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家思想一直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我国的法律建设,本文从“道法自然”、“对人定法的批判”和“立法宽简”三个方面阐述《老子》一书中的法律思想,并探讨这些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子;法律思想;道法自然;立法宽简;意义
一、“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的联系
自然法认为在宇宙中存在一种永恒的法则,这种法则超越于人定法之上,被人们所信仰和遵从。西塞罗认为,人类的制定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则。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是最根本的东西,人类既是道所化育而生的,就更应取法于自然。从这一点上看,“道法自然”具有和自然法相同的特征。
其次,“道法自然”和自然法都强调公平和平等,斯多葛学派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而《老子》认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由此可见,在老子看来,“天之道”是最公平合理,大公无私的,而“人之道”则容易有偏私,难以达到公正。“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无所偏爱,平等地看待万物,任凭万物自然生长,也就是说,众物平等、人人平等,也是“道法自然”的内在要求。
(二)“道法自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具有它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根基,所以法治在西方现代文明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根基并不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国历来就是倾向于人治的国家,儒家的等级观念和森严的礼教本身就与西方法治要求的自由、平等相对立。在没有与之配套的文化土壤的情况下,生生地想让将无根的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是不太现实的。而 “道法自然”的思想中关于公平、平等的朴素的自然法观点,也许正是适合中国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的思想进行改良和发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与我国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相匹配的法律,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老子》对人定法的批判
《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与此相对应,《老子》对于人定法是持批判的态度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认为,法律禁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越来越多,立法的繁苛,直接导致百姓生活困顿。而且这些法律都是按照“人之道”所制定而成,不符合“天之道”,所以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老子对人定法是全盘否定的态度,老子对人定法的不信赖和批判是有其社会原因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阶段,各国新兴的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必然要制定许多新的法律禁令,难免出现立法冗杂而混乱的现象。且老子时期的人定法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刑法”,法律禁令更多的来说是一种刑罚诛戮,而不是对生活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与当今意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大不一样的。所以说《老子》中的反对人定法的思想,更多地是反对统治者用冗杂的法律禁令来制裁人民,这一点,对如今的立法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老子》的立法宽简思想
《老子》中提到,“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和“希言自然”,是从一正一反两方面说明繁苛的政令会加速败亡,而少施加政令,即“希言”,是合乎自然的。老子所处时代的法律禁令更多的是对人民的禁锢,是对义务的限制,而很少有对于权利的规定,这样的法条越多,弊端就越大,只有宽疏才会减轻人民沉重的义务枷锁,民众应有的自然权利才不会受到更多的侵害。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讲,法条的增多意味着禁忌的增多,苛密的法条在禁锢民众权利的同时,反而会使人们因为难以遵守而想方设法规避。“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政令宽厚,人民就淳朴;政令严苛,人民就狡黠。反而如河上公解释的“其政教宽大,闷闷昧昧,似若不明也”,即法令宽疏,仿佛闷昧不明,民众反而能够过上自然淳朴的日子,也能自然淳朴地守法。
所以在我国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立法的宽简,制定出简明扼要,疏而不漏的法律,同时也要注意立法中义务和权利规定的对等性,使法律为更好的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而服务。
四、总结
中国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都是以照搬西方模式为主,使得“法治”成为在营养皿中生存的“无根之花”,全然不接中国的地气,而“道法自然”的思想,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适合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思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可以夯实中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同时,《老子》思想中的立法宽简,反对制定过多的义务之法的观念,对于如今的立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