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幼师虐童事件频发。这一系列事件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密集性、犯罪的隐蔽性以及原因和手段的多样性的特点。幼师虐童的原因主要有:犯罪人即幼师职业道德素养不高、自我认知不足、心理压力过大;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学前教育制度不完善;法律规制存在空白。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试图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幼师虐童;犯罪学;被害预防
一、幼师虐童的犯罪学分析
对犯罪现象特征的分析可以透视犯罪性质与本质,进而剖析犯罪原因。
(一)时空密集性
不难看出,幼师虐童事件主要曝光于近两年。2012年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着“幼师虐童”的悲剧,可谓是此地未平,彼地又起。其实,所谓“虐童”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长期存在,只不过很多都没有被发现,或者就算发现了也没有曝诸媒体,大家也不以为意。现在则不同了,公平、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社会舆论、媒体对教育行业本身就存在不满,“幼师虐童”自然进入了公众和媒体的“放大镜”。况且,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虐童行为伤害着不特定人群的“小皇帝”“小公主”,必然引起全民关注。浙江温岭一案更是将此类事件推向了高潮,引发了公众对教师虐童时事件的强烈关注。
从空间上来看,被曝光的案件主要发生在非公办幼儿园,部分为黑户。这主要是因为私立民办幼儿园的就职门槛低,甚至不需要教师资格证就可从业,幼师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即便是像北京这类大城市,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均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教师的来源也是多种多样,教师素质着实堪忧。同时,低档幼儿园对教师的考核、监管也远远不到位,在一部分卫生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注册的“黑园”,几乎谈不上对教师考核、监管。此外,民办幼儿园、“黑”幼儿园教师收入与公办幼儿园教师收入差距大、工作压力较大也促使了幼师虐童行为的发生。
(二)犯罪的隐蔽性
这里的隐蔽性是指虐待场所的封闭性、行为的不易发现性以及危害后果的潜在性。
首先,幼儿园本身就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场所。儿童被送进幼儿园后,基本上都会和老师呆在一起,幼儿园的秩序、儿童的活动实际上都由老师全程监管,外界如父母、社会公众则不了解幼儿园内部情况。
再者,被害人所受身体伤害不易被察觉。教师虐童行为一般包括拎耳朵、打耳光、罚站等,通常情况下不会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特别是对于变相体罚和性虐待的情况,比如强光照射、踢打下体等。由于被害人年纪小,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比较弱,儿童或者不敢向父母反映或者被性侵后由于性羞耻不愿向父母反映,父母若没有留意,这些虐待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此外,有些幼师虐童行为虽不会给儿童身体上造成巨大伤害,但对于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儿童而言,由于其心灵极为脆弱,在受到教师虐待行为之后,往往会变得内向、孤僻,惧怕上学,精神和心理状态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儿童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而三五岁的孩子受到伤害,到真正能够表现出影响至少在10多年以后,孩子心理的受伤害程度是很难量化的。虐童行为对公众情感的挑战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可能会引发社会心理恐慌,而这种危害自然是潜在的、隐性的。
(三)原因和手段的多样性
二、幼师虐童中儿童被害原因分析
诠释犯罪被害原因是解决犯罪被害问题的前提条件,只有详细了解幼师虐童的犯罪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地采取儿童被害预防措施。
(一)犯罪人角度
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现阶段,我国幼儿园及幼师也是独生子女,在被宠爱的环境下成长,自控能力不足,容易浮躁,对人对事缺乏耐心,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来释放和排解自己的情绪。另一方面,我国幼儿教师入行审查机制较为零散混乱,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对于幼师的要求主要侧重于专业素质,对于道德素质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就导致很多专业素质很强但是道德品质并不优良的幼儿教师进入幼儿园。
自我认知不足。有些幼师受传统“棍棒教育”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被父母送到幼儿园之后,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地接替了父母管教孩子的身份,就算体罚也是“为了孩子好”。事实上,这种教育理念在权利观念增强和独生子女的环境下早已不符合教育的要求。此外,教师的角色在近30多年的社会变迁中,已经在传统“师”的定位上发生了蜕变,在很多人的眼里,幼儿教师的工作还是往往被误读为“看孩子”的简单劳动,教师在职业修养方向变得更加懈怠。在民办幼儿园中,老师普遍认为幼师就是门吃青春饭的行当,只是自己职业生涯中暂时谋生的一个手段,责任感和使命感无从谈起。
心理压力过大。一方面,现在的幼儿园活动频繁,工作任务重、节奏快、假期少,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又相对单一,很容易产生职业倦怠的心理。但往往在付出大量精力和劳动之后,收入却并不乐观。由于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部分人心理逐渐扭曲。另一方面,来自家长、校方和媒体的压力也给幼师带来种种心理负担。有些家长对孩子过分紧张,甚至一天跑到学校看几次,要求幼儿教师按照自己的要求教育孩子,或者对幼儿教师的日常的统一教学进行挑剔;幼儿园要求幼儿教师把入园幼儿的家长看成是顾客和上帝,要求幼儿园教师为家长的意见努力;相关虐童事件的报道又导致幼师的职业形象不断降低。幼师由此产生强烈的不被信任感,缺乏职业安全感,工作中产生更多的焦虑感。
(二)被害人角度
与老师交流不畅。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有的比较任性,孩子性格以自我为中心,确实显得更“不听话”,因此也更难管理,容易导致师生交流不畅。 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温岭的颜某自2010年工作以来多次对孩子进行虐待,但没有一个孩子回去告诉父母;营口虐童事件中,父母发现了当事孩子身上的针孔,孩子却仍不敢在父母的追问下说实话……专家认为,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十分重要,但现在很多孩子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在受到虐待后,很多孩子不敢说,有些孩子甚至认为犯错了被惩罚是正常的。
(三)社会角度
相关部门及幼儿园对幼师考核监管不力,教师的资格准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长期以来,学前教育阶段的公共财政投入不足,许多幼儿园教师虽有教师之名,却无教师编制。山东省教育厅曾对当地17个市的194所幼儿园进行抽查,结果有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8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这必然影响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培养的质量,使很多不合格的人进入幼儿教师队伍。
不当监控。犯罪具有传染性。客观适度的新闻报道有利于暴露犯罪,但歪曲、失实、无节制报道和过分的渲染与刻意炒作,则会对潜在的犯罪群体形成暗示,加剧犯罪的传染。有些报道对案件细节披露过多,让犯罪活动的形式变得清晰,可能让具有犯罪想法的人得知了一个可供选择的犯罪手法。一些不辨是非的同情论调的报道实际上也为潜在的犯罪人提供了非常恶劣的暗示,助长了其犯罪自信。而所有这些报道都极有可能使得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四)法律角度
法律存在空白是助长虐童事件的深层原因。我国目前对儿童的保护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其中很多规定都很空泛,缺乏具体的惩罚措施。从上文对一系列幼师虐童事件的回溯可知,目前对于这些虐待行为的惩罚手段主要还是以行政拘留、吊销教师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手段为主,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那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明显显得苍白无力,这就迫切需要诉诸于刑事法律,发挥刑事惩罚的惩治力和威慑力,以制裁这些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的虐待行为,同时威慑那些可能具有虐待倾向的人。然而,目前虐待儿童的行为尚未入刑,与其最接近的虐待罪却又有犯罪主体的限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等专家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把虐待儿童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三、儿童被害救助与预防措施
在当前刑法修正案
(九)无意将“虐童”纳入刑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给予被害儿童及时救助及有效预防是保护被虐待儿童系当务之急。从幼师虐童的犯罪特征及儿童被害原因中不难得出:救助及预防儿童被害必须建构综合性防控体系。这就需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要求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和支持。
(一)法律救助
立法层面,目前虐童行为难以纳入《刑法》管制范围,但除此之外的专门立法是可能且必要的。但我国现阶段完全以儿童为保护对象的法律仅仅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且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现实中儿童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保护儿童校园安全,制定专门《校园性侵害防治法》及《校园安全法》,大陆可以加以借鉴,将预防儿童被害落实在细微之处。
司法层面,司法救助对于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无疑是最重要、最有力的一环。然而,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难以给予被害儿童应有之保护。近年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大胆创新,发起成立了涉诉、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阳光助苗司法关爱基金”。该基金收集政府和社会两方面拨款和捐款,全部用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帮扶和救助。目前,幼师虐童案件中,被害儿童很难获得刑事赔偿而且极易受到“二次伤害”。而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又因执行难等问题,极容易被社会救助体系所忽略,无法获得医疗费、生活费的补偿。这种由司法机构组织的基金对于被害儿童生理和心理恢复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值得在各地方法院推广。
(二)家庭关爱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安全的地方,父母是儿童最直接、最可能的求助对象和保护方。对于被害儿童来说,爱和关心是第一位的。父母应当理解和容忍儿童被害后的一些攻击性反应,帮助其重建对未来的信心、提高恢复能力。这对于遭受性侵的儿童来说尤其重要。同时,父母在平时要加强对子女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正确引导其与幼儿教师的沟通交往。
(三)学校管理
首先,应严格幼师资格准入制度,提升教师职业素养。教育学者熊丙奇说,从根本上解决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问题,还是需要政府保证投入,满足入学需求。因此,国家应按照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园、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对民办园予以适当的财政支持,改变目前的公办园奇缺、民办园参差不齐的幼儿教育发展模式。对于幼师考核这一方面,要严格把关,将幼师素质与学业成绩一并进行考核。
其次,要提高幼师待遇,关注幼师心理健康。政府在提高幼儿教师准入门槛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加快工资制度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改革,减轻幼师的经济压力。与此同时,对幼儿教师的心理健康进行关怀也是必要的。幼儿教师自身必须加强心理保健,提高心理素质;幼儿园应为幼儿教师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开设相关的心理问题辅导工作,减轻其工作压力;社会媒体应尽量避免对幼师虐童事件的过度甚至失实转而从正面进行引导。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项目,培育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比如,美国就将“孩子说出来,安安全全的(Speak Up Be Safe)”项目纳入学校教育项目,帮助孩子了解什么是虐待,在什么地方可以获得帮助等。这对我国的虐童犯罪预防也具有借鉴作用。
(四)社会监管
如前文所述,幼师虐童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幼儿在幼儿园里受到虐待时,班里的其他配班老师可能意识到却未进行阻止。负责周检、月检的园内医生没有注意幼儿身体上的异常情况。因此设立报告制度,使反映虐童行为成为一项义务是必要的。与之相关的,要加强相关部门、幼儿园以及社会公众对幼儿教师的监督与考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曾晓东建议,教育部门应在全国幼儿园推进面向公众的年度评估制度,帮助幼师诊断他们存在的问题,在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下很好地解决,而不要等问题出来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要加强幼儿园安防检测系统,保障家长及社会的知情权。
四、结语
儿童是弱者中的弱者,幼师虐童的行为为社会所不容,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救助被害儿童、预防儿童被害,需要从司法、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以及儿童自身多方出发,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救助和预防体系。唯此,才能真正、最大化保护儿童的权益,为儿童这一弱势群体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