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颁布施行,刑事禁止令引起学界关注。对于这一全新的制度规定,文章以最新的刑法规定为依据,立足解决禁止令在适用及执行中的现实问题,旨在丰富我国刑法中的刑罚规定,促进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从而为禁止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供指导。
【关键词】禁止令;社区矫正;适用;执行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刑修八)中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可见,这次刑法修正案对于管制与缓刑的修改有一个共同点是增加了禁止令的规定。刑修八生效之初,各地法院纷纷作出了各种各样的禁止令判决。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很难做到令行禁止,导致禁止令的适用越来越少。作为一种刑罚辅助性执行措施,要充分发挥刑事禁止令的功能,必须对禁止令的适用及运行状况展开具体分析,从而为禁止令提供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我国禁止令适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禁止令判决混乱
从现有案例中可分析得知,我国刑事禁止令在执行初期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性问题。首先,刑法并未对禁止令设置明确的标准,法官根据自身智识和良知对行为人作出的禁止令判决是否公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得到不同的判决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权力的扩张是否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其次,判处禁止令的内容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当前禁止令的判决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否会影响人们正常生活?事实上,法院在面对刑罚结构革新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能力应对禁止令产生的各种问题也令人担忧。因此,如何对禁止令进行操作,是否应该对发出禁止令制定统一的标准,如何提高办案人员的相关能力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刑事禁止令执行不力
禁止令制度实施四年以来,这一非监禁刑监管措施尽管在刑修八颁布之初得到了广泛适用,但因帮教人员的缺乏以及监管措施的特殊性等原因,部分法院决定慎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若社区没有配套帮教措施,法院宁愿不发禁止令。个别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无法准确知晓被宣告人员的下落,从而无法掌握他们的思想改造情况,法院的回访制度形同虚设。
(三)刑事禁止令监督不足
对我国刑事禁止令,法律缺少检察机关对禁止令执行监督权的细化规定。《禁止令规定(试行)》第10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法律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原则性较强,无具体程序可以遵循。具体到检查监督,只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在社区矫正的衔接、落实矫正措施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效的监督无法展开。其次,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够准确,还存在监督缺失和越位的现象。再次,现有社区矫正监督手段简单且保障措施不完善,检察机关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通知书等书面意见,但书面意见的强制力较弱,被监督人可以选择不予执行。
二、刑事禁止令适用执行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关于刑事禁止令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禁止令运行尺度难以把握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刑法语言也应极其规范,防止权力被滥用,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但在刑法条文中存在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所难免,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法官仍然必须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进行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在禁止令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较原则化,司法实践操作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何种行为时需要发出禁止令,需要发出何种类型的禁止令,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种种难以预料的问题。
(二)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对刑事禁止令影响甚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的。虽然我国基层已经建立起来社区矫正机构体系,但仅依靠现有的社区矫正机制和机构无法保障禁止令的有效执行。首先,具体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均未进一步规定,加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想要做到令行禁止还有待时日;其次,社区矫正机构资源有限,无论在人力、物力、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境,这些问题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再次,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但实践中承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司法监督机关对禁止令的监督工作复杂繁琐
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尚且存在问题的同时,禁止令的执行本身必然更加困难。因此,检察院的监督工作是保障禁止令有效执行的重点。但是,由于被发出禁止令的犯罪分子活动的时空范围仍然较大,检察院的监督职责要全面展开十分不易。同时,禁止令的监管工作需要有关行政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如此纷繁复杂的机构与人员,让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监督颇费周章。
三、对刑事禁止令适用及执行的建议
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禁止令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在适用和执行层面都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坚持正确的适用原则
(二)刑事禁止令的协调执行
作为对管制犯和缓刑犯监管辅助措施的禁止令的执行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犯罪人所在单位、社区等组织之间的通力配合。公安机关应建议对犯罪人的刑事禁止令宣告,并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执行工作,检察院应做好建议禁止令宣告的审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准备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应做好发出禁止令工作和对犯罪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禁止令的执行更牵涉到社会各组织、各部门的配合,因此,司法机关在刑事禁止令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积极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全面了解与行为人犯罪相关的信息。
刑事禁止令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法院在适用禁止令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相关原则,各部门、组织更应当通力协作,保证禁止令的顺利执行,使法律得以遵守,法律权威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