约 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包含了间接征收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区别可补偿和不可补偿的规制行为。因此,通常需要根据个案分析来做出决定,考虑的因素包含:规制的经济影响,仅从这一......
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政治、经济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发展变革,信息革命与相关信息产品、信息设备的发明创造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信息文明,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民法保护及界定个人信息权。 随着人类迈入信息时代,社会信......
人民币汇率、资产价格与非线性利率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18
[内容摘要]本文以IS-Philips模型为基础构建了一个包含汇率和资产价格(房地产价格)的利率规则,并利用MS-VAR模型实证检验了人民币汇率、资产价格与利率规则的非线性动态关系。研究结论显示:我国利率政策在应对人民币汇率与房地产价......
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需加强的方面论文
发布时间:2015-12-09
随着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需加强的方面。 预算管理: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预算管......
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9
「摘 要」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设置以及主诉检察官的职能活动方式,虽有高检的工作指导及有关文件作出规范,但各地情况不同,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主诉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只要不脱离这一改革的基本方......
老人不宜跳绳
发布时间:2023-03-14
跳绳本身是一项很好的全身运动,但在促进血液循环、锻炼心肺功能和增强四肢协调性的同时,也加重了膝关节的负担。年过花甲的人,膝关节本身已存在退行性改变,其功能只能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及适度的运动。如果勉强跳绳,超过了膝关节的......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6
在民事主体中,连体人在所有的自然人当中为数极少,但他们却是独立地存在着。对于他们的法律人格问题,民法理论较少关注,缺少必要的研究,更缺少立法的规范。这样的状况,对于他们的人格保护和权利保护都是不利的。本文以连体人的法律人......
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4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作者专属辅助权/公益辅助权/私益辅助权 内容提要: 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是全部著作人格权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支撑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著作人格权制......
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2
[内容提要]: 现行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相结合的法律,《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能否突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界定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强制性规则或任意性规定是解决问题的核心。笔者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和......
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制度构建与规范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 要:刑法安全体系的构建经历了由一元化到四维化的发展过程。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保护既是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又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国民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严格意义上的生态安全应当由自然生态安全和......
债的相对性原则与侵害债权制度之关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论文摘要】 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债法基本原则,是债权法与物权法之根本区别之所在。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确立了侵害债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它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不足以动摇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 一、 债的......
日本民法典总则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 要 罗马法作为民法的源流,法国作为制定民法典的先驱,德国作为民法典的集大成者,均有其独特的价值内涵。但日本民法典先后向法国、英国和德国进行法律方面的学习,其法典在各国法相互博弈、相互借鉴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特色,因......
探析环境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传统人格权法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民法应当规定环境人格权,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采取传统民事救济手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环境人格权。 论文......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2-10-27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摘 要]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本文以二审审议稿为蓝本,针对其总则编进行......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发布时间:2023-07-26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我国民法的制定走法典化道路的基本构想已经得到多方认同。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名专家学......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债具有对内效力,也具有对外效力,它对外效力即是债的保全。在现代民法中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但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8
所谓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9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摘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当中对于我......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摘 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
试论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17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来源于专利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特征,对于一国专利制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美国作为世界上专利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但是,由于中美......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2-12-02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直到现在仍然一直被中外学者和法官视为不解之......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 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 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 民法典是否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学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法工委提交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编单设“人格权”,此......
论权利失效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基于法律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模糊性)......
老人晚餐五不宜
发布时间:2023-07-27
不宜无粮 老人晚餐不吃主食,只吃水果、蔬菜,会造成营养不良。谷物等主食位于膳食金字塔的底层,在日常食物中占比最大。中国传统医学强调“五谷为养”,主食摄入不足,易致气血亏虚、肾气不足。若晚餐不喜欢吃干的主食,不妨喝粗杂粮......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发布时间:2013-12-19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我在“人身关系流变考”一文[1]中着重研究了人......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今天我想就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人格权法......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发布时间:2023-06-10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我在“人身关系流变考”一文[1]中着重研究了人身......
论国际规则标准下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1
近期媒体屡屡曝光了全国各地发生的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心。[1]少年犯罪问题由来已久,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国际规则中有关少年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方向。 一、国际规则中少年司法制......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大陆体系的一些国家曾尝试将知识产权制度编入本......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文简称“修正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一共有19个条文,分别涉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摘要: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9
摘 要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而有条件的、暂时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起直接责任。它最突出的优势就是能够在平衡公司整体利益体系的基础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