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在双方合意之外重新分配利益和风险。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在客观上、主观上、时间上等各方面构成要件达成之后才能适用,否则双方仍应按合同履行。文章以保洁公司诉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工资成本上涨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合同;利益;情势变更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洁员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的提高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从而变更合同内容。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情势变更是基于公平公正而对双方合意之外重新分配利益和风险,需要在客观上、主观上、时间上等各方面构成要件达成之后才能适用。本案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保洁员增加的工资津贴应由保洁公司自行承担,保洁公司未履行承包合同构成违约。
(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保洁公司提出的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政府出台的提高环卫工人待遇的文件确实属于经济政策变化的范畴,但该变化只能影响承包费用中人工成本的合意,而该部分费用的微调无法影响合同的法律基础。
(二)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三)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原告主张按照省、市两级政府出台的文件提高承包款,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时间等要件,因此应按约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